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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担保申请书范文1
NO.1:保单借款
项目:甜品屋
筹资规模:3万
经营性质:个体经营者
26岁的Candy在看完法国电影《巧克力情人》后,突然有了创业灵感。电影中用生面包圈和奶油混合做面包的镜头让她过目不望,于是她想到可以“依葫芦画瓢”地在热闹社区附近开一家与片中主题与氛围相似的甜品屋。由于缺乏经验,她决定在创业初期以连锁加盟的方式积累经验。经过一番打听后,Candy更是创业激情高涨。据了解,加盟店的初期投资大概在10万元左右,一般经营2到3年就可以收回成本。
经过精打细算,她发现自己还有3万元的缺口。正在她为钱犯愁时,突然想起几年前父母给她买的人寿保险,保单中有一条贷款条约中明确表示: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借贷。于是,Candy带上保险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到保险公司柜台填写《借款申请书》,拿到经过公司审核盖章同意后的《借款申请书》(客户联)后,她顺利地领到了她所需要的钱款。据了解,保险合同借款流程十分便捷,而且还款也很方便,只要携带《借款申请书》(客户联)与现金,还清还款本息就可以了。
贷款建议:
现如今,保户完全可以利用保单质押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或银行借款。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即具有储存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超过一年,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保单持有人就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
一般而言,“保单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上。根据Candy的保单条款规定,借款金额为退休金的90%,利息为同期银行利率。退保金等于保单现金价值加年度实缴保险费的35%。而Candy在10年前就买了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经超过了10万,而Candy只需要3万元,保单完全可以解决Candy创业的“燃眉之急”。
特别提示:
保单借款一般时间为6个月,若超过期限,保单效力终止。但你不必担心无法还款造成损失,因为有条款规定,只要补足保险费和利息,投保人在保单效力终止两年内,仍然可以申请复效。尽管在保单“假死”期间,保单不为Candy做任何保障,但这跟创业的风险相比,完全可以不值一提。
NO.2:银行创业贷款
项目:创意手工坊
筹资规模:10万
经营性质:私营企业
28岁的Vivian是一名全职太太,婚后闲适幸福的生活让她总想要一份事业,来充实自己。前段时间,她在淘宝网上淘到了一个手工制作的牛皮钱包,她特别喜欢这种纯粹DIY,又非常有特点的东西。想到小时候自己也做过手工,突然有了想开一个创意手工作坊的冲动,可以将制作产品放在老公的妹妹的商铺里代卖,自己还可以在网上出售或招商。这一想法得到了老公的支持,于是Vivian很快就展开了经营。她还招募了一些心灵手巧的员工制作产品,并聘请了专门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没想到开业3个月后,就已经拿到了十几份定单,没过多久,现金流出现了紧张的局面。Vivian决定扩大公司规模,于是她想到了银行的贷款业务。
经过充分准备后,Vivian提交了个人资料与企业资料,经过审批后,又撰写了开业贷款担保申请书与开业贷款计划书。经过银行考察,认为Vivian的生意很有潜力,可以给予创业贷款,于是Vivian让下岗母亲作为“法人”,很快拿到了10万远贷款,同时获得了比较优惠的利率。
贷款建议:
一般银行分三类贷款业务:创业贷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在实际情况权衡后,Vivian选择了最适合她的创业贷款。要申请创业贷款成功需要通过三关:一是资格,贷款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其次是要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三是创业者所投资项目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银行与一些投资公司也会有合作,推出例如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个人助业贷款等多种业务,但如果要申请无抵押贷款,就必须先实现年盈利达到150万左右,注册经营两年以上等硬性条件。而个人助业贷款与抵押贷款形式相同,只是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特别提示:
创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在1-3年,最高单笔可达到50万元,其利率以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如果是下岗职工创业,利率还可下浮20%或享受60%的政府贴息。但其通过审批的难度较大,贷款评估也十分严格。
NO.3:产业基金融资
项目:化妆品公司
筹资规模:40万
经营性质:公司
32岁的Susan大学毕业后,就顺利地进入了一家跨国化妆品公司做销售经理。经过几年在化妆品专业线市场的磨练,她逐渐认识了不少行业人士,也锻炼了自己的性格和勇气。尽管现如今化妆品行业还不太规范,但她依然认为,化妆品行业市场仍然有待开发。一个做了4年化妆品公司的朋友在这时邀请Susan加入一同开辟“江山”,但手头资金流比较紧张,无法让化妆品公司规模再上一个台阶。Susan希望能够通过一个方法,急速扩大资金来源,并能够得到相应的扩张辅导,因为她知道,许多经营者都是在扩张规模时一撅不振的。
通过四处打听,Susan得知北京有一家公司是专门运做中国美容健康产业基金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美容化妆品行业脱离单一陈旧的经营方式,成功向特色化、效益化转型,他们同时分享收益成果。于是,Susan联系上了这个产业基金,并规范地划分了股权,包括技术股权与期权,并将资料提交到这家产业基金公司。很快产业基金公司和Susan的化妆品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在签署了一份具体的分享利益的协议与资信担保书,很快募集到了40万资金,加上原先的积累,公司顺利地发展壮大。产业基金拥有的丰富资源也给Susan提供了很多发展建议,积极地单于公司管理。这家控制了Susan化妆品公司40%股权的产业基金,分享了Susan公司所带来的巨大利润。
贷款建议:
产业投资基金又称为直接投资基金,具体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企业重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等,它是以非上市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具体来说,产业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基金单位)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交由专门投资管理机构按照资产组合原理直接投资于特定产业的未上市企业,并通过资本经营和提供增值服务对所投投资企业加以培育和辅导使之相对成熟和强壮,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投资方式。
特别提示:
产业基金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手段,目前IT、文化、石油等产业基金比较常见。但是由于中国在产业基金的相关法律上还尚不完善,所以多数是采取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十分灵活,行业包罗万象,所以在选择这种融资方式上,要更加慎重,而这也是最适合中小企业扩大规模的手段之一。
TIPS:申请创业贷款关键词
贷款评估:贷款评估十分严格是创业贷款的特征之一。申请者除了要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尝还本息的能力,还必须能够提供能被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
资金匹配:对银行贷款要确定一个合适的贷款金额,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创业。观察银行的贷款期限与经营货款回笼周期是否相匹配,以至于银行收回贷款时,不会影响正常经营。
公司贷款担保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本县合法居民(留)身份,有固定的职业或有预期收入,已有或购置住房资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贷款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业务)。
担保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专业担保公司。
第四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为回避信贷风险,各商业银行等借贷机构应将住房置业中介担保列入住房置业贷款回避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县范围内的住房置业担保工作。
第二章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种类
第六条房地产二级市场贷款担保是指购房人或借款人在向开发商购买房产时,自己先交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由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支付,并用所购房产权益作抵押,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七条房地产三级市场贷款担保是指购房人或借款人在向售房人购买具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时,自己先交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由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垫付,并用所购房产权益作抵押,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八条房地产抵押消费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建、装修住房,在借款人不能满足贷款人贷款条件时,由担保公司提供消费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消费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章担保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担保对象。凡在本县城镇范围内购买、建造、翻修住房或住房抵押消费,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借款人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抵押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符合本办法及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均可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担保。
第十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县合法居民(留)身份证件;
(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
(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对资信不良,不符合本办法及担保公司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借款人,担保人有权拒绝提供担保;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银行可不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住房置业担保时,应向担保公司提交下列资料:
(一)住房贷款担保申请书;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民营企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房屋购销合同及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住房置业担保贷款调查表;
(六)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
第四章担保的设立和终止
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通过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收入、抵押物状况、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担保当事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前,借款人应以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与担保公司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房屋的权属和其他基本情况;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公司清算时抵押权处置情况;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应自签订反担保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反担保合同发生变更或担保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7天内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借款合同终止,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满不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5个月之内或保证期内,担保公司应按照保证合同先行向贷款人代为清偿债务。
借款合同期内属按月偿还本息的,如发生因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致使连续5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贷款人可直接要求担保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借款合同期内如借款人连续5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就借款人按照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要求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直至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期满为止。
本条所指需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债务的时限以贷款人书面告知的时间为起始时间。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贷款人向借款人送达的书面催交通知书,同时应抄送担保公司。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先行代为偿还债务后,保证合同终止,但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包括借款人的继承人、受赠人)进行追偿,并依反担保合同约定行使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第二十一条处分抵押物,反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收购等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担保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在住房置业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人、担保公司任何一方或两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从合同的个别条款,如确需变更或解除个别条款时,三方应互相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国有担保公司的资金运作,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的运作接受县审计、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以政府预算拨付、资产划拨(直管房中划拨)及自然人投资形式组成。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货币资金)。担保贷款发放期间,担保公司要按季向人民银行编报贷款进度表,以便掌握贷款发放情况。
第六章附则
公司贷款担保申请书范文3
第一条 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营办(原省非公办)牵头协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办、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六条 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扶持申请
第七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
(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 扶持会审
第十条 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民营办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各级民营办、工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省、州(市)民营办会同财政、工商部门确定年度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并逐级下达,财政部门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州(市)财政将本级应承担资金按确定比例预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财政部门、州(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州(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 贷款和担保支持
第十七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市、区)级民营办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县(市、区)级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和担保支持。
第十九条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我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
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金办发〔2014〕16号)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七章 培训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信、工商、财政、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 大力培育工业园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微型企业创业基地,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服务联盟,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营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纳入上级政府督点内容。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实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条 各级民营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营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一)不按创业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的;
(三)投资凭证票据虚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领取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两年内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向县(市、区)民营办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营办、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扶持审核、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民营办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州(市)、县(市、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县(市、区)、州(市)民营办按季度向上级民营办报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省民营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相关解读:
微型企业:指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准确把握微型企业的划型,云南省工商局经反复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参照,制定了该暂行标准中新设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具体划型参照标准为:1、农林牧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下;2、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3、交通运输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下;4、工业、建筑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下;5、物业管理,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下;6、批发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下。
个人独资企业以登记出资额计算,合伙企业以备案合伙协议出资额计算。
公司贷款担保申请书范文4
关键词:政银保;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保证保险
一、引言
2015年1月8日,《中国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里面明确提出,要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解决其融资难问题,一定要在模式上创新,并支持各个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以信用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共同建立,分担风险的新型模式,大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活动,并通过试点逐步推广、总结经验使得该模式不断得到完善。作为我国政府部门积极推进,由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推出的贷款新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和作用值得我们去研究。
二、“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概述
(一)“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试点情况
我国首个“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模式于2009年7月17日在广东三水区推出,希望通过模式解决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农业增收。政府在模式中主要是建立担保基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保险来保障贷款的顺利进行。三水区是国内首例开展“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地区,自从实施以来,通过该模式进行的贷款业务不断增加,发放的贷款笔数不断增加,受惠农户范围大大扩大。随后,该模式在广东省其他地区得到推广,这些地区的农户通过新途径得到贷款,农业产值不断增加。
近些年来,其他地区也积极探索“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河北首个“政银保”贷款合作模式在2013年进行启动,首期贷款保险基金额度为500万,该基金主要是为农户和农业企业进行免抵押和免保证金的贷款申请保驾护航。当这笔贷款发生保险事故时,在合作保险公司年度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会承担80%,银行和政府各承担10%。该项目的启动,使得河北农业小微企业得到了融资,发展更为迅速。为了使得该模式更好更快的发展,2016年3月10日,河北省开展2016政银保签约暨银企对接活动,旨在通过政府的支持,加强银保合作力度,完善“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二)“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概念
“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含义是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向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出贷款申请,通过审查后符合一些基本要求但需要增信的,企业再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得到承保,保险公司会为企业出具增信保单,贷款银行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上浮区间向企业提供贷款资金。并且保险公司会收取贷款数额的3%作为保险费。政府作为“政银保”的政策支持方,通过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基金的用途主要用于企业免抵押和免保证贷款担保,并且给与借款企业一定的保费补贴,补贴通常是保费的一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损失的部分由银行、保险公司、政府财政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承担,保险公司对贷款银行进行赔付后,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一起向借款人追偿,所追回的款项由三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三、“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特点
(一)不需要贷款抵押物品
借款企业向银行贷款时,不同于以往抵押财产物资或者支付较高的担保费用以获得金融担保公司担保,只需要提供与贷款有关的证明资料和申请书。同时,银行在有保险机制介入的情况下,不用担心坏账的发生。
(二)保障范围广
其保险责任为投保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按期偿还借款,除外责任为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事件、地震等灾害和借款人故意不偿还贷款。保障范围较广。
(三)逾期贷款处理体现风险共担
在此之前,当借款人没有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时,银行就会扣留抵押物、或者多收利息来促使借款人归还贷款。而“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贷款逾期处理方式将会大大有利于借款人和银行。因为,当本金在宽限期后还未归还,保险公司将会对银行就损失进行赔付,并就不足赔付部分和“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办理担保代偿手续。等双方进行赔付后,银行和保险公司和“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共同向借款人追偿,追回的款项由三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四、“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作用和影响
“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提出,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新途径,同时对银行、保险公司甚至政府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对于借款人来说,尤其是小微企业,其信用等级普遍不高,缺乏有效的担保条件,这就大大增加了其借款的难度,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其发展壮大也就困难重重。“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引入,可以使得小微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大大提升其信用等级,增强融资能力并改善融资环境。保险公司和政府的介入,使得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在借贷关系中出现,银行对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履约能力有信心,这大大减小了以往贷款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不对称性,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得到提升。
其次,银行通常选用抵(质)押的方式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这对于商业银行分散信用风险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当借款人在归还贷款有困难时,银行所享有的抵(质)押权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比如在向法院提讼时,诉讼时期较长,要付出很大的时间、人力成本。“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的引入,银行可以将信用风险分散给保险公司以及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保险公司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承保,贷款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坏账率也就得到了改善,同时,银行可以通过该模式的保护,在与信用良好的借款人的贷款交易中,放贷量得到提高进而从中获得收益。
再次,“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是一种金融创新,是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的交叉业务,同时也是新时期下银保合作的新方式。该模式下,保险公司承保了借款人的信用,获得了收入来源,扩宽了业务渠道,促进了服务的多样化,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另外,保险作为一种具有保障、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功能的手段,保险方式的植入,不仅可以更好的完善融资模式,使得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解决,也可以更好的发挥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功能。
最后,政府相关部门在“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中,起到了政策担保的作用。通过财政部门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使得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不用提供抵押和保证金,在贷款不能收回时,也承担一部分损失,同时和银行、保险公司共同追回贷款资金,这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该职能的落实履行使得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够通力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保障,有利于提高政府在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中的形象。另外,与以往财政支持不同,过去财政资金只是对企业点对点的支持,这种支持每个县区也就是四到五家,效果很不理想,而“政银保” 合作贷款模式中,通过财政资金引入保险资金的放大器和保障功能,向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贷款,资金的放大倍数可以达到30倍,使得政府财政资金得到很好的利用。
参考文献:
[1] “政府+银行+保险”的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研究――以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贷款模式为例,杨仕晋,南方金融 2013年12期
[2] 金融创新支持“三农”发展研究――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为例,邹日辉,经济师 2012年3期
[3] “政银保”农业贷款模式绩效及制度创新解析――基于佛山三水的经验》,张乐柱 李海辉,广东农业科学 2014年16期
公司贷款担保申请书范文5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公司贷款担保申请书范文6
1、保单质押的概念及意义
保单质押贷款,指客户在不影响已投保权益的前提下,将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保单质押贷款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开拓创新业务渠道,延伸服务领域的新型业务。该项业务的开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对银行来讲,补充了个人消费贷款的品种,开辟了增加业务收入的新渠道,为资金投放寻找到了新的出路;对保险公司来讲,稳定了客户,保证了保费收入,赋予了保单新的功能,加强了保单的营销力度,扩大了客户买保险的投资效应;对客户来讲,缓解了资金需求的压力,解决了退保造成受益损失、而不退保又没钱办事的“两难”局面。
2、寿险保单可以质押的可行性研究
保单能否质押也取决于保单自身是否包含经济价值。寿险保单在各国的保险法实践中,已经被确定为质押对象,而财险保单的质押多不为法律所认可。主要原因在于,寿险保单因为其保费缴纳方式以及其储蓄性质易于积累起保单现金价值,而财险保单因为其损害补偿性特征,保险金的赔付处于不确定状态,也没有确定性的保单现金价值存在,因此不适于作为质押标的。由此可以知道,保单质押适用范围的确定标准为现金价值标准,保单具有确定性的现金价值可以质押,否则不能成为质押对象。
保单质押既与寿险保单的性质有关,同时也与寿险保单的支付方式有关:
2.1、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
保单现金价值的产生是由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所决定的,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都是长期性的,几年或是几十年甚至终身不等。另外,人身保险合同又是储蓄性合同,保险人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形成保险责任准备金,并且最终以保险金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也无论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否通过其他渠道得到补偿,保险人都要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正是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储蓄性,投保人如同银行存款人一样也享有了一些储蓄性权利。保险人中途退保领取保单现金价值,就像活期存款的储户凭存折提取现金一样。保单在性质上与存款单具有了某些相似性,既然存款单可以质押,保单质押也应当没有问题。
2.2、人寿保险合同保费缴纳方式具有特殊性
保险费的缴付方式有一次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一次性保费交付方式也称“趸缴保费”方式,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一次性全部付清保费。这种保费支付方式具有预付性质,所交数额超出当期应缴纳的自然保费数额,能够立即产生保单现金价值。分期交付方式在现代社会通常采用较为科学的均衡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将保险费划分为若干次缴纳(一般为每年一次),每次缴纳的保费金额相等。这种分期支付方式下,在保险期间的前一段时间内,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多于同期应当缴纳的自然保费,因此形成节余,由保险人进行投资运作,形成保险责任准备金。
因此,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无论采用何种保费支付方式,均存在一定的保单现金价值。总之,人身保险单既具有保险合同期满或保险合同生效而带来的可预期的、有财产性的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又具备保险合同解除所具有的已确定的、稳定增加的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
3、寿险保单质押的风险
当然,保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特殊性在法律及操作上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分析其风险的存在是规避风险的必要前提。
对于财产险,目前依然有效是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法函[1992]47号)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而对于寿险保单质押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没有涉及,如我国《担保法》规定,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里面没有明确规定对保单的质押。可见其法律规定是比较滞后的,或者说是其操作过程必然存在着大片法律空白,任由利益各方解释。由于立法上存在缺漏,实践中难免出现模糊认识与不当操作.不利于维护保单质押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地说,以保单现金价值为质押标的时银行质权实现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投保人怠于解除保险合同的风险。以保单现金价值为标的出质,实现质权必然需要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以获得保单现金价值。一旦出质人消极履行质押义务或怠于解除保险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质权人无权以保险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身份解除处于正常状态的保险合同,保单质权将无法实现。
2)投保人欠缴保险费、自行退保、挂失等擅自变更保单的风险。保单质押期间,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缴纳保险费等义务。投保人若欠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从保单累积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扣款补齐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这意味着保单的现金价值减少甚至流失,直接危及银行的贷款权益。如果投保人不经银行同意,擅自退保或申请挂失,保单的现金价值将直接支付给投保人。质押银行质押贷款的标的就会成为空壳。此外,投保人擅自变更保单与贷款相关的信息行为,也将导致保单的现金价值减少甚至流失。直接侵蚀和危及银行的贷款权益。
3)借款合同到期前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如果债务清偿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投保人所享有的退保金返还请求权当然消失。银行当然也不能再主张以退保金为标的的质权。
4)保险公司拒绝将现金价值支付给质权人的风险。银行在实现质权过程中,作为第三人的保险公司若不予配合协助。对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拒绝支付给质权人,保单质权也无法顺利实现。
4、保单有效出质的法定条件
使得保单质押在实务操作中多样性,导致在出现纠纷时权利难以认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有必要对保单出质过程中的相关要件予以明确,这也是多家银行多年来的操作经验的总结。
1)用于出质的保单是清洁保单。指:不存在欠缴保险公司保费记录,不存在有向保险公司借款的记录,不存在是失效的且在缴费期内的,或已办理挂失手续后有复得的以及选择自动保费垫缴条款,或者在保单中就保单质押贷款做出约束的保单。
2)保单的出质人须为保单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在保单质押中,可用于出质的权利有两个,一个是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另一个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退还给投保人的部分保险费,其所有权应属于投保人,因此就该价值的请求权应为投保人所享有。而对于保险金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已经就保险金受益人做出了约定,实际上也就是确定了保险金的所有权人,因此就保险金的请求权应为受益人所享有。
3)用于出质的保单须具有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缴足了两年以上保费的投保人,其保单即具有了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船除时,投保人才享有依保险合同确定的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
4)保单出质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对于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的保单,不得办理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标的的出质。如果仅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出质,须办理保单受益人变更。在变更受益人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但由投保人指定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另外,在变更受益人后必需明确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否则按受益人人数等额享有受益权。
5、保单质权的实现
1)进行实质授权。以保单现金价值为标的的出质,实现质权必然需值。然而一旦出质人消极履行质押义务,怠于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质权人又无权以保险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身份解除处于正常状态的保险合同,这样保单质权同样无法实现。对此,可在保单出质之时要求质押人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质权人在出现需要履行质押义务的时候,代其向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从而实现质权。
2)加强银保合作。对于保单质权的保单,限制或冻结投保人的某些权利,以保全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保护质权人权利,贷款合同中应做出明确规定,保单质押后应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单挂失等权利。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挂失保单时应征得质权人即商业银行的同意。具体操作时,银行在受理借款人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后,应将《质押保单批改申请书》和质押保险单递交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确认该保险单的真实有效性和核定保单现金价值的金额并出具同意保单质押的《质押保单批改意见书》。之后银行方可根据保险公司核定的现金价值计算出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签订《保单质押协议书》和《小额质押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办妥上述手续后,还应正式向保险公司发出保单质押贷款止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对质押保单作出质押登记并进行相关控制。
参考文献:
[1]贾林青.保险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