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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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论文

税收执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执法风险,就是具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收执法部门有一个安全的税收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的意义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今天这个受到纪律处分,明天那个受到法律制裁,将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果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执法风险,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也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确保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税收执法人员能够始终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税收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三、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是执法不严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依法治税,执法随意性大,疏于管理、、推诿扯皮、处罚不当、违法不究等行政不作为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未深入实地进行税源巡查,工作蜻蜓点水、敷衍了事,从而造成多起纳税人采取假停业、假转非手段偷税的事件,被群众举报后受到行政处分。

二是执法水平低引发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清,使用税务文书及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职责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细致。如纳税人的税款已缴纳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却未及时解除而造成执法过错。又如某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一名税务人员一时冲动拉下了动力电闸,使企业正常生产突然中断而造成经济损失,经行政诉讼败诉而被判行政赔偿。

三是执法腐败,被处罚。主要表现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等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乱拿商户的商品被举报受到行政处分;又如某税收管理员超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被查处。

四是执法不文明引发执法风险。表现为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恶化执法环境等问题。如原项城市公安局驻国税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协助某税务所工作时,因酒后出警被检察机关查处。

四、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

就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而言,笔者认为,分为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两个方面。

(1)刑事责任风险

所谓刑事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税收执法人员而言,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1、。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过去有“小小专管员,权力大无边”的说法,就是纳税人对部分税务干部越权执法行为的不满意看法。这种行为目前在极个别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一般是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检查纳税的情况,遇有征税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等。这部分人往往因为缺乏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求上进,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马虎行事。一时失足将造成千古恨。

3、索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有大有小、有轻有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索取纳税人钱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条香烟、一双皮鞋、一件饮料等,其结果就容易酿成大祸。这在一线执法人员中不敢说没有。

4、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税案件除了得到纳税人的好处不移交外,往往是因为纳税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或说情求饶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税务人员认为,只要补税、罚款能顺利入库便万事大吉,容易放弃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公安、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大量的涉税案件证实,如果没有税务人员的参与或出谋划策、,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行为又怎能轻易屡屡成功呢?其事实令人震惊,其教训无比惨痛。

6、、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征少征。

7、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以上这些错误的执法行为如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2)行政责任风险

所谓行政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应受到系统内部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风险。因此,行政责任风险主要包括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类型。

1、党、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5种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形式。

党、政纪处分虽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但却足于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运。如有一位税务干部,工作积极认真、工作业绩也很突出,就在上级考虑拟对他进行提拔重用的时候,该同志却不慎遗失了一份空白完税证而受到警告处分,同时上级也取消了拟对他认命的决定。

2、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很简单,就是让出现执法过错的人员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惩罚来刺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近年来,国税部门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并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管人”措施。《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这套机制的核心内容。它通过对每一位人员及每一个岗位的合理划分,明确了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照每一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工作任务的影响程度,设定相应的分值及款项。对应尽而未尽到的职责和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责任风险主要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五、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是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因此,国税部门在征管理念、执法体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六、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研究执法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平安国税、和谐国税、阳光国税、效能国税而展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防范执法风险、构建平安国税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国税人员的执法安全性。

(二)要摒弃“权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二是要求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四)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拍脑瓜、想当然,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三是税务人员要尽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四是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五)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税收执法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要强化税法宣传,做好行政协调,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纳税人或相关人员理解、支持、配合税收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或僵局,这不仅不利于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执法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国税,创建和谐国税,才能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执法论文范文2

【摘要】当前我国税案频发,而打击乏力。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税收执法体系特别是狭义上的税案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体系在衔接上存在脱节。必须从制度改革出发,在根本上改变当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一个完善、统一和高效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关键字】税收执法;税收司法;检查权;税务稽查局;税务法庭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越来越多地反映为税收上的矛盾。从近几年来看,我国涉税犯罪在总量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手段上日趋复杂化、隐蔽化;在规模上向着集团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涉税案件执、司法制度难以满足震慑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

一、当前税收执司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检查权设计不科学,造成涉税案件检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税收司法效力。

1.国地税两套稽查机构的存在,造成税案检查的口径不一,使税案检查缺乏严肃性。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我国的狭义税收执法主体可界定为稽查局,由于税收征管体系的特点,稽查局相应地划分为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这两套机构各自独立,行使对应税种的执法权。在实践中,双方很少相互合作、资源共享,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由于双方人员的知识构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资料等原因,可能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甚至相互矛盾,从而使后续的税收司法活动陷于两难地步。且双方各查各税,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税种合并计算,往往出现部分构成犯罪的税案在执法中认定过轻,未能及时追究刑事责任,降低了法律的刚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税案中的偷税比例计算为纳税年度的偷税总额除以应纳税总额,但如果一项偷税行为涉及多个税种,在应纳税总额的认定上是相当困难的。如纳税人采用账外销售的手段偷税,至少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而这两个税种分属国地税,如果各查各账,可能会出现分子过小、比例偏低的情况。且如果账外销售年度亏损,其所偷税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即同一偷税行为,其所偷税款却分属两个纳税年度,如何认定其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便成为一个难题。另外,国地税全部查处完毕,移送公安机关后才能合并进入司法程序,在时间上则会造成税案查处的迟滞。

2.税务检查权过窄,层次过低。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情况不断出现,致使《征管法》第54条税务检查权的列举过窄、层次过低,已无法适应新形式下打击涉税犯罪的需要。如电子商务、网络购销转让交易或网上提供有偿服务业务日益普及,而这种电子商务、电子邮件或经营软件是否可以检查在54条里却没有列举。此外,当前的大量检查归结为找账和找人两大关键:(1)对企业账外经营或设内外两本账的案件,关键在于找账,即找到账外的相关资料和暗设真账的内容。有时,举报人指明了这些资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围,但在检查中,如遇到纳税人不予配合,将藏有内账的柜子或房间上锁,检查人员则只能望洋兴叹。因为《征管法》只赋予税务检查人员“经营场所检查权”和“责令提供资料权”,而未赋予经营场所搜查权。即税务人员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只能检查纳税人提供的事项,对于纳税人拒绝检查或加以隐匿的经营资料或账册,税务人员无权强行取得。虽然征管法也规定了拒绝检查的处罚事宜,但与可能被查出几百万元账外经营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纳税人宁可被以拒绝检查的名义处以数万元的行政处罚。这就使上述两项检查权形同虚设。(2)对于大量的假发票案件关键在于找人,若不能获取相关知情人员的配合和及时羁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线索一断就成了悬案、死案。但现实的情况是除了公安部门协查的发票案件和事先提请公安部门介入,对于突发的假发票案件,税务人员只能眼巴巴地看着相关嫌疑人从容逃脱。

3.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无统一科学的账务检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档备查。这主要是指在检查过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内容,往往由检查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无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不仅使税务人员执法权有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一些应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或在查处过程中避重就轻,改变涉税违法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到涉税案件的查处。

(二)涉税犯罪日趋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税务司法力度相对不足。

从最近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来看,每年被查纳税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其中40%以上立案查处,每年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税违法行为的主体涉及各地区各行业。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涉税案件的检查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规定涉税犯罪案件应由税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的活动。上述决定在保持了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其与司法环节的脱节。

公安机关将税案检查归入经济案件侦查部门。由于公安经侦部门同时涉及对税务、金融、假冒、诈骗等各种经济案件的侦查,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化税案检查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案检查在专业上往往涉及企业管理、会计、商贸、法律、计算机和税收等多方面相关知识。而目前公安机关的人员构成则基本上为公安专业或转业军人,极少有经济、法律背景的人员,其直接结果就是公安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税收侦查权,对涉税犯罪予以有效打击。为弥补此缺陷,公安机关往往邀请税务机关检查人员配合,共同办案。但这种配合是临时性的,双方各有所属,意见难以统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当“二传手”,将税务稽查局查处完毕后移送的案件进行整理,移送检察院,根本无法发挥税务侦查权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额较大,如偷税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往往发生在当地的龙头企业中,这些企业与各级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公安机关的设置对应于各级政府,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因此,在对上述大案的查处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应查不查,或无限制拖延。甚至还出现被检查人在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完毕后,邀请公安机关重新取证,提供与原案卷相矛盾的证人证言,而公安机关予以全部认可,以案件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退回税务机关的现象。

(三)涉税违法犯罪的隐蔽化、团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凸现了税务司法专业人员的缺乏。

从当前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行为人已不限于单纯的隐匿销售,而是通过复杂的业务流程设计,规避税务部门的检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计支出、转移定价、虚造单据、转变业务交易性质等多种方式实现偷税行为的隐蔽化。甚至在一些会计、税收、法律等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仔细分析当前税法的空白点,结合高科技的手段进行。这就决定了涉税案件的大量争论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确认,业务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案件中,庭辩的焦点往往是纳税人在设计相关业务流程时,是一时疏忽还是故意为之。对于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推导,区分正常业务和非常业务,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法官具备相当的企业管理、生产经营、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今检察院、法院的人员往往偏重于法学专业,缺乏相应的经济专业素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难以把握准确的尺度。

二、构建完善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只在管理层面的修修补补,显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税务执司法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税案频发的现状。笔者认为,必须从制度改革出发,在根本上改变当前的各自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统一和高效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一)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独立于税务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实施对涉税案件的执法工作。

国地税分家的最初设想在于分清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征管,在划分收入财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作为涉税案件的执法来说,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收入,而在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将稽查局分为国、地税不仅无助于税收执法工作,反而产生前文所述的种种弊端。因此,要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应该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且税务稽查局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于同级税务局。可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效法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之下设置若干大区税务稽查局,在大区税务稽查局下设二至三级税务稽查局,全面负责对应区域内的涉税案件执法工作。

(二)在税务稽查局下设税侦处,赋予侦查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归并、衔接税收执司法程序。

目前我国税警设立的最大障碍在于管理上双重领导制的脱节和对滥用警察权的顾虑。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税警设立形式,即将有限的侦查权赋于税务稽查局的特定部门。该部门在管理上从属于税务稽查局,在行使检查权时比普通的稽查人员额外拥有营业场所搜查权、传讯权、逮捕权、移送检察权(上述权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机关)等,但没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枪支等)的权力。同时,借鉴以往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税检室经验,将有经济学(会计、税务)背景的人才充实到税案的公诉环节。将税务稽查局执法完毕的税案直接移送税检室,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税收执司法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归并,即税务稽查局在普通检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内部移交税侦处;侦查完毕后,确认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检察院税检室,进入公诉程序。

(三)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必要时按大区成立税务法庭。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对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司法培训、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税务培训或由税务、法律人员分工合作、组成团队。鉴于税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册会计师、法官组成的税务法庭合议庭。税务法庭的设立不应对应于行政规划,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机构的涣散、臃肿。而应根据地域、经济特征,设立综合性的法庭,一个法庭可以对应于多个税务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这不仅有助于对税务案件审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使相似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悬殊过大。

[参考文献]

[1]张小平.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J].税务研究,2001,(6).

税收执法论文范文3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存在争议与疑难的是,有权出售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不合格的纳税人或其他人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否是本罪主体,能否成立本罪关于这一主体构罪问题,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标准均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同一观点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非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者以及负责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种。又有人认为本条所说的“非法出售”行为人,既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售的行为,也包括其他任何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有人把本罪主体具体分类为四类人或单位:一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二是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三是非法取得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四是以其他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而持歧义见解的学者认为,在实践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笔者以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原则上包括有权出售的单位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无权出售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包括在其中。但是,在具体构罪中,这种犯罪主体未必均在非法发售增值税发票活动中均成立本罪。因为在我国刑法规范的税收犯罪中,除了一般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外,还特别对税务机关人员另行设置了税收职务犯罪,即刑法第405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这一规定属于税收职务犯罪的特别法,因此,在刑法第207条与405条竞合的情况下,必然优先于普通法,故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未必均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要注意刑法是否对某种特殊身份主体作了单独定罪的规定。上述第一种观点把本罪的主体所应构成的犯罪绝对化是错误的。上述第一种观点把税务机关滥用职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拘任何动机和目的,均一律认为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看法,是把税收犯罪职务主体的履行发售发票行为的构罪绝对化,是不顾立法的实际规范的一种错误认识倾向。而第二至第四种观点虽然不像第一种观点那样把税收职务犯罪主体的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绝对地定为本罪,但是,其把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认定为成立本罪,即把税务工作人员亦视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是欠妥的。而上述第五种观点把有权出售的税务机关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也是不妥的。首先,即第五种观点看,其把税务机关摒弃于本罪主体之外,则税务机关为自身利益或地方利益而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完全不受到刑法的管制,是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的。从近几年来发生的上百亿元的重大税案看,无一不是由税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如果不是税务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上百亿、数百亿的国家税收损失就不可能如此频频出现。因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是有严格规定的,作为职能机关应依照该类发票的管理规定,合法发售发票,以有效地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有的税务机关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的恶习作怪,随意降低发票领购资格,任意滥售发票,造成极大危害。如“金华税案”中的金华县国税局,为了引税,获取地方非法利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的一般纳税人,不经审查,实行“先上车,后买票”的作法,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泛滥成灾。“南宫税案”和2001年发生的更大的“潮阳税案”更是一个个滥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些行为均出自有权出售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如果不对这些滥用职权的机关追究非法出售发票的责任,则不能有效地制止这类犯罪的发生,故税务机关在此种情况下应成为本罪的主体。

也许有人会以为,将国家税务机关作为犯罪主体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只要有法律规定其实施的行为为单位犯罪,则任意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是不为怪。既然刑法分则已规定单位犯罪刑法第207条之罪的,就以罪治之,那么,税务机关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可以无条件地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任意一个税务局的犯罪行为代表的只是税务机关的一小部分,代表不了国家税务机关整体形象,因此,不存在不可追究的问题。实践中国家检察机关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什么税务机关不可以成为税收犯罪的主体呢因此,所谓税务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缺乏法律依据的担心是多余的。

然而,税务机关能否适用特别法定罪处罚呢﹖即适用刑法第405条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呢﹖按照第五种观点持有者的主张是应加以适用的。该论者认为,刑法第405条所指的“办理发售发票工作”显然包括而且可以说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不符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有部分是错误的。因为该法条所指的办理发售发票工作是由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来修饰的,而不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修饰的,因此,本条规定的只是税收职务自然人主体的非法出售发票行为,不包括单位主体。故如果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有权出售的税务机关所为的,则只能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能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以徇私舞弊出售发票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我们再考察税收渎职罪的本质就可以得到印证。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专有职务犯罪,其管制的是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忠实性,是对严重不负责任,亵渎国家机关尊严和威信的行为的惩治,国家机关本身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故单位犯罪行为,即税务机关实施徇私舞发售发票的行为只能由个别种类犯罪来加以规范,刑法第405条是无法管制的。同理,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也是不能成立的。故税务机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只能以本罪定罪科刑。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随意向不合格增值税发票领购主体发售发票就必然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呢﹖笔者以为,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既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中,可以成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主体,那么,我们在适用刑法惩治这一发售发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就要注意考虑其行为符合哪一个犯罪的主观特征,如果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基于徇私舞弊的主观动机的,则行为人的发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应成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发售发票的行为动机是基于对自己工作的不满意,或者对税务机关领导的不满而为的,则行为也直接适用个别法的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另外,如果出售行为人是与领购非法人相串通而发售的,则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的共犯。但是,这种有特殊身份主体的共犯,尽管是实行犯,只要行为的实施是利用了职务之便的,则亦不能与不法发票领购人一起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发票领购人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起成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或者应当分别定罪,即税务机关人员成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而发票领购人成立非法购买发票罪。关于这种定罪的根据,本文第2个问题将专门论述,此处不赘。

二、共犯的构成争议问题判辨

1.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明知购买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的,仍然向其出售的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的情况,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上可能有两种故意形式。一种是直接故意出售,另一种是间接故意出售。对于这两种故意心理状态,是否均认定其成立共同犯罪呢﹖这是需要认真判辨的。

笔者以为,行为人在直接故意状态下成立片面帮助犯,应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而不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个非法出售发票的实行行为,而上述行为人除了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外,更重要的还有故意帮助购买人,为其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心理状态。因而,该行为人不仅存在了非法出售发票的故意,而且同时还具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和客观上为虚开发票的行为人提供了犯罪的帮助。这符合了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2)片面帮助犯作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是共同犯罪者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协议;其次,只限于一个共犯知道另一个共犯者的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而协力于该犯罪。而上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明知购买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如果此时行为人对购买人的虚开行为存在希望态度,即希望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赚到更多的钱,而对其非法出售十分有利,于是,有意便宜出售,暗中帮助购买人,促使其多虚开而多购买,形成恶性循环。但是,这些心理态度却不为购买人所得悉,不知其有意从中帮助,故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及其所赖于存在的心理状态,符合了片面帮助犯的构罪主观要件。(3)行为人的非法向购买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是为虚开发票的行为的提供便利、加速虚开行为完成的帮助行为,不与实行犯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因而,符合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的片面帮助犯的客观特征。

理论上有人不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并对承认片面共犯者的主张视为“客观归罪”。我们认为,否认“片面共犯”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否认片面共犯理论,则很难把片面帮助犯与犯罪联系起来,也很难得出片面帮助者构成犯罪的结论。

对于持第二种心理状态的人,即明知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但对此放任不管,仍然非法将增值税发票出售的,是否成立片面帮助犯﹖笔者以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希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生,只有十分特殊的情况下,才可由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因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见的,它们不过是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况,故司法实践一般不认为放任形式的故意罪过成立片面帮助犯。但是,值得强调的是,这里对间接故意不成立片面共犯只是一般的,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由这种故意罪过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刑法理论上对故意罪过形式不同不成立共犯的情况的认识,只是对故意和过失的不同罪过性质而言,同一罪过形式,仅是意志因素的些许差异,不是排斥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有的论者认为,从主观方面看,出售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购买人对犯罪结果持希望态度,是直接故意,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是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对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误解。因为构成帮助犯,从主观上看,希望或放任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结果发生,均是成立的。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有无互相的意思联络,并非成立帮助犯的必要条件,只要帮助犯与实行犯有共同的故意罪过,即使是故意的内容有差别,也无碍于共同犯罪的成立。

当然,在这里,肯定间接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并不是说承认了行为人明知购买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而仍然将增值税发票非法向其出售的行为成立片面帮助犯,而只是特殊构罪情况而言的。因为司法实践中犯罪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如果不从实际出发,统统把明知实行犯要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向其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认定成立片面共犯,就有可能滥用片面帮助犯的理论,随意扩大了片面帮助犯的范围,使得一些本来不符合片面帮助犯的行为,以片面帮助犯对待,这于司法实践是有害无益的。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增值税发票是用于虚开,仍然向其出售,放任其危害税收发票管理的结果发生的行为,不宜以成立片面帮助犯而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只能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不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人共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罪质判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共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与不法人串通以了售牟利为目的而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为不合格主体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为帮助他人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人认为,上述两种情况的行为人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论处。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对此观点持有人认为其行为成立共犯关系是不反对的。但是,对这种共犯关系主张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却持异议。首先,上述两种行为不管是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而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好,还是帮助他人也好,行为人在主观心理态度上均是徇私的。因为上述两种情况行为人以牟利而非法出售发票是为私利的主观动因,而第二种情况以帮助他人而非法出售则是为私情。根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可见,上述种种行为应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均符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特征。

其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由特殊主体构成。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发售发票是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因而是职务主体之犯罪。按照前面的论述,职务主体实施的利用职务的犯罪,成立的应当是职务犯罪,而非其他普通主体所成立的犯罪。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出售牟利或以帮助他人为目的而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只能成立职务犯罪。在判辨其罪质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正视税务人员正是利用了发售发票的职务便利这一点,而只依其行为的客观表现手法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形式的同一性,而忽视其重要差别。特别是由此而得出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论处的结论。

再次,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不必然在同一定罪论处。依一般原理,共同犯罪是应同罪同罚的,但是,居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某种由特定主体实施的共同犯罪,只能按身份犯的罪质定罪,而不能按非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一点是有司法解释所能证实的。如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可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实施的犯罪不能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性质定罪。从上述税务人员与他人共谋以出售牟利为目的或以帮助他人为目的而非法发售发票的行为看,是利用了税务人员的发售发票之便利条件,因而,依刑法和司法解释最多只能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共犯论述。

第四,如果税务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以出售牟利为目的的,而分工合作,各自实行犯罪行为的,则也不能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论处。即双方共谋后,外部人员以虚假材料申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税务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售发票,利用了税务人员的特殊身份便利,各自实行了犯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税务人员基于特殊身份而不能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外部人员的实行行为亦非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两者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沾不上边的,更何谈依此罪的共犯论处呢。

税收执法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建设和谐税收执法公正服务规范

同志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要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税务部门,就是要不断推进和谐税收的建设。

一、建设和谐税收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和谐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财力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征管筹集财政收入,参与社会收人分配,可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可以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等。因此,和谐税收建设得如何,税收征纳关系怎样,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

(二)建设和谐税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税收事业与税务人员全面发展等问题。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涉及和谐税收问题。

(三)建设和谐税收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发展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逐步树立起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基层建设;推行以能定级、以岗定责、岗能匹配、绩酬挂钩、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单位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构建起科学的税收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设和谐税收的内涵

(一)公正执法。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家制定的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发展、救灾防疫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销售农产品和扶贫开发等方面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缓解就业压力,推动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既不“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也不能有税不收。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避免因税收执法不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诚信服务。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健康良好的征纳关系。坚持税法公开、透明,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促使市场主体在现代市场体系中平等竞争,使经济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实现最优。方便纳税人办税,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为纳税人提供法制、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

(三)科学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征管工作,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实现税收管理制度的标准化。按照精确、细致、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廉洁奉公。坚持廉政教育先行,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深化税收改革,完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体系,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保证。加强监督制约,规范税收权力正确行使,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团结奋进。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倡导与人为善、和衷共济、平等友爱、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使和谐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成为税务干部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从严治队.推行能级管理.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倡公正执法、热情服务、规范管理、团结协作的税收文化,形成团结奋进的税收工作氛围。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建设和谐税收的举措

(一)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一是助推经济发展。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二是支持社会进步。落实好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农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就业、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依法组织税收收人。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人原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财力支持。

(二)推进依法治税,营造法治公平竞争环境。一是严格税收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加大评议考核和奖惩力度。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偷税、骗税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公平,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维护社会正义。

(三)优化税收服务,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一是树立现代服务理念。做到纳税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由有偿服务向无偿服务转变。二是健全纳税服务制度。完善税务公开制度,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及纳税人办税事项全部公开;完善服务责任制度,公开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时限标准,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完善服务便捷制度,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简化办税环节和程序,提供多种办税途径。三是优化纳税服务方式。按照深化“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信息化,探索预约服务、办税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通过语音电话、网络等开展征纳双向互动服务。

税收执法论文范文5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以早谋划、早部署为原则,打下良好的税收工作基础

一是层层分解落实税收目标,责任到单位,任务到人头,实行了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科室挂分局责任制;立足抓早、抓紧、抓细、抓实,从年初抓起,从每月抓起,毫不松懈地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二是实事求是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定期召开税收分析会。认真查找了税收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原因,提出了增收建议,增强完成全年任务的信心和决心。

三是以税收收入和征管质量为重点,挖掘税源潜力,以市局“架梁立柱,固本活源”要求为目标,夯实税基,培植税源新增长点,不断扩大收入规模,增加收入总量,提高征管质量,努力完成收入任务。

(二)大力组织税收收入,顺利实现“双过半”

一是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确保收入质量。在组织收入工作中,认真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的原则。

二是加强户籍管理,全面拓展税收监控的管理面。建立健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各类生产经营者信息,防止出现漏征漏管;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完善个体工商户电脑定税,抓好征免临界点纳税人管理。

三是抓好税基管理。认真做好应纳税行业、企业应税收入的核查工作,准确核实税基,摸清税源,进一步加强对非正常经营、专卖连锁经营、跨区域经营、直销代销等的监控;认真对企业财务数据和重要经济指标进行收集,深化数据的分析利用,统筹开展各税种评估管理。

四是着力抓好欠税管理。深化欠税分析,加大陈欠清收力度;不断增强防范新欠的预警能力和清欠能力,严防新欠形成,努力把欠税遏制到最低程度。

今年以来,国税收入面临众多不利因素,收入形势依然严峻。我局始终紧扣组织收入中心,牢固树立完成收入任务的信心和决心,不断增强职工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落实“挖潜力找收入、精征管要收入、强稽查补收入”等措施,顺利实现了季度开门红、半年“双过半”。截止6月20日,我局1-6月税收收入累计入库2700.67万元,完成我局年度计划的53.27%,快时间进度3.27个百分点。通过采取一系列增收保收措施,有效弥补了政策性减收364万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收47万元,企业所得税减收317万元)造成的收入缺口。“两税”收入累计入库2130.17万元,同比增收700.78万元,增长49.30%,快时间进度3.25个百分点。“其他税收”累计入库570.5万元,同比增收322.21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3.28%,快时间进度3.28个百分点。一般预算收入入库394.03万元,同比增收92.45万元,增长30.65%,占县府年度计划的54.73%,快时间进度4.73个百分点。

(三)夯实税收征管基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征管质量指标。按川国税函59号文及遂国税函18号文相关精神,根据省局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数据,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我局税收征管质量。在每个月的局务会上对上月征管指标情况作出说明,与相关科室及税源管理单位研究讨论提升征管质量指标的各项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征管工作任务,并纳入目标考核,征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是初步制定税源管理专业化方案。根据省市局要求,为加强税源管理,促进征管转型,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从国税的现状出发,结合我县税源结构及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了《县国家税务局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实施方案》,提出了以信息管税为依托,建立跨层级、跨部门,纵向互动、横向联动、整体协作的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

三是积极组织,做好组织机构代码比对工作。为加强税源监控,更好的组织税收工作的实施,也为了向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县局组织各税源管理单位对组织机构代码差异进行了比对,其中处理未登记信息1166条,共享信息392条,错码信息23条,重码信息36条,并在比对的过程中在发现了一些漏管、已注销或查无下落的企业,为我局加强纳税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服务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认真完成新版发票换版工作。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对现有发票进行了清理,并将库存中停用发存按照市局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启用新版发票以来,通过简并票种、压缩手工发票,有效地适应机打发票的使用和网络在线开票的推广,为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实现由“以票控税”转为“信息管税”奠定了基础。

(四)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全天候”服务,扩充服务方式,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咨询服务、告知服务、专项服务、提醒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努力把办税厅建成“纳税人之家”。

二是积极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指导,提高银税协议签约成功率。截止到年6月15日,个体签约成功356户,其中双定户签约通过354户,占达起征点户数的55.22%;共计扣款成功1376户次,扣款38.24万元;每月通过短信平台,做好税款征收期纳税提醒服务工作以及税法宣传工作,并利用短信平台发送节日祝福,政策提醒等,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三是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今年我局围绕“和谐税收·魅力”税收宣传月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先后开展了隆重的启动仪式,启动仪式上,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金兵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县人大副主任陈德政、县政协副主席李发扬等县领导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启动仪式,工商、财政、公检法司等部门及社区、纳税人代表、中小学学生社会各界群众2000余人,组成了象征税收宣传20年的20个方阵参加了启动仪式。全县纳税10强代表郑重承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魅力”;税务人员宣誓“依法征税、优质服务”。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整个宣传活动得到了各级媒体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四是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全面开展岗位技能、公务礼仪培训,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服务行为,注重服务技巧,提升服务形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服务行为,优化了服务手段,全县国税系统普遍树立依法服务的观念,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行风建设。强化内部效能,我局严格上下班、着装等纪律,推行局领导轮流带班制度,加大对效能建设情况明查暗访力度,在全局形成以遵章守纪为荣的良好氛围;提高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效率,切实加大了行业纠风力度,通过开展税务执法监察、专项清查、初核、治乱减负等途径,重点查纠了以税谋私、以税挤费、税收政策不落实、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杜绝了各类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不正之风;坚持聘请行风特邀监察员,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大整改力度,从而畅通了行风监督渠道,赢得了社会各界对国税工作的好评。

(五)坚持依法治税,税收法制环境不断完善

一是加强依法行政,完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工作。我局将依法行政纳入重要议程,及时成立或调整了县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切实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工作“四落实”。同时将依法行政、“六五”普法等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了全局干部职工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做到了“三纳入”;以税收改革为动力,以推行规范的执法责任制和“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单位”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是认真开展专项工作,确保专项任务的完成。认真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组织学习《遂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要求我局行政处罚案卷必须按照标准进行行政处罚,使我局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年上半年共计享受税收优惠的户数786户,其中企业36户,个体750户;优惠金额321.7万元,其中增值税69.7万元,企业所得税252万元。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95个,免收办证工本费1900元。同时定期清理优惠软件中的数据,及时对垃圾数据进行了修改,上半年共清理55条未申报信息;大力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利用“税收宣传月”活动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按照年度“六五普法”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六五”普法教育工作,举办“六五”普法学习6次,参加学习人员达400余人次。

三是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落实领导责任,全面掌握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定期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按照法定时限及时负责地签署法律文书,推动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讲座制度;积极协助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是严格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全面提升税收执法能力。认真组织开展了年度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对我局的执法工作进行了日常监督,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了税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制定了我局年度税收执法检查方案,明确了年度我局执法检查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法,加强了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

(六)不断推进廉政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年工作规划》,按照省局“13131”基本工作思路和总体策略,全面落实惩防体系,加大源头治理工作力度,化解潜在风险,实现了“四个确保”、“三个安全”、“七无”、“三零”目标,较好地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二是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下发了《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在全县国税系统内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分工负责制,并纳入目标考核,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与税收工作同步发展,整体推进,保证了落实。

三是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优良传统、廉洁从政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突出抓好《廉政准则》及总局三个配套文件的学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拓展廉政教育的形式和领域,建立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三早”预警机制。

四是深化“两权”监督。加强对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局党组重要决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的监督检查,结合重点企业征管服务质量综合绩效评估;开展督察内审、执法监察、定期走访和“跟班作业”等,加强对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税收定额调整、停歇业管理、普通发票管理、滞纳金罚款征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继续推进政务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干部选拔、财务管理、政府采购、“三公”费用管理等过程的监督,规避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风险,确保干部不出问题。

五是继续推进“读书思廉”活动。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突出抓好活动与党的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政风行风建设、业务工作的结合,在抓好读书思廉“三三六”基本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领导上廉政党课,廉政文化征文、读书思廉心得交流与评比、廉政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广读、深思、精修,在“思廉”、“修身”、“践行”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力。

(七)以人为本,不断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

一是狠抓班子建设。根据年初拟定的年党组中心组学习安排意见,按月组织中心组学习,通过深入学习,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理论学习的深化和班子能力的提升,强化班子理论武装;积极开展争创“四好班子”活动,推动班子建设不断上台阶。制定了年度计划,确定了创建目标,明确了基本标准及要求,紧密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不断丰富和充实创建内涵。

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以第十个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教育月”为契机,开展了以“加强社会公德,塑造诚信人生,构建和谐社会,争做文明公民”为主题的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和各类道德实践活动,进一步营造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社会氛围;做足做细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到慰问对象家中、病房、征管第一线,亲切关怀他们的生活、学习、身体等情况,并送去了组织的问候。共走访慰问在职及离退休职工21人次。深入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加强领导干部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消除误解和隔阂,营造了和谐共事的氛围;切实抓好日常基础工作,加强日常管理,不断夯实人事工作基础。

三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积极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面实施干部能力培训工程。通过全员读书、人人上讲台、岗位练兵、视频讲学、网上学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干部在岗培训活动,大力构建“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一体化”的干部在岗培训工作格局。上半年来,组织“1+X”学习提升学习小组开展学习活动6次,完成市局视频讲学任务2期,送培78人次参加各类培训,其中:“361”培训18人次;岗位履职能力提升培训3人次;组织视频讲学学习7期,培训人员300余人次。

(八)文明创建工作持续开展

按照“巩固、规范、创新、提高”的要求,深化文明创建工作,大力开展树文明新风活动。

一是继续做好“巾帼建功示范岗活动”,成功创建全国巾帼文明岗。组织开展学先进活动,并结合部门实际开展了优质服务竞赛月活动。“三八”节期间,积极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创建活动,“清明”节组织部分党员开展缅怀祭奠革命先烈活动,向旷继勋烈士敬献了花篮,参观了烈士纪念馆。组织开展文明执法、诚信纳税宣传教育等系列活动,深入创建活动内涵,我局办税服务厅创建工作得到省、市妇联和上级局的充分肯定,实现了一年一台阶,二年成功创建全国巾帼文明岗目标。

二是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基本知识学习活动。在我局行业网学习天地专栏上刊载评论文章《大力实施公民道德教育》,转载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职业道德应成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等相关内容。同时,还将《文明市民读本》、《机关工作人员文明礼仪手册》在各单位之间进行“读书漂流”活动。

三是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人居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文明行为习惯。县局还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以“创省级文明县城?我们在行动”主题的实践活动,60余名国税干部到街头、进小区拾垃圾,把建设美好家园付诸于实际行动。上半年我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获得上级好评。

四是深入推进志愿者服务活动。除积极参加全县范围集中开展的活动外,我局志愿者服务分队还到敬老院开展帮孤助残、爱老敬老等社会公益活动,利用“六一”到新星乡小学看望留守儿童,并送去了价值近1000元的学习用品。

五是积极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县局积极收集书目,利用行业网刊载了《保卫延安》、《红岩》等十大红色经典书籍,引导干部职工多读书、读好书。

六是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为贫困学生、“留守学生”服务的道德实践活动。同时,在干部职工子女中开展了给家长一封信活动。

七是认真落实计生“三结合”工作,完成了40户帮扶任务。

(九)深入开展税务文化活动。

一是利用重大节日,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与县局工会一道开展了迎新春游园活动、“五一”游戏竞赛活动,增强队伍凝聚力。

二是继续打造国税文化园。制定了《县年国税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对国税文化小区基础设施进行了升级再造;坚持以小区为平台,组织职工和居民,开展了“迎新春”工会活动;继续组织开展学习、创作、鉴赏、展示廉政书法的活动;健全小区阅览室管理制度,进一步丰富藏书种类和数量,开设廉政图书专柜,供干部职工及家属借阅;定期更换小区知行苑展板和书画长廊展品,不断丰富小区廉政文化内容,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继续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召开了家属座谈会,评选表彰“五好家庭”和“助廉先进”各5名,教育干部家属当好“廉内助”,共建和谐清廉的国税家风。

三是组织职工参加国税系统各类税务文化活动。组织3名职工参加全市国税系统纪念建党90周年“党旭国遂”歌咏比赛活动,1人活动了一等奖;组织2名职工参加全市国税系统纪念建党90周年“党旭国遂”征文朗诵比赛活动;组织职工参加全市国税系统纪念建党90周年“党旭国遂”小品比赛活动,取得了三等奖;组织老干部参加全省国税系统退休干部书画摄影诗文作品征集活动,目前征集诗词13首。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总结上半年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是税收政策性减收,税源不足导致收入压力增大,收入形势十分严峻;

二是对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分析研究得不够;

三是干部职工综合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能力教育培训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职工工作积极性还需要得到有效的发挥;

四是执法风险和安全意识不强应引起高度重视;

五是税收经费严重不足,一定程度影响到我局税收工作正常开展。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税收执法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字: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目标管理团队作业质量循环管理责任感

所谓税收管理员的执行力,是指税收管理员贯彻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完成预定工作目标的操作能力。本文通过分析影响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的主要因素,提出目标管理、团队作业、质量循环管理和强化责任感来提升税收管理员的执行力。

一、当前影响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1.职务内容多,管理的重点不明确。目前基层税收管理员承担的职务内容非常多,户籍管理、资格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以及上级布置的各类事项性工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税务部门几乎所有的工作事项和涉税行政责任都向基层管理员倾泄。同时,基层单位税收管理员普遍紧缺,动辄人均管理几百户纳税人,同一业务重复处理量也很大。因此,我们经常发现税收管理员手上同时在处理十来件毫不相干的不同事情,不知道该以哪一件事情为重,最后应付了事,影响了执行力。

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信息化管理的手段难推进。以信息化为依托的税源管理是我们的发展方向。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和职业技能偏单一,在征管一线的一部分税收管理人员已无法满足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虽然后续培训不断在加强,但管理员队伍年龄趋于老化,缺乏工作的激情和热情,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无功无过心态的人仍然存在,在日常工作中表现为随波逐流,应付心理强。目前税收管理员中能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源分析并进行纳税评估的不多,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查账的,仅占税收管理员总数的40%;两者都不具备的占20%;余下的40%税收业务水平都不高,多数人不具备应用信息化系统进行税收管理工作的能力。

3.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激励措施不足现象并存。目前基层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评价内容过于笼统、量化的绩效考核少;二是考核的方法不够科学,目前税收征管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的多项考核指标和过错行为,只能解决税收执法中的程序、时限、权限问题,不能有效地反映税收执法过程的全貌,在现实的税源管理过程中,特别是纳税评估等深度管理过程中,税收管理员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考核激励先进的效果不明显。考核结果只对个人经济起一点很小的作用,与职位升降、评先评优挂钩不明显,税收管理员对考核结果不重视,一些考核采取“扣分制”,甚至出现多干多错的反激励现象。

二、强化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的建议

1.实施目标管理,突出管理员工作重点。(1)目标管理的概念。目标管理(ManagementObjectives,简称MBO),它是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提出的一个很有影响力的管理学概念,他认为管理首先必须确定目标,管理人员应该而且能够在目标的指引下控制好自己的成就。目标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使人们用自我控制的管理来代替受他人支配的管理,激发人们发挥最大的能力,把事情做好。(2)目标管理的优点。目标管理与传统管理方法相比有很多优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责任一目了然;二是有利于管理员找到工作重点;三是有利于调节人们的工作强度。(3)目标管理的具体应用。目前,县(区)局对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已有目标考核,我们认为必须将基层税源管理单位的目标进行有效分解,转变成各管理员团队以及每个管理员的分目标,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可依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对管理员团队或管理员个人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例如税收计划任务、征管质量指标、依法治税水平指标都可以按照各管理员片区的税源构成进行分解成分目标,按年下达,分季考核。

2采取管理员团队作业,融合不同素质管理员的共同力量。鉴于以下原因,本文认为管理员应采取团队作业:一是现行管理员队伍年龄趋于老化,一部分年龄较大的税收管理员不具备应用信息化系统进行税收管理工作的能力;二是新充实到管理员队伍的大学毕业生缺乏实际的管理经验;丈是自由裁量权等行政执法权在团队作业时能够相互制约。(1)团队的人员组成。团队中应该包含多少位成员?人员结构如何配比?按照国际管理经验,团队人数通常最多不超过五六个人,三到四个人效果最佳(管理的实践),结合工作实际管理员团队可以采用人制:1个税收分析员和3个片区管理员。(2)团队成员的职责划分。将现行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做进一步细化分工:税收分析员负责辖区内税收分析管理和纳税评估管理,并对组织分配的事项性任务按片区进行分解落实和汇总上报;片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户籍管理、资格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税源分类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日常性管理,并对辖区内税源的纳税评估负协办责任。(3)团队的运作方式。每一位团队人员都对团队的目标任务负责,大家集思广益,但负责的领域各有不同。税收分析员应加大综合征管软件V2:0信息资源的应用,加强对税源监控分析和税收征管质量深度分析。通过开展税负、税收弹性和同比、环比等趋势分析,研究地区税源发展情况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3引人质量管理的“戴明环”,强化管理员的7一作质量监控。PDCA循环是能使任何一项活动有效进行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在质量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PDCA四个字母所代表的意义如下:(1)P(PLAN)计划。计划包括确定方针和目标以及制定活动计划。(2)D(DO)执行。执行就是具体运作,实现计划的内容。(3)C(CHECK)检查。检查即对改进的效果进行评价,用数据说话,看实际结果与原定目标是否吻合。(4)A(ACT)处理。对总结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理,肯定成功的经验并予以标准化,或制定作业指导书,便于以后工作时遵循;也要总结失败的教训,以免重现。对于没有解决的问题,应提出给下一个PDCA解决。

PDCA的特点是大环套小环,企业总部、车间、班组、员工都可进行PDCA循环,找出问题并寻求改进;阶梯式上升,第一循环结束后,则进人下一个更高级的循环;循环往复,永不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