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立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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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立法论文

监管立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发展方向

建设监理是一个由多学科,多专业构成的技术密集智能型组织,它在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实施建设监理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行之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推崇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于1988年开始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1996年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监理已成为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本文意在根据我国监理行业的现状、借鉴国外监理行业的发展,为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指明道路,从而提高我国咨询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一、我国监理行业的现状

我国自提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经历了准备阶段(1988年)、试点阶段(1989-1992年)、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至今)四个发展阶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监理的定位不明确

监理的定位问题,一直是束缚着我国监理行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1.1监理的位置定位错误

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分歧,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2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

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2、监理的工作范围及内容狭小

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的狭小可以通过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来体现。

2.1纵向方面: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前期阶段监理的缺乏,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方面不够完善,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控,有的甚至影响工程质量。

2.2横向方面: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部当年对实施监理制的初衷,应该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得到有效贯彻。

3、监理队伍自身建设水平低

3.1监理人员总体素质低。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不熟悉国际惯例,缺乏语言交流沟通能力,参与国际性的监理行业竞争难度较大。此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尚未掌握一套必备的现代管理方法与手段,特别是项目总监层次的人才更是十分匮乏,由于总监对工程项目甚至对于一个监理公司能起到关键性的形象作用和效应,因而要求他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等。人员素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了我们监理行业竞争力。

3.2监理取费过低。

十多年来,过低的监理费用对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据统计,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密集型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监理费率过低影响了一些优秀的高学历、高学位、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的加入。目前实行的监理费取值仍执行由建设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92年联合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二、国外监理行业的发展

1、高效的咨询服务业

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明确界定为咨询业,并都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定了道德规范和准则,监理也逐渐成为高效的并受人尊重的咨询行业。如美国土木工程学会规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了“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日本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行为规范》,其基本原则是坚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中立性、服务性。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

2、安全责任非监理工程师职责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条款)。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即“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通过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条款)。AIA中提及的建筑师相当于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

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出版的合同条件中及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中的合同条款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也有以上类似说明。

3.业务宽深化。

发达国家的咨询监理业的历史长达百余年,业务发展均达宽阔深长的高水准程度,真正担当起全方位的监理(咨询)任务,覆盖了整个建设的全过程。无论是英国实施的Q.S制,即测量师(QuantitySurveying),还是美国开展的CM方式(Fast--Track--Construction--Management),还是60年代以来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广泛采用ProjectManagement即项目管理法(PM制),其核心都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资格、职责、义务、工作方式以及同业主、承建单位等关系在法律经济上的定格,他们具体服务的业务范围已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

4.人才高素质化。

国外对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在学历方面要求较高,大部分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有的监理公司,高技术职称人员所占的比例高达30%~40%以上,能熟练运用FIDIC制订的权威性国际通用的范本和国际惯例。如美国著名的兰德公司,在547名监理咨询人员中,有200名博士,178名硕士。又如联邦德国克瞄伯康采恩系统工程公司,在100名咨询人员中,有50%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国外重视在职监理人员的教学,每年要投入较大的费用用于人员培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除此之外,国外在吸纳监理咨询工程师时强调个人的工作实践经验。如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规定入会的会员年龄必须在38岁以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结构方面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设计经验。法国对其资质要求似乎更高,除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土木工程学院毕业生,具有10年以上工程经历,还必须通过法国建设部“技术监理审查委员会”资审面试确认方可。

经上述严格的职业要求,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1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备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为高素质、高智能的管理人才。

5.酬金优厚化。

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比较高,通常情况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1%~4%之间,由于建设项目的种类、特点、服务内容深度的差异,各国略有不同,如以工程总价为基数,美国收取3%~4%,德国收5%(含工程设计方案费),日本收2.3%~4.5%(名为“设计监理费”),台湾省收2.3%左右,收费标准中还因监理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浮动。

三、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1、明确监理的定位

1.1监理为服务于业主的咨询单位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理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监理的独立性也不应忽视,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责任必须履行,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

1.2正确理解监理的安全责任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安全条例》中的第14条、第26条与第57条分别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监理工作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进一步树立市场竞争观念、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向纵深两个方面扩展,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延伸,从单一的质量控制项投资、进度控制发面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以是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到工程招标、施工管理、试运转的全过程服务,包括进度、造价、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为工程监理企业拓展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3、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是一项长期任务,应当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并举全面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以缓解到彻底解决监理人才的年龄与知识老化的问题。其解决办法是:①大力继续推行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国际工程监理等专题研讨,如监理公司总经理培训、总监培训、某工程项目培训等;②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取长补短,知己知彼,搞清国际“轨道”,便于接“轨”。③选择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实行工程监理专业本科教育。同时,可以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大学设立工程监理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以少数具备一定工程实践经验的年轻人为主要培养对象,学习科目可按照项目管理内容设立,并借鉴国外工程管理学先进的教学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培养一批高层次监理人才。④尽快提高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以吸引高素质、高水平人才。

4、管理和监理合一,并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

4.1政策法规的引导趋势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多数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与建造期的现场施工监理工作合并委托同一家工程管理顾问公司承担,而国内工程由于历史因袭性多数项目是管理与监理分别委托的。国家建设部2003年3月10日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四、(五)中规定:“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限,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该另行委托监理”。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和监理单位职能的合并,符合不断发展的建筑市场运作关系,也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同时,监理单位应逐步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

建设部在2003年2月以建令[20O3]30号文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中指出: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

…贯彻中央“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本身的定位就应该是为业主方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

多年来,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未能全面地实现这个目标,建设部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的上述《指导意见》,既为我国建设临理事业的发展指出了方向,也提供了机遇。

4.2北京国金咨询管理公司的发展路程强有力的证明了项目管理公司的市场生命力

“国金管理”创建于1998年8月,作为北京第一家专门从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企业,在业内尚未对项目全过程管理形成共识,并缺乏政策法规的引导情况下,“国金管理”以最大程度满足投资人的建设项目管理需求为己任,通过几年不懈努力,由初期市场初步接受直至赢得了业界的广泛认同。成立6年来先后承担全过程管理与监理的已建和在建大中型项目共35个,总建筑面积约225.7万平方米;其中不乏国内顶尖级重大建设项目,如中国最大的社会发展项目——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建安工程总投资约70亿元)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及中国最具影响力的项目——地处天安门广场的中国国家博物馆改建扩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0亿元)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国金管理”的实践经验表明工程管理公司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和强盛的生命力。

4.2.1管理和监理的合一

“国金管理”在多年项目委托管理实践中早已推行项目管理与监理的合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金管理”具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承接的大型项目中,如:西门子中国总部大楼、恭亲王府、农业部机关大院改造工程等都是管监合一项目。实践表明,通过合并建设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工作,减少了项目管理的内部工作界面,实现了资源的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与质量。并且这一新型的管理模式也与国际工程咨询业的一般作法非常接近,实现了与国际通用作法的接轨,也符合中国政府关于培育和扶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政策倾向及近期颁布的关于推动“管监合一”的相关法规。

4.2.2全过程的融会贯通

“国金管理”不仅具有中国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中国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工程招标甲级资质,并于2003年10月通过了建筑工程全过程管理(含监理)的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即集ISO9001:2000的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1996的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2001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三位一体的认证,成为国内首家完成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含监理)综合管理体系认证的工程咨询企业,具有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所需的完备的经营资格。其业务范围向前延伸至项目功能策划与立项研究,向后延伸至施工监理,此延伸并非将阶段性业务简单地堆砌在一起。“国金管理”非常注重使项目前期策划咨询与项目建设期实施的有机结合,将建设期实施及后期管理中反馈的信息、数据经过统计分析后用于项目前期的策划咨询,这样的策划与前期咨询的成果具有很高的可行性,一旦经业主或政府批准付诸实施,一般都能指导实践得到落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要推行“代建制”,所谓“代建制”的实质是以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代原有项目使用单位临时自设的管理机构,从而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由于“国金管理”自发展之初,即将自己业务定位为全过程项目管理,经过多年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所以自推行代建制以来,已先后承接了3个代建制项目,分别为:朝阳区民政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北京地坛医院迁建工程及北京工人体育馆、体育场结构加固及改造工程。目前,朝阳区民政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其他两个项目也都在井然有序的向前进展。为适应全国各地建设项目对委托项目管理及实施“代建制”的需求,“国金管理”已制定了全国范围的发展规划,正向更高更远的目标迈进。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WTO步伐的加快,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公司将不断涌入中国市场,我国的监理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列。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逐步发展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项目管理公司。

参考文献:

[1]何伯森等.论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建设监理.2005年(4):39~41

[2]王素卿.2005年6月30日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3]都贻明.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与事故责任问题的探讨[J].建设监理.2002年(3):55~57

监管立法论文范文2

[关键词]项目管理软件需求开发进度成本质量管理模型

一、引言

软件需求开发是软件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软件生命周期中的需求、设计、编码、测试和维护等各个阶段中,需求开发处于软件工程的开始部分,它提供构建软件项目的根基,决定软件开发成果满足客户需求的匹配程度。软件需求开发环节的失误会随着开发进度的扩大而蔓延,资料表明,软件项目中由于需求开发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返工开销几乎占了总开发的50%。本文应用项目管理理论分析软件需求开发阶段的系统构成,并设计管理模型来提高软件需求开发的管理效率。

二、软件需求开发管理过程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软件需求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变化性、主观性等特点,并带来软件需求开发管理的复杂性。软件需求开发是一定的组织利用有限的资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可以作为项目来进行管理,其管理过程由需求获取、需求分析、编写软件需求规格和需求验证四个阶段构成。

1.需求获取

需求获取是在问题和最终解决方案之间架设桥梁,其主要任务是和用户方的领导层、业务层人员进行沟通,获取用户的具体需求,并了解用户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现有的运行系统等具体情况,同用户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方式。软件需求获取的方法有:与用户交谈,向用户提问题;参观用户的工作流程,观察用户的操作;用户工作的情景分析;现有系统的问题报告和改进要求,事件和响应;市场调查和向用户群体发调查问卷;与同行、专家交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分析已经存在的同类软件产品,提取需求;从现有产品或竞争产品的文档中提取需求;从行业标准、规则中提取需求;从Internet上搜查相关资料等。

2.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主要通过建立业务模型的方式来描述用户的功能需求,为客户、用户、开发方等不同参与者提供一个交流的渠道。业务模型可以映射出软件产品的核心需求,即功能需求。功能需求应描述软件提供的功能和服务、对输入的响应,并描述特定条件下的系统构成等。软件产品本身可能还存在与业务无直接关系的非功能需求,具体与系统的总体特性有关,如可靠性、响应时间、存储空间等。非功能需求定义系统提供服务或功能的约束,包括时间约束、空间约束、开发过程约束及应遵循的标准等。通常这两类需求构成软件需求的总集。

3.编制软件需求规格

软件需求规格的编制是为了使用户和软件开发者双方对该软件的初始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理解,使之成为整个开发工作的基础,需求分析完成的标志就是提交一份完整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以一种开发人员可用的技术形式阐述软件必须提供的功能和具备的性能,以及必须考虑的限制条件。软件项目客户通过软件需求规格了解软件项目能够提供的软件产品,检查软件需求是否满足需要;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软件需求规格制定项目的开发计划和管理过程;软件开发人员通过软件需求规格理解要开发的产品及具体要开发的内容;软件测试人员通过软件需求规格验证软件。

4.需求评审

编写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还应当进行需求评审,确保需求确定的科学性。可采用下列指标进行评审:(1)正确性:每条需求都正确代表构建软件系统所要完成的事情。(2)无歧义:每条需求只有一种解释。(3)完备性:需求不能发生遗漏,应全面考虑相关问题。(4)一致性:用户需求必须和业务需求一致,功能需求必须和用户需求一致。(5)重要性和稳定性分级:现有资源不足以实现所有需求时,可以根据级别的高低决定实现的先后,舍弃一些级别低的需求以保证项目的按期交付。(6)可验证性:需求分析是可测试的,只有系统的所有需求都是可以被测试的,才能够保证软件始终围绕着用户的需要,保证软件系统是成功的。(7)可修改性:每一条需求都易于完整一致的进行变更,且不改变需求集的结构和风格。(8)可跟踪性:每条需求都是可溯源的,且存在一种机制使得在以后的工作中引用需求是可行的。(9)可理解性:用户和开发人员都完全理解需求集的整体行为、所提供的功能及其中的每条需求的含义。

三、软件需求开发管理模型

1.软件需求开发管理模型构建原则

软件需求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管理模型的构建应遵循下列原则:(1)程序性原则:软件需求开发管理应遵循固定的业务流程,可将其划分为需求获取、需求分析、编写软件需求规格和需求验证四个阶段,前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2)系统性原则:软件需求开发要在限定的时间、成本条件约束下达到一定的质量,实现软件系统的最优,要求管理遵循系统管理原则,实现目标最优。(3)简化性原则:化繁为简,将模糊的、潜在的复杂问题明确化,以图表的形式表示出,并以简化的解决方案解决问题,便于项目管理。(4)平衡性原则:管理软件需求开发的具体事务要有一定的侧重。对于需求开发过程事项,应根据影响大小分清主次,关键的事项或者事项里的某个多发问题点,着重管理,达到在管理上的主次平衡。(5)高效性原则:模型的设计必须以促进需求开发目标的实现为前提,提供给相关人员一个展示需求开发管理和有效解决方案的平台。(6)时时控制性原则:及时控制需求开发过程中影响进度、成本、质量等问题,及时发现解决冲突事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保证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7)动态性原则:开发中应关注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先进的技术应用到软件需求开发中,并学习借鉴相关软件需求开发的成果。

2.软件需求开发管理模型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了软件需求开发管理模型,见下图:

该模型遵循了软件需求开发的管理流程。启动阶段,软件开发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软件项目已立项,项目正式启动。软件需求开发管理阶段是模型的主要部分,按照项目流程,依次划分为需求获取、需求分析、编写软件需求规格和需求验证四个阶段。总结阶段,对软件需求开发管理进行总结,并进入到软件程序设计阶段。模型的核心部分是应用项目管理的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对软件需求开发进行动态管理。进度管理就是制定出经济合理的进度计划,然后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检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差异,并及时找出出现差异的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进度管理应加强沟通,掌握可能延误进度的环节,并严格控制进度变更。成本管理就是对项目所需的成本情况进行详细地分析和估算,编制资源需求计划,并编制项目所需的成本估算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项目成本进行控制。成本管理应严格控制加班、浪费等额外支出。质量管理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可交付成果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围绕项目质量而进行的计划、协调和控制等活动,其具体内容涉及质量规划、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通过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使软件需求开发成为进度快、成本低和质量合格的有机统一体。

该模型规范了软件需求开发的业务流程,并在整个软件需求开发的不同环节之间建立联系,明确需求开发过程与自身各任务项之间以及项目其余环节所存在的各种联系。模型各环节间的相关性、可追溯性保证了软件项目需求开发过程,可以遵循统一的管理模式。该模型具备可配置性。每个软件项目,都具有个性化管理需求,在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可以针对具体的开发团队,项目要求,管理侧重点,扩增相应的管理模块,将此模型推广到任何一个软件需求开发项目。

3.模型应用

由于软件需求开发具有复杂性,其主要表现为需求描述问题,明确表达需求较难确定,并且难以统一;需求完备问题,需求没有遗漏,难以准确划定系统范围;需求的变更问题,需求变化是永恒,需求不可能是完备。模型应用需做好以下工作:(1)文档化管理。需求必须有文档来记录,该文档必须是正确的,是经过验证的,是在受控的状态下变更的。开发或管理人员常常会在含糊的情况下把认为是相对简单的需求忽视而省略文档记录,其实未必简单,只有想清楚、写清楚、说清楚才说明已经真正把需求整理清楚了,同时方便日后维护工作的展开。需求含糊的情况下要进行会议形式处理,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进行需求澄清及确定,需求在进行多方确定后进行归档。同时软件需求的复用率也是相当高的,可以避免升级时重新将需求再次获取,只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为文挡需求复用升级处理。(2)审核评估需求变更,减少变更的影响。在管理软件开发过程中,需求渐变是必然的,无论需求变化的程度如何,只要需求变更就必须进行评估。在需求变更之前必须由项目管理人员审核,再传给开发人员进行评估等工作。管理人员必需依据对整套系统的了解程度分析需求变更过程中可能受影响的系统及受关联的功能模块,并制定积极应对措施。(3)整体管理。应识别、确定、结合、统一与协调软件需求开发管理过程中所需要进行的各种过程和活动,保证进度、成本、质量等各要素的相互协调。

四、结语

软件需求开发在软件项目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本文应用项目管理理论,设计了软件需求开发管理模型。该模型遵循项目管理流程,将软件需求开发划分启动、需求开发过程、总结三个阶段,并将软件需求开发过程划分为需求获取、需求分析、编写软件需求规格和需求验证四个阶段,模型应用项目管理的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对软件需求开发进行动态管理,实现软件需求开发项目目标最优。该模型能够提高软件需求开发管理效率,确保软件开发能够按进度,低成本,高质量地完成。

参考文献:

[1]景慎艳:软件项目需求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8(27)

[2]左怀远:软件项目中的风险管理研究[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8(3)

[3]孙琦龙:加强软件项目管理的实践模式[J].科技信息,2008(7)

监管立法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古城 消防安全管理 问题 立法建议

中国四大古城分别为云南丽江古城、安徽歙县古城、山西平遥古城和四川阆中古城,同时各地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古镇或遗址。四大古城和这些古镇、遗址都是中国千年文化的传承。在现代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古城以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特有的建筑风貌和人文风情,成为了热门的旅游地。然而,众多的游客,各种商家集聚,以及古城特有的木式建筑使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也成了现代消防的一大难题。通过分析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以及现行古城保护条例对消防安全的忽视,建议出台专门的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来实现古城消防安全正是本文着力研究的内容。

一、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众多古城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问题

古城内因旅游业的兴起,大多数家庭院落被改造成宾馆、餐馆,但与其配套的消防设施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造,部分室内消防栓使用的是居民生活用水,未接入市政管网,导致消防用水流量不够、水压不足。城市建设中也未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配套工作,最大的问题是消防用水,市政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的配置安装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就无法有效保护木质建筑;部分城市对市政消防设施不能及时维护,设施蚀锈、损坏等现象严重,造成消防设施无法使用。

(二)建筑自身耐火等级和耐火性能问题

古城区内建筑多数为木质结构,室内采用木质材料搭建木阁楼及上下楼梯。随着历史的推移木质材料陈旧风干,有些腐蚀、腐烂。根据科学统计现代建筑的火灾荷载是20kg/m2,而木质建筑的火灾荷载是500kg/m2以上。按照现行消防规范,此类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加之古建筑群体是相连建造,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处置不及时很容易引发火烧连营,后果不堪设想。

(三)监管主体和责任单位(人)自身管理问题

对于古城镇管理单位普遍存在责权不明确的问题,在古城居住的居民、经营商家、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景点的管理主体是不同的,但因管理单位较多,比如工商、文化旅游、公安、安监、街道办事处、城管等诸多部门在参与管理,这就造成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找不到具体负责的单位主体,单位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使消防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整改。

(四)火灾自防自救能力问题

古城的不少居民和商家大都抱着经济至上的思想,普遍存在消防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近年来,虽然各地消防机构加大了社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但没有做到入脑、入心,大部分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仍很淡薄,严重缺乏消防基本常识和火灾预防与自防自救能力。

(五)疏散条件和疏散能力问题

古城内因历史原因,街道普遍过长,而进入居民的巷道狭窄,一旦发生火灾,稍大型的消防装备无法携带进入,大大降低灭火效率,同时,也为疏散居民和物资带来极大的困难;随着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些古城居民为依靠旅游资源增加收入,在古城城区内私搭乱建房屋,开设饭店、商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造成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给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

(六)应急备用供电系统问题

古城镇建筑面积相对较宽广,城市街道狭窄,数量多,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商业经营较多,小商品相对存放量大,发生火灾后,城市供电断电,造成大面积停电,没有独立的应急备用供电系统造成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疏散困难,容易造成火势蔓延,群死群伤的概率大大增加。

(七)新改扩建(修复)工程项目与国家技术规范冲突的问题

现代建筑和古建筑在设计理念和施工方式上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古建筑往往相连建造,街道和间距相对狭小,与现代建筑设计规范有着很多矛盾冲突,古城镇在新改扩建或修复工程中往往采取仿古建筑的要求,使用相同材料,建设仿古格局,这就与现有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不相符,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我国现行古城保护条例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很多古城专门制定了保护条例,如:山西的平遥、大同、晋阳、云南的丽江都制定了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的阆中也制定有古城保护条例,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以第18号公告颁布了《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7年11月,阆中市又出台《<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条例对古城的消防安全建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结合实务工作详细分析后,发现这些条例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古城保护范围的责任单位概括而笼统,看似有责任单位,但是又未明确具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条例中往往只是简单地概述一下涉及的部门,至于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的事务则没有明确,甚至执法主体都存在混淆。部分保护条例中明确在保护范围设置独立的执法单位,行使执法机构权利,但未明确怎样依法行使,造成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情况出现。

二是保护条例变成商业管理规范。条例重点内容显示的是对建设和经营的统一要求,如要求怎么建设、应该采用哪种建筑风格、只能采用哪些颜色等等。如,《<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共五章36条,它重点是再次明确了古城保护范围,并对古城保护区分成了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对古城内建筑的建设、修缮、审批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古城内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机动车辆等也作了详细规定,把在古城内15种禁止行为作了详细的界定,对古城保护、资源开发、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坏古城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等。保护条例应该主要是保护而不是修建,这是所有条例规范内容上出现的严重偏离。

三是消防管理内容普遍含糊其辞,缺乏防火管理和防火检查的主体。从保护条例目的本身来看,应该规定采取怎样的有效方式将消防管理工作渗透到每个居民院落和商家,应该如何坚决预防和及时处置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才能达到保护古城建筑的目的。然而,对此条例没有涉及。以《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只有两条:第7条:“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完善。”第12条:“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是缺乏古城保护范围的消防整体规划规定。消防安全是一个整体安全,对古城消防尤为明显。首先,由于古城区内建筑多数为木质结构,室内采用木质材料搭建木阁楼及上下楼梯。由于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重,所以火灾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处置不及时很容易引发火烧连营,后果不堪设想。其次,古城建设较早、电线线路往往设置不合理,负荷不足,容易短路起火;再次、古城消防设施设备、网管建设等较为落后,不能满足现代多商家营运和防火灭火的需要。可见,古城消防整体规划是古城安全的重要环节,应该在保护条例中予以明确。

五是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所有具体项目都未涉及。在条例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建设消防站(点)、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通讯保障设施和消防经费等实质性问题全部未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制定的古城保护条例内容大多是指导性规范,偏离保护实质,尤其缺乏消防安全管理的实质和可操作性规定。

三、完善古城消防保护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专门适用于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为解决古城保护问题,各地人大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条例。从上文总结可以看出,这些条例虽冠以“保护”一词,但更多的是商业规范,离消防安全保护更差之千里。且以行政指导、建议为主,缺乏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而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别于现代建筑的特殊性,我国更应针对古城出台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管理规定中,应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一)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应当要求当地政府明确居民院落、经营商户、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职责和落实具体的管理部门,便于各地消防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

(二)古城所在城市在城镇规划中应制作消防专项规划

目前各地古城在城镇规划中尚未对消防进行专项规划,往往只在整体规划中城市给水项目中简单概述一下消防给水,这就造成城市建设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执行依据和具体参数,导致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功能未配套,古建筑体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将先进的管理经验注入到古城镇消防安全管理中

从2009年伊始全国陆续开展了防火墙工程,提出政府四项制度、消防监督队伍四个、农村四个基础和企事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2012年提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这些先进管理经验得到了全国范围的广泛认可,取得了不可替代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效,但是城市的发展和古建筑体间的时代矛盾导致这些先进的管理经验未能有效注入。

(四)对古城镇的商家住户进行户籍化管理建档造册

古城镇幅员面积不同,但是消防管理的内容几近相同,对营业的商家和居住在居民院落的居民建立专门的消防档案时非常必要的措施之一,有了消防户籍化档案的建立和登记,我们可以掌握整个古城的基本情况,有利于消防的集中培训和宣传教育,更好地宣贯消防法律法规和逃生自救知识。

(五)明确建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目前,消防法只针对距离公安消防对教员、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求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这极大地限制了古城消防保护的发展,应当明确古城镇建立专门的义务消防组织或者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消防职责范围,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开展灭火演练和实施灭火救援等消防工作,并由当地消防机构指导业务工作或者归属当地消防机构管理,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根据古城镇特点明确新改扩建建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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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文件管理/国际电子文件管理/研究热点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各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面临着电子文件的共同挑战,建立在信息技术应用平台上的电子文件管理理念、方法、技术、模式等更具趋同性。因此,聚焦电子文件管理前沿,借鉴国际同行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的进程。

国际上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已经达到相当的广度和深度,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和相关机构的代表性研究项目的主要内容如下页表所示。

这些电子文件项目研究周期长、涉及问题多、参与机构广,形成的研究报告、相关标准、工作手册往往多达数十页乃至百余页,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在电子文件的管理思想与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与技术、管理标准及其应用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项目包括:国际档案理事会出版的《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手册》、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的电子文件档案馆项目(ERA)、澳大利亚的电子文件管理战略及元数据标准(VERS)、欧盟的电子文件管理通用需求(MoReq)、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的电子信息系统中文件真实性的永久保护国际研究项目(InterPARES)以及ISO关于文件管理的相关标准等。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热点及其给我们的启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文件管理的顶层设计——国家战略的提出

西方发达国家在多年电子文件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不约而同地提出了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问题,认为战略研究是解决电子文件管理问题的前提条件。国际档案理事会2005年出版的《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手册》中明确提出要“从战略角度影响电子文件管理实践”;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于2006年提出了“加拿大数字信息战略”;2005年美国的ERA项目负责人在向国家数字战略咨询部汇报时,指出该项目正是基于“要为联邦机构的电子文件管理提供政策、战略、指导和工具”;澳大利亚、英国、丹麦等国家也先后将电子文件管理作为信息时代政府治理与政府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建设之中,并开展了电子文件管理战略研究项目。由此可见,国际电子文件管理研究发生了战略转型,开始由机构层面向国家层面转变。以顶层设计带动整体规划,以国家战略带动全面发展,将是今后电子文件管理的趋势。

2006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的冯惠玲教授在“2006中国信息资源管理论坛”上首次提出“全面制定和实施我国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标志着我国的电子文件管理走上了顶层设计、全面规划和集中控制的轨道。2006年9月,国信办推广应用组副组长赵小凡在谈到未来15年国家信息化战略时说:“十一五是一个信息化发展的转折点,我们国家的信息化已经从战术转为战略。”可见“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的提出与我国信息化战略转型也是完全一致的。实施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就是从国家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和集中管理,从方针政策、体制、管理制度体系、项目保障措施等各个层次制定电子文件管理战略的基本框架,从根本上提高国家对电子文件信息资源的实际控制力和对电子文件管理的调控能力,从而确保这部分国家信息资源的现实安全和长久真实。电子文件管理国家战略的提出使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研究与国际接轨,对于避免现行分散管理状态下潜在的风险,从根本上控制各机构(地区)电子文件管理低水平重复现象,大幅提高研发效益有着重要意义。

二、电子文件管理理念——集成管理

多年来,在国际电子文件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探索过程中,档案界与各方面专家在电子文件的管理理念上已达成了共识:信息时代电子文件的最优化管理就是集成管理。在ISO档案文件管理分技术委员会(ISO/TC46/SC11)2006年5月召开的第十六次年会中,来自15个国家的40多位代表在研究文件管理标准(ISO15489)的修订草案时,特别提及了文件管理要贯穿文件整个生命周期、嵌入机构职能及业务流程之中的集成管理思想。在欧美文档管理软件市场上,一种融合电子文档管理、内容管理、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集成的文档管理解决方案崭露头角,势不可挡。可见“集成管理”逐渐成为电子文件管理的最新理念。

“集成管理”是一种将电子文件管理集成于电子文件生命连续体之中的全程管理。它要求利用文件连续体模式设计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采用“从文件形成(包括形成前,文件管理系统的设计)到文件作为档案保存和利用的管理全过程中连贯一致的管理方式”,实现一种比文档一体化管理要求更高的一体化。这种理念在国际电子文件研究项目中已不断得到肯定,正如InterPARES项目的主持人露西娅娜·杜兰蒂教授所言:“随着InterPARES研究的深入,将继续证明这样一种观点:不采取全程管理的眼光,就不可能保管电子文件”。①这种始于电子文件形成源头的全程管理理念,要求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设计进行前端控制。它要求文档管理人员了解和熟悉机构的主要职能及业务工作流程,对流程中各个节点产生的电子文件的情况有预期把握,能从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等角度干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设计,从而成为“文件保管政策的制定者、标准的制定者、文件保管系统和执行政策的设计者”②。同时,集成化管理还强调了资源的整合,它要求在电子文件管理全过程中,综合应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手段和工具,将各方资源和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效用共享,最大限度地放大系统功能,提高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整体功效。“集成管理”已成为国际电子文件最优化管理的理念,也将是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的必然选择。

三、电子文件保管模式——集中管理

针对电子文件的保管模式,国际上曾存在着“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模式之争。在近几年的电子文件管理项目研究中,各国的认识逐步趋于一致,集中管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

集中式保管模式是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提出的方案,这一方案的代表人物是InterPARES项目的负责人露西娅娜·杜兰蒂以及美国的戴维·比尔曼。他们认为电子文件的保管与纸质文件相似,也需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文件生成机构使用文件,并通过一些方法来保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二是文件生成者将失去现行价值的文件移交档案馆,由档案馆集中整理、编目和长期保管。

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等国家原则上赞成这种方案,并已付诸实施。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电子文件档案馆项目(ERA)。这项由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NARA)组织的、经过6年前期基础研究、耗资3亿美元、并将进行为期6年的系统研发的大型项目,旨在“建立一个未来的档案馆”,以“保存联邦政府任何部门产生的任何形式的电子文件并提供利用”③,还将对各州政府电子文件的管理产生全面的示范效应。此外,英国国家档案馆以电子文件从形成机构生成到通过网络接收进馆的全程无缝管理为目标,牵头制定了《基于互联网的无缝连接数字档案在线服务计划》,以促进全国范围电子文件信息的共建共享。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丹麦、新加坡等国家档案馆也都已开始接收或决定接收政府部门产生的电子文件。可见,以国家档案馆为中心形成电子文件管理和服务网络的集中保管模式,已成为电子文件管理的主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档案馆作为集中永久保管政府文件的专门机构,在电子文件管理链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方面发挥着核心和枢纽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我国集中制管理的优势,注重国家级档案馆在电子文件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实现国家电子文件信息资源的集中管理和利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四、保证电子文件证据价值的关键——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

电子文件的管理势必采用以软件为中心的系统管理方法,软件功能是否科学、完善,直接关系到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用性。近年来的电子文件管理研究项目显示:规范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将成为保证电子文件证据价值的关键。为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并大力推行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标准。

2006年4月15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的《信息和文献——描述文件管理需求标准指南》(ISO22310:2005),是应用于开发文件管理需求的任何机构组织的最高层次标准,以满足一致性和互操作性需求。此外,最具典型意义的是欧盟于2001年5月推出的《电子文件管理通用需求》(MoReq,将于2007年推出新版),详细规定了电子文件管理的需求及管理元数据,具有鲜明的通用性、开放性和丰富性,被称作第一部ED/RMS(电子文档/文件管理系统)需求报告。之后,“国际信息和影像管理联合会”(AIIM)在2002年5月启动了“电子文档、电子文件一体化管理系统功能需求”项目,更加全面而透彻地分析了集成系统的功能需求;美国于2002年出台了适用于国防系统或政府机构的《电子文件管理应用软件设计评价需求报告》(DOD5015.2-STD,2007年正在修订);英国颁布了《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功能需求》;澳大利亚也于2006年2月了《电子文件管理软件功能规范指南》……这些管理系统功能需求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

制定并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规范,是解决电子文件证据作用的关键所在,也是确保各类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性能和质量的有效举措。为避免低水平重复研发现象,我国也应当尽快出台我国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功能需求规范,尤其是适用于国家机关的系统功能通用需求规范,并通过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质量认证、推介示范产品等措施推动实施,为电子文件管理软件供应商制定规则,为机关文件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提供标准,从而保证文件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真实性。

五、电子文件管理走向——国际化与标准化

分析电子文件管理几十年来的研究之路,可以发现早期研究项目主要是某一类机构从自身需求出发研究电子文件管理的相关问题,得出的结论或解决之道往往也因研究主体的局限性而不具有普遍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开始寻求电子文件管理研究的共同框架、统一标准和理论依托,使电子文件管理不断地走向国际化与标准化。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档案/文件管理分技术委员会(ISOTC46/SC11)的标准化工作,它反映出国际社会在文件管理领域取得的共识,其关于文件管理的系列标准有助于明确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为各国各领域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提供了基础和框架。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正是基于《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IS015489)和《开放档案信息系统参考模型(OAIS)》(ISO14721)而形成的。同时,这些国家的电子文件管理项目都以文件连续体理论、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理论等为支撑,并尽可能多地借鉴国际经验,吸纳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的研究成果,如InterPARES、MoReq等项目报告,从而使其电子文件管理研究拥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托。

立足于国际标准和基础研究成果的电子文件管理,通过共同框架、统一标准实现文件信息的互联互通,对于实现基于信息共享的公众信息服务有重要意义。美国制定的适用于电子文件的《政府信息资源定位服务系统》(GILS)框架与标准、澳大利亚基于国际元数据标准DublinCore制定的《澳大利亚政府资源定位服务》(AGLS)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同时,文件与档案信息管理的国际标准也为电子文件管理的质量检验与国际认可提供了最优化评估的准则,是机构电子文件管理是否采用国际先进经验、管理是否高效、服务是否满意的重要标志。

六、电子文件管理问题的解决之道——联合协作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电子文件管理问题不是档案管理人员、文件工作人员需要独自面对的问题,也绝不是某一国家、某一专业领域的人员所能独立解决的问题。联合协作才是电子文件管理问题的解决之道。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专家学者都在为解决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并致力于形成通用的文件与档案管理国际规范。ISO信息与文献工作技术委员会(ISO/TC46)与ISO的其他技术委员会(如TC42、TC10、TC171、TC176等)及国际研究机构(如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图联、国际文件管理基金会、世界银行档案馆等)都有紧密的联系,以协调相关标准、采纳相关成果。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NARA)也在不断加强与其他联邦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的合作,其ERA项目的合作伙伴达20个之多。在欧洲,负责起草MoReq需求报告的康维尔管理咨询公司是一个专门提供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的公司,它的介入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档案专业的封闭性,使得报告能够用一种更开放、更客观、与相关技术集成、更容易被市场接纳的方式诠释电子文件管理的需求。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文件管理、档案管理成为信息资源管理的组成部分,作为知识管理有机组成的各类信息资源管理在管理理念、管理目标、管理功能、管理过程、管理方法及管理技术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这一切使档案工作者与相关各方结成合作伙伴关系成为可能,也成为必然。这种联合协作不仅意味着其他机构会优先向我们提供研究技术和成果,还意味着我们反过来也能够影响那些机构的研究进度和发展规划,从而建立起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电子文件管理研究的进展。

注释:

①[加]露西娅娜·杜兰蒂,[美]肯尼斯·迪波多.InterPARES国际研究项目.山西档案,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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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公司项目管理文化现状

1.1 企业项目管理文化的特点与作用

企业项目管理是采用项目管理方法及工具对企业的项目进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项目管理需要相应文化或价值观的支撑。另外,有欧洲业界专家还公开,我们在走出经济衰退时需要寻求生产力的逐步提升,而这只有靠真正接受项目管理文化才能实现(As we emerge from recession we need tobe  looking for step changes in productivity andthis will only be possible if we truly embrace aproject management culture)。

企业项目管理文化是企业项目管理与企业文化结合的产物,只有项目管理在企业经过长期实践和发展才能形成的文化,它具有以下特点:

1.1.1 独特性

但凡成功的管理都山三个层次来支撑:技术、制度和文化。技术和制度也许因为行业的相同存在等同或相似性,技术具有专业性,制度具有职业性,二者从企业角度而言都不可违背。而文化的核心是人,企业文化对项目成员产生的影响,以及山此而构建的项目管理文化,使其具有和项目相同的独特不可复制性。

1.1.2 临时性与持续性的统一

除独特性外,项目还以结果为导向,具有临时性和渐渐明晰的特性。项目管理文化在企业中的建立时需要持续跟随企业的战略变化,并随着需求层次的不同呈现出临时调整的需求。

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同理说企业项目管理文化是项目管理的中枢神经系统也不为过。华为作为中国新兴的科技型公司,提出的“管理运作要从‘以功能为中心’向‘以项目为中心’转变”,借鉴良好的项目管理文化的实践,成功成为一家国际上算得上伟大的公司。

1.2  H公司的项目管理及项目管理文化现状

1.2.1  H公司项目管理现状

H公司属于集团运作式公司,其项目主要分为三类: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改进型项目。H公司的项目组织形式介于职能式与弱矩阵式之间,以职能式为主,大型和重要项目执行矩阵式管理;机构上也设立了专门的PMO (Project ManagementOffice,简称PMO),来组织和引导集团中专职或兼职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管理运作,但其PMO本身的能力并不够强大,不对集团中的项目管理进行推进,只强调在研发项目的管理上,各公司需要尽可能的按照项目管理的手法进行管理,具体如何实施,没有明确的培训和指导。

从上述状况可以看出,H公司的企业项目管理根基不扎实。

1.2.2  H公司项目管理文化建设情况

因为H公司的企业项目管理不够扎实,折射出H公司的项目管理文化建设的情况:H公司的PMO只致力于基础项目制度的建设、把项目群管理起来、向高层汇报、识别公司共性问题,但往往起不到好的效果;甚至项目制度建设不完善,没有形成项目管理能力标准,专有的项目管理课程与培训平台、项目管理经理认证程序与平台。

2   H公司项目管理文化建设策略

企业中应山PMO来造就项目管理文化。而要在H公司建立企业项目管理文化,可从三个方面培育:理念和认识层面提升、职能部门中项目管理的推行、以项目为中心的文化。实施办法如下:

2.1 项目管理理念和认识层面提升

2.1.1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培训

培训是让员工学习最常用的方式。通过组织外部培训参加PMP考试认证,扩展参与项目人员的知识。或着重结合企业技术项目开发流程,打造企业的项目管理课程,系统梳理项目管理知识;并根据授课对象不同,分为系列花2-5天的专业授课和仅为半天的方法论授课。

2.1.2 项目管理沙龙

每个季度举办1期项目管理沙龙,课题通过征集而来,根据关注度最高的主题来挑选参加沙龙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产品设计、职能经理、企划调度等;学习结束后,在企业内部学习的过程、沙龙讨论的新思路和学习效果。

2.1.3 项目管理竞技赛

项目管理竞技赛可分文斗和武斗两部分。

文斗为年度项目管理论文评选,除评出优秀等级的论文外,凡是参与评审的项目管理实战论文,会山PMO装订成册形为年度论文集,赠予企业中、高层和优秀的项目经理。注意类似研发、项目管理类的中层干部不参与优秀论文评选,但需应邀撰写项目管理论文,这就是直接从高层促成对项目管理的重视,便于项目管理技能学习推广。

因H公司项目的管理主体还是以研发类项目为主,武斗的项目管理技能大赛的战场,可设在研发部门间,活动是全年持续性的,年头开局,年尾评选。这样年度内获得好评的单位会更加重视项目管理技能的传承,会促使未获得好名次的部门去学习项目管理技能来提高自己。

2.1.4 统一述语

统一的语言有助于达成共识,便于深入的交流和沟通。PMO应组织把晦涩难懂的PMBOK的术语,整理翻译为自己的内部项目管理术语,并在相应的地方备注一两句简单的实战总结方法,与术语相呼应,然后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在企业内部发放和传播。

2.2 职能部门中项目管理的推行

H公司是职能式组织,因此职能部门对于项目管理的认同和支持对项目管理有极大的推进作用,尤其是研发部门,没有这些人对项目管理的支持,很难塑造形成相应的项目管理文化:

2.2.1  PMO成员作为项目经理管理核心项目

H公司在年度规划过程中,有定义相关的核心项目,即为企业重要战略方向的项目,且是老板关注、职能单位最关注的。而总部PMO成员,就可以直接担任这些项目的项目经理,与项目共进退,把项目管理的思路和理念,借机渗透到项目和企业的职能部门中去。

2.2.2 建立项目管理职业发展规划

PMO要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一起,做好项目管理专员从助理项目管理、项目专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组织级项目经理等的职业发展。用这样的利益驱动使他们认同项目管理,清楚知道自己岗位职责,掌握项目管理技能。

2.2.3 感受外界的项目管理文化氛围

PMO应组织职能单位一起参加外部的项目管理交流和论坛,比如年度PM工项目管理大会。然后回来内部的沙龙讨论交流项目管理的感受,让诸如研发、工艺、质量的部门切实地感受外部管理管理动态,项目管理的发展程度,对研发效率提升的影响等。外部其他企业在项目管理实践中取得的效果,会促使参加的人员主动走进项目管理,愿意接受项目管理文化。

2.2.4 项目预算和项目激励制度

建立项目预算机制可帮助企业把项目融入企业的战略和组织级管理中,这点符合职能部门的成本控制的要求;而项目激励制度,类似创新激励制度、项目奖金,更能得到职能部门员工的认可,参与项目的积极度更高。

2.3 以项目为中心的文化

企业的项目管理文化中,完善的制度+激励+人,还需要高层的支持,项目管理才能趋于成熟,以项目为中心意味着:

2.3.1 在公司内建立一个组织级的项目管理体系

以项目为中心不能拘泥于形式,而是包括为项目提供全面支持的管理支撑系统,涉及人、流程、知识和战略等很多方面,也就是业界所称的组织级的项目管理体系。它意味着通过成熟的组织级项目管理方法、流程和最佳实践,使项目活动标准化、流程化、数据化、信息化,从而间接符合战略并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3.2 三个层次的项目管理

以项目为中心是指应包含项目组合、项目集和项目三个层次的项目管理体系。在H公司中,如何更好地对这三个层次进行明晰的划分,还没有具体的定义。只有解决这三个层次的划分,资源的调配性才能在H公司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2.3.3 组织运作的目标是实现强矩阵式项目管理

前面详述过H公司的项目组织形式是职能式的,也就是说职能组织对项目的影响非常大,项目经理对项目的控制很弱,要建设完成的项目管理文化,需要通过3-5年甚至更多年的努力,逐步过渡到以项目为主、功能为辅的强矩阵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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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确定性/法的确定性/法律的一般性

不确定性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与认识对象的无限性之间对立的产物,是认识对象在人的视野里不能充分反映所致。有限与无限之间的紧张注定了人类自择穴而居时就开始面对各种各样不能完全认识、控制、驾驭和难以预测的风险。虽然经验和知识的累积不断增强着人的能力与信心,但是,绵延不绝又总是不期而至的新问题却依旧抖搂出人类智慧在无限面前的局促和无奈。不确定的境况深深影响着人类的生活,由于不确定性,“人们无法对生活整体中的许许多多的未知事物进行控制,这些东西永远导致了一种精神上的严重不安”,[1](P12)这就是恐惧。从“原始住民对生存斗争中的不确定性怀有深深的恐惧”开始到现在,人们仍然“无时不在恐惧之中,无处不在恐惧之中”。①P51)然而,不愿束手待毙似乎是上帝为人所作的命运安排,试图通过各种延展性能的工具和手段驾驭不确定性,从而摆脱萦绕我们心灵的恐惧的追求与实践始终主导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法律,作为这个历史画面中的重要部分,自然承担着克服不确定性,保证人类社会生活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历史重任。

不确定性也是人们在法律生活中必然面对的问题。在法学中,不确定性对司法的影响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以至于在论及不确定性时,一般都从司法的角度认为“不确定性是指对法律规则的含义和它们应该如何于适用特定案件中缺乏确定的认识”。[2](P382)司法是法律生活的重要领域,司法的不确定性的确是我们应该认识和分析的。然而,不确定性对人类法律生活的影响不仅仅是司法,它是全方位的,涉及到了法律的观念、制度、行为等各个层面。就基本方面而言,它不仅左右了人们的思想进路,而且操控着法律发展的必然性脉络,使法律发展在各个阶段都打上了与不确定性作斗争的深深烙印。特别是,当我们在饱经现代社会不断涌现的错综复杂问题的折磨和面对后现代思潮的激烈抨击、淋漓解构和彻底颠覆之后,已无法否认并更清醒认识到,17世纪以来的现代化努力在使基础性、普适性、同一性、一元性、合理性、确定性等现代性因素成为现代社会理性的价值追求时,其话语也不自觉地带有一种绝对或真理意义时,今天通过追溯历史,分析不确定性在法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对法律理念和制度建设发生的深刻影响,探究人类生活的不确定性境况对法律的基本建设作用,这对修正具有霸权性的法的确定性话语,重构我们对错综复杂的法律现实的理解和认识,并在反思性认识基础上坚持一种融会了经验和理性的法治之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不确定性对法律生成的本源意义

法律的产生和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其必然性的揭示和特点的分析有很多视角,如理性、正义的价值分析和阶级、国家的实证分析等。恩格斯从阶级分析的视角认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即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3](P538—539)恩格斯的分析是以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为前提,即法律受到生产力、生产关系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物质制约性当然是重要的,但从整个人类生活的场景来看,它对法律产生的意义仍不具有根本性,因为它毕竟只是人类生活境况的不确定之表现而已。不确定性,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调,对法律的产生和形成才具有本源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的产生和存在是人类克服不确定性的需要,法律是人们拣选出来的用来应对不确定性的手段。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人的经验积累和认识深化非常重要,只有这种积累和深化到一定程度,如能将对象的范围和性质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明确,并以规则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进行可控性生产和生活的一般或基本条件,法律才可能出现。当一般意义上的规则被赋予了一种更有效的权威性,即成为法律后,社会关系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序性进一步增强。与此相应,人们的焦虑感不断减少,安全感增加,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得以焕发。

在法律的幼年期,义务要求,尤其是禁止性的义务要求在法律中不仅普遍,而且发达。对此,人们的一般解释是,禁忌是法律的源头或前身。的确,法律是从原始人的禁忌,尤其是早期的宗教和习惯禁忌中走出来的,[4](P316)禁忌成为早期,乃至以后法律的主要内容不足为奇,何况法律存在本身就是禁忌的一种标志。但这些都只是现象并不是原因,其原因是不确定的生存境况使然。

早期人类对不确定性的最深刻感受莫过于环境的不确定性,鉴于当时的生产力和人的智识水平都很低下,人类在自然力面前软弱无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被动的承受者,避免身体和心灵受到伤害和摆脱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惧和害怕的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是躲避自己所不了解的事物,所谓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具体作法就是划,即把无法把握和控制的领域确定为行为的,属人所不能为或不应为的领域,在此领域之外,人们的行为是自由的。除了消极地躲避外,出于对无限性的敬畏,人们后来又发展出积极的膜拜,即寻求一种能帮助自己免受不确定性伤害的力量,在崇拜和敬畏之中得到安慰。从历史上看,消极躲避结合积极膜拜作为一种以有限应对无限的智慧是人类在不确定性的背景中行为或活动,包括进行法律实践的基本方式。与此时人类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法律设定的行为也相当广泛,能够享受的自由少而又少,义务性的要求,尤其不能为的义务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如不管是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还是古代中国法、古代阿拉伯法,其基本特点都是充斥着大量的义务性要求,刑法的规定比较发达①。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梅因解释类比在法律学的初生时代是最危险的陷阱时,详细阐述的是禁令和命令的类比。[5](P11)

人类文明的发展在不断增强认识能力和提高认识水平的同时,也改进和完善着认识的手段和方法。与此相应,人类对确定性的把握越来越充满信心,权利的观念也随之发展起来,权利规定出现并愈加完善。现代社会以权利本位为价值取向,认为义务的存在是为权利的实现而服务的,权利是主要的,义务是次要的。这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似乎权利的产生先于义务。但事实上,由于不确定性的制约,法律义务的观念和制度建构在历史上是先于权利的存在,这正如庞德所说,“为了理解形式在严格法中的作用,我们必须牢记这样一个要点,即有关保障实质利益的观念以及有关这些利益据以保障的法律权利的观念乃是在此后的法律发展中出现的。尽管逻辑序列是利益、法律权利、义务和救济,但是历史序列却正与此相反,亦即救济、义务、法律权利和利益。”[6](P402)

义务先于权利表明了义务规定对权利实现的意义。事实上,从功能的角度分析,不论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要想有效地调控人的行为,法律都应当首先明确义务,当且仅当法律上的义务被明确时,权利在法律上才是确定并能真正得到保障。特别是当我们所认定的自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时,法律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就也意味着人的自由度的增强。正因为如此,在法律规定中,与义务的要求必须以明确的形式表述不同,权利并不总是需要明确表述的,它可以从义务规定中推定出来。英国法学家哈特从规则角度对法律的分析表明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清醒认识。哈特认为法律是基本的或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前者要求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后者依附于前者,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7](P83)按照哈特的说法,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和私权力),后者是为了克服前者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显然,这是从功能的角度对法律规则所做的分类。哈特的规则分析模式首先选择的是义务的角度以及他对这两种规则之间关系的分析实际都暗含着权利的存在有赖于义务的规定,只有在义务规定的模式中,法律权(力)利才能被赋予和被明确。在这个意义上,追求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更应该重视法律中的义务规定,尤其是不能为的义务,而不是一种不明确的或具有象征意义的权利宣告,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和充分地实现权利。

总之,不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知识如何积累,人毕竟成不了上帝,其以有限对无限的境况永远不会改变。至今为止,人类仍是苍茫宇宙中的孤儿,不知自己从何而来,更不知自己向何处去。所以,把义务要求,尤其是不能为的义务作为行为不能跨越的边界来面对和把握不确定性应该说是人基于自身的境况无奈而又聪明的做法,它一直影响着我们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除了上述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外,在对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上,为了避免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人们一直坚持在法律上首先明确规定国家权力的行使界限,然后从这种限制中引出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是这种思路的体现;此外,法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如法不禁止的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罪责法定等也贯串着同样的逻辑理路。

二、不确定性与法律的发展及价值追求

在不确定这样一种恒久状态之中,过一种安全、稳定和有秩序生活的渴求始终引导着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并因此塑造了人们不断追求确定性生活的心态和习性。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作为一种通过自觉束缚来有效地减少和控制不确定性因素的社会调整手段逐渐被有意识地奉为权威。因此,寻求确定性,追求人的解放和自由是法律世界的主旋律。法的世界是人的生活世界,它直接面对的是人的行为。因此,法律力图克服的是人行为的不确定性或随意性,如使行为保持一种必要的一致性、连贯性、顺序性、稳定性和条理性,从而使人们能够确切地可靠地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以及自己将从他人那里获得怎样的合作,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自己的活动,并将自己的行为与他人乃至整个社会协调统一起来。惟有如此,秩序才能够形成,生活也才是确定的。

就每个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存在来说,导致其行为不确定的因素来自两个方面,即外部世界和人自身。相应地,法律一般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确定所调整的行为,具体做法是根据行为的外部条件、行为人主观方面、行为的特征等对行为进行归类,确定和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如权利还是义务、责任还是惩罚、违法还是犯罪等,从而有效地指引人的行为,规范社会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能够满足确定性要求的最重要的特征,也称法律的形式理性,是法律的一般性或概括性。由于这种特质,“法律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是它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于规定取得各该等级的权利的种种资格,但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某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它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选定一个国王,也不能指定一家王室……”[8](P50)法律的一般性或概括性可以满足人们寻求确定结果的愿望。确定的结果是人们诉求法律解决的根本所在,它要求案件的解决要有一个正确答案,即结果的唯一性。这里的“唯一”不仅是量的考量,更重要的是其洽切性,即正确。所谓正确在人的生活世界实际上是指公平对待。而“公平对待”就个案来说,是指符合本案情况的特殊解决;但就所有的纠纷处理来说,是指相同情况下的相同对待。从社会生活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角度来看,后者显然比前者的意义更大,因为只有后者才能保证一种社会公平。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上的所有特殊解决都不过是相同情况下相同对待原则具体演绎而已。

具有一般性或概括性的法律是人们遴选出来以应对不确定性的手段。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认识和把握不确定性的能力不同,法律的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程度是不同的,它能够提供的确定性的范围也有很大的差异。早期社会,法的确定性程度很低,主要表现为习惯法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习惯法含混、模糊,其普遍性程度较差,所以在适用上充满了任意性,从而为弄权者维护他们的特殊地位进行恣意解释提供了方便。成文法的出现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习惯法的缺陷,使法的确定性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成文法产生初期,其归纳性和概括性仍比较差,明确程度也很低。加之,在相当长的时期,社会组织和管理的权力由少数特权者掌握,特权和不平等是社会的主基调,它高度渗透在法律适用之中。于是,在前现代社会,下列现象比较普遍:一是,尽管法律不能把权利指名赋予给某一个人,但按身份的标准把更多的权利只赋予给某一类人的情况是常事。法律的稳定性极差,法律被视为特权者统治的工具,根据他们的需要随意取舍和频繁变化;二是,制定法中充满了含混模糊和模棱两可的、便于弄权者任意解释的伸缩性极大的名词术语,甚至在西欧中世纪一度出现了以含混的地方习惯法作为法律的主要形式这一“从文明的门坎上倒退出去”(韦伯语)的现象;三是,法律的适用自由裁量空间很大,没有严格的程序性限制。总之,在这个时期,法律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欠缺使得立法的不平等和司法权的滥用现象非常普遍,人类除了继续经历自然世界的偶然性折磨外,还不得不承受生活世界的任意性捉弄。

近现代社会以来,人们开始摒弃这种建立在特殊主义基础上的法律秩序,追求一种广泛范围内的普遍主义确定性。它立足于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法律的普遍主义特质被放大和提升,不论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治理就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追求,以此来保证社会生活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为此,法律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如果法律中的每个主张和概念都会引起争论,法律将是难以忍受的麻烦。因为它不但不能纠正反而会加剧行为的混乱性,同时又会为弄权者在法律下的肆意妄为创造便利的条件。其次,法律必须保持一种稳定性,稳定性才能保证法的可预见性,这对法的确定性非常重要。对此,哈耶克说“就西方的繁荣而言,可能没有任何一个因素比西方普行的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做出的贡献更大”。[9](P264)此外,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美国学者埃尔斯特就把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现代宪法中的权利保护的核心因素“合法原则”中的重要内容,甚至认为它与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相比,是排除恣意的惩罚、保证人们安全感的更为基本的条件。[10](P3)

可见,不确定性催生了人们对确定性的价值诉求,这种诉求不仅使法律得以产生,而且推动着它的发展。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法的确定性逐渐成为一种权威性的话语,它涵盖了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两个方面。

三、不确定性与法的确定性问题

法律在提供一种确定的生活方面的作用很早就为人们所认识,如中国战国时期就有思想家认为法律可“明分使群”,[11]“化性起伪”,[12]并有利于防止徇私,即“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13]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为什么要用法律统治时也说,“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14](P169)但作为一种主流的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法的确定性观念是在启蒙时期以后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实践中逐步成熟和制度化的。

在法的确定性的思想和实践的近现展历程中,分析法学家的贡献功不可没。以往的法学家讲到法的确定性时,基本上是一种形而上和宏观层面的辩护,鲜有形而下的具体分析,理论上不免空泛,制度层面上也缺乏可操作性。分析法学派运用分析的方法首先从外延上试图明确法律的界限,如通过在法和道德之间划界线的方式厘清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外延确定后,法律内涵如何确定的问题自然就容易解决。分析法学派的这些努力使明确性、肯定性、稳定性、可预见性等一系列所谓形式法治原则迅即产生,并因此满足了资本主义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因为在这个时期,“资产阶级各阶层一般最关心的是理性的法律实践,因此也是对一种系统化了的、一清二楚的、目的合乎理性制定出来的、形式的法最感兴趣,这种法又在同样程度上排除传统的约束和任意专断,即让主观的权利只能产生于客观的准则。”[15](P144)自此以后,在法的确定性的实践中,成文法的制定被逐步强调,典型的如19世纪后的广泛的立法运动;遵循先例的原则一直被奉为判例法国家的圭臬,尽管有时候它具有的只是一种象征意义;为保证推理过程的确定性,法官中立、司法独立、律师辩护和正当法律程序等原则被确立。

15世纪以来,对确定性的追求赋予了法律至上的权威性、严格的形式理性以及价值的普适性。法律能够以明确、稳定、普遍的形式为人们提供可预见的且客观的行为指导和规制,便利人们的生活,保证社会组织的秩序,满足人们规避风险和寻求安定感的愿望似乎已经无可非议。然而,在此过程中,源于西方人文学科的怀疑主义传统对法的确定性的质疑之声却始终没有停止。在法的确定性高举法治的大旗一路高歌猛进的时候,这种质疑却从中汲取着养料,从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成长为一种与法的确定性对抗的力量,对法的确定性构成了具有威胁力的挑战,并使法的确定性最终走下了神坛。

当法的确定性的制度化实践在欧洲大陆掀起成文法制定的热潮时,耶林针对概念法学对法的确定性的迷信率先发难,他认为,规范制定和规范适用并非仅仅是理性认识的过程,严格的概念划分是必要的,但对规范制定和规范适用而言是不够的。目的才是整个法的创造者,而目的是由历史、社会和政治决定的,是不断变化的。[16](P210)

耶林之后,对法的确定性批判不绝如缕,现实主义法学使对法的不确定性的批判呈现出。现实主义法学从对法的适用过程的分析入手,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主要表现为“规则的不确定”和“适用的不确定”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规则是模糊的,加之,任何案件中都有很多规则可供选择时,其中都有导致相反结果的冲突规则,所以案件结果有很多潜在的不确定性点;后者则指,由于法官解读先例的方式不同,他把一组不能协调的规则中的哪一个适用于案件是不确定的。[17](P209)

与现实主义法学家从前例中所获得的法律不确定性的认识相比,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后现代思潮中崛起的批判法学从意识形态的斗争和内在对立态度中所获得的法律不确定性,形式上更为普遍,观点也更为深刻。批判主义法学家提出百衲被理论、基本矛盾理论、特殊的矛盾结构以及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等极大地动摇了人们对法的确定性信念。[18](P283)这以后,后现代法学通过消解自治的、有自觉意志的理性主体对法的确定性话语又进行了彻底和完全的解构和颠覆。后现代法学除了否认批判法学批判的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外,还否认与此相关的法的普遍性、同一性、基础性、客观性等一切法的确定性因素,而代之以非基础和非本质的、多元性的、地方性和局部性等不确定性。

利益法学、现实主义法学、批判法学乃至后现代法学对法的确定性能够从批判到解构,以至最后颠覆,这足以表明启蒙时期以来人们对法的确定性的追求的确出了问题。其实,对法的确定性所存在的问题,前现代社会的人们已有认识,如中国战国时期就有“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的论述;[19]古希腊学者柏拉图出于对法的一般性的不信任把法治国作为屈于人治之下的第二等选择,亚里士多德虽然推崇法治、信任法律的一般性,但也承认在运用法律治理城邦时,存在着为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或法律虽有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允许个人运用其理智。[14](P163)所以,法的确定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现代问题,但现代社会对法的确定性前所未有的期待和强烈的诉求以及把它提升到一个无可辩驳的高度的做法,在先前法的确定性问题并没有得到适当地解决,现代社会又遭遇新的问题的情况下,使得法的确定性问题进一步凸现和放大,成了一个有别于前现代的现代问题。这为逐步深入的批判提供了契机,也为后现代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过度诠释进而否定法的确定性制造了口实。

现代社会法的确定性所遭遇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种种批判应归结于近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近代科学技术是人类尝试运用其理性的思维和活动来理解和支配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以来取得的一次重大的飞跃,它使人们把摆脱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恐惧感和焦虑感的希望不再寄托于天国,而是转向人间。由此带来的巨大成果使人们开始持有并坚定凭借自身努力改变和完善尘世的信念,对人的理性能力的确信从此变成了一种强势话语,人们比以前的任何时候都更坚定地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和宇宙间万物有规律可循,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律可以过一种确定生活。然而,这种以牛顿力学为代表的主张有一种对称格局存乎于现代、过去和未来之间的经典科学观,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受到科学进一步发展所带来的挑战:首先,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挑战了关于事物确实可知的定论。1927年海森堡的不确定性原理又使客观性概念和因果概念受到冲击。接着是玻尔的互补性原则进一步动摇了传统的决定论世界观。1931年数学家哥德尔提出的“不完全性定理原则”则推进了这一认识。从现在的科学发展来看,人们强调非直线性更甚于强调直线性,强调复杂性更甚于强调简单化。对于某些数学家来说,他们甚至还强调定性解释方法比单纯数量上的精确更加优越。因为后者在准确性方面反倒更受限制。其次,在人的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社会变化目不暇接,分工和专业化又使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全才,必须依赖他人的知识,人们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社会发展中难以把握的众多非理性因素也越来越多地浮出海面。在这种高度专业化和视角迅速变换的社会里,人们力不从心的感觉愈加深刻。这并不仅仅是因为人类社会发生了很多持续的、深刻的变迁过程以及进入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或者后工业社会以来的知识大爆炸,还因为这种变迁并不总是依从人类的期望或人类的控制。人们开始意识到“人的生活,无论是为了个人,还是对于一般的共同体来说,都不可能是历史的命运,只可能是技术成就、经济事业和政治社会难以预测的过程”,[20](P63)而对确定性的过分迷信在现代社会里只能使人被自己抽象出的概念所奴役。当上述种种为人们过去所无视或忽视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令人震惊地挖掘出来时,法的确定性理想从自信到怀疑,乃至最后批判的命运也就不可避免了。

四、不确定性与重建法律确定性的努力

作为对包括确定性问题在内的现代性问题的检讨,一种生成观的人本主义思维开始出现。这种思维重过程而非实体,重存在而非本质,主张生成是常新的、创造的和非预定的。于是,现代化被理解为一种过程,如贝克认为,现代指社会转变过程本身,而不是这种社会转变所要达到的目标,现代化不是指社会向某个特定的现代之境迈进的转变,而是指社会转变始终开放着的过程本身,现代化显得是在不断革除社会痂皮,又不断地在制造社会痂皮。[21](P46)这种重建现代化的努力和尝试以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认识为前提,对现代化持一种开放的、动态的、发展的理解。如此一来,现代不再是我们所致力的完美之境,它虽仍具有权威性,但并不具有现代人在赋予它的那种可能导致意义的丧失、道德视野的退色、工具主义理性猖獗和自由的丧失等绝对或终极的话语意义,[22](P12)而是呈现出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的相对性。

法的确定性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的相对性意味着不确定性的绝对性;也意味着我们所获得的所谓法的确定性并不圆满,它具有阶段性和局限性,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和保证人们的确定生活;还意味着人类生活注定与不确定性共存,并永远与之博弈。正视和承认这个现实,我们才能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始终有清醒、充分地思想准备,保有在一定范围内和条件下认识和克服它的信心。由于持有人类能够过一种大体上能够确定的生活的信心,我们才能对法律调整做出相对客观地评价,并在克服不确定性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法律。在这个意义上,过度强调法的确定性,盲目自信或过于夸大法的不确定性,否定任何确定的可能性都不利于人类生活的继续发展。总之,在这个问题上持有一种相对的态度和立场并不会因此“减损法律确定性对西方繁荣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哈耶克语),[9](P264)更不会削减它对整个人类文明的意义。相反,它将有利于我们在重建法的现代化的努力中深入对法的确定性的理论探讨和切实的制度建设,重塑法的确定性的权威。

其实,直面种种挑战,以一种开放的态度和立场重建法的确定性的努力一直为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学者所尝试。如哈特在批判现实主义的极端性时,从语言分析的角度入手。他认为表述法律规则的语言的两个特征分析,即意思中心(coreofmeaning)和开放结构(opentexture)。在哈特看来,“在所有的经验领域,不只是规则领域,都存在着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7](P126)在这个限度内,语言所涵盖的意思范围是明确的,无须争论和质疑。但是,人类语言具有一般性的特征,法律语言尤其强调一般性。因此,无论我们如何谋求法律语言的明确,由于法律表述使用的是一般词语,它就得付出边界不明确的代价,即在它的外缘地带,它的意思是不明确的。因此,哈特虽然承认法律有相当数量的不确定性,但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是规则体系的一种边缘现象,它大体上能为案件提供明确的结果。通过这种方式,哈特试图驯化现实主义的不确定性命题。

德沃金则通过在司法理由和法律原则之间打楔子的方式来抵消关于不确定性的百衲被理论的力量。[18](P305)德沃金认为哈特规则分析模式是有局限性的,因为法官通常并不仅仅就应当如何解释规则或原则争论不休,他们还争论某一法官所引证的规则或原则本身究竟是不是规则或原则。[23](P150)所以,法律实践中的争论不仅仅是语词上的争论更重要的是法律实际是什么的争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德沃金把道德原则作为法的一部分,尽管它们在一些权威的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地表达或没有被那些无争议的、明确的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明确确认。[16](P212—213)虽然有学者批评说,法律原则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它们有时是要通过人们的理解或讨论才能确定,而且不排除人们有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理解,如果这样,推论结果的正确性和法律的确定性及可预测性就无法保证。对此,德沃金辩称,如果认为法律的确定性就是法律一望可知,那么现代社会不存在这种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获得唯一正确答案,因为无论是明确法律还是隐含法律,其根据如原则、政策、道德、普遍接受的信仰、学说及观念都基于相同的文化背景,人们完全可以知道或大致了解这些背景根据,并从中推论出具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24](P143—144)也就是说,德沃金想通过原则等维持法律在总体上的一致性,并在法院的判决结论中找到法律的“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这既修正了对法的确定性的过于理想的确信,如法律的规定应该总是明确和能够被具体适用的以及法官的判决应与法律的规定或先前判例保持一致;也表明他虽然提出法官的“创造性阐释”的概念,但他与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律怀疑论是有区别的,最终是意图捍卫法的确定性。

总之,法的不确定性是现代法治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对它的认识和解决关乎法治走向及其未来。在法的确定性神话被消解的今天,当法治大厦的基础被试图撼动之时,如何在对非确定性充分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正视人理性的有限性,摆正法的确定性的位置,恢复人们对法的确定性的信心,继而重建法治的威信,仍然是我们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注释]①如古印度的《摩奴法典》第一卷第102条规定“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生于自存神的摩奴特编纂了本法典。”而在早期基督教法《摩西十诫》中,禁止性内容就占了80%。关于古代阿拉伯法对义务规定的重视可参见王云霞、何戊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106页。至于古代中国法,以刑为主的特征已经是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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