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事迹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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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事迹材料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1

民警×××对××镇的老上访户都比较熟悉,而且接访的经验比较丰富,去年奥运安保被市局评为先进个人。×××身体不好血压高,经常出现头痛症状,每天靠吃药顶着,国庆安保开始后他主动请缨,坚守在北京控访的最前沿。

火车站卡点工作是一项非常枯燥的工作,工作时间长责任重大。民警×××、×××、×××三位老同志都已经年过五十五岁,在所领导决定派专人到××火车站卡点时,三名老同志主动跟所领导提出要承担这项工作。每天从早上七点一直工作到晚上七点,而且中间不脱岗。×××心脏不好,经常出现心绞痛现象,每次疼起来浑身出汗,他就把药放在兜里。有一次他的心绞痛在卡点犯了,吃药挺了过去,第二天,他照常到卡点工作。×××已经五十九岁了,他常说:“我快退休了,一定要为党的事业站好最后一班岗。”他每天在卡点坚持到晚上七点钟然后做火车回到××,第二天再坐公汽来上班。

所长张宏和教导员韩雪松、副所长向光荣家都在××镇内,为了保证××在国庆安保期间不出现任何差错,三人从国庆安保工作一开始就坚持吃住在派出所里。所长张宏要求民警做到的他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了加大清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张宏和其他民警一起进行排查和走访工作。深入到每一个社区和角落,经过细致的排查,真正做到了对辖区的出租房屋暂寄住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同时所班子成员四人承担了火车站卡点夜间的值勤任务,在卡点工作一夜后,第二天稍加休息就继续工作。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2

华东地区海拔最高的205国道茶籽岭是黄山市通往外界的南大门,自春运以来,临溪中队已五次对对茶籽岭路段进行了封道,时间长达9天,分别派出民警在 “春运服务站”及桃林木材检查站两处设立了交通卡点,24小时坚守,驻点副大队长李彪和中队长汪险峰还亲自带队,每天在茶籽岭最危险路段巡逻,指挥疏导车辆安全通行。29日晚8时许,中队民警得到消息:有近百名旅客因回乡心切正冒雪徒步翻越茶籽岭。接报后,大队长魏佳军亲赴现场,采取措施紧急救援,所有旅客得到妥善安置。临溪春运服务站坚持每天与市旅游交通广播电合及时路况信息,使驾驶人提前作好准备。经过连续奋战,目前,已劝阻上山各类机动车辆700余台,辖区内未发生一起因雪天路滑导致的道路交通人员伤亡事故。

1月26日下午,教导员赵志强带领五城中队民警徒步巡逻至璜茅岭顶,沿途仔细察看了路面积雪和结冰情况,在璜茅岭38km—39km路段由于路面结冰严重,已有7辆外地路过车辆因路面结冰而不敢前行,赵志强教导员立即将带去的食品一一分发到每一个受困人员手中,一面组织民警立即进行铲除路面积雪本文来源:文秘站 和弯道积冰,一面联系公路部门立即组织职工前来进行清除积雪、在结冰路面抛洒食盐和防冻霜,同时通知在岭下的民警设立执勤点,提醒过境车辆装备好防滑链。在所有受困车辆和人员安全过境后,赵志强教导员指示五城中队民警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做好大雪封山的一切准备工作,加大璜茅岭路段的巡逻和监控力度,密切联系当地政府,确保s220线道路交通安全。

27日上午,全县境内普降暴雪,通往外界的多条道路受堵s326路段已多处结冰,县城西大桥由于车辆测滑,造成交通堵塞,大队一班人带领机关全体民警与城区中队民警立即奔赴桥面施救被困车辆,疏导交通,半小时后,近百台车辆完全疏散完毕,随后,通过组织民警铲除桥面结冰,施撒“防滑沙”,增设临时警示标志等措施,确保我县交通主动脉的安全、畅通。

自25日开始,黄山风景区支队就来电:“从双岭隧道开始一直到黄山风景区路面结冰情况严重,结冰道路长达8公里,要求××公巡中队协助将要通往风景区的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安装防滑链的车辆一律不得放行”。××公巡中队民警一直从25号开始日夜24小时全天候监控路面,一直坚持至29号暴雪停止(29日因28号晚暴雪已将路面冰封,××大队已作出了临时关闭屯黄线一切车辆的通行)。为确保将××境内路面状况及时的向外界传递,中队民警一有新的路面情况就及时与市交通台取得联系,要求交通台向广大驾驶员24小时循环播报××县境内道路的通行情况。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3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首先,我谨代表三官寺镇党委、政府和全镇人民对各位领导莅临我镇指导及验收“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对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监管网络、提升基础安全条件、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安全生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有效载体,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手段之一。我镇为了把创建工作搞好做了相应的安排和部署,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三官寺镇地处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西北部,涟水河畔,总面积124.87平方公里,辖29个村(居)委会,总人口7.4万人。各类厂矿企业学校60余家,其中非煤矿山3个,规模工业企业3家,小型工业企业1家,加工企业4家,农业企业7家,服饰企业2家,加油站6个,中小学校16所,幼儿园13所,歌厅19家,网吧8家,农贸市场1个,水上交通渡口5个。镇域内业态齐全,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自2011年起,我镇开始着力于创建市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并于2013年创建成功,在此基础上,2015年我镇开始争创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三年以来,我镇的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进一步健全机制体制,夯实基层基础,强化监管执法,落实措施责任,深化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没有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创建工作成效显著。

二、创建措施

(一)领导重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我镇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顾问,镇长任主任,分管常务副镇长任常务副主任,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镇党委书记、镇长经常亲自过问、亲自督查、亲自部署协调,每季度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各班子成员均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责任,深入村、组、企业,现场办公解决重大问题,有力推动了全镇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2.保障落实物质条件。我镇成立了安监站,由常务副镇长任安监站长,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一名,专职安监员2名,兼职安监员1名。配备配置了办公场所、办公用品、执法电脑和各种必须器材,并在每年的财政经费中对安全生产经费予以专门调拨。各单位、村、组及各企业都配有专职的安全员,对从事安全生产的工作人员我镇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了岗位津贴,工作好的年终给予了一定的奖励。

3.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了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制度、安委会议事制度、领导带队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报告统计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涉险事故处置制度、建立有关机构和村(居)委会参加的取缔关闭无证照企业的联动机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多项制度。

(二)落实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完善目标责任机制。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逐级明确责任分工。镇政府分别与19个村(社区)、21个部门站所、14家重点企业、4个加油站、29家烟花爆竹店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共计87份;随后,各村(社区)也和村居民小组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企业也与员工签订相应的承诺书。

2.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印发了对站办所、村、企业的《三官寺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定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单位履职情况同年终考核考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制,对于确因工作失职失责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日常工作上,我镇从镇到单位到村组到企业,建立了200多人的安全生产三层管理体制,奖罚到个人,做到了人人头上有责任,个个肩上有担子。

3.完善隐患整治督办机制。镇安委会对各单位履职情况和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在安委会全会上发出专项督查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隐患较多的企业在全镇予以通报,并按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及时处置到位。

(三)提升意识,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1.创新方式搞好全方位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村村响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安全生产宣传,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利用平安创建活动,召开全镇所有村组的“户主会”,对全镇1万多户主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培训,通过平安家庭的评选,使安全生产知识做到家喻户晓。

2.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先后出动宣传车80台次,在全镇各村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特别制作了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消防、地质灾害、建筑施工、食品药品、用电、校园等10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在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意识。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月”宣传主题,充分运用电视、宣传手册、宣传栏等阵地,开展启动仪式、宣传咨询日、企业和学校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自2016年来,我镇累计投入安全生产宣传经费近30万元。共印发了2万余份宣传单、4万本宣传手册、张贴了宣传标语400余条,悬挂宣传横幅200多条,制作户外不锈钢宣传牌200块。

3.加大培训力度。我镇每年下大力度提高安监员素质,三年来组织安监站工作人员参加市、县培训10次,培训结业6人,安监工作业务水平总体上升;每年至少1次有针对性的组织村、组安全生产协管员和信息员开展综合培训,学习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日常监管和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对镇直单位、企业主以及本镇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开展至少1次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对特种操作人员及企业的特殊人员,每年培训至少1次。另外,我镇不定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并邀请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专家等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现场讲课。

(四)排查整治,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1.严格实行“一单五制”。镇安委会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五制”的要求,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对列入清单的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清零制管理,切实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

2.积极开展“强制法防事故”行动。活动成立了以彭光宇书记为顾问,张宏镇长为组长的领导班子;由常务副镇长谭铁权对镇村干部、企业及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组织了5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校车园车、建筑施工、食品、道路交通”等进行了安全大检查。

3.严罚重复安全隐患。对排查的重复隐患及习惯性违章,发出专项通报,对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严格处罚,增强企业及管理人员责任心。

4.开展部门联合执法。由镇安委会牵头,组织派出所、电力、司法、国土、工商、安监、规建、执法中队、水利、林业、村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化品、道路交通、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强大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5.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食品药品、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等8个方面,分成8个检查小组,对各个行业进行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及时交办,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五)典型创建,实现本质安全。

1.全面推行示范村创建。我镇规范村级制度及工作流程,通过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激励约束、充分调动村抓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推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通过三官寺社区、观元村、松柏桥村等树立的示范村引领,2018年全镇19个行政村基本实现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全覆盖。

2.全面推行示范学校创建。我镇要求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校校车等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学生作息制度,实行中心校巡查与学校自查相结合检查制度。通过领导带队检查、中心校巡查、学校自检自查,树立了三官寺镇中心小学、兆托中小学等多个创建典型,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有效预防了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3.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镇印发了《三官寺镇2018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实施方案》,召开了全镇所有工贸企业的培训会议,要求各企业主对单自查并整改落实。树立了湘潭凤舞九天鞋业有限公司、湖南百舌鸟鞋业有限公司等两个典型示范企业。

(六)打非治违,确保镇域平安。

1.多措并举,开展摸底排查。一是广泛发动村级信息员进行摸排,三年来全镇各村共摸排出各类非法违法近40处。二是安监站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摸排,三年共发现复核非法经营柴、汽油点3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点60多处。三是创建村级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交流群,及时反馈收集镇域范围内的公共安全隐患及非法违规行为,三年来共摸排非法违法28处,整改取缔28处。

2.严格执法,确保有证经营。建立了一企一档工作机制。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取缔.春节、清明等期间关闭取缔非法储存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60余处,收缴并销毁非法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1000余公斤。

3.取缔非法营运,确保校车园车安全。对非法营运车辆及非校车载学生和校车超载现象,组织交警队、交管站、交安办等单位进行联合整治,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扣车、吊销牌照。高度重视校车园车安全,每月由镇分管校园安全领导宣委赵祥带队例行检查。三年来,共查处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学生10余起和校车超载9起,并依法进行了处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4.落实“一单五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三年来,投入200余万元拆除镇域内危桥4座;关闭退出湘潭县高山石膏矿、湘潭县观山采石场等2家非煤矿山;整治石门村山体滑坡重大安全隐患1处,整改交通安全隐患35处,建筑领域安全隐患32处,消防安全隐患24处,其他各类日常安全隐患549处,排查出的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5.结合环保督查,联合执法“打非治违”。三年来,共组织联合执法行动50余次,联合派出所、国土所、执法中队、食药工商质监所、交管站、林业站、规建站、文体广电站等单位近350人次。2016年,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店15家、责令停业整顿1家;开展摩托车集中整治行动,上户360台,年审126台,考驾照112个;开展治超行动,累计检查车辆328台,处罚32台车;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取缔非法加油点3处,治安拘留3人,没收柴油1吨多、汽油200余升;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户36家,查处超量储存户1家;责令停产整顿矿山1家、加油站1家;取缔非法液化气网点2个;配合县文化局、消防中队、市监局关停非法歌厅2处,关闭非法砂石场4座。

三、工作成效

在未开展创建示范乡镇前,我镇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与非法违法。在2015年,我们开始提出创建市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并于2016年提出了创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年里全镇零死亡和无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于监管严明,整治到位,全镇的安全生产形式进一步好转,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连续多年被湘潭县人民政府授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2017年我镇被湘潭市人民政府授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为创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我们的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经验概括起来,是四句话,十二个字:重配置、抓宣传、常治理、严追究。

重配置:。一是人员配置,我镇安监站下辖3名编制人员1名兼职人员,负责抓安全生产工作,站长为有10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正科级常务副镇长,常务副站长为有着多年执法履历的乡镇执法干部。二是办公条件配置,安监站配有办公室2间近60平米,办公电脑1台、打印机1台、执法电脑1台、执法打印机1台,相机、电话、应急器材一应俱全。

抓宣传:一年多次大宣传,与民调工作、平安创建工作相结合,印发资料发放到户,做到家家有。

常治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治理,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力求最短的时间内排除隐患,治理到位。

严追究:明确责任的隐患又发生了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不管是谁都要追责到底,我们在安委会全会上、镇村干部大会上对处置安全隐患及打非治违不力的单位及负责人展开了严厉的批评和通报。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4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近年来,xxxxx乡众多宗教人士在乡党委、政府的鼓励和帮助下依靠科技逐步脱贫致富,富起来的他们积极引导其他宗教人士和群众学科技,用科技,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爱国宗教人士就是他们中的一员。现年xx岁的xxxx,xxxx族,xx年出生,1937年-1949年在家接受家庭教育,1949年-1980年接受宗教教育。xxxxx村人,中专文化,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任xxxx。

一、扎根家庭,自主创业

勤于劳作,成为农村致富带头人。由于早年家境贫寒,年轻的xxxx接受过家庭教育,之后转入学习宗教,终因家庭负担重,子继父业开始种地,但因耕地只有6.5亩,位置偏,产量低,全家十一口人生活非常困难,是全村有名的贫困户。改革开放后,村里把农田承包到户,可按照传统的种植方式,家庭经济状况并未改善。细心的他开始经常参加乡、村开办的科技学习培训班。通过运用科技农作物产量迅速增加,这给了他极大的鼓舞,1990他与村委会商量以较低的价格承包了村子周边的30亩荒地,扩大了生产规模。短短三年时间xxxx就购进了拖拉机等农机具,尝到了科技致富的甜蜜。1994年在乡党委、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他开始在村里发展优质品种果树种植。带头在自家承包树上嫁接,对几十棵果树精心进行管理施肥浇水,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年间,xxxx的承包的杏树、梨树、枣树等果树陆续挂果,收入也逐年增加,1998年他家仅果树收入达1.5万元。每当他卖水果回来,都有不少人问他卖了多少钱,好不好卖。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5

关键词:小白菜;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增产 喷施

“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广西喷施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溶肥料新产品,该产品含氨基酸≥100克/升,Zn+B+Mn+Cu+Fe≥20克/升。对促进作物的生长发育,增强叶片光合作用,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质量具有明显效果。为验证该产品在蔬菜上的应用效果,特进行田间试验。

1 试验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地点

湖北省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孔家垸村孔银发农户承包的蔬菜地。

1.2 供试土壤

灰砂潮土,土壤有机质含量24.2克/公斤,pH值7.5,碱解氮154.3毫克/公斤,有效磷90毫克/公斤,速效钾141毫克/公斤。

1.3 供试肥料

广西喷施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1.4 供试作物

小白菜,品种:矮脚黄。

1.5 试验设计

处理①:常规施肥+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小白菜分别在苗期和旺盛生长期用100毫升兑水30公斤/667平方米叶面喷施。

处理②对照(CKⅠ):常规施肥+在同一时期喷施与处理①等量清水。

处理③对照(CKⅡ):常规施肥(不喷肥,不喷清水)。

3个处理,3次重复,随机区组排列,小区面积33.3平方米。试验地四周设置2.5米宽保护行。

1.6 主要田间栽培管理措施

供试小白菜于2016年8月20日播种,9月11日移栽,移栽密度为26520株/667平方米。移栽前于9月10日结合整地施用腐熟猪粪1200公斤/667平方米,45%(22-10-13)复混肥20公斤/667平方米作基肥;移栽返青后于9月18日施用尿素8公斤/667平方米兑水2000公斤/667平方米浇施做第一次追肥;10月2日施用尿素10公斤/667平方米兑水2000公斤/667平方米浇施做第二次追肥;10月26日施用尿素10公斤/667平方米兑水2000公斤/667平方米浇施做第三次追肥。按照试验方案,处理①分别于9月5日(苗期)和10月8日(旺盛生长期)用“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00毫升兑水30公斤/667平方米叶面喷施;处理②对照(CKⅠ)分别在同一时期喷施与处理①等量清水;处理③对照(CKⅡ)不喷肥、不喷清水。各处理的灌水、病虫防治和中耕除草等栽培管理措施完全一致。供试小白菜于11月28日收获, 收获时分小区单独收获、单独称重计算各小区产量。

2 试验结果与分析

2.1 不同处理对小白菜经济性状的影响

试验结果表明,小白菜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株高增加1.8厘米;叶长增加1.4厘米;叶宽增加1.2厘米;单株鲜重增加3.2克;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株高增加2.3厘米;叶长增加1.7厘米;叶宽增加1.4厘米;单株鲜重增加3.5克(见表1)。

2.2 不同处理对小白菜产量的影响

试验结果表明,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小白菜平均产量为455.9公斤/667平方米,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增产46.5公斤/667平方米,增产率为11.4%;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增产52.7公斤/667平方米,增产率为13.1%(见表2)。经方差分析,增产效果达极显著水平。

2.3 经济效益分析

试验结果表明,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小白菜平均产量为455.9公斤/667平方米,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增产46.5公斤/667平方米,小白菜按当地当时市场价格2.0元/公斤计算,增加产值93.0元/667平方米,减去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肥料成本2.0元和施肥人员工资两次共40.0元/667平方米,合计成本为42.0元,增加纯收入51.0元/667平方米,投入产出比为1∶2.2;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增产52.7公斤/667平方米,增加收入63.4元/667平方米(见表3),投入产出比为1∶2.5,经济效益显著。

3 试验结论

3.1 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有利于改善小白菜的经济性状

试验结果表明,小白菜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株高增加1.8厘米;叶长增加1.4厘米;叶宽增加1.2厘米;单株鲜重增加3.2克;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株高增加2.3厘米;叶长增加1.7厘米;叶宽增加1.4厘米;单株鲜重增加3.5克。

3.2 增产效果显著

试验结果表明,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小白菜平均产量为455.9公斤/667平方米,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增产46.5公斤/667平方米,增产率为11.4%;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增产52.7公斤/667平方米,增产率为13.1%。经方差分析,增产效果达极显著水平。

3.3 经济效益显著

试验结果表明,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小白菜平均产量为455.9公斤/667平方米,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增产46.5公斤/667平方米,增加纯收入51.0元/667平方米,投入产出比为1∶2.2;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增产52.7公斤/667平方米,增加纯收入63.4元/667平方米,投入产出比为1∶2.5。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6

法定代表人:葛铁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周卫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高小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59号。

负责人:莫德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人:王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入: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建材纸厂。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罗雄辉,该厂厂长。

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湖南建材纸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法经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南县建行)与湖南建材纸厂(以下简称建材纸厂)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1993年12月3万元、1994年12月300万元、1995年12月600万元,1996年12月900万元、1997年3月197万元,年利率均为9.54%。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县建行通知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该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纸厂还清借款本息时失效。1991年11月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2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21日,年利率8.28%;如建材纸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建材集团在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加盖了公章。1992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2年4月11日至2005年6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为2001年12月598万元、2002年12月634万元、2003年12月672万元、2004年12月712万元、2005年12月384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与第一份担保书相同。1993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4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3年4月1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2005年12月371万元、2006年12月672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亦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约定内容与上述担保书一致。南县建行已按合同约定将四笔贷款共计6666万元全部发放给建材纸厂,其中,第一、二份借款合同均已到还款期限,金额共计2623万元;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金额共计4043万元,尚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

另查明,1995年8月9日,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催收建材纸厂基建贷款本息的函”,1998年5月10日,南县建行再次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南县建行保存了当日寄出这两封函件的邮政快件收据与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作为该函件已寄给建材集团的证据。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给建材纸厂发出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其中包括本案中的四笔借款合同所涉贷款,建材纸厂的法定代表人罗雄辉予以签收。1999年11月29日,南县建行将其对建材纸厂的借款债权本金7466万元(包括本案的6666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同时通知建材集团将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信达公司。建材集团在签收该通知的同时声明:“只同意承担其中依法未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义务。”建材纸厂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调整方式为破产,拟核销额为1.30亿元。

因建材纸厂始终未能偿还任何贷款,建材集团亦未代为履行,信达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到期贷款本金2623万元、6666万元贷款到期利息40761946.33元(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解除尚未到期的4043万元借款合同并由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该项贷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所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建材纸厂于1999年6月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重新计算,且建材纸厂在本案诉讼中明确承诺归还上述债务,因而,建材纸厂应当归还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鉴于建材纸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已经到期的贷款,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之中,基本上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南县建行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南县建行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对于信达公司要求建材纸厂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该保证是对建材纸厂的金钱债务提供担保。由于金钱是一种可代替物,具有高度流通性,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不可能出现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本案代为履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在金钱债务的代为履行保证中显然无法成就,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对于建材集团所提出的本案中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应首先强制执行建材纸厂财产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建材集团在建材纸厂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时,应当代为偿还。由于建材纸厂的违约行为致使信达公司请求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的贷款亦未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因而,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和尚未到期的贷款均应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其所主张的期限利益因自身的违约行为应当认定已经丧失。保证合同同时约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失效”,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当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南县建行从1995年7月给建材集团发出催收通知至1998年5月再次发出催收通知,其中有903万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未主张权利,信达公司请求建材集团承担该部分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院不予支持。信达公司提供的特快专递存根可以证明已将1998年5月的催收通知邮寄给建材集团,建材集团提出自己没有收到该通知,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于1992年4月11日、1993年4月11日所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相应所出具的担保;2、建材纸厂偿还信达公司借款本金6666万元及利息40761946.33元,合计107421946.3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如建材纸厂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由建材集团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7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47110元,财产保全费537620元,合计1084730元,建材纸厂负担759311元,建材集团负担325419元。

建材集团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采信的信达公司提出的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存权,并不能有效证明该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由于四份贷款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应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对已到期的第一、二份贷款合同,南县建行并未及时收贷,直至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才给建材纸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至此,第一份贷款合同之保证期限已届满,上诉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已解除。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保证责任的性质应由合同的约定而确定,但一审判决却以被担保债务的标的物的性质而确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情况。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上诉人(保证人)发函(上诉人亦不认定这一事实),保证期间因此中断,上诉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对保证期间性质的错误认识。由于《贷款通则(试行)》也仅仅赋予被上诉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而未赋予其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作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之前,一审法院就债务人全部债务总额作出保全上诉人财产的裁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及该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建材纸厂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信达公司答辩称:一、建材集团否定特快专递存根是本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但该集团又未提出反驳的其他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存根为证据是正确的。二、从担保书的约定看,信达公司向建材集团主张担保债权并不以信达公司先行对主债务人建材纸厂行使诉讼或仲裁为先决条件,因此,建材集团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一审判决认定建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认定信达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正确的,建材集团的上诉意见中有关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观点是对判决书内容的错误认识。四、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合同因而建材集团承担的责任是解除合同之后的责任,只需法律规定,无需合同规定。综上,信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建材纸厂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建材纸厂与南县建行、建材集团签订的四份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债权人南县建行已按约履行了全部贷款义务,但债务人建材纸厂在第一、二份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第三、四份借款合同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建材纸厂始终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并已濒临破产,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建材纸厂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南县建行有权要求解除尚未到期的第三、四份借款合同。建材集团与南县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南县建行已将上述债权合法转让给信达公司,参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之规定,信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材集团关于一审判决判令其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四个借款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四份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依据本院l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建材集团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建材集团于1995年8月9日、1998年6月4日两次收到南县建行的催款通知,上诉人虽认为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不能有效证明信达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原审法院对信达公司有关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催款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建材集团以合同的保证期限已经届满、南县建行未及时催款收贷为由,认为其对第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应当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将两年的保证期间认定中断不妥,属对原判决的误解。第一份借款合同中已到期的900万元与197万元两笔贷款,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的623万元贷款,由于南县建行起诉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时这三笔款项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且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南县建行曾向建材集团催收贷款,依据本院1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保证人建材集团对这三笔款项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四份借款担保合同中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如保证人不自动履约则允许债权人委托有关银行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而建材纸厂未能按期还贷、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两次催款后,建材集团应当无条件地代建材纸厂偿还贷款,故上述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尽管原审判决第三项的表述是判令建材集团对建材纸厂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其前提是建材纸厂未能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有欠款,这对本案债权人的利益并无损害,且信达公司对此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撤销原审法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由于该裁定是因财产保全而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故该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的范围。

综上,建材集团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基本正确,判处责任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