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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廉洁课程材料范文1
1.1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宗旨与理论教学的必要性
高等法学教育与普通法学职业培训有较大差异,其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虽然法学本科毕业生未来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进行实务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此外,法学教育还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学理论培养和树立法学学生对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这才是法学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教学首先应立足于基础理论的介绍和学习,让学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接受具体诉讼法条和规则,不仅知道相关法律条文的外在规定,更应该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背景和依据。只有在掌握理论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条精神。
1.2理论教学的方式和改进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虽自成一体,但内容相对比较艰深难懂,尤其是诉与诉权理论因其复杂性长期被视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门并融会贯通,必须以相关宪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原理作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充分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较好的理论教学方式主要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
1.2.1启发式教学
对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讲授,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与此同时,借助于提问与暗示,引导学生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演绎能力,通过司法“三段论”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确的结论,并举一反三,从而真正领悟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课堂讨论的形式,引导学生对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形成自己的观点,在此过程中,能进一步加深对基本原理知识的理解。
1.2.2案例式讲授
以具体案例为引导的原理讲授,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促使学生在案例中加深对原理的认识和理解。以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为例,单纯依靠概念辨析,很难让学生直观理解两者的差异,而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如“张三打伤李四,李四向法院对张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诉讼标的为二人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则是李四基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张三赔偿5000元和2000元的具体实体请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确,使抽象的理论问题转化为实在具体的问题。
2实践教学的重要价值与实现路径
2.1实践教学的重要价值
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学科,特别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实践环节具有许多课堂教学所不具备的优点,它改变了教师与学生的思维习惯,为学生积累了丰富的感性材料,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很好的桥梁。在所有法律部门中,民诉法可能是与社会关联最为密切和频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种动态的法,是将文本内隐含的权利实际兑现的法,所以学习民事诉讼法,不能只是单纯记忆静态的程序规则,更重要的是学以致用。
2.2培养实务能力的途径
2.2.1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大多数法学本科院系进行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通过模拟法庭训练,可以使学生真正以当事人的视角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2.2.2组织实际观摩
观摩是组织学生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某一环节(如开庭审理、强制执行等)进行参观学习,使学生增加诉讼的感性知识,巩固课堂的学习内容,同时为以后的课堂学习建立基础。
3.2.3建立法律诊所
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的办案过程,一方面能够训练理论应用实践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法律思维和职业精神。这种诊所式教育法以真实案件为依据,所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2.2.4引入项目教学法
这是职业教育中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完成一个具体项目而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借鉴这种项目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将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分则部分分为一系列工作项目,围绕这些项目以学生为主体展开论证和研究。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由教师拟定项目,学生必须自己制定出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过一系列任务完成这项目的和要求。以“”项目为例,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为:撰写状和具体法院实务办理。任务设置为“接受当事人咨询,撰写状”。通过项目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更加重视相关的诉讼过程,成为项目完成的主体。
3提升民事诉讼课程教学质量的整体性思考
民事诉讼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教学质量的实质提高,并不能单纯依靠民事诉讼法本身。而是应当以一种整体性的视角,一方面重点研究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关注民诉与其他诉讼法类课程的沟通和衔接。
3.1与民事实体法类课程的勾连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民诉法学本来就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虽然近现代以来民诉法表现出强烈的脱离民法学理论和范畴的趋势,已建构起一整套独立的概念体系,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强烈的共通性。正如学者所言,民事诉讼是诉讼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民事实体法,两者在民事诉讼领域处于相互协动的关系。如果没有扎实的民法积累,也不可能真正学好民事诉讼法。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其与实体法用语的差异和交错。
3.2与其他诉讼法类课程的衔接
在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法的基础和参照,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又与刑事诉讼法具有很强的联系。三大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处。如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及证据种类基本相同,部分内容也有交叉。这就决定了在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各自的交流和沟通,通过相互比较加深学生对不同诉讼类型的理解和认知。此外,除了三大诉讼法课程之外,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课程设置,譬如模拟法庭和证据法课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都已经开设的课程。最后,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选修的方式开设侦查学原理、公诉学、司法文书、律师制度等课程,形成完整的诉讼法学类课程体系。
4结语
法院廉洁课程材料范文2
正是由于法务会计学科的综合性使得法务会计主体成为拥有多种学科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并促使其以仲裁、诉讼以及专家证人等身份发表意见,最终解决财务纠纷。综观世界各国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可以发现其范围较广,主要包括:经济与统计、欺诈调查与预防、损害分析、专家证人、知识产权、法律技术、计算机法务技术、产品找回法、反垄断、欺诈调查、损害分析、健康保险欺诈与滥用调查、证券诉讼、公司内部可疑行为调查以及环境、经济、诉讼问题的咨询与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其身份构成与资格认定加以研究,以解决实践操作问题。
(一)法务会计主体身份构成设想
法务会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诉讼与会计调查的专业从业人员。关于其身份构成笔者将其划分为:
1.鉴定专业人员所谓鉴定专业人员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负责查明案件中财务相关问题并提出合理化鉴定意见的专门性人员。鉴定人员的身份使得法务会计人员区别于普通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鉴定人员所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具有证据的效力。
2.专家辅助人员所谓专家辅助人员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业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出席庭审并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因此作为财务案件专家辅助人员的法务会计师,其任务就是了解法官判断的标准,为当事人解决涉及会计与法律的专业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同时向对方提出疑问,使非专业性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弄清财务专业知识,最终形成有利于委托当事人的处理结果。
3.仲裁庭组成人员所谓仲裁庭组成人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应用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公正判断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关于仲裁员应具备条件第五款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因此,作为拥有法律与会计等专业的法务会计主体是当选仲裁员的最佳人选,为仲裁庭更有效地处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4.诉讼参与人所谓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且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参加人。作为诉讼参与的主体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要求其拥有综合素质,而拥有诸多知识能力的法务会计人员显得尤为重要。法务会计的出现使得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以及诉讼效率提高。
(二)法务会计主体构成的基本要求
法务会计主体资格认定即行为主体所应具备的综合素质。关于法务会计主体所应拥有的综合素质,笔者将其概括为:专业知识以及职业道德。
1.专业知识的基本要求如前所述,合格的法务会计主体首先应该具备完整的专业知识能力。笔者认为其主要包括:会计学知识、审计学知识、法学知识、证据学知识以及计算机学知识等。由于法务会计的基本工作就是解决日常生活中一些财务问题,因此其首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就是法学知识以及会计知识,并且必须具备在法学知识与会计知识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即将会计知识与法学知识有效统一。由于网络的发展以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使得法务会计范围变得越来越宽,因此面对现代科学技术,法务会计主体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从而与时俱进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2.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产生于社会分工,不同的职业拥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即律师拥有律师的职业道德、法官拥有法官的职业道德、会计拥有会计的职业道德、审计拥有审计的职业道德。因此作为独立存在的法务会计也应该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务会计的特殊性使得法务会计人员需要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杜绝,使其具有绝缘性,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违反职业道德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的职业道德要求除了应该拥有会计与法律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外,还应该拥有诸如独立性、保密性以及主体的竞业限制。
(三)法务会计主体准入制度的构想
法务会计学科的综合性导致其从业人员的复合型。
这些从业人员要经常“游走”于会计与法律之间,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化建议。因此,这些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认证来认定从业能力。同时,由于法务会计学科是法学学科与会计学科高度结合的产物,为了保证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学科的发展,也应该建立相关的资格准入制度。综观国际惯例,笔者认为:首先,应制定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准则来约束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要求。其次,应加强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质的认定,将法务会计资格考试纳入国家级考试范围中,从而使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再次,应制定法务会计主体继续教育制度,并以年检制度约束主体的行为规范与综合素质。最后,应制定法务会计课程目标以及人才培养计划,以满足社会人才培养需求。
二、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分析
明确法务会计主体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将有利于发展法务会计,促使法务会计主体在从事工作时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履行的义务。
(一)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权利
笔者根据法务会计主体特点以及执业过程中的特殊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注册精算师等专业资格考试从业人员所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将法务会计主体权利划分为:第一,合理收费权。所谓合理收费权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案件的咨询、鉴定、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并取得合理收费的权利。第二,查阅资料权。法务会计主体与注册会计师、律师类似,在处理案件时拥有查阅资料的权利,以保证从业人员在充分查阅资料后对案件作出客观的评价。第三,保护自身安全权。保护自身安全权是指法务会计主体在执业过程中面对非法阻挠后采取保护自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法务会计主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没有所谓的义务。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遵守法律的义务。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样作为法务会计主体其从业人员也应该遵守法律,并且按照行业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为自己顺利开展业务打下良好基础,为当事人解决财务案件提供保障。第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由于法务会计与注册会计师以及律师行业要求类似,在处理问题时通常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法务会计主体应当对所熟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允许公布未经当事人认可的信息以及擅自保留相关材料。第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职业道德的产生源于社会分工,即社会分工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职业,而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会计的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以及强化服务”。律师的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提高技能、保守秘密”。笔者将二者融合并结合法务会计主体的自身特点将法务会计的职业道德概括为“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提高技能、保守秘密以及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三、法务会计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如前所述,法务会计主体所从事的是一种独立的、公正的、有目的的、能够提供权威鉴定的工作,并且其所做工作可以为案件的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会计主体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严肃性以及认真性等特征,其工作内容势必会涉及有关从业人员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关于法务会计主体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笔者将其概括为:第一,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违反职业道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解释学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违背了义务势必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明确法务会计主体法律责任有助于其深刻理解所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基本内涵,从而遵守工作守则,提高工作效率,最终为所做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