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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前言范文1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基本人身、财产权利之保障以国家财政需求借由税收供应,作为成立之前提。换言之,税收不仅系个人为享有其经济自由法律保障,所提供之代价,也是整个经济社会体制存续、发展的根本。因此,有学者指出,“国家,尤其是实质法治国家,本质上必须同时为租税国家。”[1]而在实质法治国理念下,实现市场主体公正合理之税赋,无疑是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追求的目标。在此问题的讨论中,实质课税理论备受注目而被屡屡涉及。甚至有学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既是税法内在的最原始、最根本、最典型的法律原则,也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机性原则。”[2]然而遗憾的是,对实质课税理论的研究,无论是德国、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都缺乏系全面的梳理和系统研究。从德国、日本理论上对实质课税理论认识、其在税收法制中的地位、适用的具体类型等基础理论问题的不断变化[3],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对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20号饱受争议的现实[4],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对无效合同是否需要补税的讨论[5],对“小姐”收入是否征税的长期争论[6],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对高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征收营业税,所引起的对“择校费”等非法收入是否应征税的激烈讨论[7],都显示出各国对实质课税理论的长期关注以及迄今为止理论研究的不足。实质课税理论非常复杂,而其中最为关键和基础的问题,应该是对实质课税概念本身、其基本价值建立之基础,以及该理论适用本质的理解。此种问题的解决无疑是实质课税理论正确适用的前提,遗憾的是,国内外税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并未深入,也缺乏广泛的共识。本文拟在现有文献梳理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实质课税理论上研究与实务上的适用,提供一些参考。
二、现有文献的梳理及评价
(一)国内外关于实质课税概念之既有理论
诚如有学者所言,所谓“实质”,为“形式”之对。其指称者,在存在上,指观察对象之“事实内容”;在当为上,指应以一定事实为基础,或指一定事实之事务法则……该陈述之正确性建立在一个认识或假定上:任何存在皆有其所以存在的道理。是故,一方面存在决定了与之对应之事务法则的内容,另一方面制定之法则的内容也会形成与之对应的存在。这是人间法与存在事实间之互动的关系。[8]实质课税原理起源于“一战”之后德国之经济观察法,1919年税法学者贝克尔(Becker)起草的《帝国税收通则》(Reichsabgabenordnung)第4条规定:“解释税法时,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情事之发展”,其中所谓“经济意义”就是经济观察法的由来。其后,经济观察法在德国税法理论及实务界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不断经历肯定——否定——肯定的过程。[9]现今德国经济观察法的规定,集中体现在1977年《税收通则》第39条关于税收客体的归属[10]、第40条关于无效行为[11]和第41条关于虚假行为税收客体的有无[12],特别是第42条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13]以及1994年《反滥用与技术修正法》对此条的详细说明[14]。日本税法学界全面吸收德国经济观察法理论,并正式提出实质课税之概念。关于实质课税之理解,一般认为,在事实层面,应按照与税收发生有关之构成要件事实(课税事实);在当为层面,应按照个人以事实为基础所具有之负税能力,定其纳税义务之有无及其应纳税额。换言之,实质课税所称之“实质”,应指与纳税义务人之“经济事实”有关“指标事实”[15]的有无、范围及归属。对实质课税的认识,日本税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实质课税有法律的实质课税与经济的实质课税之分,对此的进一步认识则有所不同,并形成了代表性的三种观点:(1)法律实质课税理论。该学说以金子宏教授为代表,其认为税法适用中对课税要素事实确定时,如果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外观形式与实体实质不相一致时,必须像其他部门法一样,根据实际情况对实体实质进行判断,除非法律规定必须根据于外观形式进行课税。在金子宏教授看来,实质课税应指在法律适用上,表见事实(形式)与法律事实(实质)不同时,应采后者对其进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这和其他部门法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实质课税并非税法独特原则。[16]北野弘久教授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如果将实质课税原则理解为“经济的实质主义”在解释适用税法方面会违反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可预测性,而与宪法上税捐法定主义不符。因此,其主张“应对真正的法律上归属者课税,而非对于名义上的法律上归属者课税”。[17](2)经济的实质课税。该观点主张满足私法上的法律要件的法律事实(法形式的实质),与现实所产生经济的成果的事实(经济的实质)不相一致时,应对后者进行税法的解释适用,因此实质课税在税法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主张以日本学者田中二郎为代表,其认为税捐负担有必要维护实质的公平,纵然其法形式或名义相同,但其经济实质有差异时应做不同处理。[18](3)还有学者采折衷说,主张没有必要将法律的实质主义与经济的实质主义对立,二者都是从实质课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发生“法对法”的问题时,应从法律的实质主义理解实质课税,而如果发生“法对经济”的问题,则应从经济的实质主义理解实质课税。[19]我国台湾地区税法学界对实质课税认识也比较混乱,一般认为实务界经由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20号而明确采纳实质课税理论,但是该号解释长期饱受理论界及实务部门诸多学者的批评[20]。学者陈清秀倾向于日本学者田中二郎的理解,认为实质课税应从其理论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捐负担公平原则”角度加以理解。因此法的实质主义并不能反映“量能课税原则”,故应从“经济的实质主义”加以理解。[21]但也有学者对此观点提出疑议。[22]
实质课税原则在国内现今国情下如何理解和适用,税法学界也开始关注,但是其认识也同样远未达成共识。经由国内相关教科书对德国、日本实质课税理论相关理论介绍之后,目前国内学界通说似乎认为,在中国现实国情下,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解应当采取所谓法律实质课税而不能坚持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其分析路径基本上都是从税收法定主义开始,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当前现实中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仍然恪守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场,以“可能文义”为税法解释与适用的界限,于此可以有效的规范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级次太低,税务机关税权滥用等现象。[23]
(二)现有理论主要争议点及评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实质课税概念内涵外延的深入讨论乃至论争,是有意义的,因为任何学科的发展,必须从清晰概念开始。概念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为该领域内学者所共同接受,才能有进一步相互讨论的基础和前提,理论体系的发展才成为可能。税法理论的发展,也不例外。特别是我国当前税法还不发达,加强我国税收法治进程,建立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学界必须对于税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等理论基础尽量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法学理论的发展,同时也更利于指导税法实践。世界诸多国家,尤其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实质课税概念的巨大分歧而带来实质课税理论适用的混乱,[24]也可以反面反映出明晰此概念之意义。
国内外税法学界对经济的实质课税与法律的实质课税的长期激烈论争,虽然现有理论可谓色彩斑斓,然而,笔者以为,此种争议并无多少实际意义。主张法的实质课税强调所谓表见事实(形式)与法律事实(实质)不同时,应以法律事实为准。姑且不论此种区分是否科学,更为关键问题是所谓的法律事实(实质)如何确定,例如将企业贷款列为工资支出,税务机关依据所谓法的实质课税主义否定外观形式,直接认定为贷款而禁止从所得中扣除,此时何以认定为贷款?实际上只能由发生之经济事实来认定。在真买卖、假租赁之类的案例中,对租赁实质的认定也只能通过经济事实来认定。实际上,税法关注课税事实的发生,所谓否定形式而采纳的实质只能是经济事实,这是由税法基本价值目标所决定的。而这恰恰是所谓经济实质课税所主张的。
其实,此种区分无意义之根本原因在于,税法适用关注于课税事实,课税事实就是以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以确定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即所谓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量能课税原则于税法上,相当于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上的地位。[25]而量能课税的实现,主要是以“税捐客体”的有无、实际数额的大小、课税事实的归属等为基础。[26]而税捐客体的判断主要是以所得、财产与支出为标准。依据可税性原理,衡量纳税人的税负能力是以经济实质上的经济事实为基础,而非私法上的价值判断。在此,私法与税法调整对象发生重合,而此种双重评价只是时间上的先后而无效力上的顺序。因此,无所谓发生法律上的实质课税与经济上的实质课税之区分的问题。
三、实质课税理论之正确理解——法学方法论的视角
通过国内外文献的系统梳理,可以看出,实质课税理论产生与关注的问题,主要由于法律形式(税收法定)与经济实质(量能课税)之差异,而该问题实际上是在税法适用中所产生的。因此,分析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源以获取对此的正确认识,必须从法律适用之一般方法论开始。
(一)法律适用的一般逻辑
现行法律适用之一般原理在于法学三段论的运用,就是选择并解释合适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运用于已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小前提),形成合理的司法判断或判决(结论)。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以及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法律规范的解释与案件事实的判断。[27]在法律规范的解释(或漏洞填补)上,虽有数种法学方法,但从每一部门法之规范目的、基本理念、价值基础方面做出一致性的解释,无疑最为重要。而此与案件事实之选择形成又有密切联系。
法律适用的案件事实,虽为陈述的“客观事实”,但在无限复杂的已发事实中,判断者实际上为了形成并陈述案件事实,总要做出选择。其在选择之时,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因此,诚如有学者所言:“作为陈述的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量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的事实。”[28]对于如何形成案件事实(小前提),恩吉施教授将其分为三个部分:(1)具体的案件事实,实际上已发生之案件事实的想象;(2)该案件事实发生的确认;(3)将该案件事实作如下评断:却确定具备法律的构成要素,或者更精确地说,具有大前提第一个构成部分(即法律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此所谓“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29]在此思维过程中,“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的(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而(未经加工的)规范条文也转化为足够具体而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形式。这个程序以法律问题开始,并以对此问题做终局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结束。
不仅如此,在提出实际的某事是否发生之时,必须以某种方式描述出来。而在描述的过程中,特别是运用法律用语来描述时,实际上已经掺加了诸多的法律判断。“事实(Faktum)必须为概念所考虑到,否则它将不被认作是事实,而法律概念,一如其名称所说,总是在概念形式中被思考。”[30]此种事实的法律概念之归纳,本身含法律之判断。例如,对纳税人行为的发生交易的经济事实描述中,运用如“所得”、“纳税人”、“兼营”、“营业费用”等概念时,已经作了税法概念的“涵摄”。更进一步地,当发生一种新型的、非既有法律规定的事实,而需经由相关主体(当事人、法官)类型化为法律事实模型时,即所谓“生活事实类型化为法律构成要件事实”[31],则有更多的法律判断因素。而法官的活动是:从当事人陈述的生活事实中为法院找到一个法定的事实构成(gesetzlichenTatbestand)。如果这种涵摄是可能的话,就可以直接得出该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32]
(二)问题产生的根源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生活事实,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无论是概念的归属,还是事实之类型化,都已经含有法律价值判断。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每一个已经发生的特定事实,不同法律对其描述而进行概念归属,尤其是进行类型化之归类时,此种与已经由概念归类与类型化的案件中间,是否存在实质的相同或不同?此种相同与不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具体落实到税法适用中,对涉税事实的描述中,依据何种标准将此类或彼类行为归属于特定的税法概念?依据如何标准对实际生活事实“加工”成应税或非应税类型,或此应税行为与彼应税类型?对税法概念“涵摄”与类型范围是否以其他法律(如私法)的限制?是否以其他部门法概念与类型化而形成的效力判断为前提?
关于税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和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已有学者做出讨论。[33]惟需注意的是,税法规范往往以私法关系作为原因事实或前提条件,因此涉及税法与私法之接洽关系而屡被学者讨论。综观德国经济观察法历史发展之脉络,其实也是二者关系之发展过程。当前,德国学界通说认为,税法应与私法统一于宪法秩序之下。“税法与是私法均在统一之法秩序之中,税法与私法为相邻平等之法域,统一在宪法价值观下。”[34]“民法与税法,如对同一经济事实加以规范,民法虽较税法适用前,但此只有时间上之先行性,并无评价上优先性。”[35]在司法实践中,德国在1991年否定了税法中使用民法术语应该按照其民法含义进行解释的观点,认为不存在任何这样的假定。该判决认为,对于当事人采用民法形式征税的适当性问题,应该通过税法目的解释予以确定。[36]
至此,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实质课税理论产生之根本原因:经济交易事实引发经济结果之发生,由于私法(主要是民法)适用时间上先于税法,其首先基于自身立法目的,将其“加工”为私法案件事实,并给予其私法意义上之价值判断,评判结果为该行为及经济效果的有效、无效、可撤消等。但是,对于同样之经济交易事实,税法也会基于税法目的,同样会将其“加工”为税法案件事实(即课税事实),并给予税法意义上的效果评价(此过程也包含对税法概念的解释等过程),形成对该课税事实应予课税、不予课税、免予课税等价值评判。相较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差异,由于私法、税法共同关注经济事实,乃至经常关注同一经济事实,二者基于各自立法目的分别给予价值评判,此中间不免评判结果不统一甚至冲突,因而更容易引发争议(如发生的对非法收入是否征税,征税是否意味该收入已经合法等争议),并且该问题由于税法借用私法诸多概念,带来解释、运用方面的混乱而使问题更加复杂。
为了试图避免上述冲突,税法理论界才由此发展出所谓实质课税、经济观察法等理论与方法。必须明确是,对同一经济事实,私法、税法基于其各自立法目的、价值理念给予不同评判,应为现代社会之常态。[37]如果承认税法作独立于私法而具有自己的法律目的、立法理念,并具有实现自身目的、理念的基本法律方法的话(而这几乎已经成为税法学界共识并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必须承认此种分歧与差异。同时在相关立法技术、适用方法等方面做适当调整,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相接。同时加强与完善本部门法理论水平研究,逐步提高民众的接受程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展完善税法理论。
四、实质课税理论之制度基础——量能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之“实质”,是指纳税能力之衡量,此为量能课税原则基本要求。因此,对实质课税深入理解,必须以量能课税原则研究为基础。
1、量能课税原则涵义与价值
税收乃以国家公权力强制将人民部分财产,无偿转移为国家所有,因此其本质上无法逃避对人民自由权财产权之干预与介入的命运,先天上亦较其他法域更应受宪法价值观、特别是基本理念的拘束。[38]其中最重要是税捐正义理念,此为宪法乃至法治基本价值之体现。而量能课税原则,即为税捐正义理念于税法之基本要求而成为税法基本原则。个人租税负担应依其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来衡量,而决定其所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此种负担原则,应成为税收立法指导理念、税法解释的准则、税法漏洞填补的指针、行政裁量之界限,同时量能课税原则也使税法成为可理解、可预计及可学习之科学。[39]不仅如此,在税收之征收上量能课税原则更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容许国家按人民税收负担能力依法课征,一是禁止国家超出人民税收负担能力课征税收。[40]
量能课税原则本身,有意在创造国家与具有财务给付潜能的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距离,以确保对每一国民给付之无偏无私,不受其纳税义务额影响。[41]纳税人对国家的特定支出,并无享受请求权,只是尽一般国民义务。同时量能课税原则与国家预算法与财政法相互分离,造成纳税行为与国家收入支用间的距离。此种距离,国家可借由财政法、社会给付法、计划法对国家支出政策作长期结构性规划。国家支出得依循正义原则运行,至少部分与国家收入依量能课税原则有关。承认量能课税原则的同时,即宣示放弃国家职能的税收理论,依照个人财务支付能力课征租税,其衡量标准是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为准,大体上不以国家财务需要为依据。
有学者研究指出,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收立法和法律适用时,可区分为四个阶段:[42]首先,依量能课税原则,税法立法者须在不同之纳税义务人间,加以比较衡量其租税负担能力有无异同,也就是立法者在选择税捐客体时,需以纳税义务人的支付能力作为指针。从负担能力指标来看,在选择对所得或财产课税时,由于要甄别纳税义务人个人条件,如生存保障[43]、抚养义务、资本利得等,因此在量能课税具体化的第一步,对税捐客体之选择,以属人税比较合理。
其次,在选择较合理的税捐客体之后,需进行构成要件的选取和评量,使之与整体法系相一致。亦即个别税法需针对实证法整体,作体系化工作。从量能课税原则考量,对于经济财之评价,需斟酌整体法律秩序,例如经济自由、私法自治以及社会福利等。
换言之,即财产权自由及其限制(即财产权所负担的社会义务)。
再次,在单一税需与整体法秩序相协调一致后,量能课税原则需进一步具体化,则要求立法者将个别税法与整体税制相协调一致,组成完整之体系。在整体考量纳税义务人直接税、间接税之后,才能判断是否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最后,在合理选择税捐客体,并就整体法律体系与税制体系性考量后,进一步需考量其量能课税原则如何实现,特别是税基相关因素。例如在所得税法中,立法者需考虑个人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期间税原则、净资产增加原则,将量能课税原则加以实现。立法者确立以上基于量能课税原则所派生原则后,只有在具备特殊事项时,才能承认例外的正当性。
2、实质课税与量能课税
如上所述,量能课税原则其实就是实质课税原则的精神或目标所在,因此量能课税原则与实质课税有适用上的替代性。然而二者的关注点也并不完全相同:实质课税重在税捐客体之有无以及经济上的归属的问题,这比较属于负税能力之主观上的个别判断,所以其适用通常是针对个案的。而量能课税原则重于:在既定事实上,究竟纳税人有无,以及有多大的负担税捐的能力,这比较属于客观上的一般判断,所以,其适用通常是针对通案进行的。[44]相较于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带有法规范上之当为的色彩,其中为了掌握实质,德国引入了经济观察法,经济观察法可以说是实质课税理论在方法论上的表现。因此,学说与实务界以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理论或经济观察法作为应税、免税或应向谁课税的论据时,其诉求的理念几乎是一个:应以符合经济利益的实质及其实际依归,认识负担税捐能力之有无及归属,以使税收课征能符合实质,而不受限于形式。惟需注意的是,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理论均含有价值判断,而经济观察法则从经济的观点,客观观察、认定课税事实。
五、实质课税理论适用之基本路径:可税性原理
可税性原理,即主要关注征税的可能性及合理性。该原理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经济上的可税性”,即关注经济上征税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二是法律上的可税性,即关注法律上征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45]对可税性原理的研究,学界主要关注征税范围的确定,这也是税法上应税事实形成的主要衡量标准。可税性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衡量: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收益主要是指社会财富的增加,由于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因此只有存在收益,才具有纳税能力。[46]并且该收益单纯为经济意义判断,即不管收益的性质、方式、来源以及合法与否。[47]但是并非所有的收益都具可税性,如果该收益为公益性,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则往往即使有收益,也不对其征税。但是对于提供公益的机关和部门,如果其存在营利性活动,则对其营利收益应当视同营利性组织之收益而给予课税。
因此,对于征税范围的确定,大体可以遵循这种思路:征税与否,首先取决于是否具有收益,这是征税的基础;但是如果有收益的主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其宗旨和活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不应当对其征税;而公益性的组织存在营利性的收入,则对其营利性收入部分,应当征税;同样,如果一个营利性的组织,某些活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应该考虑对其公益活动予以褒奖,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48]
因此,依据可税性原理,对是否课税的判断标准就是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其中并不包含是否合法的判断。税法与私法基于不同的法律目的和宗旨,对经济事实给予不同的价值评判。因此,对某一经济收益征税,并不意味着因征税而导致对纳税人行为合法性的认同。至于纳税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取决于税法(这也不是税法能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民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等)。税务机关也主要审查经济行为是否课税构成要件,其并不负有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其他法律的职责。因此有学者正确指出。“税法是判定某收入能否加以课税时所关注的是该收入足以表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即实际上的经济事实。而其衡量的标准,仅在于某种经济事实的发生。只有某种经济事实的发生使征税对象增值,从而能够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并有必要基于此种经济增值而重新分配此增值部分(收益)在各主体之间(包括国家和财产所有人之间以及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分配,税法才会据此评价财产所有人是否将因此而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税法在认定某种收入是否应当纳税时,并不以该收入的合法性判断为前提。”并且指出,“一旦将某种收入的合法性判断赋予给税法,税法的意义将被无限制地扩大,对税法的发展反而不利。”[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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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国文艺理论的发展和文艺学学科建设是中国文艺理论界进入21世纪以来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那么,树立问题意识、间性意识、共生意识、发展意识等学术意识,对解决中国文艺理论的某些概念、范畴和方法与当下文艺实践脱节的问题,有效地把中国传统文论的资源转化为当代文论建设的因素,确立中国本土的问题意识、在中国语境下合理地吸收利用外国文论资源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文艺学的学科建设,是中国文艺理论界进入2l世纪以来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不少学者对文艺学学科的发展前景持乐观和自信的态度,但更多的学者是对文艺理论的问题和危机的反思,对其发展充满忧患意识。的确,如何解决中国文艺理论的某些概念、范畴和方法与当下文艺实践脱节的问题?如何有效地把中国传统文论的资源转化为当代文论建设的因素?如何确立中国本土的问题意识,在中国语境下合理地吸收利用外国文论资源?如何在注意文艺学学科的本质特征、学科内涵的同时,重视文艺学学科创新扩容、多元互动的发展趋势?以上种种问题,我们觉得,更新文学观念,在文艺学学科建设中树立问题意识、问性意识、共生意识、发展意识,对我们解决这些问题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问题意识
文艺学的“问题”,是指文艺学所面临和尚待解决的课题或矛盾。文艺学的“问题意识”,就是能察觉、认识到文艺学的这些课题或矛盾,并积极地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世纪之交的社会文化生活在急剧变化。电子媒质是继纸媒质后的又一次媒介革命;精英文学日见萎缩,文学进一步泛化到大众文化中;图像一跃而成为文化生活的中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文化生活、审美趣味、阅读习惯。与这些变化相应的是文学以及人们的文学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文学观念与现实的文学实践相去甚远,很难适应时代的要求。社会实践向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和问题群,我们应当认识和承认这些问题,积极参与和回应这些问题。社会的转型与文学实践的巨大变化,促使当代的文艺学必须从变革着的文学实践出发,分析新现象、研究新问题,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扩容,使之适应时展和社会需要。如果文艺理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的方法脱离了文学实践,文艺理论就会失去它的生机和活力,成为空中楼阁式的、僵化而无用的东西。文艺学面对当下的文学艺术实践,许多问题凸现出来了。现在人们的文化生活重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对文学的需求更偏重于娱乐和情感需求,还有的崇拜自然本能,追求感官刺激。在巨大的感官冲击下,在文学艺术审美生成的日益消解中,如何将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与大众文化很好地结合起来?如何用人文精神来支撑我们的精神家园?如何体现对人的生存处境、对家园邦国命运的关怀?这是文艺学正面临和尚待解决的课题。文艺学应该以专业为依托,积极地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目前,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问题”显得更为复杂。对于文艺学来说,“中国近百年来都始终笼罩在西方主义的阴影下,没有自己的理论话语体系”。对于西方理论,我们更多的是简单介绍,随意嫁接,却没有学会或没有完全学会提出文艺理论的中国问题,并将其提升为中外共享的智慧。当然,借鉴国外的理论资源是必要的,如无数前驱对的追寻,如20世纪西方文论对我国文论的丰富和启示。但问题是,借鉴国外的理论资源不是照搬新名词、新术语,或用外国的理论来分析我们的文学现象,而应该是一种对话交锋,是一种创造性的借鉴和接受。
在与外国理论的对话交锋中,如果我们一味地追踪西方世界的理论潮流,提不出自己的问题,没有自己的见解,就很难通过创造性地借鉴和接受他人的理论,来达到丰富、充实和推动中国文化和文论发展的目的。文艺理论从何而来?如何进行古今对话,实现古今贯通?这是文艺学学科建设中需要面对和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文艺理论源于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的实践。当一定时期的文学经验凝固下来,转化为概念、范畴和相关的方法,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的时候,这种理论同时也就获得了超越时代和民族的价值。中国的古代文论正是这样。中国古代文论不但有属于我们民族的东西,还有许多属于未来的、中外共享的智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文学理论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并不完全依附于所谓当下文学经验,它还有着自身内在的发展、运作规律和规则。”]中国古代文论是中国历代文论家依据不同的时代课题与人生问题,探讨文学创作的经验,追寻文学的终极意义熔铸而成的。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文学观念的演变,表现了各种不同的文学批评方法,以及具有民族传统和东方特色的审美理想和审美趣味。在今天的文艺学学科建设中,我们应该把中国古代文论传统作为一个重要对象。
二间性意识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多种学科之间、不同种类的文化之间、各个民族或国家之间,都存在着极为丰富多样的对话与交流。而在文学实践中,作者与世界、作者与文本、作者与读者之间也存在着对话与交流。这种对话交流形成了一种主体间性,即“主体一主体”的交互主体性,它包含着主体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否定、相互协调、相互交流。我们在文艺学学科建设中需要和寻找的正是这种主体间性。主体间性是现代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主要是主体之间的对话、交往关系。
主体间性理论不是从主客关系而是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来规定存在,认为世界不是与我无关的客体,而是与自我一样的主体。从这一理论出发,来探讨文学的主体间性,可以实现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文学的主体间性表明,文艺活动不再是对于社会生活的反映或者认识,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交流。其中,创作活动乃是艺术家与所描绘的对象或者人物之间的相互交流,而接受活动则是读者以作品为中介与作者之间的对话交往活动。文学创作活动表现为作家与生活之间的关系。
作家与生活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分离和对立的关系,而是主体间相互作用和交流对话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不是站在生活之外去客观地观察和认识生活,而是把事物也看作有生命的主体,与其建立起一种平等的对话交流关系,“我听过我的身体进入到那些事物中间去[3_,它们也像肉体化的主体一样与我共同存在”。“在一片森林里,有好几次我觉得不是我在注视森林。有那么几天,我觉得是那些树木在看着我,在对我说话。”中国古代的艺术家们也曾多次描绘过人与自然的这种相亲相融、和谐统一的密切关系。显然,在艺术家眼里,人与自然之间,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人来源于自然,在本质上同于自然,因而人和自然之间是天然地可以相通的,是一种真正的相互作用和对话交流的关系。事实上,作家在创作中所描绘的从来都不仅仅是事物的客观属性,而是自己与事物之间所建立起的这种主体间的对话交流关系,这是与以往我们对于艺术活动总是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统一来加以解释是完全不同的。
文学作为主体间性活动,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转变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进入了真实的存在。在文学作品中,文学形象“不仅仅是作者议论所表现的客体,而且是直抒己见的主体”。这个主体不是与我无关,而是与我息息相通的另一个自我。文学活动是自我主体与文学形象间的对话、交流,在这种对话交流中,自我主体以最大的诚挚和最深切的同情对待文学形象,倾听文学形象的述说;同时自我主体也向文学形象敞开了心扉,倾诉自己的喜怒哀乐和内心最真实的感受。在这里,文学形象与自我主体是同等地位的主体存在,主体之间始终贯彻着平等的对话、交往精神。
艺术接受也是一种主体间的交往活动,读者不仅要和作品中所表现的人的世界进行交流,更重要的是读者可以以作品为中介,与作者建立起精神上的对话交往关系。文学不是孤立的个体活动,而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产物。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是作者创造出来的,它饱含着作者的情感,蕴含着作者的倾向,这使得读者在阅读文学作品时自然而然地会发生某种情绪上的反应,或欣喜、或愤怒、或悲哀、或惊骇、或振奋……读者与作者作为两个主体,以作品为中介在进行着文学经验的交流、沟通,从而形成了某种共识。因为,文学经验不仅仅是个体的,而且是社会的,是社会互动的结果。如果我们理解了文学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我们也就容易理解文学活动是一种主体间的交往对话活动。三共生意识
文艺学学科不可能有一种非此即彼的绝对真理,也不可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结构。文艺学学科自身的建设,文艺学学科与其它学科的关系,都应当凸现出一种交往对话、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共生共荣的思维。
我们看到,文艺理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曾被当作一元的、绝对的真理,其他的文艺理论流派都一一遭到批判、排斥。这一思维方式一旦形成定式,就会成为教条式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认为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的就是反的,这完全是一种只讲对抗不讲互动、只讲斗争不讲融合的思维模式。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文论就是从西方古典美学、特别是德国古典美学中吸收了有益的成分并在同它们的对话交锋中得到确立并超越的。文艺理论的科学性、指导性,体系性是毋容置疑的,但文艺理论不可能代替全部文艺理论。文艺理论中还有许许多多问题,被古人和今人讨论着,而当下文学艺术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更是他们不可能涉足,也难以预见的。我们发现,20世纪8O年代以来传人我国的各种外国的文论学派有许多新的主张与独特的见解,这是在文艺理论中所看不到的。这些理论的引入,大大地开阔了我们的学科视野,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理论语言,文艺理论也从封闭走向了开放,从一元走向了多元,从对立走向了互动。
文艺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不是一种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对话、交往、互动的关系,特别是在当代文艺学学科发展中,文艺学的跨学科方法显得尤为重要。文艺学学科不可能孤立地就文学谈文学,文艺学学科总是与哲学、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伦理学、艺术学甚至自然科学相联系。如产生于2O世纪中期以后的当代文化批评,其思想资源除了以外,还包括2O世纪各种文学与其他人文科学的成果。近些年来兴起的生态批评也是跨学科的。宣扬美学上的形式主义或是学科上的自足性是成不了生态批评家的。生态批评特别从科学研究、人文地理、发展心理学、社会人类学、哲学(伦理学、认识论、现象学)、史学、宗教以及性别、种族研究中借鉴阐释模型。文艺学的跨学科方法说明,文艺学学科的知识形态不只是一个学科自足性的概念,而是一个既与学科的知识谱系密切相关、又包含和融汇着其他学科的特定的思想、观念、理论与方法的多元知识系统。
四发展意识
文艺学的生命价值在于它的实践性、开放性、多元性,从根本上说,它所强调的是一种发展意识。西方文论在发展。2O世纪被称为“批评的世纪”,这一世纪,西方文论得到了惊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态势表现为:一是流派繁多,数十个文论学派此起彼伏,异常活跃,远远超过了l9世纪西方文论的流派数量;二是批评新潮不断迭起,交替的频率越来越快。一般说来,当代西方文论一个流派从创立到衰落不过二三十年,繁荣时期的周期更短,以至出现了名目繁多的文论流派“各领三五年”的景象;三是多个流派之间既有尖锐的冲突交锋,又相互交叉、渗透和吸收,呈现十分复杂的关系,不少文论家同时成为两个甚至几个流派的代表人物,一个流派中也可能同时吸纳几个流派的文论家。正因为这些,2O世纪西方文论才得以繁荣,才得以快速发展。
中国文论也在发展。二三十年代传人我国的马列文论,近十多年来吸引我国不少学者注意的文艺心理学、文艺符号学、叙述学、文学本体论、原型批评、文学接受理论等等,它们既使我国传统文艺理论得到了更新、发展,又拓宽了文艺理论研究的道路,文艺理论出现了交往对话、开放多元的新局面。我国古代文论的研究,同样受到新观念、新方法的激活而使其深邃的内涵得到多方面的发展。
更重要的是世纪之交发生了从语言论到文化的转向,给文艺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营养。影视与网络的发展,使文艺的传播变得快捷而方便,而大众文化的发展,则对传统精英文化提出了强劲的挑战,并使许多边缘化群体和个人参与到文学艺术之中,而文化诗学则以它的政治学旨趣、跨学科方法、实践性品格、边缘化立场和批判性精神,给文艺学的发展增添了十分强有力的新视角和新方法。
论文前言范文3
根据运动技能形成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的特点,我采用不同的教法:
初学阶段:紧抓住主要环节进行教学,不过多强调教学的细节。推铅球最后用力是技术的关键,我们要在教学中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练习,并多作示范,帮助学生体会动作要领及环节的用力顺序,强调超越器械动作方法及重要性,以缩短初学阶段时间。同时,充分发挥两个信号系统的作用,特别注重发挥两全信号的作用。1.精讲。讲解简明扼要,便于学生理解。2.多练。我们要经常做示范,从不同的角度增加学生发生的感性认识,并要求学生反复练习,体会动作要领,同时我们要及时指出学生发生的主要错误及其原因所在。3.通过动作正确的学生和动作错误的学生对比示范,逐步使学生树立正确推铅球的动作技术概念,促使分化抑制较快的建立,对正确的动作予以肯定,并用鼓励的语言刺激强化“好、对!”。对不正确或错误动作,不予以强化及时指出“不对!错了!”。
泛化阶段:主要帮助学生掌握动作的细节部分,要求用力蹬地,快速移动,做出超越器械动作,对学生提出严格的要求,有错就纠,加速形成正确的运动技能,促进分化抑制和延缓抑制的进一步发展。
巩固和运用自如的阶段:其主要的任务就是防止已定型的推铅球技术能发生消退,教学中要加强练习,反复练习不断予以强化。有道是熟能生巧,功到自然成。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研究以初学学生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文献资料及观察法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分析。
(二)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要采取了以下手段和方法
1.首先要掌握原地侧向推铅球技术。在一段时间教学后,特别要强调推铅球的动作要领及方法,使学生较快地掌握原地侧向垫步推铅球的动作技术概念,为今后侧向垫步推铅球打下良好的基础。
(1)根据学生力量大小不同姿势进行臂屈练习,如推墙练习,斜立撑;两人一组掌心相对,手指相对练习推手,要求伸臂用力动作快。这些练习与推铅球出手时的动作相似,能使学生比较正确的本能感受和技能刺激。
(2)二人一组,后面一位同学拉住前面一位同学的左手,稍稍用力,使他做出蹬地转髋的动作,保持一段时间(10″—15″)要求有超越器械的动作,使学生感受到推铅球的用力顺序,建立正确的感性认识。在练习的过程中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动作,同时伴以语言信号刺激,叫学生反复练习,强化正确动作概念,形成良好的技术动作基础。
(3)①先要求学生进行徒手模仿练习将原地侧向推铅球技术按“蹬地送髋”、“起体制动”,“送看推球”三个动作环节来进行练习。先体会各动作环节的肌肉感觉并适时地叠加直至完整动作。及时纠正练习中出现的错误动作,集体与个别相结合。
②持球练习:铅球置于指根,掌心不能触球,把球放在锁窝处,大拇指朝下,肘关节抬起(略低于肩),自然而放松。
③推高与拔指练习
A、在投掷的前方设定一定高度的横杆,学生在原地或正面推铅球过杆,注意出手的角度及速度,同时注意上下肢的协调性及上肢的用力顺序、顶肩、挺胸、抬头,右肩用力向前迅速伸臂推球,屈腕拨指。
B、①徒手拨指练习:左手压住右手中间三指,右手尽力前推,要求肘关节抬起,有正确的出手角度(38°—42°)
②在高处悬挂一实心球,进行拨指练习。
(4)持球投掷:在掌握上述动作的基础上,学生对原地推铅球的技术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学生之间可以相互指正,共同提高,对在练习中出现的错误动作,教师要及时纠正,并要多做示范,使学生强化正确动作技术。
2.在掌握原地侧向推铅球的基础上,练习侧向垫步推铅球。
垫步推铅球是为高中阶段学习滑步推铅球的一种过渡性技术,垫步和滑步都是为了使铅球在出手的瞬间获得较大的初速度。在教学中要强调垫步的动作方法,抓住垫步与最后用力的紧密衔接这一技术关键。A右侧向移动比较快,要求:屈膝微蹲,移动动作而平稳;B增强腿步肌肉力量练习;C徒手垫步:要求重心平稳,脚步移动快速有力。要求做出超越器械动作,蹬地有力,两腿同时用力,几乎同时落地。
(5)持球练习垫步:动作要求同上,但学生在练习中往往铅球要离开肩或球不贴紧颈及肘关节下落,所以要练习中,特别要注意这几个环节,及时纠正错误,同时要帮助力量小、个子矮的同学克服心理障碍,增强信心。
(6)在掌握原地推铅球和垫步的基础上侧向垫步推铅球,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分解动作到整个动作再分解动作,学生对技术的掌握就更扎实,技能也在不断地提高,形成比较稳定的动力定型。
(三)教学效果及体会
在教学实践过程中,铅球教学时间是比较少的,要很好地掌握推铅球技术,仅凭课上的时间是很不够的,教师应督促学生在课外活动时,也要进行练习,并且还可以布置徒手动作技术的回家作业,空闲时,学生可以练习,这样既得到了积极性的休息又提高了推铅球的技术。由于男女学生体质和身体素质的差异,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男生掌握推铅球技术明显快于女生,所以,在教学中,女生学习推铅球技术的时间要增加2—3学时,这样才能与男生同步,同时又要用鼓励帮助的态度,来克服女生畏难的情绪,激发她们的学习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提高学生推铅球的技术和技能。
参考文献
①邰崇禧等.中学体育教材教法。
论文前言范文4
关键词:语言;表意文字;表音文字
中图分类号:H0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1.语言文字异同及文字发生
关于语言文字的关系问题,以“现代语言学之父”索绪尔的观点最具权威和代表性:“文字表现语言”,“后者唯一的存在理由是在于表现前者”[1]。该观点在国内外依旧主流。若针对拼音文字及语言,不愧是不刊之论,倘若谓之汉字与汉语,则未必适切。国内对之反思最深切剧烈的当属徐德江先生。徐氏认为:“文字分为两大类:非字音文字和字音文字。人类最初产生的文字是非字音文字,如图画文字。这个阶段,文字与口说语言尚未结合。当文字与口说语言结合时,人类文字的发展步入第二阶段:字音文字。‘形义法’是区别于口说语言的一切文字的共同本质。‘音’只是文字的一种―‘字音文字’的特质,认为没有‘音’就没有一切文字是不对的。‘形音义法’只是‘字音文字’的特点。”[2]上述观点发人深思。
“文字起源于图画”[3],是学界的主流看法。本文据此认为,文字本源上是一种粗糙、简单的以形表义方式,一种与语言完全不同质也未必有关联的视觉性质的表义手段;而语言本质上是一种以音表义方式的听觉性质的交际工具。在历史的长河中,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人类交际的需要。需注意,语言与“文字”的相互作用中,人类对语言于文字的作用更敏感,许是语言对文字的影响更大些。文字作为一种成熟、简明、便利的表义系统是建立在对语言借用乃至表达基础上的事实,支持了这一点。因此成熟的文字系统,往往是一种兼形音两种表义方式的视听的交际工具。换言之,自源性质的成熟文字系统,是一种在坚持自身本源中以形表义优点又最大可能地继承口语(语言)优点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优于语言的认知和交际工具。
那么,如何认识徐氏的“非字音文字”呢?笔者前文提到,文字本源上是一种粗糙、简单的以形表义方式,一种与语言完全不同质也未必有关联的视觉性质的表义手段。图画、手势等一切能够据形表义的方式都可以看作这样的表义手段。比之语言,它们存在表义不简明的严重缺陷。然而图画类的以形表义方式潜在的跨时空性,又恰是语言的天然所短。这许是文字起源于图画的道理。同时离开对语言的借用乃至表达,又难以形成一种成熟、简明、便利的以形表义性质的交际工具。这或许是学界坚持用是否表达语言以及能否完备地表达语言,作为衡量图画类形体是否算文字及成熟文字体系的道理。
因此,“非字音文字”可看作一种诸如图画、手势之类粗糙、简单的以形表义方式的视觉性质的表义手段。但须知,通常所说的文字,是指人类为克服语言交际的局限而创立的一种兼形音两种表义方式的视听的更优的新交际工具。它是在借用乃至表达语言的前提下,坚持自身本源中以形表义优点,又最大可能地继承口语(语言)优点的基础上形成的。
2.文字表达语言方式与文字类型
上文提到,离开对语言的表达,便难以形成新的更优交际工具,即通常所指的文字体系。由于语言是语音与意义的对立统一体,文字表达语言自然具有两种基本方式或可能。一种为文字形体主要通过直接表词或语素意义、间接表其音的方式。因而形体与意义关系密切与语音关系较为疏远,汉字为典型代表;一种为文字形体主要通过直接表词或语素音从而借以表其意的方式。因而形体与语音关系密切,与意义关系较为疏远,拼音文字都属该类。值得注意的是,前者一般是自源文字的语言表达方式,代表文字表达语言的天然路径和趋势;后者通常是借源文字的语言表达方式,是前者在一定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下的自然变体。
简言之,汉字为代表的表意文字,是“写意”的文字。字形系统主要通过“据义而构形”[4]的方式形成。走的是形体表意理据性的道路,也就是,字形构造与所表意义之间的直接相关性和可解读性。因而,许多汉字古今构字理据虽有差异甚至截然不同,但“汉字的形体总是携带着可供分析的意义信息”[5],还“因为汉语语素意义的变化比语音的变化慢”[6],使得汉字字形的演变不但缓慢而且有迹可循。以上因素使表意汉字往往具备较强的沟通古今的能量,以其为载体的书面语,比之拼音文字,在历时平面上能够起到卓越的传播文化遗产的功效。同时,该类文字在坚持据义构形原则的前提下,仍沿着内在规律发展简化,以更好地发挥共时平面上交际工具的价值。
比之汉字,拼音文字是“写音”的文字。字形体系主要通过“据音而构形”的方式形成,本质上走的是形体表音理据性的道路。也就是,字形通过表达语音的方式自然而巧妙地表达了语音所负载的语义内容。纯粹“写音”表意的方式,大大解放了“字形直接表意”对文字本体的束缚,使字形的最大简化和书写的最大便利化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却大大减损了文字本体的价值,使得字形本身不再能直接携带任何意义信息,只能依赖其所约定表达的本就携带意义内容的语音来间接表意。文字本源于直接表义的图画形体,其形体本该能直接携带一定的意义信息,表意的汉字多少还保留着这一点。在表意文字体系中,意义是由字形和所约定表达的语音协同传达的,字形本身的表意度不容忽视。
因此,以拼音文字为载体的书面语,在历时平面,虽然不能否认也具备传承文化遗产的功效,因为其有形的物质外壳也一样可以传于异地流于异时。但由于其所“映射”的口语具有变化快的特点,每隔一段较长的时间后,作为其物质外壳的拼音文字为了能较好地记录口语的新面貌,就不得不跟着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文字体系面貌频繁变动的情况,大大削弱了以其为物质载体的书面语沟通古今、传承文化遗产的功效。而文化传承于人类的重要,却不言而喻。
3.结语
表意和表音是文字体系形成和发展的两大基本理据和两种自然路径。自源文字通常倾向于沿着表意的天然路径演变下去;借源文字则往往在改造某种自源文字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走上文字表达语言的第二基本路径即表音,并将沿其内在规律发展下去。两种文字类型各具特点和价值。在表意汉字于汉语应用的实践中尚未被淘汰及对其尚未得出透彻的认识之前,断言汉字落后乃至废除汉字是不科学的。
参考文献:
[1]索绪尔 《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岑麒祥、叶蜚声校注,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7、47页。
[2]徐德江 《浅谈文字语言―1981年来公开发表的论文与专著中主要学术观点综述》,《汉字文化》2005年第1期。
[3]周有光 《世界文字发展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4]王宁 《汉字构形学讲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5]王宁 《汉字构形学讲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论文前言范文5
1资料与方法
1.1病例选择:选取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的CP患者20例,年龄20~40岁,平均28.5岁。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腹会酸胀、尿频、尿急、尿道灼热及排尿不畅症状,所有病例均排除有肾、输尿管疾病、前列腺增生及前列腺癌、及附睾炎等疾病。20例患者的诊断均符合国际健康学会(NIH)慢性前列腺炎诊断标准[1]。
1.2检测方法:采用丹迪公司的尿动力学分析仪和自制半卧位床,对20例CP患者进行尿流率、充盈性膀胱测压、压力―流率测定、肌电图同步检测、尿道测压。膀胱测压时用生理盐水按50ml/min持续膀胱灌注,尿道测压时生理盐水灌注速度为2ml/min,导管退出速度为2mm/S。检测前患者常规停药一周。
1.3诊断标准:①最大尿流率(Qmax)以<15ml/S者为可疑下尿路梗阻,②膀胱出口梗阻(BOO)由A―G图诊断分为梗阻区(O区),非梗阻区(N区),及混合区(M区),③不稳定膀胱,在膀胱充盈时出现自发或诱发无抑制的收缩波且压力≥1.47kPa(15cmH2O),④低顺应性膀胱:膀胱空虚静止压≥1.47kPa(15cmH2O),或充盈后压力上升值≥1.47kPa(15cmH2O)或较少的膀胱容量增加伴迅速压力升高,⑤在排尿期尿道外括约肌肌电图不静息或加强为外括约肌功能失调[2]。
2结果
本组20例病人,膀胱出口梗阻11例(55%),不稳定膀胱9例(45%),低顺应性膀胱5例(25%),逼尿肌尿道外括约肌协同失调7例(35%)。其中,不稳定膀胱合并膀胱出口梗阻6例,低顺应性膀胱合并膀胱出口梗阻4例,不稳定膀胱合并逼尿肌尿道外括约肌协同失调2例。
3讨论
慢性前列腺炎(CP)的病因复杂,症状多样,病程漫长,呈反复性发作,难以根治,近年来成为泌尿外科的主要难题之一,对CP患者的疗效欠佳,原因是人们对CP的病因认识有争议,尤其是对慢性非细菌性前列腺炎是否有病原体感染意见不一,另外,人们对CP患者可能并发的下尿路功能障碍和精神、心理问题认识不足[3]。
论文前言范文6
第一,作为基础教学,素描教学应把培养学生的综合艺术能力①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目前国内的素描教学沿袭着传统的写实绘画形态的素描教学体系,对造型能力的培养更侧重于通过技巧的传授来获得保障,从而对造型能力的认识比较容易偏向于技术的层面。然而现代绘画艺术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多元化的绘画形态和艺术观念,对造型能力的要求也趋向丰富和多元化,许多领域是传统素描教学未能触及的。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把培养学生的综合艺术能力作为素描教学的主要目标。其特点是,通过素描教学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再现客观物象所应具备的认知能力和技巧,而且通过素描教学能够使学生去掌握视觉艺术的规律、了解艺术的认知知识和增强艺术表现的能力等方面的内容,使之具备完整的艺术的感知、评价和表现的能力。虽然对于综合艺术能力的培养在传统素描教学中也部分地有所体现,但不够全面和突出,而且缺乏相应教学模式的支持。
第二,素描教学应以先进的素描理念为指导,把培养学生运用素描语言进行艺术思维的能力纳入素描教学的范畴。由于受到高考模式和传统素描教学的影响,建立在传统意义之上的素描理念影响着众多学生对素描的认识,造成了学生对素描缺乏完整的认知,并且影响到学生在素描学习过程中的创造和表达能力。因此,为了改变学生对素描固有的认识,有必要在素描教学中采用先进的素描理念去引导学生。那么,何为先进的素描理念?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准确、全面地理解素描的含义。关于素描的含义钟耕略先生有过这样的描述:“素描是一种用铅笔、粉笔等媒介,以线条来描写物体或景象等的艺术。素描并非只局限于描绘的技法和功力,素描应该是指导艺术家的创作构思和演绎其内心的理念的有力工具;素描应当主导艺术作品构成的方式、表达的层次、轻重的掌握、虚实的变化和感染力的凝练,是形成艺术作品不可缺少的基础和内容。”②笔者以为以上所言比较恰当地概括了素描的基本含义。其次,全面架构素描的内容。时至今日,多元化的绘画形态已经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单一的写实绘画形态的主导地位。素描的内容不仅涉及写实绘画形态的知识材料和表现形式,还涉及到其他绘画形态的内容。素描知识不仅包括系统的规律性知识,还包括了培养学生创造性地应用素描的知识及相应材料去完成具有个性化意义的艺术表现。再次,对多元化素描表现形式的包容。笔者认为对多元化素描表现形式的包容应该成为当前素描教学的一个重要的特征,素描教学应成为促进学生使用多元化的表现方式来艺术地认识自我和艺术地探索世界的有效平台。
在目前的素描教学中,学生对素描语言的认知服从于以真实地再现客观为基础的造型的需要,并集中于技术的层面,学生缺乏应用素描的语言来进行艺术思维的能力,未能全面认识到素描语言的艺术价值。因此,素描作为绘画艺术的一种类型和基础教学的内容,应该由原来单一的知识和技能的载体转变为进行艺术思维的方式之一。现代素描教学不仅要培养学生应用素描语言的技巧,而且更要培养学生应用素描的语言来进行艺术思维的能力。其目的在于把对素描语言的应用纳入更高的艺术要求和更为广泛的表达领域,而且通过素描教学使素描真正成为学生艺术地表达自我的有效手段和学会艺术地认识世界的一种基础。这既是对素描本质的认识的必然结果,也是改善当前素描教学的需要。第三,素描教学应把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纳入教学的范畴。有关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内容一直是国内素描教学的软肋。其消极影响表现为:阻碍了学生在艺术上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我们目前在素描教学中已经意识到培养学生的创造力,但就如何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并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把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作为素描教学的内容是当前素描教学应当予以关注并加以改善的重点。关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笔者认为素描教学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调整:
第一,打破固有的传统素描思维模式,树立以现代的素描观念为基础的全新的素描思维模式。在目前的素描教学中,传统的素描思维模式可谓先入为主,主导着学生对素描的认识和理解。由于传统的素描从观察方法到素描的表现方法都有着既定的、成熟的理论体系和相应的评价标准,对于诸如素描的空间、虚实的认识,结构和透视等方面知识的认知,都存在着惯性的思维模式,学生只需照本宣科,并以模式化的素描样式为榜样不断地锤炼技巧。实践证明,学生因此具备较强的写实能力是不争的事实,但普遍存在着创新能力弱,缺乏从事高级艺术活动应具备的素质。因此,有必要采用包含了现代素描观念(这里提及的现代素描观念是指吸取了现代素描艺术的优秀成果,符合现代艺术思维方式的素描理念)的素描思维模式来打破固有的传统素描思维模式,比如以现代素描观念所确立的全新的空间观、虚实观、结构观和透视观来充实或替代原有对空间、虚实、透视、结构等方面的认知思维模式,以此来丰富和拓展学生的素描思维方式。在素描教学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培养学生对创造性思维规律的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在此基础上建构学生以创造思维能力为核心的素描思维模式,最终形成学生的艺术创新的主动意识和创新能力。另外,为了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在素描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的需要有必要改变原有的教学内容而设置新的教学课题来实现上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