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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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申请书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1

立项申请书范文一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院自xx年2月省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学院以来,为建设合格加特色的高职学院,努力完善各项办学条件。据省教育厅安排,将于xx年内对我院进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其结果将作为核实我院招生计划、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等的主要依据,这势必对我院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长期以后,我院在省林业厅、xx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各项事业都取得较快发展,为我省林业事业和闽北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了近二万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现有校园土地只有198亩(含后山林地),严重制约了学院的发展,与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基本办学条件的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有较大差距。经我院申请,xx年4月6日xx市常务会议决定,在xx市江南新区职校园区内有偿划拨300亩土地,同时另再控制300亩土地作为我院的教学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学院的新校区。

综上所述,学院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拟投资建设江南新校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20xx-20xx年江南校区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xxxx万元,20xx-20xx年组织第二期工程建设,总投资495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渠道融资和自筹解决。江南新校区一期工程建成后,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可达1500-20xx人。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立项。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二

关于申请建设_____项目的立项报告

_______单位:

(介绍你公司状况)哪年成立、经营状况等

(拟建设项目的状况)投资多少、选址、占地多少、建设期多长、预计开发利润。。。

根据以上汇报,请求上级领导批准立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月日

立项申请书范文三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设日期:年月至年月

说明

一、申请同济大学重点建设项目应在科学定位、合理规划、瞄准目标、凝练方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基础上,详细阐述项目的建设好处、建设资料、经费预算、设备购置、预期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好项目的节点安排。二、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职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计划;

2、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障;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

6、根据要求安排本项目理解中期检查

7、出具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如下:1、各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书,带给必要的论证材料;2、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3、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后,发出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并正式拨款。

支出预算1、设备购置费2、设备维修费3、图书资料购置费4、房屋建筑物维修费5、实验材料费6、测试分析加工费7、租赁费8、业务费合计

预算总额

分年度预算额

备注

说明:1、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预算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明细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预算明细表》。其中,后两个《明细表》均指在总预算额度内、且计划在项目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以后年度的项目使用经费计划及明细则应按分年度预算额在每年末学校统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统一申报。

2、学校分期划拨的经费以各项目提交的当年年度预算批准额为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期执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3、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开工建设批复文件的资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变更时,务必坚持以下原则:务必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有充分变更理由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预期建设目标不能降低:批准建设经费额度不得突破。

4、学校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结项审计制度。申请下年度预算时,需提交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报告。

立项申请书范文四

**市***局:

********有限公司是经***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号文关于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书、章程的批复批准,于****年**月**日成立,注册资本为港币400万元,经营期限为20xx年。目前选址于**市**区*********(地址),购地****平方米,建设项目为:******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取得****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预计建成厂房*幢占地面积***平方米,**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仓库*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其它消防池及故事池占地面积约***平方;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增加到****万人民币,建设资金由我公司自筹。我司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产品名);生产规模为年产***吨、***吨。计划用工人数为*人左右。主要生产工艺:*************。我司在*****年初以本身在国外拥有多年****生产的技术优势,引进国外创新工艺,国内首创产品*******,主要以有*****主要生产材料,因******,并没有废水排污,很好的保护了水自源;生产设备为*****机,对于电力设备的并无特殊要求,为环境护保及节能做出贡献。目前我司已取得环保部门对于该项目的环保意见书复函。我司产品*********(公司经营状况),

以积级创新、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但因业务的不断发展,,因为场地的不足已经出现安全、消防隐患,期望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企业得以更加健康、稳步的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恳请批准!

申请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五

根据《 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 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 县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有限公司,建立于 年,专业从事 的生产和销售,随着 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 注册成立独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 系列。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

经销各种 等。公司以良好的信誉和质量赢得了客户,开拓了市场、生产逐年发展产量和销量稳步提高,产品畅销 各地。项目属新建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总建筑面积 ,建设资料: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2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然后按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材料

某省某市红星新村5号楼居民H状告××印刷公司的事情,历时一年多,始终难以妥善解决,人们议论纷纷。这件事,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涉及方方面面,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省政府调研室经反复调查,全面了解各方面的情况,整理出如下材料:

(1)**年10月17日,50多岁的H,在家中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还是留下了严重后遗症。市医学院法医学鉴定:H的后遗症达一级伤残,超标噪音是导致其脑溢血的诱因之一。于是,与“红星新村”大门距离不远的××印刷公司,便成了众矢之的,红星新村居民原有的不满越来越强烈。

(2)红星新村,位于该市的城乡接合部。近十年来,这里日益成为人口密集的繁华地区。新村院内的5号楼,与××印刷公司的车间大楼平行,相距仅18米,而且只隔一道砖墙。1997年2月,车间引进安装了四台最新设备,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但从那以后,沉重、刺耳的机器轰鸣声便令小区居民不堪忍受。

(3)在机器开动时,居民们多次向110报警。干警对居民们的烦恼非常同情,多次制止车间夜间作业。但干警们也表示,对此类纠纷,实在爱莫能助。一些住户,纷纷想办法搬走。其中有的还是××印刷公司的职工家属。

(4)大多数搬不走的居民,只好求助于环保部门,不断向区环保局反映情况。区环保局在1997年6月和**年9月两次实地勘测,都表明噪音严重超标。于是正式向××印刷公司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并限定夜22时至晨时6时不得进行作业。

(5)××印刷公司很快将车间临近新村的窗户全部砌砖封闭,并提交了一份设置隔音墙的设想,但居民并不满意。他们反映噪音没有减少,车间生产还常持续到凌晨两三点,也一直没见过建什么隔音墙,噪音仍是每夜的噩梦之源。

(6)**年12月,H经抢救终于脱险,便与其爱人,向市环保局提交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处理申请书》,提出要求印刷公司依照环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元的申请。环保局做出处理决定,认定印刷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赔偿H夫妇直接经济损失的30%,即21500元。但H夫妇迄今未拿到任何赔偿。

(7)由于不服环保局的决定,印刷公司于**年6月首先诉诸该区法院,认为环保局的决定无事实论据,应予撤销。紧接着H夫妇也将诉讼状递到区法院,要求印刷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74000元。

(8)经过四个月的调查,区法院于**年10月对H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印刷公司的噪音影响周边住户是客观事实,但被告已经有所整改,而噪音也只是原告生病的诱因之一,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决定驳回诉讼请求。

(9)H夫妇不服,立即上诉。他们的律师认为,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一个结果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H的脑溢血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环保局的决定是合乎情理的;而区法院的判决存在矛盾,不能体现法律对公民的保护。

(10)印刷公司请的律师认为,红星新村地处市区,抛开印刷公司来说,其他噪音有的也已超标。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印刷公司的噪音与H的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就不能让居民只从印刷公司一方找原因。该公司属国有大型企业,是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11)H案判决时,合议庭考虑到,如果H胜诉,住在××印刷公司附近的住户会纷纷效仿,雪片般的经济赔偿要求可能会把该公司逼上绝路。该法院正受理一起小区住户状告小区内建停车场,影响他们生活的案子,H案如胜诉,市区汽车停到哪里的问题可能立即带来更大麻烦。

(12)自**年10月H夫妇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以来,又过去3个多月。市中级法院感到此案难度很大,至今没有开庭审理。

三、要求

1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分)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3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成果;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通过土地流转形式从事规模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的农业投资项目,一律按照本办法管理。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项目,继续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查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县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现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项目办是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的牵头单位,对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工作负总责。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对经县政府审查通过的现代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为建设单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是本辖区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对领导小组负责,接受项目办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

县发改委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备案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环评审查工作;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国土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用地的核查工作,对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反映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的水利设施防护评价和防洪排险审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验资和工商关系注册;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税务关系登记。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工商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在境内注册成立农业类项目发展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必须在缴纳。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必须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农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种植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5万元,观光农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0万元,养殖业项目亩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鼓励和支持高标准、规模化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农业项目投资标准由项目办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2年重新修订一次。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申请书、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三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二)县政府对项目申请初审后,批转至项目办,由项目办制订《现代农业项目审批表》,连同项目单位相关资料发至相关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项目还应到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发改、国土、环保、建设、水务、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分别进行审核。

(三)相关镇人民政府、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县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土地流转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办;由项目办对各单位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九条现代农业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照投资项目审查办法执行。项目办负责项目的管理、资料收集和各种报表、数据的汇总工作。

第十条项目通过领导小组评审后,项目办依据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向项目所在镇政府(景区管理局)通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通知。通知必须注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

办理建设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规划(项目设计规划图、效果图);

2.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期限、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进度、保障措施等)。

第五章建设与监督

第十一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批准建设的现代农业项目的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或向县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统一补充。

第十二条经批准建设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考评办要纳入所在镇(景区管理局)的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并按有关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督促、管理。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对通过审批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协助各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农业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流转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在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中,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作为监证方须签字盖章。在项目建设前,项目单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县财政缴纳风险保证金。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根据项目的规模档次、农民增收幅度、社会效益、为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对农业投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通知进行建设,不得私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和期限。未按规定动工,不能按照项目建设时限完工的项目,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按照土地流转办法收回土地,并进行土地闲置处罚;不按照要求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办提交项目竣工申请,由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增建任何附属设施;如确需增加,需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办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审定后由项目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镇(景区管理局)下达增建批复(一式两份,分别送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镇存档)。项目所在镇按照批复内容,监督项目单位实施。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总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的指示和总理在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污染整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等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本流域、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污染行业非法排污行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

2、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废水和和城镇生活污水的违法排污行为。

3、整治燃煤企业、查处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

4、严禁越权审批,对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以及国家要求取缔的能耗高、污染重的“十五小”企业,并进一步排查停产关闭情况。

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对未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6、认真实施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县项目。

7、认真办理建议、政协提案及上级转办的案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组织及领导,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专门的环保执法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负责环保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小结汇总。

四、工作要求

全体执法工作人员要以促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出发点,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严以律己,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解决环保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务必严格、公正,执法程序务必合法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六不准”和“十项禁令”。

3、各股室站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工作逐项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切实推动我县环保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4、年底局环境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制度

为切实提高环境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1、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2)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签发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4)将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分管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2、各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签发分管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审核、批准分管股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有关执法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在局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3)组织办理和审核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将本股室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本处室工作人员,并作好监督检查。

(5)组织实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1)依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股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环保行政执法要依照执法范围规定化、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要求严格执法。

1、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若、,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超越权限,;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4)办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甚至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7)其他违法行为的。

2、责任划分

(1)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2)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的,经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严重的尚未构成狎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罚款100—200元;

(3)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4、追究程序

(1)对执法过错问题的调查;

(2)划分责任;

(3)作出处理决定;

(4)书面通知责任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局里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局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四)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是指对行政相对方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1、查案件的办案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合格证。

2、查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案件调查先后应进行亮证、询问、取证、现场勘查。

3、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执法程序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4、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允许对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更正之处应要求被询问人加盖印章或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结束处表明“笔录已阅,与本人所述内容一致”类似语句和日期,并签名盖章或手印,以示负责。办案人员也要分别签字负责。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5、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指原始凭证,收集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6、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在七日内查清案情,报经局长批准,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收集证据时,应要求有关当事人在场,对收集的证据要制作笔录。

8、办案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现场勘验、检查应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被邀请的见证人以及有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9、为解决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的,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后,应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盖章,注明鉴定人身份。

10、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后、报局领导研究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由局集体讨论决定。

1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2、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经营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13、在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后,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分管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14、由局或其委托的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主管局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本组织的印章。

15、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文明廉洁执法制度在案件查处期间,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礼品,不贪赃枉法。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审委员会、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1、我局案审委员会由杨河清、康忠荣、陈天伟、肖洪钦、贺占全、严兴武、胡能和、慕守国、唐平月组成。

2、对企业停产、停业、关闭、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例,由具体经办人提请案审委员会对其引用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集体研究。

3、年底案审委员会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评选出优秀案例进行表彰。

4、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行政诉讼复议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我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应诉事务活动制度。

2、局机关或执法部门在收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应将受理案件副本交局法规部门,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应诉事宜。

3、局监察大队负责起草应诉答辩书,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将应诉答辩书和证据、材料送交有关受理案件部门。

4、参加行政应诉活动如局长不能参加,可以委托法制部门代表局长进行应诉,须办理书面诉讼委托手续。

5、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局机关按照执行程序发出执行通知书,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处罚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局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的,由局里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作撤销处理的,该案件是否需或提起上诉,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被撤销属错案处理的,应按照追究过错责任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作出处理。

6、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及时将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证据、材料、应诉答辩书、法院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有关其他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进行收集、装订、归档、保存。

九、接待制度

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坚持原则,伸张正义,灵活处理,妥善解决。

2、及时收拆群众来信,仔细阅读,认真记录。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呈送局领导阅示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对转办信件要及时转送,跟踪督办,保证件件有着落,结果有登记。

3、对待来访群众,态度要热情诚恳,说话要和气文明,方法要灵活得当,善于运用政策法规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劝导工作。对于集体上访,要慎重对待,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要认真整理上访记录,并呈送办公室主任批阅。强来信来访材料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信件传递延误和丢失。

十、污染事故处理制度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呢功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县所管辖的排污单位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或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环境受污染,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污染事故时启用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根据《暂行办法》确定。

2、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排险、减害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报告制度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环境执法人员应立即赴事故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适当的认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1)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立即向县政府及省、市环保局报告,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污染事故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三类。速报从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报告内容按《暂行办法》第九条执行。

4、本制度的实施

在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时,实施本制度。

(1)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监测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现场。

(2)按报告制度逐级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3)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属于化学危险品类型的,立即请求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4)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通知当地政府或村级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

(5)初步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群众代表、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

(6)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5、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一、污染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使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效率,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有效维护社会安定,特指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辖区内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纠纷时间的处理。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职责

(1)监察大队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2)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5、程序

(1)受理登记

①当事人请求本局处理污染纠纷的应填写《环境饿纠纷处理申请书》。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街道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请求,环境监察人员应认真登记备案。

②受理的条件为:有污染损害事实污染侵权行为人有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提起请求时间未超过法定三年的期限;

(2)调查取证

①环境监察人员在案件受理后,除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外,在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受其委托,监察人员还有依法、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

②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在纠纷当事人的配合下作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纠纷当事人有提供有关数据、证据、建议的义务。

③调查核实污染事实,需要专业技术鉴定的,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并作出监测报告。

(3)处理

①监察人员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将污染纠纷解决于萌芽阶段,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b)充分考虑受害方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作出处理

②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理顺案情,辩明是非,分清责任。

③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节,开当事人参加协调会,制作笔录,签定《环境污染纠纷调节协议书》,一式三份,在《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④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结束。

(4)结案

①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见证人,留一份协议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

②对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后,写出结案报告。

(5)立卷归档

经办人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一式一卷要求存档备查。

十二、环境评价审批、三同时验收制度

1、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建设项目必须先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类整理名录,确定其评价类型。

①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对于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由局管理股负责,要求建设单位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写,并通过评审,方可以进行交政务中心下发审批文件,对建设项目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政务中心负责办理。

4、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进行监管,经过管理股进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政务中心方可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临时许可证。

十三、排污申报制度

1、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是其他环境监察工作的基础。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准确掌握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生产状况。既有利于抓住重点,强化环境管理,还可以为环境规划和污染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①排污单位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放地点。

②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污染源排放口申报表》,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是排出单位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应按环抱“便于采样,便于计量,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排放口进行整理和树立标志牌。

3、排污申报登记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保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拒报或则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

4、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对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5、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

排污单位递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后,有负责该辖区的环境监察人员(至少2人)负责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签定意见,在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核。

十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1、对排污量小,规模小的企业,且企业地址没有变换的,凭以下两项条件方可以换证。

①企业老板必须持有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及分管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领导签具意见的换证申请表。

②企业老板必须将原申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交回给窗口,如该企业原临时排污许可证丢失,视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2、对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在具备第一项中的两个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做到以下的两点,方可予以换证。

①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电站500千瓦以上),必须持有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可发放排污许可证,否则只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或在原址、原生产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通过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方可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3、对具有一定规模且未经过环保审批的污染企业,必须补办环评和审批手续,否则,不得违法违规出具任何认可文件和颁发有关证照。

十五、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1、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2、收排污费的性质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国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3、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在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

4、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法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污水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哪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止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②《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③《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肥实施办法》

(2)事实依据

①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

②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局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投资项目的管理

㈠准入行业:县轻工基地划分为三大工业园:⒈南部轻纺园。准入行业:纺织鞋服、文教体育用品、家俱、玩具和日用品等;⒉中北部特色食品加工园。准入行业:具有地方特色、采用高新技术上档次上规模的绿色食品加工行业;⒊西部轻工机械制造园。准入行业:日用机械、家用电器、光电源、照明器具、衡器、轻工装备制造等。

㈡入园条件:凡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必须是上市企业、龙头企业、具有品牌带动效应的优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无污染或轻度污染的生产性工业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优先安排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低能耗的项目入驻。

㈢投资项目的报告:投资业主向县轻工基地筹备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书面报告意向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固定资产规模、建设进度计划、建成后的年产值和纳税额、要求受让的土地面积;同时提供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项目技术条件、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证明材料。

㈣投资项目入驻的审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在2周内通知业主补齐有关材料,并研究决定企业是否入驻,向县委、县政府呈送企业入驻建议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入驻。

㈤项目手续的办理:投资者在获得入驻批准后,与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入驻条件,采取招拍挂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

第二条:项目的用地管理

㈠年度用地计划: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县相关部门,拟定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月上旬,将用地计划报县国土资源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提供报批材料;属特殊招商项目,需计划外用地的,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信息和资料。

㈡用地预审: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和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对投资业主申请用地进行审查,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其投资项目除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投入外,平均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行业分类控制指标根据《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和实施<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县轻工基地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执行,并作出纳税承诺。经审查符合供地标准的,由新办企业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预出让申请书》,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共同确定项目选址位置、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县国土资源局与投资业主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轻工基地东平片区控制性规划》,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情况,出具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提出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要点,作为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规划设计依据。

㈢用地供应:⒈根据投资业主的预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报批,报批费用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负责缴交。用地审批后,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上报审批,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招拍挂出让。新办企业主按照招拍挂的程序取得的土地,与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完成项目立项、规划、使用林地审核、环评、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办理供地手续。⒉企业主必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地价款,按照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在18个月内建成投产,如未能完成将调整其用地面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依规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⒊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供地条件为“七通一平”(通水、电、路、通讯、网络、排污、排水、场地平整)。

第三条:工业用地地价

㈠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执行最优惠价格。

㈡工业建设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必须上缴项目建设保证金(1万元/亩),企业动工建设时给予返还50%,完成主体建设返还35%,项目竣工投产时给予全部返还(不计息)。

㈢工业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应投产,在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亩每年实际交纳税收如未能达到5万元以上(或双方约定的纳税额),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5万元/亩执行。

㈣工业建设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二年内必须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5万元/亩执行。

㈤鼓励优质项目进入园区,世界500强或台湾100大企业、中国500强或国内大型央企、投资规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市内上市、品牌、龙头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启动特别优惠程序。特别优惠程序的启动,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

㈠投资业主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能建多层厂房的,尽量建多层厂房。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五项指标必须符合《县轻工基地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

㈡对用地需求较大、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规划预约方式供地,采取用多少、供多少的动态供地方式加以限制。首期的建设用地只有达到约定要求,才能启动二期用地;同时对建设周期作出限制,在约定期间内为项目预留用地,项目逾期未建,按约定条件视情适当延期或直接收回。

㈢投资业主必须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遵循建设规范要求,即有正规设计图纸,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聘请工程监理,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按规定进行放样、核样和竣工验收。

㈣项目动工建设前,项目总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方案应送审,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总平面布置图须经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审查和县规划建设局审批,施工设计图纸按规定程序送审;基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企业用地红线内建筑、立面、层高、层次、外墙色调需修改或变更,或需临时搭建工棚、简易设施,须经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审查和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厂区内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围墙应采用透视式布局建设,沿主干道路或区间道路的邻路建筑不得设置店铺,建筑设计时应进一步增强企业整体建筑形象和城市景观效果。

㈤凡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一切工程,均属违章建筑,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提请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物依法查处,造成损失及拆除费用由企业承担。

㈥企业建筑施工不得侵占、损坏园区道路、人行道、绿地及公用设施,如需临时破坏,应先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同意并交纳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按同质同量给予修复。

第五条: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

㈠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㈡企业生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低碳、环保、高效现代化轻工基地标准要求,同时应处理好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㈢企业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应统一收集在厂区固定地点,由垃圾清洁队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㈣企业应共同维护园区的卫生整洁,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做好厂区、食堂及周边环境日常保洁,生活垃圾要求袋装化,按指定地点放置,统一处理。

㈤在园区施工的土方工程队应事先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备案,如有发生“滴、洒、漏”现象,应立即组织人员清扫,并负责所经过道路路面的保洁工作。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管理、项目的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地价、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等项目指标的考核,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外经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企业进行督查,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服务企业政策

㈠证照办理。企业经批准入驻并提供有效证件、缴交相关税费后,所有项目报批及证照申办,县相关部门提供“绿色通道”,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或有关乡镇全程,证照办理实行承诺制,限期办结。

㈡专人服务。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县有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定专人(一对一)全程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优惠政策

凡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㈠税收方面:新办生产性企业年纳税额(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150万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第二、三年按其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现有企业技改后年新增纳税额150万元以上,自技改完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其每年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

㈡用工方面:实行免费用工登记、求职登记,免费职业介绍。企业在有线电视刊登招工广告减半收费,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对企业工人免费办理未成年工上

岗证。对外省、市劳务输出部门为我县企业成批招收20名以上工人,并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且在企业就业1个月以上的,给予劳务输出部门每人200元的补贴。

㈢融资方面:加强银企合作,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式,优先为园区内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㈣厂房建设、设备贴息:⒈新办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5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挖潜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按税务正式发票金额贴息3%;⒉新办项目和挖潜改造项目的新建或扩建的生产性标准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生活用建筑物)给予贴息。新办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一般项目自开工起在18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特大项目自开工起在24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的新建面积;挖潜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累计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扩建面积,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贴息40元。

㈤进出口奖励:对生产性企业当年进口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增量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量6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5元,年出口100-300万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5元。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按金额不同档次给予奖励人民币2-30万元。

㈥科技扶持: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按项目经费的50%、40%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15-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5-1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㈦市场开拓与品牌奖励:企业参加列入县政府年度展销计划的国内外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8万元: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除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或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