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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范文1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北京市政协建议,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在15日的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上,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专家同时也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极为有限,需从税制上加以完善。
【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日趋明显。税收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筹集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但尴尬的是,对于个税征收来说,两个功能基本上都没有表现出来。
第一,个人所得税收入不高,2014年个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为7.13%,此后一直徘徊不前,而2014年则下降至6.26%。
第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很少,在全国7.8亿从业人口中,只有60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在我国全部人口中有12.7亿左右的中低收入群体不纳个税。从这个角度说,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合时宜。从世界各国个税征收情况看,还应降低个税免征额。因此,如果说降低个税免征额不现实的话,同样提高个税免征额也不现实。
第三,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合情不合理,应改为向家庭征收。目前设定的个税起征点为2014元,在物价较高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有损害中低收入人群利益的现象。比如,在这些地方的一个三口之家,如果只有2014元收入,而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对一家的生活影响很大,即使是家庭收入达到4000元,在物价和房供的压力下,生活也很艰难。因此,应及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避免个税征收伤及低收入家庭。这是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
第四,与个人所得税收入相比,高收入群体大量避税逃税,更让税务部门和税法税制“无地自容”。如,一些有钱的老板和高收入的演艺人员,都有避税逃税的行为。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国家税收,还影响分配的公平公正,甚至影响社会和谐。
【对策】
1.我们应改革现行税制,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率,对于资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应采取高税率。即:一是个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挂钩,实行浮动制度;二是对勤劳所得之外的收入实行高税率;三是对逃税行为实行高额罚款,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
2.切实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是各级地税机关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确定管理的重点。
二是地税机关要将调查摸底情况与日常管理情况对比,找到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不断强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税源管理和监控。
三是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地税机关将根据不同所得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是地税机关将坚持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促进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五是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方便高收入者依法纳税,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范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实际税负
中图分类号: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77-03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是以个人的所得多少作为负担税收能力的标准。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总额征税,采用累进税率,体现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开始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多次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额,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其中,2006年规定免征额为1600元,2008年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就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阶层的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个人所得税法还将工薪所得税率由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纳税期限也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从而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已经有30多年的时间,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非常快,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小,所以在税制结构中所占份额也小。表1描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水平。
为了便于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下面图1是税收收入增长率Y和个人所得税增长率X的趋势图;图2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化趋势图。
通过图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呈现出前高后低的趋势。2005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大大高于税收收入增长水平,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的影响,1995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额达到了80.88%,比税收收入的增加额高出60多个百分点;2005年以后个人所得税增长率略低于税收收入的增长率,但两者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到2011年由于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个人所得税的增长率又略高于税收收入的增长率。
通过图2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呈现出先增后降的趋势,1994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只为1.42%,税制改革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渐增加,2005年增加到7.28%,随后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开始下降,到2011年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又开始呈现上升的趋势。
三、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工薪阶层税负的比较
由于工薪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所以首先分析一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工薪所得的实际负担率。实际负担率,是指征税额与其征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是衡量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主要标志,用公式表示为:
实际负担率=征税额/实际数额
个税修改前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修改前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如下表2、表3。
通过表4可以看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确实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
1.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没有影响,而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将不涉及个税,这意味着我国将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38500元的中等收入群体实际税负明显的降低,比如月工资、薪金为5000元左右的修改前税收负担率为6.5,修改后为0.9,降了7倍还多。
3.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8500以上的我们看成是高收入群体,通过表1可以看出,高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增加了,但是增加幅度不是很大,如月工资、薪金在58500元的纳税人,个税修改前税收负担率为23.21,修改后为23.5,虽然只提高了0.29,但足以表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负,使收入低的人少纳税、收入高的人多纳税。
四、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不同分类所得的实际负担率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比较多,这就使来源比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时享受各项收入的费用抵扣额,而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项费用抵扣额,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极其不公平现象。表5给出了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外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实际负担率。
通过表5可以看出,我国的实际负担率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 当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大于5000元时,实际负担率是固定不变的,这显然没有实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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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征收模型; 征管对策
一、陕西省个税现状
近年来,陕西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得到较快增长,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08年个税突破40亿元大关,达到47.8亿元,占到本省地税总收入的13.71%①,2009年陕西省个人所得税收入63.7亿元,增收15.89亿元,增幅达到33.2%,截至2010年3月底,全省个人所得税已经完成收入24.36亿元②。但是在个税收入中,大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以2008年为例,全省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59.22%③。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群体的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总收入的5%左右。这与“高收入者多交税,工薪阶层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原则和宗旨相背离,因此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是陕西省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陕西省个税征管的主要问题
笔者于2009年5月发放了5 000份调查问卷,经严格筛选,实际可用有效问卷3 664份,占发放比例的73.28%。在对问卷的统计中,发现陕西省个税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纳税遵从度还有待提高。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名人名商逃税的看法”这一问题时,有31.5%的人认为太普遍了,见怪不怪;有11.5%的人认为不逃税发不了财,他们也是没办法。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还有待于提高。
第二,政府的征管效率难以提高。在对被调查者提出“你认为个税缴纳存在的客观问题”时,有24.84%的人认为是自行申报手续繁杂,有28.80%的人认为是征管手段落后,有30.24%的人认为是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的。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影响,省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征税方式手段简单,难以实现预期征管效率。
第三,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个税制度还有什么期待”这一问题时,有48.80%的人认为应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比例。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应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
第四,处罚力度对纳税人不能起到震慑作用。问卷调查在对被调查者提出“您对名人名商逃税的看法”这一问题时,有56.33%的人认为应该严厉查处,但很难查处,是体制的问题。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最多也是补税罚款,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
三、建立纳税征收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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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累进税制边际税率个人所得税
一、 引言
伴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还是不减,究其原因还是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的边际税率设计的不合理: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所谓边际税率是指应纳税额的增量与税基增量之比。即,其中,tm代表边际税率,T代表应纳税额的增量,Y代表税基增量。假设收入增加1元,应纳税额增加0.5元,则边际税率就是50%。边际税率反映税基每增加一个单位,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实践中,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被等同与边际税率。保罗・克雷・罗伯茨在其所著《供给学派的革命》一书中,将边际税率定义为对新增加的说的税率。对个人所得税来说,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所以这个变量就是人们每多挣1元钱所征的税收占的比例就是边际税率。当然政府部门不可能对每增加1元钱所征的税都作出详细规定,即边际税率不可能真正细致规定到每一元钱,一般把500或1000或者更多作为一个变量增加的单位,即税收级次或纳税档次。那么对每一个档次说实行的税率就是边际税率。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适用的超额累进税制。对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不同,这就使得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所负担的税收不同,从而产生了税收差异,而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征收趋向与综合征收。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不同边际税率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适用最低边际税率5%,对超过100000元的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
2.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适用最低边际税率5%,超过的适用最高边际税率35%。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设X为应纳税所得额,K1,K2分别为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适用的边际税率, T1,T2分别为前后两者应纳税额,为两者应纳税额之差,通过分析计算得到下表:
由此可见:当X≤500时,K1=K2,=0,两者应纳税额相同;
当X>500时,K≤K2,<0,工薪阶层应纳税额小于个体工商户。
这说明我国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适用的税率大于或等于工薪阶层所适用的税率,相应的税收负担也大于工薪阶层。实际的情况是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担风险,有风险收益,所以,在全月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得到的税后差异理应比工薪阶层大,可我们得到的结果与此相反。我们假定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当然会选择少承担风险,从而走进风险较少的机关,而不去创业。
三、我国工薪所得边际税率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工薪所得所采用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即边际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45%,也就是说对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边际税率,高收入者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当前,我国就业者的月薪大部分都在500元~5800元之间,个人所得税主要由这些普通收入阶层所负担,适用税率10%的人数为35%,负担了所得税的37.4%,适用15%的人数为12.4%,负担了个人所得税的47.5%。如果把我国的工薪阶层按所得额分为三档: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现在递增的边际税率也是不合理的。
1.对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边际税率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个人所得税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较低收入的人少征税,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这是毋庸质疑的。
2.对高收入者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是不合理的。我国现行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下,很少有人能达到,行同虚设。但这样,会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过高,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率偏高。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会产生替代效应,当边际税率过高时,人们即会以闲暇替代劳动,从而挫伤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即使人们不会选择闲暇替代劳动,他们逃税避税的行为更加严重,加大了征管难度,降低了效率。因此,应该对这部分人适用中等边际税率,既保证税收收入,又不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不产生大的替代效应,从而提高了效率。
3.中等收入者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应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作用。
四、结束语
综合上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内部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以后,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成为新的研究课题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我国应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步伐,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邬斌锋孙琳: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国际关系学院学报[J],2006年第3期
[2] 刘怡聂海峰:中国工薪所得税有效税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J],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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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存在问题;个税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对策
收录日期:2013年4月7日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含义。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
1、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整,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抑制高收入者的利益,从而缩小个人收入差异,实现社会公平。
2、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3、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便于通过国民收入做相关统计,为来年财政政策的改进作参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
1、分类税制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分项征税办法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
3、现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
(二)税率模式复杂繁琐,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这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
(三)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是我国不可小觑的问题。
(五)个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解决对策
(一)分类综合税制
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存在很多争论,但支持用分类所得税制的人很少,因为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从整体上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近几年,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主张逐渐占了上风。这种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合并应用而成,亦称为混合所得税制。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收入,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因此,考虑家庭负担的综合税制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这样可以避免纳税人“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
(二)简化税率模式,适当降低边际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在现行税率模式的基础上应将税率级次减少,级距加大。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三)调整合理、公平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内容。在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时,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主要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
1、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十几个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为强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证,促进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2、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是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的一个亮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
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改善征管手段。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范文6
[关键词]居民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累进税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从1978~2000年,农民人均收入由134元增长到2250元,增长了16.7倍;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316元增长到6200元,增长了19.6倍。在城乡居民生活质量迅速提高的同时,居民储蓄存款更是大幅度增加。1978年居民储蓄额为210.6亿元,人均不到22元,2000年底已达到64700亿元,人均5082元,增长了231倍。尽管形势喜人,但我国当前依然处于市场疲软,经济增长速度趋缓状态。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我认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未根本到位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一、我国居民收入和消费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它体现在多方面。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尤其是农民收入偏低。由国家统计部门调查得知,1978年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入比率为1:2.36,2000年为1:3.53.根据基尼系数的测算,基尼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1之间,其数值越小,表明收入分配状态越趋于平均。一般经验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明收入分配处于高度平均状态;基尼系数在0.2~0.3时,为相对平均;基尼系数在0.3~0.4时,较为合理;基尼系数超过0.4时,收入差距偏大;基尼系数一旦超过0.5时,表明收入分配出现两极分化,它会引起众多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原来的阶级分析已不复存在,但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就企业家和下岗职工两个阶层收入而言,前者是后者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世界银行报告指出,我国1978年全国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3,说明当时我国个人收入差距较小,到1999年基尼系数已上升到0.46,表明我国现阶段的基尼系数明显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合理水平。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对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制约作用。一方面具有较高消费倾向的中低收入者,由于其收入增长的限制使之需求增长潜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具有较高支付能力的高收入者,由于消费倾向偏低而减少了现实消费需求。结果难以形成与我国国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消费需求。
2.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由吃、穿为主转向吃、穿、住、行、用并重,在注重物质生活消费的同时,也追求精神生活的消费,既要求消费数量的满足,又要求消费质量的提高。这就使得消费者能够灵活地根据消费对象的情况进行消费时间的选择。如果消费对象在质量和价格上达不到消费者的要求,他们宁愿推迟消费。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全国1000种主要商品中,供大于求的677种,供求平衡的312种,供不应求的仅11种,且多为专营专卖产品。潜在的农村市场启动不了,农民无力消费。加之现行的消费品大多不适销对路,反映未来消费趋势的消费品质量又不尽如人意,使一部分潜在的消费根本不能转化为现实消费需求。
3.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影响了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的形成。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个人收入分配原则超越了单一的按劳分配,承认了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不同阶层经营的积极性,促进效率的提高。但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改革也使得非劳动收入在居民个人收入中的比重迅速膨胀,而非劳动收入的获取是有条件的,诸如选择职业的自由度、占有资产的多少、地理位置的优劣等。由于存在获取非劳动收入条件的差异,从而造成收人的多寡不一。不过这种差距在改革之初并不突出,因为在增加居民收人的同时,由政府或社会承担的一些支出项目并未相应的下放,居民无后顾之忧,使其消费倾向较高,不会产生消费需求不足问题。随着改革深入,原来由政府或社会承担的一些支出项目必然要部分或全部下放给个人,如医疗保险、住房、教育付费等,强化了人们将来支出增加的预期,使消费支出弹性进一步下降。况且我国享受社会保障面太窄,占全国人口约80%的农民几乎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非均等性,也使得农民和城镇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为避免引起新的社会震荡,必须当机立断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失为最佳选择之一,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当时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所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相对较高,我国公民基本达不到纳税标准。伴随居民收入的逐年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跨入纳税人的行列,1994年我国又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个人所得税制。该税法实施接近8年,有些规定明显时过境迁,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
1.提高免征额。1994年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是在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当时职工工资收入年平均不足3000元,月平均不足250元,绝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与个人所得税无缘。因此,把免征额确定在800元,确实能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但时至今日,对免征额未作调整,很难与当前居民收入相匹配。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9300元,月均780元左右,是1994年的3倍多。这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已涉及到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事实上,在城市生活的两个职工带一个孩子的三口之家,如全部收入在1600元以下,勉强维持日常生活支出尚可,遇到子女上学、购房、医疗等特定开支,难免会捉襟见肘。从征收数额看,来自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额中所占比例较低,这从居民储蓄的统计资料可以间接证明。目前我国20%的高收入者储蓄额占全部居民储蓄的80%以上,继续维持800元的免征额,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意义不大,却加重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鉴于此,参照1994年免征额与职工工资收入之比(大约1:3),我认为应把免征额调高为2000元最宜。
2.改变费用扣除方法。目前生计费实行定额扣除法,除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偏低外,还存在着扣除内容笼统、扣除标准缺乏弹性等缺陷,既不考虑家庭因素,也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在征税时,应使每个人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即所谓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的核心是经济能力处于同一水平的纳税人,应缴纳数额相等的税款;而纵向公平则要求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款,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纳税能力差的少纳。我国现行税法把所有应扣除的费用都包含在800元的基数中,表面上达到了横向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一个纳税人所负担的赡养人口不一样,纳税能力不同却实行同样的扣除生计费用后缴纳同等的税款,这样操作的结果虽然简便易行,但很容易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因此应根据家庭结构重新设计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并允许夫妻合并申报纳税。
现行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不与物价指数挂钩,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一旦通货膨胀出现,纳税人的名义货币收入虽然有所增加,但实际收入并非相应增长甚至会有所减少,如果费用扣除未作及时调整,使个人所得税产生“档次爬升”,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尽管我国当前的经济处于通货紧缩状态,但由于我国近年来采取放松银根的货币政策,自1996年已连续7次下调利率并调低法定准备金率,使流通中货币量偏多。我认为,只要货币流通量超过货币需要量,过多的货币必然追逐过少的商品,如果不采取得力的措施,未来的通货膨胀势不可免。回顾我国20多年改革的历程,通货膨胀始终是困扰我国经济生活的主要因素。因此,为规范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消除物价指数变动对税负的影响,应该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所谓“指数化”就是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根据物价变动状况,定期调整扣除数额,从而消除物价指数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保证税收负担水平相对稳定。
3.扩大适用范围。现行税法名义上规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对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近10亿人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较早,经济作物种植业、养殖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高收入者已占相当比重,说明现行农业税制不足以充分调节其收入水平,需要以个人所得税进行有效补充。对农业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未超越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完全符合该法中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不会增加农民整体的税收负担。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再逐步扩大税基。现阶段对高收入者的重点调节比对中低收入者的普遍调节更为重要。但拓宽税基扩大征收面将成为个人所得税今后迅速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4.调整税率和级距。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力负担原则。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个税目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前者采用九档,最高税率为45%,后两者采用五档,最高税率为35%.相比较而言,前者的级距过多,一些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如最高一级为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部分,适用税率为45%,实际上,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人凤毛麟角,由此征收的税款比重极低。这种做法与国际上流行的“宽税基、低税率、少级距”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使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应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合并,各项综合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废除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办法,一律改为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年收入额扣除免征额(2000元×12=24000元)或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这样计算出的最高档应纳所得税额为60000×35%-9500=11500(元),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为11500/60000×100%=19.67%.它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基本一致,体现了对劳动所得征税的平等性。对过高收入者我们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再做第二次调节,也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公平分配。
5.探索新的征管措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相结合,并以代扣代缴为主的征收办法。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致使其制约机制软化。扣缴义务人普遍缺乏自觉履行扣缴义务的意识,有的甚至帮助纳税人逃税,导致税款流失。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现金管理制度松驰,原制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名存实亡,对现金的提取几乎起不到任何限制作用。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现金交易,有的单位干脆将部分现金不记现金账,给税款的追缴带来极大困难。因此,首先,要抓紧源泉扣缴制度的落实。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付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如发现其未履行应付的法律责任,必须从重处罚。当然,为了调动代扣代缴单位的积极性,可适当提高代扣代缴手续费标准,以资鼓励。其次,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个人所得税税号制度。每个纳税人的税号编码像身份证一样将伴随其终生。通过税号,健全个人税务档案,所有的纳税情况均列入其中,有关税款的资料一目了然。第三,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和个人支票制。个人与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真实姓名。个人的一切收入都要经过银行账户,减少现金在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使银行账户真正成为税务部门了解个人当期收入的主渠道,进而判断其收入是否完整。第四,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打击力度,不断优化纳税环境。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必须有相应的利益约束机制,严管重罚是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重要保证。所以要求税务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要时,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等,以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风险成本。
通过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既能有效地防止财产过多地向高收入者集聚,又能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大大地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社会安定。更重要的是能刺激一部分中高收入者的消费需求,启动我国的消费品市场,使国民经济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