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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论文范文1
企业行政管理以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协调为核心,以服务为根本,行政管理的实质就是服务。可以将企业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企业行政管理要确立和选择组织目标,为企业实现既定目标做出规划和安排,确立计划原则,编制和实施计划。第二,负责企业的组织活动,企业必须设计和维持一种织物结构,以期实现企业的行政管理目标,并且对每一类业务进行分类,对结构进行调整,企业行政管理的组织活动为企业进行人员管理、指导和领导以及控制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三,指导和领导作用,就是要对企业的全体人员行为进行引导和施加影响,目的是使企业全体工作人员能够自觉、自愿地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奋斗。第四,控制。所谓控制就是为保证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要按既定目标和标准对企业的组织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组织实际活动与成果预期目标相一致就是控制工作的目的。企业行政管理的每项职能之间都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构成企业管理的有机体系,形成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过程。
二、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意义
1.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能够保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企业的正常运行过程中,企业行行政管理效率的作用很强,只有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才能够更好地保证企业各个环节的快速健康运行,进而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适应能力
企业行政管理正好与我国重大战略任务和战略思想相适应,这不仅仅是目前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样在企业中起到主要的指导工作,企业才能够更好更快的适应时代的发展。
3.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努力营造切合企业发展的各种环境,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企业行政管理的系统化模式
重视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地位。企业内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企业行政管理,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在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情况下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失误也不可能被经营者及时的发现,从而给企业带来败局。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应该设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结构体制和规章制度,使各部门各岗位在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下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第一,要建立一整套的管理体系,从企业的上级部门到下级部门都有一个完善的流程,这个流程不仅要十分健全而且要十分明确。隶属关系一定要明确,主要是哪个部门应对哪个部门负责。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企业领导的一言堂现象可以被避免,以免导致管理上的混乱,二是明确责任制度以后,可以明确部门责任,可以清晰地建立起问责机制,企业的运行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问责。第二,现代化资源要充分的利用。企业管理随着现代化网络的发展要充分地进行微机化系统化的运作。这样,可以把一系列的操作流程清晰化,简便化。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可以提高管理效率,节省管理资源,同时企业的一系列事务也可以公开,将奖惩制度公布于众,真正地激励企业员工。
2.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行政管理
企业行政管理不到位,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会影响企业的管理效率。因此,在管理上,我们要改变以往机构臃肿、人员冗繁的行政管理状态,在行政管理上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进行有效的创新。加强企业行政管理,增强企业的行政管理能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要做好,同时,促进行政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3.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随着当前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行政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要想更好的深化企业行政管理,首要的就是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要从根本上改变陈旧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与时展的潮流相适应;其次,深化企业人力资源的准入机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优化人才引入标准,建立人才的激励机制,加强对企业核心职员的选拔和培养,要想办法防止优秀人才的流失,把重视人才和尊重人才落实到企业的实际行动中。要给予企业的关键人才充分的、全面的激励。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吸引企业所需的各方面高素质人才到企业中来,并留住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后备力量支持;再者,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能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注入更大的活力。最后,为企业职员建立合理双赢的职业生涯规划。一方面职业生涯规划有利于职员自身的分析、总结和定位,明确在企业中的发展方向,从而制定相契合的发展计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将自身的发展和职员的发展相结合,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行政许可法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是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使得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有了立法基础,交通部令中规定实施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也以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这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的依据。同时在新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纵观中国行政许可法出台的前后历程,行政许可数量这多属中国之最,事无巨细都要设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太多,许可程序太繁,如何找到能够解决我们许可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方法,使得许可以法的形式出现,各个领域的许可程序都以法来加以确定,那么所有涉及到许可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样交通运输业各项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诸多方面的行政许可,《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已施行。道路货物运输中涉及到的行政许可法为货物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审批途径,使行政许可的过程更有效率,更便捷,以法的形式确定行使部门权力的严肃性,以法的形式来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一、交通部令规定的运输业中的行政许可以法的高度出现。以更严肃的态度来调解和规范道路货运市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出台和实施进行了全方位的设定,使审批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地推进和保证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突显了执法部门的严肃性,严谨性。更能有效地规范货运市场的秩序,使之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
1.快速增长的交通道路货运量,需要对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严格的规范管理。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运输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也取得了进展,但是,道路货物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运输基础设施不足,特别是与公路快运相配套的站点,仓储堆场、通讯、装卸设备等基础设施较差;二是道路货运业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技术的运用水平较低;三是运输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低。加快物流业发展,加强大型物流站场的建设,是当前物流业发展的目标。中国有句古谚,云:人尽其才,物尽其流。这很好地道出了快捷高效的物资流动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大型的物流站场的建设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出台,对货物运输站场从经营申请到行政许可再到货运站场的经营管理,最后到违反许可法规定范围经营的站场处以的责任追究给出了严格的法律的规范。
2.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迅猛增长,以沧州市为例,沧州市地处渤海之滨,南邻胜利油田,北接大港油田,华北油田坐落在辖区腹地,是全国重点化工城市。多年来以石油化工为龙头的支柱产业的崛起,带动了危货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危货运输业户逐年增多,年运量达1600多万吨,全市具有经营资质的危货运输业户160多家,危货运输车辆达7000多辆,占河北省危货车辆总数的1/2。中国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业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容忽视,如此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市场的有序运转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严谨、高效快捷需要法的定义。交通部令中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于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许可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定,此项规定把保障运输安全作为首要出发点,从严格市场准人、严防违规车辆进入、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引入“车辆损害管制”概念、加强非经营性道路危货运输管理、统一《从业资格证》、完善安全管理规定、明晰法律责任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通过严把市场准人关,坚决杜绝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分类管理,要求运管机构根据被许可人的车辆和其他条件,明确其可承运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这样更有利于管理和一旦发生危险时可采取相应的施救措施等等,这些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规范,对维护危货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的交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交通部令中的行政许可规定,以法的形式来维护各方利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车辆、运输、托运、装卸、仓储等各个环节加以规范,对从业人员做了严格的规定。在审批材料中有一条规定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配备行使记录仪或定位系统。2005年的“3·29”事故也许人们至今还记忆犹新,由于肇事的槽罐车驾驶员逃逸,京沪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氯气泄漏毒倒300人的惨痛事件让人们付出了血的代价。就连附近的庄稼和牲畜都不能幸免于难。现在对从业人员有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对构成犯罪盼,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使得从业人员对自己的一[作定位、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事故发生时会考虑到自己会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承运人责任险为事故发生所带来的财产赔偿给予了一定的风险保障,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如果“3·29”事故中的肇事车辆中装有定位系统,那么在第一时间内相关的人员就会得到报警信息而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减少损失。虽然这些许可规定都是强制性的,但却也是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运输企业和运输者的利益,这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
三、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创新工作理念,宣传到位
执法人员就要注重法制法规素质、业务素质、思想道德品质的培养,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执法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在新旧执法程序的更替过程中找到定位标准,要有创新意识,要有服务意识,要把政策的宣传做到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很多新增的强制性的条款,对此执法人员的宣传工作尤为重要,“远行的船只在出航前做好万全的准备,才能抵御暴风雨的侵袭”,规定的最终日的还是为运输者的利益着想.是为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四、提高货物运输企业和运输者的法律意识
许可法巾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者违法行为处罚的条条框框将触使他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没有法律的约束,运输企业和经营肯就会打擦边球;没有法律的制裁,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就会无视法律的存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其风险是很大的,它危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以法的形式对他们进行的强制性的管理和规范,违反规定的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其在接受处罚的同时,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提高法律意识。
五、法律是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的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有它有待完善之处,《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在法律方面的一个创新,她的出台没有一部国内外的法律可以借鉴,一部严谨的法律是在其实施的进程中逐步完整、完善起来的。
1.加强对托运人的管理,切实抓好化学危险品托运行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章第27条中明确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在第六章违法责任中却没有明确违反了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落实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部门对托运方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工作。
2.随着经济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和站(场)经营以及危险品运输企业数量增长很快,两个“规定”对货运经营企业、站(场)、危货运输经营的审批都作了明确规定,对经营的车辆审验、年审也在许可规定当中,却对站(场)、各运输企业的年审未给出更细的条文说明。
3.在两个“规定”中对企业中的拟购置车辆给出规定,企业形成后随着业务的增加,资产的不断丰厚,会新购置车辆,对此“许可”中未做出明确说明。
行政许可法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城市房屋拆迁既涉及到被拆迁人、拆迁人、社会公共等诸多利益,又牵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等诸多领域,也影响到被拆迁人宪法上的基木权利、民事财产权利等许多方而权利。而长期以来,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的缺陷和小足已严重影响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立法、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的缺失,但史重要的是缺失公民财产权利优先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法治理念。
长期以来,拆房迁屋工作是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而和环节,为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和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屋拆迁量的增大,因拆迁引起的纠纷、上访和诉讼不断增加。城市房屋拆迁既涉及到被拆迁人、拆迁人、社会公共等诸多利益,又牵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等诸多领域,也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宪法上的基木权利、民事则产权利等许多方而权利。由此必然诉求权利的救济,从而引发了关于拆迁的诸多思考,木文拟主要从行政法角度来考察城市房屋拆迁所涉及的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立法之缺陷
现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训拆迁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经营条例)、建设部颁布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司法部颁布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最高人民法院粼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规制,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拆迁的不少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例如,近年来颁布了一大批经济、民事、行政方而的法律、法规,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大多颁布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大的不一致甚至是矛盾,急待修改和衔接。还有就是我国城市房屋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城镇房屋以公有制为主逐渐转化为非公有制为主。这些因素造成了目前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存在相当大的缺陷,法律法规赋子被拆迁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实现和保障。
涉及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缺陷,在行政法方而可概括为:
(一)依法行政制约的缺失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从事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严格地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进行,不允许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也不允许有任何法外特权。可在现行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存在许多与上位法相冲突问题,甚至在执法中以行政命令代替民主决策、以行政强制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滥用行政许可的行为。
例如《拆迁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一规定明显与宪法第13条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则产不受侵犯”和第39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违背。上试拆迁条例》第7条规定是在同一土地上设定了两个不同的所有权,明显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相矛盾,缺乏民事法律上合法依据。
(二)以法行政制约的缺失
根据以法行政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应运用行政法手段来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物,以法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维护行政权威,提高行政效能。
然而,在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往往片而地强调行政相对人即被拆迁人的义务,以行政管理来代替行政法制手段。例如2001年实施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对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有7条之多,但与拆迁行为息息相关的第三方——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却完全没有体现。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相抵触,造成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中的以法行政制约的缺失.直接的后果就是使随意拆迁、非法拆迁等行为有了“合法”的依据。
(三)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缺失
参与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应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它是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野蛮拆迁、强行拆迁等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江苏南京玄武区有的拆迁办组成“拆迁先锋队”,以砸玻璃、扔粪便、掀屋顶等野蛮行为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的趁户主不在突击拆房,使其则物埋于瓦砾之下,有的彩电、空调、家具等则产不翼而飞,连12岁的孩子问一句‘你们来干什么”,竟遭一顿攀打。拆迁办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壮”,是因为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0条、21条的规定,只要拆迁人依照裁决已给子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如果被拆迁人在裁决决定的搬迁期间内未搬迁的,那么,所在区的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适当行政原则的缺失
适当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进行,保障依法行政原则和以法行政原则得以全而准确地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原则得以全面准确地贯彻。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以自山裁量,采取其认为合乎情理的行政行为,但必须全而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各地拆迁管理部门和有关拆迁中位并没有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采取木来可以造成较小损失的拆迁行为。例如,2003年9月19日,北京海淀区长春桥的拆迁户XX因与拆迁单位就拆迁安置补偿金额问题达不成共识而没有搬走,大约晚11点到12点之间进入梦乡的XX一家人,突然被冲进屋里的五六个手持长木棒的大汉摁倒在地,然后拳打脚踢,最后用毛巾捆住了他们的手脚,并蒙上眼睛,嘴里也塞上毛巾,把他们抬到外面扔在了大门口。黑暗中,轰轰隆隆不到四十分钟,他们的家顷刻间被铲车夷为平地。这起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拆迁行为性质非常恶劣,是多年来野蛮拆迁行为中登峰造极之作。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救济之缺陷
法律法规虽然不完善,若有相应行政部门之监督和救济,恐怕于民众也未必有大虞。然而现实是除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存在行政立法上的缺陷之外,对于拆迁行为的行政法救济途径,现行的法律法规也缺乏合法、合理和有效的规定。在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其关键的环节是公权的优越性和公权的强制力,拆迁是一种公权力,往往是政府的行为,何况有些地方打着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招牌,置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于不顾,被拆迁人通常也无法得到有效和有力的行政救济,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救济仅仅局限于申请行政裁决,既没有行政听证,也没有行政复议,甘无救济即无权利”的行政法原则相悖。
例如《拆迁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然而无论是人民政府或者拆迁管理部门,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行为中,都不具有中立性,它们与拆迁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赋子它们对该类拆迁补偿协议有行政裁决的权力,明显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格言,如此何以能保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裁决的公正性、公平性?
三、城市房屋拆迁决定的司法审查之缺失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行政裁决行为的司法救济,国务院的《拆迁条例》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建设部《规定》第18条等都规定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但对于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却没有任何司法审查的途径,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不顾经济实力,盲目扩大城建和拆迁规模,造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范围;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急功近利、攀比成风等大拆大建现象;许多地方大肆圈地或滥建工业园区,严重剥夺居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拆迁纠纷、上访持续不断的出现日‘愈演愈烈,仅建设部2002年1至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上访1730批次、集体上访123批次,其中反映拆迁的分别占28% , 70% , 83.7% 。
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是拆迁过程中使用得非常普遍的手法,通过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谋取个人、小团体的私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应该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有拆迁知情权和异议权,或者设立代表否决程序,也可以采用听证制度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一定的平衡,防止政府行政行为过多介入私权。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如果司法权为实现行政权的利益而保驾护航,就会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从而起不到社会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导致对私权的保护,“法官不得以法律无规定或者法律不明确为理山而拒绝裁判,否则构成不作为”,法院不能将民众应该得到的救济推给行政权去解决。
四、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之重建
(一)设立城市拆迁规划建设项目的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即则产权利的只能由法律调整,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划、建设、实施等只能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听证和监督程序。
(二)设立被拆迁人有效参与拆迁许可审批的程序
公权力的神秘化,其结果只能是公权力被异化为对法律制度和人民利益的破坏力,而对其进行有效制约的措施之一,就是进行民主监督。大规模的城市改造、拆迁涉及方方面面的重大利益,只有当被拆迁人真正介入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才有可能打破目前的政府作为拆迁人与公民作为被拆迁人的绝对不均衡、不合理的局而,从而使被拆迁人在拆迁审批之初即获得法律的强有力保障。
(三)设立规范、合理、有效的拆迁行为的行政救济途径
拆迁行为是否合法,首先应通过赋予行政相对人即被拆迁人行政救济权利来子以监督。这种救济不仅体现在拆迁补偿协议的订立上、而且还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的价格的确定、强制拆迁行为的禁止等诸方面;不仅应当赋子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权利,而日‘应当规定被拆迁人有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非如此,不足以防止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中的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或者行政越权等行为的出现。
(四)完善城市规划、拆迁等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述评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7-0080-04
行政服务中心是我国地方政府在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全国范围内铺展开来,目前已基本形成覆盖各级地方政府的纵横交错的行政服务网络,成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效载体。国内学界关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研究思路,表现为由单纯的国外概念引介和研究视角模仿逐步转向本土现实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思考,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梳理近10年来国内研究的宏观逻辑和发展脉络,了解把握其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无疑有助于该领域研究的进一步拓展深化。
一、行政服务中心研究的兴起与理论渊源
行政服务中心的诞生是国外管制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催生的产物,其推广普及的理论动因则是“一站式”服务理论的萌生与发展。从本质上看,“一站式”服务理论既是对政府管制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又是对政府管制理论的扬弃和超越。20世纪70年代,以哈耶克(Hayek)、弗里德曼(Friedman)、布坎南(Buchanan)等人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开始重新思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平衡问题,试图摆脱全能政府的惯性思维,主张应通过恢复“有限政府”以避免“政府失灵”。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凯恩斯主义共识的逐渐破裂和各国管制改革的陆续启动,反对政府干预的批判性研究渐趋理性,学术研究的主流转向放松政府管制、强化公共服务等更具建设性的议题。斯蒂格里兹(Stiglitz)从经济学角度对市场失灵进行的系统化分析,奠定了政府管制理论的研究基础。布雷耶尔(Breyer)、史普博(Spulber)、施蒂格勒(Stigler)等人围绕管制的范围领域、方法选择、政策措施等,相继提出了三种不同的管制模式,分类管制、适度管制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80年代末期掀起的政府再造浪潮,又为政府管制改革注入了管理主义的价值内涵,顾客导向、无缝隙政府理念的提出以及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反映出人们追求善治的努力和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被大量引入到政府管理,“一站式”服务进入到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威玛(Wimmer)等人最早从一体化公共服务的角度对“一站式”服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一站式’服务是指为用户——所有的顾客提供一体化的公共服务。它允许公民、企业和其他机构能够拥有24小时的全方位公共服务,无论他们在家里,还是办公室或者是移动中”。[1]欧洲学者库彼克(Kubicek)和哈根(Hagen)在其合作完成的《欧洲一站式政府概述》一文中,通过全面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对欧洲各国“一站式”服务的国家战略、实施类型、服务渠道等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未来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以“一站式”服务理论为操典,英国在政府机构改革中率先建立“一站式商店”的做法,成为其他国家仿效的榜样和模板,行政服务中心这种新型政府服务机构很快在各国普及开来。国外学界有关行政服务中心的研究,基本都纳入到“一站式”服务或“一站式”政府的研究范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一站式”服务理论体系的逐步确立,既与政府现代化的潮流交织在一起,也为相关后续研究搭建起一个开放式的逻辑框架。随着信息技术的全球化普及和纵深化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少提‘一站式’政府服务机构的概念,而大力提倡‘电子政府’的概念越来越多”,[2]国外学界对“一站式”服务的研究重点也顺势由“物理一站式”转向“虚拟一站式”,电子政务、“一站式”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治理等日益成为“一站式”服务研究的主题。
二、行政服务中心研究的本土化探索
行政许可法论文范文5
关键词: 公益性房屋拆迁 许可决定 公益征收
房屋拆迁按照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分为公益性的拆迁和商业性的拆迁,本文主要探讨公益性的房屋拆迁。公益性房屋拆迁是由一系列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组成的过程,实践中关于拆迁许可决定的案例最多,包括因拆迁许可行为引起的争议和因拆迁公告引起的争议,因为被拆迁人最先接触的就是公告或者拆迁许可证,关于房屋拆迁许可决定的司法审查就成了重要的关键问题,即拆迁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是关键,明确拆迁许可的性质问题是给予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的前提条件。
一、公益性房屋拆迁中的拆迁许可决定行为依据
在现有立法体系中,涉及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很多,但最高位阶的立法还只是2001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该条例为依据可以把我国房屋拆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房屋拆迁的决定阶段,二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商、裁决阶段,三是房屋拆迁的实施阶段。房屋拆迁的第一个阶段由申请和许可构成,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的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作出拆迁许可的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的决定后向申请拆迁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对外房屋拆迁公告。在这一阶段有两个基本的行政行为:一个是拆迁许可,一个是拆迁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正式房屋拆迁公告后,房屋拆迁进入第二个阶段,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商、裁决和第三个阶段,即房屋拆迁的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七条规定了拆迁人应该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相关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房屋拆迁许可的申请及其相关文件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拆迁条件的,作出房屋拆迁许可的决定,并向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公告。①这样就出现了两个行政行为:一个是以拆迁人为相对人的房屋拆迁许可,一个是以被拆迁人为相对人的房屋拆迁公告。这两个行政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复合的行政行为,且又都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它们各自独立,但后一个行政行为从法律上看是前一个行政行为的结果,前一个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必然影响到后一个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关于拆迁许可决定的案例最多,包括因拆迁许可行为引起的争议和因拆迁公告引起的争议。因为被拆迁人最先接触的就是公告或者拆迁许可证,关于房屋拆迁许可决定的司法审查就成了重要的关键问题,即拆迁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是关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拆迁许可的性质问题,只有明确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给予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
二、公益性房屋拆迁中的拆迁许可决定行为的性质分析
从表面上看,拆迁许可是一种相对人提供申请需要的资料,行政机关予以审查,作出不予许可或者予以许可发给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我国目前的立法是将拆迁决定定性为行政许可行为,学界也有认为其是行政征收的理论观点。那么拆迁许可是否是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征收?
(一)拆迁决定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征收行为
1.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管制行为存在的理由,行政许可是一种政府管制行为,以对公民权的一种普遍的法律禁止为前提,具有解除法律限制的效力。公民拿到行政许可证即是法律的个案解禁,可以获得从事该活动的某种权利或者资格。拆迁的客体是被拆迁人的房屋财产权,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之一,法律没有理由和依据对其设定禁止,不论拆迁人是建设单位还是行政相关部门,法律没有给予其违背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思强制拆迁他们的房屋的权力。因而房屋拆迁不是政府管制的范围,即非行政许可行为。
可见,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将拆迁决定行为定性为行政许可是错误的。
2.拆迁决定亦非行政征收。有学者认为拆迁许可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认为城市房屋拆迁实质就是一种国家代表社会要求公民履行其财产权义务的行政征收行为。②作为一种国家依据行政权力剥夺公民产权的强制,房屋拆迁是否是行政征收呢?“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法定性”,其主要适用于税费的征收。③政府进行拆迁时,依法应当给予拆迁户合理的补偿,并不是无偿的,可见其并不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
(二)房屋拆迁许可定性
我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是一种公益征收行为(或者公用征收行为)。所谓公益征收,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1)公益征收通常是不固定的,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条件下进行;(2)一般是有偿的,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进行;(3)由于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程序比较严格;(4)与行政征收不同的是,不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是公益需要相对人作出的牺牲。④而行政征收则是无偿固定持续的行为。可见,公益征收和行政征收是有严格区别的。拆迁许可决定符合公益征收的行为特征,实质是公益征收行为的一种。
需要说明的是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不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如前所述,是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的必须实施的结果行为,实际上与拆迁决定书发放行为是拆迁许可决定的两种外在表现形式。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单独对拆迁公告行为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
对拆迁公告理论讨论得更多的是其可诉性问题。目前实践中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分两种情况,一种认为公告是抽象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或认为只是一种对拆迁事宜的告知行为,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有强制力。综合二者,公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另一种就是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受理。那么公告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
赞同后者,首先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拆迁公告是指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如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予以告知的行为。有以下特征:(1)公告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职权行为;(2)公告对象是被拆迁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通常限定在特定的某一城区内,数量通常很多,但是数量多并不能认为不特定,被拆迁人是可以统计的、固定的、特定的多数,这一点也决定了拆迁公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3)公告行为对被拆迁人,以及利害关系的财产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房屋通常是公民辛苦大半辈子的目标,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公告内容对其产生直接的决定作用。可见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非抽象行政行为。
需要分析的一种观点:公告只是一种对拆迁事宜的告知行为,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强制力。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期限等,⑤似乎只是告知行为而已,但是这里有一个“等”的规定,实践中就有公告中也规定逾期不拆迁的责任、强制措施等内容,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直接影响。如2003年3月18日,某中学经被告某县建设局批准,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于3月21日房屋拆迁公告,该公告写明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同时还写明:望各被拆迁户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逾期不拆迁的,将按有关规定强制拆迁。⑥
一些地方立法依据国务院的条例,直接规定了拆迁公告内容包括被拆迁人期限内不如期自行搬迁。就强制依法搬迁。如南京的一个拆迁案例中,南京玄武区人民政府根据宁政发[2000]23号文向玄武区拆迁范围的居民发出《公告》,告知被拆迁居民:因南京地铁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的需要,经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411号文,市房管局宁拆许字[2000]087号拆迁许可证批准,玄武区拆迁范围内的居民近日拆迁,拆迁期限为2000年11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要求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均应以国家建设为重顾全大局,在规定期限内尽快搬迁,将空房交拆迁单位拆除,逾期不搬者,将依法予以拆除。第十四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本通知十三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⑦这种情形是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直接规定了公告含有不如期搬迁就强制拆迁的内容,明显可见,拆迁公告不仅是单纯的告知行为,还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强制力。因此我认为拆迁公告应定性为是一种告知行为,是征收决定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应定为公益征收行为。
注释:
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②顾大松,史笔.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法律属性简论.2004年江苏省行政法学会年会论文.
③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一版:217.
④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154.
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⑥卢晴,马超,周伟.房屋拆迁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江苏法制报,2003.11.27.
⑦黄彦杰.张广仁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限期搬出《通告》案,大松行政网,2004-10-17.
参考文献:
[1]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行政许可法论文范文6
一、20__年以来我市规范执法行为取得的主要成效
20__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我市在加强依法行政的制度规范、体制机制建设和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问题、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了各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先后制定了《__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__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__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等11部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规章和《__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不准禁令》等多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执法投诉、许可监督、收费监督、效能监察、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备案审查、责任追究等内容。与此同时,在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主体资格审查、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和转办督察、法律知识培训考核、证件管理、执法情况统计、行政执法公示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为规范执法、强化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初步理顺了行政执法体制
逐步扩大了市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在松北区、依兰县开展了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试点工作,松北区已基本实现了“一支队伍执法”,市农委等15个部门分别成立了综合执法队伍,代表本部门对外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完成了全市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初步确定市政府本级行政权力142项,编制流程图126个,确定市政府各委办局行政权力4866项,编制流程图828个。进行了4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应当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分别进行了调整,实行了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对适宜下放的权力交由区、县(市)政府行使,初步理顺了执法体制。
(三)逐步完善了执行程序机制
在完善执法程序方面,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并实行了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集体讨论、事前告知、听证、回避、救济等制度。设立了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分散在45个部门的242项审批项目纳入中心,对审批项目进行整合,实现了从分散到集中,从串联到并联的转变。进行了建设系统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主审受理、并联审批、顺序出件、统一回告”的审批运行方式,使行政审批与技术性审查相分离、行政审批与行政收费相分开,将44项审批备案项目缩减为25项,减少了12个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由120工作日缩减至45工作日。针对以往建设项目收费中存在的收费分散、效率较低等问题,将城建各项收费纳入电子收费系统,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统一建账、统一收缴、统一管理”,杜绝了城建收费“跑、冒、滴、漏”现象,有力确保了城建资金应收尽收。同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以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加大对“人、财、物、事”四权和关键部门、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公开力度,编制了政务公开目录,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务信息。通过政务公开,实现阳光作业,有利于防止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提高了社会对政府行为的“预期”,改善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四)全面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条主线,20__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以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理清执法职责为基础,在职责分解、评议考核和兑现奖惩三个环节方面大力推进。一是对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__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一书,共归集57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61个法定执法机关、33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32个委托执法单位正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1468部,具体行政行为5382项并逐项列明,明确了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制定了《__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主体、内容、方式、奖惩、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各项评议考核制度,为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每年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详细的考核标准。20__年开始建立执法单位的评议考核档案,20__年为全市执法人员建立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将检查考核重点从年终检查考核向平时检查考核转变,初步实现了行政执法动态监督,彻底改变了以往年终一次检查形式化、走过场,难以全面评价被检查单位全面执法工作的弊端,有力地促进了责任制的落实和执法行为的规范。三是逐步加大奖惩力度。对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将对区、县(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结果纳入市委对区、县(市)党政领导主要责任考核目标,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兑现奖惩。20__年以来,一些部门因在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存在执法违法问题被评为基本达标单位,在市委、市
政府目标责任制中被扣除了相应分值。有650余名执法人员因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被暂扣执法证件,个别人员调离了执法岗位。同时,我市还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奖励制度,市政府每年均拨专项奖励金,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部门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以市政府名义对行政执法责任制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调动了各部门和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自觉落实执法责任制的积极性。
(五)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20__年以来,围绕落实《纲要》,我们不断探索行政监督的新方式,拓展监督渠道,严格查处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政府形象的执法违法行为。一是扩大了备案审查范围,探索建立行政行为事前和事中监督机制。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基础上,开展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收费事项备案、行政裁决备案工作,扩大了备案审查监督范围。改进了审查方式,强调对审查监督对象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对重大、疑难事项,审查部门将提前介入,进行事前审查把关,避免违规文件出台。在重大处罚、行政裁决备案审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时限审查,如发现问题,可以在处罚、裁决尚未执行时,及时纠正。二是建立了行政执法投诉网络,健全了对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机制。市政府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均设立了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专栏。20__年以来,市政府直接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280余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200余件。同时,对执法任务量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土地、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了暗访,解决正常监督检查难以发现的问题。三是建立效能监察机制,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制定了《__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设立了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和行政效能投诉电话。几年来,共调查处理了61件违反效能规定的案件,73人被追究了党政纪责任。对5起重大责任事故中38名责任人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强化了责任追究力度。
二、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虽然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执法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与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行政执法工作中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依法行政观念仍较淡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一些地区、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还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有的认为依法行政妨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实践中存在依法行政难以落实到位的现象。有的领导同志进行决策时,还不能把决策是否合法放在首位来考虑。有的部门领导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出随意性较大、不按程序办事、乱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20__年以来,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评,我办每年均组织10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年度最低及格率为64%,县(市)的执法人员及格率仅为36%,平均分数为52分,甚至出现了某执法人员在测试中仅得2分的情况。此外,还反映出参加测试的中层领导干部及格率较低,测试成绩明显低于一般执法人员,而且参加考试时纪律较差,甚至出现个别领导干部找人替考、谎报年龄等情况。这些都反映出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律素质依然偏低,尤其是基层执法单位中层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这就难以避免在执法中出现越权执法、程序违法等问题,少数“害群之马”更是、弄权勒卡、,败坏政府形象。
(二)行政执法体制不顺,效率不高
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管的事情过多,一些执法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问题比较突出,造成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省、市、区、县执法部门在执法方面职责划分不明确,对同一管理对象,一个执法部门有权管理,另一个执法部门也有权管理,省级部门可以进行管理,市、区、县各级执法部门也同样可以管理,造成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据调查,有的企业成立不到半年,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就到该企业进行各种检查30多次,为此,企业不得不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应付行政机关的各种检查,影响了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另外,经费保障体制也制约着行政执法的正常开展,有的部门,尤其是一些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经费全部靠罚款、收费解决开支,有的主管部门对下级下达高额上缴经费指标,搞层层分解并同拨款挂钩,造成乱执法状况的加剧。如市交警支队下达罚款指标的问题被省政府发现,在省委、省政府对我市依法执政考核中造成恶劣影响。
(三)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随意性较大
几年来,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公示制、承诺制和告知、备案、投诉、培训、证件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但从检查情况看,这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立案、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告知、听证、送达、执行、监督等运行环节之间还不是很协调,没有形成对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制约,执法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实施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重大处罚集体讨论、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履行告知程序、罚缴分离以及告知行政救济途径等方面还不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甚至有的部门至今没有设置法制机构或没有专业法律人员进行审核把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部门大部分案卷均是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提出高限处罚的建议,部门法制机构已核准,而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却均是按照下限处罚,差额很大;有的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与领导书面批准的处罚内容不一致,反映出较大的执法随意性。《行政许可法》颁布五年来,虽然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并制定了很多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度和 法律文书,但在检查中发现一半以上的行政许可,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甚至不给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使制度形式化,没有完全起到规范执法的作用。
(四)部门利益驱动严重,以执法作为谋利手段
有的执法部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开展执法活动,为聚财而罚款,为收费而许可,把执法职权作为生财的“后盾”,借权敛钱,有利则争,无利则推,出现“有利乱作为,无利不作为”的状况。如我市某局以与企业签定技术服务合同为由,向企业收取数百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咨询服务费,但又不提供任何服务。有执法部门到企业抽样检查不出具手续,只收取检验费,不实施检测,不出具检测结果。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对新生儿超期落户实施罚款,并截留罚款。一些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仍然违法收取费用,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不多,力度不够
严格兑现奖惩,认真开展责任追究,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但从近年来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来看,20__年,73个被检查单位中有12个单位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纠正了一些执法违法或不作为问题,对个别责任人员给予了行政处分,但总体上看,责任追究方式单一,力度不大。20__年,73个被检查单位中只有市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林业局和巴彦县政府等5个单位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了执法责任,尚少于20__年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部门的数量,反映出责任追究工作已成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一个薄弱环节。
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我市尚处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初级阶段”,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一些体制没有从根本上排除;二是部门和个人受利益驱动,私欲膨胀;三是对违法执法行为的监督查处不力。长期以来,执法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监督者,“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而各级政府的层级监督虽然做了大量的监督工作,但由于受机构规格低、人员少等因素影响,也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对违法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多,追究责任少,“乌纱帽”、“铁饭碗”很少触动。行政执法违法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成为乱执法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四是受社会转型期的环境影响,法治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缺乏法治社会的氛围。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无论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办事,都还习惯于托关系、找路子,不请客送礼,心里不托底,这也是出现执法违法问题的一个外在诱因。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
规范执法行为,应当从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定的“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目标出发,按照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四年计划(20__-20__)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近一段时间,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一)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一是抓好领导班子成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全面提高领导班子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我市当前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首要任务。应当建立健全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将法律知识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局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组织经常性的法制知识讲座和集中培训;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提拔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逐步推行在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者法律教育学历的领导干部。
二是抓好中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要切实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使其在执法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基层执法部门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前也要经过法律知识考试,尤其是要严格要求一线执法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坚决不能任用,
三是抓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以提高实际执法能力为目的,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实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实际操作水平。学习培训要避免走过场和形式化,可以采取实务讲座、案卷评查、案例分析、现场观摩、情景模拟、随机抽查、笔试、口试、问卷调查、建立学习档案等多种方式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促进执法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
四是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效率
一是合理划分市和区县(市)的执法权限。对行政执法权该上收的上收,该下移的下移,该集中的集中,以解决行政执法职能上下一般粗的问题,简化执法中间环节,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层次,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受两条线制度,尤其是要重点解决部分基层事业单位靠罚款、收费开支问题。
三是继续推行综合执法。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推行综合执法,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彻底杜绝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
(三)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形成有效制约机制
一是创新管理方式。在以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明确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划分标准,将审批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许可法》规范的范围,加大清理力度,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取消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改进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把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管、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推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认真研究现有程序的合理性,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政府流程再造理论为指导,重新审视、设计执法流程,用健全的程序来制约权力运行。建 立健全有关行政执法的公开、告知、听证、职能分离、调查取证、法律救济、回避等制度,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尤其是要注意抓好各项有关执法程序制度的落实,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彻底改变当前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问题比较突出的状况。
三是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限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当前可以先期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细化,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通过建立裁量基准、典型案例类比、行使裁量权说明理由、公开、备案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实施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应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方式,为下一步开展相关工作摸索经验。
(四)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一是认真分解执法职责,确定岗位责任。目前我市已经全面完成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的梳理工作。各执法机关应将梳理后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履行每一项执法职责的程序和执法标准,确定每一个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依据、职责、程序、评议考核部门、考核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级政府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并要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将执法责任制工作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延伸。
二是落实档案制度,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认真贯彻落实《__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制度。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档案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法岗位和执法责任。创新检查考评方式,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尽快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平时的监督检查,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被考评单位的评价,注重发挥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的作用,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是丰富责任追究方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对存在执法违法问题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认真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也是目前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薄弱环节,必须加以改进。应在已有的相关工作制度基础上,将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并要在确定执法责任工作中注重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违法责任要落实到人,要让执法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行政代价和经济代价,使其因违法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远远高于违法获取得的利益;考核结果要作为评判行政执行力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晋职晋级和提拔任用挂钩,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不合格的单位,领导干部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不断丰富责任追究方式,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之外,可以多采用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取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推进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力量,强化执法监督
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在实施力度、实施方式和措施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是应对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作必要调整。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职能进行合理配置,提高机构规格,形成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各级监督部门直接对政府首长负责,赋予监督部门必要的监督权和处置权,减少来自各方面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干预,使其真正做到有权监督、有能力监督。
二是进一步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档案网上公布制、执法状况公开制、重大违法案件点评制、个案考评制、媒体曝光案件跟踪制、管理相对人联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等执法监督制度,使监督工作重点实现从监督整体到监督个体的转移,从监督部门到监督执法人员的转移,从建立健全制度到真正落实制度的转移,切实发挥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
三是深入开展案卷评查工作。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制定并不断完善案卷评查标准,进一步扩大评查范围,在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的同时,探索开展对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规范执法。
四是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建立统一的投诉案件受理、办理机制,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核查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闻媒体反映的重点问题实施跟踪问效和明察暗访,整合投诉、暗访、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案源,着力查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执法违法案件,严肃处理执法违法问题和执法违法人员,不断加大个案监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