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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文1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一、成交房屋
房屋座落或名称
类别
栋号
单元
层次
房间号
建筑面积(m2)
单价(元)
合计金额(元)
预 购 价 款
定金%
第一次预付款%
第二次预付款%
第三次预付款%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购房计划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______元,电视天线费______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_____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 ,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_____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买方)
单位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乙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经办人:
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文2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2、公用分摊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文3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___渡假村商品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________渡假村________组团内________楼房____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____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一九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地址及电话: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文4
一、各市、县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和省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1995〕386号)、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和建房〔1995〕51号文等文件编印成手册,供购房者查阅。使广大购房者了解商品房面积计算的规定、规则,能够识别和抵制不按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面积的行为,尽可能减少商品房购销活动中的纠纷。
二、各市、县主管部门近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进行一次检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内容)。购销双方要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商品房“套”或“单元”的建筑面积、实得(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实际面积(或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下同)与暂测面积(或预售合同标定面积,下同)有差异的处理方式。违反规定的,市、县主管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介对其违规行为公布于众,并不予办理商品房交易鉴证等手续。
三、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面积计算的管理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套”或“单元”建筑面积、实得(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要责令其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在未改正之前,停止其销(预)售商品房业务。
四、各市、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处理协调的制度和程序。应指定有关科室负责,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的问题认真负责进行协调处理和及时将有关情况答复投诉人。
五、市、县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房购销面积纠纷投诉,按如下原则进行协调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计算商品房面积的,由市、县建委责令其停止销(预)售业务,限期整改。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未明确“套”或“单元”建筑面积、实得(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但房地产管理局给予办理了交易鉴证手续后引起纠纷的,由房地产管理局协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房地产测绘机构工作疏忽造成测绘错误的,由房地产管理局责成测绘机构重新测绘,及时纠正,重测不得收取测绘费。
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文5
天上掉馅饼,不限购还可贷
2011年8月的一天,上海市民林芳在逛菜市场时,有人塞给她一张售房广告,上面有大大的字写着“20万首付”。20万!刚准备随手就把广告纸丢到地上的林芳不由站在路边仔细看了起来,只见上面写的是:“上海的房子限购了,到上海的后花园去买房。”原来这是昆山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售其在昆山开发的房产。林芳属于那种一直有意投资房屋却苦于资金不足,一直在等待商品房降价却越等越涨的人,结果等到2010年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上海等16个一二线城市相继推出限购政策,她没有了在上海买房的资格!
林芳懊恼啊!林芳怎么能不懊恼?现在机会终于来了,不限购,首付也拿得出,她再也不能错过这个机会了!
发广告者是一位售楼小姐,善于察言观色的她立即转回头招呼林芳:“这位女士,看你对房子感兴趣,这房子在上海就有销售点,广告上面有我们销售点的地址和我的联系方式,我叫田湉,欢迎有时间的时候去看看。”
没几天,林芳果然按图索骥找到了那家销售公司,并与田湉取得了联系。在巨大的小区实景沙盘前,田湉向林芳详细介绍了楼盘的主要情况,特别是其优势所在,林芳听得频频点头。
2011年9月3日,林芳与昆山市润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花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总房款为67.5万元,首付款20.5万元,同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47万元。当日,林芳支付了首付款20.5万元。
接下来就是等贷款了,这一等竟然就是两个月,其间,林芳多次打电话给田湉询问进展,田湉都表示了困难,直到2011年10月29日,田湉忽然主动打了个电话给林芳,说现在贷款确实不是那么容易办到的了,需要她再交1.5万元作为办理贷款的“包装费”。 “有门!”接到这个电话,林芳竟然是一阵惊喜,虽然田湉说的是含义模糊的“包装费”,但林芳心照不宣地理解出了背后的意思,嗯,既然开口要钱了,说明可以“买通关系”了。
不敢耽搁,林芳手上没有现金,立即找弟弟林至去借。林至二话不说,当天向田湉的个人账户汇款1.5万元。
又是一段漫长的等待,然而,林芳的耐心并没有换来好消息。2011年12月,当林芳又一次催问时,田湉叹了一口气:“林大姐,我正准备打电话给你呢!真的不好意思,国家现在盯得很紧,谁也不敢随便违规,你贷款的路算是彻底堵死了,赶快想办法筹钱交余款吧!”
林芳的心猛地往下一沉,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还是不可逆转地发生了,她没好气地回田湉:“你说得轻巧,我哪里筹得了那么多钱?我就是冲着只要20万首付才买的,既然贷不成款,这房子我不要了!”
合同埋地雷,买方退房无望
林芳被迫放弃购房,开发商却不可能轻易答应,现在销售一套房子多不容易啊!2011年12月21日,润花公司发给林芳催告书一份,上面说的是:润花公司已联系相关银行于2011年10月8日起在售楼处为购房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在润花公司工作人员的多次电话催告下,林芳没有来办理。为了避免林芳的权益受损,润花公司将给予林芳一定的宽限期,请林芳务必于2011年12月25日前办理完成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否则……
林芳真是哭笑不得,这润花公司还真会倒打一耙啊!明明是你们没能够帮我办到贷款,怎么变成我不去办理贷款了?看见最后通牒,林芳不敢掉以轻心,也不再相信田湉可以解决问题,在最近的一个休息日立即驱车去了昆山,与润花公司现场理论去了。
润花公司派人接待了她,林芳提出她已经如实告知了自己的情况,她能不能贷到款润花公司应该很清楚,不应该打包票说可以贷到款而误导她买房。润花公司人员回复她一切按照合同说话,并翻到《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四给她看,这是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只见第四条写着:若因买受人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贷款银行的贷款条件,而使银行不同意贷款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通知后五日内前来办理变更其他付款方式的手续。
林芳顿时头大了,厚厚的一沓合同,正本、附件一大堆,她根本没有细看过,以前也买过房,感觉不比买萝卜、青菜复杂多少,反正总价心里有个数,付个首付款,以后每月还多少知道就行,其余的根本无暇关心也不需要关心,从来也没有遇到过什么麻烦。而这次,原来这里埋着一个大地雷,随时准备炸翻她呢!
林芳说:“你们是房地产公司,属于专业人员,我是不是符合贷款条件,你们应该比我清楚,你们都收了我1.5万元的贷款‘包装费’了,有义务帮我办成贷款,办不成也是你们的责任。”
令林芳又一次意外的是,接待人员矢口否认公司收了林芳的1.5万元。林芳气得不知道说什么好了,她想,幸好我带着给田湉打款的回单呢!但她出示给接待人员看时,接待人员却告诉她,这是你们和田湉个人之间的事,与公司无关。纠缠了半天,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谈话就此不欢而散。
很快就到了新的一年,紧接着春节到了。林芳这个年都没有能够安心过,过去是一心一意想添置套新房,现在是千方百计考虑如何退房。润花公司始终是没有任何退房的商量余地,想找田湉在其中再做做工作的,田湉居然称她已经离开那家销售公司了,以后不要再找她了,与她无关了。
怎么可能与她无关了呢?至少那1.5万元的贷款“包装费”是汇到她卡上的,而润花公司矢口否认收到这1.5万元,当务之急趁还能够与田湉联系得上,把这1.5万元要回来。田湉说,她卡上收到钱之后就拿了自己的1.5万元现金交给销售公司的某位主管了,但这位主管和销售公司均不承认收过这笔钱。无奈之下,林芳让弟弟林至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2012年5月10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出具判决书,认定田湉无权占有上述1.5万元“包装费”,理应及时返还。
限贷是国策,判决双方有责
“包装费”官司打赢后,林芳又向昆山市法院提讼,认为她已经将自己的客观情况如实告知润花公司,润花公司明知她不符合办理首套房屋贷款的条件仍误导其买房,最终贷款未获批准,其客观上已没有购买房屋的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林芳诉讼请求为:解除林芳与润花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要求润花公司返还林芳首付款20.5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昆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购销合同》之附件四已经明确约定若因买受人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贷款银行的贷款条件,而使银行不同意贷款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通知后五日内前来办理变更其他付款方式的手续。该约定表明支付房款是林芳的义务,且林芳也未能举证双方存有“无法办理贷款,合同可以解除”的类似约定。故林芳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双方约定解除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之情形。庭审中,林芳表示不愿意、也无能力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根据庭审情况及林芳目前仅支付了总房款的30%、其余房款不愿继续支付的状况来综合考量,林芳与润花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确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可以予以解除,润花公司应返还林芳已支付的房款20.5万元。
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文6
2001年1月8日,原告王雪明按被告写在店面门上的电话与被告见面洽谈店面的转让事宜,当日原告交押金1000元给被告,并约定店面按光彩市场销售给施晓红的原价交易,另收利息1000元、换楼梯680元,2001年1月10日协商协议事项;同月11日被告收原告购房款19000元;同月14日原告对店面进行了铺地砖、刷墙。
施晓红作为甲方与光彩市场作为乙方的房屋购销合同第十条2项规定“如甲方要求变更购房人名称,应向乙方交纳购房全款5%的合同变更费才能办理合同更名手续”。2001年1月12日,原告王雪明与被告李泰山一同到光彩市场,要求将店面的房产证户主变更为王雪明,光彩市场答应免除购房全款5%的合同变更费并在王雪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方签注“CS17换成王雪明”。
原告对店面装修后,在店面门上写出“本店招租”和联系电话。2001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表明不愿买这个店面,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反悔。原告遂以与被告未签订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应当在房产交易部门登记才算合法,依据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和押金共计20000元。
被告反诉称,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商品房预售关系,而是商品房的再转让关系。因为商品房预售关系的预售人应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案外人光彩市场。被告只是向预售人购买其尚未竣工的期房的预购人,与原告之间的转让行为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被告不是该店面的房屋所有人,因此被告与原告转让的不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是合同规定的权利。原告应按约定支付尚欠我垫交的购房款5827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妻子施晓红以预购商品房形式向光彩市场预购店面,已付清购房款。2001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约定店面按光彩市场收取施晓红的购房款交易,另收利息1000元、换楼梯680元,同月11日被告收原告购房款19000元,同月23日原告立具保证书等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2001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到光彩市场申请店面户主变更,光彩市场同意免除合同变更费并签注“CS17换成王雪明”,不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有效。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是房屋转让关系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不符,因为房屋转让关系必先是施晓红与光彩市场的房屋购销合同双方履行完毕,施晓红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再与原告进行的交易,这种房屋转让的交易程序会给原、被告双方增设纳税等义务,所以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是房屋转让关系与其本意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是将房屋购销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更合乎原、被告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主张转让合同权利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施晓红已付清购房款,其房屋购销合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被告与原告之间转让的是合同的权利,该合同的权利的转让在光彩市场签注“CS17换成王雪明”时,被告已履行合同法第八十条所规定的通知义务,该权利转让合法有效。
因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原告主张本案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来确认合同无效的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的权利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即在光彩市场签注“CS17换成王雪明”之时,施晓红与光彩市场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买方的权利转移给王雪明,被告李泰山作为施晓红的丈夫有权向原告王雪明主张因合同权利转让而获得的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原告王雪明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王雪明应支付反诉原告李泰山商品房预售合同权利转让款计人民币58270元,并从2001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8‰计息至还清日止。
本案点评:
本案当事人的讼争标的权属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而CS17号店面在2001年1月8日原、被告达成协议之时,房屋的所有权是谁,决定了原、被告之间的行为效力。
一种理解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界定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本案定性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的房屋尚未从开发商处获得产权证书,故原、被告的店面交易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用相互返还财产的方式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