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市场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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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市场论文

基金市场论文范文1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先是在1992年爆发了英镑危机,然后是1994年12月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是1997-1998年东亚金融危机。这次金融危机充满了戏剧性:当1997年泰国政府动用外汇储备保卫泰铢的艰难战役失败而不得不让其贬值的时候,许多人甚至在地图上找不到这个偏僻小国的位置,但是,风起于青萍之末,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没有预测到,一场规模浩大的金融危机爆发了。金融危机如飓风一般席卷东南亚各国,然后顺势北上,在1998年波及刚刚加入OECD的韩国。这场金融危机的波及范围甚至到了南非和俄国。

回顾动荡的90年代,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危机的一些新特征:首先,这些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踏步前进的过程中爆发的。整个20世纪80年代是经济自由主义在各国获得全面胜利的年代。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鼓吹下,经济自由主义几乎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意识形态。1989年苏联解体和冷战结束更使得资本主义国家弹冠相庆。从较为严格的意义上说,全球化只能从冷战结束之后算起,因为在冷战时期全球经济格局仍然没有摆脱斯大林所说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平行市场”。东亚金融危机之后,全球化的步伐开始放慢,反对全球化的声音越来越响亮,许多迹象表明全球化可能会进入低潮。同时,东亚金融危机也使得经济学家不得不反思原有的许多经济自由主义教条。比如,东亚金融危机之后,许多一流的经济学家都对原来的“华盛顿共识”提出了批评;其次,这次金融危机的破坏程度非常深重,可以说是从货币危机肇始,并次第演化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甚至是政治危机。如果仅仅表现为货币危机,则其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是有限的,因为货币危机往往是由经常项目出现异常逆差而导致,但是货币贬值有助于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这便改善了本国的国际收支。金融危机的范围比货币危机更广,金融危机包括发生在银行业的挤兑危机,发生在股票市场的崩盘危机等等。金融危机和货币危机并不一定同时爆发,但是这次东亚金融危机却表现出来“孪生危机”的形式,所以其危害为烈,远远超过单纯的货币危机。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东亚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包括收入下降、贫困人口增加、公共服务业萎缩、教育和卫生条件恶化、犯罪率上升等。第三,除了个别例子之外,90年代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大多是新兴市场。所谓新兴市场是指那些已经实现了对外开放,与国际资本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发达国家的利率较低,导致大量资金转向海外寻找新的投资机会,新兴市场因为其收益高而倍受追捧。然而,进入90年代之后新兴市场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不由得引起人们的思考。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宾教授曾经指出的,只要世界仍然被分割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就不可能是通向繁荣和进步之路。为什么新兴市场易于爆发金融危机?这可以从新兴市场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新兴市场之间的传染效应,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无政府状态这三个方面来讨论。

按照传统的货币危机理论,一国之所以会爆发货币危机,一定是因为其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出现了问题。以克鲁格曼1979年的论文为代表的第一代货币危机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往往会过度挥霍而导致财政赤字,然后不得不用增发国债或增发货币的方式弥补其财政赤字,但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这将给一国的货币带来贬值的压力。如果投资者预期该国货币早晚要贬值,他们不会等待该国货币循序渐进地慢慢贬值,而是将一起抛出该国货币,导致该国政府的外汇储备几乎在一夜之间耗尽,该国的货币突然大幅度贬值。由此可见,判断一国是否将爆发货币危机的预警指标应该包括预算赤字、通货膨胀率和国内储蓄等。然而,第一代货币危机理论完全不能解释新兴市场的金融危机。比如说,在危机之前,东亚各经济体的预算赤字并不高、公共债务有限、通货膨胀率一直控制在一位数以内、国内储蓄和国内投资都很高、经济增长率较高。最近的金融危机理论指出,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这才是金融危机的真正根源。

发展经济学家早就注意到,东亚各经济体在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在这些经济体中,政府往往有着强烈的发展经济的愿望,并普遍实行了赶超战略。为此,政府对生产活动和资源配置积极干预,保护国内产业,并对私人投资活动和银行贷款进行隐含的担保。关系贷款盛行。这些做法在特定的条件下强有力地刺激了本国的工业化,同时又在高速经济增长时期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潜在的弊端逐渐开始显露:政企不分滋生了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银企不分导致不良贷款如同滚雪球般越积越多。由于政府的隐含担保,企业倾向于过度借债,导致东亚经济中负债率非常之高。1996年韩国负债率高达355%,泰国是236%,菲律宾是128%。没有受到金融危机肆虐的国家也存在这一问题,如中国的负债率高达155%,日本为221%。高度负债的结果是银行不良贷款比率极高。1999年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不良贷款比率分别为55%和52%,马来西亚为25%,韩国为16%。解决银行不良贷款的成本占GDP的比重在印度尼西亚为29%,韩国为17.5%,泰国为32%,马来西亚为18%。当这些经济体仍然实行资本管制,对外借债的规模较小的时候,这种发展模式中的潜在的问题是可以控制的。但是一旦它们开放了本国的金融体系,将其金融脆弱性暴露于国际资本市场面前,潘多拉的盒子就打开了。

事实上,在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东亚地区的经济增长前景就有了恶化的苗头。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日本经济在经济衰退的泥沼中越陷越深;1995年美元升值使得采用盯住美元汇率制度的东亚经济出口竞争力受损;1996年日元贬值更使得与日本经济唇齿相依的东亚经济深受其害;中国的崛起也影响到东亚各经济体的出口,加之,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已经提醒了投资者新兴市场的潜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东亚各经济体政府采用政府担保的方式,试图继续挽留国际资本。由于有政府的承诺,流入东亚经济的国际资本并没有放缓,但是更加谨慎。国际资本更多地转为以短期资本为主,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全身而退。危机前夕,泰国引入的外资中属于直接投资的只占5.5%,商业银行借款达51.5%,其中大部分是短期借款。韩国的外债中2/3属于短期外债。这就带来了“双重错配”的问题。首先,由于这些经济体国内金融体系不发达,往往依赖国际资本为国内投资融资,因此借款人需要的是本币,但只能够借入外币,这就带来了“货币错配”(currencymismatch)。“货币错配”使借款人增加了偿还外币时的外汇风险。但是,由于东亚各经济体普遍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政府承诺维持汇率稳定,所以这带来了“败德风险”,借外债的企业和银行都不关心汇率风险,于是出现了过度借债的现象,并积累了大量未做对冲的外债。由于东亚各经济体更多地依靠短期借债为长期投资项目融资,这便带来了第二种错配即“期限错配”(maturitymismatch)。“期限错配”使得东亚经济更容易出现“流动性危机”(liquiditycrisis)。“流动性危机”和“资不抵债危机”(insolvencycrisis)是两个值得区分的概念。比如说,一家银行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即从技术上讲已经破产了,但是,只要暂时没有发生储户挤兑,这家银行仍然能够维持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即使一家银行经营状况良好,但是架不住所有的储户同时来提钱,这家银行一定会因为缺少流动性而关门倒闭。在东亚金融危机之前,短期国际资本大量流入东亚,金融危机之后,这些资本又大量流出。这使得许多经营状况本来良好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急剧恶化,纷纷破产。尽管墨西哥和阿根廷等国和东亚经济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在国内金融体系不发达,易于出现“双重错配”这一点上是相似的。这就是为什么新兴市场一旦爆发货币危机,很容易进一步转化为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原因。

基金市场论文范文2

一、金融行业的变化及其对金融审计的影响

我国金融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行业进行审计监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入世后,我国的金融风险、金融体制和金融立法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与此相联系,我国金融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审计的法律法规、审计目标和任务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入世后我国金融风险的诱发性因素增多,金融风险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进一步凸现,金融审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开放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以前我国金融稳定依赖于政府信用(国家信用)和方方面面的行政强制管理措施,很多金融机构的关闭、清盘,都是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办法进行债权债务的清偿和转移,基本上没有波及到社会生活层面,没有引发金融动荡。但是,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加入,中国金融市场将会更多地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运作,而且外资机构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操纵或影响市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会更多地受制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中国金融市场将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政府行政保护措施逐渐会失效。随着市场准入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逐步实施,外资机构可进入公共机构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可以办理货币的批发及融资业务,可以进入证券和期货交易市场,金融信息必须实行全球通等,这些都是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据统计,目前我国境内外资银行总资产达440亿美元,其中贷款186亿美元,存款65亿美元,外汇贷款占市场份额的20%以上,在上海已占70%左右。外资银行办理出口的结算业务已占据内地市场份额的40%以上。外资银行挺进中国大陆的这种凌厉攻势已经对我国金融体系,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强烈的冲击。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主力军的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在这场较量中站得住,打得赢,这主要看我们的内功练得怎样。

从近几年我们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审计情况看,其功底相当脆弱,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建立起来,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要保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是很难的,因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内部有很多深层次问题还没有解决。有经济专家指出,我国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转轨经济的国家。中国这两套问题交织在一起,目前面临着四大难题:收入分配差距中的“绝对贫困化”问题;城乡差距中的“三农”(农民、农村、农业)问题;地区差距中的中西部地区问题;还有一个就是金融问题。金融体系运行存在的银行坏账问题、证券市场不规范和上市公司质量问题、政府内外债务问题、财政赤字向银行转移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就难以处理好,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就难以提高,中外资银行的双赢格局就难以形成。因此,我认为,我国金融体系已陷入内忧外患十分脆弱的困难境地。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各种因素的诱导下,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在增大。我们从事金融审计的同志对此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2.入世后我国金融体制必定发生重大变化,由此会带来金融审计对象的多元化和审计业务的复杂化。一是对银行所有制格局的冲击。国外金融业大部分是私营的,或独资,或股份制。我国则以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为主,股份制为辅,不允许设立私营金融机构,单个企业、法人不能控股金融机构。对外开放后,对内也要开放,中资私营金融机构的出现是势在必行,这样,就会形成国有、私营、外资机构三驾马车一起转。二是对银行经营体制的冲击。国外银行是混业经营,可以全方位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即百货公司式经营,而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像一个个专卖店,这样既不能与国际金融业接轨,更不能与外资银行竞争。因此,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势在必行。三是对银行业务的冲击。外资银行走的是金融与产业融合之路,在客户对象上将争取三大类客户:重要公司客户、包括行业性的大企业、跨国公司和有规范民营企业等;重要机构客户,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等,再就是个人大户,将小客户拒之门外,对小客户的服务要收费。在经营手段上,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表外业务,如期货和债权、产权及资产交易、基金管理、并购重组、经纪人清算、项目融资等,从被动放款向主动服务转变,银行帮助企业分析发展前途、资产现状、债务结构、如何实现资产的最佳组合,在这个前提下提出融资建议,整个过程中贷款只占很小一部分。而中资银行开展的主要是一些如汇票承兑、保函、跟单信用证等传统的表外业务,品种少,档次低,收益差,满足不了客户需求。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利用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贷款办法将爱立信南京公司拉到了旗下,这件震动金融界的“爱立信跳槽事件”充分说明了中外资银行在经营手段上的巨大差距,这种差距将引发中国金融市场上业务开发和创新的大竞争、大会战。三是对人事管理体制的冲击。罗织一批熟悉中国市场和适应中国文化的本地金融人才,实行“本土化”,将是外资银行的重中之重,中资金融机构的人事工资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经不住外资机构的争夺,国内人才将不可避免地流失。人才流失,就意味着优质客户的转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3%~5%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失将对一家银行的业绩产生直接影响。所有这些冲击,将会使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竞争格局,审计的对象将会多元化,审计业务将会复杂化,与之相应,金融审计必须考虑如何改变以金融机构为单元组织审计的传统办法,将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审计范围。

3.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必须重新构造,增加了金融审计监督的难度。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监管和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与国际接轨的难度加大。一是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公布有关金融服务的法规及所参加国的有关国际协议,成员国的法规解释必须公开,明确对本国经营者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规定在生效之前必须予以公布,所有的政策法规必须内外统一,公开透明。二是现行法规不能违背WTO精神,违背的要取消。如我国规定外资银行不能到非开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能办理人民币业务等,诸如此类的“未经批准”的限制性规定很多,现在必须清理、取消。政府对金融业的管理必须依法管理,各个部门的规定是无约束力的,而我国金融法律少,部门规章多,这种现状必须改变。目前,我们的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往后走,我们对金融业依据哪些法规实施审计监督,如何与国际接轨,的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

二、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审计目标的定位

由于上述的变化和冲击,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国家金融审计的目标。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国家审计的大目标,从目前情况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重点由最初的企业审计转向国家财政资金审计。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保证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这就是我国审计机关的主要目标。真实、合法和效益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三位一体的。真实是基础,合法是前提,效益是归宿,现在有人把三者理解为相互独立的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我认为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近几年,之所以强调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是针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经济秩序混乱、违法违纪现象突出和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而特别强调的,实际上并不否定效益性,单纯的效益性审计是不存在的。二是要调整金融审计的具体目标和审计模式,目前金融审计实际上是两大块:一块是中央银行预算收支审计,一块是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WTO后金融市场的变化,我国国有金融企业逐步走向股份制,或者私有化,或者由外资机构参股、控股。对金融企业的审计将会像国有企业一样逐步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它们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应由市场去评判,国家审计机关应该逐步退出这些审计领域。那么,我们金融审计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将金融企业纳入国家审计范围。因此,金融审计的目标和任务应该是两条,第一,保证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完整、合法,第二,评价这些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履行国家金融政策职能的效益性,也就是监管成本问题。监管成本的形成是否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中央银行两大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公平和维护公众存款利益。监管成本效益的评价必须涉及到金融企业。按照这个金融审计的目标,我国金融审计的模式应该是以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重点,通过对中央银行等的资产负债损益形成过程、金融货币政策的执行过程(包括金融企业落实国家货币政策的情况)及效果进行审计,以延伸审计和业务品种的专题审计的方式,把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都纳入审计范围,这种模式简单地讲,就是对金融监管当局的再监管,通过评价金融监管成本的效益性,确保金融审计目标的实现。

三、完成金融审计目标应采取的审计方法和手段

我国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怎样对外开放,这个基本的中国特色是改变不了的。因此,金融审计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中国特色。金融审计对策的制定既要依照国家惯例,又要针对本国实际,要把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结合起来。面对WTO后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冲击和变化,面对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诸多风险和问题,我们应该与时俱进,适时调整、改革和创新我们的金融审计方法和手段,使我们的金融审计主动适应新形势,能动地服务于改革和发展大局,不至于落后或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转变审计着眼点,提升审计目标层次。要将审计着眼点由单一的、具体事项合规、合法性审计转向审计对象总体的真实性和效益性审计,特别是要把效益性提到重要位置予以关注。过去,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习惯于就事论事,就问题查问题,就问题处理问题。一个项目审下来,有几个像样的问题摆在报告中,就可以了。审计报告缺乏对查出问题的背景和本质的反映,缺乏由单个问题推断出总体特征,缺乏对审计对象总体真实性和效益性的评价,制约了审计的宏观经济监督作用。这种状况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改变。对一个金融机构的审计至少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政财务收支整体的真实性,要通过查出的具体问题和比较科学的量化指针来评价真实、基本真实或不真实。二是支付能力或者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揭示审计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着哪些经营风险,是否有能力维持公众存款的安全性。三是资金使用效益,是否具备盈利能力,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盈利水平如何。此外,为了提高审计层次,要引入WTO的透明性原则,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制度,将审计结果和查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利于树立审计权威,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2.转变审计重点,真正把握金融审计的宏观本质,把对国家基础货币和信贷资产质量的审计作为重点。从中央银行而言,基础货币的投放和回笼,实际上是国家财政资金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基础货币规模受制于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我国基础货币的运用主要通过再贷款(包括再贴现)进行,从商业银行而言,借入再贷款和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构成其主要资金来源,再通过贷款投放变成信贷资金运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信贷资产,成为社会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因此从财政收支基础货币投放信贷投放、资产质量财政收入,这样一个循环过程直接反映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水平,经济与金融相互适应水平,金融与产业相融合的程度。它既是微观的,又是宏观的,作为金融审计,必须揭示和评价这一资金运动过程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这样才可以真正做到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这就是金融审计工作的宏观本质。要把握这个宏观本质,当前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一是不良贷款问题,包括老的不良贷款的消化状况和新的不良贷款的生成机制。二是洗钱问题,针对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要特别关注洗钱活动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和国家外汇储备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反洗钱,是国家审计机关从事金融审计工作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我国金融意义上的洗钱主要形式有3种:利用非法渠道,如地下钱庄、借用他人或假身份证开立账户洗钱;利用跨境交易中监管空白,如与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信用证付汇进行洗钱;利用现有金融市场借贷方式洗钱,如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用赃款归还债务;再如先将赃款投资于股票市场、娱乐业或房地产项目,从而使赃款披上合法外衣。三是金融工具创新问题,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肯定会掀起金融工具创新的热潮,但是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政府管制失灵的一种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是监管放松的标志,因为创新部分抵消了管制。金融创新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一些负面效应,甚至会诱发金融危机。创新又会引起新的管制,监管与反监管的矛盾过程,客观上要求加强审计监督,一方面要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管者滥用监管权力,造成监管的有效性降低,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3.增强审计的宏观针对性,改进审计项目的组织方法。一是要提高审计方案的针对性,目前我们金融审计的方案几年一贯制,编制思想僵化,审计目标和目的与国家经济、金融政策联系不紧密,太空泛。如人民银行审计年年搞,审计目的都是促进人民银行更好地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但是没有明确审计对象在审计期间执行的是什么货币政策,执行这种货币政策,对人民银行会带来什么变化,有什么要求。审计人员应该去发现哪些问题等。二是要增强审计项目的针对性,如前所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金融审计项目不宜长期以金融机构为单元,搞系统性审计,而应该要抓住经济金融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一些专题审计或延伸审计调查。围绕一个专题,进行跨系统、跨地区的审计。如对不良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可对四大国有银行和其他股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相互比较,这样便于分析原因,寻找对策,提出建议。此外,实行专题审计,还可以填补对外资银行的审计真空。三是要强化审计手段的针对性,要适应金融业务全球化的趋势,金融审计手段也要与国际接轨,在总结我国传统金融审计手段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风险基础审计理论和方法,注重应用分析性复核等先进的审计方法,同时,还要强化已有审计手段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延伸审计调查手段,这种手段对金融审计而言显得尤为重要,是今后运用的一种主要手段,但是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使我们在运用这个审计手段时,常常遭遇尴尬的境地。

四、注重审计创新,总揽审计全局

基金市场论文范文3

【关键词】金融集团(化);金融业综合经营;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反垄断法规制

【正文】

一、金融集团及其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一)金融集团的法律含义

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和金融集团化(FinancialConglomeration)是市场规律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甚至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跨业融合的必然产物。[1]国际上,1999年在亚洲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美国花旗银行和步行者集团实现金额高达730亿美元的合并,将金融集团形式推向;2008年1月,我国银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保相互投资开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等业务;此外,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连结保险等业务。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长三角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积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相互参股,如上海橡胶轮胎集团、长江计算机集团等28家企业集团向交通银行入股,占该行股份数的50%以上;同时,交通银行也向宝钢集团投资入股。[2]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化已然兴起[3]。

那么,何谓金融集团?根据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金融集团监管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根据该指令的定义,金融集团的任一个子集团满足上述条件也应当视为金融集团。[4]这是迄今为止,对金融集团所做的最为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实际上,金融集团是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产融资本跨业经营以及混合合并的产物。金融集团化不同于企业的横向合并(HorizontalMerger)和垂直合并(VerticalMerger),即金融企业集团化不是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合并,也不是互为供应商的经营者的集中,而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公司之下多个金融法人企业综合经营甚至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公司群体。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金融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元服务和多种经营。

金融集团资源整合的优势在于集团核心竞争力加强。但是金融集团的资源整合不仅给金融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同时,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不断扩大,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潜在威胁或现实破坏。发达国家对金融集团在金融监管之外的反垄断规制有着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5]。近20年来我国本土金融集团发展迅速,[6]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金融大鳄逐渐加快进入中国市场,为了借重本土资源的优势,并购我国中小型银保企业已成潮流,但相伴而生的限制竞争尤其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象日趋普遍。虽然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其竞争不应当过于激烈,但并不意味着放任垄断力量在金融领域过度发展和滥用。我国对金融集团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势在必行。正如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1998年6月16日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所指出的:“培育竞争和创新对于繁荣经济至关重要”。

(二)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的一般理解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tPosition),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们应该明确,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有罪”,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⑴扭曲竞争机制,剥夺中小企业的平等经济机会,阻碍技术进步;⑵以社会利益的损害为代价维持优势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助长不劳而获的获利动机;⑶促使优势企业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消弭进取心和创新意识。

在竞争法理论中,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人们讨论过市场绩效、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等几种标准。[7]但根据实践,竞争是否存在,基本上取决于市场的结构,它是世界各国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占有不低于三分之一市场份额,就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8]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结构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的重要性,市场份额是判断被告是否具有垄断力的最好的证据。[9]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10]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行为多变的今天,列举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于是立法者们便在列举基础上加上兜底条款。该规定同样体现了立法者的市场结构的考察视角,承袭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

具体到金融领域中,由于金融资产与工商资产的共同逐利性以及信息优势等原因,金融机构往往更容易对外扩张并进行相互联合。[11]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和产融跨业融合趋势的兴起,美英德日等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发展和扩张往往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而相对放松了对金融集团市场力量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从而使得一些诸如花旗集团、汇丰集团、三菱集团、瑞穗集团、国际荷兰集团等超大型金融集团不断涌现。这些金融集团通过其雄厚的资金和庞大的金融服务网络,不仅占据着本国金融市场极大的市场份额,而且还将其触角伸向全球各地,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也占据支配地位。[12]在国内,2006年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中国内卡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为42%。然而,依据我国反垄断法,“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不可能对其发起反垄断法调查。对于可能的损害竞争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抑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有所不同。因为以常规的从商品市场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在金融服务领域直接适用。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份额的标准是立法者首先予以采用的。不过,在市场份额方面的法律规定似有不足。就市场结构方案而言,市场份额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市场份额达到了50%的企业,只有在根据其他因素可以明确地作结论时,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强度足够的残余竞争,方可不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另一方面,一个市场份额占25%的企业,只有当其他因素明确地说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仅占有一个相对弱的市场地位时,方可被视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13]然而,在反垄断实践中,市场份额基本上是对企业过去竞争力的说明,而不能确定企业以后的市场地位。[14]随着市场情势的变化,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发生改变。并且,从更严谨的角度考虑,这个市场份额应当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份额,即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而言。因为,仅仅孤立地根据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充分证明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大小,其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这个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例如,一个银行集团的市场份额占到了60%,这个时候,如果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在5%以下,那么显然这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如果有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占到了30%甚至更多,则这个企业的优势就不那么明显。此外,如果交易相对方的影响力很大,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销售商的影响力。所以,要把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放在与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的总的关系中来考察,才能对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进行正确的评价。所以,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可以说明企业的竞争地位的因素。具体包括:⑴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设置的障碍。进入市场的障碍越高,企业相对于潜在的新的竞争者受到的保护程度就越强。⑵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企业转产的灵活性越大,该企业对其客户的依赖性就越小。⑶交易对手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交易对手的选择性越小,该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

简而言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是建立在对企业和对整个市场众多因素进行一揽子评价的基础上的,但是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在金融集团领域,就市场结构而言,不能一味地过度保护,应该适当降低市场结构的比例,对于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这是从静态的方面来说。就动态的视角而言,应该对市场准入的障碍和竞争对手的他向选择进行必要的考察,以做出科学的决策。

二、金融集团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RelativeMarket)(也称特定市场)的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判决中,是指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竞争的市场范围,对这个范围的确定被称为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又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欧盟法院又进一步确定了相关时间市场。金融集团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

(一)金融集团的产品市场

产品市场是指与被告的产品进行有效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所谓相似,并不是指产品物理、化学或技术上的同一,而是指产品市场就是由“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替代性的产品组成的”。[15]产品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可以从需方替代性与供方替代性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需方替代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如果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在原则上都同样适用于某个确定的使用目的,即可以满足一个确定的需求,那么,它们相互就可以替代,并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第二,供方替代性——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者都可能利用现有的技术、设备在很短的时间里,转产其他产品,给该相关产品市场的原有竞争者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供方替代性就是从这种有可能的、潜在的投入市场上的竞争中来分析判断相关产品市场的。

在金融集团化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研发是金融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十分借重的。为了规避产品市场的传统界定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产品研发都体现出差异化的趋势,尤其是在保险产品市场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琳琅满目的产品更是推陈出新。所以,我们在对金融集团在相关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必须对产品市场的含义做出更为严格的界定。

一般来讲,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作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16]金融市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标的物可以划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按照中介特征可以划分为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按照交割方式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市场等等。[17]但是,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讲,并非所有的划分都有意义。按照中介特征和交割方式的划分以及发行和流通特征的划分对于企业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的认定过于宏观,取得支配地位的难度也非常大,如果采用这类划分,对于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就过于宽松,不利竞争秩序的维护。按照标的物的划分方法比较适中,不至于过于宏观,而且在具体认定和相关功能以及外部特征方面更加明显,有利于执法的便利和执法成本的降低。

(二)金融集团的地域市场

地域市场是决定相关市场的另一重要因素。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18]欧盟委员会认为地域市场是指“在这个地域内,有关的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并且这个地域和邻近地域相区别,因为相互间的竞争条件特别明显的不同。”[19]这些相互竞争的条件应当包括:在一定地域内不同生产者提供生产和服务的成本(最主要的是运输成本)、消费者的喜好、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等等与卖方或买方相联系的一切因素。

在一般的产品领域,地域市场的范围局限于国内或国内的某一部分。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集团的综合经营乃至跨业经营方式已经逐步为各国所认同,国际上大的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控股现象日益普遍,且大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许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机关在考察金融集团的市场地位时,重点不再是集团的绝对规模,而是其相对规模。随着全球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继续演进,市场形态正由地区市场向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发展。所以,在地域市场的划分方面,我们应该选择比较适中的地域。因为我国金融产业就全国而言竞争相对充分,而且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基本开放了金融市场,外资金融企业的登陆使竞争在全国范围显得更为充分和激烈。为了充分的维护竞争,我们必须考虑被告的规模以及原告的地域和涉诉方所在地域市场的竞争状况,来确定地域市场的层级划分。

(三)金融集团的时间市场

时间市场通常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开展竞争的时间范围。过去,由于市场经济节奏较为缓慢,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案件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都没有重视时间市场,仅仅考虑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然而,随着科技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很多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或许企业的产品在某一时间段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种支配地位的存在只是短暂的。因此,在市场效率越来越高、科技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判断企业的某种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间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认为,时间市场通常是针对某些季节性的产品和服务来考虑。就金融业来讲,金融产品通常都具有时间替代性,在某一时间段其支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讲,由于金融集团的生存模式中还存在金融集团持股非金融企业,如银行持股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可以行使非金融企业的投票权,对非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做出相关安排,所以我们在考虑金融集团领域的相关时间市场时,应该予以区分,做出不同的处理。在金融集团中没有非金融企业时,可以做出相对宽松的考察;只有金融集团中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决定性安排时,对非金融企业的产品在时间替代性上进行考察,以充分维护竞争秩序。

三、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一)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认定

所谓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的整体或局部实施的超过了合法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限,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为了规制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由于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因此,界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但是,如何划定这条界线却是现实中的一道难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或执法对一般企业的滥用行为(更罔谈金融集团了)下过一般性定义,只是给出一些标准,并根据本国的情况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典型表现。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然后由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这些标准和典型表现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从欧盟处理GE与Honeywell混合合并案中可以看出在界定金融集团“滥用”时更是依赖这种路径[21]。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2]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需要反垄断机构对金融集团进行具体的认定。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滥用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整体(企业集群)或一个核心企业(金融集团核心即控股母公司)。[23]至于联合起来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内部各个企业是否构成滥用主体可能需要进一步考察和论证。

按照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一个企业单独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和几个企业共同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如前述《欧共体条约》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企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体”,法国《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金融集团在法律的界定之内。

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做出明文规定,可以从立法目的推定,法律将所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且有滥用行为的经营者都归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金融集团也不例外。按照反垄断法理论,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我国市场上具备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4]:(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我国的相关法律概念是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25]这些公用企业长期处于政策性垄断状态,大多在我国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26]由于金融行业是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产业,与任何企业的联系都非常紧密,现实中,金融集团如果与自然垄断行业能够达成一致或实质融合,就能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27]从而更加巩固其垄断地位,在市场行为中往往会利用其地位实施滥用行为。(2)依法独占企业。是指由于企业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等特别限制,使得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28]一般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等。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在贷款权的控制方面处于法律保护的优势地位。(3)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我国市场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企业本身就属于国有独资或者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控股企业,由于体制上的遗存原因,我国国有工商企业与国有金融企业有国家政策作为纽带,其信用联系本来就十分紧密,如果企业属于金融集团成员即发生产权联系,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更加便利。[29]

2、主观方面。界定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法,主要在于对行为反竞争目的的评价。主观方面体现在滥用主体有滥用的故意,即它或它们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要出自对竞争进行压制之目的。

3、客体。金融集团相关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

4、客观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各种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对有效竞争实质性损害结果两个方面。

就主观要件和客观结果两个方面是否均为必要条件,各国在立法上存在差异。其中主流做法是目的与结果的两侧主义,即只要具备目的或结果的其中之一就可以作为认定滥用行为的依据。如《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3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为了不正当地排除竞争事业者而进行交易,或者可能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30]也有立法坚持结果主义,认为仅当支配地位的企业造成了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结果时才被认为是滥用,不问行为前或行为时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例如,《欧共体条约》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而并未明确规定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主观目的也是判断滥用行为的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两者均应为必要条件。因为,坚持结果主义一般是考虑在执法中认定目的的难度。但是,我们可以在具体执法中以企业的行为为佐证来认定其目的。并且,没有主观上的不法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对其进行规制并不能达到法律应有的惩戒和规范的效果。

从反垄断法上来看,对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要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入手。如果一国竞争法的最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那么金融集团对经济效益、社会福利的减损行为就是滥用;如果一国选择公平的交易作为竞争法的主要目标,那么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利用优势的谈判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是滥用行为[31]。美国反垄断法注重市场效率,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理论深深的影响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而欧盟的竞争法则注重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保护中小企业的权利。我国认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尤其要关注以下两点,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相关主体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在国内市场产生了反竞争的后果,具有违法性。

(二)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金融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控股或控制以及国内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金融集团,其市场支配地位为其滥用这种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一般认为最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包括:1、金融子公司相互之间尤其是存款机构向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提供不符合标准或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资金支持;2、金融子公司拒绝对其他子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联合抵制以确保其他子公司的市场优势;3、强制性搭售,即对锁定客户以提高融资成本或拒绝服务为要挟,要求其接受其他子公司的服务,等等[32]。其结果必然对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我们主要对差别对待、拒绝交易、变相搭售三个最典型的行为加以分析。

1、差别对待。差别对待即歧视,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配件供给、交货速度、担保、售后服务以及其它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

差别对待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价格歧视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美国《克莱顿法》最早直接规定价格歧视为非法。[33]在很多时候,差别对待具有内在合理性,“这就使反垄断策略陷于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之中。人们一般认为,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的企业在市场上的势力越大,这种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的危险也越大。”[34]

典型的例子是附加条件限制,即交易中的优势相对方,根据对方企业的身份,对其做出不公平的附加条件限制,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导致部分企业成本过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一个银行在贷款中规定对金融集团内部的成员相对于非成员企业的竞争对手更加宽待的条件,这就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差别对待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比较普遍,它也不是当然违法行为,是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具体操作上应当考虑竞争者与金融集团的关系,是否具备成员的资格条件。

2、拒绝交易。拒绝交易也称为抵制,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手交易。如果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意图进入相邻的市场,例如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钢铁企业意图进入汽车制造业,它就可能采取拒绝供货的方式,拒绝向市场上的某些汽车制造企业提供某种生产汽车的特种钢材。[35]拒绝交易可被视为差别对待的极端情况,是支配企业妨碍下一阶段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

拒绝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生产商通过拒绝供货的方式,可以强迫批发商或者零售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可以限制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在这种产品上的竞争,“经验表明,拒绝供货是卖方在买方不遵守转售价格的情况下使用的最有力的武器”,[36]其次,拒绝交易会减少上下游生产阶段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降低该市场上的竞争程度;此外,拒绝供货还会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渠道。

在金融集团中,集团的银行等机构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或者人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拒绝一些企业的贷款,使其生产融资成本增加,无法与成员企业在同一地域市场或者时间市场上竞争,实际上便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行为。

拒绝交易是合同自由原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矛盾的产物。反垄断法并不给一般性的企业强加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义务,以保证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同时,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时,则属于滥用了合同自由原则,对自由竞争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弱小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平等,从实质上促进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对拒绝交易行为予以规制。

3、变相搭售。搭售是指卖主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买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的行为,也就是出售人销售商品时以买方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的销售方式。[37]这种销售方式也称作拥绑销售。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搭售属狭义的搭售行为,具有强迫性。另外搭售还要同促销相区别,如生产商为了促进新产品的销售,将新产品与老产品搭配销售,这时新产品的定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并且具有暂时性,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搭售行为一般发生在卖方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购买方对一种商品有急切的需求,卖品又具有独特的特性,商品替代性较差,这时销售商才有可能要求购买方购买不需要的商品。

在日常的金融行业市场行为中,变相搭售行为随处可见。主要的形式是,在银行和保险业出现了混业整合的时候,银行在其市场行为中以购买其保险产品作为为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换条件,典型如房贷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在金融集团内部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中达成了一致,从而利用客户的贷款需求,在保险业的经营上排除了任何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可能。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变相搭售是一种纵向的非价格约束,是搭售方利用其在搭售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将这种优势延伸到搭售品市场上,从而企图获得高额利润的限制竞争行为。

与之类似的便是金融集团的排他易和选择易。如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利用与客户的关系,向客户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证券或其他无法卖出的金融商品、联手促销的金融商品或将劣质商品转售与客户。[38]而且,行为可以变异为消费者欺诈。[39]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的行为显然是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但是否将其归入垄断协议行为,还要考察银行与保险公司就银行利用优势地位向客户推销保险是否具有明示或者默示但可推知的协议的存在。例如,2008年4月,都邦保险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书,此次合作包括协议存款、资金结算、产品、客户开发等多层面的业务。此次合作充分体现,银行与保险双方由单纯地利用银行渠道销售特定险种,逐渐扩大到多个领域,对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保险服务。[40]这实际上便是一种明示的协议,可以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

四、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相结合――规制模式的选择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

结构主义规制方式,是指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控制使之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目标的反垄断控制制度。即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集中的市场结构或者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该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所在的市场就是一个集中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即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违法,需要采取分拆企业等手段减少市场集中度,使市场恢复竞争状态。行为主义规制方式,是针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不公平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制度。根据这种方式,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集中的市场结构。[41]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行为主义控制方式,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以结构主义为主,其后以行为主义为主。[42]两种方式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分析两种方式的理论基础和优劣利弊,对我国金融集团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构主义认为集中的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有负面影响,反对市场的过度集中以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但结构主义并未达到理论的目的,单向的因果关系逻辑反而削弱了正常的企业发展动力,同时政府的干涉也干扰了市场的合理发育,影响了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和经济组织的发展。行为主义则纠正结构主义的“滥杀无辜”,使市场回归公平的竞争,同时并不反对企业的做大做强。行为主义注重的是市场效益、行为和结构的双向作用。考察主要的国家,可以看到,目前比较通行的是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同时辅以结构主义的前提标准。

结构控制和行为控制,无论在控制对象还是在法律特征上,无论是在法律构成还是在主要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在反垄断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担负不同的任务。但是,纵观各国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又发现,结构控制与行为控制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在相互对应、互相区别的同时,又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在调整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性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目前均将具有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作为界定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有的还做了明确界定。如英国、德国的反垄断法均具体规定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不但有利于执法机关的执行,而且有利于企业遵守反垄断法。这一经验也被我国立法所借鉴。德国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具备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推定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制度同样在我国立法中得到反映。[43]我国反垄断立法较为成功地引进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应注意,推定制度不应绝对化,市场是复杂的,将标准简单化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执法,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伤害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者面对的一个难题,执法的便利性有可能导致“一刀切”。而且,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这样的一个绝对化的市场份额推定在金融综合经营乃至金融与工商跨业经营竞争的时代,似乎并不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我们应当在秩序的法律价值下确保个案正义。

(二)个案正义――抗辩制度的完善

法律总有例外。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是违法的。因此,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应采用“合理原则”,即被指控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应当有权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护。法律应当允许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

如果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客观合理的解释,即它所采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没有滥用。比如,拒绝交易是出于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独家交易所实施的排他性约束可以作为生产商之间开展竞争的合法手段;出于技术上和为使用者安全考虑的搭售是必要和适当的;等等。这也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则下确保个案正义的体现。

我国反垄断法允许这种抗辩。如《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允许这种抗辩的目的,是要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利益与其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防止明显偏向某一方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也实为一种对复杂市场行为的更接近真实的诉求。

(三)完善制裁――责任体系的充实

关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充分鉴借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点,建立形式多样、富于实效的法律责任体系。首先,我国应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来制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就行政责任而言,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各种滥用行为,反垄断主管机关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颁布行为禁止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就民事责任来说,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可借鉴美国等的增加赔偿制度,如三倍损害赔偿等,以增强民事责任对滥用行为的制裁力度。同时,为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有效制止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者,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中规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条款,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世界各国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所采取的其灵活多样的方法,如采取恢复竞争措施、责令改换替代经营方式等也可予以借鉴,这些方法既可降低审理滥用行为案件的成本,又可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体现效率原则。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均有规定,可以通过法条指引到相关的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规范。如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在第49条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直接指引至整个侵权行为法律体系。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有详细的配套规定,在《反垄断法》中没有必要明确规定。

但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乃至经济型垄断的三种行为模式,刑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没有体现。涉及刑事责任的是第52条和第54条,分别针对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相对人的不予配合和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针对垄断行为本身则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或者法条指引,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

美国的反垄断法经验表明,自1974年修改《谢尔曼法》大大提高刑事处罚标准以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得到了更好的遵守。”[44]因此,为了规制严重的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中应当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笔者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证据确凿充分的滥用行为可依法追究支配企业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处以罚金和徒刑。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模式,关于滥用行为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制裁措施应由刑法作出补充规定或者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

当然,金融集团反垄断规制研究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控制还需要与金融监管密切配合,[45]尚有许多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理论界的长期探索和实务部门和立法执法部门的及时总结,笔者期待更多的同仁能关注这个问题,期望我国金融反垄断法制建设早日完善。

【注释】

[1]FinancialIndustryConsolidationSurveyResults,AFPResearchDepartmentSeptember2000,AssociationforFinancialProfessionals.

[2]王健:《企业经济集中与反垄断法》,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95页。

[3]详见《中国央企的“产融结合”》,载英国《金融时报》2007年11月15日。

[4]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5页。

[5](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国际合并控制与美、欧、拉美及中国的竞争法比较研究》,安光吉、刘益灯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390页。

[6]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产业资本涉足金融行业即“由产而融”,90年代末随着股份制银行兴起和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加速,“由融而产”也浮出水面,在我国出现产融双向结合的局面。

[7]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8]德国法还规定,由多个企业组成的整体有如下情况时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该整体由三个或三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2)该整体由五个或五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除非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

[9]例如,在微软垄断案的一审中,杰克逊法官在事实认定书中判定微软公司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为:微软公司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的保持在95%以上;微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产业高入门障碍的保护:消费者缺乏商业上显著的替代性选择。

[10]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11]JosephG.HaubrichandJo?oA.C.Santos,BankingandCommerce:ALiquidityApproach,WorkingPaper,2001.

[12]AlexanderRaskovich,ShouldBankingBeKeptSeparatefromCommerce,EconomicAnalysisGroupDiscussionPaper,2008.

[13](德)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详见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5页。

[14]市场份额,又称市场占有率,是“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市场占有率﹦(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特定市场的销售总额)×100%。各国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企业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时,经常将市场占有率视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联合签发的《横向兼并指南》就如何计算市场占有率做出规定。根据欧盟198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欧盟兼并控制规则,欧盟主要依据产品价格计算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15]MarkFurse,CompetitionLawoftheUKandEC,BlackstonePress,1999,p69.

[16]张亦春,郑振龙:《金融市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1页。

[17]同上注,第8-11页。

[18]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19]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20]王婷:《应对反垄断,金融业准备好了吗》,载《中国证券报》2008年8月1日。

[21]CentoVeljanovski,ECMergerPolicyafterGE/HoneywellandAirtours,Competition&CommunicationsEconomists,Winter2003.

[22]我国法律禁止的滥用行为包括: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3]金融集团之间以及金融集团与其它企业的联合滥用其危害更大,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4]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25]详见1993年我国《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26]孙晋:《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

[27]笔者在这里把两个或两类及以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结合称之为“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

[28]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29]笔者认为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的产融结合分两个层次:基于信贷形成的信用关系表现是较低层次的产融结合;基于单项持股或双向持股形成的股权关系则是较高层次的产融结合。发达国家更多的表现为后者。

[30]游劝荣:《反垄断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31]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32]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载经济法网,2008年6月15日访问。

[33]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34]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35]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36]Reportsofthecommitteeofexpertsonrestructivebussinesspractices.Paris.1969.p.21.

[37]殷志刚:《搭售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及其规制》,《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20期,第168页。

[38]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39]人民网:视频资料《银行推销保险美其名曰‘存款送保险’》,2006年9月25日.

[40]《兴业银行联姻都邦保险》

[41]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并不限制企业的优势地位,而是反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根据该法规定,当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针对下列条件下,如果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就构成了企业的优势地位:第一,没有竞争者或者竞争者很少;或者第二,相对弱势竞争者。对于第二个条件,除考虑其市场份额外,特别要考虑其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财产上的关系以及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限制等因素。

[42](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页。

[43]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基金市场论文范文4

在市场中政府的作用上,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干预会阻碍金融和的健康,如麦金农–肖学派认为,减少政府对金融业的干预,培育一个竞争性的金融体系,允许非国家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进入,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既有利于金融业的技术进步,也有利于投资质量的提高;另一种观点则强调政府应在金融市场积极发挥作用,以促进金融和经济的发展,如新凯恩斯学派等。

在发展家金融改革初期,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将有助于国内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原因之一是由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前,极度的政府干预已使得市场完全扭曲,因此,“过去的干预已使得市场解决不可能实现”(世界银行, 1989, p.80)。

原因之二是由于市场失败的存在,如信息不完善、外部性和规模经济等。尽管自由市场经济可能会促进经济的静态或配置效率,但由于市场失败的存在,自由市场不能有效地增进长期效率(或动态效率),因此,从长期发展战略看,政府干预或供给主导型的政策更易获得成功。(Franks & Mayer, 1990, Gibson & Tsakalotos, 1994) 特别是在发展的早期阶段,供给主导型的金融能更积极地促进化与经济增长。(Patrick, 1966)

市场失败表现有若干个方面,如斯蒂格利兹指出了其中的8个方面,包括:

(1)竞争的失败,存在垄断权力;

(2)存在一些私人无法经营或经营无效率的商品和服务——公共商品;

(3)外部性的存在;

(4)市场不完全(如在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方面,及互补性生产厂商的合作不够等);

(5)信息失败;

(6)宏观经济不均衡;

(7)贫困和不平等问题;

(8)个人行为与其自身的最佳利益也许不一致等。(Stiglitz, 1986, p.24)

此外,除上述“配置性”市场失败外,还存在可称之为“动态”或“创造性” 的市场失败,即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得生产、投资和创新不能达到最优水平。( 参阅Arndt, 1988)

具体到金融市场,斯蒂格利兹概括了7个方面的市场失败,即:

(1)作为公共品的监控问题,这又引起关于金融机构清偿力信息(这将到投资者和存款者)和金融机构管理信息(这影响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两方面的信息问题;

(2)监控、选择和贷款的外部性问题,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功能是选择项目与监控贷出资金的使用,但由于投资者信息的不完善,一家银行的倒闭将影响到其他银行,而且,第二个借款人将影响到第一个借款人,因为银行的风险与其总贷款成正比。此外,信贷市场的行为也将影响到权益市场,反之反是;

(3)金融机构破产的外部性问题,即某一家银行的破产将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引起投资的减少;

(4)市场不完善和缺乏的问题,斯蒂格利兹认为,由于风险保险市场的缺乏,及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完善,政府理应介入。政府在承担风险上具有三方面的优势:一是可以强迫有关机构加入保险计划,二是政府可通过一系列的间接手段,如税收、补贴和管制等,强制有关机构披露信息,减轻贷款者的信息缺乏问题,三是政府可以承担私人市场无法处理的与宏观经济稳定相关的风险;

(5)不完善竞争问题,信息问题会导致不完善竞争,因为银行对客户项目的了解不一,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也各不相同,竞争是有限的。一家银行认为是优良的项目,另一家银行可能认为是有风险的,因此,即使市场上存在若干家愿意提供贷款的贷款者,也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借款者都有同样多可供选择的贷款者;

(6)竞争性市场的帕累托无效率问题,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收集信息,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分担和转移风险,但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由政府承担信息成本可使所有人都获益;

(7)投资者缺乏信息问题,因此政府进行干预,要求披露信息,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Stiglitz, 1994, pp.23-32)

由于市场失败的存在,政府理应积极介入金融市场。但是政府在处理与市场的关系上应是补充市场,而不是取代市场。政府拥有私人所缺乏的能力,但同时也可能会效率较低,因此,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目的应是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使金融市场更有效地运作,并矫正资源的不当配置。

斯蒂格利兹强调政府对金融市场应采取非直接的控制机制,如“谨慎性”管理等,并确立监管的范围和监管的标准。(Stiglitz, 1994, p.33, Stiglitz & Uy, 1996, p.250)

斯蒂格利兹通过对东亚国家的实例考察,认为政府对金融市场五方面的干预促进了总体经济绩效的提高。这五方面是:

(1)采取促进储蓄的政策,包括创建新的金融机构(如邮政储蓄和人寿基金)、直接管制(如限制消费信贷、保障银行业的稳定以加强存款人信心、及温和的金融压制等)以及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财政平衡等;

(2)管制银行以提高其清偿力,包括谨慎性管理与保护银行不受竞争;

(3)创建新的金融机构,发展金融市场,填补信贷缺口,特别是建立发展银行和培育资本市场;

(4)实施金融限制(温和的金融压制);

(5)通过直接信贷支持产业政策,实现社会目标。(Stiglitz & Uy, 1996)

针对“市场失败”理论,也有人提出“政府失败”的概念,如弗莱认为,金融市场上也存在大量政府失败,如寻租行为、出于目的的干预、政府不胜任等。 (Fry, 1988, pp.252-56) 不过,“如果政府为矫正市场失败而进行的干预导致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的失败和寻租行为,那么,解决的办法是改革公共行政,而不是返回市场。”(Gibson & Tsakalotos, 1994, p.620)

基洛克也指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在市场失败和政府失败之间实现均衡,政府放任自由和政府干预之间的成本,因而,解决的办法是从政府和市场的比较利益出发,决定政府和私人部门的相应作用。”(Killock, 1989, p.28)

二、直接信贷

与政府在市场的作用直接相关的一个问题即是如何看待直接信贷问题。麦金农和肖等认为,取消补贴信贷(特别是对公营部门的补贴信贷),扩大对私营部门的贷款,能使资金流向高效率的部门,提高投资质量。

但是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私人的自发投资并不总能保证最佳的结果,相反,只要运用得当,指导性信贷不失为提高总体经济绩效的一个有力手段。一般地,指导性信贷应主要运用于两个目的,一是为配合政府的产业政策,使信贷优先流向某些或行业,二是出于社会目的,对小农户、中小企业或某些民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指导性信贷的资金来源应主要来自政府成立的银行或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改革之前,政府经常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强迫商业银行提供指导性贷款,但在国内银行体系改革后,由商业银行提供的指导性贷款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由于指导性信贷不以直接的经济效益(体现为利润)为目标,其也可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因此,政府的指导性信贷不能取代私人信贷,而应是补充私人信贷,并且政府应对指导性信贷实行有效的选择与监督机制,以避免政府滥用权力。

斯蒂格利兹等在东亚国家指导性信贷的积极作用时,指出,东亚国家指导性信贷政策的成功之处在于:

(1)信贷政策的灵活性,政府在认识到某一信贷政策行不通时能及时改变政策;

(2)不象其他发展家直接信贷主要是给予国营企业,东亚国家的指导性信贷大部分是贷给私营企业的;

(3)选择指导性信贷贷款对象时遵循商业原则,主要基于绩效标准(如出口量等) ,同时要求借款者自筹部分资金,并增加他们自己的权益资本,从而降低了滥用的可能性;

(4)对某些企业或产业的提供支持主要通过贷款形式,直接补贴的形式极少;

(5)指导性信贷的比重较低,如韩国的指导性信贷占全部信贷的比重约40%,日本从没有超过15%,而不少发展中国家约在75%左右;

(6)监管机制更加有效,因而不能偿还贷款的比率很低。(Stiglitz & Uy, 1996, pp.271-72)

三、竞争性金融市场问题

与政府在金融市场的作用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改革国内金融体系问题。在国内金融体系的改革上,基本上有三种思路,一是准入方式,即准许新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由成立,并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国内市场,二是复兴方式,指对现存的银行进行改革,使其恢复活力,三是准入和复兴并重。(World Bank, 1996, pp.100-101)

麦金农–肖学派倾向于采取国有银行私有化、放宽准入限制和减少政府干预政策,以促进国内金融体系的竞争程度。如弗莱就特别强调银行体系竞争性的积极作用。弗莱认为,竞争压力将降低存贷款利差,提高中介机构的功能效率( functional efficiency);同时,国有银行私有化导致金融体系竞争程度上升,还能消除选择性信贷计划和利率限制,促进了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此外,金融体系的自由进入还能使政府的管制不被缺乏价格竞争的寡头市场结构所取代。(Fry, 1988, pp.420–21)

金融改革最终应实现竞争性的金融体系,但是在金融改革的初期,对银行采取适度保护政策,使之免受剧烈竞争也许更有利于提高经济绩效。斯蒂格利兹和怀指出,政府保护银行体系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1)谨慎性考虑,即准入限制是出于这样一种信念——政府必须确保只有最受信任的银行才能处理存款人的存款,限制竞争将增加银行的利润和实力,进而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

(2)效率考虑,即认为由于在收集信息、监控资金方面存在规模经济效应,银行较大(和数目较少),则中介效率更高;

(3)在国内银行还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外资银行竞争时,国内银行应受到保护。(Stiglitz & Uy, 1996, pp.259-63)

吉布森等也认为,尽管竞争有利于提高功能(或运作)效率,但信息不完善、外部性和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得高度竞争的金融体系可能缺乏稳定。竞争加剧会引起:

(1)风险–收益关系恶化,信贷限额放松;

(2)在高度竞争性环境里,一些银行可能愿意牺牲眼前利益,寄希望于在竞争成功时可获得垄断力量,因而使银行利润下降,这又会减少银行的呆帐准备金;

(3)竞争的加强和利润的下降促使银行更多地从事投机行为。所有这些一方面将导致银行体系的脆弱,同时也会使更多的资金流向短期获利的金融资产,使投资减少,逆向实际经济。(Gibson & Tsakalotos, 1994, pp.615-19)

金融市场一定程度的竞争对我国的金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打破国内银行业的垄断结构、提高金融中介效率方面。为打破国内银行业垄断,一般有两种做法:允许国内竞争者进入和引进外国竞争者。由于国内新进入者(如新成立的银行)实力一般较弱,通常不足以削弱银行业的垄断结构,而且新进入者易于受到原垄断性银行的排挤,甚至可能与原垄断性银行“合谋”。相反,外国银行可看成是国际市场上的纯粹竞争者。外资银行的自由进入直接带来竞争行为,比允许国内竞争者进入可能会有更大的效果。在有些国家,国内银行业的技术落后,银行服务相应成本较高,还可能导致垄断现象,光允许国内银行的自由进入不能解决银行业的竞争结构问题。而外资银行大多技术先进,经营成本较低,可以消除这种自然垄断,促使国内银行提高竞争力和生产率。因此,积极引进外资银行是对国内金融改革的有益补充。(参阅Blejer & Sagari, 1988, p.19)  主要:

世界银行(1989):《世界报告,1989》,财政出版社

世界银行(1993):《东亚奇迹——经济增长与公共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5中文版

Arndt, H.W., 1988: “Market Failures and Underdevelopment”, World Development, Vol.16, No.2, Feb.

Blejer, M. I., & S. B. Sagari, 1988: “Sequencing the Liberaliz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March, pp.18-20

Demetriades, Panicos O. & Kul B. Luintel, 1996: “Financial Development, Economic Growth and Banking Sector Controls: Evidence from India”, Economic Journal, March, 1996, pp. 359-374

Franks, J., & C. Mayer, 1990: “Capital Markets and Corporate Control: A Study of France, Germany, and the UK”, Economic Policy, April, pp.189-213

Fry, Maxwell J., 1988: Money, Interest Rates and Bank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 Press)

Gibson, H. & E. Tsakalotos, 1994: “The Scope and Limits of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 Critical Survey ”, Journal of Developing Studies,Vol.30,pp.578-628

Killick, Tony, 1989: A Reaction Too Far: Economic Theory and the Role of Stat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London: Overseas Development Institute)

Patrick, H.T., 1966: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 in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Vol.14, No.2, Jan., pp.174-89

Stiglitz, J.E., 1986: Economics of Public Sector, (N.Y.: Norton & Co. )

–————, 1989: “Markets, Market Failures, and Develop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79, No.2, May, pp.197-203

—————, 1994: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Financial Markets”, Proceedings of the World Bank Annual Conference on Development Economics 1993, pp.19-52

—————, 1996: “Some Lessons from the East Asian Miracle”, The World Bank Research Observer, Vol.11, No.2, Aug., pp.151-77

基金市场论文范文5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外部风险防范

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潮流中,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证券市场正在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对于中国而言,开放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而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新兴市场,并且基本上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国际资本的流动及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在未来将对我国证券市场、证券监管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挑战。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把国际化的外部市场风险一起带进来了,资本市场开放相伴随的国外资本的大量流入和国外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在增加金融市场深度、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将导致金融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张,相伴的是金融风险的逐步凝聚。20世纪90年代东南亚和拉美经济危机以及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就是明证。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日渐国际化的趋势下,外部的风险会通过全球经济和H股市场的走势传导至我国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着潜在的外部风险,这也是整个新兴市场面临的重大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正确认识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进程中所面临的外部风险,并且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外部风险

(一)波动性风险

1.证券市场波动性上升的风险。对于规模狭小、流动性较低的新兴证券市场来说,与国际化相伴随的外国资本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尤其是在一些机构投资者成为这类国家非居民投资主体时,国内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表现得更为显著。

由于新兴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经济基础设施,在会计标准、公开性、交易机制以及结算和清算系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无法承受资本大量流入的冲击,导致价格波动性上升。新兴金融市场股票价格迅速下降以及流动性突然丧失的危险,大大地增加了全局性的市场波动。根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14个新兴国家资本市场实行开放后,其中7个国家波动性风险显著增加。

截止2007年12月,我国股票市场流通市值约为90652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海外一家大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即可达到上千亿美元,因此国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对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不容忽视。随着我国QFII制度的不断完善,海外投资者无论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将出现明显的扩张,因此如何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容量,增加市场流动性,以防范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中的市场波动性风险值得市场参与各方的高度重视。

2.本国证券市场受到海外主要金融市场动荡的波及,市场波动脱离本国经济基础的风险。大量有关新兴证券市场的研究表明,在证券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国市场和国外市场在资金流动、组合管理等方面的联系加强使得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相关性增加,并且随着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深化,这种相关性将愈加显著。因此,国外资本市场出现的波动,可能通过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市场上投资行为的改变,以及国内投资者心理预期和投资行为的变化等渠道,将这种波动传导到国内市场,这就是所谓的联动效应或溢出效应。外国资本的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对新兴市场的大量参与,潜在地加强了资本流入国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导致二者相关性明显上升。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国内金融市场与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波动的相关性,即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对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的溢出效应显著上升。国外研究表明,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韩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97年到2000年间高达12%;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泰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88年到1991年间高达29.6%。这种溢出的影响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在市场稳定发展时期,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波动接受主要工业国的正向传导,表现为二者波动的同步性;其二,在市场波动显著、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时,二者波动出现背离,甚至呈反向关系。

第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金融市场波动具有一定的同步性。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外资流入周期及结构基本相同,因此,其金融市场表现具有很强的同步性。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亚洲国家和地区间的股票市场相关系数显著增大,韩国和印尼股市的相关系数由43%上升到73%;印尼和泰国股市的相关系数由15%上升到78%。显然,在金融危机期间,国际投资者把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视为一个整体,同时从上述市场撤出资金,导致其同时崩盘。

随着QFII的引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与境外成熟市场如美国市场的相关性明显增加,溢出效应的传导主要通过QFII的投资行为以及以基金为代表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心理预期及投资行为的改变。随着QFII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放宽了QFII的投资期限,这将使QFII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扮演一个更加积极、更加活跃的角色,而这必将导致显著强化溢出效应。如何防范溢出效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冲击,增强市场对外部冲击的免疫力值得监管当局高度重视。

(二)系统性风险

1.金融危机。20世纪90年代,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和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在资本市场开放后,相继爆发了金融危机。此后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除了当事国经济结构失衡等基本因素外,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大规模资本流动是引发东南亚和拉美金融危机一个重要因素。实际上,对于规模尚小、流动性不充分以及避险工具相对缺乏的新兴证券市场,短期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对该国的金融稳定构成巨大的威胁。多项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受到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等条件的限制,外国机构投资者在新兴市场上的投资行为并非完全理性。这意味着一个上涨趋势可能吸引巨额资金的持续流入,使得资产价格逐渐脱离基本面,最终产生价格泡沫;而一个下跌趋势可能导致巨额资金的持续流出,最终由于羊群效应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引发或加剧金融危机。

尽管目前我国资本账户仍然受到较严格的限制,但随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加速,尤其是QFII制度的不断完善和QDII的相继推出,国际资本的流动性包括流动规模和流动频率将显著增强。在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以及市场容量相对较小等固有缺陷的条件下,如何引导国际资本的有序流动将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构成严峻挑战。

2.传染效应。在开放的经济体系下,外国资本的自由流动是导致金融危机等外部冲击在多国间互相传染的主要原因。这种传染效应的触发因素之一是开放经济体之间的金融联系,主要包括多国间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相互联系,而这种联系产生的根源在于国际投资者的全球化资产组合动态管理。这种机制将使得第三国的资本市场受到强大的卖压并引发市场动荡,从而使得金融危机等外部冲击从发源国传染至其他国家。传染效应的另一个触发因素是国际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对于国际投资者而言,新兴证券市场普遍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缺陷,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和强化羊群行为,如果一国爆发金融危机,国际投资者撤离的羊群效应将导致恐慌迅速蔓延,最终使得类似或相关国家也遭遇大规模的资本撤离,从而将金融危机迅速传染给其他国家中国-伴随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证券市场正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者进行全球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市场,这一点可从QFII在我国股市投资额度的逐年增长得到验证,我国证券市场与其他新兴证券市场之间的金融联系日益紧密。因而,弱化传染效应,防范来自其他新兴市场的负面冲击,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显得非常必要。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外部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通过分析周边新兴市场及我国内地引入QFII的历史可以看出,QFII是注重基本面分析的价值投资者。他们的正反馈交易以及羊群行为等非理性投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新兴市场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所致。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严格监管误导或欺诈性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地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海外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

(二)渐进有序地开放资本账户

东南亚及拉美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是,在条件不成熟或不具备时仓促地开放资本账户,可能引发巨大金融风险。我国资本市场目前还存在规模较小、发展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尤其是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资本账户的开放应采取渐进有序的开放步骤:现阶段对国外资本应保持宽进严出,防止针对人民币升值的热钱或套利资本短时间内大量撤出,等到市场规模扩大、监管水平提高等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减少限制直至完全放开。

(三)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对冲风险

虽然在东南亚危机期间我国香港股市受到期货市场投机活动很大的冲击,然而金融衍生品交易本身并不必然产生风险。相反,严格监管下规范的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等能够为海外投资者提供必不可少的风险对冲工具。他们在市场动荡时可以不用通过直接在当地或其他市场抛售股票来减小风险,而是通过金融衍生品交易来对冲风险,从而在市场下跌时减小市场卖压,起到一个减震器的作用。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可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改变只能单边做多的市场现状,为海外及国内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并且在未来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推出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四)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国际合作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一个渐进过程,应实行审慎的开放政策,防止国际游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冲击。回顾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泰国货币危机的最重要原因是证券市场的过度开放,泰国政府过早地放松管制,外资大量流入,货币当局却来不及建立相应的金融法规和监管机制,对外资的结构和流向也未加控制,使得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短期资本流入。金融市场一出现波动,这些投机资本就迅速撤离,从而引发金融危机。因此,证券市场国际化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和监管手段等还比较落后,在推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对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同时加强与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解决信息交流的障碍,防止证券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扩散。

综上所述,从全球角度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经进入一个快速发展、不可逆转的阶段。但是,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这个过程利弊兼具:利用得当,国际化的证券市场可以为其提供低成本便利的资金来源,加速其经济发展;相反,如果该过程失控,则可能对其金融体系产生毁灭性的打击。成败关键在于国际化进程节奏的掌握、市场监管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稳定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崔秀娟.论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经济研究,2007(1)

2.曹风岐.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应分四阶段[N].经济观察报,2003

基金市场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新经济;营销;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一个崭新的经济运行模式开始呈现在人们面前,这就是以网络、信息、知识和高新技术为主要特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核心的新经济迅速发展。

所谓新经济,主要是以美国经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济为基础所产生的概念,即那种持续高增长、低通胀、科技进步快、经济效率高、全球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状态。新经济的主要特征是:(1)经济稳步、温和、适当地增长。(2)高科技与技术创新加速推动了经济发展。(3)信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传统产业结构及服务业面临着彻底的改造。(4)竞争日趋全球化。(5)与传统经济相比。新经济呈非线性增长趋势。

新经济是一个崭新的经济形态。它必将在新世纪中发挥着独特的重大作用。新经济是一种召唤,它呼唤每个民族扩大视野。锐意进取。在新经济时代,每个企业如何抓住机遇,创新发展呢?关键在于对新经济时代营销的发展趋势的认识,以下谈谈自己的认识体会。

趋势一:创新是新经济时代营销的核心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是企业常盛不衰的源泉,是新经济的核心。全球性信息网络的形成,使得技术扩散的速度加快,因而造成产品和工艺在技术上的趋同化。企业间竞争实力,就体现在创新能力上。惟有大力创新,不断推出新技术和新产品方能在市场中站稳脚跟。与此同时,技术贸易壁垒也必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而日趋强化。在这种形势下,开发自己的技术,提高本企业的创新能力,就成了新经济时代的基本要求。

(1)产品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和成长的基础

在新经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可持续的,企业的持续发展是企业的最高目标。产品创新与企业持续发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产品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这是因为,产品创新在促进企业自我成长过程中发挥着极大作用。多数企业都重视开发新产品,力图向市场投入更多的新产品,扩大本企业的产品市场份额。某类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可以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特别是新开发的产品,一般技术含量高,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种新产品投入市场,必然使企业获得高收入,这对企业的成长无疑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2)产品创新可以维护企业的竞争地位。

一般说来,产品竞争双方都力图通过新产品开发去取得某一特定市场的主导或支配地位。例如,当加拿大的米勒公司推出了LITE啤酒获得成功后,几乎所有的啤酒公司都相继投入了自己的类似产品,参加市场竞争在几个月之内类似LITE的新产品有40多个,但由于米勒公司不断创新产品,结果其他公司都无法取代米勒公司在这一市场上的领导地位。

(3)产品创新是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基本手段

当企业发现消费者需求发生变化或者环境条件改变的时候,预示着企业的现有产品正出现衰退的可能,则必须采取产品创新的方法开发出新产品为企业寻找新的机会。以北美为例,当企业发现城市居居民对酒类的偏好发生改变。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喜欢饮烈性酒时,便争先开发出品类繁多的低度饮料新产品。另外,近些年,在工业市场上由于能源的短缺和人们对环境污染的愈加重视,现在很多厂家都把新产品的开发方向放到了高效、低耗、无污染的绿色产品的开发上。由于产品创新适应了市场和环境的变化,因此,也使企业能够在变化的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趋势二:新经济的营销是体验营销

在新经济时代,企业更重视顾客的体验、感觉。企业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将感官、情感、思考、联想、行动五个点作为一种设计思考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地区特性及终端销售环境,展现不同的体验需求。广告做到哪里就说哪里的话,把消费者见物所思、见景生情完全控制在手中,但品牌的整体理念、定位、系统都必须讲究一致性,这样品牌资产才不至于丢失殆尽和受损。如西式的速食龙头麦当劳,为充分掌握时代趋势,近日在国内大玩“体验营销”,特别是近日在广州地铁上推出的新广告,充分将感官的体验呈现而出,以至让人耳目一新。麦当劳在跨入21世纪,就力推“欢乐欢笑每一刻”的品牌形象,一改过去的“欢乐美味,在麦当劳”,“百分之百顾客满意”,以及后来使用的“麦当劳都是为你”等口号,并以“完全用餐经验”重新定位,期望征服顾客的心,在不同的时段,针对不同的顾客群,提供“对口”服务,从而创造一种互动的欢乐气氛,让顾客觉得好玩、有情趣,用体验来达到顾客满意,进而增加顾客重复购买,这也是造成国内外许多小朋友对它情有独钟、忠诚度极高的原因所致。

这次麦当劳推出的广告,在体验营销上玩得更是精彩纷呈,可以说将体验式营销发挥到了极致。我们不妨一起来看看,麦当劳近日推出的这一系列的平面广告:

第一则:在地铁的车门旁,一左一右有两幅广告一模一样,都是一个大的汉堡包,1:3语化的广告语很特别——“张口闭口都是麦当劳”,整张广告简洁明朗,一目了然,卖点很是突出,让人不由不去联想。伴随着地铁门的一开一合,就会让人想到嘴巴一张一合的用餐情景。第二则:在地铁车里的进口处位置,也有一则广告,广告语也很特别——“想吃只需多走几步”,似乎人人在车内走都是想吃麦当劳。试想,车门一开,谁不往里走呢?

第三则:在地铁车内的对门位置,一包薯条放在广告的一侧,仍是配以醒目的广告语——“站台人多不要紧,薯条越多越开心!,,没错,就连我们在车上挤来挤去,这种滋味,它都知道!,.

第四则:还有一幅贴在车窗上的广告——“越看它越像麦辣鸡翅?一定是你饿了!”,画面上有一块麦辣鸡翅烤得黄亮亮的,很是诱人。看看,这则体验广告替我们把体验都说出来了,绝!

第五则:在地铁座位的上方,原先有一块各站点的指示牌,也被取代成麦当劳的指示牌了,广告语——“站站都想吃”,每一个“站台”都是麦当劳在中国推出的产品.逐个相继标出,并用连线串起,“巨无霸、薯条、麦辣鸡翅、麦乐鸡、麦香猪柳、板烧鸡腿、圆筒冰淇淋、新地、麦辣鸡腿汉堡、汉堡包、开心乐园餐”。……

麦当劳一改以往的传播手法,这些在地铁里的广告,放到哪里,就说哪的话,让消费者感受、留下印象,以至产生强烈共鸣。

体验营销是21世纪营销最有力的秘密战斗武器,它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互动最有力,谁能牢牢地把握,淮就会讨得消费者的欢心。这种体验式营销的实施,可以让品牌更有竞争力!

趋势三:高科技产品大行其道

高科技是新经济时代营销的基础,新技术革命直接催生了新经济,使新经济成级数增长。在新经济社会中,随着高科技产业化速度的加快,它对新经济的量增效应将由点到面、由面到体,呈放射网络状的态势全面展开。新经济是一种信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经济,是未来主宰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朝阳经济”。随着高科技因素在经济形态中的含量不断提高,经济形态必然会飞跃到以知识技术、智力为主要资源的新经济形态。

电脑、互联网、激光、生物工程、卫星通信等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不仅改变和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还改变了传统的市场营销管理体系和原则。全球知名企业咨询专家科克·泰森在他所著的《世纪企业制胜法则》中指出:在20世纪时,科技不断发展,改变更是屡见不鲜,21世纪的改革步调,将呈现前所未有的速度,20世纪末的后20年,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进步,远胜于过去200年的发展。21世纪末的发展,又相当于今日的10倍。可见,未来高科技营销管理将是企业制定市场营销战略的重点。在产品策略的组合方面,高科技所占比重会越来越高。高科技产品在市场总体份额中逐渐超过传统产品的市场比重,出现供应引发需求而不是需求决定供给的现状,源于新产品的问世皆是基于高科技的不断创新。在这一点上完全不同于传统营销强调的由调查研究市场需求之后而确定供给的模式。

产品日益高科技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加速了产品寿命周期的缩短,同时,由于产品科技含量高,更新换代速度快以及科技发明层出不穷等原因,加之消费者对高科技产品认识不足和缺乏消费经验,促成高科技市场营销环境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营销人员无法按照常规预测、把握该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特性和相关数据。这就是为什么近年高科技行业利润高、风险也高的原由。

显而易见,高科技营销除了注重持续创新,建立专业分工协作体系抵御其风险性经营之外,围绕高科技产品创建相应的服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服务体系不止是解决客户对高科技产品缺乏了解和购买的后顾之忧,更为必要的是,21世纪的高科技产品竞争最终归结为服务的较量。

总之,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高附加值的产品能够以高价销售,能够在满足顾客的同时,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趋势四:网络世界,连接未来

21世纪人类迅速进入数字化生存时代,商业过程的高度自动化和网络化将市场营销中的分销移植到了互联网,实现真正的虚拟营销。电子商务改变了工业时代传统的、物化的分销体制,企业必须为适应BtOB或BtOC的业务开展在网上建立全新的分销模式。数字化分销渠道缩短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距离,节省了商品在流通中经历的诸多环节,消费者或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电脑屏幕前直接操作鼠标就可完成购买行为。

在网上购物不仅可以节省时问,方便快捷,而且还省钱省力。互联网对于传统的市场营销最具革命性的影响就在于此。据统计,1992年全球网上购物总值达50亿美元,而到1998年已增长30倍,总额达1500亿美元。

2003年6、7月间,浙江举办国内规模最大的一次网上交易会“浙江省工业品网上交易会”,首次尝试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品交易会相融合。结果,网交会能量惊人,短短一个月吸引参展企业5千多家,参展产品涉及30多个行业2万多种,页面访问量累计达2千多万次,其中国外访问量占14.6%。参展企业共协议成交14.2亿元,当月实际成交量就达到4.57亿元。

随着竞争的激化和复杂、顾客需求的多样化,很多企业已逐渐认识到要保持竞争优势必须改变组织结构,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靠单干保持竞争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了战略联盟的道路,营销的重点从交易转至关系,采用关系营销战略,进而又不断地转移到管理独立组织问的战略联盟,企业从交易型营销向网络组织型营销模式转变,企业及其市场环境间的传统外部界线变得日益模糊不清,企业不断开发与供应商、分销商、顾客的战略营销伙伴等网络组织形式,通过网络的开发,网络成员都提供了一种其他成员缺乏的核心能力,网络成员通过高度复杂的信息和决策支持系统相互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价值增值系统,为企业带来优势。

趋势五:速度经营、快速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