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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余额范文1
融资融券业务就是拥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保证金的形式提供资金给投资者供其买入股票或者提供证券供投资者卖出。我国股市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以来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以主板、中小板和创业版为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体系,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融资渠道。虽然我国资本市场有了较快发展,但仍处于资本市场初级。我国在2010年3月31日正式开通了融资融券业务,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进入了双边市阶段,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经过了6年的运行与发展已经有了很大完善,融资融券的标的品种范围不断扩大、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券商数量不断增加、投资者准入资格不断下降以及融资融券交易规模不断提升。尽管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使我国的股票市场健康稳定运行,但是从2015年股市的异常波动来看,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利弊影响。融资融券业务自身包含着诸多风险与问题,最明显的特点就是高杠杆与双向交易,如果该业务没有进行严格以及规范的监管与控制,融资融券业务很容易被投机者作为操纵股票市场的工具,从而增加股市波动的不确定性。基于这些角度出发,我们必然要研究融资融券业务对股市的波动性影响。
二、融资融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融资融券交易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已经实施了较长时间,已经成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与健康运行的重要工具,同时交易规模在资本市场上占有很大比重。自从2010年我国开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以来,融资融券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截止到2015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500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午融资融券标的证券400只。以下我们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代表性的具体数据来阐述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现状,同时引出融资融券业务与股票市场的关系以及对其的影响,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析结论基本相似。
从表2.1可以看出,自从我国在2010年3月31日推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以来,经过6年的发展,融资融券规模有了大幅度提高以及增长的速度非常快,虽然融资融券余额在发展过程中有间断性的起伏,融资融券规模总体趋势是不断增加的,这也说明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符合了我们股票市场的需要,得到了股票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认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充分发挥融券的作用,即有效实行卖空机制,从而改变我国单边市的现状,让投资者在股票下跌也能够控制风险从而减少损失。但是从图2.1来看,融资融券余额基本上就是融资余额,两条折线走势几乎是重叠的,融券余额相对于融资余额而言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这说明我国的融券业务发展大大滞后于融资业务,两融业务发展极其不平衡,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主要以融资业务为主,融券业务所占比重较少,这也说明卖空机制并没有发挥在股市下跌时控制投资者风险的功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仍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这违背了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初衷。
同时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较少,现如今我国的融资融券标的数量为900只,但相对于整个沪深市场的证券品种而言选择的标的十分有限,随着我国投资者股票交易需求逐步上升,标的品种数量欠缺将降低股票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同时,我国现在融券来源主要是试点券商自身持有的股票品种,缺乏有效的转融通机制,券商自身持有的可出借给投资者的理想股票品种更加单一。如果没有有效的转融通机制,投资者与试点券商之间并不是双赢的合作关系,而是一种零和博弈,即投资者通过融券获得的收益或损失恰恰是试点券商的损失或收益。
正是基于以上的发展现状分析,从图2.1的上证指数走势可以看出,当股市在2014年6月30日左右进入牛市后融资规模迅速扩大符合融资业务内在要求;但是当股票在2015年6月30日左右进入熊市时融券规模不但没有有效扩大,反而因为投资者前期办理的融券业务相继到期而大幅下降,只有少部分专业的投资主体预测到了股票下跌的大体走势,由于融券业务的制度设计缺陷以及投资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融券业务推进缓慢,从而使得大部分投资者无法通过融券业务去控制持仓风险,无法满足投资者在股票市场被高估或者下滑时卖空获得收益,从而在熊市时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影响
(一)融资融券业务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的定性分析
从数据面分析,图2.1可以直观的看出融资融券余额对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影响,我们研究其影响选取图2.1的融资融券余额折线与上证指数折线分析,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融资融券业务的总体规模比较小,即使融资融券余额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相对于股票市场的交易规模而言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因此2010年6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这阶段上证指数的走势相对平稳,没有短暂的大起大落,股票的走势逐步平稳发生变动。在2012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融资融券规模总量大幅提高,从2012年12月31日的617.66亿元上升到2014年6月30日2656亿元,从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较之前明显加大,虽然此阶段上证指数的总体变化并没有明显提升,但是也没有大幅下降,走势相对平稳,此阶段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了解不断加强,开始有一部分投资者参与到融资融券业务当中来。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融资融券规模总量达到了历史之最,在2015年6月30日融资融券余额为13384.67亿元,相比于2014年6月30日增长速度达到了408.56%,但是在2015年6月30日之后又突然下降,而此时的股票市场走势基本与之一致,在融资融券余额突起突落过程中股票市场也经历了牛市到熊市的转变,这就是基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助涨助跌效用。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融资融券业务加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使之变动更加难以把握。
从理论上分析,融资融券业务对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影响都是通过股票的供给与需求来实现的。首先从融资业务内在运行机制角度看,当市场的某些股票被严重低估时,一些敏感的投资者会选择使用自有资金或者融资大量投资这些股票,而当这种股票被低估信息被其他投资者所知晓时,那么这些投资者也会通过融资跟风买入从而增加该股票的需求,从而抑制该类股票继续下跌。其次从融券业务内在运行机制角度看,当市场的某些股票明显高于其内在价值时,部分专业投资者会将自有股票或者融券大量卖出该类股票,而此类被高估股票的信息通过市场传达给其他投资者,其他投资者会跟风卖出,从而使股票回归到其真实价值。基于理论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抑制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股票市场波动性影响的定量分析
1.模型的构建。我们为了更好的描述与理解融资融券余额与上证指数的关系,采用模型回归分析方法。根据以上的理论分析,融资融券余额对上证指数的走势有明显的助涨助跌影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两者呈现一定正相关关系。为了更好的选择模拟两者之间关系的最优模型,根据表2.1编制散点图3.2.1。
从融资融券余额X与上证指数Y散点图可以直接观察出两者呈现一定的线性正相关关系,并且散点基本分布在一条直线附近。因此我们构建一元线性回归模型:
Yt=b0+b1X+ut
其中:Y:上证指数
X:融资融券余额
Ut:随机误差
2.参数的估计。我们使用表2.1的数据以及利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对参数进行OLS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下图3.2.2所示。
根据以上的回归结果得到样本回归方程:
Y^=2227.101+0.139773X
(93.25122)(0.020972)
t=(23.88281)(6.664667)
R2=0.668763 n=24
3.模型的评价。
第一,经济意义检验。我们从样本回归方程的表达式可以看出,截距项b0^=2227.101表示在没有融资融券余额下受其他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上证指数点位,而回归方程的斜率b1^=0.139773表示融资融券余额每增加一单位上证指数会上升0.139773点,这表明融资融券余额的变化与上证指数的变动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同时两个参数的大小以及符号基本符合我们前面的理论分析以及实际意义,所以此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科学合理性。
融资融券余额范文2
总结这轮牛市的兴起,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与以往历次牛市不同的基础――融资融券在本轮市场的上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而这一情况在此前的牛市中是不存在的。
2014年6月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节点过后,“两融”余额快速增长翻番(主要是融资余额增长),指数也从2000点附近上涨到超过3000点。
换言之,我们当前身处的牛市行情,犹如在杠杆上的舞蹈,行情的相当一部分,由“借”来的资金所产生。
面对这一新的情况,投资者也有必要分析和了解在一个“借来的牛市”中,资金运行所表现出的新特征。
我们的研究发现,融资交易成了本轮市场上涨的助推器,融资余额的快速增长推动了行情发展。然而“融资融券”一直以来都是不平衡发展,融资规模迅速扩大,且融资规模占流通市值比重已超过成熟市场水平,但融券瓶颈始终难以突破。
结合成熟市场的经验,以及A股市场此前的个案,“两融”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起到的作用通常是“涨时助涨,跌时助跌”,对此,投资者务必加以防范。
大盘涨了50%:融资余额翻了一番
融资余额与指数走势呈现明显正相关性,自2014年6月以来,上证指数在半年的时间里从2000点附近上涨到3000点附近,涨幅50%。同期融资余额从2014年6月份的约4000亿元水平上涨到目前的接近万亿元,翻了一番多。(参见图一)
两市目前日成交量过万亿已被认为是“牛市新常态”,值得注意的是,融资融券余额近万亿也是在同期出现,也是“牛市新常态”的特征之一。可以看到,融资融券余额的近万亿与日成交量破万亿基本是相伴出现,从这个逻辑上也可以说,当前的牛市行情是“借出来”的。
以券商股的风向标中信证券(600030)为例,其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的15个交易日内,股价从14元附近上涨到28元附近,快速翻番。观察其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参见表一),也在同期出现了翻番的变化――融资余额从92亿元上升到185亿元的水平。
两融规模:自今年6月份加速上行
从更长的时间来看,融资融券从2010年3月份开始试点,至2014年6月规模已达到4000亿元的水平。但融资融券余额真正的“加速上行”是从2014年6月份开始,在6个月的时间里从4000亿元上升到目前近万亿元。(参见图二)
也就是说,融资融券在过去半年时间里的规模增长,远远超过了2010年3月至2014年6月这四年多的规模增长。
融资成交活跃度:自6月以来快速上升
除了看融资融券规模外,融资成交活跃度也是判断融资盘在市场中所起作用的重要因素。从图三可以明显看到,当融资余额在4000亿元水平的时候,融资买入额占比大致在8%。而当融资余额接近8000亿元水平的时候,融资买入额占比提升到15%―16%的水平。
申银万国的一项研究对比显示,在本轮行情兴起后,市场融资买入额占总成交额比例已达15%左右,这一水平超过日本,与台湾水平相当。且融资余额占流通市值比重已超过成熟市场水平。不过,融资余额的增长在理论上还没有到“天花板”。
借来的牛市:借钱不借券
“借来的牛市”显现出的另外一大特征是“借钱不借券”,即融资规模快速扩张,但融券的规模在“两融”中仍占比极小。
历史以来,融券余额在两融余额中占比都极低(参见图四),即使目前市场整体融券余额增长到约70亿元的水平,在“两融”余额中占比也只是在1%上下。这意味着“两融”业务主要的动力方向仍在于“融资做多”。尽管有少数资金进行了“融券做空”,但在整个两融的力量对比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双刃剑:涨时助涨 跌时助跌
融资融券在行情上涨时候更容易起到助涨作用,但在行情下跌的过程中,也会起到助跌作用,这是投资者在这一轮牛市中不得不提防的。
特别是行情短期急剧调整的过程中,融资盘所起到的作用更加明显。
融资融券余额范文3
继转融资之后,转融券业务试点也于2013年2月28日推出,A股市场的做空交易进一步成熟和完善。转融券的推出,将有望扩大券源规模,并促进各大券商向“中介”角色的转型。然而很多投资者也担心,做空时代的真正来临,会给A股造成负面影响。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转融券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更多是情绪上的,转融券细则的陆续出台,将有望长期利好资本市场。
转融券试点推出 迟来的“及时雨”
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融券业务的配套机制,当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不足时,可以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向上市公司股东借入证券,以满足客户的融券需求。
早在2012年8月30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推出转融通业务试点,采取先推出转融资业务、再推出转融券业务的方式。转融资业务经过三批扩容,目前参与该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已经达到52家,而转融券交易却迟迟没有推出。
监管部门先行推出转融资、再推出转融券的决定,实则是避免当时疲弱的市场环境下转融券机制对A股市场可能造成的做空冲击。对于这种部署的弊端,中银国际分析师尹劲桦表示:“由于没有转融券机制,使得可供做空的券源极为有限,这是制约融券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他表示,近期随着A股市场的走强,相应推出转融券机制也可以理解。
而中信证券研究部英国准精算师潘洪文则认为,转融券推出时间早于市场预期,但也在情理之中。在融券业务发展大大落后于融资业务的情况下,发展融券业务可以提升融券的规模。
和海外相比,我国融券规模占比较低。截至2013年2月21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已达1343.55亿元,其中融资余额1314.84亿元,融券余额仅为28.71亿元,占比仅为2.14%。这远远低于海外市场的融券余额占比,其中日本融券余额占比在40%-60%之间。
潘洪文认为,我国融券规模占比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的数量、种类有限。“通常做法是券商拿出一部分资金购买沪深300成分股,同时卖出沪深300股指期货进行对冲,很少将自营盘持有券用于融券借出。”
即便是进行对冲也面临很多难题。“随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不断扩大,很多非沪深300成分股的证券也被纳入标的,事实上券商对冲非常困难。”中金公司分析师黄洁如是说。
与此同时,融券可能导致股价向下波动,使得券商对该业务缺乏热情,投资者的融券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如今在转融券业务推出之后,一些限制短板有望得到突破。
按照转融券业务试点初期的规定,转融券标的证券为90只股票,其总流通市值为9.3万亿元,占全部A股流通市值近50%。其中,上海市场选取50只,占沪市A股流通市值比重为57.9%,平均每只标的股票流通市值为1588.8亿元;深圳市场选取40只,占深市A股流通市值比重为26.3%,平均每只标的股票流通市值是341.3亿元。
首批将有11家证券公司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包括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
而对于具体申报方式的选择,在试点期间暂不采用约定申报方式,而采用非约定申报方式。(证券公司申报方式分为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所谓约定申报是指证券公司已经找到愿意出借证券的对手方,只需通过证金公司的通道完成交易,类似于股票交易中的大宗交易;而非约定申报是指证券公司没有找到愿意借券的对手方,需要证金公司进行撮合,类似于股票交易中的竞价交易。)
长期利好 短期券源不会激增
虽然很多投资者担心转融券会给股市带来利空的影响,但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转融券业务对市场有长期利好。这一业务推出后,融资融券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融资融券规模也将得到放大。
转融券推出之前,只有证券公司自有的资金和证券标的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标的来源。尤其是融券交易,证券公司直接作为证券的出借方需要承担价格下跌的风险。这虽然可以通过股指期货对冲部分风险,但也增加了额外的资金成本。
对此,申银万国证券分析师杨国平对记者表示,转融通推出后,这一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善。“资金和证券的规模将放大,这一点可以从转融资业务推出前后的比较中得到验证。”据他分析,自转融资业务试点推出以来,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余额同转融资业务试点推出前相比较,增加了660亿元。
与此同时,证券公司将从单一的证券供给角色向同时担任“中间人”的双重角色转变。证券公司既是转融券业务的借入人,所融证券成为其开展融券业务的证券来源;同时又作为人接受其客户的委托,将上市公司机构股持有的证券出借给证金公司。
杨国平认为,从全市场的角度看,资金和证券融通渠道的打通,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尽管转融券业务被长期看好,然而业内人士多认为,转融券短期难以出现明显效果,其扩容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融资融券余额范文4
一、背景
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发挥其基本职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能够助力市场提高交易活跃度,增强市场运行的活力;另一方面也为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供了一条新渠道,有助于增强市场价格发现的效率和提升市场质量。此外,融资融券业务的引进对于构建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历程较为漫长。在证券市场刚建立的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考虑,融资融券业务是被禁止的。1998年的《证券法》再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证券交易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规定证券交易要以现货进行,禁止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活动。2005年鉴于市场基础发展已较为完善,同时融资融券客观需求较为旺盛,修改的《证券法》开始允许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但必须经过管理部门批准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在此之后的5年时间里,我国融资融券市场基础建设发展迅速,先后推出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等,并于2008年10月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10年3月30日,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着经过多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二、文献综述
西方国家的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已经很成熟,因此国外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研究更为丰富广泛。综合国内外研究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类研究观点:第一类认为融资融券与市场波动或流动性之间并无相关联系的影响,即便有也会被市场的自我稳定功能所化解;第二类观点认为融资融券交易能够增大市场的波动性,甚至带来灾难性的波动效果;第三类观点,也是主流观点,认为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有利于降低市场的波动性,提高市场的效率。
(一)融资融券与市场波动性之间无相关性,或者仅仅是单向的相关
Kraus和Rubin (2003)通过建立模型实证分析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结果表明在对融券交易降低限制的情况下,股价的波动方向并不会一致,其波动的增加或降低,不由融资融券交易所决定,而取决于其他经济变量或市场系统自身的惯性作用。Sigurdsson(2010)选取国际上26个国家的上万只股票进行研究,发现在对融资融券交易施加限制后,股票的收益率会出现一定的上涨,但并不能降低极端损失出现的概率,说明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稳定性影响方向是不明确的。李俊文(2011)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选取上证50指数,研究了融资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融资融券并不能显著引起股市波动,而股市的波动却是投资者选择融资融券交易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融资融券业务加剧了市场波动性,对股市有“助涨助跌”的作用
Haruvy和Noussair(2006)通过对融资融券交易研究发现,在约束融资融券交易的制度下,股价容易被高估,而放开融资融券交易约束,股价容易被低估,但并不是让股价回归其真实价值,引进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会增加大量的股票,同时市场的资金也大大的增加。张永力与裘骏峰(2012)对我国市场的股价和收益率做了实证分析,他们认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能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这是因为融资融券投资者对股市的情绪越低则股价越低,从而这种负面信息会造成股价的大幅下跌。
(三)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市场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波动性
ArturoBris (2003)将个股收益率及其标准差、极端风险概率作为研究变量,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引进融资融券能够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同时极端风险的概率也会被降低,因此他认为融资融券交易能够提高市场的稳定性,有助于降低股市波动。Charoenrook和Dauouk (2005)对111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波动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在没有引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国家证券市场里,证券价格波动频繁,且市场容易出现崩盘等极端风险。廖士光,杨朝军(2005)通过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融资融券业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股价的波动。杨德勇与吴琼(2011)对融资融券标的股进行了研究,他们对2010年7月调入和调出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和波动性变化进行了分析,发现融资融券能够增加标的股的流动性,降低其波动性。在实务操作中,2000年美国大通银行对纽约交易所NYSE指数与卖空交易额的走势做了研究,他们选取1990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相关数据,发现NYSE指数走势和卖空交易走势有着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当指数下跌时,卖空交易额也会随之下降;当指数上涨时,卖空交易额随之增加,由此可以认为,卖空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波动性。
三、变量与数据说明
(一)数据的选取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在2011年11月25日由“试点”转为“常规”,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一项正常业务,因此选取2011年11月25日至2015年8月28日,共914个交易日数据作为样本数据。沪深300指数相比其他指数更能全面代表两市的交易运行状况,所以在市场波动性的描述中,选用同一时间区间的沪深300指数日数据,并对指数中日收盘价进行自然对数处理,通过GARCH模型拟合,以生成的残差序列作为波动性指标。沪深300指数来源于Wind资讯数据库,融资、融券数据均来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相关信息披露板块,实证分析部分所用的统计软件是 Eviews 6.0。各个变量定义描述如下:
1、融资余额MP:表示沪深两市每日融资余额(Margin Purchase)。
2、融券余额SS:表示沪深两市每日融券余额(Short Sale)。
3、股市波动性VOL:使用GRACH(1,1)模型来拟合股市波动性。
(二)股市波动性VOL的GARCH(1,1)拟合
式(3)中可以用波动性符号VOLt代替σ,式中的ARCH项和GARCH项的系数都是统计显著的,这说明GARCH(1,1)能够更好地拟合序列的波动性。然后对均值方程进行ARCH LM检验,以确定是否已经消除式(1)残差序列的条件异方差性,在滞后阶数为3时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经过GARCH(1,1)模型拟合之后,伴随概率P=0.54,说明序列的残差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方程(1)的残差序列的条件异方差性已经被GARCH(1,1)模型消除。此外,式(3)中ARCH项和GARCH项的系数之和为0.9772
四、实证分析
(一)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对三个变量进行单位根(ADF)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水平下,变量VOL、MP、SS都是1阶单整的,因此在建立VAR模型前,先将以上三个序列做一阶差分处理变换为平稳序列,然后进行VAR系统建模。
(二)协整检验及VAR模型
由平稳性检验可知,变量VOL、SS、MP是一阶单整的,在三个变量为同阶单整的情况下可以对序列进行J-J协整检验,对序列组(SS,VOL)、(MP,VOL)分别进行协整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检验结果来看,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统计量显示,两组变量都至少存在一个协整方程。说明市场波动性指标VOL与两市融资MP和融券SS存在协整关系,即股市波动性与融资融券交易之间有着长期相关性。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变量MP、SS是非平稳序列,而它们的一阶差分是平稳的,因此采用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选取滞后阶数为2阶,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来看,融资与市场波动性的格兰杰检验显示,在10%的显著水平下,融资交易是市场波动性的格兰杰原因,市场的波动不是融资交易余额变化的格兰杰原因,说明融资交易施加于市场的影响是单向且比较强烈的。融券与市场波动性的格兰杰检验显示,在10%的显著水平下,融券业务不是市场波动的格兰杰原因,而市场波动是融券业务的格兰杰原因。这说明,融券交易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者在进行融券投资过程中,对于市场指数的参考性是很看重的,市场所传递出的信号对投资者的投资引导作用是很突出的。
(四)脉冲响应分析
当分别给予融资买空交易额和融券卖空交易额―个单位的正向的冲击时,得到股市波动率的脉冲响应函数如图1、2所示。图1表示融资交易变动MP对市场波动的冲击影响,给予融资变量一个单位脉冲之后,能够在2个交易日内迅速引起市场波动性的增大,在第2个交易日达到最大,震荡减弱的过程较长,约7个交易日后趋于平复。图2表示融券交易的变动对市场波动的冲击影响,当融券交易受一个单位的正向脉冲时,能够在2个交易日内引起市场反向波动加大,随后冲击效应震荡增大,在第3个交易日达到最大,在第5个交易日趋于平复,说明融券业务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一般能够持续5个交易日。从影响程度来看,融券交易所引起的冲击相比融资要弱,且持续时间更短。
(五)方差分解
方差分解更倾向于微观定量分析,运用方差分解可以测算模型系统内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变化的贡献度,并随着时间不断变化,可用来研究时间序列的动态变化特征。由表6可以看出,融资交易对市场波动性的贡献因素较为显著,贡献度在滞后期内一直有所上升,市场的波动约有19%的部分是由融资交易所造成的,这也说明股市的波动受融资交易的影响较大。表7是融券对市场波动影响的方差分解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市场波动自身因素的解释性占比较大,尽管比例随着滞后期的增加有所降低,但仍然有近98%的波动是来自于自身因素所贡献,而融券交易冲击对于市场波动性的贡献不是很显著,在前8个滞后期内的贡献都在0.8%以下,后期虽有所上升,但最高只达到2.1%,这表明融券对于市场波动性的贡献因素不是显著因素,市场的波动还是由融券交易以外的其他因素较多的解释。
五、结论及启示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主要结论如下:融资比融券作用于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更加显著,融资、融券与市场之间的影响都是单向的,相比之下,融券易受到市场信号的影响,而融资交易作用于市场的影响则更为显著。融资能够引起股市价格的波动,而且约有19%的可解释因素,而融券对市场的影响因素最多只占到2%左右。但总体来说,市场的波动主要还是被自身因素和其他因素所引起,融资融券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由脉冲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增加市场的稳定性,脉冲分析显示融资融券在交易刚结束的1~2天内能够增加市场的波动性,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对市场有正向和反向的影响,正向作用增加市场波动,反向作用有助于降低市场波动,这两个作用的叠加最终有所抵消,最终起到一个稳定器的作用。
自2010年我国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业务以来,经过5年的发展,融资融券交易机制逐渐走向成熟。但对于我国市场来说,由于投资者长期以来形成的“单边做市”投资习惯难以及时转变,市场结构发展不均衡,投机氛围较浓,监管部门监管约束过严等原因,使得我国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发展不对等,两者之间规模相差过大,致使融资融券业务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活跃度、增加市场稳定性等积极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实证分析及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的实际情况,可能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融资与融券的发展规模不对等
在过去5年的发展历程里,我国融资业务发展迅速,规模逐日壮大,融券业务发展较慢,融券与融资的规模相差甚远,融券余额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不到融资余额的2%,从而施加于市场的影响比较微弱。总体来看,我国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平均之比约为88.5:1,与国外成熟市场的4:1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尽管在2012年8月份推出了转融通试点办法,使得2013年初融券比例同比有所上升,但是这种状态并未持续太久,究其原因还是标的证券依然偏少,标的票源不充足,使转融通业务开展的空间受限。
(二)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范围仍需继续扩大
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范围调整经历了4次较大的扩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4年9月进行了第4次扩容,将标的数量由原来的300只调整到400只,两市融资融券总标的证券数量达到900只,约占A股流通股的31%,但这与国外成熟市场的60%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当然这是处于对市场发展程度、风险控制以及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全面考虑。不过从历史数据来看,每次标的范围的扩大都会引起市场活跃性的提高,尤其对融资买入的影响效果更加明显,如2011年12月标的证券扩容之后,融资买入额在两个月内的累计交易额较扩容前增长6%,而2013年1月扩容后,两个月内融资买入额比扩容前累计增长了38%。由此可见,扩容给市场注入了新的流动性,给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对象。由上述可知,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范围过小已成为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最大限制,每次的扩容都能带来市场交易量的增长,对于融券业务更是需要不断选取优质证券作为标的物,增加标的证券数量,缩小与融资业务规模的差距。
(三)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行政政策因素
一方面,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推出较晚,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和渠道不丰富,投资行为对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因素的反应敏感,市场难以充分发挥自我调控作用,从而弱化了内生变量所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投资者对新投资工具的熟练程度低,部分投资者投资经验欠缺,盲目跟风现象严重,对于融券交易模式的接受能力不及融资模式,加之市场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比较浓烈,容易发生逆经济现象,导致投资过热。不过,无论是2010年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施行以及2011年11月转为常规业务,还是2012年转融通试点的施行,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利好的一面,因为不论是投资工具的增加还是投资范围的扩展,都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投资机会被创造。
融资融券余额范文5
2014年下半年以来,随着A股市场的持续走强,两融业务规模大幅增长,目前融资余额已突破万亿元;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加强对两融业务的监管,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化解市场风险,确有必要。
当前A股市场虽然有较大幅度上涨,但市场整体估值尚处于合理区间;若任由杠杆上的牛市演变为疯牛,一旦市场走熊,大量高杠杆的融资客户可能因爆仓而血本无归。从这个意义来说,“1.19”股灾虽令一些融资者市值暂时大缩水,但也是一个提前预演的风险预警,投资者若能从中吸取教训,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爆仓风险,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另一方面,两融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制度层面的问题。个人认为,证监会在加强两融业务监管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两融业务规则,推动其健康发展。
推动两融业务均衡发展
截至1月16日,融资融券余额11184亿元,其中融资余额11114亿元,融券余额仅70亿元;融券余额仅相当于融资余额的0.63%。两融业务发展极不均衡,有名无实,事实上成了“一融”。
融资融券原本是股票双向对冲工具,也是市场上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但目前基本上成了单边的融资业务,融资余额的大幅上升虽然推动了本轮牛市行情的发展,但助涨助跌的特征也非常明显,所以,证监会关于例行检查的一则通报就引发市场恶性“踩踏”事故。
融券业务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是无券可融,大多数两融证券标的常常处于无券可融的状态。
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共915只,包括900只股票和15只基金;2014年6月20日,经证监会同意,转融券标的证券由原来的287只股票增加至628只股票,试点转融券的证券公司由原来的30家增加至73家。个人认为,应将转融券标的扩大至所有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并进一步扩大参与证券公司家数。
另一方面,应扩大可融券券源,允许基金、保险等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参与转融券业务,向证金公司提供证券。指数型基金长期跟踪指数,并不参与短线交易,一些大型保险公司持有的股票也以长期投资为主,部分坚持价值投资的个人投资者也以长期持股为主,应允许其通过转融券向市场提供券源,这样,既可以开拓券源,又可以增加参与者的利息收入。
此外,还应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可上市流通的股票向市场提供券源。为了防范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市值管理公司联手操纵股价,对于一些融资余额高、股价涨幅大、且长期无券可融的两融标的证券,应敦促其大股东通过转融券向市场提供券源,如果大股东拒不提供融券,应取消其融资标的资格,并调查其是否存在股价操纵行为。
融券业务发展滞后的另一个原因是,融券成本太高。目前券商融资的利率一般为8.6%,而融券的利率一般高达10.6%。根据证金公司公布的数据,证金公司从证券出借人手中融入证券的费率为28天期1.8%、182天期2%,而投资者向券商融券的利率10.6%,以182天期2%利率计,二者相差8.6%。可见,融券利率有大幅下调的空间。监管层应敦促参与融券业务相关各方理顺业务流程,降低融券业务成本,鼓励券商以市场化方式降低融券利率。
另一方面,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它用。”这意味着,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将被冻结在券商保证金账户中,只能获得0.35%的活期利息,同时却要承担10.6%融券费用。个人认为,应修改这一规则,允许投资者将融券卖出资金委托券商用于转融资,或者参与券商的一些无风险的、可随时赎回的理财产品,这将大幅降低客户的融券成本,推动融券业务的发展。
实施差别化的融资期限政策
目前,投资者融资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到期不得展期。这一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者只能进行短期投资,不得进行长期投资。这与监管层鼓励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相背离。
从笔者与一些投资人的互动交流来看,一些坚守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人之所以融资买入,是看中了近年来一些股票价值被市场严重低估,融资买入后准备长期持有。6个月的融资期限使他们不得不在融资期满前被动卖出,然后再重新买入。这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还增加了其红利税负担:现行的差别化红利税政策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持股时间1年以上的按5%的税率缴税,持股时间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10%的税率缴纳红利税。由于融资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且不得展期,投资者每隔6个月不得不卖出后再重新买入,这使得其红利税负担增加了一倍。
为此,有位网名为“云蒙”的投资人曾撰文《融资融券展期办法及省钱技巧》,以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为例,通过融资交易ETF基金降低交易成本和红利税负担:1月1日融资买入招商银行10万元,到期日为6月28日。6月20日再融资买入ETF(比如:159919)10万元,到期日为12月15日。6月25日卖出融资买入的ETF,并选择还款1月1日融资买入的合约,这样原1月1日融资买入的招商银行就算全部还了。12月5日再融资买入ETF10万元,然后再卖出还掉6月20日买入的ETF。
如果投资者直接卖出股票,再买入同一只股票,须缴纳印花税,如果买卖上交所的股票,投资者还需要支付过户费,而基金交易没有印花税和过户费,而且,ETF基金的流动性好,冲击成本小,通过上述操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另外,通过上述操作,投资者避免了被动卖出再买入所持股票,实现长期持股,可以降低其红利税负担,可谓一举多得。
在现行的融资规则下,这确实是一个很聪明的方案,但也折射出投资者在现行规则下的无奈:如果融资可以展期,ETF交易原本是多余的。
设定融资期限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但融资期限6个月且不得展期,人为地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红利税负担,在市场融资集中到期的时点,为了还款,投资者集中减持,有可能引发市场短期内大幅波动,不仅无助于控制风险,甚至有可能人为放大市场风险。
所以,应实施差别化的融资期限政策,例如,对于沪深300成份股,其融资期限可设定为1年。对于所持股票股息率高、融资杠杆低的客户,如果其股息收益足以覆盖其融资成本,经客户申请,应允许其融资展期。例如:
假设客户自有资金100万元、融资买入50万元,账户所持有股票的平均预期股息率4%,则投资者未来1年的预期股息收益为6万元,而其未来1年的融资利息支出为4.3万元,股息收益足以覆盖融资成本。经投资者申请,应允许其融资展期。
2014年上证综指上涨了52.87%,即便如此,也仅仅只是回到了2009年的收盘点位附近。而美国道琼斯指数已由2009年底的10428点上涨至17000多点,全球主要股指也纷纷创下历史新高。2014年末,上证A股平均市盈率不仅显著低于2009年末的水平,也低于熊市大底2005年6月时的水平。
当前,大盘蓝筹股的估值水平仍处于相对低位,个人认为,大盘蓝筹股有望继续引领牛市行情。但本轮牛市行情与A股历史上的牛市最大的不同是,本轮牛市是杠杆上的牛市,不仅有券商万亿融资,还有难以统计的伞形信托,以及处于灰色地带的各类配资公司杠杆融资。2014年12月以来,A股市场震幅明显加剧,杠杆助涨助跌的特征开始显现。为此,新华社连发致杠杆牛市的四封信,向市场相关各方提示风险。
融资融券余额范文6
20xx《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二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权证折算率为0%。
第三十四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二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四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十七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
第六十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