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税收发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税收发展范文1
早在18 世纪,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指出:“一切改良中,以交通改良为最有效。”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也都证明了完善的交通网络对促进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美国的税收发展来作为我国公路税收发展的参考,我们借鉴其先进的税收体系,对于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
一、中美公路概况
自从1988 年10 月31 日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 到2008 年,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已经走过20年历程。20年来, 我国高速公路里程从零的突破增至5.3万公里, 使我国主要公路运输通道交通紧张状况得到明显缓解, 长期存在的运输能力紧张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 交通部将着手组织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到2010年, 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5 万公里; 到2020年, 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 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10万公里。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成全国性公路网的国家,其中9.1 万公里高速公路连接了全国所有5 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形成了以州际为核心的横贯东西、纵穿南北的高速公路主骨架,占到了世界高速公路总里程的三分之一。美国公路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其完善的公路税收体系。然而,近年来随着美国公路支出的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公路的发展需求,美国在公路税收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革。
二、中美公路税收制度的对比
1.我国公路税收制度
高速公路具有准公用物品的特性。税收的本质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 提供的公用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若高速公路被看作是纯公用物品, 高速公路将由政府财政支出提供, 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但高速公路同时又具有私人物品特性, 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并且高速公路可采取设置护栏、收费站的措施向享受服务的居民收费。目前世界各国收费通行与免费通行的高速公路并存, 在理论上看可以说是公用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的高速公路并存。施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国家, 高速公路被看作纯公用物品, 纯公用物品的供给, 市场是失灵的, 只能由政府财政提供, 政府通过向居民征税来“收费” 。而如本文前段所述,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筹集的财政收入, 已经面临着财政支出的压力, 无法为高速公路的供给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 只能将高速公路交由市场供给, 政府通过制定价格机制以确保市场供给有效。而正由于政府保留确定价格的权利, 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 而是由政府选择的一系列政策决定。
毫无疑问, 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有着对高速公路的强烈需求, 从政府制定的高速公路发展规划中也能感受到政府对发展高速公路的迫切意愿, 然而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 因而政府选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能否确保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愿景得以实现的关键。政府选择的直接的制度安排包括财政补贴、批准收费权及收费年限、制定收费价格, 间接的制度安排主要为税收制度。我国税收制度有强调收入功能的特性, 具体到高速公路行业也不例外, 虽然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但优惠不够。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 增值税覆盖范围小,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 并且抵扣链条不完善, 增加了高速公路行业的税负。高速公路自建设开始到通车以后, 要消耗大量的工程劳务, 而我国现有税收制度, 对该部分工程劳务计征营业税, 并且直接转嫁到高速公路行业的建设成本和营运成本, 而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高速公路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其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 增加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维修成本, 对高速公路行业的发展, 高速公路通车后的路面维修, 都起到了一定的限制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目前的公路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但同时有很多问题存在,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阶段,对于公路税收制度的发展要重视起来,才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实现“三步走”伟大战略打下良好的基础。
2 美国公路税收制度
美国公路网络的发展得益于完善的公路融资体制和融资立法,自1956 年公路融
资改革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法案,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公路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包括公路资金的来源、税种的选择和税率的大小、各投资主体的责任划分和具体出资比例的多少,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做出了规定。长久以来,美国公路融资一直秉承着“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公路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使用者税。一方面依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通过由车辆的使用者承担道路成本而达到为公路建设融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引导使用者的消费行为,通过设置和调整税目、税率来促使消费者对各种资源的合理使用,达到保护环境与节能减排的目的。美国公路使用者税的设计主要是针对车辆的购买、拥有及使用三个阶段进行征收的,主要包括来自机动车燃油税、车辆购置税、轮胎税以及初期设置的油税等。购车阶段,车主要办理各种手续以获得合法拥有权时所必须支付的税费,主要包括对货车、拖车、公共车辆以及摩托车征收的购置税;保有阶段,车主只要拥有汽车,无论是否使用,都必须按月或年交纳一定的费用,如重型车辆使用税;使用阶段,包括汽油、柴油、油、汽车轮胎及配件材料与易耗品的消费税、重量里程税等。美国公路采用的是公路建设专项基金制,联邦信托基金是由美国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主要用于州际公路系统和主干道路建设养护的公路专项资金(从1983 年起信托基金的12% 左右会用于公共交通),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消费税为主,其中燃油税所占比重较大。以1957 年为例,征收燃油税获得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的89.4%。到了20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美国公路资金严重不足,燃油税比例在1980 年下降到了57.8%。美国政府为了解决资金压力,于1982 年通过了《路上运输资助法》和1984 年的《亏损减免法》,两部法律提高了燃油税率,将汽油、柴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4 美分/加仑,提高到15 美分/加仑,很快燃油税比例在1985 年上升到76%,此后一直呈增长趋势,截止2005 年底,燃油税已经占到了该基金的86.1%。除去燃油税以外,货车、公车及拖车购置税位居第二,以2005 年计算,比例占到了9.1%,其它的超重货车使用税以及轮胎税分别占到了3.3%和1.5%。在美国的州级收入中,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筹集,即道路使用者收入、州级普通税收以及发行公路债。
三、促进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 政府选择强调收入功能的税收制度安排是其内在的要求。由于制度选择的惯性, 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没有给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 不利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同落后的交通运输之间的矛盾, 不利于实现我国高速公路网的宏伟蓝图。
1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政府应提供更宽松的税收制度环境, 以鼓励高速公路行业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发展, 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和财政收入之间的良性循环, 以缓解我国财政支出压力, 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
2.构建多环节的公路使用者税。借鉴国外公路税种设计,适当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费,完善保有和使用环节的税种,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增加政府财力,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有利于加大政府对公路的投资力度。
3.合理设计公路税收的税率,降低我国在购买环节的相应税费,同时通过采用差别税率,如对大型车或高能耗车采取高税率,小型车或小排量车采取低税率,从而发挥其在车辆使用者的行为调节上的积极作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4.鉴于我国目前收费公路较多,必须探求建立一种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及时调整使用者的通行费负担,提高消费者对收费公路的接受度。
总结:
税收发展范文2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使发展成果体现在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这就是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人民生活的意义所在。
税(又称税赋、税金、税收、赋税、税捐、捐税、租税)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各国各地区税法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同,分类也不同,概念不尽一样。
我们缴的税的用途
第一:改善它们生活;第二: 给它们盖豪华办公大楼;第三:兴建标志性建筑 ;第四:存进它们的私人银行帐户 ;第五 :让它们出过考察
还记得在我很小很小的时候,每当过年大人们都会给我们压岁钱,第一年,我得到了2800元,那一次,便对妈妈说:“存到银行去吧!”妈妈爽快地答应了,到了银行,妈妈以我的名义开了一个户,我很激动,终于有了自己的存折了,以后每年,我都要往里面存钱,直到今年已经存有10000多啦!我拿着存折左看右看,发现有一行里写着‘利率/税额’,我还以为是银行会给我一定的钱呢,可是,妈妈告诉我,说:“不是的孩子,这是银行在你的帐户里面扣了一些钱,交给国家,这就叫纳税。”我恍然大悟,怪不得呢,我经常听到姑姑嘴上左一个纳税又一个纳税,姑姑是会计师,经常要代表他们那个企业纳税。
税收发展范文3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冲击
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国际间长期的合作与竞争已经在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国所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和利益分配格局。
在所得税方面,国际上经常援引常设机构原则,并合理划定了居民管辖原则和收入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对财产所得、经营所得、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消极投资所得等来源地国家有独享、共享或者适当的征税权。在流转税方面,国际税务中一般采用消费地课征原则。在消费地课税惯例下,进口国(消费地所在国)享有征税权,而出口国(生产地所在国)对出口商品不征税或是实行出口退税。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这些基本准则的共同遵守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对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保障了对生产国和来源国的利益,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经济发展。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传统贸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国际税收准则和惯例难以有效实施,由此使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电子商务在所得税上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
1.电子商务环境下所得来源国征税权不断缩小
(1)在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给个人独立劳务的跨国提供造就了更为方便的技术基础,越来越多的个人独立劳务将会放弃目前比较普遍得到劳务接受地提供的形式,采取网上直接提供的方式,而被判定为在劳务接受国有固定基础的个人独立劳务会越来越少,也在实际上造成了来源国对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的缩小。
(2)在财产转让所得方面。由于按现行规则,证券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转让地所在国没有征税权,而由转让者的居民国行使征税权。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跨国从事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直接买卖活动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来源国(转让地所在国)征税的规则,将使税收利益向转让者居民国转移的矛盾更为突出。
(3)在消极投资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的出现和发展,工业产权单独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情况会越来越少,工业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与技术服务同时提供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因此,一些目前表现特许权使用的所得,将会改变存在形式而转变经营所得。这也会影响到来源国在特许权使用所得方面的征税利益。
2.常设机构功能的萎缩影响了各国征税权的行使
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按照国际税收的现行原则,收入来源国只对跨国公司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可以行使征税权,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现行概念下常设机构的功能在不断地萎缩。跨国贸易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实际“出场”,跨国公司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在互联网上就能完成其交易的全过程。而且由于因特网上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并没有必然联系,单从域名上无法判断某一网站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因此无法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纳税人的经营地址难以确定,纳税地点亦难以掌握,从而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3.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导致各国税收利益重新分配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的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动摇了“住所”、“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2)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和经济利益,必然重视通过税收手段(比如扩大或限制来源地管辖权)来维护本国的利益,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二)电子商务在流转税上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
在流转税方面,现行消费地原则在实施时将遇到很大的障碍。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在线交易的所有商品交易流程都在网上进行,在现实中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消费地要对之征税就显得困难重重;而在离线交易中,由于购买地和销售地分离,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出口国一家企业销售商品可能面对众多进口国的分散的消费者。这样,消费地要对所有的消费者课征税收也存在很大难度。例如,数字产品(如软盘、CD、VCD、书、杂志刊物等)如果以有形方式进口,在通常情况下是要征收进口关税的,但如果这些产品通过网上订购和下载使用,完全不存在一个有形的通关及交付过程,因而可以逃避对进口征税的海关的检查。因此,在电子商务状态下由消费者直接进口商品的情况将会越来越普遍,而对消费者直接征收流转税将会使税收征收工作出现效率很低而成本很高的现象。相对而言, 由销售地国课税更符合课税的效率要求。
(三)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
发达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不但不会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造成太大的冲击,反而会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电子商务免税尤其是免征流转税,会给这些国家造成的税收负担远远大于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在传统的经济格局中,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均能达成一个相对的平衡状态。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发展中国家多数是电子商务的输入国,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发展中国家很可能因此变成税负的净输入国,从而在因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收入分配格局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此外,对电子商务免税会在不同形式的交易之间形成税负不均的局面,从而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调整
(一)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作合理的调整
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的核心问题是要在不同国家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找到一种新的税收利益分配办法,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划分必须依照新标准进行。
1.重新定义常设机构
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可分为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由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从常设机构的发展来看,不论常设机构的概念如何变化,物(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人(由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始终是常设机构的核心要素。在国际互联网上,不论电子商务如何发展,物和人这两个要素依然存在。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必须对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作出新的定义。
(1)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与提供商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否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主要从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否完成企业的主要或者重要的营业活动,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来考虑。在电子商务中,尽管没有企业雇员的存在,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自动功能,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自动完成企业在来源国从事的营业活动。因此,该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完全可以认定为居住国企业设在来源国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总是与一定的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存在空间上的固定性和时间上的持久性。网络提供商变动网址和移动服务器,主要是为了逃避纳税,并非是由网络贸易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网址和服务器的固定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够构成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理论,只要企业通过某一固定的营业场所处理营业活动,该固定营业场所就可以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因此,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与提供商可以构成常设机构。
(2)网络提供商可以构成独立地位的营业人,进而构成常设机构。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来源国建立服务器提供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相对于销售商而言,网络提供商就是按照自己的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其地位是完全独立的。有鉴于此,可把网络提供商提供服务器使销售商能够开展营业活动看作一种活动,这样,该网络提供商就应当属于独立地位的人,可以构成销售商的常设机构。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商仅向某一销售商提供网络服务,根据UN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7款规定,同样可以构成该销售商的常设机构。
另外,对网上商品的特殊性问题,可以通过对一些传统概念进行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如对于特许权使用的问题,在征税时可以把握一个原则:如果消费者复制是为了内部的使用,就将其划分为商品的销售;如果用于销售,则将其划分为特许权使用转让。
2.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方法和标准
此项调整工作,可结合前面所述有关数字化商品有偿提供的应税行为类别判别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凡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经营利润;凡是有偿转让受法律保护的工业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3.对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主要是扩大来源地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应缩小居民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1)将网上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所得,全部纳入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2)将网上转让特许权利的所有权的所得、证券转让所得等财产转让所得,纳入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3)将网上提供劳务所得,至少是将提供技术劳务而获得的所得纳入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适用,以及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后居民管辖权再行使时缔约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面的义务。
税收发展范文4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并且取得相应进展.从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统一各类企业的所得税改革,我国的税制改革可谓是轰轰烈烈
与税制改革相比,税收征管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83-1984年、1994年进行两次重大税制改革时,都没有推出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与之协调.大多数专家学者在研究税制改革时,都忽略了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维托.坦齐所说"税收是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时,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其研究范围,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使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优化税制理论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最简化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将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标.而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社会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优化的税制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模式,是各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逐渐向最优化的税制结构靠拢,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效率损失逐渐降低,税收公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不断增强,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许多国家以复杂的税制去服务于众多的政策目标,结果实际执行的税制往往不同于税法意义的名义税制,实际效果也大大偏离了政策初衷.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试图利用税收工具实现过多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赋予它过多的额外的目标,本身也不符合优化税制的思想,反而会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如过多的税种、过高的税率、过多地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和繁杂的税收优惠的形式和数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税制复杂的因素.对过窄的税基征收高税率不仅违背了有效和公平课税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逃税,启动了过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纳税人的奉行.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反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繁杂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数量,则会降低征管的难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制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一般而言,税制本身包含的区别对待特征越少,税率越低,税收优惠越简单,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随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税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宽和更加简单限定税基,加上更加统一的税率结构的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措施,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此,世界银行把通过简化税基的确定加强税收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税务部门高效率地贯彻和执行税法,使税收职能真正发挥出效能与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仅有税率、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等税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税收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还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与优化具有约束作用.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收征管作用于税收分配的,税收征管充当了税收制度与税收分配之间的中介.严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税制的贯彻执行,并能及时发现税制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相反,超前或滞后的征管会成为税制正确实施的绊脚石,阻碍税制改革与税制优化的过程.如世界银行2006年11月发表的《全球纳税情况总图》指出,许多国家税务征管要求过于苛刻,遵从征管已成为企业的重负.如规定公司年平均报送35页的纳税申报表,每家公司处理税务事务平均耗时约322小时.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巴西的企业填报年申报表要花2600小时,而瑞典的企业平均只需花68小时.复杂的税收征管体制效率低下,势必导致税收收入下滑,无法体现其真实税负,不能实现税制改革和优化的目标。
虽然税制改革与优化会受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制约,但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进步、法制的健全、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政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会逐渐提高.而政府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逐步提高则会给税制改革与优化的选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课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它不能就个人各项所得的高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难于体现公平税负,也不利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所以很多学者主张我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然而,在税收征管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要求更高.国际税收发展的实践表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建立电脑管理资讯网路,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灰色"或"黑色"个人收入的存在,妨碍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确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现金交易也使许多个人收入游离于控管之外.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会逐渐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过渡,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解收入、促进公平方面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税制结构更加完善,进而促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的实现税收收入是理论税制、税收政策导向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数.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水平对税收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法规定与实际课税结果都存在差异.如果理想的税制超越了现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税收收入大大低于应征税款,则税制的目标就难以充分实现.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的综合征收率已经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间提升了20个百分点.具体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征收率则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间提升了28.2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实征税款与应征税款的差距逐渐缩小,当初税制设计的目标逐渐显现。
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存在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方面,完善科学的税制可以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目标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看,客观上都要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互协调,均衡发展.也正是因为税收在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方面虽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要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价,决定了税制在确定其政策目标和繁简程度时,应当以已经或可能达到的税收征管能力为前提.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对于税制改革和优化的重要性,它对于我们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税制改革和优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是在税制改革和优化时,还是在优化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时,都应该综合考虑二者之间的关系,使税制改革和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一)应对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
税制改革与优化应遵循法制化、简化税制、便利征纳的原则.首先,要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税收基本法应包括各级政府开征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的程序、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逐步健全税收实体法,将所有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执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简化税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项法律要得到恰当地执行就必须既适应环境又便于执行.如果将太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融入税法,就会造成税制的复杂,既不便于纳税人也不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如果发现他们难以正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就不会自觉遵守税法进行税收的自我评估.同样,如果税基设计不合理,或者规定了许多减免和扣除等,就会使执行碰到困难.在健全税收实体法过程中应尽量使税制简化.简化税制不等于实行简单的税制,更不是说税种越少越好,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税收的本质、特点及作用,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种.我们应注意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具体体现税制主要形式的税法,必须全面、系统、协调、简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执行.在不同税种和同一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要拖泥带水,冗长繁杂,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叠等问题.以免出现年年补充解释、层层补充解释和"打补丁"的现象.二是税种和税基、税目、税率以及计算征收制度等的选择与确定应具体,符合客观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税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
(二)优化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1、改变整个社会征纳税环境.影响税收征管的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惩治腐败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标准以及对达官贵人遵守法律的态度.尽管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变.而且它们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影响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但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很大程度上与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有关.通过改善这些因素可以使纳税人更好地遵从税法.具体途径有:对纳税人进行教育,使其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使腐败减少到最小.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税收征管经验,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应积极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严格税务登记管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同时与税务评估相配合,开展税务约谈和经常检查,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它不仅是避免税收损失、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办法,而且是加强税法刚性,确保税制优化的重要保证.应将对偷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的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作为硬指标,以保证税务检查双重目的的实现.同时,税务部门应与检察机关、法院配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狠狠打击涉税违法者,保障税收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多元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通过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税收发展范文5
[关键词] 税制改革 绿色 科学发展观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08年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预算报告,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2008年将积极推进和落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等一批重要税制改革。自20世纪60年代初世界经济学界着手研究”绿色经济”问题开始,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赋予了新的职责。为了从根本上使环境保护得到长远的保障,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建立”绿色”生态税收制度效果较为显著。十七大报告提出通过“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正是在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前提下进行的,资源税的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的酝酿,都在为绿色税收努力。
一、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
1.资源税改革。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在新闻会上表示,资源税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条例有望今年出台;税务总局正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仅从资源税收收入在总税收收入比例来看,资源税是个小税种,但是的所起到作用却不可小视。我国资源税税率过低,计征方式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资源价格不能有效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造成的成本。资源行业的准入门槛不高,产品成本较低,使得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增加,资源在大量开采利用的同时实际利用效率却不高,这是造成我国经济粗放式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资源税是通过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稀缺性资源利用和与之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政府可以通过征收资源税来矫正经济活动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寻求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平衡。随着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恶化,资源税目的逐渐转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实现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及环境影响征收的资源税,可以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改革成果都应让老百姓分享和受益,这是评判任何一项改革成功的重要依据。资源税改革当然也不例外。从实际意义看,资源税改革可谓“一举两得”。一方面,通过调高税率,改变计征方式,可以有效遏制掠夺性的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到部分资金,并将其用于环境治理,使我们生存的环境更加清洁、优美。
2.开征环境保护税。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21提出,“现在也正在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还在考虑调整消费税征税的范围和品种”,要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鼓励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向着高科技、高附加值、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的投入;另外,还要惩罚不节能、不环保,或者达不到国家所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的经济行为。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经建议,中国应开征环境污染税来缓解环保压力。斯蒂格利茨说,征收环境污染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不仅可以转变目前的生产结构,税收的收入还可用来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一举几得。斯蒂格利茨建议:“中国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予以课税,而不仅仅是收费,比如在水污染税、二氧化硫排放税、垃圾税等等。”目前,中国主要实行的还是环境排放收费制度,监管的体系和处罚力度都不够大,收费的使用方向也缺乏科学性和统一管理。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也采用了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如环境保护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环境污染破坏的保护体系,生态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基于此,也有必要向别国借鉴成功经验,用“绿色税收”制度来促进生态保护。
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应通过借鉴国外通常做法,逐步建立切合我国实际的环境保护税体系。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从我国的国情、国力和环境特征出发,应尽早开征环境保护税。
二、税收改革带来的绿化效应
从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一般可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或两者兼有。所谓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课税减少了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变了纳税人的相对所得状况。税收的收入效应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它只表明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应而引起纳税人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等所做出的进一步反应则会改变经济的效率与状况。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税收改革,旨在通过税收调整纳税人行为,能产生一定的绿色效应。
1.通过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通过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可以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
2.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可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因此,通过税制改革,从宏观层面上引导纳税人行为,加强环保意识,从而绿化税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对消费者的影响具体还是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例如资源税的收入效应,即政府对资源的税收增加后,由于资源价格上升,购买者的实际购买能力下降,对资源性商品的消费降低。替代效应是指资源税使资源性商品的价格相对上涨,消费者降低对该商品的偏好,寻找其他无税的或轻税的相关商品来代替。例如,国外为了抑制燃油消费而征收的燃油税。替代效应的大小取决于不同商品的税率差,税率差异越大,替代效应越强。因此,要达到抑制消费需求的目的,资源税率必需足够大,才能有期望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以荷兰为例,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石油产品税等十几种之多。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绿色税种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三、科学发展观下的进一步税收绿化
虽然有关绿色税收组成问题的讨论还没达成共识,但大多认为税收应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的消费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尝试着采取三种方法改革环境税收:取消或调整不合理的补贴和税收准备,出于对环境方面考虑的因素而重组税收结构,以及开征新的绿色税收。在这些国家中另一种趋势是完善绿色税收以组成更广泛更基础的国家税收政策改革的一部分。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我国的国情,并结合他国改革的经验教训,我们更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通过绿化税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税收事业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妥善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的正确选择,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税收事业更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从战略高度绿化税收。
2.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
3.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在可持续发展观的科学指导下进行的税制改革,带来了深远的绿化效应;通过进一步绿化税收,我国的经济将迈着更加稳健的步伐前进。
参考文献:
[1]午言:《资源税:让资源不再“廉价”》.人民日报,2007年07月30日
税收发展范文6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税收;调控;县域经济;江苏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015-03
中国“十二五”规划指出,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项战略性工程,离不开各种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其中,税收作为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财力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县域经济是衔接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连接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重要纽带。
一、税收调控与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关性分析
县域经济是一种行政区划型经济,是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经济。县域经济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保证,是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以江苏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经济长期处于全国的第一方阵,与县域经济率先崛起和相对发达密不可分。2009年末,江苏共有县级市26个,县25个,全省县域行政区划面积7.69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的74.7%;县域总人口(户籍人口)4 778万,占全省的64.4%;地区生产总值18 538亿元,占全省的53.4%;城镇固定资产投资5 612亿元,占全省39.3%;社会消费零售总额4 913.07亿元,占全省的42.8%;进出口总额1 433亿美元,占全省的42.3%,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 208亿元,占全省的41.4%。由此可见,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抓好县域经济事关经济发展大局。
(一)实现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依赖于税收调控
税收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发展不偏离轨道的手段,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依赖于税收调控来实现。如税收调控经济运行的功能,可以充分作用于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发展速度的控制和质量保证上面;税收调控资源配置的功能,可以充分作用于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控制“三高”上面。
(二)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导税收调控
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就是不断地调整驱动经济增长的要素组合,包括产业结构、收入分配、居民生活以及城乡结构、区域结构、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等方面。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税收调控的主导,税收调控最终是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如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控制经济发展速度、保证经济发展质量和控制“三高”等目标就对调控收入分配的要求;又比如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就是对调控资源配置要求。
(三)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税收调控目的是相通的
税收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对应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全面性,税收调控对象的针对性对应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的性,税收调控的刚性对应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柔性。从三个对应关系来看,二者的目的是相通的,如调控经济运行与控制经济发展速度和保证经济发展质量的关系,又如调控资源配置与控制“三高”的关系等。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相通、主导和依赖的关系。
二、从税收的角度分析制约江苏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因素
税收来源于经济,江苏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地方税收带来了充足的税源。2009年,江苏县域地税税收收入总量突破700亿元,总量为“十五”期末2005年的2.55倍,2005—2009年年均增收超过100亿,年均增速26.4%,高出全省增幅3.1个百分点,其中,苏南、苏中、苏北年均增长21.3%、31.3%、41.1%。县域税收占比由2005年的33%提升到2009年的36.3%。
(一)税收增速与经济增速长期倒挂,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近年来,虽然江苏县域经济与税收均保持着较快增长,但税收的增速明显快于经济的增速,也快于周边县域经济的强省浙江和山东。2006—2009年,江苏县域GDP年均增幅为19.4%(现价),地方税收年均增幅为26.4%,税收增幅高于经济增幅7个百分点,而同期浙江省县域税收年均增幅只有16.2%,山东省只有19.3%。其中苏北五市的县域税收平均增幅高达38.3%,高出同期经济增幅18.9个百分点。
由于产业结构、统计口径等多方面因素,税收增长在一定程度内高于经济增长是合理的,比如从反映经济税收协调性的税收弹性系数看,其系数在0.8~1.2之间应处在合理区间。但近五年江苏县域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平均弹性为1.36,其中苏北地区五年的平均弹性为2.05,说明这其中必然存在着非经济自然增长因素。以增长最快的苏北地区为例,由于其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地方财力规模偏小,县乡财政担负着广泛而重要的公共再分配职能,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部分县(市)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或为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对地税部门下达的税收增幅偏高,加之单一的收入考核导向机制,导致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相脱节,既加大地税部门组织收入压力,同时也使税收计划与依法组织收入的矛盾进一步突出。据调查,近年来苏北地区大部分县(市)政府下达的地税税收计划增幅超过30%,少数县(市)政府下达的税收计划增幅超过50%。税收增长速度长期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势必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二)经济发展不均衡,制约了县域经济实力的整体提升
虽然近年来江苏县域经济总体保持了较快增长,但受自然条件、区位优势和经济基础等诸多因素影响,三大区域的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自南到北,梯度落差较大。从反映经济综合实力的地区生产总值看,2009年,全省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县域GDP比值为3.8∶1.7∶1,人均GDP比值为5.8∶3.3∶1,GDP排名前五位的苏南四县(市)总量超过了苏北全部县(市)的总量。从单体来看,强县、弱县间的差距极大。全省人均GDP最高的昆山市(68 420元/人)与最低的灌云县(3749元/人)相差56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最高的江阴市(251.2亿元)与最低的东海县(2.33亿元)相差107倍。从三大区域税收收入占比看,苏南14个县(市)税收占比近六成(57.5%),而苏中和苏北37个县(市)的税收总量占比不足全省的50%,收入总量仅为苏南的3/4,苏南县域税收平均规模为29.36亿元,分别为苏中、苏北的2.7倍、4.7倍,最高昆山市(80.76亿元)与最低的洪泽县(3.87亿元)相差近20倍。全省县域发展严重失衡,影响到县域经济的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
(三)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制约了县域税收持续稳定增长
现阶段,江苏县域经济虽然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化中后期,但与全省产业构成相比,县域产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份额仍然较高。2009年,全省县域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县域GDP的8.6%,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目前全省仍有1/4左右的县第一产业的占比高于20%,部分县农业社会的特征仍比较明显。由于第一产业比重偏高,2009年全省县域地税税负为5.7%,低于全省近1个百分点。
从税收的行业构成看,县域税收对建筑业、房地产业依赖过大。2009年,全省县域税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两大行业占比为45%,高出全省两大行业占比3个百分点,比山东高17个百分点、比浙江高10个百分点。其中:苏北县域税收中两大行业占比高达五成以上(54.3%),高出苏南五市两大行业占比14.3个百分点,两大行业增收贡献份额高达73.8%。可见,目前县域税收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两大投资拉动型产业依赖过大。
三、税收促进江苏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加快县域经济转型升级
1.完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强化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带动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升级,促进农民增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信息、仓储、培训等服务收入,可全部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作社成员取得的股息、红利、盈利返还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购买农用生产资料,其中农机可由国家凭农民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退税给农民或财政直补;对化肥、农药,因面广量小,退税手续烦琐,仍可继续实行免税,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适当降低最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税负,将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居民用煤炭制品、天然气、煤气、石油液化气等老百姓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由现行的13%降至10%或10%以下,减轻医药物品的税收负担。
2.积极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展农业质量和环保标准体系、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规划、策划、咨询、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以农家独特的田园风光为依托,以绿色生态休闲为主题,以花园、果园、茶园从事生态旅游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将涉农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扩大到所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对农村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长期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3.完善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新兴产业领域的优惠手段较为单一,延期纳税、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手段未得到充分应用。因此,应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充分使用上述手段。新兴产业的有些资产更新换代非常快,甚至二三年就出现新产品,应放宽该类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可在更短时间内提取折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缺乏关于再投资的优惠制度,为了鼓励新兴产业企业再投资,应作出这方面的规定。
(二)实行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共进的税收政策,推进平衡发展。
税收政策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基本思路是要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机制,调节区域之间的资源配置,以获得整体效益最大化。
1.引导优势产业,统筹区域协调发展。首先,充分利用苏北的资源禀赋优势,运用税收政策引导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深加工,建设生态健康养殖基地、安全水产品养殖基地和海洋捕捞渔业及海产品深加工基地;重点发展湿地旅游、生态旅游、海岛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集中建设石化、钢铁、造船、能源等临港产业以及物流、配送、仓储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提高苏北发展内生力。其次,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苏南高薪技术企业发展,在苏南形成高科技产业集群,促使苏南产业升级。最后,加强苏南、苏北之间的产业转移承接,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向苏北转移,对产业转移产生的投资成本差异,以财政补贴或者税收减免的方式进行弥补,以进一步提高苏北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
2.降低税负,吸引生产要素参与新农村建设。实行对农村积极有效的减免政策,特别是中央税的减免,真正体现国家的实际扶持。实行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对投资于农村地区的企业,适当提高折旧率或折旧额,对外来投资者以来源于农村地区的税后所得再投资于农村地区的,实行全额退税的鼓励政策。对吸引人才的专门补贴实行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等。
3.放宽税收管理权限和分成比例,促进农村自我积累和发展。在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分成比例方面,中央财政应给予农村地区地方财政更多的优惠,以促进农村地区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
(三)完善民生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
1.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作为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吸纳了社会上大多数就业人员,成为县域就业主阵地。为了鼓励发展中小企业,建议推行差别税率:在所得税方面,根据纳税人的效益规模或者企业规模实施不同的税率,规模大的适用基准税率,规模小的适用优惠税率;实施所得税累进税率,对企业利润水平低的实施较低的税率。在流转税方面,按企业的规模实行差别税率,规模小的实行较低的税率。规定起征点,对所得税或者流转税规定起征点,在起征点以下的不征税。
2.加大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税收应加大支持促进就业创业的力度,落实并延续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政策,如可以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适当提高或者将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从增值税制中淡出,降低增值税征管成本;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中的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可以采取的措施如将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标准放宽到低于5万元或低于10万元的标准,或者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一律降至10%,以照顾微利企业,促进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四)构建绿色税制,促进资源和环境保护
1.调整资源税。一是要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广义的资源概念不限于矿产,还应包括水、森林、草原、滩涂等。二是要对部分资源品种改变计征方式,首先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0年6月1日,中国率先在新疆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对新疆石油、天然气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建议在新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内推行。三是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现行资源税税负是多年以前制定的,随着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目前税负明显偏低,难以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2.开征环境保护税。在费改税的基础上,推动环境税立法,重点考虑对污水排放、碳排放、二氧化硫排放征收。污水排放属于费改税,同时相应考虑设立碳税、硫税税目,择机进行开征。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是针对化石燃料使用征收的税,旨在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碳税开征已成为中国减缓国内外压力的需要,有利于中国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它对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完善中国环境税制的客观需要。
3.完善消费税。消费税是中央税,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但中国消费税名不副实,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对企业征收,对消费者而言,属于隐性税收,调控功能被隐蔽和弱化了,应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将消费税政策逐步显性化。消费税是价外税,对消费者征收,就能起到明显的奖惩作用。中国消费税对企业征收,一提高消费税,企业就会涨价,消费税对企业行为的调节就会弱化。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2] 梁东黎.宏观经济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王书瑶.赋税导论(简本)[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4] 汤贡亮.中国税收发展报告(2009/2010)[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5] 欧阳坤,许文.促进中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9,(4).
[6] 匡小平,吴智峰.中国收入差距过大原因及财税调节对策[J].税务研究,2009,(2).
[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10,(10).
[8] 丛明.建立和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制与税收政策的路径分析[J].涉外税务,2010,(9).
[9] 郑新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J].宏观经济论坛,2010,(18).
[10] 秦兴方,汪桥红.转变江苏县域经济发展方式的路径与制度安排[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