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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味调查报告范文1
青少年互联网普及率持续攀升,向低龄群体渗透加大
手机成为青少年最重要的上网终端,使用比例高于整体网民
青少年网民对互联网的使用深度不断加深
除电子商务类应用,青少年网民在各类互联网应用上的使用率均高于总体网民。其中,网络娱乐类应用是青少年群体最重要的互联网应用,网络音乐和网络游戏在青少年各个群体中的占比均高于全国水平。虽然商务交易类应用在青少年群体中的使用率低于总体网民,但大学生网民对商务交易类应用使用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是商务交易类应用的活跃群体。
调查显示,原有的导航网站功能单一不能满足当前青少年的使用需求;除了国内的网站和软件,更多的青少年希望能浏览到国外网站、使用国外的软件,所以全球导航网站一路捞深得青少年喜爱。
年味调查报告范文2
1、您经常出来购物吗?
2、您出来购物的原因是什么?
3、您购物完时会发现买了一些不需要的东西吗?
4、您一次购物花费多长时间?
5、您会因为商场搞活动而特地出来购物吗?
6、您会货比三家吗?
经调查发现,在被调查者中男性有一半的人数不经常出来购物,而经常出来购物的人中也大多是陪其他人出来,他们出来购物的原因一般是家中缺少了这部分物品,他们只买自己需要的,买好就离开,大部分男性一次购物的时间在3小时之内,而他们对商场活动并不是很关注,,他们除了买大件商品是会货比三家,其余的则很少。而女性消费者与男性消费者有很大不同,她们经常出来购物,购物的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因为商场打折促销,有的因为家中缺少了这部分物品,还有的只是出来逛逛,看到想要的或便宜的就想买,有些女性会买一些自己不需要的物品,一次购物时间也在3小时以上,并且有些女性会因为商场的大力促销而出来购物,她们购买商品是会与同样商品在其它地方的价格进行对比。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男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购买行为有明确的目的性和理智型
与女性相比,男性常常是在感觉到缺什么的时候再去购买商品,所以他们购买的目的性很强。另外男性比女性更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更具有理智性,不会因为商场打折促销而大量购物。
2、购买动机形成的迅速性和被动型
男性消费者在认识到了某种需求之后,会很快的转化为购买动机,并进行购买行为。同时男性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也很被动,其形成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外界影响造成的,如家里物品缺乏,或者是朋友的委托。
3、购买过程的独立性和缺乏耐心
在对熟悉的商品,男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很少货比三家,在购买过程中不愿意讨价还价,对商品挑选不仔细。这体现了男性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独立性和缺乏耐心。
而女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购买行为的主动性与购买目标的模糊性
与男性消费者购买动机的被动性相比,女性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较大的主动性。一般来说,女性比较喜欢“逛”,女性大多的消费行为是在逛商场的时候产生的,即使事先并不打算购物,但在逛的时候看到合适的商品或者是打折商品,就会顺便买一些回来,她们常常为自己的“丰收”而产生一定的成就感,相对于男性对购买目标的目的性,女性就显得比较模糊。
2、购买行为受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
由于女性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敏感性,她们在选购商品时就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比如:商场环境、购买氛围以及营业员的推销等。在这些环境因素的影响之下,女性消费者容易出现从众行为。从这方面讲,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出现冲动购买。
3、注重商品的具体利益
年味调查报告范文3
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问卷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内容和范围:
为了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素养,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状况,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思路,我校对全体学生调查,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象包括全校
名学生,进行当场问卷调查。共收到有效答卷份,内容涉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是否到本地爱国主义基地和公益性设施参观学习”,“是否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参观学习”等方面。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二、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表明,学生对创文知识熟记成诵,高年级学生到本地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参观学习过,学校带领学生去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益性设施参观学习过等等。
三、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发现,低年级学生中有小部分学生对创文知识记忆不牢固,需要加强,低年级学生因为年龄少,考虑到学生的安全问题,没有带领他们参加青少年校外活动,
四、改进方向
1、继续加强学生对创文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对学生进行各类传统文化的教育。
年味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社会调查;证据性;鉴定意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已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纳入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调查主体多样、关联性较弱、内容专业性不强、相关诉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应在肯认该制度价值的前提下,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提升其证明力,以诉讼证据程序规范运作。
一、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倡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类似的相应规定。[1]不过,当前的该制度规定较为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一)调查主体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公、检、法都可以成为社会调查主体,但控、辩、审任何一方都难以保证相关事实及分析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控方指控犯罪的职能很可能影响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中立性。尤其对自诉案件而言,问题更为明显。法院过多介入调查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被置于利益博弈的一极。辩护方能控制的社会资源相对有限,能否顺利地开展社会调查存在一定障碍。
(二)报告内容问题
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例[2],调查报告分为涉案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平时表现、涉罪后表现以及管教条件及措施五大部分。内容包含了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内容,不同内容对犯罪事实认定、量刑判断具有不同影响。报告内容主要由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社区组织人员等提供,缺乏人身危险性因素的专业性评价,不符合量刑的规范化目标。
(三)诉讼程序问题
现行相关规定仅为缺少可操作性的倡导性规定,对调查报告的采信、质证等核心制度处于真空状态。更重要的是,相关规定未将调查报告列为法定证据,容易令其成为法官恣意的工具。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分析
案件审理时,一般仅将调查报告作为参考依据。而事实上,其作用有所超越,这不仅存在于量刑阶段,甚至在定罪阶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益将其作为证据之一种在审判程序中予以规范。
(一)证据关联性分析
一个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应具备实质性和逻辑上的证明力。[3]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三个连续的推论:一是从证据性事实(证据提出者主张的证据事实)得出推断性事实(依据证据事实进行推断得出的事实)。二是提炼出要素性事实。三是符合法定要件事实。[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价值定位在于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确有必要对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等情况(证据性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据此得出关于犯罪原因、人身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意见(推断性事实),进而提炼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性事实,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依据。由此可见,调查报告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专业性分析
对报告的认定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将对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社会活动等各方面事实的考察,作为判断未成年人人身危害性等因素的第一层次。然后,专业人士运用心理学知识或其他类似的方法,对未成年人心理进行诊断,做出未成年人人身、社会危害性的专业性评价。最后,由法官从报告中提炼出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事实的相关要素。
而司法中往往将上述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予以割裂,一种倾向于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调查;一种倾向于运用医学、心理学等知识,弄清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与生理精神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5]实践中,往往将前者用于对过往经历的调查,而将后者用于对未来行为的影响。社会调查与心理干预两种制度被人为区分,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对调查报告法律属性的定位。融入心理干预能提高调查报告的专业性,可将调查报告归为“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类型。
三、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中的程序完善
由于调查报告内容大多涉及个人品格,容易对他人产生晕轮效应,影响裁判公正。所以规范调查主体和质证程序既能降低司法成本,又能防止不公。
(一)规范报告制作和评判两个方面。制作方面,公、检、法应限于报告制作发起人的身份,由社会团体组织或社区基层组织具体负责形成报告中的事实主体部分。评判方面,不宜由审判机关直接进行法律评价。应整合心理干预制度[6],引入专家评价,增强调查报告的证明力。
(二)消除影响公正裁判的“晕轮效应”。一是区别对待报告内容。因报告内容涉及个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事实,采纳该类证据易产生偏见,特别是针对被告人的不利证据。因此可通过以下方法修正:(1)用以证明犯罪的不利证据,如仅以被告人的个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事实为内容,则不得采信。(2)差别对待有利和不利证据的证明标准。如良好的品格证据,证明标准只要达到“优势证据”即可,而不利的品格证据,则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7](3)限制调查报告中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利证据的提出时间。将其严格限制在量刑阶段提出。相反,放宽反映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良好内容的提出时间,在定罪、量刑两个阶段均可提出。
(三)完善庭审质证和证据采信程序。量刑阶段,可由得出报告结论的专业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双方对报告进行质证。证据采信上,若其证明会导致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时,则法官应不采信该证据。
四、结语
未成年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实质上是在量刑时考虑罪犯的品格,帮助法官准确认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罪犯科以合适的刑罚。司法实践中已有运用之实,但规范笼统难以确保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当务之急在于尽快明确调查报告的证据性,通过规范证据程序来将该项制度导入正途。
参考文献:
[1]参加《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
[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率先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探索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9页.
[4]【美】罗纳德・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王进喜、赵滢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58页.
[5]罗芳芳:《的证据学分析》,“证据科学与理论”国际研讨会论文.
年味调查报告范文5
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会,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我们怀着同样的梦想参加了这次的社会活动,在活动中我们体会快乐,在活动中我们汲取更多的知识;在活动中我们深入民心!我们深入农村,了解民情。参加暑期“三下乡”,我真的感到很荣幸。虽然是短短的十几天,却是截然不同的体会。
这次我们去的是秦安县西川镇王湾村,在这里开始了我这个假期的社会实践。实践,一方面,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
调查报告2.实践内容
三下乡已经结束已经一个月,回顾那段难忘的日子,我感慨良多,留给我们的不仅是感动,还有成长。对比以前,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变得更加成熟、勇敢、自信。生活对我如此慷慨,让我在付出一点点的时候却让我收获了很多,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而这些都是我人生不可缺少的财富。为了让我们“三下乡”这个品牌活动更出色,这次活动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2.1、“法制下乡、法律宣传”
我们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发挥我们的特色,根据农村法律普及率低的情况做一些法律宣传。我们可以通过彩页宣传,传单宣传,走访宣传等。
2.2、法律调研
利用我们所学的专业知识,结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深入实际的调查该地的农民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调研主要有三个大的课题:
(一)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农民工打工难;
(三)农民的维权途径;
2.3、模拟审判
在农村可能审判案子可能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即我们现在所说的“炕头审案”,所准备的“模拟审判”项目可以让村民了解真正的审判程序,认识法律的威严性。为此我们准备了两个案子,一个民事案子,一个刑事案子。
2.4、支教
在支教方面,我们结合自身的特长,给初中孩子们进行授课,内容有,首先,我们讲述我们的大学生活,让他们更好的了解大学校园,促进他们的求知欲。其次,我们将自己成功和学习的的经验传授给他们,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效率。
2.5、文艺演出
将我们将为为村民准备两台台晚会节目有印度舞、话剧、独唱等,以进一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
2.6、支农
在业余时间,我们将深入基层,帮助农民干农活,真正的走进农民,了解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同时也是实践与知识的一个结合过程,是我们的“第二课堂”。
2.7、支持环保,低碳宣传
当今社会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环保意识也逐渐在人们头脑中淡化,加之我们实际行动的破坏,整个地球的环境问题不能忽视,热爱我们的地球,热爱我们的家,就让我们献出自己微笑的一点点力量,所以我们设计了这次活动。
2.8、电影法律宣传
通过农村题材维权电影的放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是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因素,更是农村法制建设的艰巨任务,农民的法律意识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支教、法律宣传、低碳宣传、趣味心理游戏、文娱汇演?、模拟审判……这过程的点点滴滴,我仍然历历在目,却无法用笔一一记录。每次,当我想起大伙在例会上激烈讨论的情景,我满腔热情;当我想起在每次活动中大伙忙碌的身影时,我满怀感动;当我想起学生淳朴的笑容时,我满盈开心……成长看似是一瞬间的事情,但我知道,我是在经历中体会成长。这种成长,何其珍贵!
调查报告3.实践感想
从活动进入最后的筹备开始,我就深深感受到了大家团结的力量。我们齐心合力的备课,我们认真的排练,我们激励的讨论。这一切都是“我们”,而不是“我”,团队凝聚力、团队合作精神就应该是这样的。十八名队员在陌生的地方,面对陌生的人群,总有众多挑战和艰难,但是,当十八个人的智慧融合在一起,任何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团结互助,挑战艰难,这是本次活动的主旋律。
在实践的这段时间内,我们穿街走户接触各种各样的人和事,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在学校里也许有老师分配说今天做些什么,明天做些什么,但在这里,不会有人会告诉你这些,你必须要知道做什么,要自己地去做,而且要尽自已的努力做到最好。
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都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就要不断学习别人先进的地方,也要不断学习别人怎样做人,以提高自已的能力!记得老师曾经说过大学是一个小社会,但我总觉得校园里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尽管是大学高校,学生还终归保持着学生的身份。接触那些刚刚毕业的学长学姐,他们总是队我说要好好珍惜在学校的时间。在这次实践中,我感受很深的一点是,在学校,理论的学习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几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书本上没学到的,又可能是书本上的知识一点都用不上的情况。
回想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学到了很多,从我接触的每个人身上学到了很多社会经验,自己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而这些在学校里是学不到的。在社会上要善于与别人沟通是需要长期的练习。以前没有工作的机会,使我与别人对话时不会应变,会使谈话时有冷场,这是很尴尬的。人在社会中都会融入社会这个团体中,人与人之间合力去做事,使其做事的过程中更加融洽,事半功倍。别人给你的意见,你要听取、耐心、虚心地接受。在工作上还要有自信。自信不是麻木的自夸,而是对自己的能力做出肯定。社会经验缺乏,学历不足等种种原因会使自己缺乏自信。其实有谁一生下来句什么都会的,只要有自信,就能克服心理障碍,那一切就变得容易解决了。知识的积累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犹如人的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体就会衰弱,人缺少了知识,头脑就要枯竭。这次接触的酿造业,对我来说很陌生,要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须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其各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应用于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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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农村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关心老年人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年味调查报告范文6
摘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方面的重要部分,主体的能力大小与资格适格在调查过程中影响着调查报告的质量问题。本文将从调查主体的具体规定、权限范围、调查启动权等问题进行相关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来完善调查主体规定的不足。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调查主体;问题建议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主体的认识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主体的法律规定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中首次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合法地位正式确立并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相关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方面的权利。因此可知,我国当前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但是过多的社会调查主体,使得调查操作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分析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问题。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主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调查主体未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但是,社会调查工作既包括调查权的启动与调查权的具体实施,二者之间都需要有主体来开展此项工作,那么公检法三机关是作为调查权的统一的主体,还是启动主体与调查主体相分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如果公检法既可以是调查权的启动主体也可以是具体调查主体,也就是启动主体与调查主体为同一主体时,调查权与启动权完全有公检法来进行,不利于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调查主体权限范围规定不明确
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原因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各方面因素进行的一个较全面的调查,在一定情况下能够很大程度的影响公安机关的相关决定。比如,调查材料的影响程度高时,公安机关在做出立案以及批捕申请等方面的决定时,会充分考虑调查材料的内容。但是由于拥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是最先接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受到有罪思维的影响,在侦查之前就已经先入为主的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在这种思维模式的影响下,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证据的调查和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定罪量刑。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其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加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也不能够完全保证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的质量。公安机关应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由其他机构专门负责。
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具体权限范围在法律上的规定不全面,社会调查是适用于检察机关的全部工作范围内还是就某一程序范围内。比如,在批准逮捕阶段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的社会调查,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在7天内做出批捕决定,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需要在这短短7天内,除了研究案情来决定是否批捕外,还得抽出时间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进行社会调查,如此仓促的调查过程,可想而知,调查结果往往不够全面和正确,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与否,大大降低了其应有的参考价值。
3、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社会调查的重视以及社会调查报告材料的引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判决结果有着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是法院是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在法庭上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后,依法作出相关判决的。法院成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会不可避免的依据自身所进行的调查报告内容来进行定罪量刑,使得法官脱离了中立思想的存在,不利于审判中立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也不利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样法院审理案件工作量大,所以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这方面就不能做到全面正确的调查,有损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所以为了防止法院的权力滥用问题出现,法律上应明确规定法院的主体调查范围,过于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并不能解决操作性强的社会调查工作,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具有明确的调查主体才能够保证调查报告的正确性与公正性。不然可能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社会调查权,但是法院同时还是审判机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受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认为未成年人已实施犯罪或构成犯罪,因此法院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报告时,可能导致调查资料的不全面,需要规定由办案机关或者办案人员之外的主体来实施社会调查。当前立法对这方面规定较为模糊,不利于办案机关进行规范有序的调查工作开展。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主体的完善与建议
(一)具体规定启动程序的调查主体问题
尽管刑诉法中确立了公检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权,但是法律规定内容还不完善,尤其是对调查主体的规定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内容。对于该权利何时启动也就是何时行使,以及启动权与调查权的主体是否都有同一主体来进行都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启动未成年社会调查权的程序问题,比如启动调查的时间规定应具体确定下来,以便于调查主体之间避免不必要的调查冲突,影响办案效率。所以需要明确公检法各自的调查启动时间,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保证调查报告的正确性与严谨性。
(二)确定调查主体的调查权限
调查主体的调查权限方面主要是针对调查工作的调查内容来讲的,法律应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调查内容,排除不必要的调查内容,确定调查主体的调查权限内容,促进调查效率的提高,节省司法资源。区分调查内容与办案机关对有关事实依法查明的不同之处。其次,调查内容中也应避免与定罪有关的一些事实问题,只涉及到影响其犯罪的重要原因。调查报告作为量刑情节在调查工作中应与法律早已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区分开来,防止调查资料的反复收集,节约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调查与搜集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资料。因而,对于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方面,应主要针对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危险性的发生,引发其犯罪产生的原因,并且在现有的诉讼程序中又不会关注的这些因素中来进行有关调查。
1、公安机关。进一步的确定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的调查权限与调查范围,具体规定出公安机关应该在哪一阶段或者可以在哪一阶段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社会调查。比如,在立案阶段作出相应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是否就应对未成年进行立案调查,或是在立案之后的哪一阶段或是任何阶段都应考虑对其进行社会调查。
2、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同样需要引起重视,尤其是检察机关在批捕、审查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必要与否,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合法与否,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对这两个阶段,法律应作出一个更为完善的补充,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范围和具体的调查内容,进一步的保证监察机关的调查主体地位,确保检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法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是否采纳社会调查报告的情形,应明确体现在判决书上,并且应使其法定化,并且是法官必须履行的而非是可以履行的义务。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切实成为对未成年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兰英、程莹:“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规定之评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6期。
[2]陈立毅:“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