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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层合规履职报告范文1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
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高管层合规履职报告范文2
然而,处于新兴+转轨历史发展阶段的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也有自身“成长的烦恼”。2014年春夏之交,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主办、《董事会》杂志协办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研讨会在南京举行,围绕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中的经验、困扰、分歧和完善办法,更好地发挥这一公司治理重要主体的作用,包括上市公司高管在内的与会者,充分讨论,为后续将推出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建言献策。
监事会不可或缺?
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点各异,监事会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并不一样。例如金融类的公司和非金融类的公司,在标准、运作、执行力上完全是两个天地。即便在金融业中,公司体制不同差别也是非常大的――国有控股体制内有一套监督的体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类公司,或者规模较小、股权较分散的公司,监事会呈现多样化特征。
实践中,公司制在国有企业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体制和原因,导致包括监事会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运行下来存在一些问题。其他类型的公司在实践中,由于法规模糊、股东诉求不足、监事会本身权责不适配、公司文化有待改进等因素,监事会运行也遇到一些困难。
有家公司监事会负责人就对监事会这个会议体监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义”倍感困惑。“需要开会时,我事先组织材料给各位监事,但有时他们连现场会议都不开,拿到办公室签个字就行。虽然截止到现在,我们没有发生过任何违规违法的事件,该走的流程都走了,该开的会每年几次也都开了。但从经验上来说,我一个人就代表着他们三个了。”
还有的企业对自己的治理创新信心不足。为使监事会发挥作用,该公司搞了专职监事,给的是部门正职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类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来,业界出现了监事会要不要、有没有用的争论。
《董事会》记者注意到,尽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声音占据主流。“虽然中国国情特有,但从法理上来讲,这套设计还是合理的,问题是怎么落地的问题。”“目前监事会在中小企业有些形同虚设,但是有一点是赞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做得要好得多,在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应发掘民间的智慧,把监事会做实。”“富一代想把公司整体交给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没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给别人又不放心,这时候怎么办?监事会就会是个非常有效的方式,对股东代表的管理是个有效方式。”
显然在现行环境下,监事会不可偏废,如何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关注。
大股东有何责任?
“我们省一百多家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开会,很多企业第一次是这个人,第二次变成另一个人,第三次又变换了新面孔。问他们怎么老在换人,原因是因为提了意见,老板就把人换了,撤换的说辞是‘根据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这样一个现象。
监事会的工作谁需要,对谁负责?在业内看来,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难题。股东如果想用好监事会,就会把真正合适的人放到监事会里,好好去监督,直接反馈结果;如果股东不需要,那么监事会再活跃,再能够发挥作用,也维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东想干坏事,或者说不想被控制的时候,监事会就完全变成摆设了。当下,各方面比较注重独立董事的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监事会的作用关注得比较少。如果监事会的工作结果不被充分利用,对监事会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机制以及人员的配备,会有负面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强化对大股东的约束。一个是,将监事会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实上的“高配”。“否则,下属怎么敢说话,一提意见就容易遭到撤换嘛。”
另一个是,对监事会应该有合适的指标评价体系。如果运作指标很低,那么反推下来,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其他的动机,从市值管理、投资者评价等角度,公司不应该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质疑,投资者就会用脚投票,从而实现市场化的约束。
到底该干些什么?
监事会是一种会议体的监督形式,要想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准,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这看上去容易,其实不简单。
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中应当是相对超脱、独立的主体,也是监管机构的观察窗口。在运行中,监事会通过各个方面征集议案,经过审议、表决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进而影响经营管理层和公司治理。对公司财务、内控监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是监事会职责的题中之义。但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监事会该干什么,着力点是什么,还得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有公司就认为,监事会不应仅仅停留在找问题、识别风险、防范风险、解决问题等监督职能上,还应当立足于公司的战略发展、管理层面,基于对整体情况的把握,就面临的问题更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有效监督的过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个主体能够更和谐运转,更集中到增强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上。
持类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业就指出,监事会能否不仅仅进行财务或者风险的事后监督,而是更注重将履职的着力点前移,比如对战略的科学性、经营层执行战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从事中角度去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能够有效提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
还有上市公司监事会代表对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有自己的看法,认为监事会只能对信息披露机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规、制度是否落到实处进行监督,不宜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为此担责。
怎样发挥好作用?
围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上市公司监事会拥有数项法定的权力。然而在现实中,外界对“花瓶监事”、“人情监事”的非议颇多,可想而知此间监事会作用发挥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监事会一个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责权不匹配。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如何提高监事会的地位,让监事会从董事会、经理层中分离出来,而这需要在人员、薪酬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董事会》记者注意到,改善监事会的提名机制、尤其是对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是否可以或者应该设立提名委员会,备受研讨会与会者的关注。
有公司认为,目前监事的来源有股东代表监事,有职工代表监事,也有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等,提名委员会对监事的独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选聘一些外部监事,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过操作起来可能有难度。比如,具体的人选提出后,需要谁来认可?
也有公司指出,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个“伪概念”,因为监事会里面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方推荐,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再设置一个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违规了。董事和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对所有股东负责,但股东代表监事对股东负责,职工代表监事对职工负责,只有独立监事才能独立地对所有股东方负责。
还有公司代表阐述认为,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名独董。如果把这一条落实下来,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纳,一定会成为候选人,但具有这样的提名权后,整个公司治理机制就比较完善,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也会进一步增强。
薪酬、激励是另一个议论的焦点。监事薪酬的标准异于董事,这是当前存在的客观现实。其中的成因比较复杂,因为有的监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务员,经过组织部批准,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过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认为,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独董的薪酬标准,这样有利于提高监事会的地位。
相比之下,围绕监事是否应该享有期权激励,争论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认为,现在国企将期权激励赋予董事、高管,但监事、监事长却没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监事不愿意履职,因为担任其他的职务还可能有期权。但反对的意见也很明确:监事的职责就是监督,如果给予股权激励,会有利益驱动纵容甚至参与业绩造假。
理越辩越明。最终,与会者比较集中认可的激励方式是,内部监事可以考虑享受期权激励,外部监事和独董一样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监事会正常履职环境方面,有与会者觉得,可以将按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监事会履职经费,比如说万分之二或者万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这样可以保证监事会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
独董、监事听谁的?
众所周知,在监督方面,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职能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独董之间,可能存在着职能重合的灰色地带。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备受上市公司关注。
有公司指出,独董的履职重点是作为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主体,通过自身经营、专业知识与专长对公司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侧重于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发挥事中监督的作用。监事不参加经营决策,更超脱地对董事的战略决策、经理层的战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突出监督而非决策。所以,应该加强内审与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支持力度,或者采用恰当方式,使监事与独董能够在制度实现统一。目前从实际的管理线条看,一些公司采取了一条线、双向管理的方式实现监督的目的。
高管层合规履职报告范文3
合规风险问题
合规风险建设根基未稳。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资本是银行经营的三大支柱之一,银行应当为不同的风险敞口配置相应的最低资本,但当前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不高。对基层银行而言,如何在存贷比例低且流动性显剩时,落实合规风险管理理念,抑制放贷冲动,防范不良贷款余额与比例“双升”,则成为关键工作。
权责分明、管理科学、奖惩有效的内控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农信社改革的情况来看,公司治理、人事管理、激励机制等仍停留于上层,基层分支机构的改革预期远未达到。一是内部管理层的权力未受到合理的制约,易发道德风险及操作风险;二是基层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难以审慎、独立地形成与表达;三是业务的垂直化与机构的扁平化管理后,存在着混岗、授权不清等情况;四是稽核内审机制难以独立、有效,自我纠错能力较弱,效率较低;五是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待完善。
合规风险管理理念不到位且手段落后。一是仍停留局限于银行遵循的外部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忽视了市场规则与惯例、行业准则,以及诚实守信等职业道德准则。二是未真正落实各项合规风险计量,依然以局部的、零散的或迎合外部监管之需的“形式管理”为主,有些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操作规程未能完全覆盖风险点;业务管理设计依然以信贷风险管理为主,对中间业务、汇率风险等重视不够。三是畸重定性分析,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四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信息数据的收集不充分,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使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大为降低。五是内控制度修正存在时滞性。
观念与技术更新并举
进一步推进合规风险建设
第一,树立资本抵补风险理念,增进股东价值。遵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将风险严格限定在自身资本的承受范围之内,通过充实资本、稳定股金等方式强化抵御风险所需的资本约束,夯实基础,并通过经营者自身的合规行为进一步提高股东(社员)的风险敏感性。
第二,强化合规风险约束,完善各项组织构架和议事机制。一是完善法人治理与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内部架构,落实明确的决策监督与执行分工,实现风险与效益的统一;二是完善银行内部对分支机构的授权管理,强化督导检查,激励科学发展行为,惩处短视、漠视行为;三是推进银行高管人员制度的完善,营造环境,鼓励高管层专业慎独、勤勉尽职,最终实现股东价值;四是以人为本,以合理薪酬、奖惩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高管层合规履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
中图分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近年来,国有企业尝试多元化发展战略,通过成立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公司,希望借助民营企业在一些渠道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自身新的发展,打破主业经营单一、缺乏活力的局面,愿望是美好的,但在工作中我曾经接触到一些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存在虽然国有股东都占51%-60%的控股股权,但民营股东在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情形,销售和采购等主要的经济活动都依赖于民营股东的渠道和资源,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就财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委派的高层管理人员多选择兼职人员
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等一般由控股的国有企业委派人员担任,总经理由民营方担任,其余经营层由总经理负责架构。由于考虑到本身对刚进入的投资领域并不擅长,作为控股的国有企业派出的董事长多选择国有企业里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监事也多由投资方国有企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相关高层管理人员本身就有较多的事务性工作,很难再抽出更多的时间参与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也较少召开,对可能发生的监管漏洞不能及时察觉,更别提采取相应的措施堵塞监管漏洞了。
(二)财务总监职责不明确、履职不到位
在高层管理人员多是兼职人员的情况下,委派的财务总监的重要性就毋庸置疑了,但是控股方国有企业未能对财务总监的职责进行明确,财务总监在实施监管时,对监管的范围、权限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监管受到一定的制肘;一些财务总监身兼主办会计的职能,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难以对财务账簿和报表进行有效的审核;一些选派的财务总监自身素质难以担负起监督职责,未制止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损害国有控股东利益的行为;财务总监的薪酬由总经理决定,对经营层违反公司规定等重大事项,不能据理力争,有时甚至不能及时向委派方报告。
(三)没有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管体系
财务监管是有赖于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委派的高管和财务总监并没有进行建章立制工作,也没有致力于建立一套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而是觉得民营参股进来后,一些自身原有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应该进行适当放松,以适应现有的公司文化,一些制度成了贴在墙上的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能对资金走向进行有效的控制
民营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销售和采购等渠道掌握在民营股东手中,有些采购等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些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把握,不能对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
二、对策建议
探索多元化经营是国有企业一项有益的尝试,虽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等,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认为在财务监管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定期召开会议,按规定程序履行职权,经理层应认真落实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董事和监事应加强对经理层执行决议情况的监督,采取措施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管。加强对所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资格审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专职人员作为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委派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定期向派出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二)加强对财务总监履职的监管。应审查委派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选择能够担负起全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履行投资者财务监管职责的人选,委派的财务总监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其职责,定期报告公司资产运营、财务情况,及时报告特殊、异常和重大事项。财务总监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据以执行,以确保其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首先公司应尽快建立全面和完善的财务监督体制,其次是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和优化,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无论采购、销售业务均应签订正式的合同,加强货物的验收和发出环节的内部控制,采购应开展询价、招标等,涉及采购和销售业务的每笔资金的收付应附齐有关的审批、验收、发货单据等,避免内部信息的不对称,加强采购、销售业务资金流向的监管,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出现。
(五)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全面或专项的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地运行。
高管层合规履职报告范文5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坚定信心
近年来,辖内县支行克服人少事多等困难,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履职方式创新,较好地发挥了中央银行“神经末梢”的作用。
当前县支行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队伍状况堪忧。一是人员总量不足减员快。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县支行长时间停止新进行员,2003年以来银监分设,加上到龄退休多,县支行减员速度明显加快。按此趋势,5年后将进一步减少。加上人员老化长期病号意味着支行实际可用人员更少,支行一般有60多个岗位,大部分员工身兼数岗,一个股室对口上级行多个部门,常常疲于应付。 二是结构不优改善慢。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35岁以下的占比不到9%,46岁以上的占70%,其中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以内的超过38%,虽然近年来,人员结构有所改善,但改善的速度较慢。三是优势不再留人难。银监分设后,县支行监管职能削弱,行政管理职能逐步淡出,支行发行库撤销,在金融系统的权威下降。此外,相对于金融机构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近年来员工实际收入增长缓慢,员工失落感较强,跳槽的年轻员工较多。
(二)履职障碍较多。一是职责定位欠明晰。人民银行分支行“三定”方案一直未出台,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支行在履职过程中缺乏方向感。而县支行对于涉及金融方面的工作大多分派给人民银行,包括证券、保险甚至民间融资问题都要人民银行牵头去处理,这种“牵头”既无法律依据,也缺乏可用手段。
二是职责履行欠底气。在传统业务方面,桑植县撤消了发行库,不仅难以掌握辖内货币流通情况,且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反映强烈。在新职责方面,有的县支行对“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等工作感到难以开展,金融风险监测手段欠缺,由于缺乏熟悉政策和业务的检查人员,对金融机构的执法检查底气不足。
三是业务系统欠整合。据统计,目前县支行运行的各类业务系统达60多个,但兼容性差,甚至同一部门的业务系统也只能满足某一方面的业务需求,部分业务系统平均每月业务仅仅1笔,个别系统如支票影像交换)使用频率更低,但每天必须开机登陆。
((三)管理机制不活。一是业绩考核办法偏繁琐。中支对支行的考核程序繁琐,不仅有日常考核,还有年中、年末考核,考核面面俱到,每个科室都对支行进行考核,必然分散支行有限的资源。
二是激励约束机制僵化。首先,晋职晋级遭遇“天花板”。受机构层级和职数的限制,县支行行级领导大多只能到正科级职务,股长任职多年也难以提任副主任科员。其次,薪级待遇存在“大锅饭”,奖励性工资的分配过于简单,职务职称之间、不同岗位之间差别小,与绩效考核联系少,导致争先创优风气不浓。再次,退出机制难破“铁饭碗”,即使对长期违反劳动纪律、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也难以处置。
三是费用保障机制不配套。近5年支行费用增幅低于同期CPI涨幅,总量偏紧。从支出看,除人员工资、办公运转等刚性支出外,还面临着来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各种摊派,费用缺口较大。为弥补经费不足,县支行主要以经理国库等名义向地方财政申请补助,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风险隐患不少。近年来,人民银行县支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各类风险事项构成复杂,风险管控难度加大,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一定程度上滞后于业务发展,风险全面识别、准确评估和有效管理的模式尚未成型,总体层次不高。解决这一维系各级行健康平稳发展的根本问题,还需要大家进一步开拓思维、拓宽视野,从组织架构、治理层面深入研究、探索。一是库款管理压力较大。目前某县支行发行库房是上世纪90年代建成,达不到封闭式管理的要求,加之电视监控设备需经常更新,安全管理难度大。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货币发行量较快增长与库容狭小的矛盾日益突出,发行基金堆码过密、过高,监控死角增加等问题日益显现。二是资金安全隐患较多。由于人手紧,县支行会计核算岗位都难以落实强制休假制度,违规代岗在所难免;部分要害岗位使用合同制人员,容易滋生道德风险。重要业务系统日常管理不到位,留下管理漏洞。三是人员及内部管理难度加大。社会环境日趋复杂,员工工作时间以外的管理难度加大;支行员工朝夕相处,容易出现管理讲“感情”、不讲制度、不讲原则的现象。一些支行长期使用合同制人员,不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容易产生劳务纠纷。通过对支行开展行领导履职审计和发行业务及管理风险导向审计以及“三查五看”活动,发现支行业务操作存在以下问题:调账、暂付款项列支未经会计主管审批、报账凭证、现金使用不合规、发行库入库凭证欠规范。
二、更新理念,强化措施,提升质效
(一)增强四种意识,增强内控安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是增强风险意识。风险与业务相伴而生,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根据统计分析,近些年人民银行系统内控安全案件高发部位仍然是县支行。县支行由于内部管理、人员素质诸多因素在风险隐患的控制和防范方面存在较多薄弱环节,是内控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不重视内控安全的领导是不称职的领导,不抓好内控安全要想有效履职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借用伏尔泰说过的一句话:使人疲惫的不是远方的高山,而是你鞋子里的沙子。那么,基层人行有效履职的基石和支撑,不在于创新亮点而是内控安全。把内控安全比喻为基层人行履职的“压舱石”和科学发展的“定盘星”一点也不过分。
二是强化敬畏意识。内控制度是带电的高压线。要敬畏制度,不能踩制度的红线,不能触及底线,防止用感情代替制度,用习惯代替原则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中支工作会议提出的增强问题意识,善用底线思维,培育认真精神的工作要求,围绕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主动排查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业务差错,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运转。
三是强化认真意识。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浮躁心态,强化制度执行、力求制度落实。在日常业务操作中,要增强合规意识,维护制度权威,在制度执行中要认真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只认制度不认人,不当“好好先生”,严肃处理违反业务规章、行纪行规的各种行为。
四是强化担当意识。做任何事情都要敢于担当,没有担当什么事情都干不成。不愿担当,就不能从事内审工作,不敢担责,就不配当内审干部。内审人员首先要增强担当意识,对于违规违章行为要敢于暴露,敢于处理,对自己责任范围内出现的风险苗头、矛盾和问题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不回避,不上交矛盾,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本级。县支行党组用人选人要坚持“看票不唯票”,优先提拔、表彰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勇于担当的干部。
(二)强化“四项职能”,将内审转型不断引向深入
1、突出“风险防范”,进一步强化内审的防御功能。
内审是一张内控安全的“试纸”,他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要遵循风险导向思路,更新理念,运用逆向思维,超前思维和博弈思维推动转型实践。
2、突出审计质量,进一步强化内审的监督功能。
3、突出成果运用,进一步强化内审的建设功能。
一个项目,两项任务,两项成果)
4、突出转型功能,进一步强化内审的创新功能。
(三)正确处理四个关系,确保安全高效履职
1、正确处理安全与争创的关系;
2、正确处理主审与被审的关系;
3、正确处理潜绩与显绩的关系;
4、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四)努力塑造四个特质,构建基层央行内审文化
1、立足公正立场,无私无畏,敢于担当。公正是内审文化的基石。公正是审计工作者履行职责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公正的含义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审计中,审计人员在搜集审计证据、评价审计事项以及处理违规行为时,必须持公正之心、行公正之举、扬公正之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规章制度为准绳,把工作做到深处、细处和实处,始终严守内审工作制度。遇到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情况,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从社会公平和效率效益出发,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
2、坚持严谨特质,深入细致、准确有效。严谨是内审工作的根本。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而严谨细致的作风能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一方面,严谨细致要贯穿互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在开展审前调查环节,要深入摸清被审计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包括实施方案)环节,要谨慎确定审计范围、内容、重点、步骤、方法、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在搜集证据、编制工作底稿环节,要保证整个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取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撰写审计报告环节,要注重听取和慎重对待被审计对象的不同意识,积极采纳被审计对象的正确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识建议应做到准确有效、切实可行。
3、鼓足创新动力,更新理念,转型提质。创新是内审转型的动力。内审转型的过程,其本质就是打破“常规”、改变陈规陋习的过程,要将改革创新的理念贯彻到具体的工作思路、内审模式、内审手段、风险评估、队伍建设中去。在审计理念上要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在审计目标上,由注重结果向重在治本上转变;在审计内容上,要由合规性审计向绩效审计转变;在审计类型上,要从以财务审计为主转为以效益审计和管理审计为主转变。
4、发扬奉献精神,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奉献是内审的精神源泉。在内部审计文化的构建中,奉献占有特殊地位,它是整个审计价值体系的道德基础,为内审实践以及内审工作转型提供持久有效的精神支持。作为一名优秀内审人员,要做到无私奉献,正确看待名利得失,理性看待履职要求,始终保持和平心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要积极面对日常工作的平淡与枯燥,正视内审工作的困难,认真思考如何解决困难,自愿、积极、主动地践行审计职业规范,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
三、强化风险防控,守住履职底线
(一)坚持内控优化,增强风险意识。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各县支行要对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做到举一反三,把思想高度统一到上级行加强内控、防范风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上来。采取风险提示、典型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帮助员工增强问题意识和底线思维,杜绝感情代替制度、信任代替监督,筑牢内控思想防线。健全内控制度。从建立内控管理长效机制入手,定期对现行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制度的学习
与培训,增强执行制度的统一性。
(二)严格遵守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一分制度,九分执行。各县支行要按照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要根据授权审批、重要岗位分离等规章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实现业务管理规范化。加大对各项业务特别是人、财、物等要害部门和重要业务系统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到位,系统平稳、安全运行。不放过一个问题,不留下一处死角,不忽略风险,不遗留一处隐患。
(三)改进监督模式,确保问题整改。启动约见谈话,制定中支审计发现问题约见谈话制度,确保辖内县支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杜绝严重违规问题和屡审屡犯现象的发生。本着下查一级与本级检查、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支行进行全方位监督。强化对人、财、物等要害部门和重要业务系统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力度。各监督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高管层合规履职报告范文6
关键词:董事会;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经济资本;作用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9-0004-05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纷纷股改上市,资本实力显著增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业绩大幅提升。银行业要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唯一的出路就是扎扎实实地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从源头抓起,彻底转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特别要发挥好董事会的主导作用,本文讨论了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战略定位,分析了董事会开展风险管理的基本条件,并进一步提出董事会风险管理的着力点。从根本上解决风险控制的源动力问题,使风险管理具备更好的战略性和长效性。
一、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战略定位
(一)公司治理是风险管理的基础
银行的战略目标是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而有效的风险管理正是实现风险与收益平衡的基本途径。对银行而言,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两者相辅相成。公司治理是实现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效推进风险管理的制度保证;反过来,风险管理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与核心任务。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是“形”与“神”的关系。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最终要实现从“形似”到“神似”,这既是一个持之以恒的过程,也是一个探索创新的过程。一方面,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不可能一劳永逸、一蹴而就,必须在动态的市场竞争中,敏锐地发现风险、把握风险、管理风险,并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及时调整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完善公司治理,必须有足够的创新精神。无论欧美模式还是德日模式,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每种模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美国安然等一系列大公司所出现的问题,反映出欧美公司治理的弱点;日本银行业前几年出现的种种问题,也暴露出其公司治理上的内在缺陷,所以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时,要特别重视结合我国的情况,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实现银行发展的战略目标。[1]
在公司治理的基础上,银行的风险管理要取得实效,还必须从战略、体制和机制等三个基本途径入手,构建起从宏观到微观、从硬件到软件、从理念到操作的一整套风险管理的传导机制,而这一切追根溯源又都要以完善的公司治理为基础,如图1所示。
(二)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治理主体组成。其中,股东大会由银行的投资人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管理层根据董事会决策进行具体实施;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履职状况进行监督评价,上述要素主体之间协调配合、相互作用,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是否成功关键在于董事会职能发挥得是否充分与得当。[2]一个公司的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都以决策为基础,如果董事会的决策不正确,犯了战略性和方向性的错误,那管理层执行得再好也是南辕北辙,监事会监督得再严也无济于事。
(三)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起主导作用
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一旦银行的风险失控,董事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统计显示,1990-2006年间倒闭的459家美国银行中,90%的倒闭是由于董事的消极被动或决策失误所致。其中,倒闭的336家存贷款机构不同程度上存在董事、疏于谨慎的问题。在安然事件中,董事会对内部的财务欺诈视而不见,因而遭到法律诉讼和舆论谴责。2007年,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凯维埃尔违规操作导致近72亿美元的经济损失,险些酿成第二个巴林银行。事后调查显示,该行董事会长期漠视内控体系的漏洞,应对此类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2003年以来,美国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发展机构(COSO)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在各自的指导文件中都强调发挥董事会风险管理职能的必要性。[3]新资本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从不同角度描述了董事会推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模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设立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此构造多重风险防线体系,以确保经济资本的核心盾牌不被那些突发的不利事件击穿。与管理层相比,董事会在推进风险管理过程中应该表现出更突出的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特征。
(四)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为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首先要界定董事会职责,这是一个“高屋建瓴”的步骤,可以保证决策层参与风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4]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健全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的要求,董事会作为银行决策层,它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应主要包括:定期审议并向股东大会提交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确定银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审定风险管理战略和基本政策;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和内控机制;针对银行所面临的重大风险和内部管理状况,做出风险控制的重要决策;审议批准内外部审计部门提交的评估报告,并监督管理层落实整改;审定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聘任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审计官等关键岗位人选;对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督导银行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等。
二、董事会开展风险管理的基本条件
(一)提升董事会风险管理的理念和能力
首先,要提高董事会成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理念,使每位董事都明确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提高其工作上的主动性和服从内部控制的自觉性。其次,对董事会成员进行系统的风险管理培训,使之熟悉风险管理的知识、技术和方法,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三,通过优化董事会结构或董事会成员构成来达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比如,引入风险管理专家作为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内部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在管理层设立直属董事会的首席风险官(CRO),将风险管理的任务和责任进一步分解,并由CRO监督CEO及其他管理者的风险管理情况,董事会则通过对CRO进行监督来降低监督成本,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二)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董事会风险管理流程
建立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流程,是商业银行完善内控体系的基本要求,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建立董事会决策范围内重大事项的风险识别、评估、决策、应对和后评价等一条龙的管理程序,将其载入公司章程,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对高管层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程序化的督导;三是严格执行董事会集体决策制度,这已经被证明是董事会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内外不少银行经营失败的根源就在于没有很好地贯彻这一制度。
(三)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作用
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和管理也越来越复杂,董事会许多重大议案,特别是风险管理议案的技术含量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这些议案如果直接提交到董事会,由于会上时间有限,很难进行深入讨论,因而降低了决策质量和效率。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专业化建设还有待加强。从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中,很难发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详细信息,说明上市银行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认识还不够。董事会在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只有通过不断增强其专业化来实现。实现“专业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设立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来协助董事会,甚至可以直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这种专业化制度将增强董事会监督银行运作的能力,并能提升董事会决策的质量。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可以由董事会下设的多个委员会共同承担。其中,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完整的评估,提出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指导意见。审计委员会侧重于事后监督评价,主要负责处理与财务报告及合规性有关的风险事项。与战略、市场、渠道、顾客、技术、供应链和其他运营事务有关的风险可由战略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共同负责。这三个委员会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协作配合,战略委员会重点负责事前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委员会重点负责事中控制,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事后控制;再加上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协调配合,就可以在决策层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风险管理网络。
从发展趋势看,董事会应该让上述专门委员会负起更大的责任,逐步从单纯的议事机构转变为董事会授权下的决策议事机构。这些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主动地提出议案,而不是被动地审核管理层提交的议案,进而提高在风险管理中的主动性和参与度。
(四)建立科学的董事会业绩评价体系和方法
银行要将董事会业绩评估作为公司治理的持续驱动力,通过实施科学而全面的业绩评估,及时发现董事会履职能力和履职效果方面的薄弱环节。科学的业绩评估体系有助于决策层协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关系,促进董事会更加积极地推进风险管理工作,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对董事会的风险管理业绩考核可从董事会整体和董事个人两个层面进行。对于银行重大经营失误,若系董事会集体决策所致,应向董事会全体问责;若因个别董事不称职或违背内控原则而导致重大失误,则应当像更换行长一样,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及时对其进行更换。业绩考核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自我警醒与外部考评相结合的机制。但不论是哪个层面或哪种方式,评价时都要注意不仅要看到董事会当期的、显性的业绩,还要充分体现业绩背后对应的长期的、潜在的风险。[5]
与业绩评价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独立性。独立是董事会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缺乏独立性将使得风险监督和业绩评价失去意义。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既要独立于管理层,也要独立于控股股东;独立董事更要发挥其特有的职能,在整个任期内始终保持独立性;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要在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坚持专业化的判断和独立自主的决策。
(五)培育与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但无论如何,它必须成为一种文化,融入到银行自身的“血液”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6]风险文化建设是董事会有效开展风险管理的前提条件。董事会应着眼于银行的长远发展,成为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投入足够精力,强化全行的风险意识,督导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树立全方位风险理念,使风险管理成为银行的活灵魂。要通过广泛的风险教育,培养所有员工对风险的敏感度,将风险意识贯穿到所有人员的自觉行动中,将风险管理作为一个动态过程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并将其提升到一个战略高度。
三、董事会推动风险管理的着力点
(一)制定风险战略,确立风险偏好和容忍度体系
风险偏好是银行对风险的基本态度,包括银行愿意承担何种风险,最多承担多少风险,以何种方式承担这些风险,是否准备承担新的风险,以及为了增加每一分盈利愿意多承担多少风险等等。风险偏好是战略性的,通常以定性描述为主。而风险容忍度是风险偏好的具体体现,是对风险偏好的进一步量化和细化。风险容忍度涵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所有风险类别,通常包括一整套关键的控制指标,如目标资本覆盖率、VaR置信度、最低资本充足率、最低准入标准、授信集中度等。风险容忍度是在风险偏好基础上确定的,它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如图2。
董事会在确定风险战略和推动其实施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风险战略必须与银行总体战略目标相一致。风险战略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银行总体发展战略,为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服务。为此,其任务不仅仅在于管住风险,更在于通过对各种风险的管理促进银行的战略转型和价值创造。第二,风险战略需要根据银行所处的市场环境及自身发展阶段适当加以调整。风险战略应反映宏观形势、同业竞争形势的变化,与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和自身能力特征相适应。第三,风险战略确定以后,董事会应指导管理层,将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分解到各种类别的风险限额管理中去,并以此为依据将风险战略体现在银行的资本管理、业务拓展、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使全面风险管理在全行得以推进和实施。
在上述过程中,建立风险容忍度体系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银行整体发展战略,确立统一风险偏好,责成首席风险官研究、提交风险容忍度体系方案。董事会要从战略和专业的双重角度,审核风险容忍度体系的全面性、科学性和严谨性,并负责将审定后的容忍度体系切实应用于风险管理工作,使之发挥有效的引领作用。
图2 风险战略、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
(二)完善风险治理架构,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体制保障
在风险战略确定之后,银行要通过公司治理架构,使风险战略由董事会传导到管理层,管理层再据此制定风险防范和内控措施,再传导到具体业务和经营层面,由此推动风险战略在全行贯彻落实。
1.风险治理的三道防线。从风险治理架构的横向看,董事会要构造多道防线组成的风险控制体系。该体系包括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前台业务部门,包括一线工作的营销人员、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和风险经理等,他们组成风险过滤网的最前端,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力量;第二道防线是管理部门,包括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预警监控、系统管理、政策研究、资产负债管理、法律合规等,这些综合管理部门形成了风险管理的中间力量;第三道防线是后台审计部门,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它直接隶属于董事会,实施垂直化管理。
董事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对口三道风险防线,其中战略委员会对应第一防线,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应第二道防线,审计委员会对口第三防线,如此可将决策层与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职能衔接在一起。
值得一提的是,审计是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董事会有效开展风险管理的着力点。董事会要通过垂直化管理机制,加强审计条线的建设。一方面,通过加强评价考核、激励约束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条线的管理监督职能;另一方面,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使外部审计机构贯彻执行董事会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外部机构的财务监督职能。此外,通过强化审计功能,董事会还可以提高信息质量,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决策失误,进而增强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权威性、客观性和严肃性。
2.风险治理的上层架构。从风险治理架构的纵向看,上层架构主要由董事会、高管层和监事会组成。董事会层面,重点是强化其决策职能,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来制定风险战略,核准高管层提交的风险政策和管理程序,并对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高管层负责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各项战略、政策与制度,负责建立责权明确、报告线路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并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管层进行监督,保证银行的经营符合法律规定,减少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
3.风险治理的基层架构。风险治理的基层架构由各业务条线、各个分支机构组成。董事会的任务是在基层架构上建立起一个覆盖面广、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控制体系,使上层架构确定的目标、政策、制度能在基层架构得到传达和落实。第一,风险管理条线要建立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资产负债、合规风险等在内的管理部门。第二,向营销条线派驻风险管理团队或专员,使之对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汇报。第三,在分支机构中设立风险管理部门与岗位,并接受总行风险管理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实施矩阵式管理。第四,设立独立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检查、评价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审计部门直接向首席审计官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4.选聘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审计官。鉴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国商业银行应设专职的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审计官,这是董事会有效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根据国外银行的经验,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审计官在高管序列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行政级别应不低于其他副行长。其中,首席风险官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1/2票数通过后方可聘任。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风险管理的技术方法及法律法规,是否诚信、敬业、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作为判断标准。首席风险官直接向行长负责,但履行职责时应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银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2/3票数通过方可聘任。首席审计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全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履职过程中必须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三)构建内控传导机制,增强风险管理的可执行性
在制定风险战略和完善风险治理架构的基础上,董事会还要通过建设一系列传导机制,解决风险治理的上层架构与基层架构之间的联接问题,使全面风险管理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有机衔接起来,保证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程序在全行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7]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重点要从经济资本管理、激励约束和预警纠偏三方面来加强传导机制建设。
1.基于风险战略,建立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经济资本管理近年来在国际银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它是银行内部优化资源配置、平衡风险与收益的核心机制。董事会所设定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要落实到具体的资本计量上,并将资本在不同行业、产品、地区和客户等维度上进行交叉配置,以此体现银行的风险偏好,引导全行按照整体战略进行业务拓展、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目前,对国内许多银行来讲,建设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的重点是从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入手,在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对业务数据进行积累和筛选的基础上,构建信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随着风险计量水平的提高,再逐步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计量,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资本配置,最终使资本覆盖所有风险类别。简单讲,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的实施线路是:战略制定――风险计量――资本分配――业务发展和结构调整――评价考核――战略再调整。
2.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导向作用。激励约束机制是银行所有机制中最具有导向效应的机制。无论是国家法律规定,还是银行本身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只有依靠一个正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在银行内部进行有效传导并得到执行。一方面,银行在对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时,要对风险因素和风险战略执行情况进行重点考核,并在薪酬激励中加以体现。其有效手段就是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引入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考核,不仅要考核当期收益,更要将银行获得收益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纳入考核,引导全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的各项政策和程序。另一方面,要强化对风险责任的追究。无论是决策层、执行层还是监督层乃至操作层都必须履行相应岗位所需承担的风险管理和内控职责。要形成一个从上至下的监控路线,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监督功能,对各层级履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对于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违规违纪、对银行产生风险的行为要依法进行问责。
3.围绕风险容忍度建立预警纠偏机制。董事会应重视风险管理的过程控制,除了经济资本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外,还要建立风险预警与纠偏机制,以便对各类潜在风险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反馈、及时应对,保证董事会战略决策的执行效果不打折扣。[8]风险容忍度既是银行风险偏好的具体体现,也是各条线风险限额执行情况的汇总反映,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可以作为董事会进行风险管理的战略工具和传递机制。管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送风险容忍度的动态数据,分析评价总体风险状况和关键风险点。在必要时管理层要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背后的实际风险状况,根据容忍度执行数值,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排查。如果风险容忍度被突破或即将被突破,就表明风险管理出现了整体性问题,而不是局部问题。此时,管理层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要作出专业分析和明确指导,同时责成管理层采取行动,以控制风险态势的蔓延。围绕风险容忍度建立起上述预警纠偏机制,能够使董事会的风险管理由一种结果式的管理转变为过程性管理,使之不仅能够传达政策导向,还能风险动态进行敏锐的的预警和前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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