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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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立法论文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在我国,消费信贷是一种新兴的信贷方式,随着其运作机制的不断成熟,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费信贷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的信贷市场环境、消费者消费习惯等,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与不确定性。本文对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和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这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及其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这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建立完善的个人基本账户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信用评级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等个人信用管理体系。需要采取的配套措施是: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 教育 ;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 法律 法规;建立有利于信用制度推广的环境体系。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 发展 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 企业 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 金融 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 经济 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 计算 机 网络 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 科学 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 自然 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 经济 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 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 历史 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 法律 法规

通过信用立法建设、规范个人信用市场。拥有信用数据的相关部t-j~u何开放相关信用信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维护 企业 商业秘密,都需要法律界定。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对哪些个人和企业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哪些信息不能进入以及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作好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定。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促进其 发展 。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诚信体系对于带动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出现的诚信危机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对这种诚信缺失的危害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传统的主要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以制度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尚未建立起来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社会诚信危机并已危及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采取措施尽快建立与当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我国现阶段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个人方面人际交往日益呈现出经济化的倾向个人间信用活动下降;在企业方面一是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企业之间陷入信用危机二是企业之间失信赖账故意违约现象大量涌现。三是企业对消费者不付贵任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政府方面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滞后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如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利、权钱交易有法不依、有令不止、执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和小集体利益至上等。此外.在文化领域一些媒体在利益驱动下有悖于职业道德无视事实制造所谓轰动效应.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在学术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出现了很多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问题。

诚信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弱化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

二,国外社会诚信体系发展现状

目前国外征信业发达国家对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欧洲模式,即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

第二种是美国模式即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第三种是日本模式即会员制模式。个人信用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而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

三、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

1.积极培育诚信意识塑造诚信文化

加强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要采取措施,积极培育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逐渐使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内化为社会成员心中的道德习俗和道德义务形成一种讲求诚信的社会文化氛围奠定诚信社会的文化道德基础。 2加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征信服务机构仍处于初级阶段,由此导致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很薄弱为了使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起来尽快建立起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和商业手段尽快促使征信服务机构把现在分散在税务、金融、法律、工商、海关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收集起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基本实现信用主体“一企一码”、“一人一码”制。

3.规范和完善信用管理机构设置

国外在诚信体系管理机构设置方面尽管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主管或专管机构比如征信局或央行某部门信息管理部等等由诚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协调各个部门诚信项目的建设。目前我国诚信管理机构非常混乱不仅各个地方不统一往往由人民银行工商局、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同时行使管理职能而且各部门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职能处室都在设计建设诚信项目。其结果势必造成信息的部门垄断行业封锁和重复建设。此外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信息咨询服务的部门和中介机构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评估机构的标准不统一造成我国目前信用评估体系的混乱。解决以上问题需要政府加快成立相对统一、相对独立的诚信管理机构协调管理各方面的关系促使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有序开展。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本文就房地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了阐述,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念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必然性,表述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意义。

1 房地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房地产作为一项支柱产业,尤其在近几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做出了很大调整,使居民又进一步减轻了贷款购房的支付压力,意在发展房地产业,刺激住房消费,拉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目前,我国实行以《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以土地、房屋分管为特征的法律体系,用以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其特征为:立法从原则上是对实践的总结,以部门立法为主,政策是立法的主要基础等。但与之相应的立法还很不够。一方面,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少核心法律,如《住宅法》或《不动产法》;另一方面,立法层次结构不清,法律规范之间交叉重复。再加上普遍的房屋土地分管体制,结果宏观调控市场能力差,管理不力,问题不少,还有许多法律真空,引起诸如住宅质量、

公建设施、住宅面积、中介服务、各项收费等方面的投诉不断的现象发生;这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多次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

但近几年是关于房地产业的具体政策出台最多的时期,国务院的这些政策有利地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刺激消费的政策。1999年上半年年开始,针对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均不足的新情况,采取了综合对策。其中为抑制消费需求的下滑,采取了提薪、扩大消费信贷规模、降息、储蓄实名制、征收利息税等措施抑制储蓄增长,.刺激消费增长。

1.2 推进房改的政策。一是停止实物分房,实行货币分配的政策逐步推行住房货币化。二是按房价收入比实行不同的住房补贴政策。

1.3 放开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1999年政府了《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开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和上市交易程序,明确了上市准入制度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和收益分配的有关政策,使得开放交易市场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现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都在积极开放存量住房交易市场。

1.4 推行住宅产业化的政策。房地产消费市场的逐步规范,进一步调动了买房的积极性。去年以来,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一是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进行清理换证,依法淘汰了一大批实力弱、信誉差、经营不规范的企业,规范了销售主体行为;二是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三是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范了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四是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1.5 减免过高税费的政策。近几年来,国家在鼓励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上有了实质的突破,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及个人所得税给予了相应的减免优惠,使税赋较大幅度下降。其中主要的,一是取消了对房地产投资者1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原先这项税种只是对国外境外投资者免征);二是降低房屋交易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契税税率从6%降到3一5%;三是大大降低房屋租赁税费。房屋租赁的总体税收税率由原来的17一30%调低到目前的4一7%;四是有的城市采取购买住房返还个人所得税,促进了住房销售,还有效吸引了一部分企业在城市扎根。

2 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念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必然性

西方学者指出,要想成功,必须作到下面两点:首先要“做正确的事情”,然后是“把这项正确的事情办好”。相比之下,前者更重要,因为只有去干正确的事情才会产生真正的效果,而后者只是办事的效率的高低而已。战略管理就是设法去做正确的事情,从而追求真正的效果。战略策划的精神能从我国兵书中的“运筹于帷握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这句话上体现出来。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指投资者通过分析自身能力和项目条件,了解环境变化的特性和趋势,去制定出把握机会,发挥和建立竞争优势,避免威胁并弥补劣势的项目战略。可行性研究实际上是一系列的工作过程,即包括确定项目的开发目标,分析内在条件、能力和外部环境,进行项目定位和策略设计的整个过程。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我们现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出发,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下进行。   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能使企业决策准确,避免项目运作出现偏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对项目目标市场调研后形成的,它是研究者不断地面对市场而总结出来的智慧结晶。因此,它可以作为企业的参谋,使企业及企业家决策更为准确,避免项目在运作中出现的偏差。

第二,有一r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其中,能使增强项目的竞争能力,使其稳操胜券,立于不败之地。近年来房地产企业重新“洗牌”,概念不断创新,开发模式不断突破,一个个近千亩的大楼盘相继出现,竞争越来越激烈,决策者大有“四面楚歌”’的感慨。在这种情况下,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更能发挥它的特长,将企业长期的战略指导思想融汇于个体之中,增强项目的竞争能力,赢得主动地位。

第三,能有效地整合项目资源,使之形成优势。要开发好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调动很多资源协调发展,如概念资源、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社会资源等。这些资源在企业的战略还没参与以前,是分散的、凌乱的,甚至是没有中心的。战略管理参与到各种资源中去,理清它们的关系,分析他们的功能,帮助它们团结一起,围绕中心,形成共同的目标。此外,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有预测未来市场,满足居民居住具体要求等作用。

3 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意义

房地产业既是资本密集、关联度高的产业,又是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基础产业,判断房地产业形势和发展前景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充分考虑中国加速的城市化进程和市场化改革的影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环境中去把握。房地产产品开发周期长,形成有效供给相对于投资期具有滞后性,当年的房地产业市场是投资与需求矛盾双方以往多年相互作用积累、演变的结果,所以判断分析房地产业形势不能仅仅依据同比资料得出结论,因为它是以上年基数合理为前提的。房地产产品具有空间不可移动性,局部地区供求关系的异常导致全局连锁反应的可能性较小。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以局部地区的房地产形势推导全国整体态势必须慎之又慎,否则会得出相反结论。

在当市场!发生变化的背景下,若想使投资的项目取得成功,惟有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以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调整自己企业的战略。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之上,合理、全面、真实的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研究,这才是我国房地产企业今后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4 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要立足市场,不仅要凭借自身的实力,更要注重智谋,讲究战略。企业的战略观念和战略管理水平的高低正在成为影响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动能之一。,它驱使企业从战略的高度去认识环境的变化、去整合企业资源,致力于核心竞争能力的培植、经营理念的提高和管理模式的创新,以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竞争制胜,取得可持续的发展。房地产企业竞争发展的要义在于摆脱纯粹的以项目开发为中心的运作机制,通过积极实施战略管理,规划企业的主要业务与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的人才开发和资源整合、规划企业的组织建设与文化建设,谋划发展所长、克服所短的经营策略、竞争策略和发展策略,促使企业进入长期发展的良性通道。

参考文献

[1]杨锡怀,冷克平,王江.企业战略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5

关键词:金融发展;消费;相关关系

如何推动金融体系和消费协调发展,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根据消费经济学理论,研究居民消费问题,必须重点关注的无疑是居民收入增长,但金融发展滞后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也不可忽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曾报告指出,1元消费信贷能够带动a1.5元的商品消费。资料显示,1990-2008年间中国金融发展指数与全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 87,即高度正相关。换言之,金融发展有可能促进中国居民消费增长。为此,笔者搜集了大量经济数据,以期以山东省为例,通过居民消费水平与金融发展水平关系的剖析,探寻居民消费水平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与传导机制,为提升居民消费水平提供参考。

一、金融发展与消费的关系

金融发展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金融产品作为一种风险规避的途径和取得收益的方式,已经深入到了每一个人的生活;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设施的不断完善为居民提供了多种支付手段,使生活更加便捷。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总结金融发展对消费的影响:

首先金融市场具有风险分摊功能。根据生命周期持久收入假说,居民为了实现一生效用水平的最大化,会通过跨期消费来规避风险。所谓跨期消费,就是指将财富平均地分配于各期消费。在金融市场比较完备的状况下,居民除了跨期消费选择,还可以纵向上借助金融工具实现风险分担的目的,化解外部冲击,从而保持家庭的编辑效用水平不变。因而金融市场具有风险分担功能,发达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能够满足居民的多渠道投资需求,将风险化整为零,从而影响居民消费水平。

其次金融业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完备的金融体系有利于增加储蓄、促进资本积累,提高储蓄-投资转化率,进一步作用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最终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居民收人水平,增加居民消费。

再次,金融支付手段对消费有拉动作用。金融设施的不断完善为居民多种支付手段的实现提供可能,各种金融工具的使用对现金有替代作用,能够增加货币的流动性,刺激居民的消费需求。此外,金融设施的普及能够营造良好的商业发展环境,通过促进商业发展进一步丰富消费元素。

二、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1

为了进一步探究金融与消费之间的具体关系与作用机理,下面采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进行分析,以期计算出金融与消费之间的定量关系。

(一)金融发展指标分析

金融发展表现为多个方面,包括总量上的增加、结构上的优化与效率的提升。对于金融发展水平的衡量目前没有统一的指标。本文参考《山东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实证研究(1978-2004)》一文使用的指标,选取了以下3项代表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2

1.金融相关率指标(FIR):由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Raymond W Goldsmith)提出,是指某一时期一国全部金融资产价值与该国经济活动总量的比值,常用金融相关率(FIR)去说明经济货币化的程度,计算公式为M2/GDP。在本文中,金融资产的范围包括广义货币(M2)、股票市价总值和债券余额;债券余额为金融债券、国家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余额的合计值。

2.金融深化指标(DEPTH)。该指标表示金融中介相对于国民经济的规模,麦金农将其称作金融深化指标,代表了一国经济货币化与金融深化的程度。但是,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这一比率与经济增长之间没有理论联系,银行信用才是衡量金融发展的有用指标。由于受到可获得数据的限制,本文以全部银行信贷余额占GDP的比重作为度量金融深化的指标。

3.金融结构比率(FS)。该指标为债券和股票金融资产总量中的占的比重,用于衡量金融发展程度。本文通过金融结构指标进行间接考察,没有单独检验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因为我国股市发展时间较短,年度时间序列样本数太小,难以得出有意义的检验结果,且山东省的数据也难以获取。

为了避免数据的非平稳性和异方差,在下面的OLS分析中使用的指标是将上述指标的水平数据和比率指标转化后的环比增长率指标,分别使用IFIR、IDEPTH和IFS。

(二)居民消费水平分析

居民消费水平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变量,其衡量指标选取的是城镇居民全年人均消费性支出。通过散点图不难发现在这一时期内山东省居民的消费性支出有大幅提升并且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这说明山东省居民的消费水平有明显增长,生活水平有较大改善。

(三)控制变量指标分析

本研究选择两个经济变量为控制变量:经济总量(Z)和人均可支配收入(N)。其中,经济总量(Z)的指标取值为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取值选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山东省历年GDP统计图如下,从表中看到在这一时期内山东省的GDP有大幅提升且增速越来越快,这说明近年来山东省的经济飞速发展。

山东省历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绝对数和指数(相对于1978年)如下图所示,这一时期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是2000年以后出现了波动。

三、计量经济检验

设消费水平为变量Y,金融发展水平为变量X,其中金融总量、金融深化、金融结构的指标分别为X1、X2、X3;两个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Z和N。 建立模型:lnY=α+βlnXt+γ1lnZ+γ2lnN +εt

依据上式,为进行逐一计量检验,拟定12个回归方程:

方程(1):lnY =α+βlnX1+εt

方程(2):lnY =α+βlnX1+γ1lnZ+εt

方程(3):lnY =α+βlnX1+γ2lnN+εt

方程(4):lnY =α+βlnX2+εt

方程(5):lnY =α+βlnX2+γ1lnZ+εt

方程(6):lnY =α+βlnX2+γ2lnN+εt

方程(7):lnY =α+βlnX3+εt

方程(8):lnY =α+βlnX3+γ1lnZ+εt

方程(9):lnY =α+βlnX3 +γ2lnN+εt

使用山东省1980-2004年的数据,在Eview6上进行计量分析,进行OLS回归的结果见下表:

通过上表可以看到,除了方程(4)3所有回归结果都通过了拟合优度检验,且F值都很大,拟合度高,回归模型整体上是显著的。

四、结论与建议

分析上文计算结果,有几下几点实证结论:

1、三个金融发展指标中的金融深化指标(DEPTH)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山东省居民的消费水平与金融深化之间线性相关关系较弱;但不能排除两者之间存在其他相关关系。

2、金融发展指标中的金融总量和金融结构指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拟合度较高,系数为正,说明山东省居民的消费水平与金融总量和金融结构之间有较强的线性正相关关系 。

3、加入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后,模型拟合度及参数显著性得到明显改善,说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是金融发展水平与居民消费水平线性传到机制中的重要中间变量。

针对以上研究的结论,山东省应从提升金融发展水平入手促进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在扩大金融总量的同时,注重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建设、银行信贷结构的优化和效率的提高,从而使金融发展在扩大我国居民消费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另外,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重要的传导因素,对线性相关关系的建立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要重视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

第一,要抓住导致分配不公平的关键因素,逐个击破。首先完善转移支付,使财政支出有方向性地倾斜;其次,完善各项立法,加大执法力度,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漂白各种“灰色收入”、“黄色收入”、“黑色收入”。

第二,调整税收制度,提高居民收入比重。以促进居民收入普遍增长为目标,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包含遗产税制度、资本增值税制度、房地产增值税制度等在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促进代际公平,抑制过高的非劳动收入,防止收入分化。在税费征收上综合考量居民收入总量和居民收入分配结构,合理计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

最后,建立以公平为目标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从初次分配到再分配都注重公平,从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入手,增强居民的消费信心,促进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注:本文的有关数据分别从各年《山东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年鉴》以及网络搜索整理得出,时间跨度为1980-2004年, 采用Eview6进行统计处理。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6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是跨国民事关系主体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订立的涉及外国法效力的跨国买卖合同,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产生应运而生。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由于网络商务以现实世界的商务为基础,因此现实商务活动中所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网络商务都可能会面临。但是,由网络商务自身的特点决定,它还会有许多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为现实世界无从规范的特殊问题

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衍生物的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货物进出口买卖的合同,其合同主体应具有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买卖的标的应是非为个人或家庭消费品的货物;此外,货物的交付必须办理进出口手续。与之相比,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国际性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任一要素均含有涉外性,其主体既有从事商品生产与销售的经营者,又有普通消费者;故合同的标的物既有货物,又有消费品,还包括提供服务的合同或消费信贷合同;同时,货物和商品与买方有时在同一国家,无须办理货品的进出口手续(如国内买方向国外网站订购商品,国外网络通过其设在国内的商品配送点送货)。由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上述特殊性,使得国际冲突规范连接点的确定变得困难和复杂化。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合同缔结地。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结地在何处,是一个十分难以确定的问题。在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自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合同缔结地是当事人上网所用电脑所在地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如果是当事人上网所用电脑所在地,又以哪一方为准呢?2.合同履行地。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涉及现实交付的合同;第二种是不涉及现实交付的合同。对于第一种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涉及现实交付,合同履行尚可依据现有的“特征性履行”等法律适用原则加以确定,从而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但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合同不涉及现实交付,其履行地的确定并不容易。以在网络中买卖计算机软件为例,软件直接通过网络传输,买方用电子货币支付,合同履行地既可以是软件传递的目的地,即买方所在地;又可以是软件发送地,即卖方所在地。3.交易所所在地。根据传统国际私法,在特定场所按照特定程序缔结的合同如证券交易、拍卖等无疑应适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网上拍卖是“悬浮”在虚拟空间的,并不与任何地域相联系,适用拍卖场所所在地法实际上无法可依。有人可能转而主张适用网络服务商所在国的法律,这显然有些牵强。如两个中国人在美国在线的网上拍卖场所达成了一笔买卖交易,要适用美国法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交易双方只是在网上“漫游”到美国,并未实际出现在美国,从而难以受美国法的约束。由此可见,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不同于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新型合同,因此,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不能直接运用其上。但是,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就其基本法律特征而言,仍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或电子邮件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传统货物贸易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其“商品—货币—商品”这一商品销售的根本特征并没有改变,而且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又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是与之最相类似的合同。因此,对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传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运用国际私法对涉外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国际间制定统一实体和用冲突规范选择特定国家实体法这两种相互补充的调整方法。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也应适用这些调整方法。1.统一实体法。1990年国际商会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指出,“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贸易术语适用EDI目前频繁运用的需要……”;联合国制订了《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划》;国际海事委员会组成电子提单专题委员会,主持制订了《电子提单规则》;19%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第29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为网络商务活动提供了订阅国际条约的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世界上第一个关于EDI的法律,该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有可能逐步演变为一个具有某种强制力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其《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建议各国应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原则,就电子契约、电子文件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基本法律问题,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国家缔结或参加有关国际条约的,应优先于国内法而适用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对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其法律适用仍应遵循这样的原则。此外,目前在调整法律冲突规范的国际渊源上还出现了通过国际组织制定的非官方的法律文件来调整法律冲突的趋势,并已在国际商事领域得到普遍推行,弥补了国际条约之不足。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通则》。上述有关商务的某些国际协议,则属于此类非官方法律文件,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们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诉讼机关或仲裁机关也可以用它们来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冲突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及《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既有涉外合同的共性—国际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一网络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不明确,这使得其法律适用规则与一般涉外合同既相同又不同。(l)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可自行决定其合同适用的法律,除非对于某些特殊种类的合同(如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及涉外经济合作及资源勘探,涉外投资等合同),各国出于确保f园家利益及维护弱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考虑,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或排除。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不直接涉及国家利益,也不存在绝对的弱方当事人,不应属于限制或排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之例外,故应任由买卖双方在网上或网下共同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中国普遍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默示选择,但由于网络证据的复杂性,为尽量减少合同争议,对于此类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应是明示的。此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不得规避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中涉及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争议,可以适用有关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范。(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26条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货物买卖,司法解释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原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指定的条件并就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笔者认为,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弓不尽相同,不能完全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且此类合同一般要求卖方在买方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即合同的履行地主要在买方所在地,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律明显不合理;特别是网上购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买方是普通消费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也要兼顾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应适用买方所在地的法律。3.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对合同准据法的效力范围一直采取统一论的观点,故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同样应采取统一论,即“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三、应针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确定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冲突规范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那就是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连结因素或连结点。从国际私法的长期实践和发展来看,比较常见的一些连结点有: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货物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其中,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地、最密切联系地是后来发展起来的连结因素,与传统的连结因素相比,更加灵活、有弹性,是对传统连结因素的“软化处理”的结果。在处理与因特网相关的案件时,由于案件纠纷发生在网络上,因特网的广阔性和开放性使得网上行为的影响遍及全球,确定连结因素尤其是确定行为地这种连结因素时会发生困难。因此,笔者认为,从网络空间本身入手,确立新的连结因素,是解决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个可考虑的途径。

1.尊重网上社区解决网上纠纷。从美国的一些州际司法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来看,对于因特网上的案件而言,即使受理案件的州法律与被告本州的法律有本质的区别,受理案件的州法院仍然可以依据自己州的法律进行判决。这样就使得网_L行为人受全球法律的制约,最终因法院适用行为人无法了解和掌握,也无义务了解和掌握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受到不利的判决。于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有的学者提出了应当重视和尊重网上社区的观点。网络空间中非地理意义的网上社区是客观存在的,它由一些有着共同兴趣、目标和准则的用户群体构成,是否应对网上社区的法律标准予以尊重或干脆引为准据法的一部分来处理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这是一个新课题。如果各国法院和立法都对网上社区视而不见,势必导致因特网用户在进行网上活动的同时,必须力不从心地查明各国有关这一领域的各种标准和限制,这是对因特网的扼杀,也是法律适用的真正困境。

2.建立新的连结因素。网上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货物所在地、行为地等连结因素在网上往往难以查明,同时这些因素对网上活动往往毫无意义,这时,除了依照当事人合意确定的准据法外,可以考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理建立新的连结因素。根据学者们的设想和构思,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不仅仅在技术上处于一个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应被赋予新的权利、处于新的地位。由于在网络案件中,最容易确定的就是当事人属于哪一个ISP所服务的用户,用户在选择该ISP的时候,就可以由ISP明示用户应当遵守的规则。因此,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是他们的ISP,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考虑适用ISP所在地或者他们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样,因特网用户将制定规则和选择法律的权利委托给了ISP,因特网用户在选择ISP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他接受了该ISP所在地的法律或者该ISP所选择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适用。用这种方法来决定法律适用,能够使用户非常清楚自己受到哪种法律规则的约束,应当遵循什么规定。将非合同当事人的ISP所在地或者ISP选择作为新的连结因素,不仅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而且由于最初的选择权在网络用户手中,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的后果,不至于被适用自己完全不了解的法律。超级秘书网

3.根据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决定管辖权。因特网透明的特性和宽阔的范围意味着任何一个希望得到网址的商业实体都可以从网上众多的物理地址中进行选择,得以实现。虽然当事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范围是飘忽不定、难以把握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相对而言,当事人在网上的网址还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因素,网址的产生和变更需要服务器提供商ISP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在特定的时间内它是确定的。因此,对于网络国际纠纷可以考虑从网址人手来确定管辖权。既然考虑从网址人手确定网络上各种纠纷的管辖权,而网址是当事人在网上的地址,而非在法院管辖区域的地理地址,那么就需要找出与网址相关联的地理地址,才能由此决定管辖该地理地址的法院拥有对此的管辖权。这个地理地址就非服务器位置所在地莫属了。因此,从一个特定网址上网进行国际商务活动,则该网址所对应的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就成为管辖权的基础了。

[参考文献]

[l]吕岩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和历史改变》,《长春市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1期。

[2]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3]朱军、张茂:《国际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4]冯震宇:《论网络电子商务发展与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台北)《月旦法学》199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