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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事迹材料范文1
民警×××对××镇的老上访户都比较熟悉,而且接访的经验比较丰富,去年奥运安保被市局评为先进个人。×××身体不好血压高,经常出现头痛症状,每天靠吃药顶着,国庆安保开始后他主动请缨,坚守在北京控访的最前沿。
火车站卡点工作是一项非常枯燥的工作,工作时间长责任重大。民警×××、×××、×××三位老同志都已经年过五十五岁,在所领导决定派专人到××火车站卡点时,三名老同志主动跟所领导提出要承担这项工作。每天从早上七点一直工作到晚上七点,而且中间不脱岗。×××心脏不好,经常出现心绞痛现象,每次疼起来浑身出汗,他就把药放在兜里。有一次他的心绞痛在卡点犯了,吃药挺了过去,第二天,他照常到卡点工作。×××已经五十九岁了,他常说:“我快退休了,一定要为党的事业站好最后一班岗。”他每天在卡点坚持到晚上七点钟然后做火车回到××,第二天再坐公汽来上班。
所长张宏和教导员韩雪松、副所长向光荣家都在××镇内,为了保证××在国庆安保期间不出现任何差错,三人从国庆安保工作一开始就坚持吃住在派出所里。所长张宏要求民警做到的他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了加大清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张宏和其他民警一起进行排查和走访工作。深入到每一个社区和角落,经过细致的排查,真正做到了对辖区的出租房屋暂寄住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同时所班子成员四人承担了火车站卡点夜间的值勤任务,在卡点工作一夜后,第二天稍加休息就继续工作。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2
华东地区海拔最高的205国道茶籽岭是黄山市通往外界的南大门,自春运以来,临溪中队已五次对对茶籽岭路段进行了封道,时间长达9天,分别派出民警在 “春运服务站”及桃林木材检查站两处设立了交通卡点,24小时坚守,驻点副大队长李彪和中队长汪险峰还亲自带队,每天在茶籽岭最危险路段巡逻,指挥疏导车辆安全通行。29日晚8时许,中队民警得到消息:有近百名旅客因回乡心切正冒雪徒步翻越茶籽岭。接报后,大队长魏佳军亲赴现场,采取措施紧急救援,所有旅客得到妥善安置。临溪春运服务站坚持每天与市旅游交通广播电合及时路况信息,使驾驶人提前作好准备。经过连续奋战,目前,已劝阻上山各类机动车辆700余台,辖区内未发生一起因雪天路滑导致的道路交通人员伤亡事故。
1月26日下午,教导员赵志强带领五城中队民警徒步巡逻至璜茅岭顶,沿途仔细察看了路面积雪和结冰情况,在璜茅岭38km—39km路段由于路面结冰严重,已有7辆外地路过车辆因路面结冰而不敢前行,赵志强教导员立即将带去的食品一一分发到每一个受困人员手中,一面组织民警立即进行铲除路面积雪本文来源:文秘站 和弯道积冰,一面联系公路部门立即组织职工前来进行清除积雪、在结冰路面抛洒食盐和防冻霜,同时通知在岭下的民警设立执勤点,提醒过境车辆装备好防滑链。在所有受困车辆和人员安全过境后,赵志强教导员指示五城中队民警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做好大雪封山的一切准备工作,加大璜茅岭路段的巡逻和监控力度,密切联系当地政府,确保s220线道路交通安全。
27日上午,全县境内普降暴雪,通往外界的多条道路受堵s326路段已多处结冰,县城西大桥由于车辆测滑,造成交通堵塞,大队一班人带领机关全体民警与城区中队民警立即奔赴桥面施救被困车辆,疏导交通,半小时后,近百台车辆完全疏散完毕,随后,通过组织民警铲除桥面结冰,施撒“防滑沙”,增设临时警示标志等措施,确保我县交通主动脉的安全、畅通。
自25日开始,黄山风景区支队就来电:“从双岭隧道开始一直到黄山风景区路面结冰情况严重,结冰道路长达8公里,要求××公巡中队协助将要通往风景区的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安装防滑链的车辆一律不得放行”。××公巡中队民警一直从25号开始日夜24小时全天候监控路面,一直坚持至29号暴雪停止(29日因28号晚暴雪已将路面冰封,××大队已作出了临时关闭屯黄线一切车辆的通行)。为确保将××境内路面状况及时的向外界传递,中队民警一有新的路面情况就及时与市交通台取得联系,要求交通台向广大驾驶员24小时循环播报××县境内道路的通行情况。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3
工作汇报,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以下是收录的一些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近年来,县工商质量食药监局应急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应急管理工作预案,加强责任措施落实,扎实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能力,现将近年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一是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我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及时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各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和应急处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二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全局干部职工31人均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救援人员,共分为4个应急值班组,每组1名局领导带班,6-7名执法人员为应急救援队员,确定应急值班车辆3辆。
二、完善应急预案机制体系建设
2014年我局制定印发了《县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各种预案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三、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预防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按照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排查”的原则,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产品抽验、稽查办案等方式,对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与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平均每年出动执法人员1600余人次,车辆480余台次,检查餐饮企业1500余家次(含监督检查及新申办证验收等),检查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60家次。
仅2015年食品监管股共立案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7起,罚没款31900元。其中7起案件来源食品监督抽验;10起案件来源日常专项检查,查处2起学校食堂违法案件。药械监管股办案共计5件,其中超过药品有效期案件2件。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件3件。共计罚款10286.67(壹万零贰佰捌拾陆元整),没收药品:五鹏均配丸19瓶、氢化可的松注射液200支、注射用阿昔洛韦43支。2没收医疗器械:一次性注射器带针1(ml)7支、2.5(ml)13支、5(ml)199支、吸痰管1支。实现了抽检不合格处置率100%。
受理投诉举报案件1件,全部调查处理,并予以回复,调查处理率100%。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工作值班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年初制定全年应急管理值班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了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的流动值班制度,提前排好值班表,每逢重要节日来临,局领导轮流带班,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时刻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加强对食品药品经营者的执法监管,确保节日的食品药品安全。二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告制度。节日值班和应急值班人员全权负责对突发事件的信息采集、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后的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县应急办。
五、加强与县政府应急办的工作沟通,做到随时听从指挥
一是积极向应急办报送我局应急管理员,明确落实责任,做到有紧急情况时能第一时间取得联系。二是向县政府应急办整理上报近年来发生的食品药品典型应急案例1件,为我下应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六、接下来应急管理工作思路
1、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事故监测。我局将继续完善现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处理食药安全事故提供更加详尽、规范的操作依据。另外,通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和时时关注食品检测网站数据,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测。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保障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的安全。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4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近年来,xxxxx乡众多宗教人士在乡党委、政府的鼓励和帮助下依靠科技逐步脱贫致富,富起来的他们积极引导其他宗教人士和群众学科技,用科技,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爱国宗教人士就是他们中的一员。现年xx岁的xxxx,xxxx族,xx年出生,1937年-1949年在家接受家庭教育,1949年-1980年接受宗教教育。xxxxx村人,中专文化,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任xxxx。
一、扎根家庭,自主创业
勤于劳作,成为农村致富带头人。由于早年家境贫寒,年轻的xxxx接受过家庭教育,之后转入学习宗教,终因家庭负担重,子继父业开始种地,但因耕地只有6.5亩,位置偏,产量低,全家十一口人生活非常困难,是全村有名的贫困户。改革开放后,村里把农田承包到户,可按照传统的种植方式,家庭经济状况并未改善。细心的他开始经常参加乡、村开办的科技学习培训班。通过运用科技农作物产量迅速增加,这给了他极大的鼓舞,1990他与村委会商量以较低的价格承包了村子周边的30亩荒地,扩大了生产规模。短短三年时间xxxx就购进了拖拉机等农机具,尝到了科技致富的甜蜜。1994年在乡党委、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他开始在村里发展优质品种果树种植。带头在自家承包树上嫁接,对几十棵果树精心进行管理施肥浇水,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年间,xxxx的承包的杏树、梨树、枣树等果树陆续挂果,收入也逐年增加,1998年他家仅果树收入达1.5万元。每当他卖水果回来,都有不少人问他卖了多少钱,好不好卖。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5
关键词:小白菜;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增产 喷施
“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广西喷施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溶肥料新产品,该产品含氨基酸≥100克/升,Zn+B+Mn+Cu+Fe≥20克/升。对促进作物的生长发育,增强叶片光合作用,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质量具有明显效果。为验证该产品在蔬菜上的应用效果,特进行田间试验。
1 试验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地点
湖北省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孔家垸村孔银发农户承包的蔬菜地。
1.2 供试土壤
灰砂潮土,土壤有机质含量24.2克/公斤,pH值7.5,碱解氮154.3毫克/公斤,有效磷90毫克/公斤,速效钾141毫克/公斤。
1.3 供试肥料
广西喷施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1.4 供试作物
小白菜,品种:矮脚黄。
1.5 试验设计
处理①:常规施肥+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小白菜分别在苗期和旺盛生长期用100毫升兑水30公斤/667平方米叶面喷施。
处理②对照(CKⅠ):常规施肥+在同一时期喷施与处理①等量清水。
处理③对照(CKⅡ):常规施肥(不喷肥,不喷清水)。
3个处理,3次重复,随机区组排列,小区面积33.3平方米。试验地四周设置2.5米宽保护行。
1.6 主要田间栽培管理措施
供试小白菜于2016年8月20日播种,9月11日移栽,移栽密度为26520株/667平方米。移栽前于9月10日结合整地施用腐熟猪粪1200公斤/667平方米,45%(22-10-13)复混肥20公斤/667平方米作基肥;移栽返青后于9月18日施用尿素8公斤/667平方米兑水2000公斤/667平方米浇施做第一次追肥;10月2日施用尿素10公斤/667平方米兑水2000公斤/667平方米浇施做第二次追肥;10月26日施用尿素10公斤/667平方米兑水2000公斤/667平方米浇施做第三次追肥。按照试验方案,处理①分别于9月5日(苗期)和10月8日(旺盛生长期)用“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00毫升兑水30公斤/667平方米叶面喷施;处理②对照(CKⅠ)分别在同一时期喷施与处理①等量清水;处理③对照(CKⅡ)不喷肥、不喷清水。各处理的灌水、病虫防治和中耕除草等栽培管理措施完全一致。供试小白菜于11月28日收获, 收获时分小区单独收获、单独称重计算各小区产量。
2 试验结果与分析
2.1 不同处理对小白菜经济性状的影响
试验结果表明,小白菜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株高增加1.8厘米;叶长增加1.4厘米;叶宽增加1.2厘米;单株鲜重增加3.2克;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株高增加2.3厘米;叶长增加1.7厘米;叶宽增加1.4厘米;单株鲜重增加3.5克(见表1)。
2.2 不同处理对小白菜产量的影响
试验结果表明,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小白菜平均产量为455.9公斤/667平方米,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增产46.5公斤/667平方米,增产率为11.4%;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增产52.7公斤/667平方米,增产率为13.1%(见表2)。经方差分析,增产效果达极显著水平。
2.3 经济效益分析
试验结果表明,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小白菜平均产量为455.9公斤/667平方米,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增产46.5公斤/667平方米,小白菜按当地当时市场价格2.0元/公斤计算,增加产值93.0元/667平方米,减去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肥料成本2.0元和施肥人员工资两次共40.0元/667平方米,合计成本为42.0元,增加纯收入51.0元/667平方米,投入产出比为1∶2.2;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增产52.7公斤/667平方米,增加收入63.4元/667平方米(见表3),投入产出比为1∶2.5,经济效益显著。
3 试验结论
3.1 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有利于改善小白菜的经济性状
试验结果表明,小白菜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株高增加1.8厘米;叶长增加1.4厘米;叶宽增加1.2厘米;单株鲜重增加3.2克;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株高增加2.3厘米;叶长增加1.7厘米;叶宽增加1.4厘米;单株鲜重增加3.5克。
3.2 增产效果显著
试验结果表明,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小白菜平均产量为455.9公斤/667平方米,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增产46.5公斤/667平方米,增产率为11.4%;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增产52.7公斤/667平方米,增产率为13.1%。经方差分析,增产效果达极显著水平。
3.3 经济效益显著
试验结果表明,喷施“农林乐”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处理①小白菜平均产量为455.9公斤/667平方米,与处理②对照(CKⅠ)比较,平均增产46.5公斤/667平方米,增加纯收入51.0元/667平方米,投入产出比为1∶2.2;与处理③对照(CKⅡ)比较,平均增产52.7公斤/667平方米,增加纯收入63.4元/667平方米,投入产出比为1∶2.5。
安保事迹材料范文6
法定代表人:葛铁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周卫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高小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59号。
负责人:莫德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人:王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入: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建材纸厂。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罗雄辉,该厂厂长。
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湖南建材纸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法经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南县建行)与湖南建材纸厂(以下简称建材纸厂)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1993年12月3万元、1994年12月300万元、1995年12月600万元,1996年12月900万元、1997年3月197万元,年利率均为9.54%。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县建行通知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该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纸厂还清借款本息时失效。1991年11月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2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21日,年利率8.28%;如建材纸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建材集团在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加盖了公章。1992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2年4月11日至2005年6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为2001年12月598万元、2002年12月634万元、2003年12月672万元、2004年12月712万元、2005年12月384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与第一份担保书相同。1993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4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3年4月1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2005年12月371万元、2006年12月672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亦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约定内容与上述担保书一致。南县建行已按合同约定将四笔贷款共计6666万元全部发放给建材纸厂,其中,第一、二份借款合同均已到还款期限,金额共计2623万元;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金额共计4043万元,尚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
另查明,1995年8月9日,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催收建材纸厂基建贷款本息的函”,1998年5月10日,南县建行再次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南县建行保存了当日寄出这两封函件的邮政快件收据与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作为该函件已寄给建材集团的证据。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给建材纸厂发出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其中包括本案中的四笔借款合同所涉贷款,建材纸厂的法定代表人罗雄辉予以签收。1999年11月29日,南县建行将其对建材纸厂的借款债权本金7466万元(包括本案的6666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同时通知建材集团将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信达公司。建材集团在签收该通知的同时声明:“只同意承担其中依法未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义务。”建材纸厂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调整方式为破产,拟核销额为1.30亿元。
因建材纸厂始终未能偿还任何贷款,建材集团亦未代为履行,信达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到期贷款本金2623万元、6666万元贷款到期利息40761946.33元(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解除尚未到期的4043万元借款合同并由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该项贷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所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建材纸厂于1999年6月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重新计算,且建材纸厂在本案诉讼中明确承诺归还上述债务,因而,建材纸厂应当归还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鉴于建材纸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已经到期的贷款,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之中,基本上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南县建行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南县建行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对于信达公司要求建材纸厂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该保证是对建材纸厂的金钱债务提供担保。由于金钱是一种可代替物,具有高度流通性,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不可能出现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本案代为履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在金钱债务的代为履行保证中显然无法成就,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对于建材集团所提出的本案中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应首先强制执行建材纸厂财产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建材集团在建材纸厂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时,应当代为偿还。由于建材纸厂的违约行为致使信达公司请求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的贷款亦未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因而,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和尚未到期的贷款均应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其所主张的期限利益因自身的违约行为应当认定已经丧失。保证合同同时约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失效”,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当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南县建行从1995年7月给建材集团发出催收通知至1998年5月再次发出催收通知,其中有903万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未主张权利,信达公司请求建材集团承担该部分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院不予支持。信达公司提供的特快专递存根可以证明已将1998年5月的催收通知邮寄给建材集团,建材集团提出自己没有收到该通知,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于1992年4月11日、1993年4月11日所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相应所出具的担保;2、建材纸厂偿还信达公司借款本金6666万元及利息40761946.33元,合计107421946.3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如建材纸厂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由建材集团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7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47110元,财产保全费537620元,合计1084730元,建材纸厂负担759311元,建材集团负担325419元。
建材集团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采信的信达公司提出的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存权,并不能有效证明该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由于四份贷款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应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对已到期的第一、二份贷款合同,南县建行并未及时收贷,直至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才给建材纸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至此,第一份贷款合同之保证期限已届满,上诉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已解除。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保证责任的性质应由合同的约定而确定,但一审判决却以被担保债务的标的物的性质而确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情况。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上诉人(保证人)发函(上诉人亦不认定这一事实),保证期间因此中断,上诉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对保证期间性质的错误认识。由于《贷款通则(试行)》也仅仅赋予被上诉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而未赋予其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作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之前,一审法院就债务人全部债务总额作出保全上诉人财产的裁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及该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建材纸厂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信达公司答辩称:一、建材集团否定特快专递存根是本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但该集团又未提出反驳的其他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存根为证据是正确的。二、从担保书的约定看,信达公司向建材集团主张担保债权并不以信达公司先行对主债务人建材纸厂行使诉讼或仲裁为先决条件,因此,建材集团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一审判决认定建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认定信达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正确的,建材集团的上诉意见中有关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观点是对判决书内容的错误认识。四、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合同因而建材集团承担的责任是解除合同之后的责任,只需法律规定,无需合同规定。综上,信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建材纸厂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建材纸厂与南县建行、建材集团签订的四份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债权人南县建行已按约履行了全部贷款义务,但债务人建材纸厂在第一、二份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第三、四份借款合同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建材纸厂始终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并已濒临破产,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建材纸厂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南县建行有权要求解除尚未到期的第三、四份借款合同。建材集团与南县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南县建行已将上述债权合法转让给信达公司,参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之规定,信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材集团关于一审判决判令其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四个借款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四份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依据本院l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建材集团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建材集团于1995年8月9日、1998年6月4日两次收到南县建行的催款通知,上诉人虽认为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不能有效证明信达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原审法院对信达公司有关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催款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建材集团以合同的保证期限已经届满、南县建行未及时催款收贷为由,认为其对第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应当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将两年的保证期间认定中断不妥,属对原判决的误解。第一份借款合同中已到期的900万元与197万元两笔贷款,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的623万元贷款,由于南县建行起诉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时这三笔款项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且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南县建行曾向建材集团催收贷款,依据本院1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保证人建材集团对这三笔款项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四份借款担保合同中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如保证人不自动履约则允许债权人委托有关银行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而建材纸厂未能按期还贷、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两次催款后,建材集团应当无条件地代建材纸厂偿还贷款,故上述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尽管原审判决第三项的表述是判令建材集团对建材纸厂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其前提是建材纸厂未能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有欠款,这对本案债权人的利益并无损害,且信达公司对此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撤销原审法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由于该裁定是因财产保全而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故该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的范围。
综上,建材集团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基本正确,判处责任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