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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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范文1

查询个人征信记录,需要准备好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个人征信记录查询方法主要有两种:

1、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领取《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填写,取号等待查询,完毕后可以向其提出打印申请。

2、若是需要办理银行相关业务,到银行办理的时候,银行也会为你查询。不过,一般到银行查询会收取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若是有关系较好的亲人或朋友在,也可让他们代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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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范文2

个人打印信用报告是不限制地区的,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打印,也可以在任意一个地区打印。另外,信用报告免费打印次数有限,每年只有两次免费打印,第三次查询、打印人行征信中心是要收取费用的。而对于个人用户来说,每年免费查询信用报告两次已经足够了。

另外,信用报告如果是用于申请贷款,那么必须是银行打印的版本,自己打印的征信报告不能作为申请贷款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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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范文3

内容提要: 随着信息手段的多样化、客户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的规模化,客户身份被窃取的事件也屡屡不断地发生。在电子商务过程中获得客户身份的企业,如何正当使用身份信息,在我国急待立法加以调整。我们应借鉴美国信用报告制度,加强我国客户身份信息保护。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制度,其中涉及客户信用信息的获取、使用、转让等多方面的规则,这些规则有利于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目前我国身份窃取事件日益增多,客户身份信息急待加以保护,因此,借鉴美国信用报告制度,加强并且完善信用报告制度是目前解决身份信息滥用的当务之急。

一、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发展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最初在1970年通过。1989年开始,美国讨论FCRA的现代化问题,并且在1996年形成了《客户信用报告改革法》(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Re-form Act),该法严格限制债权人和其他人对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完成的数据的使用。这一法律修订案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规定了客户在信贷调查时,有权要求告知信用调查的性质和范围、正在编辑的信息种类以及收到报告的人员姓名等。客户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对调查请求作出响应。客户有权利要求任何错误的或误解的材料重新调查,并且,如果未经核实,就必须从档案中删除。如果对报告中某部分正确性有怀疑,客户有权利在档案中存入他们自己的一百字左右的声明,来阐明他们关于这件事的立场,这些声明将成为永久记录的一部分。客户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报告机构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并且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客户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

1996年,国会又出台两个法令,分别修改和补充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它们是智能授权法和债务催收改进法。前者在原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客户信用报告的五种情况中,授权联邦调查局可以侦察目的为由取得所需的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后者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在债务催收活动中,根据需要取得客户信用调查报告。[1]

2003年,国会又对FCRA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公平和正确信用交易法》(Fair and Accurate CreditTransactions Act/FACT),增加了客户改进信用报告正确性,预防身份窃取,限制金融机构使用共享的敏感信息推销金融产品。该法增加规定,从其他机构获得客户信用报告信息的金融机构,不能使用这一信息对客户进行市场行销,除非金融机构明确显著地向客户披露这一信息,并且给予客户选择接受这一市场行销的机会(注:FACT Act§214)。FACT的很多规定,涉及披露信用评分、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客户对信息提供者直接提出异议的权利、提供给信用报告机构的负面消息的披露、风险等级的披露、处理包含了欺诈警告的客户信用报告的程序,以及向客户提供被偷盗的文件的规则。此外,该法还规定每年信用报告机构提供一个免费的信用报告,并且要在合理的费用基础上,保证客户对信用评价的访问。[2]

美联储的规则V是为了执行FCRA而制定的,2004年7月16日,该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客户信用报告的相关法律关系

(一)公平信用报告法的适用

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适用于调整“客户信用报告机构”的有关行为,以及对“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包括“完全或部分地从事收集或评估客户信用信息或其他信息,以便将客户信用报告提供给第三方当事人”的机构,不论是收费性质的或合作性质的(注:FCRA§603(d),FCRA§603(f),15 USC§1681a(f))。“客户信用报告”一般是“由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做出的有关客户信誉、信用级别、信用度、品质、一般名誉、个人特性或生活方式的报告,它全部或部分地用作或将用作确认客户是否适合获得客户信用、受雇或其他本法规定的目的”(注:FCRA§603(d),15 USC§1681a(d))。因此,如果一家公司在内部为自己的商业活动使用信用信息,不向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它不构成“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如果它只向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并不属于“客户信用报告”的信息或文件,它也不构成“客户信用报告机构”。[2]

(二)客户信用报告的内容

按照FCRA的规定,客户信用报告机构不可以在客户信用报告中包含如下信息:10个月之前破产案件,七年前的民事诉讼、民事判决和逮捕记录,七年前的已支付的税务案件,七年前的用于盈亏收款或付费的帐户,七年前的其他不利的信息,但刑事犯罪记录除外;前款规定的排除,不适用于如下目的的使用:一个主要金额超过150000美元的贷款交易;价值150000美元的人寿保险;年薪达75000美元的个人雇用(注:FCRA§605(a))。如果客户对客户信用报告的有关信息存在异议,并且通知了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在每一份客户信用报告中包含这一客户异议(注:FCRA§605(f))。

当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做出一个不利的信用判断,使用者必须将这一判断通知客户。使用者不需要为不利的信用判断解释原因,也不需要为客户公开文件,以使客户了解什么信息实质上导出这一不利的信用判断(注:FCRA§615(a),15 USC§1681m(a))。当不利的信用判断部分地从信用报告之外的信息源得出,则要求使用者将这一信息本身告知客户,但不必告知信息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必须告知客户有知晓这种信息的权利(注:FCRA§615(b),15 USC§1681m(b))。客户可以选择将客户的姓名和地址从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目录中删除,并且客户应当通知客户信用报告机构,这一请求在5日后生效,有效期限为5年(注:FCRA§604(e))。应当注意的是,在形成客户信用历史的过程中使用的那些信息,可以用于开发其他产品,诸如欺诈预防产品、信用风险管理产品等。

(三)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

在FCRA第604和第625条中,列举了所有客户信用报告可以使用的情况,甚至包括不是为了建立信用目的的使用。

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只能在如下情况下提供客户信用报告:(1)按照有权发出指令的法院的指令,或按照在联邦大陪审团前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发出的传票,而提供客户信用报告。(2)按照客户的书面指示而提供。(3)向有理由相信具有如下目的的人提供:为信用交易或信用延展、或检查、收集客户帐户的信息、雇用目的、涉及该客户的保险业务、判断客户是否适宜接受由政府机构批准的许可或其他救济,该政府机构按照法律有权审查申请人的金融能力或情况;作为潜在的投资者或服务提供者,或现有的保险者,希望使用这些信息,用于评估或估价现有的贷款责任的信用或预付风险;其他对这些信息有合法商业需要的人,该人将信息用于由客户发起的商业交易,或者用于检查帐户,判断客户是否继续符合帐户条款。(4)按照州或地方儿童抚养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的要求而提供,如果该机构向客户信用报告机构证明:客户信用报告对于判断个人做出儿童抚养支付的能力或判断这种支付的适当水平是必需的;客户和该儿童的父子(女)关系;这些机构至少在十天前通知客户,将要求该客户信用报告,并且客户信用报告将只被用于儿童抚养目的,不会用于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中,或用于其他目的(注:FCRA§604(a))。

在为雇用目的而提供客户信用报告时,使用该客户信用报告的人,要向客户信用报告机构保证来自客户信用报告的信息将不会被用于违反联邦或州的公平雇用机会法或规则,并且在该报告被获得或导致被获得之前,要向客户做出清楚和显著的书面披露,披露该报告将用于雇用目的;客户也要以书面形式,授权由该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报告。如果为雇用目的使用客户信用报告,在全部或部分地以该报告为基础,作出对客户不利的决定之前,该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报告的复制件(注:FCRA§604(b))。

(四)对客户的披露及相关问题

信用报告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如下信息:(1)披露客户信用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但有关信用评分或其他风险评分或对客户的预测的信息除外;(2)信息的来源,但是,用于构成客户信用报告的单独获得的信息来源,以及实际用于其他目的的信息来源除外;(3)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接受报告用于雇用目的,在客户申请的两年内;如果接受报告用于其他目的,在客户申请的一年内,每一个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者的身份标识(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注:FCRA§609,15 USC§1681g)。

信用评分向客户进行披露时,要按照客户对信用评分的要求,向客户提供一份报告书,指出信息和信用评分模式可能不同于由贷款人所用的信用评分,以及一份包含下列内容的通知:客户当前的信用评分或以前为信用延展目的的信用评分;在所用的信用评分模式下,可能的信用评分范围;在所用的信用评分模式下,对客户信用评分有影响的所有关键因素;信用评分产生的时间,以及做出信用评分的人或机构的名称(注:FCRA§609(f))。客户有权利对信息提出异议,一般来说,有权要求信用报告机构调查有关的异议。作为调查的结果,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删除有关的错误或在文件中写明有关的争议点。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应客户的请求,将删除的情况或争议点向客户指定的接受者发送,以挽救客户的信誉。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向客户告知提出异议的权利(注:FCRA§611,15 USC§1681i)。客户还可以接受他的客户信用报告的复制件,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复制件是免费的(注:FCRA§§609(a),612(a)(b)(c);12 USC§§1681g(a),1681j(a)(b)(c).)。例如,失业的客户在寻找工作时、寻求社会救济金以及客户相信他受到欺诈时,都有权利要求客户信用报告的免费复制件(注:FCRA§612(b)(c);12 USC§1681j(b)(c))。

三、身份窃取行为的预防

为预防身份窃取行为,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警报,二是阻止来自身份窃取行为获得的信息的使用。警报又分为两种:一次性欺诈警报(One-call Fraud Alerts),二是长期警报(Extended A-lerts)。

一次性欺诈警报,是指按照客户的要求,如果其以善意声称,怀疑客户已经或正成为欺诈或相关犯罪行为(包括身份窃取)的受害人,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1)在该客户的文件中包含一个欺诈警报,并且与使用这一文件而产生的信用评分一道提供这一警报,时间上从这一要求之日起不超过90天,除非该客户要求在这一期限届满之前取消这一欺诈警报,并且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收到这一取消要求的适当证据;(2)向其他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及这一欺诈警报。

在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将欺诈警报包含在客户文件中的情况下,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向客户披露,客户有权按照第612(d)条规定,要求客户文件的免费复制件;并且在披露之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按照第609条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注:FCRA§605(A)(a))。

长期警报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1)在客户文件中包含这一欺诈警报,并且与使用这一文件而产生的信用评分一道提供这一警报,时间上从这一要求之日起为七年时间,除非该客户要求在这一期限届满之前取消这一欺诈警报,并且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收到这一取消要求的适当证据;(2)在要求开始之后的五年时间内,将客户从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制作的客户目录中取消;并且(3)向其他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及这一长期警报。

在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将长期欺诈警报包含在客户文件中的情况下,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向客户披露,客户有权按照第612(d)条规定,在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要求客户文件的两份免费复制件;在披露之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按照第609条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注:FCRA§605(A)(b))。如果要求警报的客户指定了电话号码,用以身份校验目的,在授权新的贷款计划或信用延展之前,这一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应当使用这一电话号码或采取合理的措施与客户联系,以校验客户的身份并且确定是否批准新的贷款计划,这不构成身份窃取(注:FCRA§605(A)(h)(1)(B)(ii))。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对客户信用报告进行转售时,应当包含由其他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发出的欺诈警报(注:FCRA§605(A)(f))。对来自身份窃取行为的信息使用的阻止,是使客户信用报告机构负有阻止在客户文件中报告这些信息的责任,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对客户阻止请求的责任,应当是阻止这一信息在今后的使用。如果客户视这些信息来自于声称的身份窃取行为,在收到这一信息之日起不超过4个工作日,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迅速通知信息的提供者:该信息可能来自于身份窃取;身份窃取报告已经制作为文件;客户按照本条规定,已经做出阻止使用的请求;以及阻止的生效日期(注:FCRA§605(B)(a)(b))。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可以解除这种阻止,如果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合理地确定:信息被错误阻止使用,或客户错误地要求阻止;信息被阻止或客户要求阻止,是基于对事实的误传;客户因阻止交易或交易而获得了商品、服务或金钱(注:FCRA§605(B)(c))。

四、我国信用报告制度的现状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各地也制订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的地方规定。

200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部分金融机构试运行。2005年8月31日,全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实现全国联网。2006年1月1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投入运行。2006年11月,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商业银行作为信息提供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向信用数据库报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集数据的权威性、时效性都要强于地方征信公司。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地方征信公司目前处于相互补充并且相互竞争的状况。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只能用于如下目的:(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信用信息安全,2009年2月28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于信用信息的界定、类型,征信机构设立标准、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提供信用信息的限制条件、不得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非常有特色的是,该征求意见稿意图建立“中国征信中心”,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且对其经营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该《征信管理条例》正在审议完善当中。

从我国信用信息管理体制来看,我国信用信息立法和管理存在着如下几点问题:

(一)信用信息内容薄弱,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只局限于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和个人在贷款、信用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信用信息数据库更加侧重于金融信用领域的信息资料,但是通过这些数据库并不能形成全面明晰的客户信用评价。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中,也欠缺不可以收集项目的详细清单,对于不应进行收集的客户敏感信息并未形成比较明确的立法规范,各地征信机构掌握标准不统一。目前信用信息的征信范围较窄,信息时效性不高。因此,信用信息资料质量和范围的局限,必将影响着今后对客户信用水平的客观评价。

(二)征信服务中心的职能单一、整合性不足

目前,我国主要的征信服务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中心。该征信中心的职能过于单一,只负责采集、整理、保存金融方面的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此外,在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统计、质监、医疗、零售业、人才市场等部门,也保存着大量个人信用信息。这些征集机构行政关系复杂、职权不清,非常重要的是他们之间的协调共享机制并未建立起来,导致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的管理混乱、多元收集重复收集问题比较突出,这也增加了身份窃取的风险。由于各部门等级不同、地域不同,难以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信用征集机构,无法对客户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并且以此为基础形成客户信用的评价结果。

(三)客户信用信息使用目的单一

目前,客户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仅局限于审核贷款、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以及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对金融机构收集的信用信息只能由商业银行使用,不能由其他机构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使用还仅仅局限于金融业务方面,信用报告在通信、就业、安全认证、司法部门强制执行等多样化的使用形式,还未完全充分开发和应用起来。

(四)客户信用信息的保护水平较低

目前,我国关于客户信用信息的保护,还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各种信用征集机构有利用自己收集的信息的冲动,金融机构使用共享信息进行市场行销,也是今后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我国相关信用信息的立法仅规定了根据个人申请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对于信用信息的商业性利用、共享等,还欠缺明确详尽的规定,这导致了客户信用信息保护水平较低。

(五)欠缺身份窃取行为及其预防措施

身份窃取行为及其预防措施,是客户信用报告规定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刚颁布之时,也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在2003年,则专门制定了《公平和正确信用交易法》,预防身份窃取行为。我国对于身份窃取行为,未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体现出来,这不符合信息社会对身份保护的时代要求。

(六)《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的局限

《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于单位范围的限定过于狭窄,仅仅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限定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并不能完全涵盖目前众多的信用征集机构的种类。将受到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仅限于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过于狭窄。如果不是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不能适用这一规定,这会使许多信用征集机构利用该漏洞免责。此外,“非法提供”的概念也比较模糊,因为我国相关信用信息的法律规定并未完全充分地明确合法提供的类型,因此“非法提供”就难以在实践中加以明确适用。最后,该条规定仅限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于企业信用信息保护并不能加以适用,而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同样重要而迫切。

五、我国客户信用信息制度的完善与身份窃取的预防

(一)建立信息征管机构的统一信息协调机制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客户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非常零散、不系统,缺乏统一的协调共享机制。目前最主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虽然其数据库庞大而权威,但也仅仅局限于金融业务中的信息,有些信息并不如地方征信机构更加全面、更有针对性。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征信机构,长期处于多元化、各自为政,以行业为主导的特点非常明显,因此导致长期以来征信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分割、信息获取与共享困难等问题,也导致各征信机构各自形成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久而久之必将导致信用评估标准难以统一、评估报告矛盾冲突多见的问题。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征信机构,但有许多学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大一统的征信机构目前还为时过早。《征信管理条例》所试图建立的中国征信中心本身的定位还存在许多争议,中国征信中心能否担当起客户信用征管的核心机构,还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确认了征信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础数据库运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相应地明确了金融机构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赋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券、期货、保险、外汇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权利,并规定其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数据库中的信息,也不允许个人删除,从而保证了征信中心充分发挥其公共征信机构的市场角色。但是,《征信管理条例》的这一设想未必能够实现,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信用征集机构过多,难以通过中国征信中心这一机构的建立就能加以协调统一,中国征信中心的建立实质上需要以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协调机制作为前导。

建立专门的客户信用信息协调机制的益处在于:

提高客户信息管理的效率,在暂时无法建立统一的征信中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该机制将众多的征信机构的工作加以整合。同时,可以提高受理身份窃取的咨询、投诉、调查及处理的效率。以一个机构为主导,辐射其他组织,将全国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和相关工作成果加以整合,是建立高效、统一、权威的中国征信中心的基础。

此外,客户信用信息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将一个征信机构发出的身份窃取警报,通过该机制及时向其他征信机构通告。这样可以将不同来源的身份窃取事件加以共享,例如发生在邮政、社保、税收等领域内的身份窃取事件,可以与金融、通信等领域中的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从而建立灵活高效的客户信用保护体系。在美国,也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与美国三大信用报告机构密切配合,甚至与联邦调查局、邮政局、社会安全局、国税局等部门紧密联合,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

因此,在目前信用征信机构比较分散的状况下,建议对客户信息以目前已有的信用征信机构为主导,建立客户信用信息统一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主管机构的统一管理,并且为此制订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二)明确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责任

征信机构应当负担信息安全责任,征信机构不能只管征信,不管信息安全,甚至通过出售信息而营利。征信机构应当保障信息准确完善及时有效,不能滥发信用卡,人为增加客户信用信息出现不良记录的风险,甚至人为导致身份窃取行为的增多。

建立客户信用信息披露限制机制,所有披露行为不得损害客户隐私。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征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披露能否增进社会公共福祉、公共安全,客户信息是否准确或可信,客户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的收入、资产、债务等情况。客户信息的披露,不能损害政府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关联公司共享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也应征得被征信人的同意。应当建立数据公开的范围限制,应当通过立法,将征信机构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加以明确规定,以避免目前针对客户信用信息擅自使用的混乱现象。

此外,征信机构应当负担起保护个人隐私的主要义务,为防止身份窃取建立防范机制。应当建立信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认证制度,严格明确信用信息的利用目的,并且建立信用信息提供前向客户的通知机制,超出立法目的的信用信息提供,客户有权禁止使用,从而维护客户保护信用信息的权利。征信机构应当负有保证信用信息正确的责任,当信用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时,应当进行及时更新。此外,征信机构应当使各种客户信用信息便于查询和访问,应当为此建立廉价高效的访问机制。征信机构为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要加强征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内部人员不能擅自对于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处理或窃取。

(三)建立明晰、高效的错误信用记录更正机制

征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的正确性,并且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一旦信用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的现象,应当加以完善补充。在征信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差错或其他原因导致了个人信息输入出现错误或没有及时更改过时的信息,会造成个人信用报告的不真实,影响征信机构的信誉,也会给客户今后办理相关业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信用报告上的记载实际上对于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客户个人的就业等都将发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这就要求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且保持最新状况。因此,对于出现的不正确、不完全或错误的信息,应当建立机制确保这种信息能够被立即改正或者删除。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中,异议处理环节较多,速度较慢,客户对此抱怨较多。[4]因此,应当简化个人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步骤,使这一步骤在成本上更为经济,更为便捷。如果客户按照规定的步骤完成了消除不良信息的各种步骤,征集机构应当保证错误信息不出现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上,从而防止给客户今后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影响。此外,有必要建立错误信用的连带更正机制,即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机构与征信机构必须都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更正负有连带责任,以防止只有征信机构更正,而错误信用信息还在整个征信系统中存在的现象。

此外,错误信用信息一般都是由征信机构“单方记录”的,在出现错误信息的情况下,个人往往并不知情,因此,应当及时向客户通告信用报告,让客户及时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变动情况。

(四)建立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评估机制

我国目前的信用报告,并不能区分客观失误和主观恶意违约,征信机构对偶尔逾期与主观连续多次的大额恶意失信并不能够及时地加以区分。从调查来看,异议查询中被征信人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欠信用卡年费,二是未足额还款产生的几元几角几分的利息等。[3]如果因这些原因导致客户信用评估下降,并不科学合理。因此,应当加强银行办卡管理,防止大量推销信用卡导致一人多卡且从不使用,人为导致信用卡年费欠缴的现象增多,而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信用损失。

在《征信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可以预见到的是,许多个人日常生活资料,例如水、电、气缴费等情况都将纳入信用记录中。这些费用的欠缴原因更为复杂,许多情况下是因为疏忽而发生的。因此,如果将此类个人信息计入评估结果,必将导致个人信用评分的下降,而这事实上并不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的基本面貌。判断是否构成不良信息,需要征信机构通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建立判断信用状况和信用评估的机制。

因此,应当建立信用评估的科学体系,将客户各种信用信息进行汇集,并且对不同的指标进行赋值,以便进行量化处理,形成比较科学完整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

(五)建立信用信息征信与监督分离机制

从国际经验看,信用征信系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以欧美为代表的征信业,经过近20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私营系统、公益系统、复合系统。这些模式的征信系统,都需要在经营机构之上设立信用监管机构,避免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经营上出现偏差,以及产生严重的身份窃取现象。

美国的消费信用报告机构虽然绝大多数为独立的商业机构,但行业自律较强,相应的法律也很完善,已形成一个行业自律、政府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管的完整的三方监控体系。一方面消费信用报告机构之间有各种行业协会,如影响巨大的联合信用署公司(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 Inc/ACB)等;另一方面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授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负责对整个消费信用信息报告业进行监管。[4]我国也注意到征信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分离问题,例如,2007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也将其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征信与监管分离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征信机构对于信息的征集、管理、利用等方面,有可能存在违法利用和损害客户利益的现象,这些都需要监管机构及时加以掌控和管理。

目前,《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确定中国征信中心是全国统一的征信机构,是独立的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然而在《征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征集与监管分离机制的表述并不清晰。应当将客户信用信息的经营机构与监管机构区分开来,在建立完整的信用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前提下,有必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并且将信用信息的征信评价机构与监管机构加以区分。

因此,应当解决客户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管不力的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督,强化对于征信机构的管控,否则刑法修正案中的规定将不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建立客户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情况,进行及时检查,尤其是对于身份窃取活动及其规范加以严格监督,都是非常必要的。

(六)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

目前,我国银行业通过中介办理信用卡或贷款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度。众多中小中介机构资质不清、良莠不齐、经营管理不规范,这种现状非常容易导致客户信用信息被窃取,损害客户信用信息的安全。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某些银行业务员和中介受利益驱使,为一些没有正当职业或固定工作的社会闲散人员等不具备还款能力或还款能力较差的客户通过包装为其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二是易产生欺诈行为,被冒名人的征信记录出现负面信息,既影响其正常经济活动,也使金融机构形成呆死账或陷入法律纠纷。因此,出现了本人从未办过信用卡却被银行告知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信用报告中也显示其确有某银行的信用卡的现象。有的客户把身份证借给他人办理担保,结果变成自己的贷款;有的客户是为他人作担保,被担保人贷款逾期不还;有的客户是直接把自己的信用出借,即出借自己的信用卡或直接用自己的名字替他人贷款;有的客户是通过车行贷款,还款时委托车行或他人帮助还款,他人的逾期行为均记录到自己的信用上;还有客户对到银行办贷款或信用卡程序不熟悉,为了省事到中介或通过第三方办理,个人的信用报告也提供给中介或第三方,使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被泄露。[5]在美国,收集、记录、整理各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使用信用信息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规范。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做法,加强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于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设立具体有效的管理机制加以规范和管理,对其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监控。

(七)建立身份窃取警报与保护机制

身份窃取警报机制,是征信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征信机构使用自动化设备和软件,实时监管客户的信用报告,一旦有人使用客户的姓名开设银行帐号、信用卡,甚至使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进行未经授权的使用,该系统都会自动向客户发出警报,并且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以帮助客户搜集证据,这些证据也可以在此后发生的索赔诉讼中加以使用。

例如,在美国,身份盗用保护服务每月的费用为10美元到20美元不等,如LifeLock和TransUnion公司,Suze Orman公司的Identity Theft Kit和IdentityGuard服务项目,就提供这种服务。这些公司会监管客户的信用报告,一旦有人用客户的名字开设帐号,服务会向客户发出警报,并帮助客户打赢欺诈官司。此外,这种系统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例如在线信用报告、在线信用证人,以及管理与改进用户信用评级的工具,[6]有些信用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扫描整个网络,查找是否有人在线上使用客户的信息进行交易。Identity Guard的Total Protection计划每月收费17美元,能提供信用监管、信用积分、安全软件和公共记录搜索等服务,以及用来辨别姓名、地址和其他与客户身份相关的特性,其中还包括通行证、欠税财产和有无犯罪史等。除了这些以外,还包括客户信用报告中每一次做出的改变。[6]有些信用监管机构还可以为已发生的身份窃取行为承担责任。例如,TrustedID承诺将为重新恢复客户的身份买单,偿还客户合法的费用,以及最高提供5000美元的丢失补偿金。LoudSiren也提供盗贼盗用的金钱、辩护律师的费用和丢失的金钱。Debix提供的25000美元也能覆盖到客户的花费、辩护律师的费用,最多也能提供2000美元的丢失补偿。[6]

因此,我国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身份窃取的预警和保护机制,将巨大的信用信息资源盘活,利用信用信息的庞大资源进行增值性经营。建立身份窃取预警和保护机制,可以保障身份窃取行为一旦发生,用户能够及时了解身份窃取事件,可以保障身份窃取现象对于重要客户不会发生,也可以为客户提供及时重要的线索,以追查身份窃取者。在这种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征信者为已发生的身份窃取行为承担责任,从而减轻客户的身份窃取损害风险。

(八)建立信用安全冻结机制

客户使用安全冻结机制,可以将自己的信用状况冻结,在这种情况下,征信机构就不会给客户发送信用报告,同时客户自己的通信、就业、贷款等活动和服务,也将无法办理。冻结信用机制,可以使得客户选择特定的时间,对自己的信用报告进行冻结,在特定的时间内防止个人敏感身份资料被窃取。例如,在客户出国时,或者当发生了身份窃取事件之后,客户都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申请冻结自己的信用状况,从而使“身份窃贼”利用客户的名义进行通信和金融等活动时,无法调取客户的信用报告。因此,在我国建立信用冻结机制,也是一种预防身份窃取的必要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及其使用还有相当多的方面需要完善,应当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相关规则,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及使用的完善机制,切实保障客户信用。我国《征信管理条例》的制订与完善,试图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国征信中心,但该机构的建立,应当以建立信用信息协调共享机制为前提,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信用征集机构多元化、多样化、协调共享性差的现象。应当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规定,提高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效率,开拓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领域,将客户信用报告应用于更广泛的领域;建立身份窃取行为的预防机制,完善《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从征集管理条例制订之初,对身份窃取问题加以规范,从而保障客户信用信息的安全。

注释:

[1]周宏亮,穆文全.信用卡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Donald I.Baker,Roland E.Brandel&James H.Pannabecker.The Law Of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Systems[M].New York:Warren Gorham and Lamont,2004.

[3]关伟.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面临的困难及建议[J].西部金融,2010,(11):60-61.

[4]王锐,熊键.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及其相关案例分析——对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J].河北法学,2002,(7):107-111.

信用报告范文4

1、柜台查询

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柜台查询仅限于本人查询。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2、自助查询

本人自助查询需要携带:本人的二代身份证。

自助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业务,仅限于本人办理,每天只能查询每个版本一次。

自助查询机只能识别二代身份证,使用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柜台查询。

3、商业银行网银查询

信用报告范文5

【让我们成为一个诚信的人演讲稿】一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诚信是个宝》。

在我刚懂事时,爸爸妈妈就给我讲《狼来了》的故事,进入幼儿园,老师又给我们讲《狼来了》。上了小学,还读了《狼来了》这篇课文,这个故事以生动、有趣的情节,教育我们要讲诚信。在家里,爸爸、妈妈、弟弟都讲诚信,我就在生活在一个诚信之家里。

有人说:“诚信是金。”我认为诚信是笔金子更贵重的无价宝。

这个无价宝,爸爸在大事上展露了风采,妈妈在小事上表现出高尚。一次,妈妈的一个朋友约她在超市见面。正好这天起了大雨,我想:妈妈的朋友肯定不会去,就劝妈妈别去了。可妈妈还是拿着雨伞,按时赴约。她到超市等了很长时间,仍不见对方的身影,只好又冒雨回来,当妈妈进门时,全身湿淋淋的,我便问:“妈妈,见到朋友了吗?”“没见到。”妈妈回来说。“我早就说嘛,雨这么大,她肯定不会去的,你即使不去,她也不知道,到时候你随便瞎扯及句不就行了,何必去找雨淋呢?”妈妈看了我一会儿,才亲切地对我说:“为人要讲诚信,答应别人的事,就要当真。我虽然冒雨走了一趟,即使没见到她,我心里也踏实。诚信是做人的基本道德,诚信是帮人前进的垫脚石,诚信是做人的绊脚石。”

在家里,爸爸妈妈是我们讲诚信的榜样,就是比我晚出生两分钟的双胞胎弟弟,诚实学习的态度也深深地感动这我。我们不在同一个班,一天,他的作业特别多,晚上十一点还没做完,妈妈怕他睡眠不足,影响第二天的学习,就一边念答案一边让他写。弟弟是听话的,妈妈这样做,他什么也不说。可是,等妈妈睡下后,他却起了床,坐在书桌旁,用橡皮把妈妈教他作呕的全部擦掉,端端正正地重做了一遍才上床睡觉。他这种不欺骗老师,更不欺骗自己的学习态度,也是我学习的榜样。

生活在这样一个诚信之家,爸爸妈妈弟弟就像三面镜子一样,时时刻刻照着我,督促着我。我在班上当小组长的时候,一天,一个同学没有完成作业,对我说:“组长,如果不告诉老师,我明天给你10元钱,行吗?”平时,妈妈最多也只给我2元钱,他明天给我10元钱!我真有点动心,突然,家里的三面镜子又照着我,让我毫不犹豫地拒绝了他。小组长是班级里最小的芝麻官,要当好,还真得讲诚信,不贪小便宜。

常常听到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诚信在哪里?”我要自豪的告诉大家:“诚信在我家里!”它教我做人,它陪伴我长大,它是我家的传家宝。传家宝,传家宝,要代代相传才是宝。

让我家有宝,你家有宝,他家有宝,家家都有宝,那我们的国家才会一天更比一天好。

【让我们成为一个诚信的人演讲稿】二各位观众朋友:

大家好!

诚实,即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文饰,不虚美,胸怀坦荡,光明磊落。它如隽永的长河奔腾至今,内涵却从未有过改变,九州华夏,因它而灿烂。

曾“富甲华夏”、“汇通天下”的晋商,留下了山西人善于经商、善于理财的佳话,“凡是有麻雀的地方,就有山西商人”。他们靠的是什么?就是“诚信”二字。他们以关公的“义”来摒弃“见利忘义”的不良动机,凝聚同仁;以关公的“信”来摒弃欺诈、伪劣等行为,取信于社会,取信于顾主。以讲信誉着称的晋商比比皆是,他们在经营活动中总结出许多商谚,如“售货无诀窍,信誉第一条”;“宁叫赔折腰,不让客吃亏”;“秤平,斗满,尺满足”等等。

诚信是人最美丽的外套,是心灵最圣洁的鲜花;诚信是价格不菲的鞋子,踏遍千山万水,质量也永恒不变;诚信是一面镜子,一旦打破,人格就会出现裂痕。

有一种诚信忠于朋友,“宝剑脱相赠,平生一片心”;有一种诚信,忠于顾客,“无诚信,无以立商海”;有一种诚信忠于祖国,“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是一种怎样的坚定?

有人说意志是灵魂的载体,那么诚信便是灵魂的重量,我们的一生不正是为这重量而奋斗而完善自我吗?可这重量意味着什么?

包括我在内的很多同学都曾向父母许下孝的承诺,相信来日方长,相信水到渠成,相信自己必有功成名就衣锦还乡的一天,可以从容尽孝,这是个多么纯洁而伟大的诺言!可苦学路上,有多少人在面临挫折时还记得这个承诺?诚信,即使是平日里一个小小的约定,也意味着我们必须坚强面对一切,无论荣耀,无论挫败。

时间会过去,记忆会过去,但高尚的品质却是一生相随的。用诚信面对人生,任何事都会显得自然,沉稳。

让我们插上诚信的翅膀,自由飞翔,飞过广袤蓝天,飞过沧山泱水,飞过人生绵延的河流与险峻的山峦,飞到乌云散尽,飞到阳光普照!

谢谢大家!

【让我们成为一个诚信的人演讲稿】三老师、同学们:

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用,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要有责任感。它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我们的父母和老师常常用他们的言行教导我们:“从小就要做一个有诚信的人。”

记得在元旦前夕,为了让教室的环境布置更漂亮些,我请求妈妈抽空到班上来帮帮忙,妈妈答应第二天中午过来。谁知,第二天一早就纷纷扬扬地下起了鹅毛大雪,不一会儿,大地就积起了厚厚的冰雪,天地间一片白色,银装素裹的冰雪世界煞是好看,同学们开心极了。不过,路上的行人可没那么轻松了,雪大路滑,一不小心就会摔个嘴啃泥。我的心越来越不踏实,我既希望看到妈妈的身影,又担心妈妈在路上不安全。到了中午时分,老师带我们去演播厅拍录像,刚到楼下,我一眼就看到一个大雪人出现在我们面前:她的头发、眉毛、衣服全是白的,连眼镜的玻璃片都是白的,她就是我的妈妈呀,她不管天气的恶劣,如约地来了!我还看到了一个别人不易察觉的细节——妈妈的一个膝盖又脏又湿,样子好狼狈,可她的脸上堆满了笑容,我真想扑上去拥抱她,为她送上一点温暖,可我还是转过脸去不再看她,因为,我不想让她看到我流泪的样子。同学们,你们和自己的家人之间可能也有类似的故事,你们也被深深地感动过,这——就是母亲对孩子的诚信。

还有一次,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但肯定是我上一年级的时候。那天晚上,我对数学作业有些模糊,非常着急,就想给王老师打电话问问清楚,一看,时间已经是晚上七点多了,妈妈说:“王老师一定已经回家了,给她家里打电话吧。”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一个大哥哥的声音,他说:“王老师还没回家呢。”我想:老师们可是五点左右就下班的呀,王老师不会还在学校吧?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拨通了王老师办公室的电话,很快,从电话那头传来了王老师亲切的声音,我奇怪地问:“王老师,您怎么还在学校?”王老师很轻松地说:“学校刚开学,还有很多事要做哪。”我们都知道,王老师也有一个需要照顾的小家,也有一个盼着她早点回家的儿子,可是王老师……这就是一个老师对工作、对学生的诚信。这件事过去很久了,王老师可能已经完全没有了印象,因为这样的日子对她来说实在是太多太多了,可这件事会永远永远地留在我的心中,一直会鞭策着我,告诉我要做个像老师一样对社会、对他人有诚信的人。

说了这么多,不要以为诚信只是大人的事,其实,诚信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诚信就在你我的身边。

一个人只有讲诚信,别人才会称赞他、尊重他、亲近他、信任他,有困难时才会帮助他。否则,他将是一个孤独的人。同学们,让我们都来讲诚信吧,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譬如,昨天你答应过老师要努力学习;今天早上你答应过爸妈要认真听讲,你就一定要做到。只有我们人人讲诚信,时时讲诚信,这个世界就会充满真善美,我们的世界就会更美好!

谢谢大家!

【让我们成为一个诚信的人演讲稿】四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很荣幸能够站在这个舞台上,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诚信做人,诚信考试》。

诚信就是待人处事真诚、诚恳、讲信誉,诚实守信。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本根基和本原,诚实乃做人之本,诚信乃成就之根,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以人之诚实为美德,以事之诚实为美誉,故有孔子所谓“人之无信,不知其可”的名言警世,今天,我们身处现代文明的校园中,孜孜不倦,苦读求学,以成就个人未来的光辉前程,铸造国家今后的栋梁之材,我们更当秉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方能于自尊中赢得他人之尊重。诚信也是我们的民族之魂。中国是一个讲诚信的国家,诚信让中国的经济突飞猛进;诚信让中国被世界所认同;诚信让中国骄傲的屹立在世界上,作为炎黄子孙,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去秉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一个明诚信、讲诚信的人。诚信是一种品行,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我们就应该以诚信来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人生就像一棵树,而诚信就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滋养和支撑着它。若是失去这根,它就无以立足,它将腐朽堕落,失尽往日的青翠和灵性,沦为一根没有灵魂的腐木,苟活于世人鄙夷的目光中。

在场的各位可能都知道像“人无信不立”,“言必信,行必果”之类的大道理,我们可谓是早已经烂熟于心,但诚信这个东西“三岁小儿都知道,八十老翁行不出;说起来容易,作起来难”。可见,我们需要让诚信的种子,在生活得点点滴滴中生根发芽,在实践中茁壮成长。

人生之道,在于人格,一个诚实的人,会赢得别人的信任,会交到知心的良师益友,会获得更多的祝福

学问之道,同样也来不得半点虚伪和欺骗。也许几年后,你不会记得你考了多少分,但你会记得你学到了什么。也许今天你,拿到了是带着面具的高分,但你丢失的却是自己心灵的纯洁。要知道,考试作弊,事实上就是一种窃取行为,窃取他人勤奋学习的成果,他违背了我们做人的原则,损害了我们的人格。这就要求我们诚信对待考试,诚信面对生活,树立诚信之风。欺骗就好像是包着糖纸的毒药,它会让你甜蜜一时,却痛苦一世。

而选择诚信的去面对生活,让安徒生从一个鞋匠的儿子成为童话王,让爱因斯坦创立了震惊世界的相对论。可见,诚信是心灵最圣洁的鲜花。芬芳着每一个珍惜她的人。诚信是价格不菲的鞋子,踏遍千山万水,质量也应永恒不变。

如果你能和诚信交个朋友,那我要恭喜你。因为他会让你收益一辈子,他会永远对你忠诚,他会辅佐你走向辉煌的明天。同学们,请你好好的珍惜你的益友,正如你珍惜你的生命一般。他需要你的爱,需要你的重视,需要你把他带在身边。你们在生活中相依为伴,他会让你成长,你也会让他成长。

同学们,作弊是一种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学校纪律、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虽然一时的作弊有可能使你跨过及格线,有可能使你取得暂时的较好成绩,但是一次不文明、不诚信的行为葬送的却是你的尊严、形象和荣誉!你们认为这值得吗?

同学们,让我们诚实地面对自己,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杜绝舞弊现象的发生,为自己赢得一个真实的成绩,为学校的学风建设共同努力,“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我们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携手起来,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为严肃考风考纪撑起一道诚信、文明、自觉、向上的美丽风景线。

【让我们成为一个诚信的人演讲稿】五同学们:

晚上好!

四月的校园,满目葱绿,鸟语花香,我们欣喜地迎来了系“诚信为本”主题演讲决赛。此次比赛由系党总支和系关工委共同举办,旨在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塑造诚信品质,为建设诚信社会、诚信校园作出贡献。

经过初赛,共有12位选手进入今晚的决赛。我相信他们的演讲是一次高扬诚信旗帜、让诚信理念植入人心的演讲,是一次或高亢激昂、或娓娓道来、或引经据典、或旁证博引的演讲,是一次让我们的思想和灵魂得到净化、道德和情感得到升华的演讲。

信用报告范文6

二、努力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不仅按照上级规定的执行,同时又能根据本社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准则和业务考核办法,做到工作有制约,又有相互促进,达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又取得一定的效益.

三、工作方面:1、根据本社区域的经济特点,及时抓好存款组织工作,做到全员有任务,全员齐抓吸储存款.今年前三个季度,存款年增数稳居全区第一。2、及时抓好”清非”化险和收息工作。年初做好”清非”总布署、总动员,根据季节性收入情况及时落实清收工作,并于对虾收入旺季组织了”百日清非”大行动,不良贷款得到了有效控制,效益得到了明显提高。

四、效益业绩方面:年底存款余额7430万元,净增额324万元,完成计划的85.3%,各项贷款余额5696万元,增加129万元,存贷76.66%,控制在合理比例之内;不良贷款余额2735万元,下降16万元,占比48%,下降1.4个百分点;利润帐面数为25.2万元,(实际数为34.7万元)完成计划的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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