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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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申请书

检察监督申请书范文1

刑诉法的修改,除了需要处理好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与协调,除了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向,还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检察工作的范围,使得检察工作的内涵与外延更为丰富。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强制医疗等程序的构建,扩展了检察工作的广度。“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准则,有害法人、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因此,刑法对此规定有明确的界限标准,同时对构成何种犯罪,刑法分则又有着非常清楚的金科玉律。”可以说,刑法所惩罚的危害行为是有限度的,通常意义上,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的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之外的危害行为,则以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非刑事法律加以调整。在这种非刑事法律和刑法递进式的调整模式下,危害行为是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评价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为,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不可否认的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同样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也应当予以规制。尽管刑法同时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且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无论是刑法还是其他法律均未明确强制医疗的有关程序,这就导致刑事法律在应对危害行为上出现了断层。新刑诉法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章节,从而使得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了明确依据,其中规定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或由法院自行决定。《刑诉规则》则对检察机关申请的强制医疗作了详细规定,包括申请条件、办理部门、管辖、强制医疗申请书的制作及其内容、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的审查、审查期限、出庭参与审理、对人民法院监督等事项,从而使得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获得了主体性地位,这种主体性地位的获得,扩展了检察工作的原有范围。

第二,法律监督的强化,扩展了检察工作的深度。在新刑诉法拓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增加了诉讼监督的内容,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推动检察监督工作纵深发展。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增强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新刑诉法第73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新刑诉法第289条);辩护人、诉讼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新刑诉法第47条);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刑诉法第240条第2款)。可以说,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是本次新刑诉法修改的又一重要指向,也是今后刑事司法实务的一个重点。对此,检察机关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继200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之后,《刑诉规则》用专章(第十四章)就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事判决、裁定、死刑复核、羁押和办案期限、看守所执法活动、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九个方面的监督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得检察监督具有了明确的、可操作性的依据。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和实现法律监督的具体途径。通过对诉讼的监督和以诉讼方式的监督,检察权最终实现对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这种制衡功能的发挥旨在达到诉讼监督维护“社会的法的秩序”的直接价值目标和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强化,对于纠正一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权滥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