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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工作总结范文1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省、市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精神,我局从3月1日起,对全县2013年6月30日之前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了年检工作,应参加本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93家,(其中社会团体85家,年检合格的77家,未参加本年度年检的2家,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6家;应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8家,年检合格的8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及《____县民政局关于对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整改的公告》的相关内容,对鱼洞子乡木家河农业科技协会等12个社会团体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年度检查,也无人办理注销手续的做出了撤销决定。
(一)精心组织,促进年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对年检的对象、内容、上报材料、时间、程序、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针对年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县民政局及时采取多种通知方式,确保通知到每一家参检单位。电话、手机短信及QQ等多种方式通知参检单位依法做好年检准备工作。同时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发文至各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年检报告的初审,提高年检质量。
(二)严格把关,规范年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年检材料准确真实,年检等次评定合理,防止年检流于形式。对归纳总结查找出的问题,迅速通报相关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有效地增强了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规范活动的自律意识,为今后社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开展活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强化服务,优质年检。在年检工作中,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改变了年检工作方式,针对部分社会组织地处偏远乡镇交通不便,专门为他们提供了预约服务、延迟下班时间。对初次参加年检的,耐心解答年检相关问题,方便参检单位了解年检的要求,指导填写年检报告书,了解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加强监督管理,用热情的服务推动年检开展。
(四)创新方式,推进年检。5月底年检结束后,针对24家社会团体多次通知无反应,不及时参加年检的情况,印制了年检告知书24份,发放到业务主管单位14家,并张贴了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公告,通过此措施,促进13家社会组织补办了年检。
认真领会《汉中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构建服务到位、监管有效、多方参与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格局,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加强学习宣传力度。利用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平台,加大对社会组织相关政策理论知识的宣传力度,以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为今后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二)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在今后的年检工作中,既要重视在法定时间内的时点性检查,又要加强动态监管,对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社会组织工作总结范文2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中介机构改革与发展的精神、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快我县中介机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管理与服务结合”的基本方针,以体制创新为动力、规范管理为手段、加快发展为目的,着力优化市场环境,努力构建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组织完善、功能完备、服务全面、管理有序、自律规范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社会中介组织要依法登记成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行业服务。
——自律性原则。优化社会中介组织结构,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综合服务职能。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规公约、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社会中介组织实现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自我服务。
——监管性原则。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登记、执业、收费、纳税、诚信、资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社会中介组织依法依章从事活动;监督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对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检查监督。
——竞争性原则。推行公开招投标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竞争,打破“官办”垄断模式,引入独立、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竞相发展。
二、发展方向和重点
(三)培育和扶持农村社会中介组织。
鼓励有销售网络、生产加工技术、资金优势的“能人”牵头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和农民合作社);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组织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作用和地域优势,建立独具地方特色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放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和经营范围,鼓励跨区域、跨行业开展服务,大力支持、鼓励开展农产品流通,允许依法经营生产资料。
(四)培育和发展经济服务型社会中介组织。
规范发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师事务所、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注册造价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招投标、监理等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优胜劣汰、做大做强。进一步扩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业务,开发新型服务产品。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开展会计、投资理财、管理咨询等委托业务。发展一批中介贸易服务机构,组织国内外投融资、中小企业信誉担保、经贸信息咨询等,为企业推销产品、开拓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促进我县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和发展。
(五)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型社会中介组织。
以打造“幸福社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为目标,以满足居(村)民多层次需求为导向,以适合居(村)民爱好特长为基础,以提高居(村)民生活品质和文明程度为目的,以培育中介性、公益性、服务性、经济性和慈善类组织为重点,积极培育和发展城乡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区自治、享受公益服务的现实需求。
(六)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型社会中介组织。
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要求,重点发展一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努力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科技评估、成果转化、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产权交易、科技创业等科技服务,协助企业建立技术依托,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要选择有区域优势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中心等,在共用技术开发平台建设、服务设备购置、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打造精品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培育和发展优势、新型产业行业协会、商会。
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与出口、劳务输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大力发展信贷担保、融资物流、咨询等新型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与工商企业及农业产业化紧密联系的中、小行业协会的发展。打破部门隶属、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的界限发展会员,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农民合作社、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八)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型社会中介组织。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快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建设,加快发展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满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商品市场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加强信用评级市场监管,加快信用评级标准化建设,切实规范信用评级等社会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
(九)培育和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
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就业、培训、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十)深化社会中介组织改革。
1.推进政事分开。政府原则上不再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政府部门原设立的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逐步进行剥离和脱钩,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剥离和脱钩后,要按照管理权限,对中介组织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清产核资,做到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对不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中介组织,要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凡在社会中介组织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要辞去所担任的社会中介组织职务,确需在特殊行业社会中介组织中留任的,应按管理程序报批,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真正实现社会化、民间化、市场化。
2.推进政会分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36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政会分开,使行业协会、商会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彻底分开。
——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商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从20*年下半年开始,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机构分设改革试点,边试点边总结,2009年全面推开,当年底完成机构分设工作。
——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职能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宜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
——财产分开。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的,必须于200年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和管理。
(十一)规范整顿社会中介组织。
对中介市场存在的乱收费、出具虚假鉴证报告、虚假信息、采用欺骗手段诈骗、非法设立机构等违法经营或非法活动,要进行集中整治,促进社会中介组织规范运作。对职能交叉重叠,常年不开展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要进行清理、整合。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认证、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内部建设。
社会中介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内部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合法化。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社会中介组织自身能力建设,逐步优化社会中介组织领导成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诚信服务制度,增强社会中介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建立社会中介活动公开披露制度,公开服务程序和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提高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能力。
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行业章程、执业标准、执业规范、奖惩制度等规范性管理办法,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行业执业信息库建设,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提高行业公信力。同时,支持尚未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成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商会。
(十四)积极创造加快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1、加大资金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示范性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奖励先进社会中介组织;有条件的中介组织可牵头组织会员企业依法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鼓励会员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出资入股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积极为会员企业申请短期贷款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促进设施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作用。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示范性农产品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和奖励先进专业流通合作组织。
2.落实优惠政策。社会中介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社会中介组织享有会费收取、政府委托培训等项目的税收减免待遇。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根据情况减收、缓收或免收;不能减收、免收的,均按省、市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建立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的制度,对社会中介组织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中介单位,不得设置行业或部门的执业限制。下岗职工从事中介组织服务工作的,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加大对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政策扶持力度。免收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的登记费、工本费、公告费和年检费等费用。鼓励外地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在我县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鼓励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异地设立办事(代表)机构,允许异地发展会员,允许办企业,允许广泛开展经济活动。农业、林业、供销社等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组建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开拓市场、协调生产的作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帮助解决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农副产品收购流动资金贷款问题,利率适当优惠。工商、质检部门要支持专业流通合作组织争创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农产品流通的临时用地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办理,农产品贮藏、加工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十五)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中介组织的职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逐步实现社会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县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将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要求,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县政府要成立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社会力量兴办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社会中介组织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全县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全县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2.加强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民政和工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投诉。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执业质量进行管理,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执业报告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查处。对登记管理部门要从人员上予以加强,职能上予以健全和完善,资金投入上予以保障,不断提高综合协调和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