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障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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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障论文

卫生保障论文范文1

伴随当前培养单位招生规模的逐年扩大,研究生生源质量良莠不齐,研究生教育的整体质量也出现了下滑的趋势,导致其学位论文的质量不能令人满意。优化生源结构和提高生源质量,是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前提。为了吸引优秀生源,加强招生单位的软硬件建设,培养优势学科势在必行;同时要到重点高校、重点学科点大力宣传,广泛吸引优秀本科学生报考;提高研究生复试的有效性,加大复试权重,推进多元化的考核方式,注重考察考生专业素质和科研能力。除了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制度以外,已经有一些211、985高校开展了暑期夏令营活动,通过在本校开设学术讲座、参观实习等方式开拓学生的视野,同时也可以考察学生的科研动手能力和论文写作能力,从中选拔优秀学生储备研究生生源。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引导和指导作用,是影响研究生学位质量的关键因素。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导师遴选制度,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必要条件。在制定遴选条件时,要采取原则加灵活的方式,对于科研能力强、成果较多、经费充足、责任心强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放宽职称、工作年限等要求。同时合理引进校外导师,鼓励联合其他科研、企事业单位,吸纳在本学科内有一定学术造诣和影响的科研人员到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中来。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中,导师是总设计师,是第一责任人,在论文开题、中期进展、成果总结的过程中要悉心指导、严格把关。在论文成型过程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和修改建议,在最后定稿时还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是系统进行科研工作的起点,也是对研究生进行创新能力培养的关键。选题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学位论文的质量,甚至关系到论文的成败。导师应根据前期预实验情况和科研经费能力加强引导,尽早为指导的研究生明确研究方向。正确指导研究生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步骤。上级主管部门也要敦促学生提交开题报告,组织同行相关教师和专家参加研究生开题答辩。这样既可以在答辩过程中了解行业相关前沿,又可以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实验修订方案,避免学生走弯路、走老路,尽可能提高研究生实验效率。

中期考核是在学位论文进行到一定阶段后对实验进度和论文撰写过程的检查,也是对研究生和导师的一种潜在督促。通过中期检查可以检验实验是否按照预期方案进行,了解作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哪些问题和困难。中期检查也应由本专业的相关导师、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研究生的论文进行检查,并对前期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提问或进行指导。最后小组成员讨论后得出中期检查的结论。此过程既对研究生截至此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下一阶段的论文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

已通过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待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后,可以进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阶段。撰写学位论文是对整个研究生科研工作的总结,具体包括:文献综述、实验目的、实验手段、实验数据、结果讨论、应用前景等多个方面。论文完成后需要同行专家的评阅认可才能参加答辩。论文评阅人对于论文提出的建议与意见也对作者在答辩前最后一阶段修改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多培养单位现在都采取“双盲送审”制度,即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要隐去导师和作者的姓名,由学院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学科、专业及论文研究方向寄送给校外同行相关专家,同行专家不受外来因素干扰,用学术研究的眼光客观地指出论文的优缺点,能公平公正的对论文进行评阅。这样对提高学位论文质量起到了鞭策的作用。

通过论文评阅准予答辩的研究生论文,即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的组成应交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答辩委员的学术水平,也可以避免导师之间的亲疏关系影响答辩的公正性。答辩结束后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会议审查内容包括:论文授位申请手续、论文答辩组织与材料、学位申请材料(授位要求的论文、专利成果)、论文质量(水平、工作量、格式)等。学位分委会对学位论文建议授予学位的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通过的学位论文再报上级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核;投票不通过的不予授予或延期授予学位。

学位论文质量的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除上述环节以外,还应辅之以一些保障措施。有些学校已经引入论文机制。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送审前必须通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在操作过程中,各培养单位应制定出相应的操作细则。针对不同学科特点,制定出全文及各章节的重合率上线;或对于第一次未通过文献检测的论文是否给予修改后二次的机会等等。

综上,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整个研究生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构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对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这需要在实践中调动研究生、导师和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

卫生保障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农村,卫生资源,配置

 

1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的特征,包括医疗资源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享有与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平衡,致使城乡差距日益增大。虽然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形成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对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城乡差距仍然过大。如何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合理配置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城乡卫生的均衡发展,让农民也能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样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全面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

2卫生资源配置的内涵

卫生资源是社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占用或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总称。卫生资源配置是指卫生资源在卫生行业(或部门)内的分配和转移(流动)。其有两层含义:一是卫生资源的分配,称为初配置,其特点是卫生资源的增量分配;二是卫生资源的流动,称为再配置,其特点是卫生资源的存量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的内容主要有卫生机构的设置、医院床位、卫生人力、卫生设备和卫生经费配置等5个方面。

3安徽省农村卫生资源配置的现状

近年来,安徽省政府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其效率和效益,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不断加强对农村地区卫生资源的投入,使得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方面有了显著改善,农村卫生资源总量不断增长。2005—2009年,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数量共增加0.2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持续增长毕业论文ppt,已由2005年的614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4651.7万人,增加了4037.7万人;截止到2009年末,新农合参合率已达到93.57%,有效地减轻了农民就医的经济负担,改善了农民的就医状况,提高了农民健康水平。

在村卫生室总量方面则呈递减趋势,且减幅比较明显。2005—2009年间村卫生室数量由2.3万个,下降到1.9万个,共减少0.4万个。究其原因在于近年来在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方面,安徽省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结合各地的乡镇区划的调整、交通条件的改善和农村卫生资源的现状,调整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对原有的村卫生诊所进行了整合中国。并按照《安徽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求,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因此,近年来在村卫生室总量方面有所下降(见表1)。

表1 2005—2009年安徽省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情况

 

年份

村卫生室

(万个))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万人)

农村有医疗点的村

占总村数的比例(%)

参加新农合人数

(万人)

参合率(%)

      2005

2.3

4.7

95

614

  2006

2.2

4.6

96

1384.8

  2007

2.1

4.4

96

3602

85.7

  2008

1.9

5

96

4523.9

90.12

  2009

1.9

4.9

96

4651.7

卫生保障论文范文3

医疗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问题,运用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构建已经探索了若干年,国内学者也对该制度的进行了比较深刻的研究,但在法律视野下的制度建设却鲜有提及,笔者拟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概述

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4》指出,我国目前城市贫困人口约有5000万人,而且这个数字正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同时,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医疗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无经济能力但患病的城市贫困人群进行的专项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民政部门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之后,为从深层次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因病致贫和看病难等实际困难而推出的一项新的社会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所要救助的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贫困人口,因此,有必要对“城市贫困人口”这一概念加以明确。“城市贫困人口”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贫困户,城市贫困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城乡人口的迁移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而产生的。致贫原因主要有:第一,社会经济因素,即人口基数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收入差距加大等;第二,社会保障覆盖低,我国目前由于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资金筹集、管理体系的构建等方面还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第三,自身因素,该部分人群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工资收入低,小病不及时就医,拖成大病,使得贫困容易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二、法律视野下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保障了困难人群的最低医疗需求,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人权的精神;另一方面,该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社会和谐。但该制度从实施之日起,就面临着很多困境和难题,从近些年来的实践来看,该制度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现从法律的视角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不完备

我国目前既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也没有《医疗救助条例》,至今我国的城市医疗救助的许多工作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只能依靠相关部门的规定或政策来确定,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规范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了医疗救助实施的效果。同时,一旦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出现违法行为,当事人难以从法律层面得到保护和救济。

(二)现有立法层次低

为了应对医疗救助立法上的“空窗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来进行指导,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关的医疗救助的政策。从效力层级上来看,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内容效力还较低,难以做到全国范围内的遵守和执行。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则随意性较多,导致各地的操作实践大相径庭。

(三)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已有规范性文件在医疗救助制度的构建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其中有些医疗救助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医疗救助的筹资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救助范围和救助模式等都不够健全。如各地在医疗救助的实施过程中一般遵行的救助模式是“事后救助”,即患者预先筹集足够的医疗费用才去医院看病,治疗过程结束后才能到相关机构报销。这种医疗救助模式使救助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多数发达国家选择的“事先救助”的模式,即预先确定受助者,在其治疗疾病时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同配套机构直接结算,具有受助者事先垫付全额医疗费用、再向医疗服务机构报销结算的突出优势,能够有效防止低收入者因无能力垫付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拖延治疗、贫困加剧等恶性循环的发生。[1]

(四)医疗救助的法律监督有待提高

医疗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在具体构建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各地救助标准不一,致使操作实践的随意性很大,同样的救助对象得到的救助程度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与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以立法为主导的救助体系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样,对于医疗救助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鲜有谈及,没有明确医疗救助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尤其是监督机构享有的职权和措施,这使得救助程序的公正、有效等原则大打折扣。国内部分省市对于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对于如何进行问责、如何加大监督都还未细化。

三、从法律的视角完善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救济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和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城市弱势群体给予帮助,更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强制性规定、执行和监督。

从首次提出在我国范围内建立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到现今已经过近十年的探索,但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仍处于构建初期,采取的是以政策为保障、以行政为推动力量的发展模式,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序较低。虽然各省市以围绕医疗救助立法为主干,对救助执行、救助程序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法律责任等都有了一定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的探索实践,但城市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仍需进一步完善。笔者综合国内学者的建议及自身的 思考拟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推进立法进程

在缺乏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医疗救助在具体制度乃至运行模式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并呈现出明显的地方特色和区域色彩,从而不利于统一制度的形成。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加快立法是医疗救助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是国务院下发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在结合自身省市的实际情况下作出的规定,这两者的法律效力较低无法进行统一的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且在实践活动中的指导也还没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推进《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内容。为确保贫困人群医疗救助能够健康、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要把建立确保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政府在卫生领域的责任和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肯定下来,这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2]我国目前立法环境已然成熟,亟需一部法律来对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构建。

笔者建议,医疗救助应形成以《社会救助法》为统领,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为主体,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作为统领作为的《医疗救助法》立法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统筹性,不可能对医疗救助的具体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国务院应另行制定《医疗救助管理条例》,就医疗救助的具体制度和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考虑我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二)确立医疗救助立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制定的医疗救助规范性文件的首要目的是规范医疗救助管理,保障医疗救助制度的安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运行,而救助对象的权益保障却被放到相对次要的地位。笔者认为,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要鲜明地确立和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通过立法使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获得更佳的维护、保障和发展,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关注其享有什么权利,还要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其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以及平等地享有社会权益。

为了贯彻这一宗旨,医疗救助法律制度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就是要求在医疗救助立法中,强调把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要位置,重视其价值,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保障其权利,满足其正当合法的需求。在立法时应围绕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权利展开设计,尤其是在资金的筹集、管理、补偿和管理部门的职责等方面,相关规定应更加明朗。

(三)完善城市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内容

各地城市探索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设已有近数年时间,对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等环节的构建均有了一定的成果,但其暴露的问题也发人深省。首先,在进行城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构建时,应充分考虑到城市救助的特殊性,出台针对该人群的法律规定,如城市医疗救助构建可以很好地利用社区医疗这一背景,而不是笼统地提出指导。其次,各地在具体操作时应以“事前救助”或“事中救助”为原则,转变立法导向的偏离。最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以法律的视角来保障城市医疗救助在一个正常的轨道上健康地运行。

(四)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需要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城市救助对象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助问题,流浪人员由于没有固定住所,并且没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在对其进行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医疗救助时所产生的费用结算,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等问题都有待解决,这就呼吁专项的城市流浪人群救助制度和城市流浪人员临时户口登记制度的出台。

法律法规是行为约束和制度施行的强制性力量。城市医疗救助在我国还只是以一种政策来贯彻落实,导致有些救助项目无法可依、无章可循。[3]这种不完善使得在进行城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的过程中面临着标准不一、运行制度不稳定等风险。一个国家和谐文明程度高低,很大一部分是看对待社会弱势群体的态度,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对于城市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问题不得不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卫生保障论文范文4

关键词:医患沟通 问题 对策

医患沟通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健领域中,坚持以医生为主导,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医患双方围绕着疾病、健康、心理、服务、诊疗等社会心理因素,将人文与医学紧密结合,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进行全方位的交流与沟通,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并建立一种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最终以维护健康、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医学发展为目标。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及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医患沟通逐渐成了医疗服务领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临床实践中,不再只是单单注重知识、注重医技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关注人文情怀、关注态度的问题,要弘扬和继承人文精神,讲究人文关怀。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医学教育方面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尤其是在医学的人文教育方面尤为突出,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要想真正实现有效的医患沟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医患沟通不畅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分析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医患沟通不畅的成因,主要概括为以下的方面:

一是医患沟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到位。目前,我国对医患沟通适用和调整的法律尚未建立,临床过程中所面临的履行告知的标准、要求、界定及范围,医疗特权的免责及范围,具有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地位的排序等问题,都还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是明确的法律条款,以至于造成医患双方在临床实践的司法过程中常遭遇到困惑及尴尬的场景。

二是医患双方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对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知情同意权及主体地位平等权有所规定,但是,就作为医疗主体的医院及医务人员来说,他们对患者的主体意识依旧落后,缺乏对现行法律中有关医患沟通问题规定条款的清晰认识,缺乏主动沟通的意识,仍以“家长式”、“权威式”的行事方式为主,为医患沟通不畅埋下了隐患。

2.医疗体制分析

目前我国政府对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经费投入难以保证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医疗机构为了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行,必须依靠医疗收入来弥补政府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从而形成了以“利”为主的观念,即医务人员的收入增加,患者的费用就增加,医务人员的收入减少,患者的费用就降低。除此,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国家不能分担患者的过多负担,在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的比重较大,患者的经济负担沉重,这种医疗制度导致医患双方在涉及到经济利益时往往处于对立面,以至于患者可能将矛头指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作为自身发泄的对象,成了当前医患沟通的主要障碍。

二、研究促进医患沟通的对策或可行性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医患沟通的立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完善医患沟通的立法和行政工作。通过立法或法规的形式来完善现有制度的缺陷,建立“患者安全和医师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立有关患者诊疗中安全的原则以及医生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必须马上报告的原则等。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患者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制度,培养患者的医学知识,缩小医患间的认知差距。吸收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监察人”制度,在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加入医疗机构的“监察人”制度的设立,即由法律指定的第三方中立者,依法收集信息,定期通告给全社会,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是改革司法诉讼制度。首先要控制诉讼频率,初期可将医疗案件交给专门设立的医疗仲裁委员会来处理,最后再通过设立诉讼前检查机制或法院立案机制,对医疗事件进行审查,避免患者滥用诉讼权,遏制案件的数量。其次要控制诉讼赔偿额,取消法律中关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确立实际损失赔偿额及限额赔偿的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必须修改法律中关于知情同意权的部分规定,对医疗义务的标准进行修改,以减轻医务人员的压力;通过立法保障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决定患者或受害人需要多少必要的信息的相关权利的行使。最后O立简易审判程序,由专门审理案件的法官组成医疗事故法庭,通过其积累的经验、技巧、知识等,加快案件的处理;另外经被告、原告的同意,可遵循简易审判程序,双方采取和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

三是通过法律设立替代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目前解决医疗事故的司法诉讼方式具有效率低下、费时费力等缺陷,为弥补这一缺憾,有必要通过法律设立关于医疗仲裁及和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即引入第三方---替代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ADR)。除此,还有一种综合性ADR方法,虽然ADR的方式多样化,但主要的还是以仲裁和调解的方式为主,综合性ADR方法即多种ADR方法的混合使用,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例如在“调解仲裁中”,必须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调解不成功才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

2.完善医疗体制

一是全面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和保险法律,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消除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全面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商业保险为模式,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与赔偿责任挂钩,医疗执业责任保险费由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蓄金和医疗机构固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增加了医保药品品种,优化了药品的结构,医生给药更加的方便,有利于解决患者“看病贵”的问题,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减轻其经济负担,为医患沟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积极扩大新农合和医保的覆盖面,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的社区卫生服务,增加卫生服务的供给量,平衡医患之间的供求矛盾,尽力解决患者“看病难”的问题,提升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

参考文献

[1]吕惠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期刊论文],医学信息(下旬刊),2010年10期

[2]胡春燕,中国医疗服务市场规制体系构建:理论与路径选择,[期刊论文],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4期

[3]李沛然,刘永忠,刍议当前医患沟通中的困境与对策,[期刊论文],中国卫生产业,2015年2期

[4]朱国蓉.贾雨晨,影响医患沟通的因素及改善对策探究,[期刊论文],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5期

[5]洪明,医患关系中红包现象的医学伦理学再探讨,[期刊论文],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年2期

[6]张立军,徐存,浅析当前医患沟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期刊论文],理论观察,2015年6期

[7]蒋步锦,医患沟通现状分析及探讨,[期刊论文],中国医药导报,2010年34期

[8]李海云,张建华,姜良美,影响医患沟通的障碍分析及对策探讨,[期刊论文],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年6期.

[9]焦峰,王晓燕,张建,梁立智,关丽征,宋晓霞,医患沟通障碍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基于B市5家三甲医院的实地调查,[期刊论文],中国医院,2011年6期.

作者简介

徐昆利,1993,汉,云南省曲靖市,硕士,就读于云南大学专业: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卫生保障论文范文5

__,女,__省教育厅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处长,兼任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主任。多年来,__工作勤奋踏实,成绩显著。

注重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素质和能力。__自兼任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主任后,深感国防教育方面的知识欠缺,为适应依法开展国防教育的要求和提高履行职责的素质能力,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和政策精神,学习相关的国防知识,为在工作中努力贯彻执行国防法规,为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基础。

注重科学实践,着力为构建学校国防教育长效工作机制下功夫。为提高全省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她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市(州、地)教育局、部分高校、高级中学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找准工作的切入点,从推进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着手,按照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从领导重视、机构设置、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课时安排、经费保障、器材管理、安全制度等多个方面对全省学生军训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组织专家拟定制发了《__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评估方案(试行)》、《__省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评估方案(试行)》。有力地促进了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卫生保障论文范文6

[关键词]全日制MPH,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1-0166-02

公共卫生硕士(MPH)教育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和卫生事业管理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也是适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的重要的研究生教育形式,也是适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的重要的研究生教育形式。而全日制MPH属于在校教育,一般采取学校与合作单位联合培养的方式。因此,建设全日制MPH创新实践基地,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锻炼和提升创建一个良好平台,是提高全日制MPH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全日制MPH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中,普遍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如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责权义保障制度,因此严重影响到基地的建设和研究生实践的成效。基于此,完善管理机制是推进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根本[1-5]。

一、 共建管理机构

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机构承担基地制度建立、业务指导监督、MPH培养质量考核等相关工作,是维系基地正常运转的根本。根据培养目标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发展需要,由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联合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确定委员会成员时,考虑纳入实践基地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由于双方就MPH的培养需要通过委员会加以沟通和解决,而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管理机构间信息通畅传递, 关系着全日制MPH培养效率,因此,明确对口联系部门或人员、确定两个单位之间进行联系的方式或形式是关键。另外,根据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设置情况,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委员会相应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委员会工作有序进行。

二、 制定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首先,管理委员会通过例会或专门会议的形式,培养单位向实践基地通报全日制MPH招生情况及学校、学院对全日制MPH的培养要求,实践基地向培养单位通报基地导师队伍建设现状、基地基本工作等,总结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现状。已建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在目前的实践培养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现状直接关系到MPH实践性培养活动的开展和今后基地的发展规模。对基地建设现状客观、实事求是的进行总结和评价,是制定建设发展方向的基础。

其次,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双方在基地现状总结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外出调研提出制定建设发展规划的基本思想和原则。这是制定建设发展规划的原则和依据,决定着实践基地的建设方向,也决定着实践基地建设的成败,对于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具有宏观指导作用。建设发展规划不能脱离实际,因此,制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之前先要进行准确的自我定位。全日制MPH的培养重在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而创新实践基地是培养实施能力的土壤,只有依托实践基地进行实践训练,提高全日制MPH的专业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才能使学生能够与日后的工作无缝对接。因此,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突出强调如何立足于提升全日制MPH的创新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需要建立在与培养单位技术合作、优势互补和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以此保证基地的长久稳定。

再次,根据对基地现状分析以及培养单位学科建设和基地发展需要,确定创新实践基地的整体目标。整体目标不仅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且应可实现、易接受。只有在明确而有挑战性且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目标指引下,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才能发挥更高的积极性。全日制MPH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整体目标除了基地硬件设施建设目标外,还要提升软件层次,包括基地规模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联合培养方式等。基于整体目标,进一步拟定出短期及中长期阶段性建设目标,以便于实施和操作。

最后,根据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的培养条件,提出实现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目标的具体措施。针对建设目标,建设全日制MPH创新实践基地的措施从实践条件、实践形式、实践内容、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细化。实践条件建设主要包括基地实践环境建设和实践教学课程建设。全日制MPH的实践内容体现实践和科研双重效能的培养,主要涉及我国公共卫生机构的体制改革、工作范畴、任务职责、管理形式和方法、卫生服务需求的现状及亟待解决的公共卫生实际问题等方面。根据基地性质和实践内容实践形式可采取多种方式,如见习、实习等。由于全日制MPH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各配备导师1名,所以,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全日制MPH培养的师资力量,建立合理的师资队伍。另外,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根据实践基地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对建设方案的实施进行适当调整。

三、 制定管理制度和政策。为保证基地建设的顺利实施,制定《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全日制MPH培养细则》等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支持政策。

在《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进入实践基地的研究生管理及保障措施。包括全日制MPH进入实践基地后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实践基地需提供给全日制MPH食宿的必要生活条件,实践基地导师对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标准和要求等。

在《全日制MPH培养细则》中,明确全日制MPH的课程设置、论文选题及开题、中期考核、答辩及学位申请等实施细则。全日制MPH课程实行学分制,实践环节在实践基地完成并以一定学分计入总学分。实践环节的考核除审核日常实践工作记录外,还提出必需的实践能力考核,如规定全日制MPH取得公共卫生职业资格证作为实践能力考核之一。论文选题应结合公共卫生实际需要,突出课题的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公共卫生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按要求形成完整的选题报告。中期进展报告应说明论文进展情况、论文所遇到的问题、论文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及进一步工作计划等问题。全日制MPH的开题和中期考核一般采用报告的方式,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开题或中期考核通过者,可继续论文及实践工作。对全日制MPH在取得规定学分、完成相应培养环节、完成实践工作内容并通过实践能力考核以及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的前提下,可申请正式答辩。答辩通过者,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方可获得硕士学位。此外,各环节之间应有充分的实际工作时间,在《全日制MPH培养细则》中对各培养环节的完成截止时间应有明确要求。

除拟定管理和培养细则,还要制定多种支持政策,提高实践基地和全日制MPH科研实践积极性。如提供实践基地建设过程配套经费支持,完善全日制MPH奖助体系等。

四、拟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明确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校内导师与基地导师的责、权、利。培养单位、实践基地和全日制MPH三方在全日制MPH进入实践基地迁签订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协议包含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分别在全日制MPH培养中承担的责任,如向全日制MPH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责对全日制MPH进行培养和管理等。

2、提出全日制MPH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如全日制MPH发表学术论文的档次、数量、排名要求、署名单位要求等。在达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要求前提下,可实行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的双署名制。

3、实践基地有权要求全日制MPH从实践基地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以及由于过失造成保密信息泄露而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4、全日制MPH在实践基地从事课题相关科研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权、成果处置权和经济利益分配权的归属和分配。全日制MPH在完成实践基地工作后,技术资料及实验器材的处置原则。

5、全日制MPH毕业后,由在读期间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而产生成果,其署名权、知识产权归属权、成果处置权和经济利益分配权的归属和分配。全日制MPH离校后进行的科研实践延续工作,由三方共同协商知识产权分享事宜。

通过以上责、权、利的细化约定,既明确了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在全日制MPH培养中应尽的责任,也保证了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的双方利益,有利于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创新实践基地将长期以来积累的实践经验,通过联合培养传授给全日制MPH,全面提升了全日制MPH人才培养的质量。以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全日制MPH的培养为纽带,充分发挥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的双方优势,在全日制MPH科研、实践等更广泛的领域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切实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达到互促双赢、共同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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