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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考察报告范文1
一、基本情况
在日本,考察团首先参观了东京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是继美国纽约证券交易和英国伦敦证券 交易所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证券交易所,曾经有过1600多名交易员在交易大厅进行交易的场面。但在成 功地实现了计算机网络管理以后,目前整个东京证交所只剩下几个计算机维护人员,所有的交易都转移到 网络上进行。为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东京证交所同时准备了两套计算机网络系统。
考察团拜访了日本最大的物流企业之一--日本通运株式会社。日本通运株式会社的前身是1872 年创立的陆运元公社,1937年,正式创建日本通运株式会社。目前,日本通运在国内拥有1400家 分公司,雇员47000多人,在海外33个国家拥有242家分公司,雇员7300多人,上年营业额 达到了1兆3897亿6900万日元,其陆运、海运、空运、仓储,市场占有率均为日本第一,宅急便 为日本第三。日本通运早在1984年就建立了自己的信息网络服务系统,通过广泛的使用信息技术,包 括库存管理系统、宅急便服务系统、铁路集装箱系统、一般货物运输服务系统、海运系统、空运系统、顾 客物流系统等,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顾客委托的货物送达。
php研究所是松下幸之助先生于1946年创建的,主要宗旨是研究实现“和平、繁荣、幸福”。 经php研究所有关人员的介绍,考察团对松下幸之助的经营思想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考察团也对 php研究所乃至整个松下电器的信息化程度进行了了解。
另外,考察团还与日本富士通株式会社、日本情报通信株式会社、大手株式会社、长城咨询株式会 社、芝株式会社、日中综合开发株式会社和在日中国科学者联盟等日方机构的有关人员共同举行了“中日 企业座谈会”,就双方关心的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
在韩国,考察团拜访了超易网络公司,其网址是:。这是韩国最有影响的一家 b2b公司,创建于1999年10月,以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和技术解决方案为主要业务,其门户网站名 为“超易网”,长远目标是建设一个以中国为核心的亚洲电子商务大联盟,建立一个以中国为中心的电子 商务平台,尔后再扩展到全球。
在韩期间,考察团还会见了大韩贸易协会的有关人士,并了解了其拥有的ec21网站。大韩贸易协 会拥有8万多家公司会员,ec21网站是其拥有的韩国目前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考察团还与超易 公司、韩国贸易协会共同举办了中韩企业网络研讨会,韩国产业资源部产业政策局局长李载勋、韩国电子 商务振兴厅厅长崔太昌和韩国科学技术院李在奎教授出席研讨会并讲话,与会的其他8家韩国企业还就互 联网络的发展前景和有关技术趋势发表了演讲,并同考察团成员进行了自由讨论,寻求双方相互合作和协 作的机会。
二、三点体会
1.日、韩企业在上网人口和使用深度方面超过国内,尤其是日本的手机联网发展很快。日本发展手 机上网不到一年,用户已有550万。日本电子商务的发展主流是b2b,b2c很少,日本模式是“传 统产业+商业+金融+网络”。韩国只有5000多万人口,计算机拥有量却高达1200多万台。在互联网上发 展电子商务涉及法律、制度、体制、习惯等诸多问题,在日、韩也存在着一个摸索、探讨的过程。特别是 金融信用如何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仍是急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2.将传统企业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从企业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做起来,将it技术在企业中的运用 与原有的传统经营方法结合起来,形成力量,对企业电子商务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但国内企业目前对 it革命的认识,与日、韩企业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科技人士认识较快,企业界却缺乏危机感。国内企 业要实现信息化,首先要进行一场思维革命,主要是要解决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的观念。比如,有了 网络,没有物流管理基础,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也难以实施,有了网络技术,管理人员的观念不适应,电 子商务也搞不起来。
3.我国发展电子商务要走自己的路。在整个信息化、全球化潮流中,中国道路到底应该怎么走?信 息化涉及各个层次,国家该干什么?企业该做什么?社会和个人如何适应这个变化?不同的企业、不同的 企业应该有自己的设想。必须结合中国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光靠网络企业唱独角戏 肯定是不行的,不同行业应该联合在一起发展。目前,中国网络和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不是技术,而 是观念和管理基础工作落后。
三、两项初步成果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2
第二条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类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像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
(三)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同级统计部门。
(四)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有关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附软盘),做到规范整洁;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凭证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第七条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范围、要求和保管期限,在普查开始时,由国家普查领导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协商作出具体规定,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市)、县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后四个月内,将归档整理完毕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机构档案部门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中央和省(区、市)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将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到进馆年限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自普查开始,应建立普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工作档案需要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普查工作档案的整理以及购置必要设施等所需开支。
第十一条普查工作档案管理有关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禁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搞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普查工作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普查以及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跨年度的各项重大统计调查(如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及其他一次性调查等),其形成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出国考察报告范文3
一、采取有效措施扶持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
(一)美国利用价格支持和直接补贴手段,保护粮农利益,稳定粮食生产
1、粮食价格支持政策是美国近70年粮食政策的主要内容。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初,粮食政策的主导是政府保护下的价格支持政策,它的确立以《1933年农业调整法》颁布为标志。具体为:联邦政府确定支持价格,在播种前向粮食生产者公布;粮食收获后,生产者可按此价格从商品信贷公司(CCC)获得贷款,当生产者出售粮食的价格低于支持价格时政府对其差额部分进行核销,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当出售价格高于支持价格时,生产者向商品信贷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进入70年代,美国对支持价格进行了改革,实行以农业收入支持为目标的“目标价格”制度。主要内容是:实行差额补贴,规定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目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之差,由政府给予补贴。随后几十年,美国政府不断完善价格支持政策,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业保护政策体系。
2、由价格支持向直接补贴过渡。《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放弃了实行近70年的价格支持政策,把农业推向世界市场。政策主导是减少补贴,实行直补。主要内容:一是取消原有的农产品计划和为农场主提供的补贴;二是实行为期7年的“市场过渡补贴”,规定在1996年以后的7年内,政府向农场主提供“市场过渡补贴”;三是取消对作物耕种面积的限制;四是保留无追索权贷款和农产品销售贷款;五是取消农场主储备计划等。可以说1996年法是由价格支持转向直补的过渡,该法规定补贴在过渡期逐年减少,到2003年取消。但执行过程中补贴并没有减少,1999年计划补贴56亿美元,但实际补贴112亿美元。
3、以直补为主导的补贴政策。由于农场主收入减少等多种因素,美国政府又进行粮食政策调整。于2002年生效的《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简称新法案)主要内容包括商品计划、生态保护、贸易信贷、农村发展等10个方面,主要特点:一是大幅度增加了补贴数额。按照1996年粮食法案规定的2002―2007年6年间,政府所支付的各项农业补贴为600亿美元,而新法案6年补贴总计为1185亿美元,增加额超过约500亿美元。二是扩大了补贴范围。新法案除原来粮棉等产品外,又增加了大豆、油料等。三是补贴方式有所改变,转变为重视黄箱补贴。
美国农业新法案出台后,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将直接增强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对主要农产品出口国造成威胁,遭到很多国家的批评;由于多种因素,政府支出水平可能会超过法案规定的水平,会刺激国内过量生产,降低粮食市场价格。
(二)欧盟粮食价格干预政策和粮食直接补贴政策
欧盟的粮食业在种植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政策的取向和沿革看,欧盟和美国有相同轨迹,都经历了价格干预到直补的过程。
1、从上世纪60年代共同农业政策形成到90年代初期,价格干预政策占主导地位。干预价格的具体内容为:当某种农产品供过于求,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政府就以干预价格收购生产者的粮食,市场价格与干预价格的差价作为补贴给生产者。欧盟还实行门槛价格,对进口粮食进行干预:如第三国农产品的抵岸价低于门槛价格,就征这两种价格之间的进口差价税,使进口粮食价格水平相当于干预价格的155 %,避免欧盟农产品受到冲击。在欧盟强有力的政策保护下,各成员国农业和粮食生产能力迅速提高,也带来了农产品过剩、财政负担加重。到90年代初这些问题更严重,加之关贸总协定谈判的压力,1992年欧盟对粮食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把对农产品补贴政策改成对农业生产者补贴的政策,采取了与市场机制和环境保护相联系的措施。
2、1999年3月通过的欧盟《2002议程》,使直补成为欧盟主要的补贴形式。其主要内容:一是降低最重要农产品的行政定价,从2000/01年度开始,对粮食市场干预价格下降幅度在15%。绝对值由目前119.19欧元/吨降到101.3欧元/吨,使其价格水平与世界市场价格接近。二是降低补贴并逐渐取消补贴,决定在2000年到2006年期间,逐年削减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三是保留月加价。四是对粮食生产者实行直接补贴,依据种植粮食面积和核定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对降价给生产者收入产生的损失通过直补进行补偿,补贴标准由54欧元/吨按年限逐步提高到63欧元/吨,直补采取按种植面积和休耕两种形式。五是改革休耕制度,作为调控粮食供给总量和实现市场平衡的基本措施之一。欧盟2000议程旨在更强烈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和消费者对粮食的安全和质量等,同时也与WTO进一步促进农产品自由化的法则有关。据了解,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法国,农民收入35%―50%来自直补。但由于干预价格下降过多,生产者对直补并不满意。
2003年7月欧盟再次对政策进行改革,决定从2004年起逐步取消补贴与产量挂钩的做法,把补贴的条件改为与食品质量、食品安全、保护环境等挂钩,并对农场主的补贴封顶,以避免为追求补贴盲目生产。从实际情况看,这些政策的实施已初步收到效果。
(三)加拿大、澳大利亚两国政府对保护本国粮食生产和农民利益采取的积极扶持政策
加、澳都是世界小麦主要出口国,对本国粮食生产和农民利益采取了多种保护手段。加拿大出口小麦占国际小麦贸易量近20%的份额,提高出口竞争力,保障小麦的出口,增加农民收益是其政策的出发点。加拿大政府对谷物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1)给予价差补贴。联邦政府对小麦局的首期付款给予担保。小麦收购时,小麦局的谷物公司首先按预计销售价的75%向农民付款,小麦销售后,扣除市场销售费用支出,盈余全部返给生产者;如果销售价过低,小麦局出现的亏损,则由联邦政府提供补贴。 (2)为生产者建立净收入稳定账户。净收入稳定账户,就是每年由政府和生产者对等投入保险金,具体是生产者按指定农产品净销售额的3%投保,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各投入2%和1%,当某一年份生产者的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水平时,可从自己的净收入稳定账户中提款以弥补损失。(3)建立农业收入灾难救援基金。用于对生产者因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收入大幅度下降时提供援助。 (4)保险政策。加拿大保险公司共为43种农作物提供保险,生产者可选择50%、70%或80%的保险金额。投保金由农民、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负担。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是少数对粮食没有补贴的国家。澳粮食品种主要是小麦、大麦和稻谷,其粮食经营规模大、成本低,竞争力很强,小麦出口占世界小麦市场份额的14%。澳保护本国农民利益的措施有:(1)政府制定“政府管理存款”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农场收益较好的年度,农场主可以将部分收入在税前存入金融机构的“政府存款”转户,存入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和服务税,遇旱年歉收可以提出来,用于弥补当年收入不足部分。(2)通过小麦局运行来保护生产者利益。小麦局原是半官方的非盈利性机构,1999年改制为以粮食生产者股东为主的股份公司,农民控股90%。小麦局保留小麦出口专营权,职责是确保小麦出口中农民得最大利益。小麦局对农民交售的小麦预付80%的货款,售后扣除杂费,据实向农民二次结算,如发生销售亏损,不得向农民追索,由企业自行弥补。澳小麦专营也是抗衡欧美价格干预和高额补贴的粮食贸易的手段。
(四)日本对农业的高补贴政策保证了大米自给和农民利益
日本是世界上对粮食实行高额补贴的国家之一。按照WTO规则,政府对粮食的补贴从价格补贴逐步转为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支持补贴,增加绿箱补贴支出,提高农民收入。具体保护措施包括:(1)为粮食生产者收入而建立的稳定基金。基金由政府和生产者按大约3∶1的比例共同建立,当生产者收入低于正常收入的80%时,由稳定基金进行补贴。(2)为生产能力提高、基本设施建设而提供的补贴,为农家购买机器提供资助等。补贴资金来源采取政府援助和农家投保相结合的方式,1998年以后,基金的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补贴。(3)政府对调整粮食种植面积给予扶持政策。日本政府每年用于种植结构调整的补助金约1500亿日元。(4)对生产条件较差的地区,政府对农民给予直补。
二、对粮食流通采取有效的管理和调控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粮食进行调控
1、对粮食实行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政策。美国粮食干预政策主要包括:实行播种面积和销售配额;实行农产品加工许可制度;提供农产品出口补贴;发放无追索权贷款;签定自愿销售协议。欧盟对粮食市场的干预主要表现在对国内的干预价格,对外的门槛价格及对粮食出口的补贴。
2、采用计划手段管理粮食生产和流通。日本政府为适应WTO的挑战,对国内粮食实行高度的计划管理。政府每年由农林水产省根据大米年实际供求变化下达稻谷种植面积计划,利用休耕来减少产量,调整粮食种植面积,以保持大米总供求基本平衡;政府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储备规模以150万吨为基础,上下浮动幅度为50万吨。
3、实行垄断的国内购销或出口体制。作为粮食生产和出口大国,为扩大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发达国家都采取出口补贴和出口垄断的粮食贸易体制。加拿大从保护谷物生产者的利益出发,对主产区小麦和大麦实行国内购销、出口的垄断经营体制,保证了粮食竞争力和粮农利益。澳大利亚粮食流通是政府控制下的市场化,澳对出口实行专营政策、欧盟的门槛价格以及日本实行国家贸易体制,都是对国内粮食市场的有效保护。
4、严格的粮食市场管理。加拿大对经营谷仓有严格的审批条件,每年对从事谷物经营的农民进行资格鉴定,实行资质管理。
(二)健全法律体系,利用法律手段对粮食实施有效管理
在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管理粮食流通,这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
日本适应WTO要求,出台新粮食法,为政府管理和调控粮食提供法律依据。《粮食法》包括四个部分:对整体供求关系进行调整;以民间流通方式作为流通方式主体;通过放宽限制管理谋求流通组织化;确立切实反映实际情况的价格体系。
欧盟是建立在高度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组织,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欧盟出台了一系列农业和粮食法律法规,规范各成员国粮食流通,以保持共同农业政策的统一性。1992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粮食共同市场组织》,该法对粮食收购价格、粮食干预价格、粮食进出口、粮食质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各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的规则。欧盟1999年3月通过的《2000议程》,包括10项新法律和1项农业粮食改革资金分配的决定,新法涉及到农业和粮食各方面。
美国对粮食的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先后制定了大量的粮食法律法规,1933《农业调整法》,是价格支持和稳定收入立法的开端。从70年代后期以来,农产品价格支持立法已经变为定期的综合性立法,一般为5年一次。粮食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实现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者的收入;二是联邦政府通过实施一些有关农产品价格补贴和生产控制、加强生态建设、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三是通过粮食立法,在参与世界粮食贸易中保护国家及粮农的利益。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同样具有完整和健全的法律体系。
(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为拓展国外谷物销售市场,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国外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粮食的质量,政府直接管理或授权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加拿大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谷物质量保证体系。加谷物委员会是联邦政府行使对谷物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谷物质量标准、检验和计量办法,负责进出口粮食的质量最终权威性检验,从事谷物品质方面的研究和推广等。谷委会对谷物的生产和流通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测和监控。在生产环节,对谷物育种厂筛选的品种进行质量评估,并推荐在加注册推广的优质品种;在流通环节,提供称重、检验、二次加工制品的质量研究、昆虫防治、谷物质量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等服务。加拿大设有谷物标准委员会,主要是审批基本出口标准样品。
澳大利亚同样注重从生产到流通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小麦质量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澳小麦局负责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同时负责对各环节的检验。澳的白小麦是世界上最好的小麦品种之一,具有纯净、色白、出粉率高、水分低的特点,与特定的自然条件外,主要原因是重视优良品种的培育,重视粮食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澳在粮食流通每个环节都建立了相应的质量检测和控制体系,最主要的检验环节是收购、入库后的品质检验和装船检验。
美国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比较健全。隶属农业部的联邦谷物检验局负责制定粮食质量标准,规范检验方法,推广标准化的检测设备。粮食质量检测做到了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设备统一。
(四)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合作社和其他中介组织,为农民提供各方面服务
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虽形式多样,但在为农民提供各方面服务、保护农民利益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农协是支撑粮食流通的重要组织基础,该组织分为三级体制,即基层农协、县农协经济联合会、全国农协联合会(全农)。农协的服务对象是生产者,主要职能是:组织生产、提供服务、代销农产品、教育培训和信用及保险等业务,同时代表农民与政府就制定农业保护政策和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协调。
美国、欧盟各类农业合作社发展很快。目前,美有近2000个谷物合作社,控制了国内谷物销售的60%,并提供总出口量的40%谷物。与美国大粮商、加工商相比,合作社在收购农民粮食、就近提供服务,帮助农民进入市场等具有优势,使其发展很快。欧盟农业合作社是粮食流通的主体。合作社为粮食生产者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在帮助农民增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国的粮食协会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美国的粮食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成为连接政府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的桥梁,是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的组织,联邦政府资助其部分活动经费。澳粮食协会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该协会是一个代表75%农场主的农民组织,通过与政府协商和控制农民选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的粮食政策制定。
三、几点启示
我国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国情、粮情以及社会制度不同,但同属WTO成员,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组织粮食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等方面,是有共性的。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 农业和粮食政策的出发点是保护好农民利益
一是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和方式,但保护农民利益的根本点不变。二是对农民的保护要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符合国情的有效形式。三是政策保护的重点是种粮农民,对农民补贴主要来自政府。美国欧盟粮食补贴都来源于中央财政。
(二)遵循WTO规则,减少财政压力,改革补贴方式是欧美共同的做法
从美国和欧盟近些年的粮食政策改革的取向看,遵循WTO规则调整支持方式,对农民实行直补;在贸易自由化中把农民推向市场,减少补贴,减轻财政压力;国家减少直接干预,利用多种手调控粮食市场等是发展趋势。
(三)市场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是提高流通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反映粮食供求关系,政府对流通的直接参与减少。二是政府间接干预加强。虽然发达国家粮食供给十分充裕,有充足的财力,但政府对粮食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有效的管理,以达到保护农民利益。三是调控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发达国家采取的价格干预、垄断经营、资格审核、出口专营、严格的计划管理等都是比较有效手段。
(四)充分利用WTO规则,加强对粮食产业的支持和保护
日本政府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支持和对农户的资金支持,以保护本国农业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美国实行的直补和反周期补贴分别属于WTO《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很好的保护本国粮食生产和农民利益。
(五)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是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保证
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大国,为更多的占领世界市场,都十分重视粮食质量,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管理制度,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各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这在世界粮食市场激烈竞争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
(六)粮食产业化经营、合作社组织和各种协会,是农民利益的维护者
从发达国家粮食流通看,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合作社及粮食协会,在组织粮食流通、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功不可没。农民有了自己的合作组织,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增加了收入。同时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和协会都有一定的扶持政策。
(七)健全法律体系,利用法律手段管理流通是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
一是对粮食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进行;二是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变化及时修改法律,保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法律体系健全,具有配套的法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