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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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论文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1

关键词: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问题和对策

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主要是以商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建设为基础而出现对众多大宗商品进行大批量交易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同普通的第三方交易市场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是在交易的商品上,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且商品标准化程度较高,在服务内容上也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这种特性就决定了商品电子交易银行的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国内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交易的商品种类丰富,交易的金额大大增加,商品电子交易对银行的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模式推动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相关机构和诸多经济学者关注的重点。因此本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分析,提供未来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发展的策略,为我国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合理运行提供理论支撑。

一、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概述

(一)资金管理模式的产生

我国商品电子交易银行的产生主要是借鉴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运营经验,在各大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中形成的一种为商品电子交易提供资产委托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出现的主要目的是对电子交易的资金进行安全管理,避免出现资金挪用的问题。具体的管理流程是,在电子商务市场活跃发展的时候,在进行商品交易时,银行会协助交易双方代为管理交易时所需的资金,当商品顺利的实现交付之后,银行便会根据买方的要求将实际的货款交付给卖方,从而实现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当前得到越来越多行业的交易商的认同。

(二)资金管理模式的界定

商品电子交易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主要是指,银行在建立有效的资金监管模式下,银行将担任电子商品交易商的资金管理主体,通过银行会计工作的服务,将电子商品交易商的结算资金、交易保证金以及交易商自有的资金全部放在银行进行监管。在商品电子交易时,商品交易市场会根据其运作的功能使商品买卖的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并对交易双方的交易商品交割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当双方完成交割之后,便会对委托资金管理的商业银行递交结算支付的命令,银行便会向卖方提供结算资金,并递交买方保证金结算的账目明细,银行通过账目核对、账户出账控制、账目查询机制等服务,有效防止电子交易市场中资金挪用的问题。

(三)银行资金管理模式

当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推出了许多具有银行特色的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管理的服务模式。如中国银行推出的“中银E商通”的服务,主要面向的就是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资金管理,可以为客户提供资金监管、资金出入状况查询、资金结算等服务;另外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就是将银行看做是第三方服务的主体,为商品交易的企业提供在线资金结算的服务;再比如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的“冻结支付模式”,主要的服务功能就是,当会员客户在网站上下达订单之后,利用银行网络平台冻结资金,等到交易结束之后,在将冻结后的资金进行解冻,然后将资金结算给卖家。

二、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

银行作为重要的第三方资金管理结构,与普通的市场监管模式和公司自行资金监管模式相比具有巨大的存在价值。具有巨大的专业性和安全性特征。但是纵观我国银行发展的实际来看,对于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两种主要的不足:对交易资金的实际运行状况的监控力度不足。当前对于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的监管,许多银行还不能对交易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只是在交易市场发出资金清算的指令之后,对全部的交易资金进行控制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交易资金的挪移留下安全隐患。通常情况下,客户在银行管理交易的平台上看到的是虚拟的保证金,因此不能直接的监测到保证金是否发生挪用现象。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通过利用虚拟资金来获取收益,严重的损害了客户的利益。T+N的账目核算模式,容易产生资金沉淀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银行为了避免交易风险,会采用T+N的模式对账目进行核算,也就是T日(日终)银行与市场进行账目清算和对账的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在交易过后的N天之后,客户才能对交易的资金进行转出操作,在这N之中出现的利息归属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从另一方面体现银行资金管理的机制的漏洞。

三、优化商务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对策

(一)加强资金流向控制,实现交易的透明化

目前,银行在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中的作用依然停留在资金清算和支付的职能上,而对资金的实际流向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将资金流向的监控看作是资金管理的主要发展方面。银行作为资金的管理服务者,不仅要通过自身合理的管理保障电子交易的顺利运行,同时也要通过监管措施,对交易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督。可以利用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将资金的流向问题及时的汇报给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或者交易商,实现交易资金的透明化。

(二)加强银行资金管理预警机制建设

所谓管理预警机制,就是通过预先的风险监测,及时为管理方提供风险警示的制度或机构的总称,从而实现信息的预先和反馈,以利于监控方及时的做出管理调整和风险应对。因此银行在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中对于交易商和电子交易市场容易出现的资金挪用和私自操作的问题,银行应该事先收集历史交易信息,并通过技术支持对各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在银行管理系统中设置一定的资金运行限制,如果出现资金非法操控的现象,系统就会对交易金进行限制,并通过信息传递的方式第一时间通知给银行服务器,这一预警机制的建设,会进一步的完善银行的资金管理,有效的控制银行资金管理的风险。

(三)完善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相对于传统的C2C和B2C的银行资金模式,商品电子交易的银行资金管理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不论是在相关的监管机制上还是在法律依托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因此对于这一问题,首先国家应该对现行的商品电子交易的银行资金管理政策进行调整,补充相关资金监管的法律和法规,对现有的不适合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进行修订和调整,同时可以根据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提出新的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和制度。其次银行也应该根据资金管理的问题,制定内部管理控制的制度,依托国家政策调整的目标,从技术上、人员建设上、制度保障上等多方面措施优化银行对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

四、结束语

综合来看,依据国内经济平稳发展的背景,我国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也将迎来巨大的机遇,这无疑给银行的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银行的资金业务服务业将迎来巨大的机遇,基于这种现象,银行必须完善资金管理模式,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银行管理运行的持续化发展。

作者:吕金莲 单位: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石晓梅,冯耕中,邢伟等.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与风险分析[J].情报杂志,2010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2

【关键词】“四二一”家庭独生子女教育

随着1980年开始在全国推广“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至今,我国目前已积累了9000万独生子女人口。1980年,我国育龄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2.84岁,初育年龄为24.43岁,到1990年,分别降低到22.00岁和23.42岁,90年代之后基本保持稳定的态势。因此,从2003年起,每年都会有数百万的独生子女人群陆续进入婚育期,“四二一”家庭结构逐渐成为了一种现实的人口现象。据推断,在“未来中国城市中,‘四二一’或‘四二二’结构的家庭比例低不了”;“如果现行的政策不变,将来家庭结构必然出现‘四二一’的格局”。这种家庭结构的出现不仅会直接影响我国的人口再生产进程,而且必将对此类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教育带来诸多方面的影响。

“四二一”家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特定组合群体概念。“这种家庭涉及了三代人,三对夫妇,七个人。其中‘二’特指两个独生子女结婚形成的中间一代,‘四’是指他们的父母,‘一’指这对独生子女夫妇所生育的独生子女。

一、“四二一”家庭教育的利与弊

1.“四二一”家庭教育中的有利因素。较第一代独生父母,这批“四二一”家庭即“61”结构中的“1”——孙辈,他们没有任何的堂、表兄妹——因为他们没有叔伯、姑母、舅父、姨妈,他们在家庭之外几乎没有任何亲属。无疑,这样会使孩子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更加强化,他们拥有更多亲人的关爱和呵护,日常生活被照顾得更加周到、体贴;当孙辈出生时,祖辈年龄普遍在50岁左右,部分已经处于退休年龄,他们愿意也有能力为唯一的孙辈提供经济上的扶持;作为第一代城市独生子女的父辈,他们较自己的父辈们拥有着更高的学历,在教养观念上更新颖、更科学,工作收入也较其父辈更高,能为孩子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经济支持;大家庭人际关系较以往核心家庭人际关系更加复杂多变,生活在由祖辈和父辈共同组成的家庭中,教育力量能兼顾大、小家庭之长,去两者之短,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功能。

2.“四二一”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初为人父人母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除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子女以外,同时也对其父母特有的“天然”依赖。这时,希望享受天伦之乐而又有充足时间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便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抚养孙辈的义务,成为孙辈生活的主要照看者。这类家庭中的幼儿除在父母工作之外的短暂时间内能与其共处交流,生活中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和祖辈生活在一起,因此,隔代抚养无疑就成了此类家庭的主要抚养方式。在隔代抚养中,祖辈的姑息纵容、包办代替、一味迁就、百依百顺成为了普遍现象。而“四二一”家庭较核心家庭的众多优势,如良好的经济支持和丰富的情感基础,在实际的养育幼儿的过程中,却往往由于利用不当而成为了幼儿教育问题的凶手,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如孩子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自私、任性;性格两面,左右逢源;为所欲为、骄横跋扈、纪律性差;胆怯、孤僻、不善社交、不合群、合作精神差;懒惰、娇气、磨蹭,缺乏朝气,没有自理能力;意志薄弱,缺乏自尊、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怕苦怕累,经受不起挫折;即使在体格上,也由于营养过剩,患有“现代文明症”——肥胖症。

二、“四二一”家庭教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会原因。

(1)幼儿的社会生活环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子女的生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使得孩子面临着更多的问题。由于城市居民现代住宅的主要特点是:高层化,封闭化。城市住宅每户居室和生活设施的配套建设,使各个家庭都过着彼此不相往来的封闭生活,这样大大缩小了孩子与外界环境接触的机会,使孩子大多时间都封闭在家中。

(2)社会文化中的教育观。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就出现了劳动力过剩,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为紧迫的问题,而一度被称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的就业状况也不容乐观。不合理的社会用人制度似乎成了一只无形的手在指挥着家庭教育,深刻地影响着家长(包括祖辈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即重家庭教育中智力因素而轻非智力因素,重知识的简单识记而轻创造性培养,违背儿童的心理发展规律,拔苗助长等现象比比皆是。

(3)社会宣传的不良趋势。大众传媒对早期教育铺天盖地的夸大宣传,偏重知识传授,导致很多祖辈、家长片面认为让孩子学认字、学英语、背诗词、会算术等,才是进行了早期教育,并视此为家庭早期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忽视游戏、生活本身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教育作用;广告媒体大肆强调“关键期”的作用,受媒体宣传的影响,家长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幼儿家庭教育中出现了盲目投资、盲目施教、盲目要求、盲目攀比及过分焦虑等现象。

2.家庭原因。

(1)祖辈维度。这批祖辈大多出生在上个世纪50年代,由于特定时代背景的原因,其知识面相对狭窄,世界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祖辈认为幼儿时期的孩子只会被动接受,对周围的事物一无所知,对幼儿的发展认识仅限于身体,对智力和心灵的发展所知甚少,导致对儿童观的偏颇理解;在教养观念上,祖辈们也仅限于孩子的生理需要和安全感的满足,他们关心孩子的饮食、睡眠,却经常忽视了营养的合理搭配。他们努力确保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却对孩子的心理需要和个体尊重方面相对淡薄;在情感上,作为唯一的孙辈而言,更是倾注了全部的爱,尽自己所能满足孙辈的要求,这就势必会带来娇宠溺爱、百依百顺、包办代替的不良后果。

(2)父辈维度。这批80后独生父母虽然学历相对较高,但是对于专业的幼儿教育仍是知之甚少,他们的教育理念单一狭隘,仅仅把会算术、会唱会跳、会英语、会弹琴等作为好孩子的标准,以将来能出国、当博士作为培养目标。在教养技能上也大大缺乏,他们对子女期望过高,强加自己的意愿,甚至为其规划人生;在教育内容上重智轻德,盲目攀比,对孩子的品德个性、行为习惯、情感需要、思想志向、兴趣爱好则不闻不问,完全忽视对孩子思想品德的培养。在这种环境里培养出来的人往往缺乏责任心、不善合作、动手能力差、心理脆弱;在教育方式上多以溺爱型、放任型、攀比型为主;家庭教育缺乏原则性、一致性,幼儿犯错父母批评,而祖辈包庇纵容,形成孩子的双重个性;由于父母与孩子相处时间短暂,影响亲子依恋的质量和亲子关系发展。

三、“四二一”家庭教育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四二一”家庭教育的问题,优化家庭教育质量,就需要在全社会的支持下,以家庭协调为中心,通过幼儿园和各类教育机构的相互配合,三方相互协作共同达到目标。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1.营造积极和谐的社会环境。应通过各类媒体对此类问题的报道,增加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共鸣,增强大众对“四二一”家庭教育问题的意识。积极寻求专家的科学指导,提供可行的意见,防止片面夸大教育的不良趋势,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四二一”家庭教育体系。也可以由妇联、教育界、共青团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创办“家庭教育学校”,培养家长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共同营造一个积极和谐,且适合孩子成长的社会环境。

2.加强家园合作。幼儿园应该对“四二一”家庭中的孩子给予特别关注,老师应该对此类家庭的孩子进行重点培养和个别教育,并组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活动。在已有的家长会的基础上,增加祖孙教育和祖孙活动,如为更多的祖辈们服务,使祖辈更新育儿观念,了解科学的幼儿教育方法和原则。也可增设全家参与性的活动,如“全家总动员”、“三代亲情教育”等,有效调动全家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增进全家的感情凝聚力。此外,还可以举行“四二一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会”,请在“四二一”家庭中做得比较好的祖辈和家长们来做讲座和经验交流,相互传达体会感受,相互探讨有效方法。

3.促进“四二一”家庭和谐。独生父母们也应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家庭的关系,真正成熟起来,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尊重长辈,积极和长辈沟通,及时和老人商讨教育孩子的策略。祖辈也应听取子女的教育意见,共同制定教育措施,共同探讨最适合孩子的教育方式方法。父辈们应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确立全面发展的人才目标,要关注幼儿的心理健康问题,特别是孩子的情绪、交往、行为道德以及性格等方面,增加与孩子之间情感交往,形成温暖的家庭氛围。

参考文献:

[1]郭志刚等.现行生育政策与未来家庭结构[J].中国人口科学,2002,(1):2.

[2]杜亚军.代际交换与人类的养老制度?——人口老化与养老问题的国际化比较研究(博士论文)[D].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1988.

[3]刘鸿雁等.独生子女及其未来婚姻结构[J].中国人口科学,1996:3.

[4]缪建东.家庭教育社会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184.

[5]王因为.祖辈照料下一代的误区//:家庭与下一代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C].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237.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3

通过对影响电子商务交易的网络信息安全要素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对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和保障。下文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几方面要素进行分析。

1.1电子商务交易系统的可靠性

确保电子商务系统的可靠性主要是为了通过一定的控制及预防措施对其系统安全性进行保证,以防出现计算机瘫痪、硬件故障、软件失效及信息传输错误等现象的发生。电子商务系统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对其传输、存储的信息数据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同时对系统的完整性也能够起到监测作用,利用网络安全技术能够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可靠性。

1.2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息真实性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安全性及真实性必须得到保证,即交易双方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特殊性,使得交易双方能够不同时出现在同地点就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因此在交易前必须先确定双方建立起信任的关系,并对身份可靠性进行确认。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供应商在履行约定后是否能准时收到货款,而采购方在交付货款后收到的货物质量等问题是否与约定的内容相符,这两方面的问题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息真实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1.3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据安全性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传输的数据信息,其安全性必须得到保证。信息若被泄露给未授权方会直接导致经济等方面的损失。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其交易信息能够直接反映出个人、公司或机构等的商业机密。因此,保证传输数据不被非法窃取是其交易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1.4电子商务交易中信息的完整性

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网络产生的数据信息完成性须得到保证,并且不能被随意篡改。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具有较大的简便性,相对简化的交易程序对人为干扰因素进行了有效避免。但是,在其交易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常常存在数据丢失、交易方欺诈行为等现象,导致最终交易双方确认的信息不一致。因此,保证资料信息的完整性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必须进行提高。

1.5电子商务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相较于传统交易方式通过实际签字或盖章的形式对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以一种特定的形式对信息进行确认,并且承认信息的发送或者接受,不能随意抵赖。这就要求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换通过利用无法复制、具有特点的信息对交易进行确认和保证。

2网络信息安全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问题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通过对其技术进行应用使得自身发展得到促进,同时其便捷性得到了人们的高度认可。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空间十分可观。同时,其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基础上,电子商务通过利用互联网信息的开放性特点,实现了不同地域的线上交易形式及其他商业活动的交易全部过程。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模式成为了新时期全球的经济热点。由于其交易过程的开放性特征,以及其交易的全球性、共享性及发展动态性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对其自身发展也有一定的制约性。因此,对网络信息安全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2.1电子商务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其网络信息常常会遭到外界的攻击,其中有服务性攻击与非服务性攻击两种

非服务性攻击是指指攻击者通过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对网络的路由器等通信设名进行篡改,导致网络通信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或网络无法正常工作;服务性攻击即攻击者通过利用服务器提供某类服务从而使网络无法运行。拒绝服务是最典型的攻击行为,通过使电子商务系统的网络服务器充斥大量待回复的消息致使系统负荷超载、网络瘫痪。

2.2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各方面情况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络信息系统会直接产生影响

计算机硬件主要有交换机、服务器及客户端等;计算机软件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网络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系统等。软件漏洞是其网络信息系统中最为典型的问题之一,缓冲区溢出现象时常发生并且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使得系统程序运行失败、计算机死机及系统重启等。因此,必须通过有效措施对计算机网络的硬件及软件工作情况进行保证,以确保电子商务系统的正常操作。

2.3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性要进行有效保证

信息的存储安全性即对联网状态中的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安全进行保证,以实现未经授权的网络用户无法获得存储信息。未授权用户通常会对用户密码进行猜测或者窃取,通过各种手段绕过网络系统的安全认证,并对未授权信息进行非法修改、查看或者删除;信息的传输安全性即对网络传输中的信息数据的安全性进行保证,使其免遭攻击或者泄露。

2.4电子商务的网络系统有时也会受到内部的授权用户的破坏

部分授权的合法用户在运行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时,警惕性较低,将系统的安全密码等机密信息无意泄露出去,从而导致安全性降低或者网络受到攻击。由于系统内部授权用户自身的专业计算机知识缺乏,错删系统文件等行为都会直接对电子商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造成破坏。

3提高电子商务中网络信息安全性的对策

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会出现各种需要解决的情况,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对其网络信息安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证,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对策:

3.1防火墙

防火墙的由来是中世纪的城堡防御技术,想要进入城堡的人必须通过吊桥并且接受士兵的检查。从而引申出网络防火墙技术的概念,即电子商务系统需要以一定的防护措施对用户的授权等进行把关。

3.2黑客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很多电脑爱好者的计算机水平也逐渐提高。目前已出现部分计算机水平较高的黑客设法绕过防火墙技术的控制,对电子商务网路系统进行干扰和入侵。因此,应利用相关入侵检测技术即时地对外界产生的入侵或攻击进行主动防御,以弥补防火墙技术的漏洞。通过在应用中采取监控措施、在电脑主机上进行监控措施及对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监控等办法能够有效抵御外界攻击。

3.3病毒防御软件

网络病毒的数量及多样性对计算机系统及信息等多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网络病毒对电子商务系统的运行也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保证电子商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应利用网络病毒防御软件进行保护,并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可靠性及速度。

3.4加密和秘钥

为保证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性,应通过使用加密算法对其进行加密,将信息含义隐藏起来,以防外界入侵者的攻击行为。同时利用密钥管理技术作为加密信息的解密手段,只有授权合法的使用者能够操作。

3.5数字信封

在公共网络上使用传统的信息加密技术及密钥管理技术进行信息传输十分容易遭到外界的攻击,可以通过数字信封技术来解决这一问题,能够对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进行保证。同时,为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交易双方能有有效辨识身份信息,通过数字签名技术能够实现这一目的,并且对交易信息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保障,最大程度地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效率及质量。

4通过建立电子商务安全机制保证其交易过程

信息及结算信息。同时商务主机需要向相关交易认证机构对客户的订单信息进行确认和反馈。因此,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十分重要,以避免信息在传输的中途被篡改或者窃取,这对交易双方来说极为重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安全管理问题、物理安全问题、介质安全等各种问题,同时在技术上还需保证高要求。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商务系统的访问权限进行设置并建立安全防务机制。采取验证身份信息等手段以杜绝信息窃取等危险的发生。通过对数据信息文件进行加密并提升防护安全的级别也可以对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在保障信息完整性时即通过建立安全机制确保数据信息不会被篡改或者盗取。安全机制包括访问限制机制、信息完整性机制及交换鉴别机制等。

4.1无权限访问控制机制

访问控制指的是根据已确定好的过滤规则来判定决定访问者是否拥有对于服务器的访问权限。访问控制可确保未无授权权限的访问者或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对数据、服务器以及通信系统等资源进行非法的修改、破坏与运行恶意代码。

4.2数据单元的完整性机制

数据的完整性指的是数据单元的完整性与其序列的完整性。为确保数据的完整性,通常使用如下方式:发送者会在某个数据单元中加上一个经过加密的类似分组校验、密码校验函数等数据自身函数的标记。接收者拥有对应的加密标记,在受到数据后可将对应的加密标记跟接收数据中的标记进行比对,便可以保证数据在传输时的完整性。数据单元的序列完整性指的是确定数据的时间标记的正确性与数据的编号连续性,这样可确保无权限者不会对数据进行创建、删除、修改等非法操作。如果发生这类对数据的非法修改等恶意操作,会对经济产生巨大的冲击。

4.3信息交换鉴别机制

交换鉴别指的是通过进行信息交换的方法来确保实体身份有效合法的机制。进行信息交换鉴别时,通常用到的技术有以下几种:①口令:发送方设置口令,然后由接收方进行校验。②数据加密:对将要进行交换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只有拥有权限的用户方可进行解密,从而得到正确的明文数据。通常实际中,数据加密往往与以下两种技术混合使用:双方、三方“握手”或是时间标记。③经公证机构认可的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指的是通过实体的法律所有权与生理特征进行实体身份的鉴别,实际中一般使用指纹识别与身份信息卡等。

4.4随机数据发送机制

随机数据发送指的是保密装置会网络中无信息传输的任务时,无目的性的发出随机的数据序列。这样可以迷惑非法的监听者,使其无法得知监听到的数据序列中是否存在有用信息。此种方式一般用来阻止非法的监听者在传输时对数据序列进行监听、流量流向分析等。

4.5路由器选择机制

实际中的大型网络中往往从源节点到目标节点之间会存在很多线路,这其中就存在各条线路安全与否的问题。路由器选择机制可以为发送方提供选择安全路由的选项,为数据的安全提供保障。

5结束语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4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NationsCommissionInternationalTradeLaw,UNCITRAL)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律支持在电子商务方面国际商业合同的使用,其模型建立了批准和承认以电子手段形成合同的规则和标准,为电子合同实施的合同格式和管理设置了查错规则,定义了有效的电子书写和原始文件的特征,为了立法和商业目的提供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支持在法庭和仲裁过程中提供了计算机证据,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UNCITRAL制定了一些原则用来指导管理全球电子商务合同的起草,如:

1.参与方应自由地在他们认为适合时签订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2.规则在技术上应保持中立(如:规则既不应要求也不应采用特殊技术),并且规则应着眼于未来发展(如:规则不应阻碍未来技术的使用或开发);

3.作为必要的或实际的要求现存的规则应被修改,而新的规则应被采纳以支持电子技术的使用;

4.过程应包括高技术商业部门以及还未在网上运作的业务。

支付标准

支付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国际通行的网上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主要有银行卡支付、电子现金、电子支票以及电子资金转账、微支付等。

1.智能卡支付标准(SET)

1996年2月1日MasterCard与Visa两大国际信用卡组织与技术合作伙伴GTE、Netscape、IBM、TerisaSystems、Verisign、Microsoft、SAIC等一批跨国公司共同开发了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简称SET)。SET是一种应用于开放网络环境下,以信用卡为基础的安全电子支付系统的协议,它给出了一套电子交易的过程规范。通过SET这一套完备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可以实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加密、认证机制、密钥管理机制等,保证在开放网络上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购物的安全。由于SET提供商家和收单银行的认证,确保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可靠和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特别是具有保护消费者信用卡号不暴露给商家等优点,因此它成为目前公认的信用卡/借记卡的网上交易的国际标准。

SET协议采用了对称密钥和非对称密钥体制,把对称密钥的快速、低成本和非对称密钥的有效性结合在一起,以保护在开放网络上传输的个人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隐蔽性。其重点是如何确保商家和消费者的身份和行为的认证和不可抵赖性,其理论基础是著名的非否认协议(Non-repudiation),其采用的核心技术包括X。509电子证书标准与数字签名技术(DigitalSignature)、报文摘要、数字信封、双重签名等技术。如使用数字证书对交易各方的合法性进行验证;使用数字签名技术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不可否认;使用双重签名技术对SET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支付信息和定单信息分别签名,使得商家看不到支付信息,只能对用户的订单信息解密,而金融机构只能对支付和账户信息解密,充分保证消费者的账户和定货信息的安全性。SET通过制定标准和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解决了一直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问题,包括购物与支付信息的保密性、交易支付完整性、身份认证和不可抵赖性,在电子交易环节上提供了更大的信任度、更完整的交易信息、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少受欺诈的可能性。

虽然早在1997年就推出了SET1.0版,但它的推广应用较缓慢,主要原因是由于昂贵、互操作性差和难以实施,它提供了多层次的安全保障,复杂程度显著增加;另一个原因是由于SSL的广泛应用。此外,银行的支付业务不光是卡支付业务,而SET支付方式适应于卡支付,对其他支付方式是有所限制的。而且,SET协议用以支持"BtoC"(businesstoconsumer)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消费者持卡在网上购物与交易的模式,而不能支持BtoB模式。

尽管有诸多缺陷,但SET已获得IETF的认可,成为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协议。

典型的智能卡系统有CyberCash和FirstVirtualHolding等。SET协议可更好地保证智能卡在INTERNET环境下进行网络直接交付。

2.电子现金支付协议

电子现金(e-cash或digitalcurrency)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具有多用途、灵活使用、匿名性、快速简便的特点,无需直接与银行连接便可使用,适用于小额交易。其主要好处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使用。目前电子现金一些只需要软件,而另一些则需要新硬件--主要是智能卡,即主要有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或数字方式的现金文件。也可采用现金转卡或采用Mondex卡转卡的方式。其安全使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复使用等。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都有其自己的协议,用于消费者、销售商和发行者之间交换金融申请。每个协议由后端服务器软件--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和客户端的"钱包"软件执行。

电子现金支付已经有三种典型的实用系统开始使用,分别是:Mondex,Netcash,Digicash。

Mondex:欧洲使用的、以智能卡为电子钱包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应用于多种用途,具有信息存储、电子钱包、安全密码锁等功能,安全可靠。

Netcash: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主要特点是设置分级货币服务器来验证和管理电子现金,其中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证。

DigiCash:无条件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主要特点是通过数字记录现金,集中控制和管理现金,是一种足够安全的电子交易系统。

3.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e-check或e-cheque)支付目前一般是通过专用网络、设备、软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这种方式已经较为完善。电子支票支付现在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今后将逐步过渡到公共互联网络上进行传输。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FundTransfer,简称EFT)或网上银行服务(InternetBanking)方式,是将传统的银行转账应用到公共网络上进行的资金转账。一般在专用网络上应用具有成熟的模式(例如SWIFT系统);公共网络上的电子资金转账仍在实验之中。目前大约80%的电子商务仍属于贸易上的转账业务。

电子支票支付遵循金融服务技术联盟(FSTC,FinancialServicesTechnologyConsortium)提的BIP(BankInternetPayment)标准(草案)。典型的电子支票系统有E-check、NetBill、NetCheque等。

4.微支付

"微支付"(micropayments)的特征是能够处理任意小量的钱,适合于因特网上"不可触摸(non-tangible)商品"的销售。一方面,微支付要求商品的发送与支付要几乎同时发生在因特网上;另一方面,商品销售、处理与运输的"瓶颈"为保持成本低廉设置了障碍。为保持每个交易的发送速度与低成本,目前有很多厂商在致力于发展别的协议以支持SET和SSL所不能支持的微支付方式,其中之一是微支付传输协议(MicroPaymentTransportProtocol,简称MPTP),该协议是由IETF制定的工作草案。

"微支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定义随着对象而变化,有许多系统声明其是"微支付",允许支付小于现有货币面额的数额。如IBM开发的"MicroPayments"、Compaq与Digital开发的"Millicent"、CyberCoin开发的"CyberCash"等。

联合电子支付联盟JEPI(JointElectronicPaymentInitiative):是由WorldWideWeb协会和CommerceNet领导的一个联盟,目的是对支付协商过程进行标准化。在买主一方(客户方),JEPI是WEB浏览器和wallet使用不同协议的接口,在卖主一方(服务器方),JEPI在网络和传输层之间,将下层来的事务送给适当的传输和支付协议。

智能卡标准

智能卡是一种内部嵌入了集成电路的、信用卡大小的电子卡,具有储存信息量大、数据保密性好、抗干扰能力强、储存可靠、读写设备简单、使用灵活、操作速度快、脱机工作能力强易于携带等特点。

智能卡大致分接触式、非接触式2种。它们又分别有存储式、带CPU式两种。智能存储器型卡中有硬件的逻辑保护,以密码加密形式来保护其存储内容不被非法更改;较先进些的存储卡里面有读写的安全模块做算法的加密认证等;CPU卡因运算速度和存储容量的不同而不同;有的CPU卡里带FPU,能加快数学算法的运行,如公开密钥的运算等.非接触式的同样分为存储式的和带CPU式的,它主要应用于容量或认证比较快捷方便的地方,如公交、门禁控制等。

智能卡提供了一种简便的方法,可用来存储和解释私人密钥和证书,并且非常容易携带。智能卡可以配合SET或SSL使用。SET非常好地解决了智能卡与电子商务的结合,智能卡上存放的证书使持卡人的身份得到认证,并直接在每一次网上购物时签上客户的数字签名。

1997年全球智能卡发行量达13亿张;1998年达到16亿张,增长率为23%;到2000年,发卡量预计将增至30亿张。推动智能卡发展的主要领域是银行金融界、电信业、交通业以及医疗保健和身份认证系统。其中,金融业的增长将尤为迅速,电子支付将使智能卡的发展推到一个新的高度。欧洲是智能卡最大的市场,但亚洲和美洲市场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据不完全统计,至1998年,我国已发行IC卡约8000多万张。据有关部门预测,至2000年,我国IC卡发卡量将在2亿张以上。智能卡已在电信、交通、医疗、商业、旅游、公用事业等众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将在电子商务领域得到更大的发展。

1.智能卡国际标准

(1)全球PC/SC计算机与智能卡联盟

Bull、HP、IBM、Microsoft、Simens、Nixdof、Sun、Toshiba、Verifone和Gemplus组成了计算机与智能卡联盟,制定计算机和智能卡连用标准.以达到通过一张智能卡,插入异地网络计算机,即可通过因特网查询本地资料或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2)EMV集成电路卡规范(EUROPAY-MASTERCARD-VISAIntegratedCircuitCardSpecifications)

该规范是基于ISO标准的规范,最早由VISA于1992年着手研制,此后VISA联合EUROPAYT和MASTERCARD共同完成了该规范。1996年6月,EMV出版了EMV集成电路卡规范第三版,1998年5月对该版做了更新,该规范用附加的数据类型和编码规则为金融服务企业扩展了ISO7816标准。。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5

[关键词] 交际翻译;字幕翻译;《闻香识女人》

一、电影字幕翻译的重要性

21世纪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纪,经济的全球化不断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人们不仅意识到学习外语的重要性,同时也开始渴望了解外国的历史、社会与文化。作为承载文化传播的一种重要形式,外国电影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入国内。然而,面对原版引进的外国电影,绝大部分人还无法达到直接听懂“源语”的水平,此时,电影字幕翻译便显得尤为重要且必要。将原版电影中的“源语”翻译成“目的语”不仅需要听懂“源语”、理解“源语”想要表达的意思,更需要通过翻译的字幕让“目的语”人群能够普遍接受电影试图传达的信息与文化。一部优秀的电影作品,不应仅仅局限于国内的高票房和好口碑, 它也应当通过字幕翻译,将“源语”转化为“目的语”, 以最终达到文化传播与交流为目标,让不同国家的人看懂电影内容,获取内在的信息,感受多样文化的魅力。

二、纽马克和其交际翻译理论

彼得?纽马克是一位著名的语言学家,翻译家和翻译理论家。他的翻译理论与思想对今天的翻译实践活动依然有着极大的影响和指导作用。1981年,纽马克在其出版的第一部著作《翻译问题探讨》中提出了“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的概念,这也成为他翻译思想的核心观念。

交际翻译不同于语义翻译, 是为了更好地与“目的语”使用者进行交流和沟通而采取的一种翻译策略。语义翻译强调以“源语”为依据,在翻译时注重与原文意思及形式的对等, 而交际翻译则充分利用了意译、归化、地道翻译的优势,以“目的语”为中心。然而,交际翻译和语义翻译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在翻译的过程中两者往往相辅相成。译者常常会比较、权衡,不断修改自己的译文,甚至对于相同的文本,不同的译者也会出现采用不同翻译策略的现象,只有通过对比与讨论,才能分出谁的译文更贴切,更胜一筹。

三、交际翻译理论指导下电影《闻香识女人》的字幕翻译

近年来,电影字幕的翻译市场尤为红火,而电影字幕的翻译主要是通过译者的文字转换,将“源语”及其负载的文化思想传递给“目的语”观众,让“目的语”观众通过电影字幕接收到外文电影所要传递的信息,进而感受异域文化思想,理解文化内涵与差异。鉴于电影字幕翻译的诸多特点,译者普遍采用交际翻译策略对电影字幕进行翻译,我们在一些优秀的外语电影中不难找到这样的例子。

Scent of A Woman(中文名:《闻香识女人》)是一部充分展现“人性美”的影片。影片中的男主角史雷德中校拥有“不可思议”的嗅觉,可以通过闻女性身上的香水味道识别其身高、发色乃至眼睛的颜色。“闻香识女人”充分表达出一个盲人对生活的深深热爱以及深刻理解和感悟。影片中的两个男人因为偶然的原因从邂逅到相惜,一个是“战功显赫”的失明退伍军人,一个是有着“大好前程”的单纯高中生;一个即将结束自己的人生,一个刚刚开始憧憬自己的未来;一个经验丰富、精通人情世故,一个涉世未深、思想干净简单。这样两个看似差别极大的男人,却在影片中产生了交集,碰撞出“耀眼”的火花,萌发出父子般的“亲情”。影片中三个最为经典的场景让人印象深刻,“惊艳”的探戈、“恣意”的飞车、“霸气”的演说,让观影者不仅感受到“失明”中校的魅力与价值,也“入境”到一个试图走向死亡的人“重生”的全过程。影片里大量的人物对话,尤其是高中生查理?西门和弗兰克?史雷德中校之间的对白,通过精妙的字幕翻译,让观众们沉浸在影片营造的氛围中,随着情节的不断推进,通过浪漫与激情的画面,映射出勇敢与正义的精神。笔者将通过影片中经典场景汉译字幕的个例,具体说明交际翻译策略如何体现于电影字幕翻译之中的。

场景一:“惊艳”的探戈。

影片的第一个小出现在一家高级餐厅中,两位男主人公“碰巧”与美丽高雅的女孩唐娜坐在了邻桌。弗兰克凭借嗅觉“闻”出了女人的香气,并准确地“嗅”出了女孩的发色和年龄,当他从查理的回答中得知女孩是一个人的时候,内心喜欢女人的他当然不会错过这次“认识”的机会。于是有了他和查理之间的对话。

例1 Frank:Things are heating up.

弗兰克:好戏要开锣了。

例2 Frank:The day we stop looking,Charlie,is the day we die.

弗兰克:活到老“泡”到老。

第一个例子的字幕翻译完全是根据汉语的语境,按照中国人的地道表达翻译为“好戏开锣”,例2中的“泡”字也极具汉语时代感,通过“选词”翻译把弗兰克的人物形象刻画得惟妙惟肖。当和唐娜成功“搭讪”后,弗兰克得知对方曾经想学探戈,但因为男友不支持又放弃后,立即绅士般的邀请唐娜共舞,并表示愿意免费教她。这样一种率直让唐娜根本无法拒绝,但又不得不担心地表示自己害怕“犯错”,此时,弗兰克说道:

例3 Frank: No mistake in a tango,Donna,not like life.Simple,that makes tango so great. If you make a mistake,get all tangled up,just tango on.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6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讯息 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转贴于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