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文1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提高安全意识

各粮食企业要高度重视食堂安全工作,认真汲取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食堂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突出重点,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堂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对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严防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迅速开展检查

集中时间深入开展食堂场所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重点检查食堂房屋建筑安全状况,是否属于老旧危房,食堂设施设备方面,重点检查各类(电、蒸汽、燃气、电磁、导油)加热锅、压力锅是否存在该检未检、超检期使用,使用“三无”产品,设备安全距离不足,维护保养是否及时、记录是否完备等问题。液化气用户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是否使用过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是否使用不合格燃气具,重点是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具,是否超期使用燃气具、软管,软管连接是否牢固,液化石油气减压阀接口处、软管与燃气具连接处、燃气具有无漏气现象等安全隐患。电气线路方面,重点检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的房间是否安装防爆灯、防爆排风扇,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输送管道腐蚀、老化和管线交叉点无保护,管线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擅自拆除、改装、牵引、暗埋燃气设施和超载荷用电、私搭乱接电线、线头、线路不检测、配电箱不能上锁并不可靠接地等问题。消防方面,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齐备足,能否正常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培训演练不到位等问题。污水管网方面,重点检查是否通畅,是否能存在老旧排污管道污物积集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等问题。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文2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包括品、(一类、二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的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

第二类生产企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品及第一、二类定点批发企业:瓯越药业有限公司。

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瓯越药业有限公司、兴吉吉盛药业有限公司、市益民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江汉药业有限公司、咸康药业有限公司。

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市域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所、室,血防、计生站(点)及个体医疗机构。

药品类易制经营、使用单位: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内容

(一)第二类制剂生产企业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品及第一类、二类定点批发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特殊药品零售经营和使用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药品类易制经营、使用单位按照市禁毒委的安排开展检查工作。

每次现场检查应当记录所检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应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为特殊药品生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本单位特殊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是否熟悉品和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规章。

3、是否建有特殊药品采购、运输、双人验收、保管、出入库、投料、报损、双人复核、双人双锁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设有专人、专帐、专册,是否做到帐物相符。

4、是否设立独立专库存放,专库是否安装有防盗门窗和报警设施;原料药需要在车间暂存的是否设有专库(柜)。

5、是否按计划生产、购进、销售特殊药品,各项记录是否齐全;

6、是否执行特殊药品生产、使用的其它相关规定。

(三)对特殊药品批发企业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为特殊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企业是否设有独立的特殊药品经营管理机构,责任是否明确,专管人员是否相对稳定。

2、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供应、验收、储存、保管、运输、退货、报残损、安全管理、用户核查、丢失、被盗案件以及24小时值班等制度。

3、是否对过期、损坏的品和登记造册,是否按规定销毁品和。

4、是否建立专用账册,药品出入库是否做到双人验收,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5、品和批发企业是否建立购买方档案;在每次销售时是否核实购买方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销售品和是否使用现金交易。

6、品、第一类专库是否牢固,是否安装有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是否安装防火设施,是否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否与公安部门报警联网。

7、品、第一类批发企业是否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运输方式,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是否有用户投诉不能及时供应和购买方自行提货的现象。

(四)对特殊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单位负责人是否为特殊药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否设有独立的特殊药品管理机构,责任是否明确,专管人员是否相对稳定。

2、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储存、退货、报损、丢失、被盗等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对过期、损坏的品和登记造册,是否按规定销毁品和。

4、是否专柜加锁保存,建立专用账册,药品出入库是否进行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5、是否使用专用处方,凭处方使用,处方医生是否具有特殊药品处方资格;购买品和是否使用现金交易。

三、有关要求

1、市局药械保化生产监管科负责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药械保化流通监管科负责其它特殊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2、各监管所负责辖区内特殊药品零售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各监管所要摸清辖区内特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情况,建立监管档案,开展相关法规规章的培训,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在现场检查时要检查到支,逐笔核实,做到“四见”,即见药、见票、见银行卡、见处方,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涉及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文3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及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发现儿童化妆品经营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儿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专项检点对经营环节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开展检查。对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分局要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所经营儿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等。对辖区内儿童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合规性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二)开展儿童化妆品监督抽检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配合市局按照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经营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样;结合实际,对其他儿童化妆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激素、抗感染类药物、氟康唑等。

(三)严厉查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专项检查部署阶段(2021年3月)

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及时摸清检查对象底数,细化检查方案,发动和部署各乡镇监管所开展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实施阶段(2021年4月至8月)

各单位要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各项工作,及时研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发挥专项检查的震慑作用。

(三)专项检查总结阶段(2021年9月)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填写《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按规定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分局要把保证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作为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严格按照《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突出产品和主体检查,明确检查内容,分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贯,突出重点。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分局要结合专项检查和科普宣传周活动,加强对儿童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贯培训。督促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和安全使用化妆品。

(三)严格执法,排查隐患。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分局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加强技术检查缺陷项和执法检查法律责任的对应和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跟踪记录整改落实情况;对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文4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全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开展药品流通环节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用药安全。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分局成立以局长谢x为组长,徐xx副局长为副组长,汪xx、邬xx、徐xx、窦xx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

2、结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在全面掌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内涵基础上,认真梳理当前药品零售企业的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检查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

3、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要抓住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对零售企业人员资质、药品购进、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非法渠道购药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各类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文5

为准确掌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和现状,规范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重购建、轻管理”、资产底数不清、账实不符、管理责任缺失、配置不合理、处置不规范、使用混乱、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通过健全机制,强化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更好地建立适应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准确掌握国有资产数量、分布及管理使用状态,逐一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理顺管理关系,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使用责任,规范管理处置程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职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产保障。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建账。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清查建账”的原则,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管理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资产台账,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确保资产信息全面、准确和完整。

(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盘活存量资产,规范资产处置,加强收入管理,全面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四、清查范围

本次主要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及文物、文化遗址资产。

(一)土地、房屋清查建账(牵头单位:财政局),范围包括:

1、各镇(街道)政府机关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历次撤乡并镇后闲置的机关土地、房屋;由财政投资修建的村级办公活动场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农业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基层兽医站)。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3、林业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五个国有林场办公区、生活区、苗圃、林区管护站及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分局)。责任单位:林业局

4、教育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各中小学校和教学点)。责任单位:教体局

5、卫健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各镇卫生院、计生站、原各工委卫生所、由财政投资修建的村卫生室)。责任单位:卫生健局

6、文化和旅游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各镇文化站、县电影院、张良庙文管所)。责任单位:文旅局

7、市场监管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各工商所、原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监局

8、公安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各基层派出所)。责任单位:公安局

9、民政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各敬老院)。责任单位:民政局

10、水利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自来水公司)。责任单位:水利局

11、住建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站、市民休息站、绿化景观节点)。责任单位:住建局

12、发改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粮食系统下属企业、粮站、原经贸局管辖的国有企业)。责任单位:发改局

13、张良庙紫柏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系统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含文旅集团及下属公司、各旅游咨询接待点)。责任单位:管委会

14、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文物、文化遗址清查建账(牵头单位:文旅局),范围包括:

1、张良庙博物馆内的所有文物、遗址。责任单位:张良庙博物馆

2、县域内历史文化遗址和待定文物的红色教育基地、纪念牌等。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党史办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10月12日—10月15日):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清查范围等内容,进行安排部署。

(二)清查建账阶段(10月16日—11月15日):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和管理的文物、文化遗址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辅助清查。清查完成后,制作资产信息卡片,建立资产台账,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并将清查建账情况书面报县财政局。

(三)规范管理阶段(11月16—11月30日):由县财政局负责修订完善《留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留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并印发执行。对清查建账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把本次专项整治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密结合,充分认识国有资产清查建账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精心安排部署,全力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成效,达到预期效果。

(二)夯实责任。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主要领导是本次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协调,组建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抓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范文6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排查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止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各药械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各级医疗机构。

三、检点

此次药械质量安全大检查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平时检查的薄弱环节等,同时结合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和“大输液和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检查”等行动,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药械及经营无注册证医疗器械行为;生产、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行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药械进货渠道及违规销售情况;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情况;虚假药械广告行为;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情况;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情况;医疗机构违法使用、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此次检查从7月底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初)。制定出台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开展检查阶段(8月初至9月上旬)。结合各项专项检查工作,组织人员对辖区涉药单位药械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不积极整改的企业该处罚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总结迎检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药械质量大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检查情况输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年终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之一,并做好台帐备查迎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生命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要把药械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作为一项日常重要的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并带队深入企业全面开展检查,药械科要及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