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
安贞社区位于本市朝阳区北三环路沿线,社区居委会委员全部由选举产生。作为北部城区重要的综合居住区域,安贞社区在区委、区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下,进一步提高和丰富了社区管理的发展。随着对城市管理的要求提高,社区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影响社区发展、社区自治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今年8月我对安贞社区管理工作进行了实地走访参观,对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工作任务繁重 1、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尚未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当前还未能突破办理政府行政事务为主,办理社区事务为辅的现状,还习惯于上级领导布置什么就干什么,工作中表现较强的依赖性,自主性、自治性没有得到体现。一是社区自治的任务与工作要求有距离。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工作应有三方面内容,即:首先要做好社区服务,但实际上社区服务做得极少或是空白;其次要做好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与管理,但实际上的效果不明显;第三是丰富社区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但实际上文体活动多,教育活动少。二是社区居委会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政府的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社区居委会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必须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有关工作。通过调查,以上这些职责应该是社区居委会通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形式开展的,但是大多数情况是街道办事处要求社区居委会替政府部门填表格、建档案、出具证明材料等行政性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临时性的统计、调查任务也都通过街道办事处落实到社区居委会来执行。这使得社区居委会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上,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被行政化所覆盖。 我结合工作对40人进行了调查,当问到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时,有28人回答是代表政府的机构,只有8人回答是代表居民的,还有4人不清楚。在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有“吃人俸禄,为人分忧”;“拿政府的薪水,替政府干活”的思想。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绝大多数都认为社区居委会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单位,理所应当地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社区事务缠身,工作任务繁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量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大量农民进入城市生活、本地农民失地流向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进入城市,使社区居委会面对复杂众多人口而发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和事务数量增加、难度加大,“小社区,大社会”的模式,增加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强度。 3、政府部门职能不到位,社区自治职能弱化繁忙的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使社区居委会陷于被动应付的境地,许多部门提出了“横到边,竖到底”、“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区”的目标和任务,以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基础工作,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指导、服务不到位,形成了会议多、检查多、报表多的局面。有些部门工作(含街道)进入社区没有发挥自身指导、服务职能,为社区居民办实事,而是习惯于把社区当作自己的下属单位去布置工作;热衷于创建、搞评比,轻内容、重形式,各项工作都要求“建班子、挂牌子、设展板、建台帐、要数据”。社区居委会每天应付着上级领导的检查和收集报表、传送各种数据,从而淡化了居民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削弱了社区居委会对居民群众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弱化了社区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 (二)社区居委会业务经费不足一是发挥自身职责,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活动经费较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或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在当前形势下,社区居委会还要做好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组织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等工作,这些都需有必要的经费作保障,否则很难形成居民的广泛参与和工作效果。 二是日常办公经费紧张。在各项工作中,召开会议、报送信息和数据,建立台帐等文件资料的办公消耗,加之社区居委会自身水、电、暖以及电话费,一年就得需要4000-5000元。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96156网站延伸到了各个社区居委会,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施统一配发了,但日常的上网费和消耗,一年也需要4000-6000元。政府部门部署的工作大多要求制度上墙,制作展板,每年此项支出至少3000多元。在社区居委会经费方面,我区规定每个社区居委会每年1万5千元。各街道办事处统筹部分外,社区居委会实际的使用只有4000-8000元,业务经费严重不足。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较低XX年《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中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进行了统一规定,我区据此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同时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项目职务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扣除保险实际收入奖金主任600元
600元
100元
1100元
无副主任600元500元100元1000元委员600元400元100元900元但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是社区协管员待遇较高,如劳动、城管、矫正、治安协管员等都是由劳动部门安排的失业人员,工资比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高,不仅发工作服,而且遇年节还有福利。而社区专职工作者都是经过招考和居民选举形成,心理反差大;二是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付出与回报差距较大。社区专职工作者承担的工作繁重,但扣除三险个人负担部分后,每个人只有900-1100元月收入,直接影响了积极性,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成效。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2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3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综合实践环节实施细则
(2020年7月)
一、总论
按照国家开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综合实践环节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保证综合实践环节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开大特制定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综合实践环节实施细则,根据本细则具体组织与实施综合实践教学。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综合实践环节一般包括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两部分。
二、社会调查
(一)目的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实践的了解。通过学生运用行政管理理论和行政管理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和训练他们独立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
(二)要求
1.社会调查必须在学生学习行政管理专业课程学分达到全部课程总学分60%以上的基础上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为3周,3学分。不得免修。
2.社会调查的内容应限定在本专业实践范围内。北京开大根据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制定行管专业社会调查相关选题,学员可以在选题的范围内选择调查题目,也可根据自己的工作的自行确定社会调查题目。选题确定应与社会调查指导教师协商决定,经指导老师批准后,开始调查写作。
社会调查可采取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区实习、实地综合考察等形式。参加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区实习、实地综合考察等活动的学生应独立完成调查报告。完整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社会调查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结论、效果和体会等。提供社会调查报告时还需同时提供调查过程的相关资料。调查报告正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三)指导教师条件及职责:
1.社会调查的指导教师应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开大工作情况;应具有行政管理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教学经历或实际工作经历。
2.社会调查的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实践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指导学生确定选题,对学生社会调查全过程进行指导,解决社会调查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学生制订反映社会调查成果的文字材料写作计划,检查写作提纲,审阅学生写作初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推荐参考书目和资料并指导阅读;针对学生社会调查全过程表现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
3.每名教师指导的同一届各类各层次学生总数:专职教师不超过30人,兼职教师不超过20人。
4.指导教师以学生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情况、效果、撰写文字材料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水平,在社会调查过程中的表现以及调查单位的反馈意见等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
(四)成绩评定
社会调查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依据,社会调查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由电大分校复审,北京开大验收,国家开大抽查、终审。
1.社会调查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指导教师对学生在选题(占20分)、观点是否明确和正确(占30分)、材料是否丰富和翔实(占30分)、逻辑是否严密和结构是否严谨(占15分)、语言文字是否流畅和优美(占5分)等五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给出具体分数。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中等,60—70分(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4
考评重点化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中唯一有执法性质的工作,得到了司法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在总分为一百分的月末司法所重点工作考评中其独占50分,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为合理考评、细化任务,月末司法所重点工作考评将社区矫正工作分解为信息录入(5分)、安置帮教档案(10)分、监管定位(15分)、劳动教育(20分)。任务的合理化、考评的重点化,使得各基层司法所形成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上班的第一件事是打开电脑,打开电脑的第一件事是登录监管平台查看监管对象的情况”这种状况基本成了各司法所干警的“规定动作”,正是这种思想上重视、业务上落实的干劲,没有出现一起脱管、漏管的现象。
管理规范化
作为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规范一词分量十足,规范执法是现在也是未来社矫工作的引领和目标,只有向规范要成绩,才能促进公平、合法,只有向规范要成绩,才能保证严格、合理。司法局始终以规范执法为要求,狠抓落实三规范。
一、规范审前调查格式。五花八门的书写格式、花样繁多的书写语言,这就是以往各司法所审前调查的状况,为彻底改变这种差强人意的情况,加强规范执法、提升工作效率,司法局统一规范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格式,规范格式的审前调查报告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走出了第一步,为后期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社矫劳动着装。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义务劳动则是改造罪犯,使其获得社会认同、增强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手段。为了用好这一手段,切实提升义务劳动效果,司法局党组身先士卒、做出表率,于5月20日与县市政局联合组织100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大型公益劳动,社矫人员统一着装,参与整治县重点、难点卫生区域,清理路段合计5公里,劳动整整3小时。义务劳动不但使环境卫生得到改善,得到群众的欢迎和赞赏,更重要的是使得社矫人员得到了社会尊重,加强了社会责任感和纪律意识。各司法所严格执行规范,在局机关示范效应的带动下,积极组织社矫人员每周统一着装参加义务劳动,并拍照存档,使义务劳动这一改造良方真正落到实处。
三、规范村级工作站。整合有利资源、利用社会力量,是司法局创新工作的重要体现。社区矫正,社区为修饰、矫正为重点,离开社区谈矫或离开矫正谈社区都不能真正诠释社区矫正。在我县,各村委会实为社区的真实含义,社矫人员大部对家乡充满感情且群众对其知根知底,监管起来自然便捷有力,争取各村委的支持,社区矫正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促进社矫工作更上一层楼,2013年,县司法局在全县各村委会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并于今年3月统一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站站牌,做到有人员配置、有工作牌子,并要求各司法所干警在辖区村两委召开座谈会,宣传司法局工作职能和工作流程。拉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矫工作,这一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如今,每到一村委会皆能看到醒目的社矫工作联络站站牌,如道道风景,在乡村绽放。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5
1、学校和实习单位监管脱节
毕业实习的场所一般要求选择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药剂科和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社会药房)。实习内容要求较为全面,但是由于学员的工作岗位相对固定,实际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并不理想,医院和社会药房两方面实习很难兼顾,实习任务基本上只能完成本单位尤其是本岗位包含的内容,实习内容很不全面。
2、毕业作业选题
基本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基本要求,但是实际应用价值不高。调查报告一般比较少,文献综述和专题论文比例大。笔者从2004年指导大庆电大药学专业2002春季学员毕业作业至2011春季学员共指导86人次,发现调查报告占比为12.7%,文献综述类40%、专题论文47.3%。调查报告太少以致没有,这从2011秋季和2012春季药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表中可以验证。以下是2011秋季和2012春季学生一些常见的药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浅谈药品的储存与运输;治疗糖尿病的常用药物介绍;浅谈普奈洛尔的药理作用和用法;中草药甘草解毒的作用机理浅析;中药调配中影响临床疗效的因素分析;浅谈中草药常见的不良反应等。主要原因是调查报告耗时长,工作量大,需要配合的调查者也多,这样的任务对于一个在职、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学员来说,是很难保证质量完成的。
3、毕业作业结构
上不完备、格式上不规范,对于这样的作业,指导教师应当做合理的增补,使其达到教学要求,防止偏离培养目标。因此指导教师批改、完善的工作量加大。毕业作业的结构以及格式主要指: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规范的结构程序是“序论本论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二、几点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成人学生是具有生活经验和工作经验的人
学习的目的相当明确,学习的态度相当主动,是有能力主动学习的自学者,实习计划时,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就安排在医院或者社会药房一方即可,学校在实习之前先与实习单位及相关科室联系,确定实习人数,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内容,在实习过程中应该保持联络渠道畅通,遇到问题随时协商沟通,督促管理好学员,切实保证实习质量。
2、毕业作业
选题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与所给学生的完成时间和学生的学习能力、专业素质要相一致。选题范围要窄,贴近生活,紧密结合实际。在毕业作业结构和格式要求方面,指导教师要把要求及时发给学生或直接把规范的范文发给学生,帮助学生自己学会做到论文结构完备,格式规范,一方面提高学生文本处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又减轻教师工作量。
3、因为大庆面积22161(其中市区5107)平方千米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6
XX年来,XX县委办公室调研股在上级大力支持和热心关怀下,在县委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围绕社会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抓好成果转化,勇于开拓创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年以来,我们通过调研撰写及修改的论文、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等共取得成果个(篇)。其中有个(篇)被国家级刊物采用,有个(篇)被省级刊物、会议采用,有个(篇)被县委、县政府批转或市级刊物、会议采用和肯定。有的调研报告已转化为领导领导,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调研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本”、“成事之基”,县委对调研工作非常重视,为使调研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加强领导,注重组织建设。县委常委会每年都要听取调研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调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委主要领导经常为调研工作出题目,定方向,并确定由一名副主任直接抓调研工作。在全县编制紧缩的情况下考调名同志充实到调研工作岗位,目前有名人员从事调研工作。同时县委领导要求提出,在调研工作上要注意把握这样几条:即在专本文权属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题调研上,要有深度、有质量,在解决具体问题上下功夫;在典型调研上,要有高度,有教育意义,能指导面上工作;在政策调研上,要吃透上头,符合县情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在理论调研上,要联系实际,有预见性、超前性,并逐步向新的领域延伸。由于领导重视,保证了各项调研工作顺利进行。版权所有
二是身体力行,亲自参与调研。县委领导班子成员把调查研究作为正确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依据和前提,从自身做起,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在为维护招商引资良好的社会软环境、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个别执法执纪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县委班子成员每人都确定了一个企业联系点,定期深入企业进行调研。一年来,县委领导亲自参与撰写、修改的调查报告、论文等各种材料达篇。
三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每年年初我们按照市委的中心工作制定全年调研工作要点,落实调研任务。同时实行目标管理,把全年调研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年初抓布置,年中抓推动,年末抓检查,平时抓督促,随时要成果。我们调研股同志每人每年都要有项成果进入领导决策。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推动调研工作深入开展
在调研工作中,我们注意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是围绕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开展调研。一年来,围绕推动县域经济新跨越实现社会事业新发展打开党建工作新局面,全县几个乡镇针对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滞后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为县委决策提供参考,并及时总结县地税局短时间打开工作新局面,实现工作新突破的经验,写出了《构建和谐地税、促进经济跨越》的调研报告,并刊发在《开发潮》××年第期。为总结和推广中坝村、下河街先进经验,为市委、县委提供了高质量的调查报告。
二是围绕社会热点难点开展调研。我们围绕“三农”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在一个多月的调研中,通过下单位、进社区、到农村、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较全面形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撰写了《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实现社会和谐》的调研报告。一年来,我们先后开展产业化发展、项目经济、构建和谐等个方面内容的专题调研,写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针对问题解决办法的调查报告。为向上级汇报工作提供了面上情况和典型事例,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这些调研工作多次受到县委、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着眼发展,超前运作,认真抓好调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