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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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

药品价格管理范文1

[关键词]药品价格管理;完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142

[中图分类号]F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1

药品价格管理中出现的价格虚高问题一直是社会探讨的热点内容之一,国家针对这一问题也多次出台相关规定以调整药品价格,但效果并不明显,人民群众并没有获得真正的实惠,因此我国政府应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更大的支持,促进药品的创新发展及企业的重组,药品监管机构则需要加强审查工作的开展,尽快健全价格管理体系,真正解决药价管理中的各种问题。

1 药品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药品定价方法不完善

药品一般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价格,所有制企业成本组成存在差别,跨国公司参与投资或单独投资的企业,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费用在成本中占比较大,固定资产投资也较大。国有企业在经营中进行GMP改造及环保方面的工作有时会存在欠账情况,其所拥有的科研与市场开发资金比较少,在计算社会平均成本时比较困难。在药品价格制定时没有充分考虑高新技术应用的附加值,新药品的开发有周期长、风险大、成本高的特性。国外新药的研发会享受到相应优惠,但是在我国新药利润只包含各种材料成本,没有将技术成本计算在内,从而影响新药开发后其价格的制定。另外,药品生产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容易出现企业与政府间成本信息不相符的情况,从而导致生产企业虚报成本。这使得很多企业都加入药品流通环节中,形成一种无序竞争与过度竞争的状态,对药品行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形成阻碍。

1.2 药品价格监督、审批难度大

从全国范围来看,药品生产企业约已经达到7 000个,药品的生产种类则达到了几十万种,其中“三证”齐全的药品批发企业大约有1.65万家,在药品价格管理中医药管理机构按照成本加成法对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以及每种药品的价格进行核算,难度非常大。现阶段,物价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将药品价格管理的重点放在了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医疗机构中,对药品零售界的价格管理力度则相对较弱。每年国家对新药的开发达到1 000多项,但其中能获得专利认证的只有20项左右,在当前市场中销售的各种新型药品大部分都是仿制药品或者更换剂类型的药品,但其出售价格却是原有价格的几倍或者几十倍。由于对新型药品的审批工作还不完善,药品生产企业为得到更多利润,就会加入到药品仿制的行列中,进而造成了药品价格与其实际质量不相等的情况。

2 完善药品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2.1 建立合理的药品定价体系

建立并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利用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高效、准确地掌握药品市场供求、价格动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进行信息化技术全程实时的监督、管理,形成企业生产的成本监测机制以及制造成本的审核制度,使企业药品从原材料到加工成成品的整个过程都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改善药品企业原有的成本结构,同时结合相应的政府价格管理审核模式,以企业经营信息控制为中心,开展严格的成本监控工作,防止出现企业实际成本与政府所得到的信息不相符的状况。科学确认社会药品生产的平均成本,在定价中优先考虑社会平均发展水平,完善药品价格结构,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在药品价格的制定中要对这一工作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有一个清晰的认知,结合药学、制造学、医学等各学科知识,建立政府组织、专家参与的政府定价系统,使药品价格管理可以获得合理、科学的进步。

2.2 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与管理

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由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业性消费者协会代表等一起参与的价格听政制度,这有利于相互制衡的约束制度与信息沟通制度的形成。在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中,还可以利用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加强药品行业的自身约束力,在监督工作开展中让熟悉药品行业运作的人员参与其中,在监督中要将生产、提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加入管理范畴内,监管药品价格的总体发展,实时关注与公布市场动态。规范药品相关广告的制作与传播,避免出现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被错误引导的问题。此外,还应逐渐形成药品价格制定的审计体系,使药品价格监管与新药审批部门一体化发展,加强药品价格审计,以使药品定价监督管理工作更加严谨。

3 结 语

药品的价格管理与生产企业、医院及经销商、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切身利益有关系,也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当前在药品价格管理中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尽快解决,可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药品价格管理经验完善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改善定价方式,加强对药品价格管理的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赵莹华,杨青.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现存问题及其完善建议[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6(9):41-42.

药品价格管理范文2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中图分类号:R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088-02

1 药品的特殊性

1.1 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 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 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 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 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 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 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 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 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 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 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 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药品价格管理范文3

【关键词】药品价格 三方博弈 静态博弈 动态博弈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功能――垄断性与福利性,导致对于药品价格的管理非常重要,备受政府、企业和国民的关注。目前,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现有模式主要有三种:市场调控、政府调控、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相结合的调控。

然而,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的药品价格市场依然存在定价不合理、看不起病、买不起药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药品价格市场的关键利益方――政府、医院(由于医院与制药企业都处于价格的初始决定环节,而鉴于医院在初始决定中的强势地位,价格的初始决定基本上可以由医院来说明,因此这里的医院不仅包括医院,还包括制药企业)、消费者出发,构造出三方博弈模型,来分析药品市场的价格问题。

一、博弈模型的建立及各参与者的收益结构分析

在博弈中,各个参与者的的行为不是单一的,而是有一定的选择的。假定医院有两个决策(这两个决策都是静态的,医院自身知道,但消费者不知道,政府通过价格审查后可能知道):价格虚高(Hh)及价格正常(Nh)。对于医院来说,它没有把价格降低的激励,因为价格降低在处方一定的情况下利润会减少。而消费者也有两个决策(这两个决策表面上看是静态的,但由于能容易地转化为动态决策,因而实质上是动态决策):认为价格虚高(Hc)及认为价格正常(Nc)。如果消费者认为价格虚高,其必然会通过一定渠道使政府(包括药监局、医疗保险机构、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协会等为代表)对药品价格进行审查;如果消费者认为价格正常,则会接受价格。政府有两类决策,一类是审查决策:审查(E)及放弃(G),即政府可能通过一些机构对药品价格进行审查,当然也有可能放弃审查;另一类是政府决定审查后的客观决策:查出价高(E+)及未查出价高(E0)。需要注意的是在价格正常状态下政府是查不出价格虚高的,即此时P(E+)=0,P(E0)=1。现将各种情况分别做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文中的各方收益是以正常价格为基准的)。

1、第一种情况。如果价格确实过高,即医院在零售价格中为图私利而人为使价格虚高,此时,若消费者也认为价格虚高,且政府着手进行审查,如果查出价高,各收益情况如下:医院因原来价格非正常高而产生的额外收益变成0,同时由于政府审查的成功,政府会对其施以一定的罚金F,因此医院的净收益为-F;消费者由于价格得以控制需要额外支付的成本变成0,但由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对政府及其机构进行活动,因而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用交易成本来表示,记为CS,因而消费者的净收益变成-CS;政府审查的成本用稽查成本CC表示,同时获得罚款F,则政府的净收益为F-CC。

2、第二种情况。如果价格事实上偏高,消费者认为价格亦偏高,且政府对价格进行审查,但是审查未查出价格高,各收益情况如下:医院获得价格非正常高产生的额外收益R,但R中的一部分tR会以税收的形式上缴给政府,其额外净收益为(1-t)R,净收益也为(1-t)R;而消费者由于审查失败使价格并未改变,必须支付价格过高带来的额外成本R,但由于医疗保险机构的存在,这部分成本并不是全部承担,而只会承担(1-?兹)R,?兹表示政府医疗分担系数,同时消费者要支付交易成本CS,因而其净收益为-(1-?兹)R-CS;政府一方面会获得医院向政府缴纳的药品税收tR,但同时会因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存在承担?兹R的额外成本,同时还为审查付出稽查成本CC,因而净收益为tR-?兹R

-CC。

3、第三种情况。如果价格事实上偏高,消费者认为价格亦偏高,但政府不对价格进行审查,此时,各参与者收益情况如下:医院的收益同情形(2),其净收益为(1-t)R;消费者由于采取了努力但努力失败,结果对于消费者来说与说服政府并且政府审查失败一样,其净收益为-(1-?兹)R-CS;但对于政府来说两种情况是不一样的,因为政府不需要支付审查过程中产生的稽查成本CC,其净收益为tR-?兹R。

4、第四种情况。如果价格事实上偏高,但消费者认为价格正常,此时,各参与者收益情况如下:医院的收益与情形(2)、(3)同,净收益为(1-t)R;由于消费者不试图去说服政府,因此无需支付交易成本CS,因而其净收益为-(1-?兹)R;而政府的净收益与情形(3)同。

5、第五种情况。如果价格事实上是正常的,即医院未就私利而谋取额外收益,且消费者信为药品价格是正常的,此时,各参与者收益情况如下:由于价格正常医院并无价格偏高带来的利润,因而其净收益为0;同样消费者与政府也未因此而付出成本,因而消费者与政府的净收益皆为0。事实上这个状态是一个市场出清的状态,各市场参与者达到了均衡。

6、第六种情况。如果价格事实上是正常的,但是消费者认为价格存在着虚高的状况,但政府不对价格进行审查,此时,各参与者收益情况如下: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未得到任何额外收益,也未支付任何额外成本,其净收益为0;而消费者由于主观上的价格认识会对政府施加影响而造成交易成本CS,其净收益也为-CS;对于政府来说不发生其他成本与收益,其净收益为0。

7、第七种情况。如果价格事实上是正常的,但是消费者认为价格存在着虚高的状况,且政府对价格进行审查,但在这种情况下,审查的结果肯定是未查出高价。此时,各参与者收益情况如下:医院的净收益为0;消费者付出了交易成本CS,其净收益为-CS;政府付出了稽查成本CC,其净收益为-CC。三方博弈构成的博弈矩阵可以用表1表示。

对于博弈来说,其分析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就是静态博弈,即进行一次博弈得出均衡结果,这种博弈结果可能有多种;其二是动态博弈,即进行多次博弈得出的结构,这种博弈有可能有多个解,有可能一个解,也有可能无解。

二、静态博弈结果分析

1、医院博弈行为分析。医院的博弈行为是根据政府与消费者的行为具体做出的,要找出其博弈行为的均衡概率,就必须相应地对政府的行为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的选择在于主观的想法(这些想法能够产生实际行动)对自己收益的影响,当其想法对收益无影响时,则达到了均衡。

消费者认为价格虚高给消费者带来的期望收益为:

Пc1=PHh・{PE・[PE+・(-CS)+PE0・(-(1-?兹)R-CS)]+PG・(-(1-?兹)R-CS)}+PNh・[PE・(-CS)+PG・(-CS)]

消费者认为价格正常带来的期望收益为:

Пc1=PHh・(-(1-?兹)R)+ + PNh・0

当两种想法带来的期望收益相同时,可解出医院的均衡概率(此概率为医院通过人为途径使价格上升的概率,即价格虚高概率):

从Пc1=Пc1得:

PHh?鄢=(2CS)/{PE・[(1-?兹)・R・PE+-CS]}

再来分析政府的行为对医院的影响。在对政府进行分析的时候,只需要对政府的审查决策进行分析,因为审查成功的概率与政府的客观行为能力、管理水平、经济水平有很大关系,这个概率基本上是客观概率,非人为决定,因而不做分析。

政府认为审查所带来的期望收益为:

Пg1=PHh・{PHc・[PE+・(F-CC)+PE0・(tR-?兹R-CC)]+PNh・(-CC)}

政府认为不审查即放弃的期望收益为:

Пg2= PHh・(t-?兹)R

令Пg1=Пg2,然而从数学上来说这个方程有无穷多个解,找不出一个均衡的解,因此,这是一个非博弈均衡。

2、消费者博弈行为分析。与对医院的分析类似,消费者的行为与政府以及医院的行为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现将两个参与者的行为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医院的行为。医院价格虚高(即医院人为的价格提高)期望收益为:

Пh1=PHc・{PE・{PE+・(-F)+PE0・[(1-t)R]}+PG・(1-t)R}+PNc・(1-t)R

医院对价格不做改变(即价格正常)的期望收益为:

Пh2=0

医院对决策漠然之时,即两种决策对于医院来说都无差别之时,可得消费者决策的一个均衡概率。令Пh1=Пh2,解出:

PHc?鄢=[(1-t)R]/{PE・PE+・[F+(1-t)R]}

再分析政府的行为。政府认为审查所带来的期望收益为:

Пg1'=PHh・{PHc・[PE+・(F-CC)+PE0・(tR-?兹R-CC)]}+PNh・PHc・(-CC)

政府认为不审查即放弃的期望收益为:

Пg2'= PHh・PHc・(t-?兹)R

对于政府来说,审查与不审查只有当两者的期望收益相等时才会无差别。令Пg1'=Пg2',在计算中发现数学上这个方程存在无穷多解,找不出一个均衡解,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博弈均衡,而是一个非博弈均衡。

3、政府博弈行为分析。由于不需要对审查成功的概率作何分析,因而基本上审查成功概率是一个已知数。政府的博弈行为分析主要是求出其进行审查与否的决策概率。与医院和消费者的行为分析相同,采用等收益分析。

首先分析消费者的决策。消费者在选择对价格进行否定的时候,其期望收益为:

Пc1'=PHh・{PE・[PE+・(-Cs)+PE0・(-Cs-R+?兹R)]+PG・(-Cs-R+?兹R)}+PNh・[PE・(-Cs)+PG・(-Cs)]

消费者认为价格正常带来的期望收益为:

Пc2'=-PHh・(1-?兹)R

取Пc1'=Пc2',则有:

PE?鄢1=(2CS)/{PHh・[(1-?兹)・R・PE+-CS]}

再次分析医院的决策对政府的影响。医院做出导致价格虚高的期望收益为:

Пh1'=PHc・{PE・[PE+・(-F)+PE0・(1-t)R]+PG・(1-t)R}+PNc・(1-t)R

医院不对价格做出改变的期望效用为:

Пh2'=0

令Пh1'=Пh2',则有:

PE2=[(1-PHc)・(1-t)・R]/[PHc・PE+・(F+R-tR)]

4、静态博弈结果总结。从分析中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博弈参与者的行为都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分不开。而从结果上来看,静态博弈有两种结果,而在每一种结果中,在静态博弈的范围内都达到了均衡。那么这几种结果的结构如下:

(PHh?鄢,PHc?鄢,PE?鄢1)

(PHh?鄢,PHc?鄢,PE?鄢2)

三、动态博弈结果分析

动态博弈与静态博弈不同在于,博弈过程基本上不会在第一次结束,各方会依次改变博弈决策,并且这个博弈决策会参考博弈中已知的参数。在这种情况下,这基本上已经是一个混合博弈的过程,其均衡不单是找出期望收益的交错点,而是在收益最大化的条件下寻求最优解。

因此,在求解中,首先要找出各参与者的期望收益而不是在各个决策下的期望收益,而这个期望收益是与其他参与者的决策概率有关,因而这个期望收益实际上与其他参与者的期望收益有关,构建完期望收益后,就要进行交叉求解。

首先对医院进行分析。医院的期望收益可表示为:

?兹h=PHh・{PHc・{PE・[PE+・(-F)+PE0・(1-t)R]+PG・(1-t)R}+PNc・(1-t)R}+0

再求消费者的期望收益:

?兹c=PHc・{PHh・{PE・[PE+・(-Cs)+PE0・(-Cs-R+?兹R)]+PG・(-Cs-R+?兹R)}+PNh・[PE・(-Cs)+PG・(-Cs)]}+PNc・PHh・(t-?兹)R

而政府的期望收益为:

?兹g=PE・{PHh・{PHc・[PE+・(F-CC)+PE0・(tR-?兹R-CC)]}+PNh・PHc・(-CC)}+PG・PHh・PHc・(t-?兹)R

动态博弈在数学上的主要目的就是看是否有均衡解,有几个解。而三个参与者能够决策的只能是自己的行为,因而为了使自己的期望收益达到最大,参与者选择自己的决策都是非常有效率的。但这个效率是经过多次博弈而产生的。现就三个期望收益分别对PHh、PHc、PE求导,得:

d?兹h/dPHh=PHc・{PE・[PE+・(-F)+PE0・(1-t)R]+PG・(1-t)R}+PNc・(1-t)R

d?兹c/dPHc= PHC・PHh・{PE・[PE+・(-Cs)+PE0・(-Cs-R+?兹R)]+PG(-Cs-R+?兹R)}+PHC・PNh・[PE・(-Cs)+PG・(-Cs)]- PHh・(1-?兹)R

d?兹g/dPE= PE・PHh・{PHc・[PE+・(F-CC)+PE0・(tR-?兹R-CC)]}+PNh・PHc・(-CC)- PG・[ PHh・PHc・(t-?兹)R]

令三个导数等于0,即为三个参与者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则构成一个线性方程组:

解这个方程组,得:

PHh?鄢=Cc/[PE+・(F-Cc)]

四、结论

从结果上来看,动态博弈只有一组均衡解,这与静态博弈的结果不同,且这个解与静态博弈在形式上也大不相同,这个解并不与其他参与者的先验概率有关,只与在博弈中的已知参数有关。从解的性质来看,医院使价格虚高的概率是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Cc成正向辩证关系的,与稽查成功的概率以及政府查出价格过高后对医院的罚款成反比。由于政府在博弈中的主要行为是对医院进行稽查,因而其主要看其对医院构成影响的方式。由博弈结果可以得到:提高消费者的申诉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提高政府效率使稽查成功的概率增大,并且适当提高政府对违规医院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地控制价格上涨行为。

【参考文献】

药品价格管理范文4

【关键词】药品规格;药品包装;药品生产;药品信息

【中图分类号】F426.7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1-0199-01

【Abstract】OBJECTIVE: To realize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of drug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s. Method: Collect information about drug information to analysis. Result: Find a kind of drug to be packed existences universally. At most, there are dozens of special packing. Discussion: Formulate the drug specifications and packing sciencely and specifically according to the drug information, is the key of normative drug market.

【Keywords】 Drug specifications; Drug packing; Drug production; Drug information

药品规格是根据药品信息即药品适应症、药品剂量和用法用量制定的。而药品包装是根据药品适应症的特征、治疗疾病的疗程等制定的。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及战胜疾病作出了贡献,同时有些药品规格也有长足发展,就其原因较为复杂。笔者根据掌握的药品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发现一种药品有几种规格,一个规格多种包装,甚至有几十种包装,必然就造成一种药品几十个价格也就属正常现象,如注射用还原型谷胱苷从0.3―2.0g尽有7个规格、阿莫西林胶囊规格为250mg的有9种包装等等,这样给药品审批、药品注册、药品成本核算、价格制定、临床使用、药品市场、药品招标等带来诸多困难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1.2方法: 对常用的抗感染药物阿莫西林及有关口服制剂规格进行整理统计。

2、 结果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所示有关204种基本药物,规格120个,平均每个药物有5.89个规格,其中阿莫西林胶囊剂规格有18个,阿莫西林片剂规格有12个,阿莫西林分散片规格有8个,共有38个规格,见表一。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有22个,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胶囊规格有3个,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分散片规格有5个,共有22个规格,见表二。有关阿莫西林口服制剂共有60个规格。

3、 讨论

3.1 一种药品多规格,多种包装是造成百姓长期认为“黄金有价药无价”错误意识延续的原因之一;是造成药品价混乱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能也是打药品招标“球”方法之一。

3.2 应根据药品属性及临床需要等科学制定药品规格、包装,有些药品规格、包装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例如阿莫西林胶囊规格250mg就有9种包装;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250mg/125mg仅在3粒―12粒之间就有6种包装。

3.3 应根据病种来制定药品包装,减少药品浪费。例如临时用药解热镇痛药安乃近片应采取单片铝铂包装,便于使用和保存;而高血压、糠尿病等慢性病大多需长期用药,口服制剂应生产大包装,从而降低药品生产成本,达到降低药品价格目的。

药品价格管理范文5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意见,坚持以服务为义务,以规范为目的,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增强社会监督力度,提高执法管理水平,保障患者对医疗收费的知情权、经济利益受侵害时的投诉权,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服务收费的规范化,我市决定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价格服务进医院”的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保障价格法律法规以及医院服务、药品价格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医院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及时查处医疗服务价格投诉,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价格服务进医院”的组织领导

由市物价局、卫生局共同成立*市“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小组。组长:*,成员:*。市物价局联系科室为价格收费管理科(联系电话:*)、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卫生局联系科室为财务审计科(联系电话:*)。

三、“价格服务进医院”的工作内容

(一)建立与医院的联系沟通制度,深入医院了解医院价格执行情况,指导医院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价格自律。

1、指导医院正确执行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2、指导医院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包括落实医院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制定医药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

3、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加强医院医药价格管理人员以及收费人员的价格政策培训教育。

4、了解医院在执行价格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听取医院对改进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解决。

(二)指导医院落实医疗、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1、指导并督促医院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以及主要药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在显眼的位置予以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2、进一步完善门诊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每日清单制度,各医院要按照规定填写病人的费用情况,制发住院病人价格服务提示单向病人或家属提供。

3、建立明码标价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医院了解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发生价格变动的医疗服务或药品价格情况,要及时变更。

(三)指导医院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1、推进价格诚信医院建设,指导医院建立医疗价格诚信信息登记制度,登记医院执行价格政策、明码标价达标率以及价格投诉等情况,通过登记信息反映医院的价格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2、指导医院制定并公布服务价格诚信服务承诺,通过消费者评价等方式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和明码标价示范单位。

四、“价格服务进医院”的工作步骤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市级医院全面推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部分乡镇医院要设立主要医疗及药品价格收费公示栏,公布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内容供群众查询。

(二)在医院内设立价格服务站,进一步完善医院物价员管理制度。

1、在各医院设立价格服务站,指定一名医院物价员,负责收集就诊者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和相关收费举报投诉信息,协助价格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协调价格矛盾,解决价格纠纷。

2、医院物价员负责定期与价格主管部门联系,收集各种价格变动情况;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医院物价员组织一期价格政策培训,规范医院收费和价格行为。

(三)在医院内设立价格咨询投诉箱,加强12358价格投诉电话的宣传和影响,接受就诊者价格投诉举报。医院物价员要每日开启价格咨询投诉箱,及时收集整理咨询投诉问题。

(四)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扩大价格服务的社会影响,注重树立医院价格诚信单位的成功典范并加以宣传推广,使医院价格工作得以全面顺利开展。

药品价格管理范文6

1改革历程

1.1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控制

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广大农村有以赤脚医生为主体,覆盖面广的初级医疗保障体系,还有中西医并重的县级医院,以及功能完善的省市级医院。药品的价格完全由国家控制和制定。

1.2改革初期价格放开

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社会生活结构的不断变化,药品价格也不可避免的进入了改革阶段,从全部由国家控制逐渐变为放开。

1.3政府控制与市场作用相结合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我国逐渐形成了由政府控制和市场作用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尤其是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十几个文件来促成药品价格与资本、市场对接,也预示着医疗体制改革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

2管理思路

2.12000年“三项改革”,以低廉的费用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2000年7月国家在上海召开会议,提出了医疗保障制度、医药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机构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目的是用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实现此目标,卫生系统又进行了城镇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和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

2.2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结合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必须要有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宏观的药品经济管理,包括价格管理。在我国,宏观的价格管理职能由发展与改革部门以及省级物价部门承担。但药品的商品属性决定它须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保证其生产、批发、零售、招标等环节价格的灵活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3管理依据

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是由法律规定的,以下法律法规构成了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4)《药品政府定价办法》;(5)《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

4政府定价范围[1]

4.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下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2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3《医保目录》以外的品(包括按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均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4《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5定价形式和管理权限[1]

5.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品、一类、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2)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5.2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形式和内容

(1)《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种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2)品、一类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3)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2]。

6定价原则及程序

我国药品定价主要考虑成本、供求和企业承受力三方面的因素,药品定价的原则大致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弥补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2)反映市场供求;(3)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4)保持合理比价;(5)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2]。

政府定价的程序大致分为5个步骤,(1)成本审核:即对企业上报药品所用原料药、仪器成本折旧以及管理费用等的评估审查;(2)市场价格调查:以此作为制定价格的参比价;(3)地区协调:各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的参差不齐药品的价格必定存在差异,协调原则一般是以高就低;(4)专家评审:价格初定后邀请药学以及经济学的专家对价格制定中各环节的加价进行评审;(5)价格公示:最后向社会公布药品价格,由发改委指定的7家媒体定时价格信息。

7价格政策

7.1单独定价[3]

企业经营生产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并转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在接到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后,除对少数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外,对大多数一般性药品,主要是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价格水平。

7.2差比价格[4]

《药品差比价规则》适用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药品定价也要考虑到同质药品的不同剂型、规格与包装材料时的价格差或比。可将差比价分为3类: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其中,规格差比价根据规格涵盖的范围又可分为含量差比价、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包装数量差比价、药品性状差比价。

7.3招标价格

对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国家依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流通差价率进行规范管理,并要求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机构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价格及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最后由组织招标的单位核定药品价格。

8改革措施

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近年来我国共为7 个批次的1 100 种药品进行合理、科学的定价。降价幅度达到30%,降价的金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

但我国药品价格制定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看病贵”的呼声还是很高。因此,相关部门指出在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的同时还须加大价格管理力度,继续进行药品价格的深化改革。

8.1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需要对药品价格进行全面的调整,分类更加细化、清晰。严格执行2005年发改委颁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严格管理药品顺加差率、参加招标药品的流通差价率。规范药品的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8.2核定出厂价

对药品的出厂价进行核算的管理还处在试行阶段,只是针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部分品种,但正在扩大管理的范围。以后将对所有的药品品种核定出厂价格,并且同时规定流通加价率。

8.3监管药品市场价

政府将加强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和价格比率的控制;扩大建议零售价的范围并进一步规范建议零售价的科学性,使药品的实际价格与建议零售价持平[5];通过对生产企业引制等手段,从源头抓好药品市场的监管;同时对药品价格实行一些干预措施,例如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流通差率等。

8.4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

加强药品的临床指南,提高药学信息服务的质量,扩大药物信息工作的范围,使药品价格透明化;切实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范群众的用药行为;逐步推行通用名处方制度,提高患者对药品选择的自主性;同时取消医师处方与收入挂钩的现象,避免出现大处方及保证处方的理性和科学性。

8.5强化医疗保险管理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结算办法以及医保定点单位及药店的管理,同时完善和规范持卡消费者的购药政策,提高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度,在保证医疗质量的条件下抑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避免资金浪费和对患者的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Z].2005-06-27.

[2]国家发展计划委. 计价格[2000]2142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Z].2000-11-21.

[3]国家发展计划委.计价格[2001]1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Z]. 200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