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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踩踏事故范文1
关键词 安全 防范 事故 措施
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7.079
On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Common
Accidents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LIU Xiang[1], WEN Fang[2]
([1] Fangchenggang City Experimental High School, Fangchenggang, Guangxi 538001;
[2] Fangchenggang No.5 Middle School, Fangchenggang, Guangxi 538000)
Abstract Under the existing conditions, schools are crowded public places; it is highly centralized place minors. In recent years, school safety accidents, the student suffered heavy casualtie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campus safety has aroused great attention. This article lists some common incidents of campus security, and proposes appropriate preventive measures to give school safety administrators provide useful lessons.
Key words security; prevention; accident; measures
在现行条件下,中小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更是未成年人高度集中的地方。但是近年来,由于中小学生认知水平较低,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差,所以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亡事故数不胜数。这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给家长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沉重的负担,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中小学校园安全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大部分校园安全事故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问题:学校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够重视,关注学生安全问题的意识不够强烈,对于学生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对于学生安全事故,只要能够做到有效预防,才能把安全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本文主要列举出一些常见的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并针对各种事故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给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1校园踩踏事故及防范措施
案例:1、2013年2月27日,湖北省老河口市某小学发生学生踩踏事件,4名学生死亡,11名学生受伤;2、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明通小学发生学生踩踏事件,6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从2000年起至今的十几年里,媒体报道的踩踏事故至少有15例,140人在事故中丧生。
面对惨痛的踩踏事故,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者,应该采取一些措施防范校园踩踏事故的发生,具体如下:
(1)由于一栋教学楼有多层楼房,楼梯通道是学生上下楼的必经之处,学校要对各班行走的楼梯作出明确的规定;(2)全体师生上下楼梯时,一律按照靠右行走的规则,而且要慢慢行走,互相礼让;(3)严禁学生沿着楼梯扶手往下滑行,这样极易造成安全隐患;(4)严禁学生在楼梯上快跑乱窜、搞恶作剧或嬉戏打闹,有时候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5)教育学生,若在上下楼梯时遇到突发事件发生,要沉着冷静,立即止步,不能惊慌失措,大叫大喊、推拥乱挤;(6)上下楼梯如果有突发事件发生,一切人员要服从老师或学生的指挥,老师和学生都有权利和义务组织在场人员疏散;(7)学校要经常检查楼梯的安全隐患,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地方,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 交通安全事故与防范措施
近年来,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以及媒体报道与学校相关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学生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让人触目惊心。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少数学生在上学或放学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注意观察车辆和路况,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学校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非常必要。以下是笔者认为有效的交通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1)教育学生出行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安全步行”;(2)教育学生过马路要走人行道,养成“一停二看三通过”的习惯;(3)教育学生不在候车点追逐打闹、四处玩耍,做到文明候车,文明乘车;(4)教育学生坚决不乘坐有安全隐患的车辆;(5)学生集体出行要制定时确保安全,责任到人;(6)定期检查校车是否安全,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坚决停运;(7)邀请交警到校举办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3 校园伤害事故及防范措施
学生在课余时间追逐、打闹时由于不注意安全,往往会因为意外造成的伤害;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不遵守纪或不正确使用体育器械造成的伤害;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力,学生受到校外社会人士造成的侵害;学生为小事摩擦使用武力打架斗殴而造成的伤害等等,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应该如何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呢?可以尝试如下方法:
(1)学校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班主任老师要经常组织班干部开展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3)定期邀请法制相关领导到校作法制教育报告,每学期至少一次;(4)定期收缴学生的管制刀具,每月进行一次;(5)教育门卫严格检查登记制度,切实把好学校安全的第一关;(6)选择一个比较典型的暴力伤害案例,讲清暴利伤害带来危害,以期达到对学生警示教育;(7)安排老师在课间值日,在教学楼走廊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处理。
4 溺水伤害事故与防范应急措施
案例:2014年4月24日下午,云南通海县秀山镇某小学6名六年级学生溺水身亡;2014年5月30日,湖南韶山两名初中女生青沟里水库溺水身亡;2014年5月31日下午放学后,四川广元市某小学4名(3女1男)小学生溺水身亡。这些沉痛的教训时刻告诫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防止溺水伤害事故的悲剧发生。以下是预防预防溺水事故发生的五个措施:
(1)利用班会课、国旗下讲话、集会等场合,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教育;(2)严禁学生私自结伴下水游泳,要求学生做到游泳“四不去”,即未经家长同意不去,没有会游泳的成年人陪同不去,深水的地方不去,陌生水域不去;(3)教育学生不在冰面上玩耍,以免浮冰破裂发生溺水事故;(4)教育学生发现有人溺水时呼唤成人施救,不做力不能及的抢救,以免造成更多、更大的伤害;(5)教育学生发现有人溺水时,应该学会冷静,并及时拨打电话,找成人施救。
5 消防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
校园火灾事件是除校园踩踏、溺水事故、暴力事故的又一校园安全隐患。中小学生缺乏消防安全知识,部分供电线路老化和设施设备残旧,但由于学校存在侥幸心理,对于这些老旧设备仍然凑合使用;此外,消防器材不足,楼房过道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措施松懈,如学生随便使用电器、煤气及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等等,致使校园火灾事故极易发生。采取有效措施把校园火灾防范于未然,是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者的又一职责。
(1)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聘请校外消防辅导员,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2)经常排查校园消防安全隐患,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3)定期邀请消防大队官兵来学校作119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教会学生正确使用灭火器;(4)教育学生一旦发现火情,要有秩序地疏散,严禁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害;(5)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6)配足配齐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逃生标志,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更换过时和残旧的消防器材;(7)每年至少进行1次火灾逃生自救技能演练,教会学生在火情发生时如何自救;(8)让学生牢记火警电话119,发现火情立即报警。
6 中毒伤害事故及防范应急措施
案例:据媒体公开报道,2011年4月22日上午7点左右,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某小学发生一起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251人。2014年9月1日至4日,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湖南株洲醴陵市某中学58名学生食物中毒,江苏徐州丰县26名中学生食物中毒,海南文昌一幼儿园65名学生集体呕吐,疑似感染急性胃肠炎。2014年12月,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名中学生在家洗澡煤气中毒身亡。
由此可见,作为学校管理者,预防学生食物中毒和煤气中毒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容忽视,一定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1)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人,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要上墙;(2)食品卫生、食品采购、食品验收、食品熟加工、食品留样、蔬菜浸泡、消毒工作、锅炉等每个环节,必须要有专人负责;(3)经常向学生宣传预防食物中毒方面的知识;(4)经常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教育;(5)教育学生不要购买零售摊点,特别是流动摊点出售的“三无”食品;(6)学校领导经常深入食堂检查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宿舍用煤炉取暖要安装烟囱弯头,使用煤气热水器要注意安全,防止煤气中毒;(8)教育学生防止农药中毒和农药污染物中毒。
校园安全事故还有很多,本文仅列举了六种常见的校园安全事故,并针对每种事故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希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者有所借鉴。家长把学生托付到学校读书后,学校除了传授知识、教书育人之外,还应该始终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放到心上,坚决预防任何校园踩踏、交通安全、校园安全、溺水伤害、消费安全、中毒伤害等关于学生安全的事故发生。因此,安全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与全体师生签订安全责任状,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经常排查学校安全隐患,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昆明小学踩踏事故范文2
关键词: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现状法律分析
近年来,我国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损害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且有大幅度递增之势,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后,一旦涉及赔偿纠纷时,善后处理十分棘手。原因是一些受害学生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动不动就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或停尸校园哭天喊地,或走进“公堂”闹访缠访,或借助媒体大加炒作,借机施加种种压力迫使校方不得不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这一现象,不但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教育的发展,并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就我国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现状
本文所说的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与所在学校之间的作为平等主体的民事赔偿纠纷。这种民事赔偿纠纷,我国民法、教育法律法规对其专门规定比较少见,司法解释也未详尽,而部门规章比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既缺乏解决纠纷的效力性,又缺乏赔偿方面的可操作性。所以从目前看,主要有以下现状。
(一)赔偿主体不明确
在教育管理及教育教学工作中,遇到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赔偿主体并不明确。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很少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即:由主张赔偿的人(学生及其监护人)举证证明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和注意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学校就无须赔偿,但此时又是谁来作为赔偿主体呢,法律也未作明确规定。又根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论是10周岁以上或是10周岁以下的学生,在校内受到学生、教师或校外人员致其损害的,则是谁侵权谁担责,校方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这种补充责任也并不是终局性的,校方还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在这里,似乎明确了“致害人”是赔偿主体。再看《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虽然列举了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若干种情形应当由校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样也似乎明确了赔偿主体,但遗憾的是《处理办法》仅只是部门规章,如果案子到了法院,法官仅只作参考而已。因为部门规章相比法律法规,其效力较低,且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二)监护人主体资格未确定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均未指出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我国在校中小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也就是说,学校是不是具有监护人主体资格,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虽然明确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又说“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那么这些“除外”的具体规定在哪里呢?目前还查找不到相关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校方对学生承担的主要是教育和管理责任,而非监护责任,虽然这种监护的有限转移是有可能的,但不能说成是监护权的转移,更不能说学校具有完全的监护主体资格。可见,学校虽然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这完全不等同于监护义务。关于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专家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有说是监护关系,有说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也有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
(三)学校负赔偿责任的比率偏高
应该说,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损害伤亡事故赔偿纠纷,应根据伤害来源和致害主体等综合判断谁是赔偿责任主体,该谁赔偿就由谁赔偿。但遗憾的是,现实中的个案赔偿与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一定差距,有时大相径庭。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损害伤亡事故涉及到赔偿纠纷时,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比率相对偏高。如云南某乡镇中学一位高中学生在下晚自习后因与校内学生伙同校外人员在校外发生群殴导致被杀身亡,后经几家部门调解,最后由学校赔偿56万多元了结纠纷。这种视学校为严格赔偿责任主体的做法,加重了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通过调研发现,许多涉案学校都是在多方压力下力不从心而又无可奈何地签订了赔偿协议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从而学校就负债累累。
二、法律分析
从上述现状看,当前,我国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明显存在着“赔偿高,诉讼少、调解多”的特点,究其原因,这与目前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联的,尤其是与缺失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分不开。按照法理,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应当由相关法律来调整和规范,而作为法律,其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而教育法律则更能适用于教育领域的各类案件。截止目前,尚无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对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性质也就难以界定,当发生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处理起来就困难重重。根据依法治国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要求一切以法律为转移,任何纠纷和争端都应以法律作为最终的和最高的解决依据,包括中小学生损害赔偿纠纷。这就意味着“法外无权”、“法大于人”。通过对我国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学观点,学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除去一些民办学校外,它是属于公益法人而非营利法人。从权利义务关系上讲,其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今后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时,就应当理性一些,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三、几点建议
(一)对学生加强生命教育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人,没了生命,便无从谈起。我国在校中小学生,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这个年龄段,天性好动,且容易冲动,喜欢拉帮结派,喜欢打架斗殴,自我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最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心智的发育,他们有的性格脾气暴躁,遇到点挫折,就容易做出过激行为,或者自伤自残,或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有的则对生命显得冷淡、冷漠甚至冷酷,其心狠手毒令人发指和不可思议。如云南某地12岁小学生将同班女同学在中午放学路上杀害后,下午仍然若无其事地端坐在学校教室里听课。因此,对学生加强生命教育,意义十分重要。如果学生懂得了生命健康的重要,就可以大大减少或避免中小学生人身损害伤亡事故的发生,自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就会大大减少。
(二)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处理办法》,如前所述,由于其法律效力较低,法院不能以之为判案依据而引用和适用。关于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未成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实体法中,虽有相应规定,却未明确界定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目前,随着社会对教育的不断重视,我国虽然已有以《教育法》为母法,其他为基本法并辅以一系列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对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但对在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以及学校应该履行哪些具体管理职能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因而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还存在着较大障碍。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要结合当前学校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厘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制定并出台《中小学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有法可依和依法赔偿的问题。
(三)建立学生人身保险救济制度
根据《处理办法》第31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这部规章已明确要求所有中小学校均应统一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同时还要组织学生家长在自愿的基础上购买平安险和意外险,以完善各种保障体系,转嫁学校的赔偿责任,分散学校的责任风险。据报道,昆明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后,遇难学生可获得最少80万元赔偿金。而赔偿金来自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可见,将学生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从而使学生伤亡事故赔偿社会化。另外,政府可加大经费投入,增加学校学生安全预算开支,或者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或者设立校园人身损害赔偿基金。有了这些保险救济制度,可充分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学生伤亡事故赔偿纠纷的解决。
总之,正确处理我国在校中小学生因人身损害问题引发的伤亡赔偿纠纷,对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解决我国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时,必须制定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依据,找准赔偿责任主体,严格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赔偿。
作者:黄 春 周小凡 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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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训桂.校园内学生意外伤亡该由谁赔偿[J].云南教育(视界),2015(5).
[3]刘全德,曹全来.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9.
昆明小学踩踏事故范文3
(1.上海教育系统网络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中国 上海 200433;2.上海开放大学,中国 上海 200433)
【摘 要】为探寻师生非正常伤亡事件的年度特点,并为相关教育从业人员提供必要参考,采用数据统计的方法对2014年度线上信息进行了采集、梳理与分析。分别从人群身份、事件原因、时间与地域分布等七个纬度全面展现了该事件的年度特点,如学生群体是伤亡“主力”、自杀是最常见方式、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是事件高发地等。同时,对“自杀联盟”、线上直播自杀、群体伤亡等五类典型事件进行了侧重分析。最后,分别从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教育管理部门以及媒体和网民六个层面提出建议,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保证教育环境的平稳和谐。
关键词 师生;非正常伤亡;年度特点;建议
作者简介:于子淼(1989—),男,上海人,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网络舆情相关研究。
0 前言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4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1]。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新媒体对舆论环境与生态的格式化,社情民意的网络投射日趋明显,这也是近年来“网络舆情”行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教育领域内教师、学生的非正常伤亡事件也得以通过各种网络平台迅速传播而被网民知晓。
通过设置“学生 死亡”、“学生 自杀”、“教师 死亡”等
关键词 在百度新闻、新浪微博、社会论坛、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进行每日全网检索,采集相关信息并进行整合、去重与梳理,2014全年共发现656起师生非正常伤亡事件的线上信息。本文用客观数据、直观图表较完整呈现了此现象的全貌及特征。同时择取其中典型事件进行分类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建议,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1 事件特点综述
1.1 身份比例
据统计,656起非正常伤亡事件中,学生群体620起(占比94.5%),教师群体36起(占比5.5%),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学生群体是非正常伤亡事件的“主力”。一方面,学生群体人数远大于教师群体,基数大使得伤亡数量相应偏高。另一方面,群体属性特征显现明显,学生群体因年龄与阅历限制,在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尚未完全成熟,喜欢秀个性、走极端。教师作为具有较高学识、较强辨别力、较快反应力的群体,遇事能作出理性分析与应对,鲜将个人意志诉诸暴力,较少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对象。
1.2 事件原因
据统计,656起非正常伤亡事件中,“自杀”247起、“他杀”211起、“意外”198起,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整体来看,师生群体的非正常伤亡原因较多集中于“自杀”(约占37.7%),“他杀”(约占32.2%)与“意外”(约占30.1%)紧随其后,数量基本持平。“自杀”方式中,“跳楼”(约占“自杀”方式88.3%)的发生概率最高,其次是“上吊”(约占8.1%);“他杀”和“意外”则分别集中于“斗殴”(约占“他杀”方式62.6%)、“捅伤”(约占23.2%)和“溺水”(约占“意外”方式59.1%)、“猝死”(约占16.2%)。
通过比较教师与学生群体可知,“自杀”方式在两群体中均占最高比例,特分析“自杀”具体原因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半数以上的“自杀”事件原因不详,首先,这些信息往往是由网民通过微博、人人网等新媒体平台爆料,信息缺乏完整性,也很难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同时,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以事实性报道为主,通常以警察介入调查结尾,并不会对事件进行跟踪而成为“烂尾新闻”。另外,师生自杀往往出于一时冲动,在自杀前并未留下遗书或遗言,着实难以确定具体原因。“自杀”本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现象,如今在教育领域伤亡事件中却占最高比重,且原因相对集中又日趋复杂,应引起教育部门的足够重视。
在有具体原因的“自杀”事件中,学业、工作压力导致的几乎占一半比例,明显高于人际关系矛盾、感情纠葛、心理问题等。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在当下追求高分数、高录取率等目标的驱使下,教师、学生群体承受着来自社会、家长、教育管理部门的重重压力,当积累至一定程度而得不到有效倾诉与解决时,就容易导致轻生事件的发生。
1.3 时间分布
整理事件发生数量按月份分布如图3所示。
从图3可以看出,2014年非正常伤亡事件月均发生近50起,其中4、6、9、10、11、12月出现突破60起的伤亡高峰。对比不同季度可知,第二季度(4-6月)和第四季度(10-12月)居于相对高位,分析其原因如下:
(1)高发阶段系招生、毕业以及就业繁忙期,升学、论文答辩、就业等压力导致伤亡事件增多;
(2)高发阶段系学生主要在校时间,信息源头多样、交叉传播迅速,各类非正常伤亡事件更容易被媒体与网民知晓、曝光,进入公众视野;
(3)第二季度,天气转暖,汛期来临,增大溺水、食物中毒等发生概率;第四节度,天气转寒,万物萧瑟,增大自杀、暴力他杀等发生概率。
1.4 地域分布
整理事件发生数量按地域分布如图4所示。
由图4可知,师生伤亡事件几乎遍及全国各省市,较多集中在人口基数大、经济发达的中东部地区,占总数70%以上,广东、四川、江苏、福建、河南、河北居于前六位。新疆、青海、宁夏等西部省份或因人口基数少、信息传播慢、媒体关注度低等原因,只采集到个别相关线上信息。一线城市北京、上海,虽上述各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对突出的日常教育、相对成熟的应对经验等成为此类事件的良好“减速器”与“避风塘”。
1.5 教育阶段
整理事件发生数量按教育阶段分布如图5所示。
从图5可以看出,大学生群体在三类伤亡事件中均是最高发人群,明显居第一梯队,尤其是“自杀”事件数量更是远超其他群体。这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群体在经历高考磨砺后,出现压力迅速被释放的“真空期”,再加上年轻气盛和缺乏来自父母、长辈的监督,更容易接触刺激或风险事物,导致他杀或者意外事件的发生。另外,接触思想复杂多样、人际关系处理失当、生命意识淡薄、做事不计后果等则成为大学生群体“自杀”数量攀升的重要原因。
小学、初中、高中生群体伤亡数量处于相对较高水平(除小学生群体“自杀”数量较低),位列第二梯队,学生缺乏自我管理意识与能力、家庭与学校教育存在缺失等或是导致该现象的原因。
随着学历、知识、阅历的增长,硕士、博士(后)、教师群体的伤亡事件发生数量明显降低。职校学生群体少有类似事件发生,这或许是因为职校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媒体和网民对相关动态及信息关注度低,又鲜有博眼球的案例出现,部分事件只能“静悄悄”发生,未能形成线上舆情。幼儿园群体,因家长、教师、学校及社会的保护制度完善,只发生个别意外事件。虽然原因不同,但因事件数量均处较低水平,幼儿园、职校、硕士、博士、教师群列第三梯队。
1.6 信息来源
整理事件发生数量按信息来源分布如图6所示。
从图6中可以看出,媒体报道占63.3%,在此类事件信息来源中居绝对比重,其次是微博(占29.1%)。百度贴吧、社会论坛、微信公众平台、人人网以及其他平台也不时成为信息发源地,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也明显体现了互联网发展的多元性以及不同群体在用网习惯方面存在的差别。
1.7 信息特点
考虑“自杀”方式占伤亡事件整体、媒体报道和微博占信息来源比重之高,为探寻该领域相关信息特点,选取“自杀+媒体报道”和“自杀+微博”的组合方式进行分析。设置“学生 自杀”、“教师 自杀”等
关键词 ,对2014年百度新闻相关报道标题及新浪微博相关博文进行搜集整合,通过图悦热词(picdata.cn)生成热词权重图,如图7所示。
从图7可以看出,相关报道标题及博文内容呈现信息特点有:
(1)凸显事件当事人所属地域、身份及自杀场所,如“安徽”、“教师”、“中山大学”、“宿舍”等;
(2)“跳楼”、“大学生”频现,说明“跳楼”方式以及大学生群体在“自杀”事件中所占比例之高,与统计相符;
(3)信息内容具有一定文字局限性,自杀原因、校方及家长态度等细节在报道标题及博文中被忽视。
上述有关师生“自杀”的媒体报道标题和微博博文的特点也从侧面反映了师生“非正常伤亡”相关信息的特点。
2 典型事件分析
上述整体概述已较详细呈现了2014年教育领域内师生非正常伤亡事件的年度特点,现择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进行分析。
2.1 网络潜伏“自杀联盟”,“从众心态”值得警惕
辽宁沈阳某初中女生因父母离异,与网友通过自杀QQ群相约自杀;湖南常德两名高一学生因自身学习成绩与期望值落差大,相约自杀;河南平顶山学院一名大四女生因考研压力大与男网友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早已不是新闻,近几年类似事件一直都有发生。青少年群体会选择此种方式,基本有两种原因:
(1)有共同遭遇,双方有合谋;
(2)无共同遭遇,一方被说服。
当然,不排除少数恶作剧、游戏人生的情形存在。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人的情绪和行为会影响到身边人,潜移默化产生从众效应。在此类事件中,则容易引发“自杀”心态的传递,值得警惕。
2.2 新媒领域日趋多元,“直播自杀”时有发生
南华大学学生跳楼前在学校贴吧发表帖文“今日即将在一教赴死”,随后跳楼身亡;武汉大学学生发轻生微博“再见,还有对不起,也请相信这不是一时的冲动”后跳江身亡;四川泸州学生发微博直播自杀全过程,网民质疑炒作,后烧炭中毒身亡。
“直播自杀”也非新鲜事物,它通过互联网传递给目击者的往往是前所未有的冲击。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更迭升级以及新媒体领域的逐渐扩大,网民发声渠道变得日趋多元复杂。微博、贴吧等平台都可以成为“自杀”的线上现场直播地,网民敲打键盘,目睹一次次悲剧的发生却无能为力。更有甚者,把轻生者的“真心”当做“炒作”的笑料,“键盘侠”的一次次“集体狂欢”反而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2.3 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群体伤亡敲响警钟
湖南仓皇中学学生在军训中与教官发生群体斗殴,致41名师生受伤;家长因与校方矛盾得不到解决,持水果刀在湖北十堰东方小学校园内刺伤9人后跳楼自杀身亡;昆明明通小学学生从宿舍前往教室过程中发生踩踏事故,致6死26伤;上海外滩跨年夜发生严重踩踏事故,造成多名学生死伤。
群体伤亡事件因在死伤人数方面的突出,易使民众产生恐惧心理。不管是意外还是故意伤害导致的群体伤亡事件,都反映了学校、社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失,为有关部门敲响了警钟。同时,学生群体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或茫然无措,或莽撞应对,无疑也给事件结果的恶化增添了不必要的助推作用。
2.4 个别教师素质缺失,师生关系险象丛生
沈阳大学一名大四女学生被捅17刀身亡,犯罪嫌疑人为该女生男友,系沈阳市某学校教师;洛阳古香小学8岁女孩上课时被老师用课本猛打头部后导致小便失禁、脑死亡,抢救无效死亡。
“师者,所以从道授业解惑也”,教师本是拥有高学识、高素质的特殊群体,本应是恪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的践行者和排头兵,但教师群体中存在的个别“害群之马”,视职业道德、做人准则于不顾,肆意破坏本应淳朴的师生关系,给教师群体的名誉和声誉都带去了难以修补的损害,这些都应值得教师群体警示。
2.5 关键时刻舍己为人,“正能量”获网民称赞
安徽金集中学“好老师”朱长海,生死关头用身体托住学生,自己不幸牺牲,用生命诠释师德大爱;河南登封年轻女教师车祸瞬间推开学生,自己被撞重伤入院;鲁甸县教师阳厚金在地震发生时拖出两个大人和一个孩子,用身体护住5岁的小孩,自己不幸遇难。
伤亡事件中不乏人性光辉,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每一次奋不顾身的舍己助人,甘愿为他人的安全献出自身宝贵的生命,这已经超越了一切善举。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神与力量,相信每一次看似微小的正能量都将不断积累,最终汇聚成注入“中国梦”的强心针。
3 师生非正常伤亡事件应对建议
3.1 教育管理部门
首先,要充分认识教育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明确工作思想和目标。
其次,应为下级管理部门、学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物质保障和经费投入,保重有关工作可以顺利、有序启动。
同时,建立常态监督机制、预警机制、干预机制及评估机制,从顶层对各项工作做良好设计,保证后续工作能够平稳、高效推进。
3.2 学校
首先,应重视心理健康教育、挫折教育、生命意识教育,培养学生适应坏境和调控心理的能力,在挫折中学会成长。
其次,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大学生参与丰富课外活动与实践。
同时,还应建立寝室、班级、院系、学校四级联动机制,为学生提供专业心理咨询、疏导与治疗,一旦有紧急事件发生,可以迅速启动工作流程。
3.3 教师
首先,应做到胸怀大度、阳光向上,严格规范自身言行。学会欣赏、懂得赞美,善于和学生交往,让学生愿意向你倾诉自身的想法与困惑。
其次,应密切关注学生动态,深入了解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压力,发现苗头性信息应及时主动干预,避免反映迟缓酿成不必要的后果。
同时,应主动熟悉、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亲自注册、体验各类社区论坛、聊天软件、APP,主动拓展工作新平台,不断增大工作覆盖面、提高工作影响力。
3.4 家长
首先,父母首先要积极乐观,不要将个人不良情绪传递给孩子,在家庭中营造健康、快乐、轻松的氛围。
其次,当孩子“遭遇”挫折时,要耐心沟通与倾听,循序渐进地开导,帮助孩子重新树立信心,努力放大孩子的优点,错误只需“点到为止”。
同时,家长应时刻铭记言传身教、以身作则是教育孩子的“不二法门”,在生活中处处为孩子树立好榜样。
3.5 学生
首先,应加强自我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到客观评价自我,切勿好高骛远。
其次,学会调节并控制情绪,做情绪的主人,不做情绪的奴隶,维护身心健康。
同时,还要建立良好人际交往关系,懂得与身边人分享快乐,学会向家人及朋友倾诉忧愁。时刻提醒自己切勿脱离人生的正常轨道,保持积极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
3.6 媒体与网民
媒体应承担起生命价值传播的社会责任,始终把握好“度”,不搞“新闻轰炸”与新闻消费,努力让报道起到提醒与警示作用,引导社会民众理性思考现实问题。
网民应学会对“恶事”冷处理,不“围观”、不“起哄”,阻止别有用心之人借题发挥。对“善事”要拥正义、有底气、敢弘扬,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
总之,媒体和网民都应以不伤害他人、不破坏公共秩序为底线,通过自身一言一行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积极主动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用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 总结与展望
通过上述2014年度师生非正常伤亡事件特点整体概述及典型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此类事件发生原因复杂、地域分布广泛、信息来源多样等共性,以及“自杀联盟”、群体伤亡、素质缺失等个性,都给家长、学校以及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育为本,是国之根本,也是未来之根本。本文系统总结了2014教育领域内师生非正常伤亡特点分析及应对建议,可为有关部门提供一定参考。但教育革新日新月异,伤亡事件特点也不可能只停留在某处固步不前。2015年,师生非正常伤亡事件仍在继续发生,相关部门及教育从业人员应积极总结事件发生规律,打好提前量,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营造更加和谐、稳定、快乐的工作与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