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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意见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各项规章制度为抓手,以机关效能建设为主线,以科学发展观创新思维为方法,调动和激发全委人员工作积极性,营造一个人人争先进位、和谐奋进的良好氛围,扎实推进委各项工作协调发展,确保全年计划任务完成。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十个方面的工作,强力抓住十行动,力争2012年农委的各项工作位居全省农委系统先进单位,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工作位居全市先进单位。
三、措施要求
1、要进一步加强考勤制度建设,严格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签到手续,杜绝在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的现象。违反制度的,一次告诫,二次书面检查,三次通报,屡教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对当事人实行责任追究,视情予以处理。具体责任明确:委机关在水产楼办公的局、室、科的考勤由宗道云同志负责,委其他局、科、室和二级机构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
2、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强化“招商引资攻坚年”意识,实行一岗双责,与各单位和部门年终业绩考评挂钩,奖惩兑现。对成效不大,完不成任务的,视情实行离岗招商。
3、要进一步认真抓好项目申报和执行工作,此项工作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年终考评挂钩,各有承担项目的单位和部门,今年争取的项目要高于去年10%,总额要超过去年的10%。
4、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计划上报工作,月度工作计划等要及时上报,取消周工作计划上报。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的22日前,委效能办将根据各单位和部门上报的时间和质量等情况,作为各单位和部门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
5、要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公务接待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控制公务接待的标准和规模,要求今年的公务接待总额要低于去年的10%。
督查工作意见范文2
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县委会议和市、县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服务财政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不断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创新监督方式,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突出财政收支监督,积极开展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深化财政内部监督,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做到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努力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财政监督机制,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
二、财政监督检查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等法律法规,坚持重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对外检查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检查质量,确保财政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财政收入的完整性、财政支出的有效性,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三、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扩内需、促增长”资金检查。围绕中央、省、市提出的扩内需、促增长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财政资金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民生工程”检查。牢牢把握财政支出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民生工程”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农”、教育、医疗卫生、廉租房建设、民政救灾救济等热点领域,确保资金落到实处,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围绕“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部署,结合省、市会计执法检查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为重点,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会计造假和扰乱会计市场秩序的行为,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案件检查。对于群众反映举报的财政违法违规案件,在初步查实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并根据上级指示安排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于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专项检查,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检查。
(五)部门预算执行监督。对县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部门预算的执行状况、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等作为检点,及时反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检查,督促预算单位落实项目责任,加快支出进度。同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促进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化。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突出收入和支出运行过程的监督,着力加强支出动态监督,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建立资金运转和使用效益的评估体系,确保预算执行情况运行良好。
(六)财政改革监督。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乡财乡用县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改革深入开展。
(七)内部监督。重点对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业务科室对所管财政资金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四、财政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财政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预算法》、《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检查,公正执法。
(二)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监督检查科统筹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监督检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程序、统一处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考核”的工作模式,确保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按程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及时做出检查结论,并将检查相关资料及时存档备查,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资料完整。
督查工作意见范文3
为进一步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明确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条件、产生办法、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等,保证政风行风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客观公正地开展政风行风监督活动,促进部门行业加强作风与效能建设,健全制度规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意见如下。
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政治素质好,能坚持原则,处事公正,敢讲真话;
2、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政风行风监督工作的特点、规律,掌握监督活动的基本技能;
3、了解受聘部门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踏实,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分析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收集、反映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5、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身体较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产生办法
部门根据本部门行业的职能、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和主要任务,按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基层单位代表各占一定比例的要求,委托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统战部门及基层组织等推荐,征得被聘人员同意后,由聘任部门举行聘任仪式并颁发聘书及政风行风监督员证。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政风行风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听取部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介绍,根据需要,经部门同意后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部门、行业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参加、列席相关会议。
2、监督权。监督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反映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了解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3、评议权。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政风行风监督工作情况,对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风行风监督员有以下义务:
1、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按照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按时完成监督任务;
2、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道、正派,客观公正的监督、反馈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3、做到廉洁自律,维护自身形象,不利用政风行风监督员身份拉关系、办私事,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基本任务
1、监督、反映部门、行业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执行政策规定的情况;
2、监督、反映部门、行业加强作风与效能建设,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提高服务效能、质量和水平的情况;
3、开展明察暗访,了解、反映部门和行业转变作风、严肃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和改进工作的情况;
4、深入了解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助部门宣传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了解和反映部门、行业正确履行职责、遵章守纪、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
6、办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五、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和活动方式
区纠风办对全区部门和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部署和督促检查,对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和业务指导。
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部门要确定职能机构,负责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活动。政风行风监督员实行任期制,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任期为1-2年。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期满后,聘任部门应当将政风行风监督员在受聘期间的主要情况,向推荐单位进行通报反馈。政风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工作,保证他们能正常开展政风行风监督活动。
政风行风监督员活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聘任部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集体活动每年不得少于2次。集体活动可包含以下内容:
①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政风行风监督员通报阶段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及任务完成情况,介绍履行职责、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改进工作等情况;
②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掌握部门行业权力的核心环节等,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③听取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的情况,研究解决政风行风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整改到位。
督查工作意见范文4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执行是法律实行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司法制度的终结性环节,是最直观体现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历史的经验早已经告诉我们寄希望于一种机关的内部救济与自律,正义常常会被搁置”。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执行工作的开展,内部的救济与自律还是外部的监督与制约,都关系到国家法律实行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有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法律统一与正确实施,民事执行活动既然也是适用国家法律的一种体现,检察机关就有权力对其进行法律监督。为此,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然而如何监督,怎样监督,监督什么等问题仍然是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难点。现行的民事执行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制约规范,执行人员的权力太大,导致执行中权力滥用,因此,为了限制权力的界线,实现私权的保护,维护法律的制约,探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制,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确定的生效执行的民事义务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民事执行是实现私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1)执行程序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2)申请人必须提供裁判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制作的、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生效的法律文书;(3)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民事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区分。广义的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各种机关、团体等权力监督主体对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时的各种行为进行的监督。狭义的民事执行监督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法律实施的程度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它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也取决于执法者与司法者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还取决于是否具有良好的实施土壤、环境和气候。”还需要法律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对法律有一定的理解,使法律得到善意、有效的解读。现行法律赋予民事执行监督最有效的权力是法院内部的监督程序,然而权力越是集中越需要监督和制衡,因此,内部的监督制约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实施都只能是有限的限制。而人民检察院是拥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其作为外部的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介入更具科学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外部监督的主力,有利于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性质
权利的集中必然导致腐败。司法实践中,与执行难相随的是执行乱,乱执行、乱收费、程序乱、措施乱等等现象必然反映出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的缺失。执行权的高度集中,当事人缺乏有力、有效的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不明确,使得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出现漏洞。因此,要保障一项制度的合法有序的实施,就要加强权力的制约,以权力的制约促进执行监督的落实。民事执行权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一种体现,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监督权力还是一项实体性的监督权力,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程序性的监督权只是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本身,包括执行程序、执行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等直观的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而实体监督权则会赋予监督机关一种启动纠错程序的权力,所涉及的内容当然包括执行行为、执行方式、执行程序、执行标的、执行机关、执行人员等一系列执行活动,针对其中违法情形,检察机关有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甚至可以阻止执行行为的进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赋予检察机关针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或者制止的权力,检察机关只是对形式要件加以监督,对其中的相关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而是否采纳或者纠正,只有法院有权决定。由此来看,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只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权。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权的监督力度与限制是有限的。对于其中涉及的等问题,行使执行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是无权介入的,而由反贪污贿赂或者反渎职侵权部门进行调查。所以,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运行机制很薄弱,无法从深处介入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对民事执行权的制约也只是形式上的保障。
三、如何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设立是检察院监督权与法院执行权及其内部救济权相博弈的结果。法院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抵触,使得法检两家在检察监督权上存在很多争议,例如程序的启动、监督方式等等,法检两家都有不同的理解。“两高”的会签文件(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样是法检两家相互妥协的产物,若在实践中严格遵照执行,确实很难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执行的大量工作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实施。基层检察院如何介入民事执行活动是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关键环节。要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权力运行,就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更明确的监督范围及监督措施。
第一,检察监督权启动程序。“两高”会签文件规定检察监督只能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在实践中,还包括法院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要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启动程序,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法院存在执行错误后而进行的监督;(2)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第二,现场监督权。实践中,法院在遇到社会影响较大、当事人抵触强烈、执行较困难的案件时,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但是这种现场监督仅仅针对的是现场执行活动本身是否合法,并不涉及执行依据等实质内容。法院即不向检察机关提供执行依据,检察机关也无权事先阅卷了解案情。检察机关的现场监督也只是流于形式,起不了实质作用。针对这种情形,首先,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面对重大、疑难、影响较深的案件事前阅卷权,检察机关介入执行程序前,法院应当说明执行理由并提供执行依据。其次,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督的案件,可以事先与法院沟通协调,也可向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卷宗等。第三,检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的身份、职责。第四,针对现场监督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予以立即纠正,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相关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暂缓执行检察建议书。现行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只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权,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若发现执行依据错误,检察机关是否有权采取措施阻止法院的执行活动那?当然,法院并不希望检察机关过多的介入,但是,民事执行活动一结束,整个民事诉讼案件即告终结,对执行活动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维护很难在事后得以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1)据以执行的生效民事裁判确有错误,需要法院再审的;(2)执行活动违法,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执行后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者不能执行回转的;(3)当事人在法院采取执行行为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查处理的;(4)其他可以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书的情形。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法院是否采纳都应当说明和回复。
第四,纠正违法通知书。现行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检察建议是否采纳取决于法院的决定,换言之,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是一种事后、形式监督。因此,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权力制约,针对法院执行中的下列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执行行为、程序存在违法行为的;(2)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未作采纳且未作回复的;(3)法院超标的扣押,不及时退还当事人的;(4)法院冻结、查封当事人财产,不及时解除的。
执行程序是关乎法律落实的一项关键制度,是保障法律权威、实现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执行难”、“执行乱”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形成的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不光需要规范权力运行,更要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补强权力、以权力补充权力”。
参考文献
[1] 田凯主编,张捍卫,贾佳副主编.执行监督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督查工作意见范文5
关键词:部门;预算审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2-093-01
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现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加强和完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谈几点个人的粗略想法。
1强化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切入点
要求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全面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部门预算“二上”送审稿。委员会在对市级部门预算送审稿预审时,采取全面审查与重点单项审查相结合,一般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注意突出“三个重点”,即:重点部门、重点方面、重点项目。重点部门主要是指农业、教育、科技、社保等重点支出部门以及一些资金收支量大的、非税收入较多的综合部门。重点方面主要是指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支出是否合理、透明,收支是否平衡;公用经费标准、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合理;资金安排是否到位;国家、省支持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非税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等等。重点项目主要是指收支数额较大的项目、重要项目和影响面大的项目;项目建设是事关发展的重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要在部门预算草案中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审查。在预算审查的方式上,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步骤:一是提前介入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过程,派员参与市级部门预算编报口径和编制方法的讨论,并提出一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逐步规范部门预算的报送形式和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审查部门预算的基础就是政府部门预算编制草案、编制说明及相关资料。近年来,预工委在这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经与市财政部门协商,不断改进和完善部门预算的报送形式和内容,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的编制口径及说明、部门预算总表、人员经费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表、公用经费表、项目表等。三是对提交预工委的市级部门预算“一上”草案进行预审,重点是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查,通过抽查有关预算单位申报的编制文本,将项目经费进行分析、对比与核实,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市财政部门及其相关科室进行沟通和协商,要求对不合理的项目要规范,对超标准的部分要核减,对需要改进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四是对提交“两委”的市级部门预算“二上”草案进行审查。由预工委负责组织审计等有关专业人员再进行一次全面的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先后向财经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预审情况表明,市财政部门对预工委审查出的问题比较重视,整改也比较到位,有力地促进了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2突出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
地方各级政府提交人大会议审查批准的预算,内容多、涉及面广,涵盖了地方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在预算审查监督中,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努力在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实效上下功夫。
预算审查要结合各地实际,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三项法定支出和重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主要是审查收入测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支出安排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收支是否平衡;支农、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支出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民生工程等重点资金的安排是否符合政策规定,重大建设性资金支出是否落实到具体项目,完成预算的措施是否恰当等。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要重点了解掌握本级预算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了预算执行的监控体系、信息反馈制度;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是否依法合规;预算资金拨付是否规范、合理、合法;是否严格执行了人大会议批准预算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财经机构要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定期开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运行情况报告。
财政决算的审查监督是最后一道关口,同时也是为做好下年度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积累经验,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财经机构要制定决算审查方案,规范决算审查程序,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依法对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上年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初审。首先,要认真调研,掌握资料,了解情况;其次,要对照年初预算安排,结合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提出决算初审意见,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提供依据;其三,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财经机构要认真汇总梳理,并形成审议意见书,交同级政府办理。
3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打造“阳光财政”
进一步扩大部门预算编制的范围,细化预算编制内容,财政部门应尽可能详细编写预算草案报告,提供细化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编制说明书等资料,推进综合预算、部门预算,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通过夯实这一基础性工作,尊重并行使好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参政权,使其在履行职责、审查预算时,明晰哪个部门有多少人、干多少事、花多少钱,钱怎么花、花在哪里,绩效如何。切实将部门预算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加大审查监督力度。
提前编制预算草案,不断完善调整程序。安排充足的编制时间,是保证预算编制质量的重要条件。在每个预算年度开始之时,就应着手准备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使预算的编制有较充分的筹备、测算、讨论过程,保证经济资料搜集、指标测算、项目取舍等工作的必要时间,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此外,在财政预算执行中,对减收、增支幅度较大的事项,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政府财政部门专题汇报,必要时可开展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调查,切实增强对预算调整的审批监督实效。
总之,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
参考文献
[1]刘有宝.政府部门预算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
督查工作意见范文6
【关键词】基层工会 经费审查 制度化 监督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是基于经济领域各项活动监督的大环境下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社会对各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的宣贯之下,需要重视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并针对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加以全面的分析,并采用有力的举措,强化基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职能,提升基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水平。
一、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存在重收入、轻支出的意识倾向
在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部分经费审查组织大多将视线聚焦于基层工会是否足额上缴工会经费,重视工会经费的收入具体情况,而对于工会经费的管理和具体支出却较少关注,尤其是对于工会经费支出获得的成效关注过少,显示出对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指导的力度不足的问题。
(三)对工会经费支出缺乏合理的制度约束
在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工会的日常开支通常由工会筹集的经费总额中支出,而对于日常开支占工会经费总额的比例却并没有制度上的具体、详细的规定。因而,有些基层工会的日常开支较为随意,有的甚至超过了工会经费总额的一半以上,同时,有的工会经费也主要用于对企业干群职工的资金和福利发放,并没有真正将全部的工会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等领域,存在支出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也使得工会经费在缺乏制度的约束下,没有全面发挥出其功能。
(四)事后审查,使工会经费审查监督职能有名无实
在当前的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之中,也设立了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机构,然而,这些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的制度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现象,而且一些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成员大多为兼职,较少听取工会经费审查的实际使用情况,存在事后审查的现象,使工会经费审查监督职能有名无实,无法充分体现出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时效性。
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与监督职能的实现路径
(一)从思想观念的角度,提升各级工会领导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意识
在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之中,要加强各级工会领导对工会经费审查的重视力度,要从主观认知上,深入理解和认识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重要性,将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与企业民主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相联系,并将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纳入各级工会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规划之中,要对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进行考核,采用一定的惩措施,提高各级工会领导干部对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认知。
(二)优化和完善工会经费审核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三)构建和完善基层工会经费审查会委员定期轮流审查和巡视制度
在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要由工会经费审查会委员负责对工会经费进行定期的审查和巡视,这样,可以对工会经费的日常使用和管理进行及时的、有效的审查,也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对相关制度的运行状况加以了解,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政策或规定可以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为审查建议的提出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依据。
(四)建构和完善工会经费审查与审计联系的制度
在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还要建构和完善工会经费审查制度与审计制度之间的联系,要充分体现出经费审查与审计之间的目的一致性,使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依法依规,具有良好的使用效益。然而,由于审计制度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它在审查监督方面的话语权更大,因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要加强与审计工作的联系,要注重工会经费审查制度与审计制度的相互融合和交流,在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与审计相协同的条件下,充分运用社会审计资源,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措施,了解审计动态,根据具体情况实现对基层工会的审计,并且要明确基层工会审计的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还要注重信息的及时反馈,从而确保审计结果的效能,全面显示出基层工会经费审查与审计相融合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优势。
三、注重基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预算审查
在对基层工会经费审查的工作之中,要从审核工会经费的预算入手,从这第一道关口,实现对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在审查工会经费工作之中,要落实“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要依照工会财会制度要求,对工会经费进行资金收支的合理安排,并将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纳入预算监督范畴,确保工会经费的预算编制科学、完整而准确。
四、强化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的项目资金审查
在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之中,还要强化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审查,要以民主原则为依据,对重要项目的资金支出实施民主监督程序,对于10万元之上的项目必须要有经过专家认证的可行性报告;对于50万元之上的项目则需要走政府采购流程,以确保工会经费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
五、重视并提升工会经费审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在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之中,要以工会经费审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关键点,首先要将政治觉悟高、专业能力强、认真负责的工会人员推荐到经费审查工作领域中来,并且,还要强化对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对工会经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并采用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工会经费审查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
六、借助外部审计的力量,增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力度
在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要引入外部审计,借助于外部审计的力量,实现基层工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交流与联系,谨慎对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增强基层工会经费收入、支出、管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