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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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1

一、强化工作机制调处纠纷

对农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矛盾纠纷问题,组成有农、林、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妥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公布于众。结合林权调处工作的实际,全市出台了25条意见,大力组织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合理统筹调处,加快了林权争议调处步伐。全市共有争议林地面积34万亩、7782块,其中:与省属森工局争议林地面积11.4万亩、4408块,已经调处解决10.9万亩、1813块,分别占总争议面积和地块数的32%和23.3%。对全市集体与各森工局之间的林权争议问题,抚松县已完成争议地块的现地核实工作,其他三个县区由双方到现地对争议地块进行共同核实后,提供详实材料和充分的证据,提交省林业厅统一调处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集体与森工局的林权纠纷问题,是群众关注的焦点。由于问题历史久远,成因复杂,农民群众意见很大,现地核实调查任务繁重,林权纠纷得不到解决,致使农民林改的积极性不高。靖宇县东兴村,能参加林改的集体林仅483亩、6块地,全部与森工局有争议,无法林改。江源区松树、湾沟两镇1612块、29218亩人工林与湾沟林业局有争议,湾沟林业局认定集体所有37块、520亩,国有与集体所有交叉30块、3088亩,另有1133块面积达18899亩的林地还未核查完。另外,森工局提出农民在森工局国有林地内造林,营造的人工林树种为农民所有,天然起源的树种为国有,农民不认可这种说法。

(二)集体与地方国有及集体之间的林权纠纷调处困难,影响了林改推进。集体林与地方国有林插花交错,地块零星分散,存在着诸多林权纠纷;集体林与集体林之间有些林权纠纷,需现地逐块核实,工作量大,很难在短时间内调查完成,未解决的林权纠纷影响了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全部完成。

(三)合同纠纷问题,成为引发矛盾的不稳定因素。合同纠纷主要由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和流转引起,调处解决特别困难。临江5755亩集体林在1999年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承包村民与村里四六或五五分成,未承包林地的村民要求收回集体分成的林地参加林改,原承包村民认为合同未到期,不交回承包林地,双方各不相让矛盾突出,有些同意解除山林承包合同的包括已流转的集体林,村集体又拿不出补偿资金,林地也无法收回。集体林价格流转过低、面积过大,但由于购买方已有投入或经营成果,调处不成,法院也不予受理,问题难以解决。有些流转合同纠纷已走司法程序,但诉讼时间过长,造成林地不能参加林改。这些合同纠纷问题,直接影响林改的进行,同时成为引发群众上访的不稳定因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2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因地制宜,依法办事,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

(三)总体目标。从年5月至年11月,用半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方式

(一)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集体组织经营,以及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主体,但尚未明确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有争议的林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改革前已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改革方式。对面积较大的林地,以采取均股、均利的改革方式为主,也可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对人均面积较少的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承包或集体统一经营等方式明晰产权,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对省级以上公益林,提倡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护为主,并明确收益分配办法。

均股、均利即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此次改革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或户派代表)会议认可的人口,将每宗林地、林木以平均的方法进行折股,确定股权总份数和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股权。股权期限原则为70年。股权登记由实施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民主议定程序进行。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权属有争议的,要积极调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可以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落实产权,也可以依法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对面积、界址不清的责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

(二)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经营者自愿按照公益林经营的,可依法依规划定为公益林,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通过集体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林地实行规模经营。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进行开发利用。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权人的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抚育管理等措施,防止乱砍滥伐。

(五)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不低于70%的收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征收初始产权明确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经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对已承包的集体山场,承包期未满的,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讨论通过的,可延期履行承包合同。

(六)利益分配。(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公益林等。其净收益可保留不高于20%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要将扣除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2)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在原林地流转的合同中承包主体一次性支付承包款的,本次改革时承包款仍有剩余,应将剩余款不低于70%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余用于公益事业。如原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主体采用收益分成的方式约定林地、林木的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其净收益不低于70%的资金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对承包集体林地者,按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的合同约定,承包方应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规定的承包金的,而没有缴纳的,除限期补交规定的承包金外,还要按一定比例缴纳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承包金和滞纳金的,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及时收回林地和林木所有权,纳入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5月)。一是调查摸底。在改革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森林资源现状,准确掌握森林类别、面积、权属、现有经营状况等内容。二是宣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要开展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使各级干部和林改工作队员能够全面了解林改的内容和政策,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6月-8月)。各地要按照“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一是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层层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乡镇林改工作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各乡镇要指导各村制定符合本村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在制定林改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到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者同意,改革方案和基准人口要进行公示。村改革方案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报区林改办备案。二是核实林地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人员对林地林木权属、面积和四至界限进行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三是落实村民的林地林木产权或股权。根据已批准的林改方案,将村组集体的林地林木明晰到户。要挑选工作能力强、政策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对林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格程序,稳步推进。

(三)建档发证阶段(年9月-10月)。一是发放股权证。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登记表,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股权证书。二是申领林权证。按照申请、审核、勘察、公示、登记、颁发等程序,由集体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人申领林权证。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公示后,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权认定,核发林权证。三是建立档案。区、乡镇、村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议记录;成立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小组的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并经过村民(代表)签名的各项决议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摸底记录;经张榜公示的股权登记表;各类《承包合同书》;乡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等资料。档案一式三份,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存档一份。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本地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林改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年11月)。各地主体改革任务完成后,要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一是乡镇自查。各乡镇要组织以村为单位的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区林改领导小组上报林改工作总结。二是区检查验收。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林改工作按照产权是否明晰、管理是否规范、政策是否到户、机制是否创新、矛盾是否化解、群众是否满意、资料是否健全等七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经营制度调整,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各乡镇、村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驻村工作组。各村民小组要组建由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3人以上的工作组,负责本村民小组的改革工作。各级林改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3

关键词:林权;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28-04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

对于启动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研究者们大多是从现有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也有研究从林权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林权改革的诱因。例如,柯水发

等(2005)构建了林权制度变迁的动因模型,认为林权改革有5个重要的诱因:资源稀缺的原始动因、利益的刺激和诱导、经济效率的激励、人类需求的变化以及林业外部环境的变迁[1]。张海鹏等提出虽然这些研究从一般意义上对林权改革得以发生的原因给出了解释,这有助于理解林权改革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体现出此次林权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2]。此次林权改革首先是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进行,然后中央政府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可以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因此,探究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林权改革的动因就显得更加有意义。

郑育桃、李华在比较西方经济学与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主观上变迁主体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降低税费、追求潜在经济利益、自主经营权利、实现兴林致富;客观上现有集体林业体制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业生产长期低效,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林业生产力的要求[3]。梁霁等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以“制度变迁”为切入点,结合现实因素,运用博弈分析的观点,从林农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竞争关系出发,在市场竞争、外部性和效用变化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林改的现实原因。并通过分析的结论做出了林业产业要融入市场经济,政府要转变林业职能等政策建议[4]。张海鹏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评价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短期效果。政府进行林权改革的动力则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在过去的20年中,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林业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步下降;同时,伴随着其他产业及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林业产业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过去改革的思路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对土地问题复杂性的认知不明[5]。

2 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2.1 林权及产权制度等概念研究

几乎所有的文献对林权内涵的界定都认为林权是一束产权构成的权利束,可以统一于一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但对林权由哪些权利构成却有不同意见。何丕坤、何俊认为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刘宏明指出林权的客体即林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顾善松、刘国顺等就林权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林权就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徐秀英认为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林权也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利关系。高岚认为林业产权不同于林权,其内涵要比林权广,林权的客体仅指林地、林木;而林业产权的客体是指林业资产,范围要远远大于林地、林木。此外,林权偏重于法律关系;而林业产权除了法律关系更偏重经济行为。

此外在林权内涵界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在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对有关林权的称谓很多,主要有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地产权、林木产权等。在使用中,有时混淆不清,尤其是不加区分地使用“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实际上这些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徐秀英从产权客体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区别。

对于林业产权制度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对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森林环境资源。石德金、马爱国认为森林资源的产权是指森林资产的所有人占有、使用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权利,相应的也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张敏新指出森林产权制度界定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对林地、林木以及林内动植物等的权利。张春霞认为林权制度是对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锦斌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林业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短期掠夺性经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问题,从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林改的林业民事案件的对策。韦贵红认为林权法律界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林权主体、客体与内容,集体林权改革的法律内涵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都要明晰权责,在不违反森林经营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进行抵押融资活动。张红霄提出在集体林业发展过程中,良好的政策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森林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路径。认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在于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和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通过制度变革与创新落实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权流转制度。金银亮通过对贵州省锦屏县的实地调研发现,林农权益受到侵犯主要来自于两方面:集体内部和外部力量。在集体内部,由于现行的集体制度安排,所有权主体虚置,在集体外部,现行的林业政策、产权制度安排都造成了林农权益不安全,权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都存在着缺陷。认为林农无论是在实体性权益还是在救济自己权益的时候都是弱势的,法律条文与现实的脱节导致林农在进行权益救济过程中困难重重,林农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岳海龙也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集体林改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3 改革成效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细了,林木蓄积量增长很快,据统计林农的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显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长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许多。王长春等指出只有盘活森林资源,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给予林农,才能切实保障林农的生产经营自,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张国明对江西省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查后,认为林改有利于林农增收、干群团结,但是给基层财政带来很大负担,林业发展后劲不足。裘菊等在福建省的调查分析得出集体林权改革使林地、林木的经营管理权得到法律保障,林业呈现可持续增长趋势,同时也指出村级民主状况、林改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采伐限额分配中的寻租问题都会影响林改结果。随着改革的推进,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民新一轮的失山、失林现象将会出现。乔方彬等在总结国内外森林产权变革情况后提出,集体林产权变革可以减少林业投资风险、促进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盘活林农资本促进其他产业发展。张蕾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及云南四省的调查数据,对比分析林改前后农户相关情况,发现林改促进了林农增收,对农户生计有显著影响。陈珂从林农对林业资金需求、资金来源渠道以及未来林业资金投资方向层面分析了辽宁林权改革后林农投资问题。孔祥智等通过对永安市15个村的实地调查,从村集体收入、财经使用、公共物品供给等方面分析了林改对于村级经济的影响,认为产权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通过改革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张红霄等以福建省高南村的案例为对象,对轮包制的制度效应与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轮包制满足村民对集体山林平等经营与收益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森林持续经营以及维护森林产权的安全与稳定,但受到森林经营周期、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均山目标难以实现,通过招标方式满足村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制度设计缺乏可持续性。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为例,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认为林改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村民主建设。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出现森林资源资产有偿转让、出资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等多种经营形式,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也将日趋频繁。为促进森林资源的流转,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李祖贻、洪端芳等在长期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调研并参阅有关资料成果,分析论述了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工作现状,指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突出,伐区配置偏离森林经营,面对众多经营主体指标分配成为棘手问题,提出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调整采伐管理政策等具体对策及建议。胡铭就目前湖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从如何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范围,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机制、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和出台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操作办法等观点。韩玉才、钟传东等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的评估和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主要构成要素营林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润、税金和林木生产中的损失。韩玉才、罗江滨、徐高福在对林木资产的评估中用到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赵利梅在对2003―2008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证研究中,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针对集体林的森林资源评估的“双重特殊性”,对集体林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适当地进行放宽条件,在基层林业工作者中选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林业”充当评估员的角色。许多林农,尤其是林业收入所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小和林地地处僻远地区的,特别渴望林地流转,但是过高的林地评估费用使经营的林地流转,按0.6%收取评估费,对100万元及其以上价值的林地,按2.5%来收取;森林评估费堪比房地产评估费用,经营者要负担额外高的评估费,这成为导致林地流转不畅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在集体林权流转的时候对特殊地区、特殊的林地可以考虑一定收费优惠。

5 其他方面研究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对于其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的相关研究也日趋热烈。如孔凡斌采用定量的方法以江西省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乡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也对林区县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文彩云应用ordered probit和probit模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农户林业收入、林业外出打工人数等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从理论方面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孙妍通过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标体系,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评价;朱冬亮、刘常玲、肖佳、徐洪武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例省和地区进行实证研究,找出当地集体林权改革出现的问题,进而对解决的办法提出对策建议。黄安胜应用SPSS软件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证实了林业资金投入行为影响程度大小;刘琼莲从村财政等角度出发,研究了它们本身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并就今后政府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出对策建议;王晓娟、林苇从理论角度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6 讨论

6.1 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原来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林业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研究的领域也越发的宽泛。然而,虽然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①专业术语运用方面:在中国期刊网上,有关林权的称谓种类繁多,在研究中发现有林权、林业产权、林木产权、森林产权、林地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等,在使用时容易混淆,有待改进。而且目前的研究成果虽然很多,但是很零乱,缺乏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对研究对象某些方面的研究也缺乏深入的分析,特别是理论支撑不够。②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多数研究只限于对现存问题的归纳和总结,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数政策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间互为影响,单就某一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的。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评估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或者说没有根据集体林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④从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他角度研究看,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更加多样,既有定性研究又有定量研究。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可能使某些研究缺乏定量分析而使研究结论比较单一并且缺乏说服力和针对性。专业术语运用混乱,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其他角度方面的研究虽然多样话,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

6.2 研究展望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对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和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必须不断深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未来的研究需要补充和修正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需要把现有研究不断丰富和加以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概括为:①开展多学科间的交叉、整合。规范与统一专业术语,对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多学科交叉将有助于更加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与研究,其结果也应更符合实际、更科学。②深入加强对研究对象的细致分析研究。如加强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改政策建议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例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实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强化提出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③广泛开展不同区域层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各项实践。在取得区域性、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区具体做法,不断深化和完善大力推广应用已取得的经验与技术。

参考文献:

[1]柯水发,温亚利.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动因及利益关系分析[J].绿色中国,2005 (20):29-32.

[2]张海鹏,徐晋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J].林业科学,2009, 45 (7):119-126.

[3]郑育桃,李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J]. 中国林业经济,2011(3):1-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4

××县国土面积7273平方公里,其中林业用地面积563240.1公顷,占国土面积的77.44%;非林业用地面积164090.9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2.56%。林业用地面积中按林地权属划分,国有林面积为318326.4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6.52%;集体林地面积241809.5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2.93%;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16609公顷,全县生态公益林总面积535021公顷,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95%,全县森林覆盖率为71.8%。

在林改试点乡的确定中,我县根据《××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迪林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按照“先易后难,群众林改愿望迫切,乡(镇)领导重视,工作积极有效、机构落实、人员完整,乡情林况具备特色、能够示范全体、反映综合、资源家底清晰”的原则,将试点改革乡确定为拖顶乡。拖顶乡国土总面积56.39万亩,全乡辖5个村民委员会,78个村民小组,境内有傈僳族、藏族、汉族、白族、纳西族等民族,常驻人口有2090户共9617人,其中农业人口有1937户共9192人,全乡林业用地面积为509185.8亩,其中国有林面积为170915.7亩,集体林面积为324620.1亩,退耕还林面积为9150亩,全乡森林覆盖率为86.5%。

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2009年7月,在省委、省政府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议之后,我县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于2009年10月开始着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为第一副组长,县人大、政府、政协分管和联系林业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的××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了全县专业技术好、工作能力强和工作责任心强的林业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充实到林改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在省、州的统一部署及××县林改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下,××县林改试点工作于2009年1月12日顺利达到了省级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标准,并在全州率先完成了林改试点主体改革工作。试点乡全乡已申请登记面积33.38万亩,占应申请林权登记面积的100%,已明晰集体林产权33.38万亩,确权率为100%。集体林完成均山或均股到户率为100%。输机1095宗,打印林权证1019本。成功调处各类林权纠纷52起,纠纷调处率为100%。林改试点工作共建档案五套每套159份。试点工作得到了省、州检查验收组的好评,圆满完成了为全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换发林权证工作培养骨干、锻炼队伍、积累经验、检验方法,寻找最佳引导方式的试点工作任务。

(一)林改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

根据中央、省两个九号文件精神,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林改试点乡的乡情、村情、林情,一是将试点乡所有权属为集体的林木、林地包括天保区、公益林及个人所有的自留山纳入了本次林改试点改革的范围;二是坚持整个林改试点工作以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为准绳,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三是坚持集体林木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经营主体,明晰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充分调动农民和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和发展生产力;四是确权后的集体林实行以亩折股,均股权到户或到人的形式进行改革。其主要原因是我县森林及林下资源十分丰富,山区群众生产生活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很高,松茸、虫草等各类林副产品是我县山区群众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因此在有林地的林权划分中,如果将其所有权划分到户,必然会导致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纠纷。而实行所有权到组、均股权到户或到人,既能减少各种纠纷又能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五是宜林地实行均山到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明晰产权,实现权、责、利的统一。将宜林荒山的权属划至各农户,有利于激发所有权人对个体林地的经营管理,变土地优势为经济优势;六是对于承包到户的自留山,予以重新登记换发林权证,并做好“四权”落实,维持林区社会稳定;七是以农村稳定为大局,认真调处各种林权纠纷,坚持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

(二)林改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县、乡党委、政府对这次试点改革高度重视,书记、县长亲自抓,形成了四级书记抓林改,五套班子齐参与,切实把林改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林改试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州的有关指示精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确保改革依法、有序、稳步推进;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通过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林改方案,根据农民意愿,结合藏区林下资源丰富且分布不均等林情社况,采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体统一管护经营,分股不分山为主,均山到户为辅的方案,维护了群众利益,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四是本着尊重历史、稳定政策的原则,对历史遗留的林地山林纠纷,妥善进行调处,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了社会和谐、林区稳定;五是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方案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都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实施,尊重了民意,体现了民主,实现了平稳改革;六是林业等各部门积极配合,全力以赴,扎实工作,保证了试点改革的顺利完成。

(三)林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

拖顶村共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面积76448.7亩,共有宗地234块,完成率为100%。其中国有林面积13520.4亩,宗地2块;集体林面积62238.9亩,宗地13块;自留山面积为689.4,宗地219块。填写林权界定确认书42份、自留山外业勘查登记表219份,受理林权登记申请表229份,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229份,制定村级林改实施方案1份,村民小组林改实施方案16份,出林改简报1份。

洛玉村共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面积139439.4亩,共有宗地311块,完成率100%。其中国有林面积73839.8,宗地1块;集体林面积64762.3亩,宗地14块;自留山面积720.6亩,宗地296块。填写林权界定确认书13份、自留山外业勘查登记表296份,受理林权登记申请表297份,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296份,制定村级林改实施方案1份,村民小组林改实施方案14份,出林改简报2份。

大村村共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面积为90170.8亩,共有宗地35块,完成率为100%。其中国有林面积22263.7亩,宗地4块;集体林面积67909.1亩,宗地31块。填写林权界定确认书68份,受理林权登记申请表35份,制定村级林改实施方案1份,村民小组林改实施方案23份,出林改简报1份。

洛沙村共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面积130021.7亩,共有宗地296块,完成率为100%。其中国有林面积43309.6亩,宗地2块;集体林面积84788.3亩,宗地18块;自留山面积583.3亩,宗地276块。填写林权界定确认书23份、自留山外业勘查登记表276份,受理林权登记申请表289份,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276份,制定村级林改实施方案1份,村民小组林改实施方案13份,出林改简报4份。

左力村共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面积76709.6亩,共有宗地179块,完成率100%。其中国有林面积17485.2亩,宗地1块;集体林面积42517.1亩,宗地12块;自留山面积324.2亩,宗地166块。填写林权界定确认书24份、自留山外业勘查登记表166份,受理林权登记申请表份173份,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166份,制定村级林改实施方案1份,村民小组林改实施方案12份,出林改简报4份。

四、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一)取得的经验

总而言之,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省、州精心指导,县委、县政府周密部署的结果,也是试点乡党委、政府支持和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的结果。回顾林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概括起来主要有五条:一是必须坚持高位推动,“四级书记”推进林改;二是组织保障要到位。试点乡的实践证明,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协作特别是政法部门的密切配合,试点工作就难以得到正常有序开展;三是要搞好培训工作。由于林改工作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工作标准严,认真开展好培训工作,才能为林改工作的稳步、有序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保障;四是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倾听群众心声、依靠农民推进林改;五是要经费到位。林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繁杂,时间跨度长,标准高、任务重,内外业所需的软硬件要求高,设备的配置资金投入大,所以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是确保林改顺利完成的重要动力;六是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规范操作。工作中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操作;七是坚持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作为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切从村情、林情实际出发,做到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既尊重历史,又照

顾现实。根据村组实际和广大农民愿望,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林改模式。同时,细化林改工作程序和步骤,对工作中涉及的表格、证书等统一范本,统一印制,切实加强各工作阶段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林改档案的完整、规范和安全;八是坚持进度和质量相统一。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内业、外业同时进行,谁承担的外业由谁负责内业整理,既节省了工作时间,又防止了内业与外业的脱节,从而确保林改工作进度和质量相统一。

(二)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在我县的林改革试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林改工作经费难以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量大,从成立林改试点机构、组织培训、确权勘查、内业整理、档案归档到下一步全面铺开均需投入大量的经费,由于我县是国家重点贫困县,县级财政拮据,地方配套资金无法足额到位。经费保障能力不足,仍然是当前我县林改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技术力量相对薄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实地区划界定中,不仅要求林改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还必须认真细致的开展实地踏山认界和林界划定工作。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县林改技术力量总体薄弱,技术力量亟待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总量不足,业务拨尖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要铺开下一步林改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总量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的现象依然存在,技术力量亟待加强。

3.林业历史资料不全。追溯我县林业改革的历史,由于在“两山三定”时缺乏各种必要的技术手段,我县国有林至今没有确定权属,因为没有明确界线且无图文资料依据,加之我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报告中的国有林界线是经过省、州、县各部门技术单位多次转绘的,存在极大的误差,所以对此次林改工作造成了诸多影响,对我县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4.历史遗留的纠纷问题是林改工作的一大难点。林业“两山三定”时,工作较粗放,分山不勘界,指山为界,资料模糊不全,留下了大量林权纠纷隐患,成为推进林改的难题。在此次试点工作中,就出现了“两山三定”时未能调处解决的纠纷,虽然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对此类遗留的纠纷得到了解决,但从试点乡历史遗留的纠纷问题上看,其他乡镇均普遍存在类似情况。所以历史遗留问题仍然是我县今后林改工作的一大难点。

5.缺乏档案管理的专业人员。我县林改试点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虽已基本完成,但其间没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直接参与,档案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由林改工作人员自行完成,由于缺乏专职档案管理员,走了许多弯路。下一步的档案管理工作要达到完整、准确不留隐患,还需有州、县档案局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直接参与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责任。避免在下一步林改工作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不必要的返工和浪费。

6.方言与民族语带来的沟通困难。拖顶乡境内居住有傈僳族、藏族、汉族、白族、纳西族等诸多民族,由于环境特殊、民族众多,语言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林改工作人员与村民正常沟通的一个主要障碍。方言、民族语的差异对同一个地名和人名的发音也不同,同时对政策的理解程度也存在一定的偏差,且试点乡的这一问题在我县的其他乡镇也都普遍存在,如何在下一步的林改工作中妥善的解决好这一难题,保障林改工作的正常推进仍需解决好语言这一问题。

五、对下一步的林改工作的建议

根据我县林改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及困难,建议下一步林改工作的启动全州保持同步性,同时以州级统一制定的方案、技术规程、表格等一系列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好下一步全州林改各项工作: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把宣传培训贯穿于整个林改工作的始终,深入宣传林改政策,做好群众动员工作,打消群众顾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林改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林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为林改工作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撑;二是结合全州林改实施方案,完善林改工作流程规范文本、林改验收和考核办法,技术人员抽调及培训方案的编制工作,为下一步全面铺开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三是建立责任机制。根据林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行政组与业务技术组的责任,建立责任分明、分工细致的运行机制,逐级签定行政和技术责任状,彻底消除相互推诿、扯皮的工作作风;四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借鉴外地、州林改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增强和激发林改队伍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热情,层层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制定措施、抓好落实、把林改工作中的成绩及工作表现,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干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和林业技术人员定职、晋级的首要硬条件;五是稳定林改工作队伍。为稳步推进林改工作,全面完成林改任务,实现改革目标,将试点工作中责任心强、工作负责,并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的干部、职工、技术人员继续充实到林改工作中;六是充分调动林改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强大合力,共同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服务,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七是积极推进配套改革,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全州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5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续;思考

1.屏边县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

屏边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于2006年8月全面启动,是云南省9个试点县之一。全县共完成林改确权79952宗,确权面积112.6hm2,确权率97%。其中公益林1692宗,49.5 hm2,集体商品林78260宗63.1 hm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造林绿化、木材加工、林权流转3个新突破,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林农法律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缓解,林农收入有了增加,林业行业管理方式开始转变,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夯实,有效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林改后存在问题

2.1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林地纠纷调处难度大

据调查,林业“三定”时,因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人手紧张,加之填证工作人员多是农村干部,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工作粗造,大部分地块没有进行实地勘察定界,而是由农户个人自主填写,因而,存在“一山多证”、“有山无证”和“山证不符”等问题。而林改确权发证,使客观存在的山林权纠纷矛盾集中暴露,四至界线不明确,林木权属不清,纠纷多且年代久远,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林地纠纷调处难度大。

2.2林改后,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相关配套改革措施不到位,对林地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等缺乏完善的政策支撑,导致林木(地)未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林权价值未得到真正体现。林地流转不畅通,监管不到位,林农对林地价值认知不到位,出现林地流转价值与本身林地价值不符,损害了林农利益。

2.3林政管理滞后,农户爱林护林意识不强

有关部门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林农法律意识淡薄,破坏森林资源、改变林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林产业发展观念未得到根本转变,爱林护林意识有待加强。

3.对策思考

3.1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减少社会矛盾

一是要加强领导,责任落实。县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林权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把纠纷调解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组,并由县级领导分片牵头督办。二是要善于总结,方法得当。调解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善于总结,努力查找符合当地实际、易于被农户接受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调解方法,不断提高调处工作实效。三是要从下到上、灵活调解。所有纠纷先由基层村组调解,基层难以解决的,由乡镇领导带领相关人员现场确认调解。经多次协商不成的,再提请上一级政府部门或政法部门出面协调。在调解过程中要灵活机动,重点突出“法、理、情、利”的原则,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面对面来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双方不能提供林权依据,林地边界不清晰等实际,经友好协商,由一方让出一部分林木,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四是要确权发证,完善档案。调处中,要做到化解林权纠纷一起,确权登记一宗,并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档案。

3.2进一步明晰产权,还山、还权、还利于民

进一步明晰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术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调处明晰,尽快核实权属证明。原“三定”时已经划定并核发的自留山证,要收回原证注销,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是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

3.3针对不同区域,加大林产业培植力度

屏边县要在全力抓好杉木、桤木、核桃,大力发展林下草果产业;交通便利、水热条件好的地块要发展特色经济林枇杷、橡胶、苹果、中华红心弥猴桃等,提升林业生产能力。同时通过林产品精加工和销售,延伸林业产业链条,发挥集群作用,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在确保不改变林地用途、生态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空间,在林下种菜、种药、种草、放养生态鸡。在林区饲养牛、猪、羊等,积极发展生态养殖,提高林地利用率。

3.4完善配套改革,提高林业服务质量

林业部门积极与金融部门协调,明确双方职责,各司其职。成立屏边县林业产权管理信息服务中心,组建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抵押登记、林权产权交易和信息等办事机构,建立健全林业服务体系,推进林地流转规范化操作,使林农的林地资源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林权资产评估和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确定贷款对象、期限、额度和利率等。为林权所有者直接用林权证抵押向金融贷款机构提供服务,各乡镇林业站要积极向广大林农宣传、提高金融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认识,争取更多商业银行加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林业发展争取更多资金。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6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

1保护区内集体林及改革情况

1.1保护区内集体林情况。我省自1981年开始建立了第一批自然保护区以来,林业系统已经建立保护区共计70个,森林类型保护区共计54个,当时保护区内的林地所有权主要以国有为主,集体林为辅。如白石砬子、老秃顶子、医巫闾山、仙人洞等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是在原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随着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加快,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比例逐步提高。由于不同时期的历史背景使得划入到保护区中的集体林部分的管理主要是采取同村里签订的简单管护协议的形式确定管护权利,有的省级保护区甚至连简单管护协议都没有签订,使得划入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所有者相当一部分并不知道自己所在的村组集体林已经被划入了自然保护区。被划入保护区的集体林地,主要有以下2种情况:

1.1.1有典型生态系统、重要保护物种的分布,必须将集体林纳入保护区的范围。如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该保护区是植物的垂直分布带,为了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该保护区涵盖了本溪的桓仁和抚顺的新宾2个县。重点保护物种孑遗植物双蕊兰,全世界目前只有在老秃顶子保护区有分布。

1.1.2当地政府为申报国家级或为将来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做准备,为达到相关申报面积标准,将国有林周边的集体林、责任山、自留山、营造的人工林和农用地划入保护区范围,如抚顺的浑河源、龙岗山、猴石、葫芦岛的白狼山等省级保护区。

全省54个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中,保护区总面积73.8万公顷,其中集体林面积30.5万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1.3%,占全省集体林总面积601.3万公顷的5.07%。省级以上森林类型保护区核心区中集体林面积4.04万公顷,缓冲区内集体林面积5.96万公顷,实验区内集体林面积8.36万公顷。其中6个森林类型国家级保护区中核心区的集体林总面积3332公顷,缓冲区中集体林总面积15887公顷,实验区中集体林总面积5492公顷;19个森林类型省级保护区中核心区的集体林总面积37083公顷;缓冲区中集体林总面积43761公顷,实验区中集体林总面积78058公顷。34个市、县级森林类型保护区中集体林总面积121666公顷,集体林的比重大都集中在实验区和缓冲区部分。

1.2保护区内集体林改革情况。全省涉及集体林改革问题的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共9个市,20个县,23个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这20个县中涉及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改革的进度不尽相同。抚顺市新宾县集体林总面积400万亩,其中保护区内的集体林20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5%,其中15万多亩已经全部林改完成,还有4万多亩在老秃顶子保护区抚顺管理局范围内缓冲区部分还没有林改,已进行林改的保护区内的集体林区域的林权证,仅发放了一小部分;桓仁县集体林总面积386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10.07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2.6%,目前已经全部完成林改;清原县集体林总面积342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总面积14.4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4.2%,目前保护区内的集体林还没有开展林改;抚顺县集体林总面积184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总面积11.3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6.1%,目前保护区内的集体林也没有开展林改;本溪县集体林总面积338万亩,保护区内集体林面积9.9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2.9%,目前已经有7.9万亩进行了林改;宽甸县集体林总面积657万亩,保护区内集体林面积4.3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0.65%,目前已经有1.6万亩进行了林改。全省已经有13个县217.7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进行了林改工作,占保护区集体林总面积的47.8%。

在保护区内集体林已经改革的地区中,我省西部地区进展的比东部地区速度快,涉及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区还有7个县目前没有进行林改,这些地区还正在等待上级针对保护区林改的明确政策,然后再实施。

保护区内集体林已经改革的这些地区采取的林改形式基本是按照省厅2006年132号文件精神执行的。各县采取的改革形式也不尽相同,桓仁县是采取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山林没有落实到户。新宾县是采取分林到户的方式进行林改的。

2保护区内集体林改革的主要问题

2.1林农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依法实现,权益受到侵害。一些地方政府在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时,未征得林权所有者的同意,将部分责任山、自留山、单位或个人贷款营造的人工林和农用地划入了保护区范围,林农可以开展的正常森林经营活动无法进行,林农无法通过林改带来收益,同没有划入保护区的集体林相比自身利益受损,心态失衡。林农积极争取林改后对分到手的林地和林木进行适度采伐,林下开发、生长抚育、承包养殖等开展经营活动的权益受到制约。划入自然保护区中的集体林,流转中处于无人敢买和交易价格过低的情况,林权所有者意见较大,要求划出自然保护区的呼声较高。在对划入到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抚顺管理局范围内的新宾县平顶山镇大东沟村的集体林所有者的村组进行调查时,村民们反应最为强烈。

2.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难度增大。保护区中的集体林,特别是核心区和缓冲区中的集体林同样承担着生态保护和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生长地的强大生态功能。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分到手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和经营权无法给林农带来实际的利益,客观上形成了保护区的依法管理权同林农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的对立,林农的利益得不到适度补偿的情况下林农将积极争取自身的各种权益,随意进出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的情况将难以制止或经常发生,日常管护工作与林农利益之间冲突加剧,管理难度加大。这种情况目前在辽宁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已经时有发生,这将使保护区内的生态完整性和自然生境将受到威胁。

2.3已实行的保护区内集体林补助标准与社区群众的期望利益存在较大差距,补偿标准低。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中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部分也就是基层得到的4.75元/亩,实际上基本用于乡镇或林业部门的护林员的管护经费、苗木补助等费用了,现实中这部分补助资金无法补助到集体林权所有者身上。省级财政对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的补助仅仅是5.25元/亩,按照平均每户分得集体林60亩计算,每户每年仅得到315元,群众反映实在太少,新宾县平顶山镇大东沟村的村民甚至拒绝领取这5.25元/亩的补助资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个人利益损失过大。

3几点建议

我省的自然保护区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性作用。但面对保护区内集体林的改革情况,本着兼顾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所有者的利益和自然保护区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好我省的生态安全的原则,力争达到共赢。现提出以下建议:

3.1依法科学调整保护区界线和功能区。对尚未批准总体规划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规划不合理的保护区以及功能区划不合理的保护区暂缓批复其总体规划,根据区域的自身特点,尽快开展本保护区的综合科学考察、重新编制总体规划,要在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科学论证,按程序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将生产活动频繁、失去保护价值的耕地、村庄、自留山和贷款营造的人工林调整出自然保护区以及将有人类活动、景观资源好的集体林地从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到实验区,以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