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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网络欺诈;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救济
一、引言
无论在哪个国家,电子商务消费者都非常容易受到互联网欺诈,因为卖家提供的是一个“要么接受要么放弃(take it or leave it)”的交易,买家无法跟网络卖家进行讨价还价。为了获得他们所寻求的商品或服务,买家经常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一些令人不快的条件。而且,大多数购买交易值很低。消费者通常不愿意花时间、精力和更多的钱来挽救一个小额的金钱损失。网络欺诈通过各种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包括传统的信用卡盗窃、身份盗窃,还有新的“网络绑架”,即登陆一个网站后,自动将消费者带到另一个网站,通常是一个非法网站,使消费者的网络浏览器不能使用。本文通过讨论美国现行的影响电子商务消费者一般日常购买行为可用的救济措施,发现即使在美国,这些救济措施要想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困难重重。
二、美国网络欺诈现状
从广义上来说,网络欺诈也包括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不道德”(wrongdoing)的行为,当然,除了这些不道德的行为,更多的网络欺诈应该指的是不法行为。这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就需要证明一个行为上升到欺诈或欺骗的程度,并且已经有了使欺诈的目的得以实现并造成损失。联邦贸易委员会证明一个成功的网络欺诈行为有三个要素:首先,可能会误导行为;其次,在当时的情况下消费者行为是合理的;最后,有确切事实。这几点要素帮助联邦贸易委员会区分一个行为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还是应受法律谴责的不法行为。
虽然各种欺诈行为大多包含以上三个元素,但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卖家没有发送商品给买家,或者卖家发送假冒商品给买家。在美国,消费者通常在三个地方遇到这种类型的欺诈行为:互联网拍卖网站、电商购物网和电子邮箱。
(一)网上拍卖商品的欺诈
网上拍卖欺诈是美国最经常被报道的报道网络欺诈类型。网上拍卖欺诈有很多形式,但一般分为两种:第一,卖家歪曲的描述物品,这样的话买家就会收到假冒商品或与他订购的完全不同的商品。第二,一些卖家只是要拿到钱,并没有交付产品。这样的在线拍卖欺诈大概占所有互联网欺诈的10%。当商品的买卖发生在没有一点政府监管和调控的地方时,欺诈肯定会产生并且越来越多,特别是因为互联网还是虚拟的匿名制度。
(二)一般买卖商品欺诈
非拍卖的一般商品索赔在欺诈投诉中数量是占最多的。非拍卖的一般商品投诉,像拍卖投诉一样,可能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也可能仅仅是失误造成的。与拍卖中的欺诈行为不同的是,非拍卖性欺诈可能表现为服务要价过高,或者是交货日期不真实或不切实际。
1.陌生网站。消费者其实是不太会在陌生的网站交易的。这里有一个例子可以证明陌生网站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一对夫妇用信用卡在返利网(CyberRebate.com)购买了价值超过86000美元的商品,却从来没有收到相应的回扣。返利网以高价出售各种电子产品和一般商品,该网站之所以吸引顾客,是因为公司之后会向消费者送出高达100%的回扣。最后,返利网在还有没向消费者支付了之前保证过的回扣之前,就根据破产法提出了破产保护申请。这一案例就是返利诱惑以及消费者购买低价商品时可能碰到的欺诈行为的典型代表。
2.熟悉的网站。之所以消费者会比较相信知名的购物网站,是因为这些知名零售商可能会对涉嫌欺诈感到不安。要确定一个熟悉的网站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检验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达到欺诈,最明显的是“可能误导”以及“重大事实”。因为零售商一般不愿明确误导或者欺骗顾客,或者大多数行为不会上升到欺骗或诈骗的层面。一个在网上和现实中都有着可观数量的客户群的销售商,需要维护自己的好名声,真的有欺诈意图,通常也是以一种极其微小的,甚至不被察觉的形式。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了苹果电脑公司,不是因为它出售假冒产品,或者未能发货,而是由于它向顾客收取免费服务的费用。苹果公司曾经宣传了一个叫“苹果保证”的项目,保证在苹果电脑使用期间向所有用户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然而,在1997年10月,苹果公司开始向其用户收取35美元的技术支持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对苹果公司采取任何正式的制裁行动,因为苹果公司最后承诺终止为了其“苹果保证”项目向顾客收取费用,并赔偿那些为此项目付钱的顾客。苹果公司的行为是否已构成了欺诈或欺骗无从得知,但无论何时一旦出现欺诈的迹象,至少像苹果这样的大公司能够平定事端,使顾客达到满意。
3.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由于“垃圾邮件”的诞生,许多顾客每天会从陌生的发件人那里收到大量的邮件。垃圾邮件是指一个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卖家向不计其数的邮箱地址发出的一封地毯式邮件。有一个这样的例子:一个卖家发出了一个群邮件,宣传了一个减价出售的全新的第二代游戏机。一个正在寻找第二代游戏机的14岁男孩收到了这封邮件。这个男孩为能以如此低的价格买到这个游戏系统感到兴奋不已。在他的邮件里,那个男士自称是一个大学生,急需钱来交房租。这个男孩和他妈妈觉得这是一个合理的理由,于是将420美元的购买价格汇给那个男士,男士承诺第二天就能将游戏机送达。然而这个第二代游戏机没有寄达。小男孩的妈妈联系了当地警察,想要追捕这个卖家。但是这几乎不可能,更不可能要回那420.52美元。如果欺诈行为继续在网上肆意横行,而消费者仍没有任何依赖和补救措施,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的信心将会大大降低。
三、可用的补救措施
网络欺诈受害者个人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几乎很少。由于网络欺诈受害者数量庞大,而且许多此类交易涉及的金钱数目较小,几乎不存在通过法律机制来要回那部分钱的可能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采取了一些较为成功的救济措施来惩治网络欺诈罪犯。然而,那些已经被欺骗过的消费者唯一能做的,就是投诉给联邦贸易委员会。尽管联邦贸易委员会收到了所有的索赔要求,不过它却从没有给大部分人予回应。在决定是否提出诉讼时,联邦贸易委员会考虑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是否对消费者损害巨大、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一种模式或惯例而不仅仅是一个独立事件、采取法律手段是否可行等等。
至于个人行为,被欺骗的消费者可能会在法庭上对卖家提起诉讼,以传统的法律手段来打击卖家。然而,这一补救措施只能局限于以下情况:首先,知道卖家的联系方式;其次,卖家住在诉讼被提出的那个州或者与那个州有紧密联系的地方,这样那个州的法庭才会有权受理索赔要求;最后,买方可能需要一个律师来起草诉讼,这取决于索赔数额,因为对于小额索赔,也许不需要律师。因此,甚至可能由于管辖权问题,无论是付律师费还是诉讼费,买方提出诉讼都要冒一定风险;买方最终损失的钱可能比刚开始还要多。一种非传统的,解决欺诈索赔的手段是通过在线争端解决(“ODR”)机制,有很多在线争端解决网站可供挑选。人们可以挑选公共的或者私人的,非营利性的或者营利性的项目。而且,一些网站是免费或者低价的,而另一些网站是根据争端价值设定阶梯机制而运行的。eBay使用一种在线调解服务——SquareTrade,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机制。SquareTrade提供了一个论坛,双方可以一起解决贸易争端。要开始这个过程,消费者首先要在SquareTrade上进行投诉。然后SquareTrade会专门为这个争端建立一个新的页面,并通过邮件联系被投诉的一方。被投诉的一方,可以通过邮件回复,或者在那个私密页面发送消息选择参与。这种争端的解决叫做“直接协商”,不包含调解员,但是为双方提供了对话的机会。
这些交流可以澄清冲突,解除误会,甚至不用调解员帮助就能解决问题。然而,如果双方仍存在分歧,可能就需要一个调解员,需要花费20美元,调解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出一个解决建议。中介只是促进谈判,加快双方的调解,其没有权力作出裁判。调解的定义是一种非约束性争端解决办法,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帮助争执双方达到和解。因此,调解员的任务就是帮助双方想出一种所有人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调解失败,争执双方可以换一种选择,一种可实施的行为,比如在法庭上提出诉讼。尽管在线争端解决表面上看似很符合消费者需要,但它存在三个重大弊端,大大降低了其作为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第一,在线争端解决要求卖方的合作和参与。如果卖方已经消失了,或者不可能追踪到,就像游戏机那个例子一样,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就不能使用。第二,许多受欺骗的消费者只是遭受了小额金钱损失。因此,要参加在线争端解决所必须支付的费用阻止了许多消费者。相反地,如果这些网站无法保证争端会得到成功解决,消费者便不会轻易为争端解决付钱。第三,在线争端解决目前没有得到政府系统的管理,政府对互联网的控制一直是热门话题,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也不例外。传统法庭上的诉讼和最新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都没能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万无一失的补救方案。只有创造出新的补救措施或者新的行动,网络欺诈才能得以减少。
消费欺诈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风险,信用卡欺诈,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为规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仅进入人们的消费生活,成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功能不断扩展,实现提现、贷款、资金运转等功能。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中的风险频率也随之增长,对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日渐严重。笔者在官方网上见到一个民意调查,对消费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信用卡市场进调查,显示市场混乱,无规矩占76.82%;比较有秩序,管理规范占14.98%:无所谓,几乎不用占8.2%。这一显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场在现在经济市场中拥有广阔的前景,但又存在着巨大的不足,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完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
二、信用卡欺诈的行为特点的法律性质分析
英国学者SalyoAoJoens认为,信用卡是一个信贷协议,它需要对购买进行支付,即使用者对发行者负有偿还交易时用卡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达的银行业务共同开发的金融产品,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形式。”从法律角度看,信用是发卡机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与发卡机构构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这个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主体是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客体是发卡机构及相关组织提供给持卡人的相关服务,内容是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这一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双方的债务债权关系不确定,因为信用是先消费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对预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所以体现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信用卡下发卡机构和持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还涉及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作为信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持人和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需要特约商户履行其相关义务才能实现。
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种消费款项的结算关系。存信用卡关系中,特约商户实际上是银行的人,它代表银行接受银行认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结算中,即使特约商户是与收单行签订特约协议,但由于它是代表发卡机构接受信用卡,特约商户这时是发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单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发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因购物或消费而产生债务债权关系,以信用卡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机构承诺收到符合规定是用信用卡的签单即付款与特约商户,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消费关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的制约。从实务上来讲,发机构除了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外,还以其巨大的信用为特约商户提供付款担保,为持人提供资金融通。从法律关系这个角度来说,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相关服务之外,还与特约商户形成一种独立担保关系,在持卡人信用账,无足够余额支付所购商品时,持卡人可以使用发行所给予的信用额度透支消费完成购物行为,其实质是发行垫付资金完成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发行提供付款担保的一种独立担保关系。
持卡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和服务的法律关系,虽然采取的是信用卡这一方式进行支付和结算并介入了发卡行水完成整个消费行为,但是实务上和技术上百异于其他支付方式,但买卖或提供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却不实务的同而变化。
信用卡欺诈是指不法持卡人通过欺骗手段领取或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诈骗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家诈骗、持卡人诈骗和第三方诈骗。商家欺诈来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员与欺诈者勾结的法商家。在实务中,商家雇员有机会接触到持卡人的卡信息,这就有可能为使不法雇员保留或复制信用信息,通过信息的保留而进行欺诈。持卡人欺诈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实持卡人所进行的欺诈,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责任条款,在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言没收到货物,欺诈商家和发卡机构。第三方欺诈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伪造和骗取信用卡并进行交易。行为人通过伪造相关信息来欺诈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这种情况下,一旦发卡行发行后,引起的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虽然在法律效力上其归于无效,但在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之前,无疑是扰乱信用卡市场秩序,侵犯了发卡机构的利益。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诈,骗取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进行使用的情形相对于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欺诈的情形更为复杂。根据当事人是否知情,可将这类行为分为当事人完全不知情情况下的欺诈和当事人知情的欺诈行为。由于当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行为人利用,其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与行为人虚构身份,伪造申请资料骗领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对当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知情情况下的信用卡欺诈行为,目前比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进行欺诈申领信用卡,即所谓的”套现”。中介公司一般打着”小额申请”、”快速融资”、”贷款绿色通道”的幌子来诱骗申请人。中介公司一般会告诉申请人,他们可向各家银行同时申请信用卡,这样申请信用卡的数量可达十几张。每张信用卡可的信用额度可达2万到5万元,总额度就可答三四十万元。然后,中介公司通过提供最全套的手续去”骗领”银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过POS机为申请人大量提现。当十几张信用卡从银行里办理出来,中介公司都要向当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续费,如果当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现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机为当事人刷卡,使银行资金转入公司账户提出来。但我国目前还无专门针对这种犯罪形式的法律规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
三、信用卡欺诈现有的法律规范
信用卡使用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进行了原则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迪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摹砌的就是发卡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机构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机构、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申领与销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忙许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节、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于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我国目前关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对于实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其对各个部门法对信用卡的规制来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国调整信用的规范主要是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释。信用卡法律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实践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们在性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文来支持。其次,表现为缺少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的专门性法律,我国目前在调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为权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规章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也并非针对信用卡专门而立,而是将各类银行卡业务纳入同一办法进行了规范。其具体内容对己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信用卡法律纠纷没有做出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信用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严重缺失。另外,其对银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条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完善信用卡欺诈防范的法律规制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信用卡的立法,加强信用各方面和各环节的法律规制,从内容上基本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信用}产业的性质、产业的组织形式及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二是发机构、特约商户、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三是信用卡网络安全保密及监督制约程序;四是发卡行、使用的法定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五是信用卡授权、交易、清算和支付等重要环节的规范;六是各种信用仁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法伴内容上对信用卡的规制加以完善,制定专门的《信用卡法》,让各个环节能明确的在法律的指导下运行,让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有明确的法件规定作支撑。
消费欺诈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 网上交易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退货 信用机制 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网上购物日益流行,在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同时,因网上购物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商家通过网络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变得更加容易也更加猖獗。研究网上购物的特殊性,并在分析研究世界各国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消费者网络交易中的权益保护。
一、消费者网上交易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知情权受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与传统购物相比,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的图片、说明等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而不能接触到实物,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的说明和图片做出是否买的决定,很难就此判断展示商品的质量优劣和规格是否合适,这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如由于网络的隐蔽性等特点,有的商家利用知名企业的产品做诱饵,诱骗消费者购买其质量低劣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用知名企业的网站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二)隐私权受侵害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消费网站都要求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时,必须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比如:通讯方式、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资料。否则无法完成交易,但是在网络空间里这些资料就存在着被泄露的危险,经营者往往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所收集的个人资料进行商业活动。
(三)网上恶意欺诈盛行正是网络消费的虚拟性,使商家的欺诈在网上更是肆意横行,往往更容易得手。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容易遗漏商家标注在图片上的一些细小文字,如“本商品不参加本店的优惠活动”“特价商品一律不予退换”等。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难以实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这是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后的一种物质救济。但是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要获得赔偿却困难重重。网络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难以得到实现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管辖确定难,诉讼成本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网络消费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难以确认,而且被告住所地往往离消费者很远,消费者如果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则诉讼成本未免过高,甚至违背了消费者维权的初衷。
2.消费者调查取证难。网络购物之所以这么受欢迎,根本原因在于它的程序简单,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调查取证会非常困难。首先,交易中体现出来的证据多是一些电子记录,例如QQ或旺旺聊天记录,消费者往往很少会注意保存这些信息。其次,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往往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侵权证据难以掌握,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二、国外与其他地区法律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
(一)美国美国在保护网络消费者方面制定了很多的规则和制度:
1.合同的规则和范式以电子手段的形式确定和认可。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书写文件、原始文件都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制定,并且鼓励政府各部门、厂商、卖方以标准的合同进行交易。通过对合同的规范,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避免网络商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应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并且使制定的规则可以同时适用于国内和国外,另外,还应当允许电子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得到规则的认可。
3.建立电子注册处。经营者要在互联网上开设商店,必须先通过电子注册,其在电子注册处所填的信息同经营者开设实体商店时提交工商登记机关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注册的信息必须真实,且可供消费者查询。
4.其他高效专业的国际商业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采纳,计算机证据作为网络交易中的关键证据,应当得到法庭和仲裁庭的认可。目前,在我国,消费者要提交网络交易过程中的电子证据非常困难。电子记录,例如QQ或旺旺聊天记录常被消费者删除,还有的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并不经常与商家交谈询问,无谈话记录,或者有谈话记录但不注意保存,仅凭消费者的计算机技术很难再恢复已删除的电子记录。此时,消费者在提供证据时显然处于劣势地位。
(二)欧盟“远距离规则”是欧盟在保护网络购物者方面的经典法宝,该规则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远距离销售中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的确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使消费者了解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归还原物给供应商,如何得到退换货费用等。在例外情形下,如果属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或商品本身的特性二无法解除合同,则消费者一般不能申请退货或解除合同,从合同缔结之日起7日内(被称为codingoffperiod,即“冷却期”),无条件解除合同是消费者的权利,如果供应商没有做到以上规定,则消费者可获得3个月的冷却期。由此可见,欧盟的远距离规则赋予消费者在经营者未尽其必须的注意义务时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一规定可以有效的督促经营者履行其告知义务,维护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日本日本《消费者保护法》对经营者缔约前的公示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交易前必须明确提供姓名、企业名称、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在消费者申请购买所推销的商品时,经营者必须交付有关书面文件。消费者在两种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1)消费者在接到相关书面告知信息后8 日内没有行使权利的。(2)特定商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在使用或消费时其价值有显着减少的,以及消费者已使用或消费了政令规定一经使用或消费则不得解除合同的商品。在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供应商必须返还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并有权扣除因返还原物所导致的直接费用。也就是说,消费者只承担因返还商品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其他一切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三、对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些法律在制定时着重考虑的是保护实体交易的消费者。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有联系,但更存在区别,在保护网络消费者时更应当注意到他们之间有些地方难以共通,保护网络消费者比保护普通消费者需要技术性更强的法律。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在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少之甚少,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少量法律法规对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规定,保护的范围和程度都难以适应当前网络交易的需要。通过分析网络交易的特点、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对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网上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重点是要规制网络售货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对网络商店设立的监督管理。对网络商店设立的审查应当甚至比对实体商店设立的审查要更加严格。从立法上强化开设网络商店的审核和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网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1)商家的资格认证及其准入规则应当由法规明确规定。网络商店应当具备安全保障系统、付款机制、便捷的物流服务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2)构建和完善网络商店的监管体制和赔付责任制度。要确保消费者与具有真实、合法身份的网络商店进行网上购物交易,必须建立对网络商店身份认证的监管机构。
2.完善对网络售货方的法律规范,加强电子商务立法。(1)严格禁止网络商家变相要求消费者同意其订立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排除其主要责任的格式合同。(2)禁止商家各种形式的欺诈和虚假广告,加大对网络售货方信息披露的要求,网络售货方对商品的说明应当详细具体,所展示的图片应当真实完整。(3)加强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应立法禁止网络商家滥用、泄露网络消费者的私人信息,不得将消费者的私人资料作其他商业用途。
(二)建立与完善信用机制法律的执行成本较高,而且法律规制是事后解决问题,相反信用体系却往往能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所以,在电子商务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极其重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要建立一个基于互联网的覆盖全社会的商业信用信息网络。通过这个网络,可以查询到全国任何企业、任何个人的信用记录。
(三)建立与完善网上交易争议解决机制1.建立官方网上投诉平台。在线投诉网站应当拥有各地的便民服务中心,当消费者在网站投诉时,被投诉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在地的服务中心就会收到投诉资料,服务中心可以得到消费者的授权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此种纠纷解决方式使消费者不必再费力查找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所在地,而只需要在网站上进行投诉即可。
消费欺诈论文范文4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风险控制手段
金融的本质是风险管理,风控是所有金融业务的核心。典型的金融借贷业务例如抵押贷款、消费贷款、P2P、供应链金融、以及票据融资都需要数据风控识别欺诈用户及评估用户信用等级。传统金融的风控主要利用了信用属性强大的金融数据,一般采用20个纬度左右的数据,利用评分来识别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互联网金融公司利用大数据进行风控时,都是利用多维度数据来识别借款人风险。同信用相关的数据越多地被用于借款人风险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就被揭示的更充分,信用评分就会更加客观,接近借款人实际风险。常用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风控方式有以下几种:
1 验证借款人身份
验证借款人身份的五因素认证是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地址。企业可以借助国政通的数据来验证姓名、身份证号,借助银联数据来验证银行卡号和姓名,利用运营商数据来验证手机号、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如果借款人是欺诈用户,这五个信息都可以买到。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人脸识别了,人脸识别等原理是调用国政通/公安局API接口,将申请人实时拍摄的照片/视频同客户预留在公安的身份证进行识别,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验证申请人是否是借款人本人。
2 分析提交的信息来识别欺诈
线上申请时,申请人会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填写多维度信息例如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单位电话,单位名称等。如果是欺诈用户,其填写的信息往往会出现一些规律,企业可根据异常填写记录来识别欺诈。例如填写不同城市居住小区名字相同、填写的不同城市,不同单位的电话相同、不同单位的地址街道相同、单位名称相同、甚至居住的楼层和号码都相同。还有一些填写假的小区、地址和单位名称以及电话等。
如果企业发现一些重复的信息和电话号码,申请人欺诈的可能性就会很高。
3 分析客户线上申请行为来识别欺诈
欺诈用户往往事先准备好用户基本信息,在申请过程中,快速进行填写,批量作业,在多家网站进行申请,通过提高申请量来获得更多的贷款。
企业可以借助于SDK或JS来采集申请人在各个环节的行为,计算客户阅读条款的时间,填写信息的时间,申请贷款的时间等,如果这些申请时间大大小于正常客户申请时间,例如填写地址信息小于2秒,阅读条款少于3秒钟,申请贷款低于20秒等。用户申请的时间也很关键,一般晚上11点以后申请贷款的申请人,欺诈比例和违约比例较高。
这些异常申请行为可能揭示申请人具有欺诈倾向,企业可以结合其他的信息来判断客户是否为欺诈用户。
4 利用黑名单和灰名单识别风险
互联网金融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恶意欺诈,70%左右的信贷损失来源于申请人的恶意欺诈。客户逾期或者违约贷款中至少有30%左右可以收回,另外的一些可以通过催收公司进行催收,M2逾期的回收率在20%左右。
市场上有近百家的公司从事个人征信相关工作,其主要的商业模式是反欺诈识别,灰名单识别,以及客户征信评分。反欺诈识别中,重要的一个参考就是黑名单,市场上领先的大数据风控公司拥有将近1000万左右的黑名单,大部分黑名单是过去十多年积累下来的老赖名单。
5 利用移动设备数据识别欺诈
行为数据中一个比较特殊的就是移动设备数据反欺诈,公司可以利用移动设备的位置信息来验证客户提交的工作地和生活地是否真实,另外来可以根据设备安装的应用活跃来识别多头借贷风险。
欺诈用户一般会使用模拟器进行贷款申请,移动大数据可以识别出贷款人是否使用模拟器。欺诈用户也有一些典型特征,例如很多设备聚集在一个区域,一起申请贷款。欺诈用户还有可能不停更换SIM卡和手机,利用SIM卡和手机绑定时间和频次可以识别出部分欺诈用户。
6 利用司法信息评估风险
涉毒涉赌以及涉嫌治安处罚的人,其信用情况不是太好,特别是涉赌和涉毒人员,这些人是高风险人群,一旦获得贷款,其贷款用途不可控,贷款有可能不会得到偿还。寻找这些涉毒涉赌的嫌疑人,可以利用当地的公安数据,但是难度较大。也可以采用移动设备的位置信息来进行一定程度的识别。如果设备经常在半夜出现在赌博场所或赌博区域例如澳门,其申请人涉赌的风险就较高。
总结: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控采用了用户社会行为和社会属性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传统风控数据维度不足的缺点,能够更加全面识别出欺诈客户,评价客户的风险水平。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分析申请人的社会行为数据来控制信用风险,将资金借给合格贷款人,保证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消费欺诈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综合提出了诚信制度缺失治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引言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的缺失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愈加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据统计,我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则政收入的37070,GDP每年因此至少减少2个百分点;全国每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银行由于逃废债承受的直接损失每年约1800亿元;国家市计局曾对1200多家国家控股企业进行市查,发现67%的企业在则务上存在严重不实问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缺失会导致交易效率的下降和交易成本的上升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诚信制度对欺诈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极为必要而现行的约束惩罚机制,似乎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行为的产生因此,诚信缺失的原因何在以及如何有效遏制诚信缺失的行为值得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诚信制度缺失的原因和治理的研究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各种假说解释信用缺失的原因,如“互悖说”、“雷区说”和“绩效说”;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其原因和治理方法;从产权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法;以及仅对诚信缺失的现象进行描述后对诚信缺失的治理作出一个模糊的结论,而对诚信缺失的原因和治理缺少定量的分析,因而其结论缺乏有观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拟综合各种理论观点,从理论和定量分析入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从而得出诚信缺失治理的方法。
一、欺诈产生的博弈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信用缺失的前提条件。对信用的要求来源于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在阿克洛夫(Akerlof)看来是因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去抵消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逍德风险,讲信用是掌握信息的一方不欺骗另一方的一种强烈的信号通过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可以判断对手在过去交易中的信用即其信誉来判断对手将会采取的行为而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不存在是否会被欺骗的问题,因为即使根据信息判断出对方不会履约、或者履约的概率小,也可以通过选择相应的策略如订立完各契约等方法来解决。
经济学中将市场经济主体假设为理性人,在交易过程中遵循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欺诈虽然也需要成本,但是欺诈带来的收益大于选择诚信带来的收益时欺诈就会发生。
如果假设没有外界干预,当信息不对称时,如果没有外界的激励和约束,博弈的结果将会是欺诈:
(一)假设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对各种策略选择的得益和损失完全清楚,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A,B的静态自由博弈的得益矩阵如下(假设a,b,c,d>0,且a>d,c>d):
从矩阵可以看出,当经济主体A,B都选择诚信时,双方的获利都是a,当一方选择欺诈而另外一方选择诚信时,则选择欺诈的经济主体获利为a+b,而选择诚信的经济主体获利为-c,当双方都选择欺诈时,欺诈给双方带来的获利都为d诚然,当经济主体A,B都选择诚信时存在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双方都无法保证对方选择诚信,而选择欺诈无论是在对方选择诚信还是选择欺诈时总能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或者损失最小化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时,博弈的结果是一个“因徒困境”,交易双方都会选择欺诈。
(二)假设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对各种策略选择的得益和损失完全清楚,双方都愿意追求长期收益并愿意选择诚信,并根据已有的信息判断对方选择诚信的概率,设概率为P&(0,1),根据上面的博弈矩阵,可以判断经济主体A的期望收益:
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根据上面的得益矩阵,有如下结果:
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为E(L)=ap-c(1-p)(1)
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为E''''(L)=(a+b)p+d(1-p)(2)
可以看出,E''''(L),恒大于E(L),因此,A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恒大于其选择诚信的收益也就是说即使经济主体有选择诚信的动机,在他们掌握部分信息的情况下收益仍然永远小于选择欺诈时的收益这时,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仍然是一种“因徒困境”,双方还是会选择欺诈
虽然每个企业都不讲信用将使企业陷入一种“因徒困境”之中,但给定制度约束的特定状态,每个企业追求短期利益却可能是其理性选择阿克洛夫提出的“柠檬市场”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劣等产品会驱逐优良产品从而主导市场同样地,由于信息分布不对称,讲信用的企业可能被不讲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最终陷入一种不讲信用的“因徒困境”之中,
二、欺诈产生的根源分析和建立诚信制度的条件
(一)欺诈产生的根源分析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是欺诈产生的前提条件以及信息不对称是如何导致欺诈产生的在论述的过程中,简化了市场博弈的条件,将市场的交易描述为信息不对称、没有外部约束的行为。在这种市场中,交易i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所以选择欺诈是因为欺诈不需要付出额外成本,而对方无论选择何种策略,欺诈都是其行为的最优解。经济主体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策略,是由其逐利的本性决定的,因此,欺诈的根源在于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欺诈行为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经济i体追求更高的利益引起的,因此,理论上可以通过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通过外部约束,改变其欺诈的收益的方法来解决。在现实中,信息的完全对称虽然存在改进的可能,但信息的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存在的,欺诈的消除必须通过外部来解决。
由此,我们必须先清楚诚信制度建立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所需要的条件
经济主体为获得长期利益从而选择诚信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经济主体有追求诚信的动力;对欺诈有有效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对诚信行为有效的激励。从这些方面出发,可以分析诚信缺失治理的条件和方法。
(1)明晰的产权。
追求诚信的行为是经济主体的博弈由一次博弈转为重复博弈的过程,经济i体追求诚信的动力来源于对长期利益的追求。而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的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产权是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基础,只有产权明晰了,经济主体追求长期利益的动机才会比较强烈。因此,产权明晰的企业,有动机为了企业的长期利益从而选择诚信。明晰的产权是经济主体追求诚信的基础。
(2)充分而低成本的信息。
对信用的要求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充分的信息能够保证经济主体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总会给对方带来损失,因此,有欺诈动机的经济主体将无法找到交易对手,从而只有选择诚信。
在现实当中,完全充分的信息总是不存在的,要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可以通过增强信息的充分性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根据式(2)可以看出,当P增大,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将会增加,欺诈的期望收益将降低,从而欺诈的动机也会降低。
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而且在信息无法完全充分的情况下,仅仅增加信息量并不能保证经济}体选择诚信要使经济主体在交易时选择诚信还必须满足:
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
E(L)=ap-c(1-p)>E(L)=(a+b)p+d(1-p)
即必须使信息量达到使博弈方根据现有的信息作出对手选择诚信的概率
p>=(d+c)/(c+d-b)>=1
不等式只有在d>=0的时候成立,在d<0的时候恒不成立,也就是说在d<0的时候,增加信息量可以降低经济主体选择欺诈的动机,却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经济主体的欺诈行为要对欺诈的行为进行制约,必须加入外界的力量来改变其得益矩阵中所处的优势地位。
(3)有效的惩罚机制
经济主体参与市场博弈时选择欺诈是因为欺诈能够带来较高的收益,对自己来说是一种占优策略因此,如果通过可信的经济惩罚来改变欺诈的得益矩阵,使得选择欺诈是一种下策,将可以制约欺诈行为的产生。
惩罚可以看做是政府实行或者决定的,当政府介入时,政府和经济主体也成了博弈双方双方也会根据拥有的信息采取行动.从而使自己的行为是最优的。双方的博弈矩阵可简中描述如下:
如果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政府对欺诈行为惩治是可信的,则选择诚信的收益是5,选择欺诈的收益由于惩罚机制获利为一10,政府则在两种情况下分别支出成本和罚款收入分别为2和巧政府放任的情况下,政府对惩罚机制的支出成本为0,而经济主体在选择诚信和欺诈时的获利分别为-4和3。
由于政府实施惩罚措施需要成本,政府对欺诈的惩罚会视情况而定,假设政府惩罚的概率为P,其保持诚信的期望收益将会是5p-4(1-p),而选择欺诈的预期效用将会是-5p+3(1-p),要使经济}体保持诚信,必须满足:
5p}-4(1-p)>-5p+3(1-p)p>7/17
当经济主体预期政府惩罚的概率小于1/17时,仍可能采取欺诈因此,政府对欺诈的惩罚必须是可信的,经济主体才会选择诚信,否则,由于欺诈的预期收益仍大于诚信,经济主体仍然可能选择欺诈
(4)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经济主体追求诚信的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和经价权分离的情况下,经价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采取欺诈行为,此时,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显得尤为重要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经价者的行为能最大限度的按照企业的利益进行经济活动,从而保证经济主体追求诚信
(5)破产机制
企业在面临破产的时候,有强烈的动机去选择欺诈的短期行为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欺诈行为将无法进行,但如果信息不对称,经济主体的欺诈行为就很容易发生信贷配给现象就是一个简中的例子有效的破产机制可以降低企业在前景不好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眼前的收益或者为了企业走出逆境而发生逍德风险和选择欺诈
(6)激励机制
在上面的条件满足之后,激励机制可以自发形成,经济主体会选择诚信度高的对手与之交易,筹集资金的成本也会降低,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会为消费者所接受.这对经济主体是一种激励.也是现实中很多企业选择诚信所希望获得的结果
三、进行诚信缺失治理的效果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治理后所达到的效果进行一个定量的分析:
信用治理后经济主体得益矩阵的修正。
其中,a,b,d,e,f>0,e是对欺诈的惩罚,f大于0是因为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时,虽然在短期内损失,但因为其诚信,可以获得长期收益得益矩阵的变动可以通过调整政府控制的e来进行,如果调整e,使a+b-e<f,则博弈的结果存在对双方都有利的纳什均衡(若d-a>f,则存在另一个双方都欺诈的纳什均衡),而如果将a+b-e和d-e都调整到一定幅度(如小于0),在信息比较充分、政府的惩罚是可信的情况下博弈将只存在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纳什均衡,经济主体将不再会有欺诈的动机
因此,充分的信息和政府惩罚的介入力度是诚信缺失事后治理成败的关键
总结
本文对诚信缺失治理的分析建立在传统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之上,强调经济}体是理性的,经济主体的一切行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参与市场博弈在此基础上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经济主体自身追求诚信的动力和外部约束和对经济主体的得益矩阵加以修改.从而达到诚信缺失的治理。理论上.如果这些措施的实行满足了一些必要条件:即采取的措施是尽可能完善的,惩罚机制是可信的,则从采取的措施修改得益矩阵的效果来看,能够取得预期的目的但现实当中,欺诈的动机是多方面的,经济主体的行为也不尽是理性的,因此,还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提高经济主体参与市场博弈的行为理性,培育良好的诚信环境,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GeorgeA.AkerlofTheMarket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Th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Vol.84,No.3.(Ang,1970),pp.488-500.
[2]张晓春。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
消费欺诈论文范文6
(一)中职生网上购物市场已经形成且潜力巨大
中职学校通常采取半封闭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确保教学和日常管理秩序。学生在有限的空间内对网络十分依赖,在网上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如服装类、鞋包配饰类、日化类商品,占整个消费类型的48.8%,网购已成为消费趋势。73.2%的被调查者有过网上购物经历,100%的被调查者表示若网购安全愿意尝试网购。
(二)中职生的网络消费需引导
在此次调研过程中73.2%中职生有过网购行为,网购在中职生群体中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由于中职生仍处在心理发展期,对社会现象的判别度不高,对于网购仅是一种求新或追随心态,存在盲目的现象。对此,应通过班会、讲座、教学内容渗透等形式进行消费引导。同时加强网络法律法规教育,教授中职生网购自我保护的措施,树立维权意识。
二、对构建中职校园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议
(一)利用学校资源,加强宣传力度
在学校进行宣传有着空间小、成本低、效益高的优势。对校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利用学校资源,通过张贴海报、校园广播站、赞助学生社团活动、公益讲座等途径直接面对学生顾客,在短时间内可以获得很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二)关注学生消费倾向,适当进行市场细分
中职生社会活动参与度较高,对他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倾向产生影响。从调研结果可以看出中职生在网络消费中关注的因素各不相同,可以利用这些因素的比例,对学生的消费需求进行细分。
(三)注重质量监督,提高购物效率
校园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过程中,需要建立一支高效的服务团队,在为客户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的同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监督、反馈机制,充分了解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体验和对店铺服务的意见。
根据调研结果,中职生选择网购的原因主要在于节约时间和价格低廉。在中职学校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人群[dYlW. NeT专业提供论文写作的服务,欢迎光临WwW. DYlw.NEt]地理位置相对集中的基础上要加强提高订单处理效率、确保货物无损等售后服务工作的开展。在规范经营的同时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口碑营销增强客户忠诚度。
(四)多形式互动,注重个性化
中职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青春期,叛逆心重、表现欲强,受社会流行文化的影响,崇尚个性。所以在校园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商品种类细分、店铺装潢、商品陈列等因素,还要将各种文化元素融入营销过程。通过与学生消费者互动,如学生代言人选拔、商品包装设计、广告策划、网店或实体店装修创意评比等活动,让学生在购物的同时寻找到展现自我、表达自我、交流自我的空间。
(五)建立企业文化,增强文化归属感
一个易于接受的企业文化,是促使消费者认同和反复购买的最有力的武器。中职生好奇心重、探索欲强,在人际交往中寻求认同感和归属感。校园电子商务平台源于校园,在满足学生消费需求的同时应服务学生,为学生提供个性展示、专业实践及创业的平台。因此,提出激发学生奋进的文化可以得到学生消费者的认可。
(六)提供法制服务,辅助学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