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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1
一、材料与方法
1.材料
试验于2014年6月安排在西华县田口乡李陈村。土壤为潮土类,沙土,质地为沙壤,肥力中等。耕层土壤养分为:有机质10.5克/千克,碱解氮80毫克/千克,速效磷(P2O5)12.5毫克/千克,速效钾(K2O)90毫克/千克。供试作物为花生,品种为豫花22号。供试“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氨基酸≥100g/L,Zn+B≥20g/L)由淮阳县瑞侨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提供。
2.方法
试验设三个处理,随机区组排列的方法,重复三次,小区面积30平方米。
处理1:常规施肥+用供试肥料100毫升兑水30千克,于花生下针期、膨果期喷施,共喷2次。
处理2: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3:常规施肥。
试验在当地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施肥为:6月27日每667平方米追施复合肥(45%, 15-15-15)30千克,追肥方法为条施。试验地花生于6月5日播种,亩播量15千克,播种方法为穴播,行距40厘米,穴距20
二、试验结果
1.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花生成产因素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改善了花生的成产因素。从表1中可看出:处理1与处理2、处理3相比,单株结果数分别增加1.8个、1.9个,百果重增加4g、5g,百仁重增加3.8g、4.2g,饱果数增加1.1个、1.4个,饱果率增加3.4%、5.8%。这说明在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花生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单株结果数、百果重,百仁重、饱果数与饱果率都有所增加。
2.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花生产量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提高了花生产量。从表2可以看出:处理1较处理2平均亩产增加27.15千克,增产率9.17%;处理2与处理3相比,每667平方米增产6.39千克,增产率2.2%。对各处理产量结果进行方差分析(见表3),处理间产量差异达极显著水平。采用PLSD法进行多重比
较(见表4),处理1与处理2之间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处理1与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达极显著水平,处理2与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不显著。
三、结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肥料登记和使用,保障肥料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肥料工作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肥料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肥料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
第五条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登记:
(一)有机肥料、配方肥、床土调酸剂;
(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肥料。
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的制剂。
第六条对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肥料生产企业要求登记的,肥料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应当按照肥效试验技术规程,在不同作物、土壤类型中经过完整的生长周期对比试验,证明其对作物生长具有显著效果。
第八条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资料;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依法取得肥料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田间试验报告;
(六)产品标识式样和使用说明书;
(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肥料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登记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由法定机构出具的毒性检验报告:
(一)用工业废料、生活垃圾、污泥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
(二)在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直接施用在水果、蔬菜表面的专用肥料。
第十条检验机构和负责田间试验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试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试验结果,并对其检验、试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肥料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所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肥料登记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肥料登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肥料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证书编号、产品形态、产品成分主要指标、适用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企业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应当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展登记。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五条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或者产品形态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肥料登记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生产要求,并对其生产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
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肥料产品应当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肥料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九条肥料生产企业将畜禽粪便、城镇垃圾、淤泥、工业废弃物等直接加工成为肥料产品或者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分装肥料不得改变原肥料产品成分和含量,并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一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肥料产品包装上载明包括下列内容的肥料产品标识:
(一)产品通用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含量、净含量;
(六)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标明有效期;
(七)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应当附有载明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查验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肥料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销售肥料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肥料产品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销售凭证。
第二十四条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肥料销售档案,记录购入肥料产品的名称、数量和销售情况。肥料销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第二十五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将登记情况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肥料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肥料;
(二)生产、经营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
(三)假冒、伪造、转让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登记证号;
(四)在生产、经营肥料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广告,应当如实描述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肥料产品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肥料登记证内容描述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
广告经营者和者应当依法核实有关材料。肥料产品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肥料登记证内容设计、制作、肥料广告。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理肥料产品质量投诉,依法查处违反肥料产品质量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从事肥料登记、检验、监督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肥料产品。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壤地力和肥料施用监测网络,开展监测和土壤环境评价,定期监测公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建立农田土壤养分平衡管理系统。针对土壤类型、作物种类、气候条件的差异,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农业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施肥技术基础性研究,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开展绿肥生产,积造和施用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增进农田地力。
第三十三条肥料购买者在购买肥料时应当查看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不得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产品。
第三十四条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肥料,防止造成农田污染和地力衰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肥料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肥料产品准予登记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肥料产品不予登记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受理、处理肥料产品投诉的;
(四)参与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或者在办理肥料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肥料登记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肥料登记证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仿造、转让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证号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肥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肥料登记证内容明显不符,或者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违反肥料管理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依照《*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以下产品不属于本办法登记范围:
(一)肥料与农药混合物,以农药功能为主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3
工 作 计 划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净化肥料生产经营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将我省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及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抽查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二、抽查对象及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肥料随机抽查及省级部门联合抽查对象为肥料生产者、经营者,检查人员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具体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从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一)检查对象产生方式
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为扩大省级抽查的覆盖面,今年省级抽查选定宁德市、平潭综合试验区、三明市、莆田市等地近几年未曾去过的县(市、区)为抽查区域。检查县(市、区)及其检查对象由省级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去年抽过的县今年不再抽取,数量为2-4个县(市、区)。
(二)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省级检查人员在省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县级检查人员由当地自行随机抽取。若抽到的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执法监督检查,应采取递补方式再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与被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抽查比例、频次和时间
肥料生产者、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其中省级部门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为省级2次,设区市级和县级至少2次。肥料随机抽查分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部门联合抽查从8月开始至10月结束。
四、抽查数量
2021年省级计划抽查肥料生产者20家,肥料经营者40家,其中省级部门联合抽查肥料生产者4家,肥料经营者6家。详见附表1。各设区市根据肥料生产者、肥料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部门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1%的要求,自行开展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
五、抽查分组:
肥料随机抽查工作分成两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组(详见附表2)。上半年第一组由省土肥总站带队,下半年第二组由厅执法监督局带队。各小组自行确定出行时间,同时完成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两项工作任务。
六、抽查内容
肥料生产者,重点检查: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是否存在登记证过期、套证等情况,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登记证一致等8项内容。具体详见附表3。
肥料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销售无证、套证或肥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帐等8项内容。具体详见附表4。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肥料随机抽查工作职责。省级肥料随机抽查省土肥总站牵头,厅执法监督局共同实施。省土肥总站牵头制定《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负责肥料“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下同)动态更新管理,带队开展2021年度上半年随机抽查工作及抽查结果录入,撰写工作总结报厅法规处,做好材料归档。厅执法监督局配合制定《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配合开展2021年度下半年随机抽查工作及抽查结果录入,整理相关《抽查记录表》和工作小结报省土肥总站归档。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通知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本级肥料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督促指导辖区各县(市、区)动态更新管理肥料生产经营“两库”建设,按时完成省级剩余的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任务,并及时对外公布抽查结果。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莆田市、三明市等4个设区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省级,与省级联合开展本年度的抽查工作。
(二)上下联动开展随机抽查。为防止重复检查和执法扰民,在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的情况下,可采用上下级联动,共同开展随机抽查。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还可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三)强化抽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检查小组和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农业云131“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通过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省土肥总站联系人:付瑞洲,联系电话:0591-88011442
执法监督局联系人:庄剑隆,联系电话:0591-87847680
附表:
1、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分配表
2、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分组表
3、肥料生产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4、肥料经营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附表1
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任 务 分 配 表
抽查区域
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合计
其中:联合抽查
其中:联合抽查
其中:联合抽查
宁德
8
/
20
/
28
/
平潭
2
/
3
/
5
/
莆田
2
1
7
2
9
3
三明
8
3
10
4
18
7
合计
20
4
40
6
60
10
附表2
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工 作 分 组 表
分组
带队处理(单位)
抽查区域
抽查时间
第一组
土肥总站
宁德、平潭
上半年
第二组
执法监督局
莆田、三明
下半年
附表3
肥料生产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生产企业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地址
办公地址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
2
产品是否存在肥料登记证过期、套证等情况;
3
产品技术指标是否有与肥料登记证一致;
4
是否存在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5
是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6
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包括生产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成品检验制度、产品存放及出库制度等;
7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8
是否有完整的生产台帐及销售记录。
现场检
查意见
生产企
业意见
生产企业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及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附表4
肥料经营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肥料经营者基本信息
经营者名称
法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是否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
2
销售肥料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肥料登记证一致;
3
是否销售肥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
4
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
5
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6
有无保证所销售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7
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帐;
8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现场检
查意见
受检方意见
受检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及证件号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玉米;无公害;生产技术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1产地环境要求
产地的选择要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现状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选择的基本原则是: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具体来说就是,产地最好集中连片,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地区域范围明确,产品相对稳定;产地区域范围内、灌溉水上游、产地上风向,均没有对于产地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另外,应尽量避开公路主干线。在区域环境协同作用层次上,定期开展区域农业环境的监测、调查和评价,制定农业环境的中长期保护计划,保障和逐步提高区域农业环境的整体水平。在生产基地管理层次上,应制定适应当地生产特点的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操作标准化;制定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可追溯;制定污染防治与消除的紧急措施,建立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2肥料、农药使用要求
农业生产中肥料、农药等投入品是为满足农作物对植物营养的需求和防治植物病、虫、草害的必需品,是确保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重要农业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肥料、农药的使用时农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不合理使用肥料、农药,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使种植业产品中药物残留量超标。因此,要建立严格的投入品管理制度,对投入品的选择、购买、出入库、使用、贮藏等方面制定管理措施。
2.1肥料管理
肥料是指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要功效的各种物料,按经济性状可分为化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三类。无公害玉米的肥料施用应按照科学施肥、配方施肥的要求,以有机肥为主,氮磷钾肥配合使用。以符合促进增产,保护土壤环境,培肥地力,实现可持续生产的要求。所使用的商品肥料,除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免予登记的品种外,均须通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允许在玉米上施用的肥料产品。
2.2农药管理
农药是防治病虫害的有效手段,特别是病害流行、虫害暴发时更是有效的防治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并非不使用农药,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加以使用。禁止使用无“三证”农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农药。在选择农药时,一是选用效果好,对人、畜、自然天地都没有毒性或毒性极微的生物农药、生化制剂、病毒制剂和农用抗生素等;二是选用植物性杀虫剂;三是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植物源农药、矿物源农药、生物农药等。农药施药后不能马上采收或收割,应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以免造成人、畜中毒和加大农药残留量。
3栽培技术
3.1品种选择
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一级种子质量标准,选择产量高、品质好、抗病性强,通过品种审定且适宜当地种植的玉米品种。
3.2土壤选择
选择土层深厚疏松、有机质丰富、土壤肥沃、排灌方便、保肥保水力强、pH6~7的砂壤土,集中连片种植。
3.3适宜播种期
玉米是喜温作物,日平均气温稳定在12℃以上,适宜播种。苗期、拔节期,生长下限温度为10℃,最适温度为18~20℃。孕穗、抽雄期,下限温度为17℃,上限温度为35℃,最适温度为24~26℃;灌浆期最适温度为24℃左右。0℃为致死温度。气候适宜,光照充足,无霜期≥120天,积温≥2400℃,使玉米能够充分成熟,自然灾害及病虫害较少发生。
3.4整地播种
种植前将地犁松、翻晒、耙碎,撒施基肥后耙平,使基肥充分与泥土混匀,再起畦种植。基肥施用充分腐熟的农家肥1500~2000kg/667m2、过磷酸钙50kg/667m2、复合肥20kg/667m2。
3.5水分管理
苗期应注意防涝渍,中后期防干旱,播种时如遇干旱,要及时浇水后才播种。出苗期控制土壤水分在田间持水量的60%~70%;苗期保持土壤水分在田间持水量的60%~65%,促进根系生长,此期水分过多要排水降渍;拔节期以后进入玉米需水高峰期,应保持土壤水分在田间持水量的75%~80%,水分不足时要引水灌溉。
3.6病虫害综合防治
病虫害防治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及化学防治综合措施,充分发挥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有效措施,尽量少用化学农药。
3.7防止倒伏
结合中耕利用人工或机械培土,防止倒伏。或喷施人工生长调节剂壮秆防倒。
4收获
玉米乳熟末、蜡熟初,按播种期先后顺序分期分批收获,并做到当天采集、当天加工。玉米最佳采收期花穗颜色深褐色,籽粒饱满,食味甜。若过早收获,风味差,产量低;过迟收获,淀粉含量高,果皮硬,渣多,因而适时采收十分重要。
5其他
无公害玉米生产的全过程,要建立田间生产技术档案,全面记载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作者:邬茵兰 张 玮 邹燕萍 李素玲 单位:龙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参考文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5
一、宣传主题
规范生产,依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及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和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保障源头农产品食品安全。
二、主要内容
1、开展农产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结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宣传。特别是针对当前生产主体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等现状,重点宣传不同的责任主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后果,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2、开展农业标准化技术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结合农产品品种和农时季节,举办各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通过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加强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宣传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避免农产品中药残超量而危害生命健康。
3、开展打击生产经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违禁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专题宣传。努力提高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生产者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农资识别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工作培训和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等。
4、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以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为主题,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学合理使用农资和识假辩假农资知识,送法律下乡进村,送科技入户到地。查处并曝光一批假劣农资产品和违规违法行动。积极推介一批诚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放心农资产品,正确引导广大农民合理选购农资,科学使用农资,安全从事农业生产。
三、宣传培训途径或方式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科技下乡、生产技术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资经营人员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机会和方式大力开展农产品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
四、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
1、依照法律法规宣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时,要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平台信息。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6
(一)制定方案、提早部署。按照省、市、区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及职能特点制定了《××区××局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及《关于印发〈2009年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14号)等相关文件,对此次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提早进行了周密部署。
(二)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明确了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业投入品交叉检查”、“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兽药市场专整治”、水产品市场准入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工作,切实搞好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以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增强农业投入品及初级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查找并及时消除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及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齐抓共管,落实职责。明确了××局执法大队牵头做好对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各相关街办,具体负责粮、果、菜、及畜禽、禽蛋种、养过程的专项检查,及时查处种、养过程中非法使用违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生物制品、非食用物质与有毒有害激素等行为。同时负责做好畜禽疫病防疫、畜禽产品检疫工作以及畜禽肉、禽蛋等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抽样送检工作;水务科会同各相关街办,具体负责水产品养殖中违禁渔药、渔饲料、生物制品、非食用物质与有毒有害激素等污染源的专项检查,并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抽样送检与检疫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做好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宣传工作。
二、强化了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监管
(一)加强了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点)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经调查全区农资生产企业共计6个(全部为饲料生产企业);农资经营网点共计17个:包括种子经营网点3个(其中1个兼营农药)、农药经营网点6个(其中5个兼营肥料、1个兼营种子)、兽药经营网点4个(其中2个兼营饲料)、渔饲料经营网点5个(其中4个兼营渔药)。经对全区范围内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经营网点的调查核实工作,为确定此次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监管重点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了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专项整治,搞好了我区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工作。
1、种子:以规范种子经营主体和经营档案为重点,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对“××龙石种子经营部”等3个种子经营网点(其中1个兼营农药)开展了全覆盖专项治理行动。其中对种子产品的检查率达到了50%以上,对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产品的检查率达到了100%。经检查未发现无证经营、不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经营和推广未经审定的种子、经营假劣种子、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2、农药:对照《农药管理条例》及《禁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目录》等相关法规及公告,对“四川省农资总公司储运公司”等农药经营网点6个(其中5个兼营肥料、1个兼营种子)经营网点开展了全覆盖专项治理行动。经检查未发现经营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未发现经营未登记成份和有效成份不足等假劣农药品种;未发现无证经营、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3、肥料:对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告,对“四川省农资总公司储运公司”等5个肥料(全部兼营农药)经营网点开展了全覆盖专项治理行动。经检查未发现复混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4、兽药:对照《兽药管理条例》、《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告,对“曾巴士兽药饲料经营部”等4个兽药(2个兼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网点开展了全覆盖专项治理行动。并加强了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口蹄疫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经检查未发现无证经营国家禁用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无批准文号兽药、假劣或过期失效兽药、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176号)、《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对“普瑞纳(成都)饲料有限公司”等6个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对“曾巴士兽药饲料经营部”等2个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全部兼营兽药)经营网点及“龙潭渔需物资门市部”5个渔饲料及饲料添加剂(4个兼营渔药)经营网点开展了全覆盖专项治理行动。经检查未发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未发现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未发现无证经营及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过程中现配现售的“代加工”等违法行为;未发现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添加物及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了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专项整治,继续推进了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监管制度化。
1、采取对龙潭蔬菜生产基地蔬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等措施,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同时将驷马桥果品批发市场纳入了质量安全监测范围,督促其加强对市场营销的果品进行农残快速抽检,并要求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果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档案资料。经检测我区蔬菜生产基地蔬菜产品、本区范围内大型超市销售的蔬菜及驷马桥果品批发市场销售的水果等农药残留均无超标情况,并及时向市农质处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了农残速检测结果。
2、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业投入品交叉检查”、“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兽药市场专整治”、“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等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采取对种植、养殖场(户)农资产品的现场监管等措施,重点对蔬菜生产基地及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的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及添加剂、激素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在种植、养殖环节中滥用高毒高残留及其它违禁、假劣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结合“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了对奶牛养殖户自配饲料的监管力度,在对全区22户奶牛养殖户的饲料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对主要使用自配饲料的奶牛养殖户有无在自配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未发现畜禽养殖环节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