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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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1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非赢利性的企业。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显然,这一定义是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传统定义的基础上做出的,从而,正式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我国现在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指生产性质的合作社。这一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得到了速度较快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来,我国当前的合作社发展仍然较为迟缓。产生这一现象的首要原因是,合作社资金较少,出资方式又比较有限,难以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合作社的发展困难实际上是我国农业农村问题的一个表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一定数量的农业用地被荒废;小农经营成本高,收益较少,已经到了发展的瓶颈;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本身就要求土地集中使用。因此,立法者要求国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作要比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更为优惠的条件。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能够完全适应合作社这一特殊形态的企业组织。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问题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合作社以其财产所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社员以实际出资的财产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从而可以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限责任合作社。其债务责任的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方面,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做出过任何限制,也不存在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从这一点上类似于无限责任制企业。总体而言,合作社的债务责任应该是低于一般公司等企业。但是,合作社的债务履行能力,也往往弱于其它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而对债务责任的规定,由于限定在社员出资额和公积金的范围,从这一点上又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相比较而言,是较低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能力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也是较低的。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交易和服务对象是自己的社员,但是也必然要与非社员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交易。合作社的非营利性,是对内的非营利性;而在对外的经济交往则是从事营利活动的。在对外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其债务责任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合作社存在着较大市场风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尚未颁布实施之前,合作社适用多部民商事法。但由于旧破产法只是使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因此并没有适用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的法律。2006年制定实施的新破产法则规定,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在破产清算方面也可适用该法。2007年《农业合作社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实际上基本适用我国同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农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破产特别规定在于如下几点:

1、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2、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而从现行立法上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在发生破产时,其破产财产中的承包经营权如何清算,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在合作社破产的情况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不应该有异于其他破产财产。

目前仅有的处分破产财产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可能是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从实践中看,各地的具体做法也都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抵充债务所用,而要折算成货币清算。这一做法出于前面的所说的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考虑。所以,破产合作社的债权人是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但是,从现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来看,其主要的企业财产构成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类型财产占比极少。在已经因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合作社获取货币折价清偿的主要方式,只可能是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他人。所以,农民社员仍然存在着丧失土地承包权的可能。另一方面,鉴于合作社的债务责任较小,而如果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无法清偿的可能又较大,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从长远而言,这同样不利于合作社本身的发展。

新破产法的目的,正好在于保证正常的商品交换和确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维护与债务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与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在于保障债务关系履行的公平性。如何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保持利益平衡,这是目前合作社法上所缺少规定的一个方面。

三、解决作为合作社财产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破产问题的设想

合作社法和破产法的学者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破产处分设计了若干不同的方案。主要的出发点都在于债务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比如有学者建议,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出自总额,但在收益时则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分配。然而我国现有的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合作社,多数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财产,土地承包权占绝对比重。尽管合作社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但是一个完全没有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的一个瓶颈是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总体来说,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普遍的低下,资金的缺乏,都是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但是土地承包权的处分是否一定会导致农民的保障缺失仍然是需要具体分析的。由于我国过去特有的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我国农民的主体部分仍然。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区域划分粗略分析的话,各地区农民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沿海发达地区:这一地区的农村城镇化程度较高,农业在经济结构中占比不大,当地的土地价格高,生产成本也较高。农民多兼营第二和第三产业,有部分农户已经享受了社会保障。

2、中西部一般地区:这一区域工业化程度高,农业收入占农户收入的比重也不高,土地承包经营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意义不大。

3、中西部落后地区:农业在当地经济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农村土地社会保障作用较大,农民对土地的仰赖程度很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2

关键词: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086-0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组织、中介、载体、服务四大功能和不改变成员财产所有权关系、进退自由、专业性强、民办民营民受益、合作区域可突破区域界限五大主要特征。因此,探索农民合作组织的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良性发展,对加速哈尔滨市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委、市政府的扶持引导下发展迅速,不仅直接带动了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而且对构建新型农业生产关系,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1年,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3288个,是2007年(158个)的20.8倍,带动农户15.8万户,是2007年(0.7万户)的22.6倍。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以下主要特征。

(一)服务领域越来越广泛

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几年来,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从单纯的服务于农业生产环节,逐步向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扩展,涌现出一大批水稻、玉米、马铃薯、肉牛、奶牛、浆果、蔬菜、农机等专业合作社,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发展和资源的整合,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增收。2011年,在全市3288个专业合作社中,种植业合作社1965个,占总数的59.8%;养殖业合作社848个,占总数的25.8%;农机专业合作社312个,占9.5%;农副产品加工、经销及其他各类合作社163个,占4.9%。合作社开展代播50.2万亩、代收99.7万亩,代整地111.8万亩。

(二)组织带动作用越来越强

合作发展的优势在于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农业生产集聚起来,形成集团优势;把有限的资源整合起来,使资源效益最大化;同时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2011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2万亩,占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济面积的20.5%;合作社实现经营总收入6.8亿元,促进农民人均增收1 434.6元;建立农业生产示范基地百余个,推广示范水稻智能育苗、玉米膜下滴灌、测土配方施肥、棚室增温采光等技术210万亩次,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形式更加多样

几年来,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由过去单纯的村集体创办向农村能人创办、城市资本下乡领办、龙头企业带动创办等多种形式发展。主要模式有四种:

1.村委会创办型。由村委会或村干部带领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资源优势和群众基础优势,为合作社的主要类型。如双城杏山乡顺利村的顺利有机农作物合作社、呼兰区许堡乡蒲井村的蒲井农作物合作社等。

2.能人创办型。由农村经济人、返乡农民工等组织创办的合作社,特点是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和群众优势。如香坊区幸福镇农民韩文臣创办的北北食用菌生产合作社、巴彦县巴彦镇农民王立彬创办的立彬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等。

3.城市资本下乡领办型。由城市科技人员、工商业户、产业工人到农村带领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科技、市场信息和资金优势。如五常民乐乡水稻专业合作社,是由哈市某大学讲师于松柏带领村民创办;宾县新跃农民合作社,是由职业党校教师陈海龙带头创办的,以种植黑加仑、黑树莓等浆果为主。

4.龙头企业带动创办型。由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创办,特点是具有资金、技术、加工、销售优势,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如五常美裕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依托中粮美裕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尚志市蚂蜒太和奶牛专业合作社是依托尚志市蒙牛乳业集团组建。

(四)品牌意识逐渐增强

品牌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质量是创建品牌的根本,标准化生产是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通过规模发展,促进了农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创立了自主发展品牌,逐渐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产业发展格局。目前,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58个,注册商标品牌186个。如南岗红星合作社的“红星特菜”品牌、呼兰大用合作社的“禾下土”品牌、五常丰粟合作社的“君丹”品牌、阿城金京合作社的“鸭稻米”品牌、双城顺利合作社的“双城堡”品牌等等。

二、哈尔滨市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规模较小,实力不强

我市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经营规模小、带动能力弱、产业层次低。2011年末,我市仅有5名成员建社最低标准的合作社为1709个,占总数的52%;能够开展生产、加工、销售综合性经营服务的合作社仅有62个,占总数的1.9%。全市多数合作社缺乏经营实体,服务功能单一,经营带动能力仍然较弱。

(二)内部运作不规范

许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意识淡薄,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重大事项不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财务管理、资金积累、风险保障、盈余返还分配等机制仍不健全;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松散,合作社《章程》流于形式等问题普遍存在。

(三)政策扶持投入不足,缺乏有效监管

几年来,各级政府虽然在财政资金、专业项目、经营税收等方面给予了合作社极大的扶持,但合作社的整体发展仍显得投入不足。在合作社运行的监管上,《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规定了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内部审计,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种“内审”机制更多依靠的是经营者自身的自律性、廉洁性和公正性,因而极容易产生监管不力、违规操作的局面。

(四)合作社缺乏有实践经验的“带头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主要由其内部的农民来担任,他们在科技、管理、经营等方面的能力不高,应对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强、信息不畅,对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等缺乏了解,更谈不上灵活运用,从而导致产品竞争能力不强,经营规模难以做大,带领社员开拓市场的信心不断减弱,而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不断增强。

(五)资金问题比较普遍

由于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的入股资金、经营盈余提取的公积金、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和社会捐赠,加上合作社对社员服务的非营利性和发展起步阶段的现实,合作社普遍面临着资金紧张的困难局面。同时,由于农业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高,以及合作社资金实力弱、缺少有效抵押物,因而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三、推进哈尔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合作,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载体作用

加强合作,一是要鼓励村集体、农村经济人等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发展专业生产基地、专业园区,将更多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产业规模共同闯市场;二是鼓励龙头企业、社会资本下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技术先进、装备先进和信息渠道较宽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带领农民致富;三是强化合作社与农户、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和风险共担责任关系,形成合作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良性互动的长效发展机制,真正走出一条合作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道路。

(二)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高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要注重数量的增加,更要注重规模发展和产业水平“质”的提高。一是鼓励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装备入股、资源入股等形式,吸纳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合作组织中来,形成土地集中、产业集中、资本集中的规模化发展优势;二是鼓励专业相同、产业相近的小型合作社,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建立规模更大的合作团队,发挥集团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三是拓展服务范围,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但要在种植、养殖领域形成规模优势,在农产品的加工、储运、经销等领域更要向外扩展,尤其是农产品的经销服务,要打破地域,向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扩展,提高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我市特色、优质的农业资源融入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发展态势。

(三)政策引导,规范运作,建立合作发展的良性机制

针对我市合作社初级阶段的发展现状,政府部门要以“强化引导、适度监管、自我完善”为原则,促进合作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一是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合作社,给予设备购置补贴、交易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二是适度监管,督促合作社规范发展。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定了任何部门、组织不得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合作社政务、财务不向社员公开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政府给予合作社的直补资金、项目资金等运行情况,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监管。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融资安排、风险保障、体系建设、跨国经营、税收政策、行业监管等未予明确,应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加强培训,培育合作发展的“带头人”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是要具备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带头人。一是通过与企业对接、与科研单位对接等方式,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理念、管理能力和对现代农业科技的掌控能力;二是对懂经营、会管理的乡村干部、农村经济人、返乡农民工、小型合作社带头人等,通过提供装备补贴、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他们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鼓励大专院校专业教师、大型企业技术人员、城市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等,利用他们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到农村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形成全民参与、共谋发展、合作共赢的农业合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3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融资;农业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4)01-0067-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同时,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当前,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大亮点,其迅猛发展被认为是近年来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一大变化。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织形式,必将迎来进一步的大发展。为了解当前合作社发展情况,找出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探索促进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发展的措施,笔者在河北省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自2007年《合作社法》实行以来,河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3年3月末,全省有26848家合作社,较2011年末增加7887家; 合作社覆盖行政村21103个,较2011年末增加5280个; 合作社社员总户数122.3万,较2011年末增加27.7万户;拥有农产品注册商标1917个,较2011年末增加659个。

(一)运作模式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原则,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主要采用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1.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 这种模式主要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整个模式形成一个产业链。农户的生产过程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管理, 生产的农牧产品由合作社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给龙头企业,再由龙头企业进行产品深加工后推向市场。

2. “能人大户+合作社+农户”。在这种模式下,能人大户作为主要发起人,也是合作社中的一员,一般会建设生产基地,吸引农户统一生产。合作社承担统一管理生产过程和统一销售产品的职责。

3. “村委+合作社+农户”。 此种模式主要由村委干部发起成立合作社, 由合作社行使统一管理的职责,农户主要负责生产。

4. 农机合作社。 这是近两年才发展起来的合作社, 主要吸收农机大户和农户以农用机械入股形式组建。

(二)资金来源及合作经营范围

1. 资金来源。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入股、资金入股、土地入股、林木入股等,注册资本在几万到几千万之间,以自有资金为主。

2. 经营范围。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涵盖种植、养殖、林业、渔业等多个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合作社逐渐由原来的种植、养殖单一模式向种植、养殖、加工、商贸和技术服务多种综合模式发展。与此同时,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出现了生产同类产品的专业农户向某一区域集中的结构特征,形成“小规模、大群体”格局。个别合作社的合作经营范围已经从本村本乡向跨乡镇、跨县域拓展。如肃宁县绿苑蔬菜专业合作社,2011年就在全县建立了10余个连锁园区。

(三)合作社发挥的作用

1. 规模化生产,节约了农户生产费用,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质量。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规模化生产和统一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方式,合作社实现了节约生产资料、田间作业费用,使资金、技术、土地、人力、设备等资源得到高效利用,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生产率,保证了产品质量。

2. 增加了社员农户收入及抗市场风险能力。合作社不仅通过规模经营方式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也通过高于市场的收购价格来保证农户的收入,所以社员农户可以从成本、增产、收购等环节多次获益。另外,合作社还通过及时、全面、准确地把握市场行情,引领社员农户增强了抗市场风险能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虽然河北省合作社总体发展形势较好,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水平参差不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多数合作社存在着“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

(一)外部管理与扶持不到位

1. 多头管理与监管真空并存。 对于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合作社法》提出了基本的遵循原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按此原则,合作社并无明确主管部门。调查反映,合作社主要由县农财局和农工部协同管理,但主要是对合作社的登记备案进行管理, 并没有进一步的监督管理。在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后,这种管理明显存在监管真空。

2.多头扶持与扶持不足并存。调查发现,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涉及多个部门, 合作社要想得到政策扶持资金,就要到多个部门进行申请。如某县(市)共200万的扶持项目资金,但是分多个部门支付,合作社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去申请扶持资金。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能得到扶持。各县农业局、林业局以及有关单位对合作社的扶持,主要是扶优扶强, 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作社才可以申请扶持资金。通常,政府的扶持门槛很高,只能扶持10~20家合作社, 平均每家合作社可以得到8~10万元扶持资金,不仅扶持资金少,而且扶持家数少、次数少,对合作社的发展只是个象征意义。

(二)内部管理不规范

1. 管理人才缺乏。调查显示,管理人才的缺乏成为制约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一个因素。 在合作社的建设中, 多数由农村中的能人大户或龙头企业发起组成的,这些主要组织者较为精通生产或经营,但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公司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掌握相对较少,管理能力还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合作社即使有意愿扩大规模,也因管理能力受限而不敢扩大。

2. 内部管理松散。主要表现在:一是办社目的不纯,部分合作社为了套取国家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凑人数成立合作社,出现“家族社”、“空壳社”,有名无实,社员合作意愿淡薄,合作社也无法持续经营。二是合作社财务管理松散,信息透明度差,缺乏内部制度约束,章程和制度过于简单或流于形式。三是统一管理难度大。 如某合作社的入社农户虽然将各户奶牛统一进入生产基地,但农户并未真正统一思想,没有达到真正合作。对于统一饲料、统一防疫、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等方面还存在认识分歧,合作社统一管理的难度较大。四是多数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弱,对农户吸引力不强。大多数合作社处于散小状态,内不联农户、基地,外不联销售,在销售市场上占有份额小,不具备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能力, 不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无法形成产业链,因此对农户的吸引力不大。

3. 品牌创立难。随着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品牌竞争日益被合作社所接受。当前,合作社普遍认同“产品需要品牌”的观念。调查中合作社普遍反映,优势产业不够强,特色产业不够大,市场上替代产品较多,如果产品没品牌,就不好做强、做大;产品统销更需要品牌,这样才能提高社员农户收入。但合作社对如何创立品牌缺乏具体的措施。

(三)融资难问题突出

1. 农村信用社对合作社的融资支持有限。(1)合作社自身原因导致农信社对其支持较少。首先,合作社在注册时一般只有很少的固定资产,因此难以通过抵押固定资产获得农信社贷款支持。其次,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提取较少,大多数利润都分红了,导致合作社本身的积累少,农信社不愿对其发放贷款。(2)农信社受贷款规模限制,难以大力支持合作社。调查中农信社反映,虽然有文件规定要将新增存款的70%用于当地农业贷款,但是上级行给的规模太小,离此要求较远。因此,农信社对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支持尚不能满足,对合作社的支持就更不能满足了。

2. 农行小额联保停办, 导致合作社融资渠道更窄。作为支农大行,农行业务在农村地区发展不快,支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部分业务甚至还出现了萎缩。如农行在2009年开办了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但后来部分省份出现逾期贷款不还的情况, 所以自2012年以来县域农行被要求不能新增联保贷款,小额联保贷款业务停办。受此影响,合作社从银行融资更加困难。当前,依托龙头企业的合作社还可以由龙头企业做担保得到贷款,但合作社入社农户不能得到农行的小额联保贷款。

3.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创新组织少。如农村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不仅数量少,而且实力有限,对合作社的支持仅能起到补充作用。二是产品创新较慢,影响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如农村供应链金融创新受限于担保不足而不能迅速开展业务;林权质押贷款等新业务的开展也较为缓慢;个别银行的计息还款方式不适合合作社贷款。

(四)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1. 农业保险品种不足、覆盖率较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性使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当前,农业保险多数是政策性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主要承保小麦、玉米种植以及能繁母猪、奶牛养殖。其他种类的农业保险仍有待开发。调查显示,2010年前曾有保险公司做过果木保险, 但果木受灾后,保险公司由于赔付高就退出这一市场了。

2. 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缺乏积极性。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农业保险赔付率高,有的地区甚至高达60%。二是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一般都有财政补贴, 但实际情况是县级财政补贴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造成保险公司挂账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其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3. 农户投保意识较为淡薄。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了解甚少,不知道怎样参保。二是农户对灾后保险公司能否及时、合理、公平赔付持怀疑态度,认为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困难。三是农户主观上仍不愿接受保险这一理念。多数农户仍倾向于传统的模式,出现灾害后自己再想办法补救。

(五)个别合作社出现金融化倾向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以后,银监会和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 明确了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方式是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 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统一推进。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合作社普遍反映, 现在合作社越来越多,但发展却越来越不规范了,主要表现为:

1. 少数当地合作社违规开办信用合作业务。这些合作社违背了“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付息”的基本原则,擅自超范围高息揽储和放贷。其吸收社员股金后发放股金证,有活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等不同期限,收益率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 存在外地合作社高息揽储现象。 部分外地合作社高息吸收资金, 入社月利息率高达1.6%~2%,风险极大, 而且所吸资金并没有用于当地农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扰乱了当地金融市场。农信社也反映,受外地合作社的影响,当地居民储蓄有所下降。

3. 个别合作社出现倒贷款现象。调查中发现,个别合作社的负责人或社员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后用于对外融资吃利差、 将闲置资金转借给小额贷款公司等现象。 这些现象使得农户对合作社的定位产生怀疑,也对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疑问。

三、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外部管理

1. 加强地方政府与银监部门的沟通, 共同管理好合作社。 由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社只注重审批不注重管理,造成地方监管力量薄弱,难以掌握合作社的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尤其是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更是难以监管。因此建议省内相关部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实施细则,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对合作社的性质、经营范围、出资行为、资金使用、监管主体等情况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以及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对于有信用合作行为的合作社,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与银监部门的沟通,及时指导合作社按银监部门的要求开展业务。

2. 加强政府扶持合力,提高扶持力度。一方面,加强扶持政策整合力度。政府部门在明确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后,将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进行整合,理顺财政扶持资金投放渠道,避免令出多门,使农业、林业、水务、科技等各部门的各项支农资金,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形成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合力。另一方面,政府要提高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集中投放,全力推动一个或几个合作社项目,使之尽快形成规模,产生效益,增加对合作社的正面激励作用。

(二)规范内部管理

1. 借鉴和推广示范社的做法。从实际情况看,各类示范社的做法值得推广,尤其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社运营较好。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下,龙头企业能够发挥其在生产规模、产品品牌、市场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找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结合点,以合作社为媒介,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规范管理的目的。这种模式下,合作社的各项制度相对健全,各类台账记录详细,符合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共同要求,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和推广性。

2. 加强培训,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由于多数合作社都是在近三年中建立起来的,仍然处于“边发展、边规范”阶段。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加大合作社的培训力度,或者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好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辅导员培训,帮助其完善规章制度,改变管理方式。借鉴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鼓励合作社建立多种发展模式,如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鼓励合作社聘用大专以上的管理人员,逐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

3. 加大商标注册力度, 逐步培养品牌。 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3月末,河北省合作社农产品注册商标共有1917个, 比2011年末增加了52%, 但相对2万余家合作社来说,仅占了7%。所以合作社应继续加大商标注册力度,在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加强对社员农户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积累商标声誉,逐步创立品牌,开拓市场。

(三)金融创新解决融资难问题

1. 加快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发展。 一是加快农信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尤其是增加对合作社的支持,坚持“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户则户” 的原则, 坚持支持合作社与支持农户并重,采用灵活的信贷方式,切实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需求。二是加快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发展。加快村镇银行、 社区银行等地方性微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步伐, 充分发挥这些微小型金融机构的地缘、 人脉优势,加强其对合作社的支持。三是加快农村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建议深入研究并出台《放贷人条例》,使民间融资行为由地下转向公开, 既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问题,也解决农村民间金融风险。

2. 创新金融产品, 依托信用评定解决合作社融资。一是扩大担保物范围,创新推动订单、存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贷款种类,探索“村委+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等融资模式,拓宽合作社融资方式和渠道。二是积极开展合作社信用评定,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依据。 如张家口市张北县通过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采集运用, 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金融机构信贷支农力度明显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四)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1. 积极推动农村政策性保险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商业性保险涉入的积极性不高, 所以建议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 一是要增加保险品种。 在现有险种的基础上,增加农户有需求的果木险等品种。 二是提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如提高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降低农户交费比例,让农户确实得到实惠;对保费收缴难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 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三是实行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政策。对保费补贴负担重的农业大县适当增加上级政府的保费补贴,既可以减轻其发展农业保险的资金压力, 也能保证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农民受益的典型实例, 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接纳程度。

2. 积极推进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农业保险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因此,通过推行“银行+合作社+保险”的信贷模式,金融机构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户实施贷款优惠,使农户收益有了一定保障,不仅会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也会降低贷款风险,这样,既可以解决合作社的贷款难题,也能够通过对参保农户及合作社实施贷款优惠政策,来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对合作社金融化的监管

1. 加强对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引导和监督。对于有条件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政府要积极引导,并按照银监发[2009]13号文要求,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地方政府要与银监部门加强协调,对于能组建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社,可以鼓励其向银监部门申请组建为资金互助社;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又违规吸储或放贷的合作社,则应令其整顿或退出金融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4

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政〔20*〕23号),现就我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创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引导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优化配置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促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增强“统”的功能,解决一家一户想办而又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进程,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坚持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侵犯农民的家庭经营自,不得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户自主合作、自主兴办、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共同协商制定合作章程。

3.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同时逐步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盈余分配时,应在保证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主要按照交易额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4.坚持因地制宜、多层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地联合与合作,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专业合作社体系。

(三)主要目标。

重点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比较强、内部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有30%的农户加入,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和销售,使我市农民组织管理水平有较快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得到有效推进。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一)规范注册登记管理。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扶持。也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要择优扶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加强金融信贷服务。

市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

(五)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利用农用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

在全市范围内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一)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加强舆论宣传,搞好组织发动,加大示范引导,多方面提供扶持和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5

关键词: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韶关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谈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韶关为例

收录日期:2011年12月13日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需要,是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需要,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山区由于独特的地理条件,传统农业中的种养业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不仅改变了山区农村经济发展面貌,同时还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韶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特点

韶关作为典型的山区城市,经济欠发达、农业人口众多、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不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困难;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生产基础薄弱;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不高;生产经营分散,市场不健全,导致韶关农民收入较低。在农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农民工资性收入难以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韶关农民增收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韶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韶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2011年上半年,全市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79户,成员总数14,525人,出资金额合计20,649.32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61.28%、71.08%、58%。其中,本期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83户,成员总数1,530人,出资总额合计3,318.51万元。

(二)韶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

1、政府部门创造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韶关各级政府多方面采取措施积极引导。2010年,广东省韶关市工商局立足职能,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第一,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前、事中、事后”三项优质服务;第二,建立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机制。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动态情况。建立长效联系机制,把服务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回访工作机制,通过与经营者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现状、困难,及时为合作社排忧解难,引导其健康发展、规范经营;第三,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个私协会,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类信息。

2、组织形式和服务内容多样化。组织形式多样,主要有四种类型,即专业大户创办型、龙头企业带动型、部门牵头引办型、村集体组织牵头型。从经营范围看,2011年以来,韶关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技术信息服务。其中,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340户、农产品销售109户、种植业64户、养殖业34户、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26户、农产品运输1户、其他3户。从出资总额情况来看,以货币出资为主。全市合作社出资总额共计20,649.32万元,货币出资20,649.32万元。从成员结构来看,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兼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农民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数14,525人,其中农民成员为14,003人,占总数的96.41%;非农民成员455人,占总数的3.13%。

3、区域分布产业化。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已形成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开展专业性生产经营活动。如始兴县坜坪黄烟专业合作社、新丰兆丰佛手瓜专业合作社、武江龙安淮山合作社、乐昌绿峰果菜专业合作社、翁源润茂糖蔗专业合作社等都是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组建起来的,其产业分布非常明显。这种区域产业化十分有利于促进“一村一标”、“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4、合作层次和质量逐步提高。合作社由初期的农民松散型联合为主逐步向紧密型合作转变;由小规模、粗放经营为主逐步向发展设施栽培、建立农资配送站、开展品牌认证、与科研院校合作以及网上交易等产业化经营方式转变。韶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围绕“建一个合作社、兴一项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农民”的思路,创造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韶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韶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经营机制不健全,在发展中受到各方面的压力,远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组织优势。

(一)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问题难以解决。资金普遍缺乏是制约韶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瓶颈。由于合作社的发展资金主要来自农民内部的集资筹措,积累有限,农民合作社要开展一些项目合作是相当困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为法人,但在贷款融资方面仍然存在着贷款困难、额度偏低等问题。由于缺乏资金,难以实现规模经营,缺乏发展后劲,严重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人才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搞种植或是养殖项目都离不开科学技术,但合作社内部严重缺乏这些人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依赖于生产和运销大户、农村基层组织、供销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少数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群体。他们大多数综合素质不高,科学文化知识水平较低,决策靠经验,管理靠感情,行动靠金钱刺激;管理方法粗糙,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水平较低,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认识问题。农民群众是合作社的主体。然而,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往往不是农民积极自发组建形成,而要政府等其他外部力量推动。一些农民群众因长期以来形成的小农思想浓厚,缺乏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合作意识,对发展专业合作有疑虑、不主动,制约了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不看好合作经济。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有的地方没有把合作社的发展摆在应有的位置,只管建立,不管发展,宣传、指导、扶持、协调和服务力度不够,导致发展不平衡。

(四)运作不够规范。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韶关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比较低,“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没有充分体现。依托企业、集体经济和能人组建的合作社公司化色彩比较浓,从事纯农业生产者的股份份额太低;虽然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规范的章程,但许多流于形式;科学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日常经营决策往往由少数人说了算。有些合作社产销衔接不够紧密,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

(五)社员素质偏低。农民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韶关市的情况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市文化素质比较高的农民绝大部分已转移到二三产业,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以“老、弱、妇女”为主,合作社社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乏市场开拓能力,缺乏长远发展眼光,难以适应合作社进一步发展需要。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韶关以山地丘陵为主,在广东省的主体功能区划定中属于生态功能区,土地资源相对丰富,气候条件优越,农业资源,尤其是山区特色资源丰富,土特产多,名优产品多,这是农业发展最大的潜在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当地优质的生态环境和农业资源,利用当地的自然优势及产业优势;同时要根据合作社的实际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来保证运行效率,还要提升农民素质作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保障与内生动力。

(一)提高农民入会意识,增加组织的数量和覆盖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农民群众的合作意愿不足,很多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心存疑虑。因此,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切忌以行政手段大面积推动,而应首先进行宣传教育,解决认识问题;其次进行合作社建设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引发农民的组织化愿望。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能追求数量,而是要注重成效。在当前合作社知识和合作社企业家普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大面积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不太现实,明智的做法是精心试点,通过成功的个案让农民亲眼目睹合作社生产的单个农户不可企及的规模效益,从而激发广大农民以组织化的方式进入市场的愿望,发挥试点示范对农民发展合作社的带动作用。

(二)政府应加强引导与支持。在贫困地区,没有政府的参与和扶助,合作社是难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面对落后的小农意识、偏小产业规模,合作社建设用房用地、发动群众入社等问题,唯有依靠政府权威性的引导和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才能快速完成建设发展任务。大多数山区农民由于受知识水平低、与外界联系少等方面的限制,对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了解不多。政府应该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鼓励发展政策,让他们能够及时了解、用活用足国家政策法规和帮扶政策,树立发展信心。目前,韶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组织规模小、资金少,会员和农民还不富裕,抵御市场风险、生产风险的能力很弱。政府应当明确责任,合理引导。利用农村能人、专业大户带头、带领,使他们在组织的发展中起到中坚作用。鉴于组织普遍存在的内部制度不健全问题,政府应当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上,加强对其的监督和引导。而在组织的创办和经营中,政府及其部门还应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扶持。

(三)加强人才的吸收和培养。针对目前各组织技术人才普遍缺乏的现状,首先要加强培训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对合作社社员、大户以及非社员群众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努力让他们也能够参与到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中来,并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为培养后备管理人才打好基础;其次采取多种办法吸引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采取合作社提供岗位,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规划和引导的方式,安排一些返回故乡但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与到合作社建设发展中来。建议政府定期组织安排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支农支社,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专业科学的指导。与此同时,合作社也要努力与科研院校专家、相关技术单位建立良好关系,随时就建设和发展上遇到的问题予以请教。

(四)加强内部管理,促进规范化运行。要大力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章程、协议,使其在依法成立、依法登记的基础上,按照章程规定的范围和约定的责、权、利条件,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保障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选举、民主议事、盈余返还和财务公开等制度。通过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确引导,从根本上增强合作社的内在活力,进一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

(五)强化品牌扶持。工商部门及时指导合作社结合本地农业资源特点和优势,对有知名度的农产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首先,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的商标意识;同时采取典型引路的方法,让品牌兴农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以增强创立农业品牌的巨大吸引力,吸引广大农民积极注册农产品商标。其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农产品商标。同时,帮助农民筛选一个寓意鲜明、易懂、易记、朗朗上口的商标名称。及时申报注册,取得专用权,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财政应列出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尤其要向有发展前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让其起到带动辐射作用;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降低贷款门槛,采取贷款额度授信,产品和销售订单抵押,或以政府名义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已有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享受的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税收优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四是落实用水、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等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加工、储藏保鲜等用水、用电,应按农业生产水价、电价标准执行;五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认证,商标注册等行为,要实行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1]郑少红,张春霞.福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SCP分析探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07.1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文6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