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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申请书范文1
第二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一、逾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申报清册》与《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二、税款催缴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纳税清册》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进行比对,查看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三、延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
2、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二)考核路径
1、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2、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等进行核对,检查已审批的延期申报纳税户是否核定应纳税额或核定应纳税额明显偏低。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申报管理岗、领导岗。
四、延期缴纳税款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考核路径
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领导岗。
五、税款征收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违规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
2、是否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填开的各类完税凭证,与相应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核定资料等应征凭证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现象;
2、查阅填开的各类入库凭证,与《税种核定表》比对,看是否存在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现象。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六、欠税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欠税进行了公告;
2、是否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
(二)考核路径
1、将《欠税清册》与公告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依法进行公告。
2、将《欠税清册》与纳税申报表、税源管理欠税台帐、会统欠税台帐等进行核对,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进行准确核算。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七、税务登记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是否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4、是否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
(二)考核路径
1、将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与已填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核对,看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做出违法违章处理。
2、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看有关岗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缴、发票及证件缴销等手续。
3、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实地检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4、查阅《非正常户认定书》,看是否有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书面记录。是否有应认定而未认定的非正常户。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发票缴销岗、稽查实施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发票缴销岗、减免税管理岗、稽查实施岗、领导岗。
八、发票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发售发票;
2、是否按规定停供发票;
3、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是否按规定代开发票。
(二)考核路径
1、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与发票发售台帐进行比对,看发售的发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种类、数量。
2、将《停供(收缴)发票清册》与发票发售台帐等进行核对,看在停供发票期间是否有发售发票行为。
3、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与《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进行核对,看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查阅《代(监)开发票分户明细账》、《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将已开具发票的内容与相应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进行核对,看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范围、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三)涉及岗位
国税: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发票用票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购票审核岗、代开发票管理岗、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2、是否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考核路径
1、查阅计算机系统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统计的年度销售额,看对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仍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2、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是否资料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到企业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考核路径
将《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十一、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税前扣除申请。
(二)考核路径
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等,看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查事项核查岗、减免税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二、政策性退税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审批和办理政策性退税。
(二)考核路径
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退税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收入退还书》,看是否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性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申报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退税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十三、金税工程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进行重复认证;
2、是否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
3、是否设置、修改金税卡时钟;
4、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是否及时准确;
5、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及时传递;
6、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考核路径
1、防伪税控稽查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查询重复认证数据,将考核期内认证数据相核对,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数据备份路径(磁盘或光盘)。数据备份文件名:报税bk*.dbf(及相关登记、税收库);认证*.rdb;协查*.mdf(或相关);稽核*.mdf(或相关);发行backup。
3、电子信息:发行系统:系统显示发行卡时钟;认证系统:系统维护金税卡设置;报税系统:系统设定金税卡时钟修改;人工信息:金税工程各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4、查询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变更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信息,是否未按规定删除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
5、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认证数据,选择发票范围为“密文有误发票”;查询《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暂扣通知单》、《协查资料传递单》。检查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并及时传递。
6、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查询统计选择本考核期间的企业信息。查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两卡一器”发行明细表》、《“两卡一器”收缴清单》。企业信息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是否一致;变更登记需要进行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的,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是否一致;删除信息与《“两卡一器”收缴清单》是否一致。
(三)涉及岗位
国税:金税工程设备管理岗、金税工程信息管理岗、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发票发售岗、领导岗。
十四、稽查选案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查办、上报举报案件;
2、是否按规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举报表》、《转办单》或举报案件登记管理台帐,与举报信息进行核对,看接收举报的涉税案件是否有上报、反馈查处结果记录。
2、查阅《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资料附送清单》,将已审批、拟定的日常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计划、《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与其他相关岗位、部门转来的举报、纳税评估、协查、日常、专项检查、上级交办、转办等案源线索、《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进行核对,看传来的偷、逃、抗、骗税等违法嫌疑的案件线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务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案源管理岗、举报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举报管理岗、案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五、稽查实施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对稽查案件进行立案;
2、是否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
3、是否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4、是否按规定回复协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稽查立案案件清册》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户数,核对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规定立案。
2、查阅《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等案卷资料,看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调取和归还纳税人的账薄资料。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将《税务稽查报告》与调查取证材料进行核对分析,必要时实地进行核查,看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明显的税务违法行为或偷税、骗税违法行为而未如实反映、报告。
4、查阅协查台帐,核对《协查处理单》,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的协查结果,回复的结果与事实是否相符。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综合管理岗、协查受托管理岗、协查检查岗、领导岗。
地税: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管理岗、领导岗。
十六、稽查案件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
2、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3、是否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
4、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分配的案件审理任务记录或审理台帐的接收审理任务日期,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结案件报告结束日期进行核对,看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审结。
2、将税务稽查审理台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3、查阅制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对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罚)。
4、查阅《税务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已制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核对,看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查阅《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案件审理交接单》、《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进行核对,看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审理管理岗、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十七、税务执行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
2、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二)考核路径
1、查看审理、执行台账或税务稽查案卷的《执行报告》,将已经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复印件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二者是否一致。对未及时入库的以及有逃避纳税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查阅实施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对相关执法文书,看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等。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稽查执行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实施岗、税源管理岗、税务稽查执行岗、领导岗。
十八、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处罚听证;
2、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听证申请资料的日期、内容并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相核对,看是否按规定进行受理。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报告和《听证笔录》等,看组织听证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听证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听证岗、领导岗。
十九、税务行政复议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
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二)考核路径
1、将《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看是否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日期并与《复议申请书》的日期相核对,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是否恰当,等等。
(三)涉及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岗、领导岗。
二十、税务行政诉讼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制定答辩状。
(二)考核路径
查阅《答辩状》的内容、日期,看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核定征收申请书范文2
关键词:计量设施管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一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安装是地下水管理的基础
民勤境内无自产地表径流,石羊河是唯一进入境内的地表径流。随着进入民勤地表水量的逐渐减少,民勤灌溉农业用水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生存,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民勤人民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开始大规模的打井开荒。到上世纪90年代农业灌溉以开采地下水为主,甚至个别灌区已多年不灌溉河水。地下水严重超采,引起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短短二十多年的无序开采引起生态环境的极大恶化,学术界开始呼吁,限制地下水的开采量,各级政府为此而付出了不懈地努力。
1.11988―2005地下水管理阶段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于1988年7 月1日起实施,《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1999年民勤县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由用水户申请,水务局审批发证,并开始机井大普查,普查结果:配套机井已达9519眼,农业灌地已达6.8万hm2,地下水开采量达7亿 m3。2005年县人大严禁放牧、严禁开荒、严禁过量开采地下水“三禁”通告。对于以上出台的法律法规,民勤县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张贴标语、设立广播电视宣传专栏和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地下水严重超采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规定,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村组之间构建了动态巡查网络,巡查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严查有无乱打井、乱开荒和偷牧游牧现象,对发现违反“三禁”政策的直接责任人及时进行教育,并给予响应的处理。
虽经多年治理,地下水管理收效甚微。由于对地下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地下水开采失控,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至2005年水位年均变幅0.4-1.0m,地下水矿化度则以年均0.06g/L的速度递升,湖区处在流域最下游,矿化度平均高达4.3342g/L。下游的湖区灌区等地有部分区域已开采深层地下水,地下水位由20世纪50年代1-5m,下降到2005年12-28m,最深达40m【1】。大规模的超采地下水所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诸如机泵工作环境恶化,提水耗能增加,机井报废率和机井成本上升,沙生植物枯萎死亡,沙丘活化,荒漠化威胁日益加剧,土壤盐渍化,人畜饮水困难,生态难民增多等。
1988―2005对地下水的管理还属于摸索阶段,机井运行难以控制,取水量也难以约束。地下水严重超采,水费征收却很难,以致1998-2005年自收自支水管单位都难以生存和发展。水管单位的收费方式是在农户家中“死缠硬磨’,靠老百性对水利职工的同情来收取一部分质量不高的农产品顶替水费,水利职工和“乞丐”一样。在这样的困境下,有人也经常说,要是在机井上能安装一个想让水关就能关掉的这样一个设施就好了。那时还根本不知道地下水智能化控制器这样的名字。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地下水量严重超采,水费越欠越多,水务局对这种过量开采地下水,水费征收却很难而又不能有效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这种局势是手无策。当时地下水费除了收取基本水费5元/667m2,井灌管理费2元/667m2外,抽取地下水,农民只交电费就好了。地下水计量设施缺位,农灌机井均没有安装配套计量设施,按亩征收水费,用水多少一个样,用和不用一个样。落后的的计量方式和廉价的地下水费不能如实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地下水的开采,同时也导致农户节水意识不强,农业用水严重浪费。民勤上游水质较好的农民对极少的一部分地表水无人问津,随意地大量地提取便宜的地下水。这样疯狂的局面一直持续到《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的实施。
1.22006―2013地下水管理阶段
民勤县从2005年机井智能计量设施安装试点建设、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到2007年《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批准实施,开始了地下水的有序管理。 2008年大部分机井安装了智能化计量设施,每眼井安装一套管理设备,包括智能水表,智能控制器,和智能用户卡。用水户凭水管部门核发的水权证购买水票,再凭水票给取水卡充值,然后刷卡取水,取水总量完成后自动断电,以此彻底关闭无序取水的大门。用水程序为:购买水票要按照统一格式实行用水计划申请书制度,用水户向村用水者协会提出书面用水申请协会依据水量确认表核定的数量填写用水计划申请书,并由协会负责人加注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乡镇水资源办公室审批乡镇核实后,填写实际审批水量,由乡镇长批准并加盖公章,乡镇水资源办公室保留存根联用水户持乡镇批复的用水计划申请书到水管单位购买水票和智能卡充值,水管单位对出售的水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供电所依据水票向用水户供电用水户刷卡取水。
从此民勤地下水一盘散撒的局面得以控制。近几年累计配套安装计量设施的机井7429眼(移交协议书),地下水开采量已由2005年的5.96亿m3控制为:2006年5.06亿 m3,2007年4.43亿m3,2008年3.82亿 m3,2010年1.82亿m3,到2013年为1.1552亿m3。
从2006年到2013年仅用8年时间,民勤县水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度,生态生活生产用水统一分配的原则,使地下水的开采量得以有效控制,地下水位下降趋势缓解――由2006年的年变幅0.637m减缓到2010年的年变幅0.289m(2010政府工作报告),甚至有些地区地下水位有所回升。到2012年底,民勤盆地地下水位趋于动态平衡,民勤下游的湖区等区域地下水位大面积回升(2012政府工作报告)。事实证明,地下水智能计量设施安装对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量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民勤县是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一个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试点县。灌区机井计量设施的安装是实现节水灌溉的基础和前提,机井智能化设施安装既能精确反映用水量,又能有效控制地下水,它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它不仅是一眼机井的用水总开关,也是保证水权制度落实到位的开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强化定额管理,实施计划用水、节奖超罚、累进加价的水权制度。因此机井计量设施安装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它贯穿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始终,是地下水资源管理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
二 智能化计量设施运行中问题
经过多年的运行,智能化计量对民勤地下水的管理起到了支撑作用,但一些群众不能理解。因为过去对灌区不间断的治理,都是为了多用水多种地,而实施治理规划后,安装计量设施,以一个180度的大转弯直指节约用水,少种地。传统生产致富的方式发生了改变,群众短期内利益受损,多年的粗放方式、灌溉模式和无限量取水行为在短期内突然改变,群众因此产生了抵触情绪。在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运行中,人为破坏地下水设施,非法取水,导致机井智能计量设施故障频发。
三 建议
为了保证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持续正常运行,必须进一步强化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管理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建议如下:
4.1水务部门要加强地下水智能化控制设施的运行、维修和管护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做好日常监督与技术服务,确保正常运行。
4.2 水务、公安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地下水智能化控制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其正常的运行管理秩序。
4.3 对经群众举报或发现擅自改动和改装计量控制设施、传讯线路盗电取水的;对计量设施进行拆卸、破坏的;设置旁通管,避过计量设施非法取水的;非法盗窃智能化控制柜及地埋线路等设备进行买卖活动的;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擅自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由水务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依法保护地下水智能化计量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用水户应尽的义务。对向水务公安部门进行举报破坏智能化计量控制设施的行为者,进行奖励。
4.5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计量控制设备的监督管理中要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对有、、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定征收申请书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定征收申请书范文4
被告:甘肃省嘉峪关市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潘通仁,局长。
1987年6月5日,陕西省长安县细柳建筑工程公司驻嘉峪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与嘉峪关市长城维修办公室(以下简称长城办)签订了承包城楼仿建工程合同。总造价为528322.37元。同月8日,分公司沿用以往长城办包工的办法,使用自购收据,从长城办领取了19万元备料款,遂即开始施工。不久,长城办负责人通知分公司,已与嘉峪关乡财税所稽征员肖学写谈妥,待工程峻工后,一次性缴清税款。分公司接到长城办的这个通知后,自1987年7月16日起至1988年1月16日,使用自购收据,共领取工程进度款6笔,总计213640元。长城办对此均以暂付款列帐支出。1987年12月16日,嘉峪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发出通告,要求全市各单位和个体户,从198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套印“甘肃省嘉峪关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新发票。1988年3月25日,分公司经理姚华民根据市税务局通告的要求,到嘉峪关乡财税所购买统一发货票时,因经办人肖学军不在,由代办人张某借给。同月29日,分公司归还剩余发票时,在张某家适遇肖学军。肖为分公司办理了税务注册登记,并卖给统一发货票一本。同年6月下旬,市税务局检查了长城办帐目。7月7日,该局局务会议决定分公司补缴欠税款,分公司即于次日到乡财税所缴清了所欠税款29153.65元。同年10月20日至23日,市税务局派检查组又检查了分公司的帐目。经查,分公司已领工程进度款数与长城办暂付款数相符;同时也发现分公司使用白条记帐,总计付款5294.91元。1988年11月12日,市税务局对分公司作出“税务违章处理决定”:一、分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二、分公司使用自购收据领取工程进度款,依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三、使用白条记帐付款,视为购自临时经营者,依据《甘肃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8%的税率计算,由分公司补缴临时经营营业税423.59元,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29.65元,教育费附加4.23元;四、截止1988年1月16日,分公司领取的工程进度款213640元,因长期隐瞒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属于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所偷税款6409.20元的三倍处以罚款19227.60元;对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从宽处理,免于罚款;对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姚华民处以罚款800元。分公司及分公司经理姚华民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立即从其住所地发电报给市税务局,对处理决定中的一、二、四项表示不服,在缴清税款、罚款后,于1988年12月4日将复议申请书邮寄市税务局。市税务局于12月15日将复议申请书转寄甘肃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省税务局立案进行复议,曾函告分公司“耐心等待”结果。此后,分公司多次催促,直到1990年11月2日,省税务局才正式答复分公司:“有关案件的具体事宜,请与嘉峪关市税务局联系”。而市税务局则表示:“无法函告”。分公司无奈,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于1990年11月10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分公司诉称:1987年6月同长城办签订了嘉峪关城楼复原工程建筑合同,随即施工。关于纳税问题,当时长城办负责人高凤山、吕志标等人和嘉峪关乡税务所稽证员肖学军等人议定:“施工队按合同领取材料费、生活费、进度款时,先开收据,竣工决算时开一张总的税务发票,一次交清税款。”同年8月,肖学军还特意到工地,再次告诉,待竣工后一次纳税。因而公司及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后十个月内都没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纳税申报、购买税款发票和缴纳税款。与此同时,嘉峪关市、乡两级税务机关也从来没有找公司核定过纳税期限和税额,也没有催要过税款。1988年6月7日,长城办通知所属施工单位“今后每领一次款缴一次税”,我公司负责人姚华民即于次日一次补缴了以前所有的未缴税款,还超缴了部分税款。所以,在纳税问题上不存在有意隐瞒不纳或弄虚作假的偷税问题。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市税务局“税务违章处理决定”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被告市税务局答辩称:分公司从1987年6月至1988年3月29日,长达10个月未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使用非法发票、用白条记帐、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隐瞒收入等税务违章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无误,处理程序合法,处理决定正确,适用法规适当,且其诉讼已超过时效,市人民法院应予驳回,不予受理。
「审判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分公司未按规定依法向嘉峪关乡税务所申报办理税务注册登记,使用自购的收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以及有关规章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税务违章处理决定中第一项、第二项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基本正确。原告在纳税方式改变之前,未依法纳税,显系违法。但原告未依法纳税,是由于嘉峪关乡税务所工作人员与长城办负责人所达成的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纳税协议所致,究其责任,不在原告,且原告主观上无偷税的故意,客观上无欺骗、隐瞒逃避纳税的行为,故被告市税务局在处理决定中第四项认定原告偷税,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处罚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一)目、第(二)目之规定,于1990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维持市税务局所作的”税务违章处理决定“第一项、第二项,撤销第四项。同时判决市税务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将以偷税所罚之款退还分公司和姚华民。嘉峪关市税务局不服一审判决,以”分公司长达10个月之久未申请税务登记,使用自购收据多次领取工程进度款,目的在于逃避监督,其行为属故意,以偷税论处符合税法规定“为理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分公司辩称,未及时纳税,是因长城办与嘉峪关乡财税所有峻工后一次性缴纳的口头协议所致,以偷税定性,不能成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经公开审理认为:分公司在承包嘉峪关城楼仿建工程后的一段时间内,未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又使用自购收据领取工程进度款,其行为均违反了税收法规,原判维持市税务局”税务违章处理决定“第一项、第二项是正确的。分公司从长城办领取的工程进度款,应视为其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确属违法。但长城办确曾向各施工单位通知过其与嘉峪关乡财税所商议了一次性纳税问题,且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的领导,故长城办对此是有责任的;同时,分公司在市税务局追查前已办理了税务注册登记,开始使用统一发货票,及时缴清了税款,并无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行为,故以偷税论处欠妥。原判撤销市税务局”税务违章处理决定“第四项亦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于1991年4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核定征收申请书范文5
房产合同更名申请表如下:
房产证更名方式有哪些? 房产更名费用怎么算?
房产证更名之夫妻之间直接添加
婚姻存续期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问题没有特殊约定的,那么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从法律上来讲变更夫妻姓名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法律上也是认可这种约定的。
夫妻办理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提交的证件因房屋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提交如下资料:
1、如果是房改房,需要提交元售房单位的证明,写明因供暖原因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如果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写变更申请并简单注明理由。
2、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
6、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
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交纳房产证印花税5元即可,不需要提交任何税务。
夫妻离婚房产证更名办理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离婚证;
3、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
5、买房时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有的还要法院出个执行函。
夫妻离婚房产变更流程步骤如下: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如何办理房产转移
对于,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pagebreak]
房产证更名之房产赠与
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以下是赠予的两种情况: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赠与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6、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赠予税费
(一)、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所需税费:
交易手续费:住宅2.5元/平米非住宅5.5元/平米
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缴纳
契税:4%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证照印花税:5元/本
工本费:10元/本
个人所得税:①查账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②核定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1%
营业税: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二)、非直系亲属赠与税费
除上述外,非直系亲属还需缴纳营业税:
不足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赠与的,
营业税=评估值-购买房屋价款
超过五年(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pagebreak]
房产证更名之买卖过户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房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房产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免交)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房产更名涉及到的资料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核定征收申请书范文6
第二条行政审批主体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三条本意见所指审批,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并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运行、监管。
第五条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政策指导、业务协调、工作监督职能。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的实施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八条各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加强进厅窗口建设。要调整领导分工,下放审批权力,集中科室职能,使窗口真正成为有权、有责、能办业务的实体。
第九条行政审批职能较多且分散在多个股室的部门要设立“行政审批股”,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股”,并成建制进入中心办公。“行政审批股”的设立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窗口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部门对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审核把关签发。需要行政副职签审的办理件,分管领导必须根据业务工作和承诺时限的需要,随时到中心审签办件,其中项目多、办件量大的部门分管领导要把中心作为主要办公地点。需上报县政府或县直部门审批,并且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的事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主要负责同志到窗口签发。确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窗口受理后,首席代表直接向班子会汇报情况,不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第十条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内设机构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各窗口在行政管理上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本部门的双重领导,审批中心对进驻窗口有人事管理权、工作协调权和年终考核权。各部门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政策调整等,要及时与中心沟通,有关文件要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审批事项配套的服务项目也要相应划转。
第十三条统一由设置在中心的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由中心窗口下达行政审批决定。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办理机构必须以现场办理为原则,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进厅单位全部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单位行政印章对审批件无效(上报件由窗口首席代表持件到单位加盖行政章),坚决杜绝双轨运行和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办件、补办件、上报件六种类型。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对一般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对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对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对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在承诺期限内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并需要踏勘现场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联合踏勘。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工作。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按照“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操作。申请事项需专家论证、审查和评审的,可由中心会同主办部门的窗口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性收费以及经营性收费,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县政府核定的准确数额(比例)征收,个别减免的由常务副县长一支笔签批。各项收费一律在中心财政局收费窗口代收,一并纳入财政对单位的收支两条线体制管理,工商、质检部门的收费及时缴存其相关账户。
第十八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行政部门要与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使之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需进厅服务的由中心协调决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格局,促使其不断改善服务,规范运作,高效便民。
第十九条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省纪委、监察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违法准许中介机构蒙昧无知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活动,或者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十)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一)在中心设置窗口而在原单位继续受理审批件并私自审批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十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县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和进行定期综合考评。“中心”对窗口的考核采取减分不加分的办法,考评结果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窗口考核计入部门年终考核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