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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单位公示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序进行,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注重水平、突出实绩、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规定任职年限内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或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河北省各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可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唐山市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附件一),并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应不少于7人。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实施方案和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量化考核细则》
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照《唐山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所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细则》要充分体现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将平时考核与推荐考核结合起来,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平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连同职代会会议纪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公开述职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申报人员在本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阐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答辩。
(五)群众评议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考核。
(六)量化赋分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群众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综合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
(八)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由单位领导依据申报推荐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按照申报推荐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合理、准确的原则,在上级确定的申报数额内,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申报推荐公示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并严格按照《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申报条件和岗位数额。有关职称工作的条件、规定及本单位《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事业单位还要公示空余岗位数额;
2.申请晋升人员名单;
3.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成果、业绩、论文论著、工作总结等原始材料;
5.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的上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时间一般为5——10天(公休日不计算在内);
2.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做好来访接待、情况汇总等工作;
4.单位要在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如实填写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属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36号),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两年内不允许申报评审。
第五章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单位对经公示后确定的上报人员提供的各类材料,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二份;
2.《唐山市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一份(附件二,用A4纸正反面打印);
3.各种证书、科研项目(成果)、论文论著等装订册一本。各种材料共分12项,顺序如下:
⑴材料册目录;
⑵《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
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
⑷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省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免试审批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以上原件装订,复印件3份分别贴在评审表第8页)。
⑸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
⑹任现职以来所有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⑻毕业证书复印件(多个学历的按学历从高到低排序);
⑼各种奖励证书原件;
⑽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专业技术报告或教案原件(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⑾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2000字,报翻译专业的用外文书写)
⑿其他有关材料:
①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有关手续原件(调动介绍信、工资套改表等);②有职业资格要求系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会计证、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书等);③考评结合系列(如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的考试合格成绩单;④《综合排序表》;⑤其它有关证件(中小学系列要提交课时量表)原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内容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填写《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性做出保证,
2.除毕业证、资格证书可装订复印件外,其余证件要装订原件。奖励证书原件要去掉封皮只装订证书芯,证书芯纸张较小的,可贴在空白A4纸上。发表的论文可视杂志薄厚程度和数量多少酌情处理,薄或数量少的可整本装订;厚或数量多的可以只装订杂志封面、全部目录和论文页。核心期刊在前,非核心期刊在后。选择1-2本有代表性的论著整本放入档案袋。非法期刊和不符合条件规定的材料不得装订。
3.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属县(市)区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职改办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属市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综合排序表》中,同一单位或部门的排名人数、排名次序必须一致。出现不同排序情况,视为申报程序无效,取消个人申报资格。
5.装订时要注意剪裁适当,规范美观。不得出现漏装、倒装或一种材料重复装订现象。装订成册后每页须用打号机打印页码。《材料册目录》(见附件五)必须打印生成,注明材料所在页码。
6.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材料袋一律使用结实耐用的牛皮纸档案袋,有线绳可系,并填好《唐山市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附件三),贴在申报材料袋封面上。
7.卷内材料尽量打印生成,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16开纸正反面打印,按标准表样装订外,其他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各种表格可登陆唐山人才网()“职称评审”栏下载。
8.申报材料不合上述要求的,各级职改部门不予接收。
(三)报卷要求
1.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间集中统一上报,个人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主管部门在报卷时,须提交以下表格和数据库:
⑴《唐山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情况报告表》(附件四);
⑵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打印生成的Excel格式《唐山市高中职申报人员名单》(附件七)一份;
⑶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的申报人员数据库。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报推荐审核责任制、工作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和业绩成果等基本条件,核实学历、奖励、论著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群众认为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和公示要求的,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职改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积极调查处理,并做好反馈及备案工作。
职称评审单位公示报告范文2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评审验收工作。
法律法规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组织评审验收的,由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评审验收。
有评审验收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事业单位组织评审验收,并办理委托评审验收手续。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第四条国土资源评审验收项目,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设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评审验收项目,也不得将一个评审验收项目分拆为多个项目。
第五条建立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制度。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评审验收项目类别,建立专家库,每个类别专家库的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专家库应当建立专家名册,载明每位专家的简历、从事的业务领域、取得的业绩、职称或者职务,供项目评审验收申请单位查阅和社会监督。专家库人员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高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某一领域、专业或者从事某方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执业公正,在某一行业或者领域成绩突出。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项目评审验收由评审验收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业务机构具体承办,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审查。
第八条项目评审验收单位自收到项目单位的评审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组织评审验收的单位根据评审验收项目类别,从相关的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出5至9名专家组成评审验收专家组,并由项目评审验收单位指定二名专家分别担任主审专家和评审验收专家组组长。
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评审、验收项目经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第九条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评审验收项目的当事人或者是被评审验收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与被评审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评审验收项目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验收的。
第十条被评审验收项目的当事人可以在评审验收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评审验收过程中知道的,可以评审验收终结前提出。
第十一条专家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选定专家。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被评审验收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二)负责评审验收的的承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承办机构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四)专家组对评审验收项目进行审查;
(五)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
(六)负责评审验收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国家没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进行。
专家组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投票结果,出具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应当对审查意见负责。评审验收组组长对评审意见、验收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组织评审验收的单位应当对评审验收情况进行记录。评审验收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和概况;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评审验收材料名称;
(三)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及专家组组长名单;
(四)评审验收专家的审查意见;
(五)专家的投票情况;
(六)是否通过的评审验收结论;
(七)评审验收的日期。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验收后,负责项目评审验收的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验收单位在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应当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作出评审验收项目是否通过或者合格的决定。
第十八条负责组织评审验收的业务机构应当在评审验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项目评审验收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未经审查或者已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项目,评审验收单位的业务机构不得提交专家组评审验收。
验收项目应当组织专家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确需不核查现场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中载明不进行现场核查的理由。
第二十条专家对国土资源项目批准前的立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进行评审验收,评审时间为半天的,评审验收报酬为200元;评审验收时间为一天的,评审验收报酬为300元。
专家组长及主审专家的评审验收报酬在其它专家评审验收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100元。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审验收专家的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由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单位据实报销。
有评审验收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受委托进行评审验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评审验收报酬等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完成项目评审验收的,受委托的单位不得收取委托评审验收费用,评审专家不得收取评审验收报酬。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项目评审验收单位直接责任人给予或者建议有关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入专家库名单或者聘请为专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擅自委托其他单位从事评审验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放评审验收报酬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评审验收报酬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出具审查意见、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的,应当在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予以记录;记录3次以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资格。
第二十五条评审验收专家,接受项目单位宴请,或者索取、收受项目申报单位好处的,应当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资格。
职称评审单位公示报告范文3
一、严格资产评估机构准入关,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湖北省国资委成立之时,正值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大规模展开的关键时期。社会上资产评估机构鱼目混杂、优劣难辨,不少国有企业自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报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质量低劣,有的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的低评、漏评问题。如果在审核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取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素质。针对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及时发出通知,对资产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承办国有资产企业评估业务的准入条件、应当具备的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10月,省国资委正式制定出台了《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办法》,不久,他们又要求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备选库实行公开选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介上进行公告,全国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拥有注册评估师人数、从业时间、执业情况、机构管理规范化程度、市场信誉度等条件和标准,对申请入库者进行审定。
省国资委在建立省级备选库过程中,有来自北京、上海等省内外50多家评估机构踊跃投挡报名申请入库。国资委对省内外评估机构一视同仁,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监管、保证质量”的原则建库。一是严格按照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同时,主动与中评协和省评协联系,对报名中介机构的资质、注册评估师人数、业绩、执业记录等逐一核实,把编制虚假申报资料和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剔除在外。二是把经审查通过的初选名单在省国资委的网站上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后,最终确定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北众联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等27家评估机构入围,其中有6家省外评估机构。三是建立评估机构诚信档案。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备选库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和有关信息,了解掌握各个评估机构的特点和实力。2006年,出资企业有一涉案项目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关注,要求省国资委组织资产评估,国资委根据掌握的情况,从备选库中挑选了一家实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评估机构,出色地完成了这项要求特殊、内容复杂的评估项目。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准入机制。每年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和信誉等情况,对上一年度备选库进行调整,对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一经发现,坚决从备选库中清除出去,促使评估机构提高责任感、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从资产评估源头着手提高评估报告质量。去年,有人反映从报刊上看到备选库中有一家省外评估机构涉嫌违规执业,省国资委闻讯后即与中评协联系,得到该评估机构确有“严重问题”的答复后,马上从备选库中将其除名,不得再从事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四是规定凡资产评估报告在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都必须在备选库选聘评估机构。
目前,湖北省省市两级国资监管机构基本上都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备选库的建立,确保只有基本素质好、内部管理规范、实力较强的资产评估机构才能承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大大提高了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有效地防范了资产评估监管作风险,对促进中介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反响良好。
二、严格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关,建立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湖北省国资委建立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是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实践“逼”出来的。在省国资委刚成立时,省属一家知名企业集团决定引进民营战略投资者进行改制,上报资产评估报告要求核准。该集团控股一家上市公司,其改制进程省领导十分重视,并由省政府督办,影响面广,事关重大。省国资委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认为存在严重低评倾向。为了使审核意见更具权威性,他们又约请了6位省内资产评估界资深专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结论是评估报告主要在合理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鉴于此,国资委决定直接委派评估机构对该集团重新进行资产评估。最后的评估结果是净资产为4.3亿元,比该集团自行委派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1.5亿元增加了2.8亿元,增值率达186.67%。这一案例给国资评估工作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蓝本,也由此产生了新的思路:由于国企改制的紧迫性,资产的复杂性,评估业务的专业性以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加之省国资委不仅要担负出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还要负责未纳入履行出资人职责、政企尚未分开的其它省属国有企业脱钩改制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职能处室相关工作人员难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这些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和评估结果作出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而聘请专家评审就比较容易做到,并且使审核意见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于是,他们随即着手建立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一是制订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评审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二是广泛推荐。请有关单位、院校和资产评估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三是严格审查。将推荐名单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确定了26名评审专家组成省国资委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四是制订了《湖北省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使评审专家库的运作程序化、制度化。
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后,国资委采取评估报告个人审核和会议评审的方式开展工作。对一般评估项目,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对资产评估报告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省国资委交由承办评估机构予以书面回复,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送国资委,再由国资委结合专家意见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进行再复核,直到准确到位。对重大评估项目,如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向非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评估项目等,国资委召开相关专家专题评审会,对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出具专家组书面审核意见,交由承办评估机构予以书面回复,进行修改完善后才能核准。
为了帮助专家正确理解和运用国资监管政策、措施,保持参加评审工作的热情和高度责任心,国资委专家还适时组织安排专家参加各种活动,如举办专题研讨会,邀请参加省国资委有关会议,聘请担任监事会主席特别助理等,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发挥智囊作用。同时,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是否严格遵守《工作规则》,评估报告审核意见的质量情况,以及所在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质量高低和信誉度随时予以调整。
评审专家库建立五年来,省国资委一直坚持实行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审核制度,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省国资委还通过审核发现并纠正低评、漏评资产评估项目65项,累计调增净资产约15.38亿元。2005年,省属一家金矿公司转让部分国有股权,控股方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报省国资委申请备案。针对专家在审核意见中提出的评估目的与经济行为批复不一致等7大问题,国资委请来资产占用方和评估机构的负责人严肃谈话,要求严格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说明,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净资产调增了1200万元,增值率达28.57%。随州市推行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与实地查看制相结合,市国资委从市直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聘请了11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士组成“市国有资产评估专家组”,规定凡国有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都要召集专家组有关专家审核,实地查看,核准备案与否,完全由专家评审组说了算。神农架林区国资办在专家审核中坚持做到“五个不予备案、一个不予进入”,即:评估价值与实有价值不符不予备案;评估范围与批准范围不一致的不予备案;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予备案;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不予备案;评估程序不符合相关准则规定的不予备案;评估结果未公示的不予进入转让程序,从而使资产评估发挥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屏障的作用。
三、坚持公开选聘评估机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行为
众所周知,资产评估机构是追求利润的中介组织,自然是“谁出资对谁负责、谁委托对谁负责”。因此,湖北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中,把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作为首要环节来抓。省国资委成立伊始,在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等相关业务,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国资监管机构承担,并从两个渠道解决:一是各级政府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二是由拟改制企业按社会中介机构平均收费水平,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预先提存和交纳,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向中介机构支付。2004年7月,省政府向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转发了《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10月,省国资委在制定下发的《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委托评估方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承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一般采取从备选库中随机抽签、公开招标的方式或其它方式进行。
省国资委在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工作实践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的探索,最后的结论还是公开招标方式效果好,但程序复杂,人力、时间、费用成本较高,一般适合大型评估项目。在比较了各种方式的优劣后,认为公开抽签选聘方式既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节省成本,适合各类评估项目,操作简便易行。省国资委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行为,于2007年11月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关于抽签选聘中介机构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试行办法》,规定凡应由省国资委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承办资产评估业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原则,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从省国资委建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定。抽签选定结果由省国资委发文通知各出资企业、有关评估机构和相关单位,并在省国资委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通过抽签确定后原则上一年不变,年度内出资企业的评估项目,均由经过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承办。抽签工作由省国资委产权处、纪委监察室以及出资企业代表共5人组成。承办某项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委托评估方、资产评估机构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委托协议书”,对委托评估的目的和要求、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的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省国资委还要求经抽签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履行合同,规范执业,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其出具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评估报告粗制滥造,在合规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较严重问题;评估人员安排不当,不能保证质量按时出具评估报告,延误企业经济行为;擅自将本评估业务转给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对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积极配合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从备选库中除名等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如擅自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承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资产评估报告不予受理或重新进行评估。
实行抽签选聘中介机构制度,改变了资产评估由企业自行聘请和企业主管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惯例,消除了人情介绍、关系干预的弊端,大大提高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和工作效率。过去在选聘中介机构评估时,为了应付各方说情、干预,费时费力费口舌。现在,只要批复某企业经济行为需组织资产评估,已抽签选聘的中介机构就已经“对号入座”了。在省能源集团改制上市、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交通银行的战略重组中,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由于他们按照抽签选聘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出来后,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与几位评审专家一道加班加点,在较短的时间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确保企业改制上市、战略重组的顺利完成,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实行抽签选聘中介机构制度受到普遍好评,有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此十分感慨地说:“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人员将手中的权力公开化、阳光化操作,令人佩服。”省纪委、监察部门也对这一作法给予充分肯定。
四、坚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防止国有资产低评、漏评
职称评审单位公示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区级科技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区科技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获得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无资金资助的区级科技(指导性)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科技局负责区级项目的组织管理。
(一)根据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科技项目源,衔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结合制定并《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验收,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会区财政部门及时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及时取得知识产权。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依据区科技局编制和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市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条项目评审由区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实行区科技局组织预审、联合相关部门集中会审、特聘专家团队专业评审“三审联动”。3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预审,30~5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会审,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专业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专业评审按计划种类、专业领域分组进行,每组原则上由5位专家组成。邀请专家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要求由同学科或同技术领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专业人员由区科技局从市统一的专家信息库中遴选确定。
第十三条专家及参与评审人员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回避。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列入科技不良行为记录,并实行一定的惩处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及各类人员均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区级项目的立项,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对超过三年的,应特殊审核,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报告、项目抽检和后补助、后监管制度,不断改进项目审批与监管效能。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实行项目动态监管制度。因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区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实行科技信用承诺与“黑名单”制度。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有以下情况的,一律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并予以网上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一)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三)项目规定完成截止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验收与绩效评估制度。对50万元以下项目主要实行后补助、后奖励和集中验收评估。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单项验收与专题评估。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项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科技项目合同;
(三)市科技项目工作总结;
(四)市科技项目技术报告;
(五)市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其它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技术专家由区科技局在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组应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总结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二十八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第二次项目验收的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按项目中止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技术或市场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区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公共档案。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将《市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以及电子文档和项目资料一套存档,作为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事项按有关法规和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职称评审单位公示报告范文5
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文化和旅游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继续实施好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文化和旅游科技领域重大战略和现实需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国家文化和旅游创新能力和效能提升。
聚焦需求、技术引领。聚焦文化和旅游行业发展科技需求和应用场景,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部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集成应用创新项目。
激活主体、整合资源。有效推动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间资源整合与有机联动,构建开放高效的协同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二、推荐范围
项目应以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引领和各地方现实需求为导向,推动行业技术集成应用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项目分为定向推荐项目和自由推荐项目两类。
三、组织管理
(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统筹项目的申报、评审、入库、出库委托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推荐以及自由推荐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验收。文化和旅游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各文化和旅游部参与共建院校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仅限本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的资料进行审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可适当对项目进行配套经费补贴。项目委托实施后,各推荐单位要指导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考核指标,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签订的协议,落实配套条件,履行各项条款,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按期结项。
四、申报资格
(一)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前,科研组织能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只能通过1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961年3月30日后出生,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合作单位。
(三)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项目实施期应为1—3年。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项目。
(四)项目原则上须有配套经费,申报单位负责落实。
(五)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五、申报推荐及委托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制定并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推荐通知,面向行业公开征集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推荐通知,通过“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项目申报平台”(简称申报平台)网上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应聚焦问题,整合相关领域优势创新团队,明确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思路及工作进度安排,科学设置考核指标。
(三)推荐单位通过申报平台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推荐。
(四)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在受理推荐后,组织形式审查和评审,择优确定拟遴选入库项目。
(五)文化和旅游部对拟遴选入库项目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通知,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六、项目管理
(一)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
(二)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三)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经推荐单位同意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
(四)对有重大调整须更改或中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对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按合同执行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撤销项目等处理方式。
七、项目验收
(一)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有关验收材料。定向推荐项目应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自由推荐项目由推荐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后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复核通过后予以结项,其中文化和旅游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各文化和旅游部参与共建各院校承担的项目须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二)验收材料应包含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等,其中前两项材料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制作统一制式表格供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验收报告中应明确经费决算情况,文化和旅游部经费、推荐单位经费应单独列支。
(三)验收方式可根据项目情况采用会议审查、通讯评审、实地考核等。验收专家应专业匹配、来自不同单位、副高级专业职称或行政副处级(含)以上,不少于5人。验收执行回避制度。
(四)验收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其中自由推荐项目验收经费标准由各推荐单位依据本单位有关财务规定自行研定。
(五)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30日内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并在一年内做出改进,按程序再次申请验收。若未再提出申请,视同不通过验收。
(六)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将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经费,同时取消其单位三年内承担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的资格。
八、其他
职称评审单位公示报告范文6
一、目的和意义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合理的确定考核等次,科学地使用考核结果,对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可在激烈的改革浪潮中,提高竞争能力和忧患意识,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自觉地提高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局的服务三农质量和工作效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成绩也是对其进行奖惩、调薪、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续聘、低聘及解聘的依据。
二、组织领导
1.全局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职称办负责安排日常工作。
2.单位要成立由党政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5~7人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3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应尽可能代表级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考核工作。
3.考核小组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4.考核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全面工作。
(2)对被考核人员逐个进行客观公正地评议,并按评分标准(见附表)量化打分。
(3)确定、公布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打分结果及考核成绩。
(4)受理、调查并处理个人申诉及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5)认真总结,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按时上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材料。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和加分项两部分。
1.基本项考核包括:
(1)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的综合评估。
(2)工作数量及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出勤情况及工作纪律。
2.加分项考核包括:工作、科研获奖及鉴定、获专业技术工作荣誉称号、、出版著作、党政及社会兼职、超工作量等内容。
考核内容中有关项的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四、步骤和方法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评议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安排部署。每年12月份由局职称办安排当年全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时间及具体要求。
2.学习动员。单位在进行考核时,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统一思想,增强参与考核的自觉性。同时选举成立考核小组。
3.个人总结、填表和提供原始材料。每位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写出述职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指出不足。同时,认真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提供本年度获奖、鉴定、论文、著作、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等材料的原始证件,供考核小组核查。
4.个人述职。单位要组织召开专业技术人员述职会议,每位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向本单位领导、考核小组进行述职。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量考核打分。考核小组要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对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分标准打分。
(1)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综合评估:由单位考核小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法打分,然后取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得出平均分。单位可自行设计表格进行打分。
(2)基本项、加分项中的定量考核打分:由单位考核小组全体成员按《基本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一)和《加分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二)自打分,然后取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得出平均分数。
(3)最终得分的计算:最终得分=综合评估平均得分+基本项得分+加分项得分。
6.综合评估,确定考核等次。单位考核小组根据定量、评估计分考核结果,将同一职务人员按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等次。
7.接受监督和复议。单位要将考核结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考核小组要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复议处理,及时修改,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8.总结上报和公布考核结果。单位要对年度考核认真总结,按要求填写《考核结果统计表》及《年度考核审核备案花名册》,按时将总结报告、表格和相关材料上报局职称办。局职称办审核后的结果要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通报。
经局审核后,对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要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考核等次确定
1.等次和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等。其中,优秀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10%,良好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20%。按比例计算时,小数点后数字可四舍五入。对于同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可进行年度累计比例。
考核等次除受比例限制外,同时要符合最终得分要求。优秀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90分,良好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80分(得分不符合最低要求者不能按比例确定优秀和良好),称职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60分,最终得分小于60分者为不称职人员。
2.下列单位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1)获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当年,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2)经中央或省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先进单位,先进单位当年,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3.下列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优秀或良好。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星火科技、优秀设计、农业丰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果、社会科学、“五个一”工程个人,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优秀。
(2)对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其获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优秀。
(3)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农业技术推广、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项,以及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不含获得地、县级企、事业单位评选的上述奖项)的定额内人员,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良好。
(4)获得县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地(州)直部门授予的全地(州、市)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不含获得地、县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本单位先进称号),其获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良好。
4.凡具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1)受到党、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2)出勤率低于50%(包括50%);旷工三天以上者(包括三天)。
(3)不能完成本人职务岗位职责中的工作任务,既无研究成果、论文著作、推广开发实绩,且工作效果和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者。
(4)不认真履行现职岗位职责,拒不接受组织上分配的任务,长期(三个月以上)没有实际承担和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工作任务很轻,经多次动员仍然不愿意接受其他工作任务,私自另谋职业捞取外快,情节严重者。
(5)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意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者。
(6)经工作督查或评估,工作质量不合格者。
(7)职业道德败坏、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8)工作极不负责,造成严重事故,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很坏者。
(9)因工作表现不好或不服从组织分配脱离工作岗位两个月;或因表现不好,长期(三个月以上)找不到接受单位者。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等次连续三年优秀的人员,允许提前两年(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年限和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达三次优秀或五次良好,可作为达到一项硬化评审条件。
3.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二次良好,才允许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国务院及我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和我省“333”科技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厅(局)、地(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学科带头人(以正式文件为准)的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优秀、良好次数的限制。
4.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者,解聘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专业技术职务至少一年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入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任职年限(即任职年限延长二年)。并在低聘或不聘期间进行考察,若年度考核仍为不称职者,取消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者,不能参加当年或两年一次的调薪,同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七、其它事项
1.凡未进行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下一年度不得进行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无故不参加一次年度考核的人员,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所规定的担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
3.出国或在国内进修、学习、交流、访问等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专业技术考核,本人也不计入本单位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数。编制在而人不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同样落实。
4.科研获奖或授予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优秀或良好的人员不计入本单位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数。
5.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在单位相应系列的业务考核。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足半年的人员,参加低一级职务的考核。
6.每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由局职称办装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
八、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日期:
职务名称
人数
考核成绩
45岁以下人数
当年新晋升职务人数
备注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等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未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