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管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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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管理论文

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1

小学班级是一个集体,学生要想在班集体中茁壮成长、学习生活,这个集体就要保持着团结统一的精神。一个争优创先的班集体,离不开班主任的悉心教导。思想教育工作是建设班级精神的灵魂,同时也是开展其他工作的前提,是班级管理的法宝。班主任只有认识到思想教育工作对于班级建设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才能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班级思想教育中集体荣誉感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它也是树立良好学风的关键。班主任除了提醒学生在参加集体活动时注意班级形象以外,还要让学生形成班级好坏与个人活动相关的意识。只有学生有集体荣誉感,班级才具有凝聚力。

二、用爱心理解、宽容每一名学生

不管现在的小学生生活如何丰富多彩,他们都避免不了遇到成长中的问题。班主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问题,尊重学生的想法,就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自强心,鼓舞他们战胜挫折。这也是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我带过的班级中有一个孩子是教师子弟。他于是很有主见,但是性格比较偏执,不听取他人的意见。因为我和孩子的父母关系不错,所以最开始的时候对他抱有很大的期望,让他担任班干部。对他的要求也颇为严格,一旦他的表现不能达到我的要求,我就会对他进行严厉的批评,也把他的解释认为成狡辩。一段时间以后,他就不再向我表达他的想法了。但是在学校的表现却越来越差。从最开始的不认真听课和同学争吵发展为逃学,沉迷于网络游戏夜不归宿。不管是老师的话还是家长的话都不听。经过反思,我尝试着用一颗更加宽容的心来对待这个孩子。即便是遇到问题也试着站在他的角度思考。他在我的关怀之下,开始回到学校,回归课堂。

三、在小学班级学生管理中做到民主、公正

班主任也是有血有肉的平常人,对于工作也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处理一些问题的时候也会加上主观色彩。如果在事实没有了解清楚的时候就定下结论,那么不仅学生会感到委屈,班主任也不会受到学生的新人。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学生,学生就会愿意和你交谈。武断的做法看起来十分威风,学生都害怕你,但是你和学生心灵上的距离却是最远的。学生只有心服才会愿意听从你的教导。

四、让赏识和鼓励帮助学生走向成功

许多教育者都认为学生是需要夸的。每个人都希望获得别人肯定,学生也不例外。班主任在面对学生时为什么不能抱着赏识的态度对待学生呢?对于好的学生给予肯定不是件难事,但是对于那些“差生”不是应该多一些关怀么?相比于好学生,他们更需要鼓励和信心。不管是一个眼神,还是一句话,对于他们来说都是巨大的肯定。我们在教育学生时应该时刻告诫自己不要嘲笑学生,应该对学生的进步予以肯定。我们在工作中对于学生的闪光点要予以赞扬,这样他们才愿意继续努力。鼓励和表扬是学生成功路上必不可少的养料。一个整天被人嘲讽的人,是没有信心和勇气的。我们希望自己培养出来的学生是充满自信,敢于战胜挫折的人。

五、选准教育契机悉心教育

学生在成长的过程汇中,总会遇到一些问题,犯一些错误。班主任对于学生的错误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随意敷衍了事。要根据错误的性质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原则性错误是不能轻易放过的,但是也不能一棒子打死,应该选择合适的时机,在学生对于错误有明确的认识并想要承担错误时,采取一些手段,予以严厉的批评。这样才能让学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及时反正。及时的批评可以避免学

生走上歪路。

六、开展丰富多彩的班集体活动

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2

(一)整合教育资源的原则

教育资源的整合程度对于提升大学生管理时效性起到基础性作用,在管理活动开展过程中,必须要将整合教育资源的原则落实到位。其一,要以尊重教育活动的基本规律为前提,了解教育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发展形势,探寻教育的本质属性,在此基础上,把握教育资源之间的关联性,努力发挥不同教育资源的整合价值。其二,由于高等教育活动具有开放性特征,其教育资源在很大程度受到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大学生管理活动与社会的关联愈发密切,这就要求支撑大学生管理活动的教育资源在整合过程中,要充分考量社会因素的影响力。其三,深刻研究大学生管理的具体特点,根据管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规律,把管理效率看作是教育资源整合的核心指标。

(二)落实大学生主体地位的原则

落实大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大学生主体权力的实现,是提升大学生管理时效性的重要因素。其一,坚持尊重与理解原则。在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尊重是一项重要指标,人人都渴望被尊重与理解,当代大学生也不例外。如果大学生没有在管理中得到应有的尊重,而是被批判与侮辱,必然会激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主动关心与尊重学生才是管理之道。其二,信任与关爱原则。相信学生能够履行相应的责任,给予学生一定的管理权限,放手让学生去做,逐步赢得学生的信任,用真诚的态度打动学生,增加管理的效果。其三,公平与激励原则。良好的大学生管理氛围具有公平与民主精神,教育管理者要以公平的心态处理学生问题,使学生能够心服口服,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最终达到管理的目的。

(三)调配大学生管理要素的原则

调配大学生管理要素是提升大学生管理时效性的关键因素。其一,坚持科学性的原则。调配大学生管理要素,首先就要符合科学性原则,多选取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符合大学生科学管理的基本规律。其二,政策性原则。开展大学生管理工作,确立大学生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都要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开展管理活动。其三,法制性原则。调配大学生管理要素,必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进行。

(四)收集大学生管理信息的原则

收集大学生管理信息对于增强大学生管理效能、提升大学生管理时效性大有裨益。其一,坚持选择性原则。在网络化时代,大学生管理信息在数量上十分繁多,这些信息有的对大学生科学化管理具有促进作用,有些信息则会阻碍管理活动的顺利展开,要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其二,坚持多元化原则。大学生管理信息从数量上讲可以用“海量”形容,从类型上讲,可谓种类繁多,这就要求收集信息过程中要具有多元化的视角,对不同类型的信息都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吸纳。其三,坚持系统性原则,面对纷繁复杂的管理信息,不能仓促应对,要采用分析与综合的方法,对信息进行系统的甄别与筛选,提高信息应用价值。

二、提升大学生管理时效性的方法

(一)坚持“走出去”的方法

其一,树立“走出去”的发展理念。高校管理者要不断开拓思路,敢于接受新的观点与方法,将终身学习理念融入到管理文化中,以理念更新带动大学生在自学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学习,加强校际之间的学习、交流,形成富有活力的大学生管理文化。其二,加强国际交流。高等教育全球化是新时期重要的发展战略,传统的大学生管理文化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亟待进行更新,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助于提升我国的管理效能,这就需要依靠对外交流等方法,不断改变自身的思维方式与管理模式。另外,大学生也要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知识与文化,在交流的实践中锻炼自己的能力,拓展学习与生活空间,锻造出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其三,加强与社区、农村的交流。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能够提升自我价值,增强自我管理能力,适应外部社会的形势,增加社会经验。高校大学生管理的重心因此也发生转移,需要组织学生深入社区与农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进行社会文化交流与思想理念革新,相互协同发展,共同提高。

(二)采用平等对话与主动参与的方法

其一,平等对话。传统的大学生管理方式通常采用家长式的训导方法,对于学生不规范的行为,往往进行言语训斥,给大学生造成了抵触与反感心理。随着民主、自由、法制等社会先进理念的逐步渗透,大学生管理工作也应引入平等对话的管理机制,将民主与平等精神贯彻到位,与学生进行心贴心的朋友式对话,拉近与学生之间的距离,尤其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学生积极配合学校的管理工作。其二,促进学生主动参与管理。大学生是高校的主体,没有学生高校便丧失了意义。“让学生参与管理,不但会锻炼学生的管理能力,参政、议政能力,还会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爱校意识。”高校要给予学生参与管理的机会,实现轮流值班制度,把管理工作纳入学业成绩中,形成激励机制,在实践中转变学生被管理者的固化思维,努力实现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

(三)注重“人”与“事”相协调的方法

大学生管理是教育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就其学习、生活等事宜进行有机负责、指引、帮助的活动,目的在于促进大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在某种程度上讲,大学生管理便是由“人”与“事”两个要素构成的,提升大学生管理的时效性,便是要注重采用“人”、“事”相协调的方法。传统的大学生管理工作过于注重对于某件事、某些事、某类型事的关注,而轻视事件背后与学生的相处方式或教育方式的问题,总体上对学生的教导不够。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生管理工作日益复杂化,往往事件产生的原因也是复杂的,包括社会的因素、学生个体的因素、管理者的因素或管理体制、机制的因素等,但高校要做的是在不断提升管理者素养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如何在管理中教育学生、疏导学生,培养其具有良好的品质,尤其是要知诚信、懂礼节,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与人际关系能力,使其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保证人与人和谐相处、事与事协商解决。

(四)采用柔性化管理的方法

柔性化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方法,其要求管理者要站在学生的视角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基于大学生的个性特点与心理需求,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以委婉的方式实施管理。从内涵上讲,柔性化管理体现的是一种“无为而治“,“即在管理中重规律、重德性、重内在、重激励、重和谐,有目的地对大学生因势利导,充分调动与发挥他们自身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由此逐步引导大学生产生强烈的道德观,并内化为自觉的行为,最终达到管理的目的。高校要采用柔性激励的方式推动大学生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提升综合素养,并根据大学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柔性激励措施,如榜样激励、竞争激励、物质激励等。

三、提升大学生管理时效性的途径

(一)有效调配教育资源,做好提升大学生管理时效性的基础性工作

其一,合理调配大学生管理所需的物质资源,主要包括硬件设备与资金。大学生管理是高等教育领域内的一项重要活动,在开展过程中需要必要资金与设施设备,如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课余文化活动、设计不同的学习方式等,离不开物质条件的支撑。高校要根据不同年级大学生的不同特点与身心发展规律,在遵守管理规则的前提下,分层次、分梯度、有效地、合理地调配物质资源,促进大学管理的规范化。其二,合理配置文化、理念等软资源。大学生管理时效性的提升,很大程度取决于高校文化环境与理念是否保持先进性,在现代大学制度盛行的背景下,合理发挥校园文化理念对大学生管理的促进作用是关键,要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调配与反馈工作,推进大学生管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明确工作的方向与原则。其三,合理调配高校人力资源。大学生管理工作是教育管理者对大学生的引导、培养、管理过程的活动,其时效性的提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育管理者的管理能力、管理艺术及个人素养。

(二)尊重与维护大学生基本权益,深化“以人为本”理念

其一,转变大学生管理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本精神作为管理的核心理念落实到位,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强调道德化教育,做到“为学生服务,学生学会服务”。其二,不断完善大学生管理程序。在明确理念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程序,从法律、制度等方面充分保障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努力消除大学生权利实现的程序障碍。其三,建立健全大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是学生管理的“法律”文本,作为高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作为学生管理实际工作的依循,直接影响学生管理的状态和水平。

(三)把握大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律,发挥各要素的联动作用

其一,把握大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律,了解大学生的心理需求、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及行为方式等,从大学生的实际状况出发,站在学生的角度思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深刻把握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思想变化规律、学习生活规律等,由此创设大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制定管理决策,设计管理制度,提升大学生管理的时效性。其二,把握大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律,深刻了解教育管理教师队伍的选拔、培养规律,努力打造一支年龄结构合理、能力突出的管理队伍,促使其成为大学生管理的好助手,帮助学生全面发展,使其由被动管理对象转变为主动的参与者。其三,把握大学生管理各要素的属性与特点,具有社会形势、政策与历史发展规律横纵相结合的大局观,充分发挥各要素的联动作用,达到最优组合效果。

(四)采用多种方式广泛收集信息,提升大学生管理效能

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3

一个班集体的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班级管理制度的保障,而高校班级管理中,没有形成全面的班级管理制度,就会出现漏掉的现象。比如在高校的“三金”评定中,评定助学金、奖学金等评优评先工作更多的是由班集体内部自己进行评定,然后再交给辅导员进行审核,而在评定工作中,一般是班委主持评定,而班委对同学们的具体情况缺乏了解,而所有的评优评先工作优先考虑的对象都是班级学习成绩优秀的同学或者班委成员,使得其他不常参与班级活动的同学不能及时的了解参评情况。

二、加强高校班级管理的几点措施

(一)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2]辅导员的培养与建设对于高校班级管理质量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关系。首先,我认为辅导员应当多与其学生沟通交流,时常跟学生进行思想的对话,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尤其是刚刚进入大学校门的大一学生,由于多数的大一学生还没有从高中班主任“保姆式”的班级管理中脱离出来,第一次离开父母独自在外求学,因此,辅导员应当对大一学生进行更多的生活和心理上的关心和照顾,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其次,辅导员自身应该具备良好的素质,在班级管理中,要确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化管理,在建设一批优秀的班委的同时,应积极动员班级所有成员参与班级管理,让同学们都有机会参与班级管理,真正实现民主化管理。

(二)发挥学生干部的主体地位

在初高中的教育中,学生更多的是处于客体的地位,而在大学的教育中,应当积极培养学生在班级管理中的“主人翁”意识,发挥学生在班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不仅是管理的对象,更是管理的主体,是有思想有感情的、活生生的个体,因此,对学生的管理,不仅要符合教育规律、管理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更要体现管理中学生的主体性,更要强调学生的自主管理。在新课程标准下,在班级管理过程中,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多样性的发展,就应该让让他们完成从“监管对象”到“管理主体”的转变,让他们真正成为管理着,突出他们的主体性地位。”[3]大学是一个自由的,独立的、开放的学习生活舞台,因此,在班级管理中,应该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让学生在班级活动中发现自我,提高自我,找到自己的发展方向,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其次,在建设班干部队伍的时候,可以实行“一期一换”制度,即每学期都更换班委成员,让更多的学生有机会参与到班级的管理中,从而全面提高班级成员的综合能力。第三,在班级中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创造竞争氛围,大学生比之于中学生,则更具有独立性和散漫性,纵观当下大学生,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的大学生在大学的生活中渐渐磨灭了自己的理想,丧失了自己的斗志,整个大学生活都是庸庸碌碌的,因此,建立竞争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班级同学间比学习,比创新,比思想,从而促使班级成员之间互帮互助,你追我赶的班级氛围,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三)建立健全班级制度

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4

除引言外,本文包括四个部分。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2)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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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积极心理学的不断兴起,积极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不断拓展延伸,积极心理学的研究重点也从以往对消极情绪、对人类的疾病和弱点的对比分析中转向更加关注人的健康情绪体验,关注人对社会的积极态度,关注人类的优秀品质培养与美好心灵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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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目标任务,激发大学生学习潜能,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积极心理学的取向赋予心理健康教育新内容和更高目标。从积极心理学的视角研究大学生情绪管理问题,其目的就是为心理健康教育注入积极因素。

1.发挥积极情绪管理汇聚正能量的积极作用,为心理健康教育注入积极心理学因素。积极心理学的价值取向赋予心理健康教育新内容和更高目标;积极情绪管理对于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提出了新要求。为高校有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明确而目标任务。它以全新的视角改变了以往心理健康教育关注的重点,将关注心理问题消极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转向关心大学生优秀品质和美好心灵的塑造,关注大学生的积极认知加工、积极的情绪体验和积极的社会行为,并将如何培养积极健康的快乐的人才作为未了高校人才培养的最高目标提出,为深入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出了新的思考。充分发挥积极情绪管理汇聚正能量的积极作用,让积极情绪管理在大学生成长成才中的助力正是本文开展研究的亮点所在。

2.培养大学生个体发掘自身的潜能与力量,激发大学生学习动机,培养大学生好学、乐学、勤学与积极乐观向上。运用保护性因素促进心理弹性的形成,增强大学生社会适应性,以充满快乐的希望和散发着青春活力的心灵状态,运用科学有效利用积极情绪管理策略对于大学生身心健康,不断增强大学生积极情绪的感受力,提高大学生情绪智力,挖掘潜力、培养调控情绪的能力,提升幸福指数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发挥积极情绪管理作用,提高大学生情绪智商,让积极情绪在情绪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积极情绪在情绪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势在必行。

3.开发大学生情绪智力,自觉养成积极的品质,塑造积极的自我,追求积极的改变,营造积极的关系。调节情绪健康应重在关注人的积极面,调动人的积极性。积极心理学的力量,是帮助人们发现并利用自己的内在资源,进而提升个人的素质和生活的品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需要自我实现。自我实现的需要会激发人内在的积极力量和优秀品质,积极心理学利用这些资源来帮助一般人或具有一定天赋的人最大限度地发掘自己的潜力,并以此努力获得美好的生活。科学有效利用积极情绪管理的方法策略,就要学会积极认识情绪,积极表达情绪,积极地调整情绪。从认知、情境、平衡、社会支持等角度全面调节情绪,达到情绪健康。调节情绪、在积极心理学视角下,大学生应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为拥有健康快乐的人生加油。

4.以积极情绪心理学“培养个体积极心态”理念为指导,促进大学生自我教育。积极心理学这种关注人的优秀品质和美好心灵的心理学,从关注人类的疾病和弱点转向关注人类的优秀品质,从关注负性情绪转向关注积极情绪。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是培养大学生积极心态,通过自我教育实现积极的认知加工,积极地看待世界的方法,如乐观、希望、自我接纳、自尊、宽容、逆境中的心理弹性、审美体验、智慧灵性等;人的积极的情绪体验,包括人类的幸福感、满意感、流畅感、快乐感等;人对社会的积极态度,包括社会凝聚力、利他行为、社会责任感、宽恕、仁慈、爱的能力等,为大学生拥有阳光心态,闪亮青春给力。

三、发挥积极情绪管理策略效用,提高高校大学生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

积极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研究的一种全新研究价值取向,为进一步研究大学生情绪管理问题以新的启示。随着当今由于大学生心理问题造成的伤害事件不断频发,加强高校大学生积极人格塑造,进一步发挥积极情绪对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成长成才都有着重要意义。

1.积极心理学视角下的大学生情绪管理策略研究需考虑性别、年级、生源以及产生情绪障碍原因等差异。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个体逐步由依赖走向独立,进入成人社会的关键时期。许多大学生缺乏必要的心理和思想准备,因而出现不适应现象,包括奋斗目标的失落、理想与现实的反差、学习适应的不良、交往的困难等。相应地采取的对策就应该不仅包括树立牢固的科学人生观、在学习中探索“适应期”规律、进行“适应期”的心理调整、参与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等,更应该考虑大学生情绪管理中的性别差异、年级差异、生源差异、产生情绪障碍的原因差异,充分利用策略去引导大学生在学习中的专注、快乐、兴趣、挑战性,干预的关注点在学生体验主观幸福感受、成功感和学习乐趣,建构学生的积极的自我概念、希望和生活满意度,培养学生创造性和战胜挫折的心理弹性,而不是单纯的克服消极情绪,这样才能通过积极心理学更有针对性地发挥大学生人性中的积极情绪的功能。

2.发挥积极情绪效用,增强学习动力。积极心理学的关注点在积极的情绪和动机。积极情绪具有更加持久的适应功能。比如,失败的反馈会造成对悲观的夸张,夸大危险,令人焦虑;而成功的反馈造成人对成功的整体的“乐观偏向”,使人积极克服困难,低估危险。研究发现,伴随着正性情绪的积极状态的认知,产生了不同寻常的思考、灵活和创新的学习,对新知识的接纳变得更加敏感。对大学生情绪问题的产生与影响的进一步研究表明,积极的情绪比中性的和负性的情绪更能促进大学生学习、提高智力,挖掘潜能,激发创造力。且积极的情绪还有助于消除负性情绪、扩大人的心理资源,使人在逆境中具有容忍挫折的心理弹性。积极的情绪更能维持长久的行为动力,更加有利于人们发挥潜能,尤其是高级的学习、创造性智力。积极情绪使人变得更加稳定,目标明确,效率更高,目光更加深远,力量更加强大。这种积极性不是一时的热情和冲动,而是永久的、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的,它能引导大学生在幸福感中学习,幸福快乐成长。

3.运用积极情绪管理的方法策略,客服消极情绪带来的影响。在激烈竞争的社会,压力会越来越大,挫折如影随形,增强大学生情绪管理能力尤为重要。作为积极心理学视角下的积极情绪管理心理素质。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专门机构,如何发挥情绪的主要作用,有效利用积极情绪解决各种心理问题,克服不良情绪带来的影响,调动积极情绪汇聚的正能量,为促进大学生健康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情绪管理是指通过研究个体和群体对自身情绪和他人情绪的认识、协调、引导、互动和控制,充分挖掘和培植个体和群体的情绪智商、培养驾驭情绪的能力,从而确保个体和群体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并由此产生良好的效果。情绪管理隶属管理心理学,是寻求激励人心理和行为的各种途径和方法,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提高学习效率,生活质量,幸福程度。

4.运用合理情绪疗法,改变大学生不合理认知。管理情绪要运用改变认知是一种非常重要情绪管理策略。任何事物都有两面,积极的认知就是在看到事物不利面的同时,更能看到积极的一面,使人增强信心,情绪饱满。调节情绪要注意行为调节。不良情绪已经发生时,可以通过一些行为上的改变而加以调节。也许这些行为是琐碎的,但却是获得良好情绪的有效途径。加强情绪智力的培养,积极的方法手段应对不良情绪,调整解决副性情绪带来不良影响,帮助大学生自觉养成积极的品质,塑造积极的自我,追求积极的改变,营造积极的关系。开发大学生情绪智力,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关于积极的情绪和体验。当前,关于积极情绪的研究很多,主观幸福感、快乐、爱等,都成了积极心理学研究的新的热点。关于积极情绪与健康关系。积极的心理和情绪状态对保持或促进生理健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四、结束语

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6

在信息时代,网络和通讯载体的使用,使当代大学生群体的思想更活跃,交流融合更直接,互通更便捷,行为更具有变数。他们借助网络论坛(BBS)、网络新闻组(USERNET NEWS)、博客(BLOG)、维客(WIKI)、电子邮件( E—mail)、网络聊天(CHATTING) 、短信群发及通讯技术与互联网的链接、3 G时代通讯工具的提速等网络工具和手段,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2014年6月间,我们分别对大学生本科在校生、普通专科在校生和高职高专在校生等三类学生群体中有代表性的500人进行问卷调查,目的在于:通过调查,客观真实地了解网络环境下大学生的思想行为趋向,以及处理当前问题的路径和方法,掌握一手资料。我们认为:1、绝大多数在校学生能利用网络进行内容涉猎较广的信息交流、交互、感情联络。大部分学生能处理好对信息的甄别,控制自己言论。

2、关注的问题较全面,且很实际,相对集中

在涉及自身学习和前途等问题上,对社会敏感问题也比较关注。可见,现在高校的学生已不单单认为生活只有学习了,他们渴望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融入社会。大多数在校学生希望自己能够独立解决问题,自立自强。同时,调查显示,对于本科生和专科学生的单项调查结果来看,受教育环境不同、区域不同、教育层次不同、教育内容不同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对单一问题的观念和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主要表现在:其一、本科学生对网络的依赖性更强;其二、本科学生对本校网络的建设要求相对默然,而专科学生对本校网站建设要求更迫切;其三、从信息交互内容看,专科学生的关注点起伏比较大,而本科学生显得更加平衡;其四、对新的关注点的出现,本科学生相比专科学生处理态度更平缓些,而专科学生要求相对更迫切;其五、对于自己所关心问题的处理方式,本科学生相对专科学生更客观、更有余地,而专科学生更直接、更自信;其六、对不良网络信息的关注很广泛,但态度和处理方式有的差别很大,有的截然不同[3]。因此,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还要具体群体具体分析对待。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新信息时代下高校的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信息资源,高效自由地进行学生工作管理。当前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管理手段落后2、管理效率不高3、管理水平低下[7]。就我个人观察所看,大部分高校主要联络方式还是靠逐个打电话,或者网页公布、QQ群来信息,这些方式速度较慢、成本较高,且还不一定能通知到位。

而高校网站信息内容一般都比较滞后、信息更新较慢。有时有些消息学生已获得,而校内网站还没公布。这些严重导致校方和学生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我认为,现在高校管理工作应着手于如下几点:一、直接与学生进行信息交流。利用快捷的信息技术,我们可以建立信息互动平台,给学生提供一个直接面对校方领导层的平台,通过平台直接进行对话,进行意见与观点的交流。二、给学生自由空间,把管理工作放手一部分留给学生去做:比如清华,某些班级就自己有自己的网站,每月一位同学担任版主,负责大小版上事务,在班内网站上校内信息,进行发帖管理。现在大部分高校班级管理都放给学生,班干部通过利用一些软件,和其他同学之间进行手机信息交流,既快捷方便又能保证通知到位。三、及时掌握学生舆论动态,实时关注,适时引导。给学生自由但并不是足够的放任的自由,校方应建立信息监控平台,及时遏止外界不良信息流入校园,控制校内舆论,引导学生正确利用互联网。目前全国高校正在统一建立的高校IPV6网络,正适合这一点,建立一个纯粹的高校间的互动平台。四、管理工作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8]: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性,在与学生畅快沟通的同时,开展活动,使学生了解并积极参与到校方管理中。

3、新信息时代下对学生服务任务的分析

在目前各类高校中,学生最迫切的需求就是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基于经济水平发展水平,各地高校信息技术信息设施参差不齐。

满足学生需求,创建良好的信息技术体系,是目前高校学生服务中的首要任务。我们的问卷调查如下:

由调查内容分析可看,大部分学生是长时间频繁利用电脑获取信息,快捷的网络设备是他们需要的。但信息时代竞争日趋激烈,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具备利用信息技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利用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高校不仅要在硬件上满足学生的需求,更应该在“软件”上满足学生的需求。

作为高校管理层,如何在信息时代下,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更好更快更到位的服务高校学生是一个亟待思考的问题。1、服务学生,首先要转变理念,要以学生为主导地位,教师是服务者。由于一些原因,比如师道尊严的残留、经济利益的驱使、政策导向的偏颇[9],更多的高校教师摆不正自己的位子,认为自己的工作只是“传道授业解惑”,至于学生接不接受、学没学会跟自己没关系。这样,不仅影响学生的整体进步,也影响学校的整体发展。2、最大范围的提供便捷网络设施。我们的高校应该从学生最基本的需求出发,提供便捷的网络设施,以满足广大学生对网络的需求。现实情况中,还有很多高校学子是买不起个人电脑的。基于此,高校应除图书馆外,多设立电子资源室。每个宿舍楼也可以设立独立的电子信息资源室,提供学生利用网络的地点。新建宿舍楼应配备网络设施。很多地方高校宿舍没有网线,以致学生电脑无用武之地,成为摆设。3、信息时代,学校应积极教授学生如何快速高效获取信息。除图书馆定期举办一些培训活动外,各专业应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开设相关课程,教导学生正确利用互联网资源。4、指导学生利用网络资源解决心理问题。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一直是说的多做得少。虽然一些高校设立了心理咨询室,但碍于隐私,很少有学生主动走进资讯室大门。我们认为,作为学生服务工作的一部分,高校可建立网上心理健康资询室,利用网络平台,帮学生解决心理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