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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范文1
一、杠杆率的概念
金融部门的高杠杆在银行体系表现为大型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背离。2008年危机期间,银行体系的快速去杠杆化不仅削弱了其信贷中介功能,表使信贷成本大幅上升,而且导致其他金融机构、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的进一步去杠杆化,放大了危机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杠杆率监管又重新回到了监管当局的视野。
杠杆率是用来衡量杠杆程度大小的。一般意义的杠杆率主要是指资产负债杠杆率,即资本/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巴塞尔协议III中引入了简单、透明、不具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明确了其监管标准。将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和其主要形式/表内外风险资产总和。巴塞尔对杆杠率的定义更准确真实的测量了杠杆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说明中,杠杆率是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二、各国杠杆率监管的实践
早在1988年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之前,杠杆率就被广泛作为微观监管工具。银行业发展早期,监管当局使用资本对存款比例来衡量资本充足性。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人挤兑对银行的威胁大大降低,监管当局意识到银行损失主要来自资产方而不是负债方,开始使用资本对总资产比例代替资本对存款比例来监管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但随着1988年巴塞尔I出台,银行加强了对风险资产的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逐渐取代了杠杆率监管。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微观监管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新金融监管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主要内容为:一、核心资本本充足率从4%调到6%。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2%调到4.5%,总资本充足率仍8%。三、建立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四、引进无风险权重的杠杆率指标,规定杠杆率不得低于3%。第四条对银行杠杆率的要求是为了控制高杠杆带来的银行风险。杠杆率是作为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这样就兼顾了风险敏感性和无风险敏感性两种监管需求。
三、美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实践
《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运用一级资本杠杆率评估,这一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与表内总资产之比,适用于并表资产大于5亿美元和并表资产虽然低于5亿美元,但满足一定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其他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为4%,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和使用规定的风险资本方法对市场风险测度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则设定为3%。虽然美国1991年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以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杠杆率为依据,对银行的资本水平划分了五个等级。但是,表外资产没有包括在美国的杠杆率指标之内,所以杠杆率指标由于大量表内到表外的风险转移行为而变得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四、加拿大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实践
加拿大的杆杠率主要采用的是杠杆倍数,加拿大杠杆率监管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表外资产和附属资本都包括在了资产和资本项目中。加拿大杠杆率是表内资产和特定表外资产之和/经调整的一级与二级资本之和。表外资产主要包含贷款担保、回购协议、和交易和贸易有关的或有负债等项目,其占表外资产总和的75%。
(2)银行不同杠杆率标准也会有所差异。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局在考虑到各个银行的情况各不同,因为不同银行的经营管理经验、资产资产类型和多样化程度以及风险偏好等都不同。二十倍是其上限,但是这一上限对具体银行有所降低。如新成立的银行杠杆率的上限为10~12,比许多小银行杠杆率的上限要低。2000年之后,当银行没有不恰当地集中风险,并且将资产限制于一些低风险业务的情况下,盈利情况也比较优秀的话,可以相应的提高杆杠率的上限。
(3)处罚杠杆率未达标的银行,保留“杆杠率缓冲”的措施。当一家银行资本充足率经风险调整后还是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监管机构就会调低这家银行的杠杆率上限,这家银行在下面四个季度的运营都需参照较低新杠杆率。这会让银行突破杠杆率上限的机会成本大幅增加,所以银行需要在超越杠杆率上限的盈利和所要付出的代价间做出抉择。加拿大的银行通过采取,使得杠杆率与其上限之间有可调节的空间。
五、对我国杠杆率监管的启示
美国对表外监管的放松,高的杠杆率使得美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恶化以及不良贷款率上升,引发金融危机,造成全球金融经济的波动。杠杆率作为一种微观审慎监管工具,能够为银行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资本保护,起到吸收损失、缓冲风险的效果。
一,对银行的杠杆率进行约束,可以使银行对资产负债规模进行控制,用以规避流动性风险。二,当资产负债规模受限时,杠杆率监管会使银行更加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使风险性和盈利性达到平衡。三,杠杆率并不涉及风险模型,因此风险测度过程中周期性误差不会影响杠杆率。四,杠杆率监管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能够对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
我国应结合自身经济发展实际状况来定义杠杆率,使得杠杆率监管能够达到吸收损失缓冲风险的效果。在传统的存贷业务利差逐渐缩小情况下,商业银行着力于加快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同时,应该注重业务的独立性,加强对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除此之外,我国应该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则,将风险较大的表外业务纳入到常规监管中,用以更好控制风险,逐步达到巴III关于杠杆率监管的相关规定并且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商业银行杜杆率管理办法》.
[2]巴曙松,朱元倩等.《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J].中国金融,2010(3):68-70.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2
关键词: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 外汇融资 思考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商业银行当期损益的对外融资活动。正是表外融资业务所具备的这一特殊属性,自2009年以来,包括工、农、中、建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无论在数量、规模还是业务范围上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融资产品看,表外融资业务已由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常规性产品,不断扩展到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期限结构搭配组合性融资产品、离岸融资产品等等方面,融资产品向多品种,深层次领域延伸;从发展规模和速度看,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外融资收益比重平均在20%左右,比2008年增长了80%以上。以湖南省调查情况为例,2009年湖南省工、农、中、建等9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发生额14亿美元,其中海外代付7亿美元,远期信用证2亿美元,融资性保函5亿美元。而2010年上半年的融资额已在整体上超过2009年全年对外融资额。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较快发展的主要原因:
1、境内外汇流动性趋紧
2009年以来,受人民币升值加剧预期、本外币利差等诸多因素影响,企业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意愿趋强,倒逼银行外汇流动性普遍趋紧。以湖南省为例,2010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比高达212%。一方面,受世界经济触底复苏影响,全省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订单逐步增多,企业贷款需求趋旺;另一方面,为实现套利,企业往往利用外汇贷款(含外汇贸易融资)推迟对外付汇,致使中资银行自有外汇头寸以及依靠总行拆借的外币资金已无法满足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企业日渐增长的外汇融资需求。为缓解外汇资金压力,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外汇资金供应渠道,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产品如海外代付、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等等便应运而生并呈现出较快发展态势。
2、境内外融资成本差异
在当前人民币加速升值,国内外汇贷款大幅增加,外汇存款显著下降的背景下,境内外汇融资价格也变得水涨船高,在美元不断降息的现实情况下,与境外形成倒挂。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境内三个月的外汇融资价格为同期限的LIBOR+400BP左右,而境外则只有同期限的LIBOR+150BP左右。因此,商业银行通过续做表外外汇融资置换外汇贷款,不仅可以为客户节约融资成本,满足客户的价格需求,节约贷款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为商业银行自身在不动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通过锁定企业人民币存单质押,获得利差和汇差收入。
3、短期外债政策调整助推
2009年国家对短期外债政策的调整,明确规定90天以内对外融资业务不再占用代付申请行的短期外债额度。因此,也就意味着90天以内的表外业务对外融资规模可无限放大。以湖南省调查情况为例,自2009年以来,全省各商业银行都重点开展了90天以内的对外融资业务,也充分地印证了这一点。2010年前三季度,湖南省9家商业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近7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内融资业务占比为65%;海外代付融资额9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下融资业务占比为88%。
二、表外外汇融资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
从目前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内部管理政策看,各家银行总行为控制风险均建立了表外融资业务内控制度,对银行表外融资业务实行严格的基本准入、授信管理等政策,基本确保了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真实性,没有出现明显的风险隐患。以湖南省为例,9家商业银行目前表外业务外汇融资中所有已到期融资均已履约,无逾期现象发生。但从宏观调控监管角度出发,如果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和监控,银行如过度大量拓展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必将会加大我国外汇净流入压力,最终影响到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毕竟表外业务灵活性大,透明度差的显著特点,一旦风险变为现实,必将严重破坏我国稳定的金融环境。
1、加大国际收支不平衡风险
从当前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发展看,主要是围绕加快企业出口收汇和延期付汇而设计。就进口付汇而言,按照惯例,因贸易融资而延长付汇期限,周期基本可达三个月之久,即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会将企业的即期购付汇转变为远期购付汇,造成即期银行售汇量锐减,从而扩大银行结售汇顺差。而这种负有足额支付义务的延期付汇,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排除具有短期性、投机性、逐利性的特点,一旦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逆转,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抽逃资本,扰乱境内外汇市场秩序以及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以湖南省为例,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湖南省2009年外汇收支顺差13亿美元,同比下降了76.59%。但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跨境资金流入压力重新增大,2010年9月末,全省外汇收支顺差达到了26亿美元,同比增长了8倍,其中表外外汇融资额占全省外汇收支额40%左右。由于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会导致境内人民币债务转变为境外外币债务,这样一方面推迟了外汇流出速度,另一方面又因为人民币汇率的升值预期,进一步助长外汇净流入压力。在当前境内资本净流入压力不断加大的现实背景下,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较快发展,无疑又成为了境外资本净流入的加速器。
2、削弱宏观调控政策效应
由于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更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预期和资金来源等外生变量影响,其灵活性大,透明度差的显著特点,致使表外外汇融资长期游离于本国货币政策调控范围之外,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有效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和监测,当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剧以及境内出现正向利差时,进出口企业一般会在出口收汇时立即结汇,在进口付汇时则会通过银行表外外汇融资延期购汇或替代购汇,短期内增加人民币货币投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央行对冲外汇占款的努力,弱化央行货币政策效果。以湖南省为例,在当前国家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力度作用下,钢铁等资源性、高能耗行业已成为商业银行调控的重点对象。2010年3月起湖南省某两家钢铁企业已分别被当地商业银行排除出了信贷支持或压缩限入名单,取消其利率优惠,授信额度减少了1亿元。然而该两家企业2010年前三季度通过采用海外代付、海外协议付款等表外外汇融资方式却仍然获得了大量资金,新增境外融资已达1.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8亿多元,其融资规模不降反升。
3、“隐性外债”增加银行偿债风险
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国家对商业银行90天以上短期外债实行严格的外债指标管理,而90天以内对外融资业务并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范畴,因此,商业银行和企业在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下可以轻易地通过表外融资业务从境外获取90天以内的外汇资金而又不占用银行的短期外债额度,大大增加了隐性短期外债规模,带来一定的偿付风险。2010年初国家虽然下发文件,对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在2009年基础上调减15%,但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10年1-5月份,商业银行各项常规表外外汇融资同比仍大幅上升90%,且大多数是通过人民币质押方式办理,期限多为90天以内。由于这种90天以内的对外融资,实质上仍是一种变相的借用外债,尽管表外外汇融资所形成的贷款已转出银行资产负债表,但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而这种由表外外汇融资所产生的带有隐性外债性质的90天以内境外融资,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和境内融资企业风险高度集聚,银行规避风险能力将会急剧削弱。
4、滞后国际收支申报时效
在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强劲的背景下,企业基于对自身经营成本及利润的考虑,希望通过贸易融资延后付汇时间,而商业银行通过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操作,则可帮助企业获得人民币升值背景下的汇差收益。因此,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已成为银行、企业目前普遍采用的融资产品之一。然而,由于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表外融资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一般是在企业正式对外付汇和归还海外代付时才办理申报,无形中将货到付汇申报时间延后了数月,从而滞后了国际收支数据的及时体现,造成一定时间内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海关数据的差异,可能出现国际收支顺差短期内增加过快的不真实情况。
三、完善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政策思考
1、健全表外业务融资管理法律法规
目前在表外融资业务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始终存在法律、法规滞后于业务发展的情况。由于监管手段的匮乏,致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的现有规模和发展情况,已经成为对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实施有效监管的瓶颈。因此,建立健全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有效监管制度迫在眉睫。首先应考虑借鉴国际上相关的管理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表外外汇融资具体管理法规,如表外业务的准确定义、服务标准、操作规程等等。其次建立表外外汇融资管理机制,将国际收支影响较大的表外外汇融资纳入信贷额度管理范畴,使之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外汇收支情况。第三,建立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等衍生产品的备案制度。在人民币币值单边上扬的情况下,一些人民币质押加远期售汇的融资产品存在着一定的无风险套利空间,不排除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涉足此类产品。因此,可考虑在商业银行推出新的表外外汇融资工具之前,应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进行详细评估,界定表外业务范围等等,将表外外汇融资的发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加强对表外外汇融资的监测与披露
一方面,应建立统一的表外外汇融资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监测体系。借此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表外融资业务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准确掌握其规模、期限结构和行业结构的变化特点,将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测。另一方面,应完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法。首先,应加快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信息披露制度化建设工作,规范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其次,处理好监管性信息披露与非监管性信息披露的关系,在保证银行经营安全的同时尽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第三,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披露中存在重大虚假事件的当事人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之时可考虑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强化银行短债指标政策管理
现行国家对商业银行短债指标管理主要为90天(含)以上的表外外汇融资,而对于90天以下的表外外汇融资产品则并未纳入规模控制范围,这实际上是释放了商业银行的部分短债指标,银行可以很方便地通过办理90天以下的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融资性保函等表外外汇融资来规避短债指标的规模控制。因此从套利的角度看,银行选择90天以下表外融资产品以规避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手段将更为强劲,并可能直接削弱我国外债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建议参照90天以上银行外债规模管理的做法,对商业银行表外融资不区分期限,全口径纳入外债统计口径。同时参考银行资本金充足率,区别一年期以下、90天以上一年以内, 90天以下等不同时间段,建立多层级短债指标管理体系,按照风险级别对不同层级的短债设定不同的指标上限并实施有效监管。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3
一、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也加强了对于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力度,但是还是有一系列的原因使得人民银行的监管不如人意,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消极金融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各种非法金融活动依然猖獗,这对于人民银行的监管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在增多。
(一)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目标不清晰
市场化的金融监管目标是与货币政策目标和计划性管理目标都不相同的,因为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要保护社会公众也就是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达到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就是稳定货币值,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都是通过国家直接或者间接的进行管理,,但是现如今我国的银行监管系统还是通过监管各类银行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没有把银行监管和货币稳定目标二者分开,监管目标不甚清晰会导致监管工作的无的放矢。
(二)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不甚完整
我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机构对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职责分不清,范围界定也不清晰,机构协调不好会使得监管过程中问题增多且事倍功半,另外监管内容太过狭窄,商业银行尽管应该面面俱到,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都应该涵盖,但是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机构审批已经查看合规与否,对于日常的经营中的风险和细枝末节疏于监管,也可以说尚未展开,而且对于银行的退出市场监管尚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重审批轻管理、中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等,这都会导致银行的监管达不到金融市场的要求。除此之外,在监管过程中也仅仅只有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这三种国家对于银行的监管手段,不仅如此,监管方式也大致只有三种,银行自我管理和当局外部的监管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其实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对于银行体系的监管一直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来说就是行政命令加之经济处罚,这在两一方面也说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手段有效手段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人治大于法治。在银行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主体缺位,导致自我监管不甚理想,效率不高。
以上问题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庄矿和人民银行对于监管的水平与世界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我国的银行监管法治落后和不协调,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入世”后的银行发展需求,虽然目前为止我国的银行监督法规不少但是明显都已经跟不上时展的潮流,监管的方式方法落后陈旧,监管的行为不够规范等等,凡此种种,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真正的实现银行监管的法制化。值得人们深思,也值得国家为之改变。
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其中包括了加快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制度模式及监督模式等方面。
(一)健全银行监管法规,完善金融法制
建立健全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在立法方面,要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完善,完善与这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相匹配的更多的专业的法规条例来完善法律,包括有效的银行监管办法以及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增加现存银行法规的可操作性。另外在根据当下经济和社会需求,对一些已经落后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修订完善。除此之外还要制定一系列诸如个人信用、银行债权保护、银行退出市场等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做到能够依法规范银行的监督管理,明确定位的同时还要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切实可行起到一定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其严肃性和科学性以及可实施性。在执法方面,不止要求人民银行要认真的做好银行机构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不认真、不负责的金融机构要严肃处理,及时调整,而且还要要求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从大局着手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金融非法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严厉打击恶意逃费和施赖银行债务的不法行为,在完善法律法规之后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令行禁止。以此来保障金融秩序和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的运行。
(二)加强和完善商业银行制度模式的监管机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对于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我国人民银行,因为人民银行自身的力量和手段,难免会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真空”,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
要从组织上保证非现场监管长期且有效的进行,各级的人民银行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证一切通讯和分析系统的正常运行。人民银行也应该依照国际惯例制定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条例和相对应的监管条例,以保证在对外业务上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使得风险管理的问题日益凸现。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监管的放松,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也在不断加剧,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三次大的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三次大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引起了国际金融界对金融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更成为国际、国内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主要的风险形式。信用风险的管理也成为当今风险管理领域中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因此,如何防范与降低信用风险已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迫切要求。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经济学解释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中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用风险概念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授信方总是会更多地考虑信用风险问题,比如发放贷款的银行,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银行的早期业务中,常常将信贷风险等同于信用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演变和发展,信用风险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经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造成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说,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协议、偿还本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指由于债务人信用等级或信贷资产评级的下调、信贷利差的扩大导致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着眼于贷款是否违约,成为违约风险;后者则强调信贷资产质量价值的潜在变化,所以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2)非系统性与系统性。(3)风险和收益的非对称性。信用风险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4)信用风险的历史交易数据难以获取。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用风险所涉及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
(一)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1、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董事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来,一些大银行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使得银行股东、经理们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领略和感受到银行风险的严重后果,深刻地认识到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已把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将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风险管理趋于日常化和制度化。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3、更加重视全面风险管理。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现代银行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提出了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
4、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市
场风险管理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模式发生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还是在管理理论上,都构成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内容。
5、风险管理技术趋于计量化和模型化,各种风险管理计量模型发展迅速,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增强。与传统风险管理的特征不同,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工作人员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比较陈旧。不能适应新时期业务高速发展及风险环境复杂的需要。
2、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是贷款部门的信贷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3、不良贷款比例高,贷款资金趋向长期化、集中化。我国银行业的贷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或其它人型资产投资项目上,且数额巨大。而贷款资金长期化将导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一旦累积的信用风险暴露出来,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信贷损失,对银行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4、内部评级不完善,风险揭示不充分。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无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组织结构、基础数据库等方而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风险方而的作用。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和真实性有待提高,以及缺乏衡量风险的技术方法,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而都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
三、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建议
第一,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水平。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要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首先,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以计算机为平台的客户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充分的客户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库。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发出适合自身条件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第二,确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保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得以落实。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应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对各类业务的各环节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方法进行整合、梳理和优化。首先,通过授权管理、岗位制衡等手段防止操作风险在业务环节中的出现。其次,通过标准化的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内部控制的连续性和系统化,从而严格控制银行内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最后,通过不间断的调整和改进,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强化风险外部监管,完善宏观外部环境。强化风险外部监管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市场约束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敞口、会计政策以及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6个方面的信息;其次,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同时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法制环境。落实《物权法》,修订完善《破产法》和《担保法》等,在完善商业银行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规范社会信用关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据有关机构分析,社会信用指数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增长0.9%,促进生产率提高0.7%。
参考文献
[1]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3,255-256.
[2]p.jorion.value at risk[m].new york:mcgraw hill.1997,128.
[3]王春峰.金融市场风险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6-7.
[4]阳.金融风险分析与管理研究——市场和机构的理论、模
型与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
[5]崔炳文.新巴塞尔协议下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06.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5
资产负债管理,就是商业银行对所有资产负债的类型、数量以及资产负债的总量、比例等做出决策的一种综合性资金管理的科学方法。其实质是对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总量结构进行计划、安排和控制,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最少的耗费获取最佳的收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它经历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负债表管理等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对资产负债表的管理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缺陷
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与金融体系带来巨大损失。众多专家和学者在分析其原因时指出:商业银行奉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在金融危机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资产负债管理导致金融机构高杠杆化经营,这为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埋下了隐患。从这次金融危机中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尤其是其发展到资产负债表管理阶段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一)随着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到资产负债表业务管理阶段,金融机构摆脱了存款增长放缓对资产业务的制约,使得金融机构进入了高杠杆经营的阶段。而这种经营模式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经营得当,其股本收益率会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地增长;但如果经营出现失误,其股本收益率的亏损也会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放大,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建立在现代金融理论基础上的资产负债管理技术,是以统计学意义上的大数定律为依据的,并且使用很多的参数设置以衡量资产与负债的风险收益情况,这比较适用于正常运行的金融市场。但金融市场一旦出现大幅波动,那么资产负债管理中的很多参数设置就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资产负债管理技术也就会失去其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功能与作用。
另外,随着新金融工具的涌现,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尤其是表外业务的迅速发展,使得货币监督机构在风险测定方面面临更多的困难。这又增大了货币监督机构的管理难度,提高了社会管理成本。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现状和问题
我国银行业长期实行资金计划管理,对存款和贷款施行两条线管理,这容易造成存款与贷款在规模、结构和期限上的不对称,不符合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协调管理要求。从1994年起,各商业银行开始实行资产负债管理,但特有的内、外部因素又决定了资产负债管理的特殊性。(一)在资产负债总量管理方面。我国目前的资产负债总量管理,主要是依据“规模对称原理”进行的,即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负债的总量平衡、资产的总量平衡和资产负债的总量平衡。(二)在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对应管理方面。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对资产及负债业务期限的控制力不足,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对应管理的实际应用受到了诸多限制,以致目前的管理仍处于分析性应用阶段。(三)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自1994年起,我国逐步对各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其主要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等。
由于条件的约束,我国的资产负债管理尚处在起步阶段,其理论与实践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而且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对资产负债管理在商业银行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虽然他们也参照国外的做法,建立了资产负债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框架体系,但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环境和监管条件下,没有动力和压力去借鉴、学习与践行现代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技术,基本上没有在全行范围内使用和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四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对策
全球金融危机带来剧烈的市场动荡,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重视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及时采取措施,逐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业务。
(一)金融监管方面,加强外部市场的完善和监管环境和手段的改善。
1、加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负债管理的引导工作和力度。为更好地推进资产负债管理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运用,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资产负债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积极作用,并采取实际措施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业务加以引导,增强其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水平。
2、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让银行真正成为利率市场的“定价者”。虽然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距离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形成机制的改革目标还有一定差距。银行管理实质上是对利率的管理,银行利润的大部分是通过利息差的控制实现的。因此,只有在银行成为利率市场的“定价者”时才能更注重对自身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3、深化证券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的改革。目前,我国政府禁止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这极大地限制了银行投资变现的能力,必然导致银行资产流动性的不足。证券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的的发展是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所必须的市场条件。证券市场的发展能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和增加其开展资产负债管理的工具,从而为调整资产负债业务提供更多的手段。
(二)在商业银行内部,也需要在加快资产负债管理发展方面开展相应工作:
1、提高认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为更好地应对千变万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今后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相对有利的市场环境是不能长期存在的,迟早要面临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居安思危,明确资产负债管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提早着手开展资产负债管理的系列工作。
2、建立健全覆盖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业务组织体系,明确和完善该体系的权利和职责,协调好行内各部门的关系,使资产负债管理成为全行上下的重要工作。
3、拓展业务渠道,降低流动性风险。单一的业务结构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明显不足,具有很高流动性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进行多样化的业务渠道安排,适当增加短期贷款的数量,限制中长期贷款数量的增加,增加投资流动性强的证券品种,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同时,积极开展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尽可能地实现双方的互惠合作,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商业银行监管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
2007年,因三家中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相继成立私人银行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而被银行业称为中国“私人银行元年”。今年,国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陆续开展了这一业务。可见,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又一个重点。与业界的趋之若鹜相比,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那么,私人银行业务这一金融创新有哪些特点,其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是什么,现有的针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是否适用于私人银行业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完善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私人银行(private 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目前,银监会正积极推进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与英美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同时,还应努力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促进监管制度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