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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理论论文范文1
[关键词]最优货币区域经济货币联盟
最优货币区域,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为“一般的支付手段或是一种单一的共同货币,或是几种货币,这几种货币之间具有无限可兑换性,其汇率在进行交易时互相钉住,保持不变。但是区域内国家与区域以外的国家间的汇率保持浮动”
一、最优货币区域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发展
1.20世纪60年代。1961年,蒙代尔第一次提出了“最优货币区”的概念和组成货币区的一个经济标准,即要素的充分流动性标准。他认为,当要素在某几个地区内能够自由流动,而与其他地区之间不能流动时,具有要素流动性的几个地区就可以构成一个“最佳货币区”。
其后该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如麦金农(Mckinnon,1963)认为应以经济开放度作为最优货币区的标准;肯南(Kenen,1969)认为应以生产的多样化程度为标准;英格拉姆(Ingram)则提出以国际金融高度一体化作为最适度货币区的标准;而托尔和威利特(TowerandWillett,1976)、哈伯勒(Harberler)和弗莱明(Flemming)则把注意力从微观的供求变动转移到宏观经济现象上,提出通货膨胀和政策一体化的标准。
2.20世纪70年代。因为前人的努力多集中在最优货币区的形成条件上,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突出该理论的正面效用同时忽略了成本的产生。该理论在70年代的进一步发展,开始转向对货币联盟的成本-收益分析。
加入货币区的好处有:(1)降低交易成本;(2)不变的固定汇率减少了不确定性,并能排除伙伴国之间的投机性的资本流动;(3)节省成员国的外汇储备,降低储备成本;(4)货币一体化能促进经济政策的一体化。而加入货币区的成本则包括:(1)单个国家失去了货币和汇率政策的自;(2)国家财政政策的决策权受共同货币政策的影响和限制;(3)有可能加剧失业;(4)有可能恶化本已存在的地区失衡。
3.20世纪70年代后理论的新发展。进入80年代,经济学家通过大量运用历史经济数据对最优货币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翔实的实证分析,得出了许多有意义的结论。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对联盟内政策的协调以及其有效性的分析。格鲁夫认为,在理性预期及政府政策随意性存在的前提下,一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可以借助同另一个货币政策声誉比本国更好的国家结成货币联盟部分或全部实现。格鲁夫的这一分析既为近年来拉美趋势加强的美元化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也为东亚国家危机后重建其汇率机制提供了一种参考依据。
二、对最优货币区理论的批判
对该理论的批判很多,但不能顺应时展和理论发展变化是一个主要的批判点,而另一个方面则集中于批判建立最优货币区的标准。具体来说:
第一,世界经济运行环境的新变化和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的兴起,重新界定了被OCA理论强调的货币同盟的宏观成本。致使成本-收益分析得出的结论值得进一步商榷。
第二,无论是早期的最优货币区理论还是后来新的理论,都只强调了实际经济因素对组成和加入货币区的影响却忽视了金融市场的作用。
第三,OCA理论某些标准自身有理论弱点,且标准间存在常被人们忽视的替代、交叉、因果和矛盾等种种关系。OCA标准有内生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政策的适用性。
总的说来,仍然有许多声音认为该理论的体系和框架依然不够成熟,线索过于庞杂,难于梳理。三,最优货币区理论的实践—欧元区
最优货币理论区理论的实践就是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实现。
欧元区的建立,是为了实现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统一市场,实现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有效地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及货币政策。
欧元的流通促进着欧洲统一金融市场的形成。其成功运作更对世界区域货币合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即建立在区域经济合作基础上的货币合作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四,最优货币区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1.亚元:东亚货币一体化。理论的发展和欧盟相对成功的示范效应,加之亚洲经济的日益发展与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亚洲一些国家和学术界也提出了加强本地区货币合作的想法和建议,而且很多已经开始付储实施,这无疑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但是,货币合作有着十分严格的基础性条件,就目前亚洲的经济和金融发展状况来看,仍存在很多的难点。归纳而言主要有:
首先,目前东亚各国对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颇多,尤其是对资本项目都有不同程度的严格限制,这与蒙代尔提出的要素流动性标准相去甚远。其次,经济开放度。东亚一般对美国市场依赖比较大,对美贸易额较大。区内贸易占各国与地区贸易额的比例总得说来不是很高,而且不同国家差别较大。再次,产品多样化。除中国、日本等建有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外,东亚其他国家与地区的产品分散程度较低。
基于最优货币区特性指标的分析,再加上东亚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在东亚建立通货区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学者们普遍认为,东亚经济发展的前景是美好的,东亚货币合作的前途也是乐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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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艺术的堕落归结为货币的腐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如果说货币带来了艺术堕落,那么艺术所赖以生长的社会体制也同样能带来艺术的堕落,因为它们都是不带任何主观意志的中立物。对于货币的偏见其实主要来自使用的行为方式以及使用者的价值立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唯一可以被统一认可的游戏规则就是用货币来衡量事物的价值,没有其他更为中立的方式。作为一种普遍性的交往方式,货币所带来的也必然是一种普遍性的价值与文化。当我们在评判、描述以及交换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将货币这一客观事物作为关联媒介,从逻辑上来说也是非常有效的。
在当前的艺术品拍卖市场,艺术品的成交价格不断被刷新:奥地利的克利姆特作于1907年的《黄金画作》拍出了1.35亿美元的高价;齐白石的《松柏高立图?篆书四言联》以4.255亿元的高价成功拍卖,创造了华人画作拍卖的纪录;保罗?塞尚的作品《玩牌者》更是令人咂舌,成交价格为2.5亿美元。拍卖价格的高昂当然与拍卖的操作(或炒作)程序有关,但毋庸置疑的是,艺术品作为商品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艺术已经成为消费社会里展示货币的场所,完全可以放在市场语境中加以解读。货币与艺术的进一步紧密勾连,并不是艺术的末日,因为如果我们回溯一下现代艺术概念确立的过程以及艺术寻求独立性(艺术自律)的进程,就会发现货币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与今日的状况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
一般认为,现代艺术系统是直到18世纪才开始确立起来的,克里斯特勒(PaulOskarKristeller)在其非常着名的文章《艺术的现代系统:一种美学史的研究》①中,详细考证了西方艺术概念的演变以及确立的过程。在克里斯特勒看来,有很多因素导致了现代艺术概念的确立,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而又互相联系的因素不可忽视:一是业余爱好者对艺术兴趣的不断增长,另一个与此相关的是新兴艺术市场体制的确立。这两个因素之所以如此重要,也很容易理解,因为专业的批评家很容易受到自己知识背景的局限,而业余爱好者只是为了对艺术作品进行欣赏,不需要太过专业的艺术知识,这样反而具有优势,使得这些爱好者能够在不同的艺术门类间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寻找到不同艺术的共同特性。而业余批评家的崛起又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市民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②只有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投入到艺术品的交易中,艺术品的市场才会逐步由私人委托体制向匿名的潜在购买者体制转变。转变的结果就是艺术家不再是为某一特定的个体消费者或资助人创作,不用考虑特定消费者的特定要求,而是面向市场,按照自己的观念、审美趣味来进行创作。③因此,一种脱离实际目的考虑的、以艺术家个人的自由创造为核心的现代艺术观念应运而生,艺术在成为商品的同时,更大范围地面向市场及潜在消费者。对于这种现实境况,伊格尔顿有着非常精到的分析,他说:“当艺术成为一种商品的时候,它从教堂、法庭、国家等传统的社会功能中解放出来,从而进入市场并获得一种自主性的自由。现在艺术不再服务于特定的观众,而是服务于一切有欣赏趣味并且有钱买它的人。它的存在不以任何人和事为理由,可以说它是为自己而存在。它是‘独立的’,因为它已经被商品生产所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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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一般等价物电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
一、货币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学上货币理论及其民法学意义
货币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几乎现代社会进行的所有市场交易都涉及到货币,因此货币与语言并称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不同的经济学分支对货币的研究有不同的视角,但对于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是相同的。西方经济学上,货币是一种直接起到交换手段或支付媒介作用的东西。[1]货币产生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动机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因为通过一般等价物能够有效克服“需求的双重巧合”和“时间的双重巧合”,降低交易成本。[2]而且根据雷德福(Radford)1945年对一个德国战俘营的研究,即使人为的在一定范围内消灭一种货币,也会创造出某种形式的货币。[3]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的基本理论中,对于法学研究带来最大启示的莫过于对一般等价物的深入思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的论述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过程,其主要观点是,商品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4]在某一社会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的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在商品世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5]于是,货币便产生了。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过的货币种类很多,只不过“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6]早期货币以贵金属为主,后来逐渐为纸币所取代,近年来又出现了货币电子化现象,但“货币是交换和商品生产发展的最高产物”[7]这一判断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民法上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经济学上货币理论的法律化,因此应该从货币的职能中去探求其应有的内涵。货币的职能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由于事实上世界货币和执行贮藏手段只有黄金或白银才能承担,因此不是以纸币和非足值铸币为代表的现代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其中价值尺度职能实际上就是货币以自己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真正用商品与货币相交换,即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在它的价值尺度功能上,本来也只是作为观念的或想象的货币”。[8]流通手段即是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由物物交换过渡到商品流通,纸币也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在民法上,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相辅相成,成就了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点。支付手段在民法上体现为货币的所有权移转和货币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与消灭。
(二)货币的法学概念及其特征
我国民法学界对货币的一般等价物本质认识一直较为清晰,[9]应该坚持从这个角度对货币进行定义。我们认为,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法定唯一性,包括唯一性和法定性两个方面,是货币的基本特征。所谓唯一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商品交换的频繁出现,社会对于一般等价物的要求逐步趋同,最终必然会出现唯一的一般等价物,这是货币的社会特征。即使出现了某些地域性的、临时性的一般等价物,并与货币保持稳定的兑换比例,由于其价值仍然依赖于与货币的挂钩,两者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货币仍然是唯一的一般等价物。所谓的法定性,即货币种类的确定并不必然决定于社会的自发形成而倚赖法律的规定,这是货币的法律特征。《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并区别于《商业银行法》)第16条前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即使货币贬值或者极端不稳定,并因此出现了新的具有一定交换功能的社会性等价物,如我国民国时期的大米,货币仍然是唯一的法定一般等价物。法律可以规定用新的货币取代旧的货币,如果我国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同时以1∶10000的新旧币兑换率回收旧人民币。法律也可以规定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并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办理收兑手续。理论上讲,法律可以规定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货币同时作为一般等价物,并明确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我国古代的金银与铸币之间的关系,但从法定货币的社会属性和金融稳定性需要出发,现代各国一般都只规定一种法定货币。因此在现代社会,贵重金属尽管具有较为稳定的价值,但不是法定货币。
第二,国家信用性。货币是信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体现的是其工具理性的一面。而货币的信用价值理性,体现的是其价值性的一面。货币的工具性特征是实现价值职能的前提所在。[10]货币一般由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发行,如我国《银行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授权商业银行发行和直接由政府发行,较为独特的是我国香港地区,纸币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银行发行,而硬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行。货币的发行权由国家授予,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终止授权。可见,货币之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实因国家的强制通用力及社会信赖。[11]因此,货币的信用性不同于股票的公司信用性,具有国家属性,是国家信用性,具有法律强制性。
第三,高度流通性。《银行法》第16条后段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是对货币高度流通性的法律规定。德国着名古典社会学家西美尔在其《货币哲学》中对此有深刻认识:“再没有比货币更明确的象征世界绝对的动态特征的记号了。货币的意义就在于被花掉;当货币静止不动时,根据其特有的价值与意义,就不再成其为货币了。……货币可以说是纯粹的行动,它的存在就是不断使自我摆脱任一既定的地点,因此货币构成了所有独立存在的对等物,以及对其的直接否定。”[12]无怪乎各国劳动法,如我国《劳动法》第50条,都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恰恰是通过保证劳动者所得的高度流通性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避免实物工资给劳动者带来的利益损失。
二、货币电子化的法律属性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货币电子化现象,其法律性质成为理论上的争议点。我们认为,这些货币电子化现象总体来说可以分为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两大类型。所谓虚拟货币,一般是由非金融公司,如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以“币”命名的某种服务。用户购买虚拟货币的基本用途是交换该网站提供的服务,实际上起到的是为网站特定服务进行计量的功能。我国目前出现的虚拟货币种类主要有Q币、泡币、U币、百度币等。耐人寻味的是,手机充值卡中的金额同样可以用于支付各种电信增殖服务,但因为未以“币”命名,便未引起巨大争议。由此可见,引起争议的不是货币电子化的形式,而是因为商家为便于用户理解、促销服务而选用“币”来命名。可以说,除电子化的形式外,虚拟货币与食堂的饭票没有本质区别。所谓电子货币,一般是由金融公司发行,代表法定货币进行商业支付的服务。该类服务实质上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IDE)调用银行帐户资金进行购买,并实际发生了资金的转移交付,国际上较为常见的电子货币种类包括Paypal、E-gold等。
(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虚拟货币之所以近年来引起关注,主要是网络游戏和互联网增殖服务的兴起。虚拟货币的交易出现的前提是网络服务系统为这种交易提供了机制上的可能。部分游戏内部出现了用户对某些特定服务的需求,如增强用户在游戏中的表现性能、增加游戏功能等。用户可以通过向服务商支付一定数量法定货币获得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进而用虚拟货币换取特定服务功能,这种模式为虚拟货币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换言之,如果用户向服务商支付法定货币后是直接获得某种特定服务,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充当游戏内部服务的计量单位功能十分清晰。而由于系统支持用户之间通过某种方式相互支付虚拟货币,这才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可能。质言之,如果系统不支持任何意义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只允许用户向网络服务商购买虚拟货币,那么用户之间的交易也就成了空谈。例如中国移动的用户之间不可能移转话费,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个人之间可以买卖邮票,因此出现了邮票交易。可见,虚拟货币交易发展出了如此巨大的市场,则显然是网络服务经营者在模式上提供了可能,即用户可能通过支付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的方式从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如所谓的“打金币”。否则,用户之间都是通过支付相同比例的法定货币而获得相同数量的虚拟货币,根本不可能出现利润差,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市场了。综上所述,出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市场,从本质上是网络服务商在机制上提供了一种可能,而提供这种机制上可能的原因当然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当前全球虚拟货币产业发展迅速,并出现了大量的专业服务公司,如美国的GameUSD、、韩国的itembay公司和我国的我有网和等等,其主要业务就是提供游戏币与货币兑换业务并从中获利。近年来我国内地银行更是涉足虚拟世界的商品支付市场,如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腾讯公司达成合作,推出了国内首张“虚实合一”的信用卡——QQ秀信用卡,将面向腾讯QQ秀一族提供包括虚拟卡支付、财付通还款、在线申请、电子账单通知、即时消息提醒等多种网络服务。[13]国内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更希望通过百度币来统一各种不同的虚拟货币,实现进一步的流通。但2007年2月2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无异于对中国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了定性:“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也迅速引起学术界和产业界的激烈争论。
我们认为,以普通公司信用为基础发行各种虚拟货币,即使这些被称作“币”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形成了一定的比例,仍然不是货币,其本质是无记名债权关系。[14]《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45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虚拟货币在市场上代替人民币流通,其本质就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同时也是对货币法定性的一种维护。目前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虚拟货币的运营商都不提供网络虚拟货币兑回现金的服务,因此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具有单向性,因此也无法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15]极端的法律风险是,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破产,导致虚拟货币不能兑换服务,更不可兑现货币。质言之,使用虚拟货币的进行的所谓“购买”行为,包括跨平台的虚拟货币支付,不过是复杂的债权互易而已。
(二)电子货币的法律属性
与虚拟货币不同,电子货币的兴起源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小额支付的需求,是一种金融服务,并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对于电子货币的前景,有学者认为电子货币是货币作为是一种支付工具,继前货币阶段、物权货币阶段和债权货币阶段后的第四个发展阶段。[16]甚至有学者预测,随着电子银行的建立,电子货币将取代有形的货币。[17]对此笔者持谨慎态度。国内已经有学者对电子货币进行了分类研究后认为,储值型、信用卡型、电子支票型和智能卡型的电子货币都要借助一定的终端设备,不能循环使用以实现个人与个人的支付,不能真正构成货币形态的一种,只有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符合货币的法律概念,才是真正的电子货币。[18]鉴于本文的篇幅,笔者将不重复相关探讨,举重以明轻,仅针对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的运行模式进行分析,以确定电子货币是否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货币。
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的应用过程实际上是《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电子签名与加密技术的结合,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兑换,买方在数字现金银行开设帐号并申请开通电子货币服务;(2)存储,使用电脑终端软件从银行系统复制一定数量代表货币的电子记录存入硬盘;(3)付款,买方使用卖方的公钥加密电子货币后传送给卖方;(4)收款,卖方收到加密的电子货币后用对应的私钥解密,获得该电子货币;(5)兑换,通过获得的电子货币向银行申请资金移转。笔者是为了展现交易的法律意义将上述过程分为五个步骤,实际运用是通过电脑上的专门程序与银行联网即时完成的。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之所以较之其他种类的电子货币更具有类似法定货币的特点,是因为其能够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支付。这种功能实现的关键是使用了“非对称加密技术”。该技术于1976年由美国学者Dime和Henman为解决信息公开传送和密钥管理问题,在《密码学新方向》一文中提出,能够保证用户在不安全的公开渠道上传输各方交换信息。加密的基本原理是将被加密的数据与一串特殊字符,通过一定的数学计算方法结合成一个理论上讲不可破解的新数据。其中用来加密的数学计算方法就叫做算法,用来对数据进行编码和解码的特殊的字符串就叫做“密钥”。由于密码体系都是建立在专门设定的算法基础上的,所以在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中,主要关注的是密钥的生成及管理机制。“非对称加密技术”的算法需要两个密钥:公钥(publickey)和私钥(privatekey)。公钥与私钥是唯一对应的,用公钥进行加密的数据,只有私钥可以解密。一对密钥产生后,公钥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提供下载,私钥由所有人保存。因此,买方从银行下载的代表了一定金额的电子货币,用卖方的公钥加密后进行传输,如果非卖方的第三人获取了该数据,由于无对应的私钥,无法解密。卖方成功获得买方传输的数据后,用自己的公钥进行解密,获得了代表相应金额的电子货币,并可以即时向银行兑换。这样的交易避免了第三人取得买房支付给卖方的电子货币,保证了交易安全。[19]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数字现金电子货币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表现出来,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是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20]但其本身并不能单独作为货币使用,仍然需要配合银行系统完成相应支付,并非法定的直接支付方式。电子货币的信息流与现金流分离,充其量只是起到了与货币类似的支付功能,不过是模拟了人对人的支付而已,并不具有高度流通性。这种支付最终必须依赖于电子货币的发行银行进行结算,不过是为了传递既有的货币而使用的新方法,[21]不具有国家信用性。事实上,电子货币只是勉强能够完成支付手段,本身不能实现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因此不但不是法学意义上的货币,也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电子货币本质是一种特殊债权,只不过代表着电子货币的持有者要求电子货币发行者兑换对等现金的一种请求权。[22]所不同的仅仅是实现了支付方式的变化,加快了资金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帐户流通的速度而已。
(三)货币电子化的法律属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电子货币,均未也不可能创造出新的法定货币,只是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和精巧的合同设计,实现了互联网领域基于IDE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化。《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因此理论上将,在技术上可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法律授权的法定货币发行单位,如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某种形式的电子化货币,才可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而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现在尚无任何国家的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任何意义上的法定电子货币。在这种情况实际出现之前,任何意义上的货币电子化都不应认定为法定货币的新形式。
三、《物权法》视野下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
学者论及的货币物权法规则主要是“占有即所有”规则,也有学者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是指货币在占有与所有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23]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将经济学上的一般等价物理论转化为民法规则,最大限度的促进流通,是世界各国民法的通例。该规则在大陆法系源于法谚“货币属于其占有者”,而英美法的“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的确立最早体现在英国1884年Foleyv.Hill一案。[24]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无记名证券,[25]只不过两者所表彰的权利不同而已。按照通说,民法之所以确定该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第一,货币作为高度替代性的流通物,在流通过程中,完全湮灭其个性,根本无法辨别。第二,货币的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的物质素材的价值,而是因国家的强制力以及社会的信赖。因而无论货币取得原因如何,均认为其为货币价值之归属。第三,如果货币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交易者在接受货币之际,势必逐一调查交付货币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如此人人惮于接受货币,货币的流通机能将丧失殆尽,严重损害交易安全。[26]
《物权法》并未直接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法律规则进行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对作为一种理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照分析,确定具体的制度取舍。《物权法》上与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的特定化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对物的特定化提出了要求。货币是一种种类物,但可以特定化,只不过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在货币特定化的情况下排除适用。货币特定化有两个特点:其一,当事人双方有一致的特定化意思表示,约定货币特定化以排除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其二,该特定化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因此在货币没有混同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对抗性。货币特定化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特户(如银行结算帐户)、信托财产权、[27]封金、专款(如土地补偿费)和其他特殊商事关系(如委托、、行纪等业务)等。[28]货币特定化之所以能够排除“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有学者解释是法律只承认直接占有者具有所有权,而不承认间接占有者对货币拥有所有权。[29]笔者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实质,也不符合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其根本原因应该是此时的货币已经失去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意义,并因此可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所有权权能的混同与变异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延续了《民法通则》第71条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直接效果便是引起货币所有权四大权能的混同与变异。普通物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能,其中使用以占有为前提,收益为使用之结果,处分导致物权变动。而对于货币的所有人来说,货币所有权权能发生了混同和变异,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使用权能和处分权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同。作为典型消耗物的货币,使用并不导致实体意义上的消灭,而体现为货币所有权的处分。一次性的使用直接导致所有权的变动,这是货币不同于其他消耗物的最大特点。其次是产生了占有权能与使用权能的对立。普通物的占有权能是使用权能的前提,占有权能在物权变动中让位于处分权能,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混同导致了占有权能与使用权能的对立。而普通消耗物的使用导致物的消灭,无法形成权能的共存对立。最后是导致了收益权能的衰退。某种意义上讲,货币所有权是最不具有收益功能的所有权,同时,货币又是收益功能最强的物。货币的占有并不直接导致收益,所有人必需将货币的所有权通过交易流通的方式转化为债权,例如存入银行,或者借贷他人,获得法定孳息。可见,法定孳息之获得,并非货币所有权的收益功能之体现,恰恰是货币所有权转化为货币债权的收益。
(三)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占有制度
学说上对于占有的成立要件向来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事实上的管领(体素)已成为共识,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还需要有占有的意思(心素)为成立要件,至今尚无定论。主观说源于罗马法,又分为萨维尼的所有意思说、温德夏特的支配意思说和邓伯格的自己意思说。客观说19世纪末由耶林提出,认为体素是心素之实现,占有与持有,并无本质差别。另外还有以贝克为代表的纯客观说,认为占有依纯客观之事实支配状态而成立,占有意思全无必要。[30]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强调体素与心素的统一,即传统的主观说,而这实质上构成了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理论前提。反言之,如果对于占有构成要件持客观说,则无法直接推导出该规则,因此需要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效力进行重新审视。《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侵占只可能是一种事实而不依赖于占有人的主观意识,否则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起算点便无法确定,因此我国《物权法》采纳的是“客观说”。“客观说”打破了持有与占有之间的界限,却使得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构建面临选择。“占有即所有”要求“客观说”按照“占有”的特征进行构建。如果“客观说”按照“持有”进行构建,则只能推导出占有货币的人是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31]这恰恰揭示了在“客观说”理论框架下对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重新审视之必要,这又涉及到了《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
(四)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我国《物权法》尽管没有承认物权行为,但在物权变动上采纳了区分原则,因此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效力,也应该区分为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所谓物权效力,即货币的占有在物权法上对于货币的所有权归属的意义。传统民法学说的货币占有规则,主要关注物权效力,并于民法总则“物”章,或者物权法所有权编进行阐述,对于债权效力较为忽视,合同法理论仅关注金钱债务之产生消灭,不关注履行之过程。而作为结果的物权效力的形成,必然以作为过程的债权效力为前提,不可不查。
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物权效力,应该区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世效力,而传统民法关注的,实质上是对人效力,即在相对人之间,无论是双方合意还是非合意的移转,都有心素的参与,应认定为同时具备心素与体素,占有人以占有事实对抗原所有人,原所有人仅享有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因此,在货币特定化情况下,则不具有占有的心素,因而不能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这同时也印证了,“占有即所有”规则是建立在占有构成要件“主观说”的基础上的。在对世效力上,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应该不考虑占有之心素,仅以表面证据显示并非为他人占有而持有即可,但允许以相反证据予以。因此,该规则在对世效力上,应表述为“持有推定占有”。
货币占有的债权效力,应归纳为“货币交付即给付”。所谓交付,仅指货币现实上的移转;所谓给付,乃是货币法律上的移转。只有货币现实上的移转导致法律上的移转,才能实现上述货币占有的物权效力,而我国《物权法》第25-27条规定的观念交付,在货币的交付上不产生给付的效力。货币的现实交付乃一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32]因此即使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会发生移转。[33]同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他人交付的货币,即使非纯粹受益情形,货币所有权也会发生移转。
四、货币特殊性及其物权客体属性
(一)货币作为动产的特殊性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对物最基本的分类,学说上普遍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不动产,但对于这种特殊性的程度并未进行深入探讨。所谓特殊,应该是指动产物权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货币。占有制度与动产移转制度的特殊性如前文所述,笔者将通过逐一检验动产物权法的方式来评价货币的特殊性程度。动产原始取得制度上,货币不可能通过劳动所得,所谓的法定孳息制度如前所属实际上并非用益收益。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相关规则均不适用于货币。有学者认为,货币所有权特殊性一种表现是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且没有限制。[34]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误解。事实上,无论货币取得人是善意或者恶意,都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其原因在于前述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从所有人处取得,不生善意取得问题。[35]货币的混合与普通物的混合不同,实质是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同样的道理,货币也不适用时效取得的规定,而是及时取得。货币本身实际上不存在担保物权适用上的可能与必要,而作为定金和押金的担保方式,实质上又排除了其他物适用的可能,可以说,这两种制度是转为货币设计的。货币所有权的保护制度也具有特殊性。货币在发生占有移转之后,只能请求返还一定数额的钱款,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也不能要求恢复原状。[36]
货币的特殊性并不仅仅体现在作为特殊动产,以物的分类作为研究工具,我们会发现货币的更多特殊性。货币被作为公认的种类物为传统民法所举例,但对于其特殊性缺乏探讨。货币作为种类物的特殊性体现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第一,货币的数量是指货币的名义值数量,而普通的种类物的计量是按照实际数量来计算的。货币的数量按照计算方式的不同分为名义值和实际值,名义值是将货币本身作为计量单位,实际值是按照其购买力计量。[37]历史上贵金属作为货币时期,曾经确实存在过按照货币的实际值,即贵金属的重量作为货币的数量,[38]但我国民法意义上的作为种类物的货币的数量,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是按照名义值而非实际值计算。第二,货币的价值与货币作为物的质量无关,而普通的种类物往往要求质量相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反而言之,货币的残破程度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其价值就与新币没有差别;半张残破货币可以换取半数等额新币,应视为另半张残破货币消灭或者丢失;借新币还旧币不构成瑕疵给付,借旧币还新币,债权人也不会产生不当得利。
种类物往往是可替代物,货币也是典型的可替代物,其特殊性亦然。不同货币纸张数量但代表价值相同的货币可以相互替代,不同版次的货币在法定有效期内具有同样价值,这在替代物中是独一无二的。在其他分类中,如货币作为可分物,是货币本身不可分,而是货币的价值可分;货币作为消耗物,并非如食品、能源等,消耗后即消灭。货币的消耗体现在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其物质上并未消灭。普通流通物的流通方式一般以货币作为流通对象,而作为最为典型流通物的货币本身与其他货币之间的等额流通,除货币持有形式上发生变化,并不具有实际意义。
可见,货币之特殊性,已经特殊到了几乎无法直接适用任何动产物权制度的程度。法律用语设计上以“特殊”修饰,一般是指该概念与作为典型之概念具有较大相似性。货币的性质及其权属变动规则与其他动产具有如此大的差异,仍将其作为动产或“特殊动产”来认识,是否妥当,值得检讨。[39]
(二)民法法律物格视野下的货币物权客体属性
有学者区分经济学和法学角度,从经济上看,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是具有强制流通性的铸币或者纸币。从法律上看,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40]而事实上,经济学上的一般等价物已经通过制度设计具有法律意义。传统民法将货币作为“物”的一种类型,称为“金钱”。惟物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货币依其性质,为一种特殊的动产。[41]这种分类的逻辑论证方式是:“非不动产即动产”,其本身就排除了货币作为一种单独分类的可能。货币在物权制度与物的分类中体现出的特殊性,使得货币继续被称为特殊动产实在显得过于勉强,这显示了货币是一种只具有交换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特殊物。有学者曾提出设想,将货币(或者加上与其性质近似的有价证券)作为单独的一类物来对待,从而使所有权的类型因而有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货币所有权之三分。[42]这种考虑实质上已经将货币作为商品的对立面,而不动产和动产的分类恰恰以商品为上位概念,因此,将货币纳入该分类本身就存在逻辑层次的混乱。
西美尔在《货币哲学》中认为:“我们将首先考虑货币而不涉及以物质形式表现货币的材料,而作为货币,它是与商品截然对立的。乍一看来,货币好比说是组成了一个部分,而货币所购买的商品的总体构成了另一部分,只要考虑到它的纯粹的本质,它就必须被径直理解为货币,必须与所有哪些次要的,把它跟相对里的那方的联系的性质毫无瓜葛。”[43]笔者认为,应该沿着该思路,将货币作为一种具有独一无二特殊性的物,从一般物的各种分类中抽离出来,作为的单独的类型,不再被归入特殊动产。这种分类的理论工具,就是我们曾经提出的民法法律物格制度。[44]在第一层次上,我们将物分为生命物格、特殊物格和一般物格,后者即传统民法上的物。这种分类方式不但能够明确主体对不同物格的物不同的支配规则和支配力,对不同物格的物进行不同的保护,同时,也将传统民法上对于物的各种分类方式,限制在一般物中,不强制对生命物格和特殊物格适用这些分类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达到醇化和体系化物制度本身的目的。
注释:
[1]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2]李锦彰:《货币的力量》,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序言。
[3]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1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5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45页。
[7]《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90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页。
[9]参见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
[10]李锦彰:《货币的力量》,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页。
[11]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12][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
[13]参见商务部网站文章:《“虚拟”信用卡问世首次涉足Q币支付》,/aarticle/difang/jiangsu/200612/20061203955919.html。
[14]关于无记名债权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存在,如各种充值卡、服务卡等,笔者将另行撰文说明。
[15]参见骞磊:《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风险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
[16]唐应茂:《电子货币的产生及其法律问题》,《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
[17]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页。
[18]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9]详细技术实现模式可以参考笔者撰写的技术分析,参见杨立新主编:《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322页。
[20]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21]参见赵家敏:《电子货币》,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22]张庆麟:《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初探》,《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2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24]参见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梁慧星主编:《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26]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418-419页。
[27]参见周显志、张健:《论货币所有权》,载于《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
[2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29]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0]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1页,注释1。
[31]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32]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页。
[33]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4]张庆麟:《论货币的物权特征》,《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35]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6]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37]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38]参见[英]约翰·F.乔恩:《货币史》李广乾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页。
[39]许多学者已经对此提出了质疑,参见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0]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41]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6页。
[42]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货币理论论文范文4
在短短的半年里,东南亚各国货币如此大幅度贬值,就其外因看是由于货币体系受到了外部冲击,而内因则是由其自身蕴藏的经济畸型增长使之。泰国的危机是“泡沫经济”的破灭引起;马币贬值主要是由过分依赖从日本进口原材料,追求加工出口的高增长而产生的经常项目赤字所致;印尼和菲律宾则是泰国的泡沫,马币的赤字兼而有之;新加坡的贬值是受迫于货币的区域性联系;韩国则由工业品国内市场开发不够,国际市场销路受阻,产品相对过剩所致;日元贬值是其1990~1992年泡沫崩溃时的余震效应。此间,台币曾主动贬值,目的是为了增加出口收益。
然而,通过货币贬值,增加出口收益究竟有何利弊?得失孰轻孰重?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性分析。
一、物价水平是决定汇率的根本因素
汇率是货币的“对外价值”,物价是货币的“对内价值”,从根本上讲,汇率是由物价水平决定的。瑞典经济学家卡塞尔首先提出了绝对购买力平价学说。他主张,以各国单位通货的国内购买力为依据,来计算各国间的外汇率。他认为两个国家中的任一国或两国的货币国内购买力的变动,必然引起两国间的外汇率的变动,并由此得出汇率E=P/P[F](P为国内价格指数,P[F]为国外价格指数)的计算公式。
由于价格水平在统计口径上有几种不同的方法,另就同种口径而言,两国之间也有一定差别,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以两国价格水平变化的百分比来表示汇率的变化,因而得出相对购买力平价公式即
附图{图}国内、外价格水平变化百分比)。通常,价格水平的百分比变化被看成是通货膨胀率,因此相对购买力平价公式可以解释成汇率变化的百分比等于国内外通货膨胀率差。
但是,在一国的价格变化中,非贸易品(住房、服务)的价格变化与两国的货币交换活动无关。再者,在发展中国家里,非贸易品的涨价幅度远远高于贸易品的涨幅,因此非贸易品的涨价因素应从通胀率中扣除。另外在考察通胀率和汇率变化的关系时,两国可贸易品生产力提高的速度差对货币的稳定与通胀率起着相反的作用,因而生产力提高速度也应从相对购买力平价中扣除(由于发展中国家使用成熟技术,而发达国家承担着开发新技术的高风险任务,因而在一段时间内,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提高速度高于发达国家)。
如果要分析中美两国间的汇率变化,考虑上述因素后,相对购买力公式表示为:
附图{图}也就是说,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可以保持不变。
无论是相对购买力平价还是绝对购买力平价,都揭示了物价与汇率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货币流通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国内生产力水平提高,可贸易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物价水平降低,汇率就提高,货币也就升值。因此,一国货币的升值与贬值,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由国内生产力效率导致的物价水平决定的。
我们说物价变动是汇率变化的基本因素,并不否认引起汇率变动的其它因素:在复杂的国际货币运动中,两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动,国际收支如资本的流动,资产结构的变化,利率的变动,财政扩张,中央银行的消毒干预,人们的预期,新闻传媒的作用等等都能使汇率发生偏离物价内核的运动。然而,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即时的,派生的,技术性的。会计
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说明两国间生产技术水平的变化,内含着两国生产力水平对比变化而引起的物价变化。资本流动在国际收支中往往是对由物价决定的以商品贸易为主的经常性项目盈亏的一种补充;资产结构则是经常项目盈余积累的结果;利率是刺激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有效工具;消毒干预是货币当局通过货币的供应量来改变两类货币金融资产的比率,从而使汇率变化回归到物价变化上来的一种手段;至于人们的预期和新闻传媒的作用,再也没有什么比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更为人们及新闻媒介关注的了。所以,从长远看,上述能使汇率变化的因素与物价变动比较起来总是处于从属的地位。
二、货币贬值与出口增长的潜力分析
然而,不管本国物价水平如何,只要汇率下降,人为地使货币贬值,就可以用同样多的外币买到更多的本国商品。由于低价是商品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而,传统贸易理论认为货币贬值有利于扩大出口。一些外贸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以此理论为依据,也要求国家采取货币贬值的政策来增加商品出口。在此我们暂不提发展中国家货币贬值政策的得与失,首先对货币贬值与贸易收支的增长潜力作一理论分析。
由于汇率下调,主动贬值的目的是通过降低出口品物价来求得出口量的增长,这是一种价格对需求量的变化运动。因此,理论分析应从弹性系数Ed入手。这里又分为低弹性和高弹性两种情况。
1.低弹性
按推论,在本币贬值后,由于出口商品价格下降,出口产品的需求量将增加。相应地,进口价格上升,进口量应当减少,从而使贸易收支得到改善。然而,在出口需求对价格低弹性时,买主对出口商品较低的价格作出的反应相对较小,在短期内不会增加购买量。这时,由于汇率降低,出口量不变,反而使出口商品总值降低。反之,在进口商品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制约以及寻找能较好地替代价格较高的进口商品的产品需要时间,这样,进口总额不是下降反而上升。于是在期初,货币贬值使得贸易收支状况没有改善,反而恶化了。这种情况得持续一段时间后,弹性会慢慢增加,贸易收支随之得到改善,贸易收支的这种先下降后增长的一般型态与字母J相似。
但是J曲线的后期上升不是由提高生产率,而是人为的贬值作用引起的。这样,由于需求拉动作用和人们的心理预期,汇率下降将反作用于物价,引起通货膨胀。由于通货膨胀,工资,原料的上升,使前期货币贬值刺激出口的正效应降为零。会计
2.高弹性
当需求对物价高弹性时,若Ed趋近于1,则出口量的增长和价格的下跌相互抵消,出口总值没有变化。
若Ed>1,按推论,则货币贬值能有效地增加出口总值。但是人为降低汇率使货币贬值不是没有限量的。在相对购买力平价公式中,
附图{图}此即为国内发生不可接受的通货膨胀。再如国内价格不变,设外贸利润为10%,此时若人为使汇率下降10%以上,这就是低于成本销售,要受到《反倾销法》的制裁。
由此看来,在高弹性下,尽管货币贬值能增加出口总值,但因货币贬值的幅度有各种限制,使得这一技术措施增加的出口总值也有一定限度。
例如,根据统计测算,我国1980~1989年的进口需求弹性为-0.3007,出口需求弹性为-0.7241,这就是说人民币无论贬值与升值其对贸易收支的改善作用不太明显。如按1996年我国出口产品需求的短期价格弹性Ed=-1.0331计算。若人民币汇率贬1%,则出口数量增长1.0331%,若汇率下降4个点,则货币贬值使出口总值的净增长只有0.132%.
此外,一些经济学家对货币贬值与贸易收支的关系作了大量实证研究,但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
1974年阿瑟·拉弗调查研究了60年代15个贬值国贸易收支的时间变化型态。总的看来,在贬值后贸易收支是改善的,但然后又恶化了。15个国家中有4国提供了J曲线的事实。
马克·麦尔斯分析了14个国家中16次贬值的情况,基本上没有发现贬值能改善贸易收支的事实(据报道,1998年一季度越南盾贬值后,出口量有所增长,但效益没有增加)。他找到的只是一些贬值能改善国际收支的事实,这意味着,贬值后,资本项目会有盈余增加。这一点也不难理解,因为投资者预期贬值时,提前将资本抽逃,一旦贬值发生,则抽逃的资本重新返回,从而创造了较高的资本项目盈余。
考察我国改革以来汇率与贸易收支的情况,货币贬值对贸易收支的改善却是明显的。但这种改善持续时间不长,很快又会出现新的变化。汇率下跌、出口增长服从出口恶化——货币贬值——出口改善——出口恶化——再贬值——再改善——再恶化这样一条循环路径,由于这条路径类似于通货膨胀中的物价与工资竞相增长的“跳背”游戏,所以,我把人为贬值造成的出口增长叫做“刚性增长”。“跳背”游戏的发展结果是对工资和物价的双重管制。由贬值造成的出口刚性增长其结果也必然受到世界经贸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调干预。
三、两种政策、两种结局
1997年,我国的外贸从总量上看,进出口总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了30%.从结构上看,我国出口产品的2/3来源于服装、鞋帽等杂项制品。出口地区分布为欧美、东南亚、日本。在东南亚,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本国货币的大幅度贬值,抑制了消费,减少了从我国的进口;在欧美市场,由于东南亚货币贬值,这些国家与我国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几乎便宜了一半,也对我国出口总额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今年一季度,广东省的出口总量比同期减少了二成半。在这种压力下,尽管我国政府宣布人民币不贬值,但在我国南方,人们对人民币贬值的预期和呼声至今仍然很高。会计
因此,稳定汇率和调整汇率就成了政府的两种政策选择。
如果选择汇率下调、货币贬值的政策,则对于缓解目前的出口压力、增加简单的竞争能力会有一些作用。但是,只要人民币贬值达不到40%的程度,我们仍然不能与东南亚破坏性的廉价商品竞争。若是为了增加出口而使人民币贬值达到和东南亚相近的程度,那么出口的刚性增长换来的则是“整整十年的倒退”,这便是哪一国人民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
实际上,东南亚各国一直采用的是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只是在国内经济出现问题后,不是不从汇率防线上大溃退,发生了大幅贬值的货币灾难。
勿用讳言,同东亚、东南亚国家一样,我国也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内部隐患。例如,由于我国过去企业制度僵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竞争的加剧,国有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亏损不断增加,1996年国有企业出现净亏378亿,企业还款十分困难,但是这一年银行23071.3亿方向性贷款中,有70%~80%贷给了这些效益较差的企业。贷放出去的资金收不回来,就会像韩国一样出现金融风险。再如,我国银行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控手段又不完善,致使一些银行资金脱离产业资本自己去“创造”利润,参与房地产和股市炒作,像泰国金融业一样去吹经济气泡,这类违规现象还相当普遍。
对于这些隐患,我们如果不是吸取教训,从根本上化解风险,而只是肤浅地从降低汇率上去寻求出路,这将不仅使我国的金融环境恶化,加重1160亿美元的还债负担,使治理整理出现低通胀下的高增长成果功亏一篑,更重要的是将进一步加剧东南亚、东亚的货币震荡,引发各国货币之间的竞争性贬值,从而使整个国际经济体系陷于崩溃的境地。
若是采取稳定汇率的政策,我国现阶段的出口贸易可能会受挫,甚至会使一些传统出口商品市场丢失。
然而,这又正是我国出口产品实现从粗放型增长到集约型增长的一次绝好机会。
例如,日本在战后由于受战胜国制定的国际货币体制约束,即使出现贸易收支赤字,也不许通过汇率下调来改善解决。严格的控制,反而使得日本从一开始就非常注重提高出口产业的生产率,以降低成本、改善质量、艰苦竞争,求得贸易发展。特别是80年代中期,汇率从此前的360日元/美元一下升到120日元/美元,日元整整升值了两倍。在这种情况下,以出口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日本为了谋求生存,彻底改变了出口战略的内容。
其一,他们将日元大幅升值后难以为继的技术含量低的产品要么停止生产,要么转移到工资水平较低的东南亚各国。日本国内集中生产零部件,然后出口零部件到低工资国家组装产品,以降低生产成本。
其二,日本国内的主要精力则放在高精尖、高附加值产品的研究开发上。日本主要制造企业在这一阶段投入到新产品研究开发中的费用占设备总投资额的比重由80年代初期的7.9%上升到了23.3%(我国四川长虹电器在1996年的这一比例为5.8%)。
其三,日元升值有利于进口,但日本与近年来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做法不同,不是进口高档轿车、高级消费品,而是大量进口先进设备,对半导体、新材料进行技术革新。
其四,在升值的压力下,日本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工资成本,缩短劳动时间,大力推行了机器人的操作,同时在节约资源,利用能源方面加大投资,从而使日本的产业化水平整整提高了一个等级。
由此可见,尽管货币升值给日本出口贸易带来了巨大压力,但正是在这一压力下,日本反而发展成了世界第二经济大国。
对照日本,我国目前货币升值的压力可以忽略不计。而我们在加强宏观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增强出口实力上却比当时的日本开拓空间更大。首先,我国出口产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就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而言,大多数企业技术陈旧,产品老化,效率低下,若再不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迟早会被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淘汰出局。因此,利用目前汇率稳定的良好条件,进行设备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是赶超发达国家、提高我国劳动生产率及产业水平的大好时机。劳动生产率和技术等级的提高是增强出口实力的最根本的途径。
其次,我国外贸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于先进部门,因而,这些企业在制度创新、改善经营、降低流通成本、堵塞漏洞、开拓市场方面,还有相当大的余地和潜力可挖。
再者,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因而国际上对我国以货币为手段的宏观调节政策水平要求更高了。任何人为地使汇率脱离物价实际的做法都将受到严格控制。所以,对于东南亚货币贬值对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我们完全可以采用货币调控,消毒干预或财政税收等一套组合政策进行弥补,从而使我国出口贸易由过去单纯重视量的扩张,真正转到追求结构优化下的良性增长中来。
【参考文献】
1.〔日〕铃木淑夫:《日本的金融政策》中译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版。
2.〔美〕迈克尔·梅尔文:《国际货币与金融》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版。
3.黄泰岩:《美国市场和政府的组合与运作》,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易纲、范敏:《人民币汇率的决定及走势分析》,《经济研究》1997年第4期。
货币理论论文范文5
1.企业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企业在进行现金管理的过程中经常存在没有实施日清日结的管理,出纳人员的收到现金后没有按照资金管理的制度将这些现金存入银行,而是收到保险柜留作备用,长期以来就会导致管理上出现较多的漏洞,为一些有心之人挪用公款提供机会。企业资金管理人员没有对应付款和一些负债的项目进行全面的管理,对各种款项的转账和核对不够及时,导致收回的款项被挪用。在票据的收支过程中,有一些一式多联的票据,在出票的过程中需要将这些票据进行套写。利用复写的方式往往会使得票据联和存根联的金额不一致,从而在上报的过程中造成收多报少的现象。企业的一些采购人员在采购的过程中与外部人员进行串通,在购物时虚开发票,甚至有一部分开具的发票是空头发票,使得企业的资金流失严重。
2.企业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银行人员在对资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资金使用错误或是支出金额错误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人员擅自对银行的对账单进行修改,一些人员借用手中的私权提取现金,对银行账单上面的支出金额进行涂改,使其与银行日记账上面的金额相符,用这样的方式掩盖银行存款减少的事实,从而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企业的会计人员利用给银行拉客户的机会利用企业的公章在外面私自开户,打着企业更改开户银行的旗号将单位的一些借款转到自己的户头上面,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企业的出纳人员擅自签发转账支票给其他单位,或是将企业的支票转给他人使用,从而谋取更多的利益。
3.企业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问题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会导致出口企业的结算存在一定的风险,最常见的风险是开证行的欺诈风险,当出口商将单据提交后,开证行就需要履行相关的付款责任。但是在实际的业务管理过程中往往会有违背常规的行为,一些银行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对单据进行挑剔,以此来拒绝付款。
二、提高企业货币资金控制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货币资金控制管理制度企业资金管理控制的水平要想提高,就需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的内部资金管理结构,根据企业经营的特点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建立资金管理体系。例如:建立货币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即计划好企业在整个预算期中各时间段内的货币资金的预算,在编制货币资金预算时,除了要关注长期的货币资金预算外,还要重视短期的货币资金预算,对于与现金收付业务相关的部门,即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其应根据部门需要及企业的整体发展规划提报部门预算,并经各部门主管及财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上报企业管理层批准执行,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在发展运营的过程中应该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明确企业部门和人员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不同职责的管理人员确定不同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他们之间的职责相互独立,避免企业内部部门人员之间职责的相互交叉,尤其是财务部门的人员应该各司其职。在货币资金的收付过程中,要加强账户与票据的管理,企业在交易完成后剩余的资金要交付到银行中,对货币资金进行支付的过程中应该建立支付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企业的审批程序进行资金的支付,还应该根据资金金额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审批程序,在进行资金的审批之前应该确保资金的首付齐全,在资金审批的过程中禁止越权审批。
2.加强监督,实现内部控制为了降低企业货币资金的风险,需要建立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各个部门之间可以相互约束和监督,从而使得货币资金管理的效率逐渐提高。企业的出纳人员和管理层特批的人员才能接触企业货币资金,其他人员不能接触企业的货币资金。企业应定期对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审查,尤其是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例如:货币资金的授权审批情况、收支业务是否符合业务流程、库存现金账目是否相符等,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加以完善,以此有效降低货币资金的管理风险。此外,还需要社会各部门加强对企业资金运营情况的监督,将企业的货币资金监督管理落实到位。货币资金管理的岗位应该由多人承担分管,各个管理层之间互相牵制和监督,形成一种分工合作和严密监督的牵制制度。企业的出纳人员在登记现金账和银行存款的同时不得兼任其他会计账的登记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第一,对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据相关数据显示,很多中小型企业只在年末才进行现金盘点,其以出纳盘出的现金为实存数额,并将其与总账现金数额比较,看两者数额是否一致,然后将其填入现金盘点表。企业管理者应重视现金的内部控制,经常性的对现金进行突击盘点,及时发现和处理现金收支过程中存在的额问题,并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以此保障现金的安全。第二,加强核查银行存款的真实性,会计人员要定期对银行存款业务进行核对,通过核对后,方可出据会计报表,倘若发现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符,应尽快查明原因,并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编制。会计人员应仔细核实每一笔银行存款的收支,弄清未达账项情况,避免银行存款长期未达现象发生。第三,加大审计力度,强化监督职能。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区别于财务部门,企业内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设计、运作及操作中存有的问题,审计人员都应定期给予检查,从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规范企业行为。
3.选择信誉好的开证行为了减少企业结算中存在的风险,应该选择信誉度良好的开证银行,企业应该对开证银行的信誉度进行调查,从而确保银行信息的真实性。此外,出口企业可以委托其他银行对开证银行的资信进行调查,然后让国际权威的评审机构对开证行的考察结果进行评审。
4.提高资金控制管理人员的素质为了保证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能够胜任管理资金的这项工作,应该对资金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优化企业货币资金控制管理的用人机制。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需要承担重大的责任,管理出现问题就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所以需要提高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执行的过程中具有较好的执行力度,避免出现管理问题。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支持和努力,员工积极工作,各司其职能够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能够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还能够对员工起到激励作用。所以需要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让员工更深层次的认识到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让他们在工作的过程中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从而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障企业管理的顺利开展。
三、结语
货币理论论文范文6
假设模型中存在的经济主体有家庭、生产部门、政府和中央银行。其中,生产部门包括中间品生产部门、最终品生产部门。家庭提供劳动,将剩余收入按固定利率存入商业银行,获得工资、利息和转移利润用于消费;中间品企业部门处于垄断竞争市场,雇佣劳动和向资本生产中间产品;最终品厂商处于完全竞争中,将中间品合成最终品出售。政府和银行构成广义政府,实施货币政策。
(一)家庭行为假定市场上存在大量无差异家庭,家庭需要消费、货币、休闲来满足其需求。参考Ireland(2003),代表性家庭的效用函数为MIU形式,预期效用贴现如式(1)所示。方程(2)为家庭部门居民预算约束条件,方程(3)为资本转移方程。其中,式(4)表示劳动供给式,该式表明,当期消费受实际工资的影响,提高实际工资可以增加当期消费。式(5)为家庭问题的跨期一阶条件,它反映了家庭在当前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的选择,表明在通胀稳定的情况下,期末名义存款利率上升会抑制当期消费,增加未来消费。由此可以认为,现阶段中国居民消费比例相对较低而投资比例相对过高的主要原因可能是:较低的期末名义存款利率抑制居民的当期消费,较高的资本回报率抑制当期居民消费、提高居民投资水平。对式(6)可以做类似理解。式(7)为居民的货币需求方程,表明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若要增加消费,则需要增加货币需求量。
(二)企业部门最优行为这里引入一个在中间产品领域存在垄断竞争的基本模型。Blanchard和Kiyotak(i1987)、Ball和Rome(r1991)、Ireland(2003)也曾运用这种模型。(2)中间产品企业行为。假定中间投入产品的生产是垄断竞争的,垄断竞争的中间投入品生产企业生产有差别的中间投入品,它们有同样的生产技术。以上两个方程表示中间品企业需要的资本和劳动力。由于中间产品生产是垄断竞争的,垄断竞争的企业有一定的产品定价能力,这样就可能产生价格粘性。引入新凯恩斯主义的名义价格粘性,假定中间产品企业定价方式为Calvo(1983)的交错定价形式,在每一期,只有1-ρ比例的企业可以最优化价格。
(三)政府和中央银行行为1.数量型工具。参考金中夏等(2013),中央银行利用名义货币增速作为货币政策执行工具,方程(18)和(19)表示了货币政策的执行过程。方程(18)表示期末名义货币余额、期初名义货币余额和名义货币增量之间的关系,方程(19)是央行名义货币增量决定方程,由方程(19)可知,中央银行名义货币增量取决于稳态货币增长速度、货币增速偏差eut和期初名义货币余额Mt-1。货币增速偏差服从一阶向量自回归AR(1)过程。2.价格型工具。目前中国的利率体系既包括管制利率(如存贷款利率),也包括市场化利率(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回购利率)。相比而言,管制利率对实体经济活动和金融资产的影响较大一些(张屹山、张代强,2007),而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是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基础,因此选用一年期存款利率代表价格型工具,这与理论模型也保持了一致。
二、参数的估计与检验
本文模型中的参数分为两类:一类为反映模型稳态特性的参数,另一类为刻画模型动态特征的参数。前者主要采取校准的方法来估计,后者主要采取贝叶斯估计。
(一)数据的选取和初步处理由于本文包含消费者冲击、货币偏好冲击、技术冲击和货币政策冲击,为了避免估计过程中的“奇异性”问题,并考虑数据的可得性,本部分选取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货币供应量M2、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分别作为模型中产出、消费、货币需求和利率的替代变量,通货膨胀是以环比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价格的替代变量计算得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才开始在国务院领导下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因此,数据分析区间是1996年第1季度到2014年第3季度。选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CPI表征中国的通货膨胀率,国家统计局于2001年开始公布月度CPI环比,结合月度CPI同比,计算得到1995~2000年的月度CPI环比,在此基础上将同一季度内三个月的CPI环比值连乘求得季度环比序列和以1995年第1季度为基期的CPI定基比序列。用该定基比序列表征季度GDP平减指数,实际产出为GDP的季度名义值除以上述CPI定基比序列。宏观经济变量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数据处理过程:首先利用定基比通货膨胀率序列计算得到实际的产出;然后对各时间序列进行季节性调整和HP滤波处理,从而得到各宏观经济变量波动部分的时间序列。
(二)参数校准稳态通胀和名义利率为样本期内的平均值。综合已有学者的研究成果,虽然对弹性系数的估计结果各不相同,但是其估计出的资本产出弹性一般都在0.5~0.8之间,而多数估计是在0.6~0.7之间,本文取0.6。物质资本折旧率的年度值大多设定为10%,对应的季度值为2.5%。大多数国内外文献将mc取值为0.91,国内学者基本做此设定,如刘斌(2008)、王彬(2010)等。φ为闲暇与消费的替代系数,设定为1,价格前向性概率ζ为0.25,样本数据中除去实际GDP增长率的M0增长率平均值为2.5%,因此设定为0.025(见表1)。
(三)货币政策规则参数的估计1.数量型货币政策规则参数的估计。采用贝叶斯方法估计上述线性DSGE模型的参数,该方法提供了观测数据的全部信息,结合似然函数和模型参数的先验分布形成后验分布密度函数,采用蒙特卡洛马尔科夫链(MCMC)抽样方法加以最优化。利用贝叶斯法估计时,考虑到分布的一般性和参数的经济含义,对位于(0,1)的参数设定为Beta分布,对位于(0,∞)的参数设定为Gamma分布。同现有文献一样,将外生冲击标准差的先验分布定为逆伽玛分布(inv-Gamma),通过不断估计尝试获取先验均值与标准差,确保参数在统计上的显著性,根据其他作者的相关研究取先验均值与标准差。采用贝叶斯方法估计数量型货币政策规则的有关参数时,考虑到模型存在技术冲击和货币供给冲击,选用对应的数据产出和实际货币余额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2,对估计结果的检验见图1。多变量诊断统计量主要包括各估计变量对应的一阶矩、二阶矩和三阶矩。从图1看,随着模拟次数的增加,图上两条线重合,表明估计的结果是稳健的,因为随着模拟次数的增加,度量指标相对稳定。2.价格型货币政策的参数估计。采用贝叶斯方法估计价格型货币政策规则的有关参数时,考虑到模型存在技术冲击和利率冲击,选用对应的数据产出和存款利率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估计结果表明,通胀率对利率的调整系数小于1,这是一种不稳定的货币政策规则。同理也可以对以上估计结果进行收敛性检验,检验结果见图2,表明估计结果具有稳健性。
三、利率市场化对两种货币政策的影响
通货膨胀与产出是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调控的最终目标。从脉冲响应以及居民福利损失分析利率市场化对数量型和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影响。
(一)货币政策脉冲响应分析货币政策调整的冲击效应包括影响程度和作用时间两个部分。政策的影响程度方面,需要回答的是在哪种货币政策工具调控下货币政策调整能对产出和通胀波动产生最大的影响。在经济的起伏波动中,一种合意的货币政策工具往往能通过自身的松紧变换最大程度地烫平波动。对于货币政策的作用时间而言,自然是越短越好。因此,从货币政策调整的冲击效应看,合意的货币政策工具往往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发挥最大的政策效应。图3为当长期稳态利率为1.035、1.07和1.105时,两种货币政策规则下产出和通胀对一个百分点货币政策冲击的脉冲响应。由图3可以看出,随着均衡利率的上升,数量型和价格型政策调控产出的初始效应都在减小,利率市场化减弱了货币政策调控产出的能力。从纵轴数值比较可看出,各种均衡利率下使用数量型货币政策能够更有效地调控产出波动。图4表明,随着均衡利率的上升,数量型政策对通胀的调控初始效应逐渐减小,而价格型政策对通胀的调控效应增大。说明利率市场化减弱了数量型调控通胀的能力,但增强了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通胀的能力。通过以上脉冲分析可以总结得出: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均衡利率上升减弱了货币政策调控产出的能力,减弱了数量型调控通胀的能力,但增强了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通胀的能力。纵轴比较还发现,当前利率下,数量型调控效果仍优于价格型。
(二)社会福利损失分析Woodford(2003)证明了中央银行损失函数的多期表达式与社会福利目标函数的一致性,即在二阶近似的范围内损失函数最小化也是社会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货币当局制定货币政策时必须具有前瞻性,考虑当期货币政策对目标变量未来的影响。通常政策目标用预期的跨时损失函数表示,因此福利标准是基于下面的跨时损失函数。其中,谆为折现因子,λ>0刻画了中央银行对产出的相对关注程度,n为时间范围,多数情况下取∞,本文设定其最大值为40,即银行最多考虑10年内的政策效应。与前面脉冲响应图的时间范围一致,假定中央银行与家庭有相同的时间偏好,即谆=β=π/R,λ分为(0,1),1,(1,∞)等三个区间,分别取值为λ=0.5,λ=1,λ=2进行分析。本文中非货币政策冲击为技术冲击,分析技术冲击引起的社会福利损失。表4显示,随着稳态利率的上升,无论是数量型还是价格型货币政策,技术冲击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影响较小。相对于数量型货币政策,使用价格型的货币政策调控经济时社会福利损失较小。
(三)参数的敏感性测试初始校准值中π,R軍,,β=π/R軍均是基于样本期内的平均数计算得到,无须进行敏感性测试。其他参数均借鉴李浩等(2007)进行参数敏感性测试,假定上述参数在本文校准值的(-5%,5%)区间内变化,分析这种变动对模型模拟的产出和通胀标准差的影响(见表5)。表5中,数量型和价格型对保持价格粘性的参数ρ较敏感,对其余参数不敏感。数量型下当ρ由0.8075增大到0.8925,产出标准差由0.0643增大到0.1058,通胀标准差由0.0117减小到0.0080;价格型下当ρ由0.8075增大到0.8925,产出标准差由0.0223减小到0.0212,通胀标准差由0.0121减小到0.0047,说明当价格的黏性提高时,通胀的波动减小。上述分析显示,数量型工具调控下产出和通胀的标准差对参数变动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敏感度,且产出和通胀标准差对不同参数的敏感度有显著差异,说明价格型调控受经济结构性参数的影响较小,较为稳定性。数量型工具的调控易受经济结构参数变动的干扰,其调控效率降低。因此,从参数敏感性角度看,中央银行采用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也优于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其他均衡利率下进行敏感性分析仍然得到相似的结论。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