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工作意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车管工作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车管工作意见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1

一、目标意义

以建设江西最美丽集镇、打造一流的小城镇为目标,以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增强中心集镇发展功能、提升集镇市民素质、强化集镇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着力改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集镇功能,改善集镇环境,使集镇秩序明显好转,环境卫生根本改善,集镇居民素质整体提高。

二、工作分工

1、政府统一配置五部洒水车。具体分工为:仙来办洒水车负责仙来办、珠珊镇以及下村工业基地、袁河工业基地;欧里洒水车负责欧里镇、观巢镇、界水乡;罗坊镇洒水车负责罗坊(包括北岗、东边、南英);下村镇洒水车负责下村镇、人和、鹄山、水北;姚圩镇洒水车负责。

2、八个中心镇要做到每日上午、下午分两次洒水清洁,其它乡镇每天至少一次。

3、五部洒水车分别由负责管理,要维护好,确保人员、物质、经费,保障洒水车的正常运转。

4、实行出勤签到制。洒水车到所负责的乡镇或基地洒水实行工作签到盖章制,签到由所在乡镇或基地办公室负责,并建立正常的出勤考核制度。

5、如执行特殊任务(上级开会、应急检查等),可优先到所在的其他乡镇或基地洒水清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各乡镇、基地应尽量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

三、具体措施

1、经费保障。初部确定每部洒水车由区财政列工作经费5万元(含人员工资、车辆维修、油费等出勤支出),在年终实行包干经费结算。

2、强化人员管理。(1)每辆洒水车聘用两名专职工作人员(一名驾驶员,一名工作人员)。驾驶员要求最少两年以上驾龄,符合车型的相应驾照。根据市场工资标准,由所在乡镇确定,年龄在25—45岁;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路面洒水、清洗工作。(2)驾驶员、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专业培训,合格后统一着装上岗,保持个人仪容仪表,维护提高环卫形象。(3)如大雨天不用出车,闲时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保养、检修,严禁故障出车。如遇重大节日或特殊事件时,应提高工作标准,随时做好出车保洁工作。(4)工作人员应爱护好洒水工具,若故意损坏,照价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5)上班时不得无故脱离工作岗位,有事离岗必须得到领导的批准,不得无故旷工。(6)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驾驶员、工作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下达的其他任务。

3、加强车辆调配。(1)洒水车辆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的原则,管理好车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集镇卫生提供良好的服务。(2)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交他人驾驶,驾驶员应加强车辆保养,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3)驾驶员应增强责任感,牢固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交通规则,做好谨慎驾驶,确保安全。(4)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司机酒后驾驶或在身体过度疲劳(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5)收车后或假日里车辆要入库,不准擅自出车办私事,上级管理机构应不定期抽查车辆入库情况。(6)车辆加油工作人员按车建立台帐,据实登记加油数量,主管机构每月按工作量、车辆行程量和百公里耗油量实行定车定油,超范围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担。(7)车辆维修和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驾驶员在修理、用油、用车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开除处理。(8)洒水车辆只能用于路面清洁洒水或根据上级安排用于其他工作,个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从严处理。(9)对因公出车发生的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处理,对驾驶员驾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损失的60%,对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损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4、认真做好保洁工作。各个乡镇每月评一次,实行奖罚制度,对保洁工作做的好给予奖励,差的进行相应的处罚。保证街面清洁,洒水后做到整洁,无灰土、无黄泥。在遇到对集镇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应随叫随到,尽快的时间内将环卫清洁工作做好,路面保洁工作时要做到勤做、听指挥、吃苦耐劳。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各乡镇具体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负责,并有相应的机构设施。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2

一、进一步完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机制

进一步规范“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明确“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内容、查处范围和案件移交程序,对1人死亡、且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2人以上死亡、且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车辆所在企业及其所服务的建设、施工单位;车辆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建立“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三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三车”事故案件移交、调查、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后,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将通过媒体向社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推进“三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督促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制订“三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市“三车”企业中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三车”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标准。对逾期不达标的,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3

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幼儿园孩子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幼儿的生命安全,现就幼儿园接送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园坚持就近入园

幼儿年龄小,自理能力差,一般不适合接送车上下学。幼儿园举办者及幼儿园领导要本着对幼儿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幼儿就近入学,原则上不主张幼儿园使用接送车接送幼儿上下学。幼儿园要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带头拒绝使用幼儿接送车,并有责任向家长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动员家长从幼儿生命安全角度考虑坚持就近入园并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卡制度,做好接送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严格接送车管理

如确实因附近(7公里以内)无园点设置,允许较大规模的幼儿园(在园幼儿200人以上)使用符合要求的接送车。接送车的使用必须从严把关,规范管理。

1、规范手续,许可运行。幼儿园接送车必须是幼儿园自有客车或专业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接送车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把关同意后报教体局审核通过,由交通运管部门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核发道路运行证;用于幼儿接送的车辆除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应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车辆必须具有车身、座位等保险手续;接送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幼儿接送驾驶活动。

2、提高认识,落实职责。交通安全事关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幼儿园要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幼儿园园长、业主是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全面落实幼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园长、业主要与接送车驾驶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签定安全责任状,加强检查,督查工作,减少和避免幼儿伤亡交通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3、规范制度,严格管理。幼儿园对接送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幼儿时间、躺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要建立详实的接送车安全工作管理细则,落实措施,切实执行。组织用车接送时,要落实上车排队、点名、签字制度,同时,必须按规定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且必须有2个随车教师做好接送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严禁幼儿在没有家长的情况下离开车子,教师要亲手把每个幼儿交到家长手上,并做好签名交接工作。凡幼儿园组织春(秋)游或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必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中心幼儿园级以上幼儿园还须报市教体局备案,其用车必须是专业客运公司车辆,禁止使用报废车、“病车”和“黑车”等。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__〕125号),结合我市校车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意外,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到2014年底,300辆已配置的校车全部投入正常运营;到2015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主要制度

1.准入与退出制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已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因故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技术条件的,严格实行退出制度。

2.驾驶人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3.安全乘车制度。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实行台账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当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签订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安排随车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乘车学生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与学校签订乘车协议。入园幼儿确需乘坐校车的,须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护送至乘车站点。鼓励保险公司为校车运营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4.线路备案制度。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分别报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日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校车运行情况。校车只能在核定线路上或区域内运行,禁止跨线路、跨区域接送学生,禁止除长途接送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禁止接送学生途中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或货物。

5.定期检测制度。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年度审核时,公安机关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建立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安全事故倒查制度。

6.运营监督制度。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每辆校车车厢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校车安全运营监督电话或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一时间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7.应急处置制度。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学校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应急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帮助学生增强安全乘车意识,增长安全乘车知识,提高应急自救自护能力。校车发生交通意外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应第一时间救人、保护现场并报警,及时将学生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校车安全管理,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区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为 组长的农村学生校车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强督查监管。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校车运营服务方案,方案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市农村学生校车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

2.严格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核、管理,办理校车注册、年检并核发校车标牌,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牵头相关部门排查校车安全隐患,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财政、交通、安监、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3.强化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每年组织对运营校车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按照《条例》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相关情况。因校车安全运营推进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学生上下学重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5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认真传达学习县政务信息公开会议有关精神,并调整我镇政务信息公开领导组,明确职能,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切实做到制度、人员、机构、经费“四落实”。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镇组织以领导班子、镇直单位负责人、政务信息公开领导组人员为主,深入学习领会了《关于做好**年度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同志在全县推进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年度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提高了认识,统一思想。

三、健全公开机制,提高公开水平

根据县政务信息公开精神,结合我镇实际,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机构、人员和工作职责,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审批审核事项,行政执法事项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开的程序、形式,由信息公开领导组根据工作职责、公开资料内容和有关制度,提出公开的计划内容,经审核批准后,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一经公开后,对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整理并综合分析,从意见和建议中发现我镇信息公开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政务信息,设置意见簿、意见箱、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收集民情民意。

四、抓好内容更新,确保公开质量

我镇高度重视信息服务及网上工作,督促经办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更新信息及档案工作最新动态,严格按照信息审批制度,规范信息程序,不得在网上交换文件,文件、信息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上网。

五、加强监督检查,发挥监督效用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6

一、审查逮捕工作在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规定笼统、概括,不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细化,但均用词为“可能”、“有……危险”、“企图”等模糊用语,属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摇摆性,实质上成为了一种主观的认识,在司法操作中很难准确把握其标准和尺度。因为在实践中,每起案件的具体情节不同,嫌疑人的情况也不同,对个案的逮捕必要性审查仅以法规中列举出的情况为标准往往是不足以进行判断的。因此,对是否有逮捕必要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检察人员的经验去判断,判断的结果往往是因人而异,很容易形成不同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产生不一样判断的现象。

如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在公共汽车上盗窃一部手机即遂后被发现,群众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查证手机价值4000余元,属扒窃,且达到了盗窃数额较大立案标准,但因及时发现,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现有证据无法查证犯罪嫌疑人有违法违纪前科。此类情形,从法律角度上看,构成盗窃罪,但情节较轻微(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赃物已追回),但从社会角度看,类似行为被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且系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诸如此类案件,不同承办人可能会作出不一样的决定。

(二)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态度绑架了逮捕决定

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被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后以专章形式规定,足以反映出全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可和期望。从理论上讲,凡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均处于较低水平,完全可以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而不捕。决定此类案件逮捕与不捕的唯一因素就在于双方是否和解,被害人是否得到足额赔偿。如今年我院办理的无逮捕必要的46起案件中,35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期间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但是,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大部分被批捕,过错大小、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成为是否逮捕的次要因素。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怕被害人上访,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被害人态度,公诉、审判工作同样面临这一问题。

从恢复性司法角度考虑,在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之前,不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是合法合理的,问题在于被害人在掌握了司法机关办案方式和原则后,漫天要价已成为实践中普遍现象,类似耳膜穿孔的轻伤害案件要求赔偿10万甚至20万元的屡见不鲜。某些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但仍提出高价赔偿,如果得不到满足,犯罪嫌疑人就得不到从宽处理。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使执法办案失去了正常的对错、善恶、是非标准,完全被当事人态度所绑架,不得不为追求和谐而抛弃了法律标准,失去了公平公正。

(三)非羁押诉讼理念可能会造成形势的严峻

新刑事诉讼法将非羁押诉讼的理念落实到了强制措施的使用中,严格了逮捕条件,扩大了非羁押措施的适用范围,这极易引发案件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因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常常会引发案件当事人因对审查结果的不满而进行上访、缠访的行为。很多案件当事人对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存在误解,认为不逮捕就标志着不构成犯罪和不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会带有很强的不满情绪,甚至认为司法不公。在这种思维定式的影响下,释法说理工作也变得很难开展,极易引起当事人上访。另一方面,不捕率的提高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工作考核,特别是因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极易引发侦查机关对案件承办人的不满情绪,或多或少的影响到检警关系。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个别侦查人员会将情绪带到对案件当事人的告知和答复中,在接待当事人的来访时不仅不进行释法说理,反而答复当事人其认为嫌疑人就应该批捕,让当事人去检察院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为什么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将矛盾直接转移到检察机关,导致当事人对检察工作公正性的猜疑和不信任,并成为引发上访、缠访的原因之一。

(四)监视居住作为逮捕替代性强制措施,因配套机制不健全,难以充分发挥其定位职能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进行了严格区分,但实践中,因执行机关警力、物力、精力等多方面因素,致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实际意义差不多,甚至出现监视居住更轻于取保候审的理解,因监视居住不需要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期限仅是取保候审期限的一半,从而使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难以真正实现。此外,取保候审制度中对保证人的条件要求较高,法律要求保证人必须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而对很多外来务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是很难找到符合上述条件的保证人的。出于对保障诉讼的考虑,实践中存在用逮捕弥补取保候审功能失位的情况。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一方面在讯问未成年罪犯时,其法定人或其他适当成年人到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符合规定的成年人到场。对于采取非羁押诉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通知其法定人或其他适当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很容易做到,对于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让其法定人或其他适当成年人一同进入羁押场所,需要层层批准、审核,给承办人增加了许多工作量。

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措施和社会矫正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以本院为例,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已联合法院、司法局、各重点乡镇多次开展过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和矫正工作,但这些工作的开展一直处于探索阶段,至今未形成一套操作性强、帮教效果好的制度和机制,另外由于各部门之间衔接力度不够、措施不力,致使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由于缺乏后续的跟踪帮教措施,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认识不到位,导致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二、审查逮捕工作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针对上述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应当立足实际,在更新执法理念、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自身监督、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着力解决。

(一)不断更新执法理念,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观念基础

一是强化人权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二是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三是强化证据意识,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四是强化时效意识,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五是强化监督意识,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六是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二)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提供素质保障

在具体办案中,通过审阅卷宗、案例研讨等途径,提高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分析能力、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通过集体讨论案件,提高案件汇报能力。通过案件检查、优秀文书评选,提高文书制作能力。通过刑事和解、法制宣传,提高释法说理能力、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能力等等。

(三)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为确保对逮捕必要性意见的统一,健全逮捕必要性说理制度,逐渐规范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时既要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提请报捕时需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附有相对应的证据材料;并不断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引导侦查制度、案前审查制度,在提请报捕之前,使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逮捕必要性情形达成共识。二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与监所、公诉部门的沟通,及时、全面审查,确保提出的建议有据可依,并做好案件的跟踪监督工作。三是建立非法证据合理排除程序制度,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阶段发现的可疑证据,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正或说明,必要时应针对可疑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侦查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力的,应当承担证据不被采信的不良后果。此外,侦查监督部门可根据发现的可疑证据违法情况,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移交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