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范文1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教学改革;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

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是当前迅速发展的信息化关键技术,是反映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体系三个层次中的技术基础和应用基础的主要内容,它比“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知识层次更高,而且比“多媒体原理与应用”等专业课程更贴近实际需要。为适应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迅速发展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学生的信息技术素养的要求,为了培养学生的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课程已经成为很多高校必开的一门新的公共课程。

1《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课程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1《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课程的特点

从2008年开始,紧紧围绕把学校建设为西部地区高水平的大学的目标,为了实现学校提出的“三高一强”人才的培养,着实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贵州财经学院学院同意增设《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为全校学生的文理基础限选课,从最初单一专业基础课逐步转变为目前多专业、多学科必须掌握的公共基础课,突显了《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在财经类院校多个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也体现了我院的培养目标和当前社会人才需求相符合的宗旨。经过建设发展,《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课程已具备了丰富的课程资源、较完整的知识体系、合理的评价方式、较强的交互性等,该课程对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应用课程的认识,不仅仅局限在要求学生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原理知识,更强调了实践和两种新技术的整合应用,讲授内容不仅包括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基础知识,技术部分还包括四个软件的具体教学和应用:网页设计、平面设计、动画制作和影视制作的实践。

1.2存在的问题

该课程针对的是学校的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课程以丰富的网络多媒体知识深得学生的喜爱,但是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大多以课程为中心,重视概念的讲解、知识点举例、上机练习等常规手段的运用,强调的是局部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这种教学模式使得学生的学习目标不明确,可能比较容易掌握每一节课的基本知识或者是课程的基本知识,但是对于课程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课程的系统性概念等很难把握,而且因为该课程是基础课程,课时量有限,但丰富的教学内容使得贵州大多数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因计算机能力较差等原因在接受教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以上原因,为了能够更好的让学生掌握该课程的学习,在教学过程中用案例教学法推进教学,使学生处于主体地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合作能力。

2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特点

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组织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研究实际问题,注重学生智力开发及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方法,它有着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特点。

1)目的性。《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让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综合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从而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完整而又严密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问题的方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实践性。《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课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需要创新性的课程。我们根据学生和课程实际,设计出以“以案例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的注重实践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教师的帮助、引导与促进下完成案例的学习,并能在案例学习基础上自己创新出新的作品。

3)交互性。在案例学习过程中,通常需要师生交互、学生与学生交互。在交互过程中有利于学生拓展原有的知识范围,从而获得更多更新的知识,提高学生与他人合作的能力。

3教学案例贯穿《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理论教学

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围绕每个教学知识点,我们贯穿多个案例来加以说明,这个不仅应用在四个软件的教学上,在前期介绍计算机网络以及多媒体知识的时候,也要始终坚持选择案例来讲解知识点的方法来进行教学,让学生一直处于案例教学的环境中,案例主要包括:教学案例、教学拓展案例和学生案例,这些案例在具体教学过程中进行有选择的讲解:教学案例是在教学过程中着重讲授的,是围绕着课程知识点选择的;教学拓展案例是根据知识点来进行拓展,根据学生掌握情况适当讲授;学生案例主要是给学生展示以前学生所做的优秀案例或是本届学生所完成的案例。学生带着具体的问题,为了具体的任务进行学习,这样学习针对性比较强,学生更易于掌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而且在教学的过程中也易于启发学生的创新性,学生可以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延伸,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从而能独立完成自己的作品。

4案例教学法在《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教学改革中的实际应用环节

教学过程中,针对教学内容选择或设计恰当案例,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环节:情境引入和案例选择,案例分析,案例拓展,案例展示和案例讲解。

4.1情境引入和案例选择

这个环节不仅是案例教学的开始阶段,也是案例教学能否成功的关键,学生对和生活密切相关的例子总会印象深刻,所以我们要创设和实际密切相关的情境进行教学,案例不仅要能很好的体现教学内容,还要是学生喜爱的或者易于接受的,要借助多媒体教学的优势,让学生欣赏图文声并茂的网络与多媒体作品,并且在欣赏作品的过程中不断地向学生提出思考的问题,引起学生的共鸣。例如,在photoshop中的图层教学时,给学生欣赏各式各样的个人简历封面的设计,并对学生提出问题:大家想在找工作时向用人单位提交和别人一样的简历么?想不想制作个性化的简历封面呢?怎么才能把大家想要的元素加入到简历封面上呢?大家想想我们如果把几张写了字的纸重叠在一切的效果是什么情况?如果错开重叠呢……

又如:在学习如何运用dreamweaver设计制作网站时,为了让学生能学习到完整的网站设计技术,笔者设计了一个大学生比较喜爱的个人网站的设计和制作(本制作采用了qq上流行的漂流瓶的页面,页面元素也是大学生喜爱的元素类型),并引导学生:大家看到这个网站觉得熟悉么?你们在哪个地方好像也看到过?我们能否细心点,也能把现在流行的元素加入到你想要设计的网页中呢?大家想不想也设计一个自己的网站?让更多的朋友人认识你呢?然后引入教学知识点:该例子包括了网站设计的所有基本步骤,下面一起来分析该网站的制作。

4.2案例分析

学生对案例产生了兴趣,在讲授知识点的过程中教师要把知识点和案例对应讲述,在上述个人网站的案例分析过程中:从站点的创建、建立站点结构、页面创建与编辑、用表格和层等对页面布局、页面元素的设计、超级链接和热区的制作、css样式设计、用代码进行页面设计和测试站点及站点上传等,教师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讲解,让学生能够深刻的记住设计制作网站的步骤和方法,进而也比较容易进行下一步拓展案例的实践应用中。4.3案例拓展

在实验课上,这个环节就是让学生能够在掌握知识和技术的前提下,自己创新、实践独立完成作品。该阶段以学生的具体操作为主,学生首先自己动手实践教师上课所讲的案例,然后就利用网络查找素材,利用技术实践自己所设计的案例。教师要指定具体案例制作的范围(案例范围相同,学生可以互相比较、取长补短),但是不指定具体的内容(学生在设计中创新不会被局限),比如:利用dreamweaver完成个人网站、寝室或班级网站的设计制作,利用photoshop完成个人相册封面、简历封面、校园宣传海报的设计与制作等, 在完成班级网站或寝室网站的案例过程中,允许学生自由选择1-2个同学作为小组成员共同完成案例,培养他们之间的协作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主要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当学生没有创意时给与引导,对学生技术性的难题给与指导,对学生作品的创新意识给与赞扬等等。学生在案例完成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大胆地尝试,达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在拓展案例的完成过程中,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合作能力和自学能力。

4.4案例展示

在这个阶段挑选出部分典型案例(能够反映教学知识点的一些典型案例或者是优秀案例)进行展示,可以让学生自己展示,借助这个阶段学生之间可以相互探讨、相互学习,还可以在展示过程中选择一些技术强的学生作为教师的助手,在今后的实验课中,让他们作为小组的组长来帮助其他成绩差的学生学习。在展示案例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学习案例的优点,赞扬学生的创新点,要鼓励其他学生发现自己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

4.5案例讲解

这个环节的案例讲解主要是讲解学生案例,对于学生案例中比较难的部分再重新进行阐述,相当于复习巩固的过程;在学生案例中,会出现在教学中并没有讲解过的知识点,有些知识点要对学生进行详细的阐述,相当于是知识的拓展;对于过难的知识点,教师要鼓励有兴趣的学生自学完成,可以在课后辅导。通过这些环节,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在学完课程之后,能够掌握相应的方法和技术,能够真正的学以致用,用于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

5小结

通过课程改革实践教学表明,以提高学生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案例教学法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很好的融合,提高学生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关键环节,同时这对于深化我校教学改革中如何能培养我校大学生“三高一强”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余闻婧.案例教学中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建构[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11):44-46.

[2] 朱秀丽,陈劲松.案例教学法在access数据库技术教学中的应用探索[j].煤炭技术,2010(4):228-230.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范文2

法的适用发生的情形有两种情况,第一,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第二,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因此,法的适用的特点如下。(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查权。(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活动。(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发规定,保证正确、合法、及时的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判书和决定书等。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等。

而人大的孙国华、朱景文先生则认为(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13页),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法的实施可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实施法律规范活动。

法的适用则在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下才能将法律规范予以实施和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依法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司法活动”,是法的适用的典型的,重要的形式。因此,法的适用属于依法进行的个别调整,是在出现了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干预,法律规范才能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

法的适用的情形为:(1)当法律关系各方出现争执时。(2)当发生违法犯罪时。(3)当某一种社会关系或事实对社会或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它的产生或存在必须有国家主管机关的确认、监督和检验它是否真实时。(4)当实现法律规范的必须由主管国家机关给予支持时。法的适用的分类,若按照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则可分为两大类,即对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适用(调整性职能的适用法的活动)和对法律规范制裁部分的适用(在违法情况下国家机关给予制裁的活动);若按照适用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等。因此,法的适用又具体包括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

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行政适用又称为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的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或事,调整具体行政关系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通过上述两种观点的叙述,可知北大版和人大版关于法的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大不一样的。最明显的差别在于法的适用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北大版的法的适用的主体仅为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人大版的法的适用主体除国家司法机关外,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比较而言,沈宗灵先生的关于法的适用的内涵和外延的观点更可取。因为其分类标准科学,条理清晰,范围明确。人大版的法的适用的分类标准在内涵和外延上均较模糊,划分不清,不具有科学性,而且此种分类标准中的“国家干预”其具体涵义又如何理解呢?明显可以看出,在此分类中,“法的适用”其实也是“法的遵守”,因为国家机关的干预而将法律规范予以实施和实现的活动,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的活动(法的适用),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遵守)。如此一来,“法的适用”与“法的遵守”根本就未区分开。

2000年司法考试第一卷第41题是这样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A. 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

B. 族长决定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偿5000元

C.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 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因贪污、受贿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收监执行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范文3

1.1对案例教学的目标定位认识不清

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到底是精英教育、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带来了案例教学法的目标定位的混乱,主要体现在:案例教学法到底是理论讲授的辅工具,还是通过不断的模拟法庭训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或者说与理论讲授作用同等重要以培养学生全方面的能力呢?案例教学法在目标定位上的模糊,直接影响到各大高校对其地位的认识,也进一步影响着它在实践中功能的发挥。作为从西方引进来的舶来品,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实践中大多沦为传统理论讲授的附属品,其功能主要用于对教师所讲授的枯燥和晦涩的理论进行解释和补充,或者直接就是深奥理论的简单重复和强化。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实践中很多高校在引用案例教学法时将其等同于举例教学。也就是说,在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中,许多教师通常在讲授了某一法学理论后,为了加深学生对该理论的掌握,便列举一个与该理论密切相关的案例,由于是在预设的情境中,学生很自然会运用刚学过的原理分析案例。这种教学方法虽然运用到了案例,但仅仅是运用案例对教师所讲授理论的验证,它并没有培养学生判断和分析问题的法律逻辑思维,也没有提高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

1.2案例教学的专业教材参差不齐

随着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本科教学中的引进,教材的缺乏成了各高校在案例教学中面临的一个难题。为解决该难题,许多高校和专家学者编写和出版了种类繁多的案例教材,这些教材虽然在数量上比较客观,但在质量上存在着参差不齐的局面。主要体现在:第一,体系结构的编排没有统一标准。与各法学教科书的体系结构比较统一不同,现行案例教材大多都是高校学者或实务界精英依托自己丰富的教学和实战经验,借助于网络、教学参考书、法院的判决等渠道,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擅长编写而成。由于案例教学法的目标定位不明确,所以各案例教材在体系结构上呈现出仁者见仁、治者见智之势,比如:有些案例教材大篇幅介绍案情而缺乏与相关法律知识的衔接,有些案例教材重视法理分析而忽视案情梳理等。因此,不同版本的案例教材在结构和内容上千差万别,让使用者难以辨别其优劣。第二,具体的案件事实被过度加工。为了与相应的法律原理对应,许多教材编写者在选择案例上往往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加工,剥离与法律原理无关的内容,保留要运用法律原理的内容,使得所简化的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争议,学生直接套用原理就能分析到正确结论。学生虽然会分析这一个案例,但是同类型的案例却还是不能独立分析,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抽象的法律原理分析复杂案例的能力。不仅如此,案例教材在案例事实上的随意剪裁,也造成教师在讲授案例时有意虚构事实、忽略事实和肢解事实,忽略发动学生参与案件的推理过程,使得新型问答式的启发教学演变成了教师一个人“唱独角戏”的传统“满堂灌”式和“填鸭式”教学。

1.3案例教学的适用范围有限

第一,从适用的课程来看。案例教学法主要是运用法学理论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案例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和总结,因此在逻辑思维方法上倾向于归纳法的运用,比较适用于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的应用性强的课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而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等则不宜采用。但在实践中,许多高校不顾案例教学法的特性,也不考虑所讲述的课程本身及其内容特点,跟风般的在所有法学专业课程中予以采用,不仅耽误了学生宝贵的学习时间,而且教学效果大打折扣。第二,从适用的对象来看。与传统教学方法不同的是,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体,要求学生在课前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阅读和分析案例,在课堂上学生要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针对老师和其他组学生的层层深入的提问要及时应对,并且在课后要对课堂讨论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因此,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实践中,许多高校对刚进校的大学生就实行案例教学法,学生由于知识储备不够,参与案例教学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强,课前不愿意花时间准备,课堂上敷衍了事,使案例教学法的推行流于形式。

1.4专业师资力量的薄弱

案例教学法从本质上说是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式教学法,随着教师的不断深入式提问引导着学生深入思考和解决问题,因而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能科学合理的选择和设计案例,能调动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能组织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解决案例,并能有效应对课堂中随时出现的不可控因素,总之,对教师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课堂驾驭能力要求都比较高。尽管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中如火如荼地展开,但我国目前从事大学法学教育的教师整体水平难以达到案例教学的要求。随着社会对法律从业人员需求的提升,我国从民办到公办、从职业院校到普通高校等各种类型的大学几乎都开设了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大量扩张使得从事法学教学的专业师资力量良莠不齐。即使在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也不是所有的法学任课教师都能熟练的驾驭案例教学法。大多数知名院校的法学教师理论功底非常深厚,对传统教学的从理论到理论的模式非常精通,但对于案例教学法从实践到理论的模式却非常陌生,如果强行推行案例教学法,势必造成教师在案例教学法中仍然沿用传统教学方法或者将举例教学当做案例教学。实践中,有些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所使用的案例是事先精心准备的,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也是事前设计的,对学生的设问变成了老师的自问自答,本该发动学生参与的案例讨论最后成了教师一人自导自演,已经失去了案例教学法本来的意义。

1.5缺乏有效的考评机制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中推行的效果不明显,与我国现行针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有很大关联。对于教师而言,我国高校针对大学教师的职称评价机制主要考察教师的科研水平,教师是否在高质量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以及是否获得高级别的科研项目立项,直接决定着教师是否能及时晋升高级别的职称。而在高校,职称的顺利晋升不仅意味着工资待遇水平的提高,更意味着身份地位和能力水平获得了同行认可,这是一种物质激励无法替代的精神上的荣誉,因此,大部分高校教师在现行考核机制下,都把主要精力用来做科研,而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用于案例教学法。对于学生而言,我国高校对学生的专业课考核方式基本上是期末闭卷考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试卷试题,老师以标准答案评判学生的分数。法学试题的考试内容大多是考察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原理的掌握程度,即使有案例分析的题目也是出题者预先提炼出了案例的条件而直接询问结果,缺乏对学生处理复杂案例的推理和分析能力的考察。近年来,虽然很多高校开始注重学生平时的表现,将平时成绩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计入期末总成绩中,但大多数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察主要统计学生的出勤率,对于学生在课堂上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的表现基本没有计入在内。

2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完善措施

2.1明确案例教法学的目标和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经济呈加速度发展,各种经济交易活动日渐增多,经济领域里的纠纷和冲突也日渐频繁,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各种经济冲突开始跨国家、跨地域、跨行业。为有效解决各种经济冲突,维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精通于法律实务的人才开始供不应求。尽管社会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急需,但高校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却难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而大量失业,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促使法学院逐渐反思传统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模式。众多高校逐渐认识到,教育培养的人才必须符合社会的需求,所以法学教育的目标应由传统的精英教育为主向职业教育为主转化。为与新时代的法学教育的目标相符合,应大力发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为根本目标的案例教学法的作用,使其独立于传统的理论讲授法,同时增加其课时,创新其在教学中的运用形式,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培养更多合格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许多教师将案例教学法等同于举例教学的问题,要求教师提高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能力,认识到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法的不同。事实上,案例教学法注重对学生主动性和独立性的法律思维的培养,致力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而举例教学法是为加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以及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为目的,但是忽视对学生主动性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举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2.2加强案例教材建设

案例教材是案例教学有效实施的根基,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针对案例教学的专业教材参差不齐的现状,加强案例教材建设,应采取如下路径:一方面,案例教材的建设在体系结构上应有一定的标准。在体系结构上,应以法学课程的章节脉络为框架对案例进行编排。每个案例的构成应有严格的标准,包括:背景、主题、案例问题、情景与细节描述、教学结果、诠释与研究和讨论组成。案件问题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每个案例的核心,也是关系到案例教学能否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在设计案件问题时要注意其衔接性,该问题既要与案件主题相关,又要能运用到相关法律知识;还要注意案件问题的设计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从而提供学生运用法律思考问题的进路和空间。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例的选择上,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案例要具有完整性,在保证所选择案例与所要阐明的法学原理要有联系的基础上,要尽量保持复杂案例的原貌,对其内容少作修改,培养学生独立运用法学理论及相关法律规范对复杂案例进行分析的能力;二是案例要有典型性,学生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能触类旁通的对其他同类案件进行分析;三是具有争议性,案件能引发多种争议和冲突,可以引导学生从多角度去思考问题,还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四是案件要有时效性,最好是刚刚发生的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能吸引学生的兴趣,也能体现法律与社会实践的衔接性以及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性。

2.3选择适宜施行案例教学法的课程和对象

案例教学法注重实用性,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的特性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为更好地发挥案例教学法的积极作用,应选择适合案例教学法的课程和授课对象。对于课程而言,具备以下两个特点的课程比较合适适用案例教学法。第一,以讲述抽象概念为主要内容但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基础课程,如民法中的表见、代位继承,经济法中的有限合伙、要约、承诺,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先通过案例教学法对这些课程的抽象概念具体化和形象化,然后再进行理论总结,让学生对相关知识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第二,以提高学生专业能力且不适用案例教学法难以掌握的课程,如侵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国际私法,这类课程仅讲授理论知识,学生难以掌握其运用的方法,特别是国家私法涉及到很多部门法律知识的运用,通过案例教学法能使学生将法学原理之间的关系融会贯通。对于对象而言,案例教学法不仅要求学生有高的专业知识修养,而且也考验着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临场反应能力。国外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实施效果比较好,在于国外的法学教育通常被定为在大学本科教育之后,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因而其所适用的学生许多在进校之前已经具备文学或理学学士学位,也具备一定的法律修养。从国外成功的经验来看,案例教学法的有效推行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法律运用能力,所以这种教学方法比较适用于有一定知识积累和阅历的高年级学生或研究生,对于刚进校的低年级学生则不宜适用。

2.4加强专业师资力量建设

教师是案例教学法的推动者和引导者,因此某种程度可以认为,是否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能有效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师,是案例教学法能否成功推行的关键。针对现行案例教学法推行中专业师资力量薄弱的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专业师资力量:第一,采取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多种激励措施,鼓励法学教师在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司法实践工作。教师既可以从事兼职律师的工作,也可以在司法部门某个岗位上去兼职,从而获得法律实务第一线最直接的实践经验。第二,聘请高校所在地的知名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为特聘教授或兼职教师。这些法律实务界的精英无论是在法律运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还是及时应变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强的实力,他们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能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比擅长于传授理论知识的教师更受学生欢迎。除此之外,高校还应经常邀请国内外案例教学法推行比较好的名师和专家以培训班和讲座等形式,向法学教师传授运用教学案例法的经验,提高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方法和技巧。第三,教师必须要明确教学案例法的目标,正确定位自己在案例教学法中的角色。教师要充分认识到教学案例法注重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学生才是案例教学法的主体。因而教师除精心准备案例以及主持讨论课堂讨论外,要尽量置身于课堂讨论外,对学生的各种观点不进行简单的是非评判,而让学生对案例进行充分的思辨,鼓励所有学生积极发言,讨论结束后对学生的讨论过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别是对学生的思维误区要进行纠正。

2.5完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