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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条例范文1
国务院总理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保安业实际存在20多年来首次确立的法定制度。条例后,各界人士都发表了肯定性的评论。笔者仅针对条例中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影响部分发表看法。
条例对物业保安的限制性和保护性规范使得保安员权、责、利更加明晰。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保安及保安从业单位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和不能越权的部分。
过去,社会上确实存在保安人员以执法者自居,扣押他人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殴打他人的个别现象;物业保安也存在越权对盗贼进行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的现象;个别小区由于物业管理权纠纷,两公司保安相互对抗并且有肢体摩擦和语言侮辱的行为……导致这些乱象的直接原因之一即是保安管理制度的缺失。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保安人员为履行职责,可以进行查验证件、巡逻检查、维护秩序等行为,但不得扣押证件、限制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等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通过条例的明确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广大保安从业人员就对自己的行为界限有了明确的认识,保安业管理者和组织者,也在行动上有了“红线”。
2、条例还规定了物业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给他人造成不法侵害,应该由保安公司或者保安从业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明确了保安职务过失的连带责任。
过去,一些保安人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雇佣者或者保安公司通常以“这是保安人员的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很多侵权的保安人员要么逃走,要么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最终受害的是被侵权人。通过条例的明确规定,加大了保安公司或雇佣公司的民事责任,这符合公平性原则,使得今后的保安公司或雇佣者更加谨慎管理保安人员,监督他们依法、依规办事。
3、条例规定保安公司或雇佣公司应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这就进一步保障了保安员的权利。
国内自设立保安岗位以来,各地保安人员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一支重要、积极的社会安全防范力量。但是条例出台前,各地对保安员权益保障明显不力。据不完全统计,仅2007年全国就有4,700多名保安员负伤,60名保安员牺牲。而保安员的待遇很低,不少保安员牺牲负伤后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此,条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或者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和抚恤优待。
条例对物业保安着装统一和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
这使得物业保安迈向管理正规化、标准化的行列,为提高保安队伍素质和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过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保安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因此物业保安不是公安机关管理下的保安,只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一项职能。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曾发文,建议各物业服务企业将“保安员”改称“秩序维护员”,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招用的“保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保安,其职责仅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这就使得物业保安管理很难统一规范行为,在着装上也是五花八门。现在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时,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条例还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可见,物业管理行业的保安不再是保安行业的边缘人,他们与其他保安一样,享有条例规定的权责利,这对于提高物业管理行业保安的待遇和素质起到一定的作用。
条例赋予物业保安新的规范以及精神和物质上的待遇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生存、发展和利润空间密切相关。
1、条例第四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各地物业管理单位也应当在行业协会制定的物业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和地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框架下制定切合小区物业管理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2、各地物业管理公司和地方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要求的对保安员给予的福利和待遇。
物业管理小区的保安履行的职责其实是在分担政府的部分基层管理责任,如小区综合治理、防火防灾防盗、纠纷协调等等,因此,条例第五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七条规定,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在利润微薄甚至亏损的情况下,面临保安工资的近倍上涨和“三金”的开支,需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措施进行调整。公司开源节流的战略面临的是与小区业主之间的进一步沟通和协调以及对小区安防的重新调整。
据了解,广州地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司自行招用的保安工资一般在800――1,200元之间,而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月薪基本在1,600元以上,而且缴有“三金”,这两者的工资差价,必将由物业公司承担。因此,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公司最头痛的事情是,物业管理费用的上调受控于政府指导价,但业主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是不断的提高,政府的规范制度也使得公司的日常开销大幅提高。
在一些地段较好的小区,还可以通过服务项目的开发缓解资金的紧张,但对于一些偏僻地段的小区和管理范围较大、额定的保安数目较多的小区来讲,这是一笔难于落实的支出,这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和今后的发展。为此,有必要根据新规和新形势敦促政府物价部门对政府指导价进行重新调整。但是,业主面对新增加的物业管理费用会安于沉默吗?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既有赖于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更有赖于公司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的提高。面对水涨船高的各项开支,政府是否应该给予社区服务行业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补贴?这不单是物业管理者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应该覆盖的范畴。
保安管理条例范文2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随即将条例草案函送给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8月中旬,财经委组织调研组,分赴杭州、嘉兴、台州、丽水等地,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分别听取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财经委还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交换了看法。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7目,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燃气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能源。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生产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西气东输工程实施以来,我省城市更进入了大规模利用天然气的时期,全省燃气事业得到进一步快速发展。截止2005年底,全省燃气普及率达97.99%,其中11个设区城市燃气普及率达98.47%,位居全国第三。
在充分肯定燃气对优化我省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我省燃气事业发展迅速,但燃气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不高、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也日益凸现,并且越来越对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涉及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管理规范,确保安全生产与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燃气行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对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已被取消,相应的措施又没有及时制定,对燃气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措施也不多,致使政府有关部门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形势比较严峻。在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抓紧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燃气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对于依法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遵循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筑法等上位法关于燃气的有关规定,借鉴了外省燃气地方性法规的经验,吸收了多年来我省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做法经验,内容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委对下列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一、关于燃气工程规划和建设问题
条例草案分别对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作了规定。在调研中,各地普遍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鉴于规划与建设对于燃气事业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又涉及到多个主管部门,建议将规划和建设单独设立一章,细化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和瓶装燃气供应点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增加明确以下内容:1、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中,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2、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3、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4、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将其安全等设施报经有关部门验收。5、对在安全保护范围内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问题
在调研中,各地反映,目前燃气市场秩序之所以比较混乱,很重要的原因是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送气工等人员的管理不到位。这类人员大多是临时雇用人员,没有劳务合同关系,缺乏专业培训,业务素质较低,在进行送气、安装等活动中,工作不规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有的送气工甚至还非法从事灌装液化气、倒卖液化气瓶等活动。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款,明确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关于燃气压力容器等燃气设施的监管主体问题
条例草案分别对气瓶标准、燃气设施定期检测、燃气充装量及粘贴合格标志等作出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条例草案对违反上述规定设定了处罚条款,并明确执法部门为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气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液化气钢瓶、燃气设施等开展安全监督。对于燃气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也明确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
四、关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问题
条例草案对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应具备的条件、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等作了规定。财经委认为,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考虑到燃气的危险性、对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和燃气经营权资源的有限性,设定该项行政许可是必要的。但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全省很多城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都未能像条例草案规定的那样,以招投标的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这些企业在前期已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生产经营也已步入了正常轨道。有的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经营期限还比较长。对于这类企业,如果也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势必对当前各地的燃气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既维护现有燃气企业合法权益,又促进燃气市场合理有序竞争,建议进一步细化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对已取得经营权的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所列条件予以审核过渡,符合条件的,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原经营合同(协议)有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的条款的,通过协商等方式,在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后,再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由此造成其财产损失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依法予以补偿。此外,各地认为,条例草案关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细化。
五、关于瓶装燃气经营许可问题
瓶装燃气目前仍是我省城乡居民使用燃气的重要方式。从调查中了解到,我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近年来数量增长较快,但受经济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企业违规经营、站点随意设置等现象也比较严重,安全隐患较多。对此,各地各部门普遍要求加强监管,确保瓶装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项又明确保留“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因此,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对瓶装燃气经营设立行政许可制度,并明确设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应具备的条件,是合适的。在调研中,各地各部门还提出,目前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分销点等设立差异较大,而条例草案只对设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的条件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建议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及销售点的设立分别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此外,建议增加燃气企业有重大事项变更,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六、需要增加与细化的内容
一是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建议增加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的有关规定。
二是由于燃气安全涉及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多个方面,而条例草案对这些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建议对燃气器具市场秩序规范、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增加对瓶装燃气运输、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设立与管理及宾馆、饭店、食堂等因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设置燃气瓶组的规定。
四是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的条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保安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电网;调度;安全运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TK21 文献标识码:A
1 规范电网调度运行工作
随着电网迅速发展,计算机保护和高新科技的不断应用,以及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日益完善,电网调度的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对电网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提高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因为调度员操作不规范、误调度等原因,使得电网的安全稳定问题依然十分严重。
因此,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应认真考虑人的因素,杜绝误调度、误操作的人为事故发生。
在电网调度上,应从规范交接班、规范调度操作、提高事故处理能力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升调度员驾驭电网的能力和执行力,促进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调度运行的规范化管理。
1.1 规范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是保证电网调度连续性的重要环节,规范的交接班制度,是确保交接内容完整、调度思想统一的保证。只有交接清楚,后续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如果交接不清楚,就有可能造成误送电、漏送电的情况,严重时甚至造成电网瓦解、人身伤亡等事故。
1.2 规范调度操作命令
值班调度员是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的直接指挥者,通过调度操作命令的形式,改变电网运行方式、设备状态和调整经济运行。无论是日常工作,还是异常事故处理,调度员的每道调度操作命令都必须是正确的,这就要求调度员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各种规程和规章制度,避免误操作和误调度,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1.3 提高调度员的事故处理能力电网事故有突发性、意外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
这给调度员带来了相当大的考验。所以说调度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调度员处理事故不当,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作为电网调度员,应该不断提高心理素质和专业素质,做到精心调度,恪尽职守,不断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从根本上杜绝误调度的事故发生,此外,还应建立规范的电网事故预想制度,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 加强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
继电保护既是电网运行的安全屏障,同时又可能是电网事故扩大的根源。搞好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使继电保护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才能确保其正确动作。
运行管理的关键是坚持做到“三个管好”和“三个检查”。
2.1 “三个管好”
2.1.1 管好控制保护设备:控制保护设备不同单元用明显标志分开,控制保护屏前后有标示牌和编号,端子排、信号刀闸有双编号,继电器有双编号且出口继电器标注清楚。便于运行中检查。
2.1.2 管好直流系统及各个分支保险:定期检查直流系统及储能元件工作状态,所有保险制订双编号,定期核对保险编号及定值表,检查保险后的直流电压。
2.1.3 管好压板:编制压板投切表或压板图,每班检查核对,做好投切记录,站(所)长抽查,压板的投切操作写入操作票。同时在保护校验后或因异常情况保护退出后需重新投入前,应测量压板两端是否有电压,以防止投入压板时保护误动。
2.2 “三个检查”
2.2.1 送电后的检查:送电后除检查电流表有指示,断路器确已合上外,还需检查保护、位置灯为红灯,正常送电瞬时动作的信号延时复归。
2.2.2 停电后的检查:除判明断路器断开的项目外,还需要检查位置灯为绿灯,正常停电瞬时动作的信号延时复归。
2.2.3 事故跳闸后的检查:除检查断路器的状态、性能外,还需要检查保护动作的信号、信号继电器的掉牌情况、出口继电器的接点、保险是否完好,必要时检查辅助接点的切断情况。
3 加强运行方式的管理
3.1 加强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应做好四项主要工作:
一是把运行方式管理制度化,从制度上规范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工作,年运行方式 的编制应依据上一年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防范,即将反事故措施落实到运行方式中。
二是技术上加强电网运行方式分析的深度,在运行方式的分析计算上,对于母线和同杆并架双回路故障下的稳定性必须进行校核计算分析;对重要输电断面同时失去2条线路,或联络线跳闸导致电网解列也应进行分析。
三是对最不利的运行方式,如网架变化以及严重故障时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提出对策。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细化防范措施,防止电网事故于未然。
四是用计算机软件建立健全数据库系统,提高运行方式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3.2 加强调度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培训
调度人员在下令改变电网运行方式、指挥停送电操作和处理事故过程中,防止误调度、误操作事故的发生是调度人员的主要工作和重要责任。并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3.2.1 提高调度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坚持定期安全活动,学习误调度、误操作事故通报,真正吸取教训的目的。如某公司在调度组开展的调度命令无差错活动,将调度命令无差错作为安全考核小指标按月进行考核,年终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增强了职工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2.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堵绝习惯性违章。误调度、误操作事故都是因为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不认真造成的,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养成自觉认真执行规程制度的习惯,克服习惯性违章。如调度员在受理线路工作票时,必须严格把关,仔细认真地进行审查,对工作票所列任务、安全措施及要求,逐项审核,不合格的工作票必须重新办理;下倒闸操作命令,术语要规范,并严格执行调度命令票制度。
3.2.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电网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对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求调度人员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以胜任本职工作。培训工作应以实用为目标,突出技能训练和注重岗位练兵。如我公司调度人员在岗位培训的基础上,再送到仿真机进行培训,使之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三熟即熟悉本地区电网的一次系统图、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工作原理、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及工作原理;熟悉本地区电网的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本岗位的规程制度。三能即能正确下令进行倒闸操作、正确投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能运用自动化系统准确分析电网运行情况;能及时准确判断和排除故障,尽可能缩小事故范围。调度人员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苦练过硬的本领,才能在指挥电网的运行和事故处理中做到准确无误。
3.2.4 掌握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调度员要对电网运行方式、电网主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当班需要完成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针对当时天气、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的主要工作,做好事故预想,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便在发生异常时,能够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对输电线路的检修工作,要重点警示,杜绝误调度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黎阳.电网运行状态实时稳定评估预想事故管理研究[D].福州:福州大学,2006.
保安管理条例范文4
2012年底,国家档案局“10号令”,公布了《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一部新形势下针对企业档案业务建设的重要规章,《规定》在档案界和企业界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档案界,《规定》正逐渐成为研究企业档案工作、科技档案工作等的新基础与新平台。在企业界,《规定》正逐渐使企业档案真正成为企业内部控制、健全各项管理、依法规范经营的基础,以及满足国家和人民对企业依法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作为《规定》的附件一并公布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用表册的形式列举企业档案的来源、内容、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指导性文件。其对规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具有重大影响。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正逐渐成为企业科学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定保管期限的重要指南。企业在实际开展档案分类和鉴定工作时往往优先将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其操作指南和参照标准。
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序号、条款和保管期限三个部分构成。其中条款是指一组类型相同的文件的名称或标题,一般要求能反映出一组文件的来源、内容或形式,文字简明确切、合乎语法逻辑。条款对于档案保管期限表而言非常重要,条款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恰是评价一个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设计优劣与否的重要标准。在这里,本文试图结合企业档案工作的实际,就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批复”条款进行探究,以期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所谓的“批复”条款即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第九条“本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批示”。为简便起见称之为“批复”条款。本文将从该条款自身、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联系、该条款与《规定》的联系这三个方面来进行探究。
二、“批复”条款自身的缺陷
条款设计的科学与否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因此分析“批复”条款时先要分析条款所涉及的文件在企业档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
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报告,很多是由企业的各个部门撰写、拟制的。为了各部门的便利,这些文件大都会留存在各个部门手中,使得这些请示、报告散存于企业的各个部门。
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向企业制发的批复、批示,一方面,许多企业将之集中保存于企业的办公室部门。由于企业相当多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活动要等到有关机关或上级领导的批准后才能进一步开展、实施,因此企业历来重视有关机关或上级领导制发的批复、批示,将之作为企业活动的凭据。很多企业会对这些批复、批示进行集中管理,以防在文件运转流程中出现纰漏或遗失。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收到这些文件后会按照内部业务分工和收文的内容与要求,将其分送到各个部门予以办理。如此一来,这些批复、批示就散存于企业的各个部门。
企业档案部门通常以部门为单位来开展文件的归档移交工作,即企业档案部门依次对企业各部门的归档文件进行清点与接收。这样,散存于企业各个部门的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报告,在归档移交时势必呈现一种零散的状态。而那些对应的批复、批示在归档移交时,在一些企业中由于集中保存于办公室部门而呈现出良好的集成性,在另一些企业中则同样呈现出零散的状态。
首先,从条款内容可知,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以及相应的批复、批示是作为一类归在一起的。这就意味着档案人员必须从大量的归档文件中找出那些分散于各处的请示、报告――有些企业还需要从大量的归档文件中找出同样分散于各处的批复、批示,并与相应的批复、批示进行对应。这一工作量是巨大的,费时费力,而且还会带来其他的问题。来自各个部门的相应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都归入一类,该类的文件数量是否过多?这些请示、报告都与各个部门相应的业务、事项相关联,抽取出这些文件会否削弱各个部门相应业务、事项的完整性,这些文件与相应业务、事项之间的有机联系会否削弱?来源原则提到要尊重档案的原始整理体系,这些零散存放于各部门的请示、报告,集成与非集成的批复、批示本身就体现了企业在文件流程、文件来源上的固有特征,人为拼接会否打破这些特征,削弱这些文件在来源上的联系?
其次,2015年新版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中规定“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等)一般独立成件,也可为一件”。意味着在档案整理中,请示、报告以及相应的批复、批示可以作为一“件”,也可以不作为一“件”来进行整理。当然在后一种情况下仍需保持文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这种实体上的紧密联系。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些文件是否作为一“件”来进行整理。
如果是作为一“件”来整理。企业中由于各种原因总会存在一些无对应请示、报告的批复、批示,和无对应批复、批示的请示、报告,如何处理这些“残缺”文件?
如果不作为一“件”,而是维持其实体上的紧密联系。企业中往往会遇到,有些请示、报告领导只是在处理笺上批示;还有些请示、报告并没有单独的批复、批示文件,而是以会议纪要等其他形式告知结果。如何处理这些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批示集于一体的文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批复”条款本身在科学性和实用性上存在些欠缺,会给企业档案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
三、“批复”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关系存在问题
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各条款之间是同位类的关系,这样在设计条款时势必要秉持唯一性和一致性原则。唯一性,即各条款的外延不发生大面积重叠,各条款之间存在着清晰明确的界限。一致性,即各条款的设计要按遵循统一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条款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因此,当把“批复”条款与其他条款进行比较时,就突显出“批复”条款的“怪异”了。其他条款是按职能结合来源划分出来的,而“批复”条款却不是。根据“批复”条款的内容分析,请示、报告、批复、批示显然是条款的核心词,它们虽然也能反映出文件的来源,但本质上都都属于文种,更多的是体现出文种的特征,因此“批复”条款实际上是按文种划分出来的。这就破坏了条款设计的一致性和唯一性原则,导致“批复”条款与其他条款在外延上都出现了大面积的重叠。进而大幅削弱了“批复”条款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令企业档案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试想,本企业因党群方面的事项向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以及收到的相应批复,是归到党群那一项中呢,还是归到“批复”条款中呢?本企业因资本变动、投融资事项而向有关机关或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及收到的相应批复,是归到“批复”条款中呢,还是归到“本企业资本登记、资本变动、融资文件材料”中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批复”条款的设计并没有遵照同位类设计时要求的唯一性和一致性原则,从而大幅削弱了该条款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四、“批复”条款与《规定》存在理念差异
企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一般是按职能来进行划分,并根据一定的原则设置成相应的部门,企业的任何一个部门都承载着一定的职能,而每一项职能下都会产生一系列须归档的文件。可见,职能分析对企业档案工作非常重要。也因此,《规定》侧重与对企业职能的全面分析。作为其附件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也体现出了这一点,条款设计大都采取职能结合来源的方式,以期顾及我国企业发展现状和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特点,进而使企业档案工作能进一步适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
反观“批复”条款,由于其设计标准的不同,只体现出了公文文种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企业职能,显得与《规定》的核心精神不太一致,倒更像是从以往的规定中直接移植过来的东西。
五、对“批复”条款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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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characterization)又称定性(qualification)或解释(interpretation),是指为适用冲突规范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在此过程中也涉及对冲突规范进行解释。识别问题识别关系到管辖权的确定、冲突规范的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出台,该法第八条首次对识别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使我国识别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站上新的台阶。该法实施至今已有四年半的时间,司法实践中其运行情况如何呢?笔者对北大法宝上适用《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进行判决的案件进行了检索,并对其中暴露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整理成报告如下。
数据显示,适用《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进行判决的案例逐年增加(见表一),然而,2011至2014年间所有涉外案件中,适用第八条进行判决的仅有34件,占2%(见表二),且其中有六件仅在判决结尾法律适用部分笼统的提到第八条,可见司法实践中对识别问题重视不够。
表1 2011年至2014年适用《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的案例数量
表2 适用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的案例占适用法律适用法案例比例
同时,通过研读案件,笔者发现第八条条文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判决定性的说理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许多判决对定性过程没有充分说理,亦没有说明具体依据了哪些法律,“法院地法”似乎成了“法院地法官看法”。如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等诉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在认定预付保函是否属于独立保函时适用了第八条,但进行进一步说理时却没有提到依据的法律,而是“从本案所涉预付款保函的文本内容可以看出,其确立了独立性和单据性的特征”,因此将其定性为独立保函。但随后又依据国际惯例,认定案件属于欺诈例外,不适用保函独立原则,而属于国内公共政策范畴,不受保函准据法调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①对公共政策原则的适用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不然是相当危险的,这里法院依据什么将其定性为公共政策范畴?为什么不适用《合同法》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或者将其定性为侵权纠纷?本案适用了第八条进行定性,但在具体应用时去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仅仅因为涉及到银行支付就把纠纷上升到公共政策范畴,难以服人,有为适用中国法律而选择法律适用之嫌。又如天津捷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溱标不锈钢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判决书中依据《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判定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接下来的论述是法官自己的说理,并没有提到法律条文;②又如环球昌平实业有限公司(GLOBALCHAMPIONINDUSTRIALLIMITED)与童磊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法官否定了被告方定性为票据纠纷的主张,将案件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但并没阐述具体法律依据。③另有一些案例,仅在判决书结尾法律依据部分提到“依据《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等做出判决,而没有做任何说理。可见司法实践中对识别过程重视程度不够,寻找法律依据并不严谨,更多依据自己的法律观念,使其在争议问题上的定性难以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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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早启动,于2月19日专门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监局有关情况的汇报。
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至各设区市征求意见,及时召开由12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质量技监局的同志先后赴杭州、宁波、金华、慈溪、武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了条例草案的调研和座谈。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3月1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计量活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计量监督管理是规范计量活动,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规范计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省作为国内社会经济先发区域,市场经济较为发达,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普遍较高,对民生计量监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计量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国家节约能源法对能源计量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如何得到具体落实,校准市场服务机构如何得到进一步管理与规范,等等。这些情况和问题若得不到规范和解决,将会影响到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制定出台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很有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是可行的。根据前期调研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化。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化运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草案对计量检定机构的定位缺少相关规定。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目前我省共有70余家计量检定机构,其中大多数机构在名义上已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其管理体制和利益机制并没有与行政部门实现彻底脱钩;在计量检定市场中,仍然存在行业垄断、部门保护现象。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计量检定机构应成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中介组织,建立中介服务公平竞争机制,是今后改革的趋势。对于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化的规定,既要适当超前,为今后的改革留下空间,又要积极推进,逐步实现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化要求。为此建议:对该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后,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二、关于计量校准机构的规范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对计量校准机构的规范管理作了规定。对此,不少部门、企业和人大代表认为,对校准机构的发展和规范作出规定是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但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如,条例草案缺乏支持、鼓励计量校准机构市场化发展方面的规定;对于省外部分计量校准机构在我省设置办事处、代表处或者分支机构,开展校准服务,缺乏相应的规范内容;对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做出了规定,但对其次级计量标准的考核未作规定。因此,建议从两方面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一是鼓励、支持计量校准机构市场化发展,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二是从计量标准考核、校准业务监督检查和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上,加强对计量校准机构的监管。
三、关于通信计量监督。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对通信计量要求作出规定。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大代表提出,通信计费方式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之一,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所使用的通信计费设备、系统定期进行检测,而不是由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来做,这样显然缺乏公信力。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省对通信企业所使用计费设备、系统的检测工作,除公用电话计费器可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检定之外,都是由国家工信部指定其部属检测机构来完成的,其行为属于内部检测。对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求加强并实施对语音通信、数据通信计费等计量行为的监管,对所有用于贸易结算的通信计费设备、系统等计量装置实施强制检定。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则存在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通信计费设备、系统不是一个独立的计量装置,对其开展检测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和畅通,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通信计费设备性能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应由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语音通信、数据通信等在全社会越来越普及,通信计量涉及千家万户,是民众最关注的民生计量问题之一,从今后发展方向看,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介入对通信计量实施检测。为此建议:对该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后,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四、关于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对计量违法行为设立了处罚规定。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相关规定处罚力度不够。如,集贸市场中存在电子秤通过设置密码来作弊的情况,按现规定处罚力度还是偏轻,难以制止这种行为。因此,建议加大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区别作出处罚规定。
五、关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少部门反映,条例草案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缺少相应的规定。鉴于计量工作涉及各行各业,需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和共同实施才能做好,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