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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企业自评报告范文1
根据《关于申报市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知》文件要求,民生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认真开展了自评工作。现将自评结果报告如下。
一、努力塑造企业文化,促进和谐关系建设。
本公司积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各级工会组织的要求,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努力搭建单位与职工、企业与社会、与客户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了企业内部和谐发展、建立了与客户紧密的联系,使干部职工的社会责任感增强,能够用宽广的胸怀、充沛的爱心、崇高的美德来对待工作、对待同事、对待客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已成为该单位干部员工的日常行为准则。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首先,本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劳动法》,依法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100%,职工就业稳定率达100%。其次,建立健全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面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三,做到了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且单位收入大部分向人力费用倾斜力度呈逐年递增。第四,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居本地区或同行业中上等水平,及时足额为全体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三、积极建设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各类权益。
我单位工会组织健全,并且工会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工会主席为工会法人、工会内部组织健全,依法为职工维护权益提供保障。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入会率达100%。同时,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并达到市级职代会标准化建设合格水平。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集体合同,并已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四、尊重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一是生产管理中,工会主席作为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代表职工参加公司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的研究、制定,对于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能付诸实施,这些做法,使工会充分发挥了参政议政的民主管理职能。二是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无因安全原因导致的死亡事故发生。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在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我们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四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健全,有接受举报的公开渠道、有职工反映问题的接待部门和专门人员,能够依法妥善解决单位内的劳动争议,没有集体上访事件。五是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我单位要求必须持证上岗,无无证上岗情况发生。
诚信企业自评报告范文2
一、工作目标
在乳制品、肉类食品诚信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调味品、饮料、罐头、葡萄酒等行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进一步发挥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研究制定省、市诚信工作联动机制;加大诚信标准宣贯力度,加快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进度;组织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积极探索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开展诚信建设专题宣传,营造食品行业良好诚信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诚信建设协调工作机制。一是按照《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各市、行业组织在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任务。二是加强与工信部和各市经信委的联系机制。三是建立食品企业诚信建设工作监督及信息报送制度。检查督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二)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工作指导。继续加强对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逐步建立诚信管理体系。二是加大标准体系宣贯力度,按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继续加大对乳制品、肉类、调味品、饮料、罐头、葡萄酒行业实施指南宣传贯彻力度,发放教学光盘供各市相关部门及企业培训使用。三是开展培训交流。组织各市和重点企业参加诚信标准、制度培训,以及企业管理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采取积极有效方式,开展地区、行业间学习交流活动,组织各市和基础条件较好的试点企业赴全国首批试点省学习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
(三)进一步完善诚信管理制度。督促各试点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在原有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并完善诚信管理制度。重点建立食用农产品原料及其他辅料进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及仓储管理制度,产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企业广告宣传、合同管理、标识管理制度,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及考核、关键岗位人员诚信信息等相关记录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7项管理制度。
(四)推进企业诚信体系评价。一是组织先期试点的乳制品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及时帮助企业纠正体系运行、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二是组织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按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规则(试行)》要求,依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适时组织食品工业企业通过委托评价机构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
(五)加强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建设。一是各地食品行业协会要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二是食品企业要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倡导文明诚信经商,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意识,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机制。
(六)加强诚信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一是宣传诚信建设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企业诚信建设,对试点企业的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二是组织食品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交流。适时组织召开诚信体系建设交流会或组织参观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企业。三是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咨询服务、张贴诚信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诚信奖惩机制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及财政支持,推动在国家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有关资金政策、信用担保、社会宣传等方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同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监督检查。7月底前,各试点企业要认真对照标准体系,开展自查。8月底前,各市经信部门要对本市试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全面了解企业诚信建设进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在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9月份,省经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市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提升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要结合地方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与自律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合力推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诚信企业自评报告范文3
大学生诚信档案从提出概念到2004年正式建立也不过两年时间,之前和之后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征信法规。信用制度仅仅在我国《民法通则》、《票据法》、《担保法》、《刑法》、《合同法》等法规中简单提及,而已有的法律甚至阻碍着大学生信用档案的建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禁止银行将客户资料向其他部门提供,而且,按法律规定,如果要采集数据,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当前,大学普遍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信息、银行信用信息、在校奖惩情况等记入档案。那么,不论是作为信息提供者的银行还是信息需求者的高校,都面临违法的尴尬。
同样,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其他信息纳入征信范围也缺乏合法性前提。这主要是一个个人隐私的界定和使用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只规定了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公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和披露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在没有获得法律授权之前,高校的征信行为多少有些盲目,并可能在未来引发侵权争议。
我国现在于上海、深圳、石家庄新华区等地建立了信用档案,事实证明,没有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这些地方的信用档案无法显示出其应有的价值和威力,而且备受人们的怀疑。如,2002年6月14日的《中国青年报》以《将公民的不良行为上网对不对?》为题,对石家庄新华区的“社区信用档案系统”提出了质疑,原定推出的上海大学首份大学生信用档案也面临“难产”的尴尬。
地方立法中,上海已出台《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央行也有意将征信体系的建设尽快向全国范围推广,目前正抓紧制定有关征信法规,以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反观美国,在它发达的信用体系背后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45项法律,对个人信用档案的收集和共享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鼓励诚实守信,对违反信用者也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条款,同时也注意维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等正当权益。特别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这两项法律对个人信用档案的收集和共享及个人信息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①高校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贸然建档,有些把自己放在火上烤的意味。
二、高校尚不具备建档所需的物质支撑
大学生信用档案的建设要以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为基础,从信息采集到最终形成信用评估报告的整个过程花费不菲,并要有一定的通讯、计算机技术作为支持。仅就这一点而言,目前我国国内许多高校尚不具备建设大学生信用档案的客观条件。事实上,国内也只有少数经济、技术条件允许的高校开展了这项工作。
高校建档的资金从哪里来?易家言在他的《中国教育的尖锐问题:学校、市场和政府的重新定位》中说:“中国的学校实际是一级教育中的党政社团组织,它在办社会,它在发挥政府的职能,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学校。高等学校除教育之外,其他的如政府和社会功能越多,内部结构就越复杂。组成结构本身和结构的运行需要支付成本,于是这些与孩子的教育根本无关的费用都要由越来越高的学费来承担。”
已建立的高校诚信档案相互之间并未实现完全联网,这种分散式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式会产生的结果是,在建设初期,信用数据的采集任务浩繁、前期投入大、周期长,各个分散的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很可能会不堪重负,重复投资严重。而建成后因为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留在当地的信用档案是否转出?如不转出,信用档案受到地域、时间限制,其功能被大大削弱。如转出,谁来承接?建档后实现动态管理还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高额的运行成本也是个难题。
大量的投入必定寻求回报,即征信数据的有偿使用可以鼓励高校建档,现状却是由于社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我国对个人征信服务的社会需求严重不足,尤其是银行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和实施风险管理时并不要求由公正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进行评分,个人信用评估公司也就没有市场,无法商业化运作。投入了却没有产出,高校的建档热情能持续多久?
三、具体实施和监督环节存在的问题
1、征信数据的来源
以往由于信息长期被各行政机关封闭管理和分割使用,社会公众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个人信息,信用机构也无法以合法身份采集、加工和出售这些信息。近年来,上海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颁布《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授予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信息采集权,打破征信领域中的条块分割,使上海成为全国最早启动个人信用征信的城市。在《上海市信用服务指南》中,征信信息的来源包括直接来源和间接来源。其中,直接来源是被征信对象,间接来源包括行政和司法部门(工商、税务、统计、海关、技监、劳动人事、公安、法院等机关)、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贸促会等)、媒体传播机构、与被征信对象存在业务关系的合作企业、金融机构、其他征信机构及被征信对象股东和附属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解决了在全国范围内信息采集公开合法的问题。根据该法的精神,高校仅能选择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中收集所需信息,而这些信息中又有多少与大学生诚信档案内容实际相关?即使相关,所载信息又往往与其他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重复。明确不重复的只剩学生在校成绩、奖惩情况了,这又与学生档案记载重复。那么,高校还有必要建立诚信档案吗?
2、采集内容的界定
哪些信息应纳入诚信档案,各高校不尽相同。一般包含个人基本信息、经济信息、操行信息、信用信息、大学生去向记录。但对这一界定存在争议。如,个人基本信息、经济信息中的家庭住址、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码、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在校期间的消费表现等,究竟是征信必需的可公示材料,还是纯粹个人私生活内容或个人隐私?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学生的信用表现主要体现在学生是否诚实守信等方面,与此无关的情况如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表现、学业成绩、专业素质等应排除在外,否则,就是学生的普通档案了。这也意味着信用和道德并不一致。对于道德和信用的关系,先期建立社区信用档案的石家庄市新华区坚持“一个人的总信用,应该包括他生活在社区中的方方面面,而在社区的日常生活中,信用的体现面之广,几乎可以包括道德的所有内容,道德就是对社会的承诺。”这样看来,信用档案几乎就等同于“道德档案”。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呢?在这个问题没有水落石出之前所有的建档行为都具有相当的盲目性。
3、市场需求不足
最有可能青睐诚信档案的用人单位实际上对大学生信用档案的作用持保留态度。在招聘中,虽然企业对于员工的诚信问题相当重视,但不少企业认为,中国现有信用体系还不完善,仅凭一纸证书无法说明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市场对大学生诚信档案的漠然戳中了诚信档案的软肋:公平性。
4、如何实现公平
首先,诚信标准的公平。大学生诚信档案的评价标准是什么?这一标准由谁制订?制订者的权威性由谁授予?虽然通行的做法是诚信得分由学生个人自评、经由班委和学院双重审核并打分。一个大学生,诚信如何,到底谁最有发言权?是代表“管”方的班委和学院,还是他的普通同学?不解决这些问题,大学生诚信档案本身的客观性、中立性就令人怀疑。而一项充满悬疑制度,我们还能指望它推进社会诚信吗?
其次,在大学生诚信度测评中谁来监督信用的监督者(高校)?没有监督和竞争,谁能保证高校不产生寻租冲动?有人质疑,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诚信档案”很难不被形式化、庸俗化。
参考文献
[1] 《诚信档案可解大学生“诚信危机”?》,《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4月11日。
[2] 刘勇强:《美国的个人人信用档案管理》,《档案时空》2005年第四期。
[3] 谭磊:《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推动高校诚信教育》,《云梦学刊》2006年第四期。
诚信企业自评报告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巩固原有达标成果、提升达标等级水平、扩大企业创建面、保证达标质量”的原则,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为依据,在全区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范围目标
(一)实施范围。按照巩固、提升、扩面、保质的原则,在以下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大型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饭店;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等。
(二)目标任务。从现在起,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1.年底前,全区规模以上(指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下同)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业企业和大型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饭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含往年已达标的)达到30%以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80%以上;
2.年底前,全区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65%以上;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大型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饭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3.2013年底前,全区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4.年至2013年期间,全区每年新增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业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和大型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饭店企业,列入下一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计划。
5.2015年底前,全区所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三、考评办法
(一)考评等级。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4号),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规范为一、二、三级。原省级标准化达标和我区规范化企业创建将于今年底前完成扫尾工作,以后逐步引向全国统一的考评等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18号)中明确,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监总局确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分别由省、市安监局确定。
(二)考评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工贸企业(不含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国家暂无标准的,原则上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定。
(三)考评程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84号)精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基本程序如下:
1.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机构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3.媒体公告。市、区安监局依据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告。一级企业由国家安监总局公告,二、三级企业分别由省、市安监局或委托区安监局公告。
4.发证授牌。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对达到安全标准化企业颁发等级证书、牌匾,并负责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的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各级证书、牌匾的格式统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监制。
5.证后管理。企业取得标准化证书后,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达标等级;区安监部门、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投创中心)和其他区级部门加强对达标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或抽查,并对检查或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达标企业三年到期后,各级各部门要督促达标企业做好每3年一次的复审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为全面推动我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有效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各镇乡(街道)、各工业园区(投创中心)以及区级牵头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组织、部署和指导本地、本系统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工作分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危化、矿山、烟花爆竹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各镇乡(街道)、各工业园区(投创中心)组织实施,区经发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配合。
2.大型商场超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贸易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和相关镇乡(街道)等配合。
3.三星级以上饭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旅游局牵头组织开展,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卫生局和相关镇乡(街道)等配合。
4.房屋建筑工程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发改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和相关镇乡(街道)等配合。
5.水利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安监局和相关镇乡(街道)等配合。
6.交通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安监局和相关镇乡(街道)等配合。
7.道路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和相关镇乡(街道)等配合。
五、实施步骤
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年7月30日前)
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投创中心)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订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动员部署,并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投创中心)和区级有关部门实施方案,请于7月30日前报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二)实施阶段(年8月至2015年10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领导,帮助指导辖区内(本行业)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导活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请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年度总结,报送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不断完善信息管理、激励约束等工作制度,总结阶段性工作经验,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顺利推进。
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计划,成立达标组织,明确达标目标,开展动员培训。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入手,严格对照标准,进行逐项自查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自评报告,符合要求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评申请。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
按照工作目标要求,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经验,做好巩固总结提升工作,着力探索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总体考核验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请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五年来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报送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水平的需要;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转型升级和提升竟争力的需要;是政府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其列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着眼于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工作起步早、工作成绩长期领跑全市乃至全省的先发优势以及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相对扎实的有利条件,继续发扬“求实、敢为、争先”的精神,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再创佳绩。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合力。要把“三思三创”的工作要求和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行动当中,深入基层、企业,加强专题服务指导,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重点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帮助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注重整改落实,确保企业达标质量。要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联动工作机制,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
诚信企业自评报告范文5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专项审计 质量
毋庸置疑,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国家出台诸多政策之后,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得到了创新发展。然而,诸多“伪高新”企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税款减少,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2008年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后,2016年对上述两个文件做了重新修订,明确申报资料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必须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分别于2008年、2017年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对专项审计(鉴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因素
(一)审计环境的制约
众所周知,审计环境是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审计职能能否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重大。现阶段,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环境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即申报企业既是被审计对象,又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中介机构的“衣食父母”。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审计范围受限、无法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等尴尬局面,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与申报企业意见分歧时,坚持原则、不迁就客户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解约,尤其是中小规模的事务所,之前因商事制度改革已失去很多法定业务,如果再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这个市场,生存空间就更小了。中介机构要先解决生存问题,才能谈发展和质量。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推出后,计划申报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对政策不熟悉,纷纷通过寻求专业机构的辅导和服务来提高申报通过率,这样就催生了一批为认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中,有些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果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为申报企业提供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即使人员分开,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的“防火墙”,也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要求。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提供的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除了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外,还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都出具,审计收费比较固定,而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则是在申报年度(即每三年)出具一次。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为避免常年客户的流失而“被迫”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情形。
第四,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着供过于求的局面,价格竞争激烈,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很多事务所无法投入充足的审计资源和实施足够的审计程序,无论是审计时间还是审计流程均予以简化,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第五,有些地方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有量及每年新增数量作为政府业绩的考核指标,近几年受经济放缓的影响,很多企业成长性指标分值普遍较低,拟申报企业总量减少,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就可能沦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链条上的一个受雇者,审计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不可能发挥监督的职能。
(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的高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强,而从业人员中懂一般财务审计的多,熟悉技术创新过程、掌握一定科技知识的人才较少,传统财务观念比较浓,习惯于单纯的会计思维,综合分析能力较差。受此限制,执业过程中只看表面不见实质,一般仅局限在财务核算资料的审计鉴证,很少关注其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即合理性。另外,有的中介机构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执业经验;有的中介机构对员工缺乏足够的后续教育,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这些因素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质量。
二、新时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改善对策
正如上文所言,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存在诸多问题,这对其质量有所影响,面对这一发展趋势,笔者试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专项审计的整体现状出发,提出改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申报流程
科学制度的建设能有效降低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中,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明确上述报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在专家评审环节增设财务专家。这种安排表面上看是设置了双重监督,即中介机构和财务专家,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在整个流程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无法发挥其独立性和监督作用。设想将申报流程改为:申报企业自评认定机构初评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审计部门抽查,将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由企I自评阶段改为初评之后,委托方(同时也是审计费用的支付方)由申报企业改为认定机构。这种流程的优点首先表现在中介机构与申报企业之间无经济利益,从制度上保证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品质;其次通过招标程序优选中介机构,能有效抑制低价竞争引起的质量低下。
当然还需要制定配套细则,如明确专项审计业务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接,由于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中还包括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者明确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后者没做规定,一般是企业自主申报,但可以通过与税务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比对一致以证实真实性,相当于专项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不同单位(中介机构或税局)背书,并互相制约,如果多份报告的数据存在很大的差异,应要求申报企业提供说明,由财务专家认定是否合理。再如建立奖惩制度,对严重违规的中介机构设置行业禁入,增加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倒逼中介机构提高风险意识。
(二)专项审计需要引入技术专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较强,中介机构应优化审计人员业务操作,有针对性地强化业务培训,引导从业人员严格按行业协会制定的审计指引和业务规则执业。由于申报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对判断申报企业领用的材料是否真正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以及高新产品的认定难度很大,使得申报企业将非研发材料成本计入研发直接投入以及人为扩大高新产品范围的操作空间很大,如何利用好专家的工作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结语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正日益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序发展中,部分“伪高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有效性产生影响。针对现状,设计通过改进申报流程,用制度来制衡、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提高专项审计质量,如此才能保障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才能让国家的各类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相关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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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德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2,(9):48-49.
诚信企业自评报告范文6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内部控制 评价鉴定
一、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鉴定的意义及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鉴定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与审计并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对于企业的评价是建立在企业的管理层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评价的,它具有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企业投资者的利益
企业的投资者对于企业的了解主要就是通过企业的会计信息获取发展情况的,对于企业的会计经验信息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很难判断它的真假,在这种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下就需要第三者站在公平的角度进行企业财务信息的分析。注册会计师的评价鉴定就是按照股东或者股东受托管理人的监管要求进行的,他向委托人提供企业内部控制的情况,其中包括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内部控制设计实效性,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等,注册会计师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鉴定可以大大的提高了企业的财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以及真实性,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2.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一项制度要求,企业的内部控制鉴定有利于检验企业的控制完善程度,以此通过注册会计师的鉴定可以大大的提高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科学化、制度化的完善,促进企业发展。此外,内部控制鉴证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公司违法违规披露的第一道防线,注册会计师守好了这道关口,不但能保证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真实可靠,使投资者做出科学的决策;且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维护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3.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家证券监督部门需要对于其管辖的企业主体的内部控制建设进行监督与管理,而监督这些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需要具有较前会计专业技能的机构进行,作为会计师他们是独立的机构,他们具有公正性。他们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的主体。
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本身是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同时也是证监会、财政部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会计法》、《基本规范》、《审核指导意见》及两个交易所的《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制度,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客观公正地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对违规评价和披露的公司或事务所进行罚款、通报批评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合理流动。
总之,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的鉴定的目的就是增加投资者、股东以及监管者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了解,提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信心。
二、注册会计师外部鉴定和管理层内部自我评价的区别与联系
1.外部鉴定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主要是
200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第三条指出: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2006年6月上海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责任的第32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同时依据2008年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鉴定指南》其中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被委托企业进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定,可以说从2006年起注册会计师也开始承担起对所审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审核责任。
2.外部鉴定与管理层控制自我评价的区别在于
首先目前外部鉴定涉及的内部监控主要与企业的财务报告可靠性有关,而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估除包含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的内部控制外还应该包括与经营的效果和效率以及与法规的遵循相关的内容控制。其次外部鉴定是由注册会计师独立进行测试完成并得出结论的,而内控评估是由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试,并得出结论。最后外部鉴定是针对企业的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评估并进行评估并发表意见,是一种结果的界定。而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估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企业通过这一过程不断完善内部管理。
3.外部鉴定与内部控制评估的主要联系
外部鉴定是基于内部评估的再评估;外部鉴定与内部评估与内部评估的采取的测试方法基本一致,测试的对象都是企业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
4.外部鉴定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
通常外部鉴定与财务报表审计都是有相同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完成的,他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和协调的问题,他们之间应该相结合,虽然二者实施的程序不同,但是注册会计师应该同时计划和执行相关工作以达到不同的目标。
(1)外部鉴定及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控制测试
外部鉴定中的控制测试的目标是获得支持注册会计师关于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评估是否进行了公允陈述的证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与整个企业在某一时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是相关的。为了表达在某一时点,企业财务报告内容控制有效性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在一个足够长的时间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证据。为了发表企业整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意见,注册会计师必须获得针对所有重要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相关的认定的控制是否有效的证据。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时不会测试的控制设计和实施的有效性也进行测试。
(2)控制测试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
无论是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和鉴定,还是对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大错误风险进行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对针对与所有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相关的认定实施实质性程序。在使用实质性分析程序结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质性分析程序中所使用的对财务信息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或者实施其它程序来支持获得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实质性程序对注册会计师关于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
通过实质性测试得到的不存在错误的结论不能提供对认定进行控制的测试也是有效的证据,但是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该对所有财物报表审计中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①通过实施与舞弊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发现了不合法的行为和关联交易。
②通过实质性程序发现管理层对会计估计和选择会计政策存在的偏差。
③实质性程序发现的其它错误,并且错误发生的原因有可能影响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判断。
三、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外部鉴定存在的问题
1.利益的驱使,使注册会计师诚信意识丧失
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经济利益的一部分,他们是在经济浪潮中追求会计最大的公平。可是目前会计师所在的企业位置还是相当重的,他们容易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发展中一部分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个人的经济利益,他们就会违背职业道德,缺乏起码的道德素质,制作一些假账,帮助企业作假,最终的结果就是搅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
2.注册会计师环境专业知识欠缺
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中绝大多数是财务、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其他领域的专家很少,知识背景多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知识结构相对单一,他们对会计审计业务较为熟悉,对环保法律却知之甚少,掌握环保知识和环境相关技能的人就更少了。这样,就限制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领域的拓展。环境审计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除了需要具备常规审计技术外,还要具备环境管理知识和环境工程技术等知识。因为无论是审核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还是鉴证独立的企业环境报告书,没有合理的环境相关领域的知识,就无法客观评价报告所揭示的环境质量信息、环境后果状态和与之相关的环境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也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低估环境事项的风险。
3.内部控制鉴证工作环境较差
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必然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这就加大了内部控制鉴证的执业难度。现在中国内部控制鉴证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如审计执法、取证的强制措施规定较少、经济处罚权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此外,注册会计师相关执业能力有限也给内部控制鉴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提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外部鉴定的措施
1.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
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是对于企业的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分析进行给予意见,因此需要会计师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但是从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能力、学历等方面的观察,企业的外部鉴证需要综合能力强的综合人才,而注册会计师他们目前只是具有专业性质的会计财务管理知识,他们的能力不能适应外部鉴定的要求,因此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同时,要聘请专家(通常可以是律师、工程师、资产评估师、IT专家等),获取专家的报告、意见、估价和说明等形式的审计证据。
2.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专门审核
由于管理建议书仅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其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所以管理建议书不应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整体发表的鉴证意见。为了进一步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建议,笔者提出,企业还应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针对其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期间性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美国和中国台湾已相应建立了定期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制度予以评价的模式,我国也应借鉴这一先进经验。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的目标是:对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关于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的公允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采用询问、观察、检查、重新执行等方法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审核评价,并提出相关的管理意见。
3.加大对于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评价的鉴定宣传工作
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评价的鉴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新兴事务,它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要积极地适应国家对于内部控制的鉴定,积极地配合注册会计师做好外部鉴定,同时作为注册会计事务所也要积极的选择外部鉴定的作用,增强企业管理层认识到外部鉴定的重要性。
4.依法独立审计,防范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避免违反独立性原则,要以中立、超然、诚信的姿态建立并维护社会中介机构的良好信誉。要切忌主观臆断,切忌以个人的好恶成见、偏见行事,要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法律责任。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开展业务,要真正落实三级复核制度,建立专门质量检查部门,强化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把审计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朱荣恩.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思考.会计研究,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