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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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范文1

无证婚姻,十余年感情渐淡

2015年11月中旬,于华的儿子于洪峰急匆匆拿着一份法院送来的《应诉通知书》跑了回来。老于看后很是不解:“陈铭生与郝军之间的借款纠纷,担保人是陈婧,怎么把我们也扯进来了?”于洪峰也是一脸茫然,不知所措。但提及陈婧这个女人,往事一幕幕浮现在小于的脑海中。

1978年3月,于洪峰出生于武松故里河北清河县,高中毕业后独自到上海打拼无果便返回家乡,开了一家有色金属加工厂。平日,小于在外跑营销,父母在家照顾公司。公司虽小收益颇丰,这让小于成就感十足。

2004年年底,小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一岁的女孩陈婧。第一次见面,陈婧善解人意、聪慧过人的印象在小于心里挥之不去。而小于帅气、内敛的形象也让陈婧颇有好感。陈家公司的规模要比于家大,但这并没有让于洪峰感到自卑和压力,反而让他觉得是上天的眷顾才让他和小陈能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两人交往了半年多,双方父母便迫不及待地坐在一起商定结婚吉日,但对领证的事却只字不提。2005年12月,于洪峰和婧在鞭炮声和亲人的祝福声中,按当地风俗完成了结婚仪式。

“婚”后,陈婧仍在父亲的公司管理账目,小于照旧在外跑自家公司业务,两人聚少离多。2008年于家可谓喜事连连。生意风生水起,儿子呱呱落地。同年8月,于洪峰和陈婧看准了房地产升值潜力,在县城繁华地段购买了一套新房。这套四室两厅160平方米的大房子,算上小房才30多万。

2012年,新房如期交工。“小两口”简单装修后便喜迁新居。一年后,小于带着身份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件来到县房管局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登记在自己名下。

儿子有了,房子也有了,貌似美满的生活却暗藏狼烟。于洪峰和陈婧常为琐事吵架,小陈动不动就生气回娘家住,两人的感情陡然降温。

替父担保,连带责任殃及于家

曾经的恩爱演变成而今的琴瑟失调,两个人的内心都很受伤也很痛苦,但谁也不主动提分手,日子就这样耗着。2013年7月,陈婧的父亲陈铭生拿出多年的积蓄又从银行贷了一部分款,准备上新项目,扩大经营。可一部分新设备运来后,原料上涨,导致预算的经费比实际费用少了200万元。这个节骨眼上绝不能止步不前!陈铭生顶着压力找到好友郝军帮忙。郝军是当地一家知名企业的老总,资金雄厚。得知陈家的公司陷入资金周转不开的境地,他拍着胸脯表示:“没问题,老兄的困难就是我的难处。”

陈铭生很是感动。几天后,老陈在一份抵押担保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大名。为保证这笔200万借款能如期归还,郝军又让老陈找担保人。可老陈找了好几个朋友,均无人愿意为他担保。万般无奈,陈铭生想到女儿。陈婧二话没说,几乎连内容也没看,更不懂啥是“连带责任”,便在担保人下面签了大名。一周后,郝军将200万元借款如数打进陈家的账户。

半年后,市场出现疲软,这是陈铭生始料未及的。新产品还未上市,原来的货物已在库房堆积如山。陈铭生一边减员增效,一边把自己经营的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变更成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用股资调动骨干积极性,但因产品滞销严重,他的企业已无起死回生之力。

债务到期后,郝军多次上门催债,陈铭生为了缓解催债危机,让儿媳给郝军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利息欠据。随后,老陈与郝军再次协商,签下《调解协议》:“2014年11月15日前,陈铭生偿还郝军借款本金200万及利息30万。2014年5月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结清。”这份协议末尾处的担保人仍是陈婧。

170多天转瞬即逝,郝军因陈铭生仍无力偿还200万本金,依据《调解协议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谁知,老陈的名下早已无任何财产,公司也变成了“空壳”。无奈下,郝军申请法院执行担保人陈婧的财产。经查询,陈婧名下也无可执行的财产,但她的“爱人”于洪峰名下有一套房产。

2015年7月15日,于洪峰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的第二天,提出了异议:“房子是我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执行!”随后,清河县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

郝军不相信于洪峰的解释,他调查了解到:2005年12月,陈婧和于洪峰举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陈婧一直居住在这套涉案房子里。于是,拿着证据,他将于洪峰和陈婧同时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县城育才街于洪峰名下的房产属于二人共同所有。

证据不足,男友名下房产属共有

2015年12月初,清河县法院开庭这天,陈婧收到法院传票后也没有在法庭露面,但她递交的答辩状中亮明了自己观点:“我这笔债务与于洪峰无关,这套房产不应按两人共同所有。”

法庭上,被告和原告围绕“同居期间于洪峰购买的这套涉案房到底是二人共有财产,还是于洪峰的个人财产?”这一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郝军主张“涉案房是两被告的共同财产”,他向法庭出示了三份询问笔录,显示该房产是陈婧和于洪峰在同居期间购买的。于洪峰向法院递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购房发票等六张书证,证明房屋系自己购买和所有。

合议庭审理后讨论认为:于洪峰未提交证据将自己与陈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区别开来,故无法认定同居期间涉案房产系于家单独出资购买。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认定涉案房产为于洪峰与陈婧共同共有。

一审判决后,于华觉得不公:“购买房子时,我跟儿子一起去的。我是为了省去百年以后办理过户手续的麻烦,才让儿子洪峰在购房款上写他的名字。所以,清河县法官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不准确,我们要上诉。”

老于找到当初购房的这家房地产公司,开具了一份证明:“于华替儿子于洪峰所交房款,与他人无关。”作为新证据,老于递交到了法院。然而,邢台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后并没有支持“这套房子的交房款是由于华实际出资的”主张。主审法官认为:涉案房产系同居期间购买,陈婧和于华都与于洪峰有利害关系,家庭共有的财产难以区分。陈婧系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铭生之女,在同居期间会有一定的积蓄。在于洪峰和陈婧均不能证明陈婧财产的合理去向的情况下,将同居房产认定为共同共有并无不当。

随后,邢台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于洪峰向邢台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官司走到这步,于华父子很无奈,不知道是没领结婚证惹的祸,还是当初这套房产没有登记在于华名下的错儿……

点 评

不明不白的同居关系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这起案件给于家上了一堂法制课:不明不白的同居关系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同居期间购得的房产如果说不清楚是哪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会按“一般共有”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