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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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范文1

委托代表人:

乙方:,男,汉族,年龄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年月日在工地受伤,经龙华人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范文2

一、有关员工工伤赔偿协议书用人单位:_____

劳 动 者:姓名:_____ ,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____在__________ ,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 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__________ ;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__________ ;

(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_______________ ;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条 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补偿请求,若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同意由将已经收取的前述补偿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第六条 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在取得补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执三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于甲方办公室。

用人单位(盖章):_____ 劳动者(签字):

经办人(签字):

二、有关员工工伤赔偿协议书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

按照本协议书条款执行:

1、乙方于今年进入甲方维修队任职杂工员工。于20XX年5月19日在深圳市XXXXXXXXXXXX工程施工时,由于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机并导致其右手被严重挤伤(第2-5指毁损伤)。后甲方及时送往深圳市XXXX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甲方派专人对乙方进行护理,并已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含医疗费)。现已愈合出院。

2、现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伤事故给予其赔偿并提出离职。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付款),以终结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三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赔偿款之日搬离甲方维修队。

4、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按手模)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范文3

关键词:工伤待遇 侵权赔偿 竟合法律分析

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受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惑。现以一案例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以便获得一个正确的认识。

1.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鉴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交通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与王某的亲属就交通事故达成向王某的亲属赔偿25万元的调解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王某死亡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王某亲属以王某身前所在公司作为被申诉人,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王某死后的工伤补偿问题申请仲裁。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工死亡,在已先进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情况下,工伤待遇应本着补足民事赔偿低于工伤待遇差额的原则处理。被诉人有关申诉人重复享受工伤待遇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以支持。王某亲属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讼。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亲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供养 抚恤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之亲属王某系我公司员工。王某在我公司上班期间因工死亡之事属实。但王某是死于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其亲属从交通肇事者处可得到交通事故赔偿金25万元,我公司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工伤事故的相应补助金。

2.案情评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竟合。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难点。

3.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具有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归责原则不同、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法律依据不同的区别。

4.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

4.1第三人之交通事故侵权致他人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人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需考虑侵权行为的法定归责原则、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过错、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侵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因此,第三人因交通事故侵权致他人伤亡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4.2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失,《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其主要法律依据。

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4.3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交通事故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不得要求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交通事故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

4.4我国法律法规承认第三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能够竞合,且在竞合时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即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所称的引起工伤的“第三人”是指除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综上所述,由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8]《江苏省实施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范文4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同甲方因工伤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事,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一、甲方于 年月日与乙方 协议约定, 针对乙方在甲方因工所受的五级伤残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总计赔偿金额包括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 币:玖万陆千(96000)元整;以上赔偿金额只有在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为乙方重新安排“开电梯”的工作。

三、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经济要求;

四、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自愿放弃就工伤赔偿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定本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样本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 ,男,汉族,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 乙方系甲方 工地雇员,在 年 月 日在工地受伤,经龙华人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 元。

第三条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 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 保密条款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范文5

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某采石场工作的马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和80多岁的父母,一家人全靠他一个人在采石场挣钱维持生计。2003年1月3日,在采石场采石的马某被一巨型石块砸在身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不久,马某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拿着死亡证明,来到山亭区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得到的答复是:你的丈夫今年没有参加保险,投保的是采石场老板卢某,是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卢某。马某的妻子及近亲属找到采石场老板卢某,要求领取保险金并给予补偿,谁知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丈夫的保险金只交了100元,不能得到保险金。在死者亲属再三要求下,2003年1月18日,双方商量达成了一份死亡补偿协议,采石场老板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59000元,并约定协议签订后马某的家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向采石场提出其他要求,同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办理撤诉手续。

采石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容易出现意外事故,作为采石场老板的被告卢某对此很清楚。为了避免出现意外,在三年前,他就出台了一项措施,在采石场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不保险就不让上班。卢某要求每个工人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280元,由采石场统一从工人工资中分三次扣取后,交保险公司。马某连续几年均以这种方式参加保险。2002年的保险到期后,卢某扣除马某保险费100元,2003年1月2日马某就因意外事故死亡。而2002年12月21日,卢某用职工交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主责任险合同,也就是说投保人及受益人均是被告卢某,而不是采石场的工人。

判决

近日,山亭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马某与卢某签订的口头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办理什么险种的保险马某与被告的约定不明确,但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明确,为工人办理保险,其保险标的应为采石场的工人人身,受益人也应为采石场的工人或其指定的人。被告用扣除马某及其他工人工资的钱,办理了受益人是雇主的雇主责任保险,其行为不合法。因被告没有为马某办理保险,使其无法享受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对于马某的损失被告依法应负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死者损失30000元。

评说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保险索赔纠纷,综观案件全程可以看出该案共包含三个法律关系和两个法律性质不同的赔偿。

首先,马某与卢某之间的工伤赔偿关系。马某作为采石场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其雇主卢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卢某于2003年1月18日与马某的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的59000元即基于工伤事故而对事故死难者家属的赔偿。是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伤事故赔偿金。

其次,马某、卢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案中,马某一直以由采矿场老板卢某代扣工资的形式参加人身意外保险,但2002年保险到期后,卢某代扣马某工资100元后,并未为马某交人身意外险而是改变了险种,以马某的100元工资做保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而人身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主要区别为:第一,二者属不同保险业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雇主责任险则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雇主责任险,适用赔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赔款,其实际赔款定额给付原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产生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受保险理赔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由于卢某于2002年12月2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卢某,马某与保险公司并无法律关系。而卢某与保险公司则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在卢某依法承担马某的赔偿责任后,履行其对卢某的保险责任。

最后,卢某与马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马某与卢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从案件介绍来看,马某在采石场工作期间,长期通过委托卢某代扣其工资为其缴纳保费的方式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马某与卢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马某为委托人,卢某为受托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项,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2002年12月,受托人卢某本应按照委托人马某的指示以其被扣工资100元为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卢某违背委托人的指示擅自变更委托人指定的险种,办理了以自身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保险。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主观上存在故意。依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应依法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马某造成的损失。其损失大小应等同于马某本应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获赔的与其100元保费相适应的保险赔偿金。

法律链接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范文6

不懂法让他与权益失之交臂

今年2月16日,抚顺县章党乡农民王某再一次打赢了与某建筑公司及其主管部门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然而王某清楚地知道,官司并没有结束。果不出其所料,3月14日,建筑公司的主管部门再次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官司再次开始。

其实,王某受伤的经历极其普通。王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1997年7月11日,王某在施工中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左腓骨粉碎性开放骨折,左内外踝粉碎性骨折。出院后,王某多次与建筑公司协商后续解决方案,但都未果。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王某于2009年将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建筑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做出人身损害赔偿。而如今官司已经过3次判决裁定,仍没有头绪。

“其实,如果懂法的话,以王某的情况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样他就能争取到更多的利益,而且官司也将好打得多。”帮助王某维权的法律援助律师高岩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曰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王某对《工伤保险条例》闻所未闻,所以王某找过企业及相关部门,却偏偏没有进行工伤认定,而如今只能够以人身损害赔偿对方,而对方也抓住王某的受伤属工伤事故的事实,认为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故此至今仍没有结果。

企业推诿阻碍工伤认定

与王某一样,家住抚顺县兰山乡的杨某在丈夫郭某的工亡认定也进行得十分艰难。2007年10月1日,在顺城区城东新区某建筑工地打工的郭某在提前下班登上通勤车的情况下,发车前下车去喊其他工友,途中被经过的摩托车撞死。郭某死后,他所打工的建筑公司认为他的死亡并不符合工亡认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并不给其申报。杨某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面对杨某提出的工亡申请,建筑公司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承认与郭某的劳动存续关系。在律师高岩的帮助下,经过了1个多月的证据收集,杨某寻找到多位证人证明,并提供出郭某的工资条和死亡时所穿的印有建筑公司名称的工作服等物证。在有利的证据面前,2008年初,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郭某做出《工亡认定决定书》。然而,企业却开始百般推诿,随即以郭某擅自离岗等理由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了行政复议,并向法院提讼。经过法院的多次审理,直到2009年10月,建筑公司才与杨某达成赔偿协议。

现代企业用工制度实行的是劳动合同制,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固定工和临时工这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因为工伤事故为特殊的人身损害,所以法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更侧重于对社会弱者的保护。郭某虽然有可能违反单位考勤制度,但该过错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用人单位仍有义务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