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工作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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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工作总结

法院调解工作总结范文1

工作总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工作总结,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公司法律顾问年终工作总结范文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1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的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的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杭州滨江区的章毛案,章毛开车撞死了人,理赔案件在交强险结案后,受害人亲属反悔,以城镇标准为诉讼请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滨江区人民法院。起先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在三次庭审后,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终于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湖州茂兴化纤有限公司雷击案,原告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接到委托后,我们分别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湖州气象局取证,得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时间没有发生雷雨天气。于是我们按照拒赔处理,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明显有利于我们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时未妥善尽到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审按照近40万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经过努力,以23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进行了调解。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2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__县__镇潘__拖欠货款案,二是廖__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__县何__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__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__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__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__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__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__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__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3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2010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09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其次,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积极处理执行、诉讼案件 件。2010年主要处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华西、达龙地产案件,

1:沧州中院 协助执行

2:最高院的裁定下发,

3 :河北高院的开庭。

4:配合北京取证

5:河北高院艰苦判决

6;河北高院的判决修改 最终使本案尘埃落定。 此案择机申请执行

B:山东海德路桥、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沧州申请执行工作

2: 沟通工作(审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诉工作多次(石家庄)

4:撤销执行后的取证工作 。明年重点申诉

C: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审工作,

1:历经任丘开庭、

2:沧州法院证据的重新调取。

3:沧州开庭

4:沧州质证等工作

5:现已终审。 本案明年重点申诉

D:四川力量案件,

1:证据整理 收集

2:整理案卷及查询档案

3:配合相关材料提交工作

4:北京执行中建8局工作

5:多次北京中建8局执行

6 : 北京执行工作完成。 本案明年重点 执行。

二:姜鑫案件的工作

1:大兴建筑总公司催款

2:对姜鑫本人的多次催款 。已经完毕

三:吴中华案件

1:判决生效

2:配合任丘法院沧州、泊头 执行

3: 催款人员积极催讨。

四:天津正天建筑公司公司案件

1 : 委托天津市法院执行

2 转回北京执行 现已经中止执行。

五:赤峰中城案件;

1 大兴法院执行工作(多次配合沟通)

2;唐山查询发现证据。

3;现已经裁定施工方不许支付 。

六:安徽肥西案件 ,通过工作已经收款。

七:沈阳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诉讼,并以开庭 现没有结果。

八: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诉讼 ,历经开庭 查封 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九:沈阳兴大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历经开庭 ,查封 ,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大连市金州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历经开庭 查封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一: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历经开庭 查封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历经 因为主体问题现已经撤诉。

十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历经多次开庭 查封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四: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历经多次开庭 查封保全 现已经调解结案。

七、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债权、债务制度管理方面,我们与法务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新发京建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新订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债权、债务预警机制,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务部债权、债务催要中的职责;新发京建合同经办人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会计部门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债权、债务催收中总经理职责等。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规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其中,建言、建策为公司人力资源改革的成功进行作出了自己贡献,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评。

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务部制定了《合同会签管理办法》,对公司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公司法律顾问继续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参加公司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

进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与各个职能部门及沈阳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领导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在今年进一步加深。直接致电各分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涉法问题,省去中间环节,及时、迅速的解决有出现的问题,为各个分公司业务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全力协助公司各种工作,尽职尽责,配合做好危机处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在公司业务扩张、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投资香河工业园区工作中的建议通过细致考察、精心计算成本,询问协商工作流程,对对接环节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避免失误。

八、举办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举办了预防职工职务犯罪、合同签订管理法律培训讲座,提高了广大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飞速发展,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务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及法务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权经营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明年的工作重点是:

(1)紧紧围绕债务清欠这个工作重点加大诉讼案件处理的力度。对本处参与诉讼的案件,一是积极做好取证、上诉、申诉工作,加强对公、检、法等部门的公关,争取早日结案,尽量避免讼事缠身。

(2)根据授权范围,加强对下级公司诉讼案件的指导和援助。凡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的案件,我们将积极提供援助,进行案情分析、取证、公关等工作。

法院调解工作总结范文2

当前,各地医患纠纷呈高发态势,且因处置不当引发的日益增多,医患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加强医患纠纷处理工作,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以来,昭通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化解医患纠纷135起,调解成功率为100%,为昭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保驾护航,司法行政系统不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笔者针对市委政法委在全市加强行业调解组织要求,特对昭通医患纠纷行业调解组织建设作一些思考:

一、整合资源,构筑调解网络

(一)针对实际,搭建调解平台。针对昭通市医疗机构多、医患纠纷多发的实际,在市级成立医患纠纷协调委员会, 由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在县区医疗机构较多的地方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院设立人民调解接待站,便于掌握信息,及时沟通。形成市、县区、医院上下贯通的调解网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纠纷,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处。

(二)整合资源,发挥专业优势。为确保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公平公正,方便快捷地开展,要对司法行政资源进行整合,全力保障,实行“宣传先导、调解紧跟、公证护航、法援保障”的工作路子。在调解员的配备上,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局统一招聘、管理、考核定级,为每个调解组织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人员,设主任1名。同时,建立医学专家人才库和法学专家人才库,形成法学、医学、调解等专业知识优势互补的调解团队。

(三)争取支持,加大保障力度。人民调解不收费是针对当事人而言,不收任何费用并不意味着人民调解工作不需要成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调委会开展工作离不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更多地去了解人民调解、选择人民调解,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争取市委、市人民政府支持,将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解组织补助及调解员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全力保障。

二、完善制度,确保规范运行

(一)规范调解工作流程。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防止人民调解程序的繁琐、脱离群众和实际需要,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规范调解工作步骤。一般纠纷,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直接进入调解;较难的纠纷,在做好核实、分析、查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医学资料、咨询专家、研究制定调解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后进行调解;对重大疑难纠纷,或深入现场与医患当事人沟通;或提请有医学鉴定资格的医疗鉴定机构提供医学鉴定,周密制定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后,及时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督促医患双方按协议及早履行,双方有一方需要的,3(文秘站:)0日内提出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履行有困难或可能出现反复的,作为重点回访对象。通过回访,做到纠纷解决善始善终。

(二)建立联调联动机制。针对重大医患纠纷人数众多、对抗性强、负面影响大,当事人情绪激动,容易激化为和“民转刑”案件的特点,为此,应建立人民调解与各相关部门建立联调联动制度,做到“矛盾激化有人管,情绪缓和有人调”。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制度,明确各自职责,确保预防、引导、稳控、调解、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做到纠纷知道得早,事态控制得住,调解引入得及时。一般医患纠纷,与医疗单位建立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重大医患纠纷,会同公安部门和医院在稳控局面的基础上,及时组织调解。

(三)建立纠纷预防机制。“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是人民调解的重要方针。在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主要通过拓展调委会工作内容,做好纠纷预防工作。一是建立调解工作分析制度。定期由卫生局召开会议,总结调解工作,分析纠纷形势,通过调解工作发现医疗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意见,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二是建立调解信息通报制度。调委会不定期汇总调解情况,编发《医患纠纷专题调解报告》,反映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医疗机构化解一般纠纷的水平。三是建立纠纷排查预警制度。调委会组织调解人员定期走访医院,与医院“医患沟通中心”工作人员一道,结合医院工作进行纠纷预测,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工作措施,做到“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努力增强纠纷预测预警能力。

(四)建立调解工作台账。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总结制定出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工作例会、工作报表、

工作总结、分析汇报、专家咨询、司法确认等九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值班日志、接待登记、调解卷宗、图片资料、摄像监控、纠纷快报等工作台账。

三、多措并举,提高工作水平

(一)多方式受理,深入现场主动调解。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多方式受理: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二是根据群众反映或者在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纠纷主动调解;三是根据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的委托移交受理,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为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深入现场,第一时间调处非常必要,尤其是一些重大群体性纠纷。

(二)法律宣传先行,消除认识不足。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患者对医学知识和诊疗程序的不熟悉,从而造成双方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到位、收费不明了及其他不可测的问题,患者把不尽人意的治疗效果,迁怒于医院后产生矛盾。加之,对法律不熟悉,又不能理性维权,引发了大量的医患纠纷。

(三)运用心理疏导,消除心理障碍。医患关系中,多数患方处于被动和相对弱势地位,容易对医院产生抵触情绪,人民调解不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也是让患者宣泄情绪、缓解冲突的渠道,在接待患方人员时,注重开展心理疏导,耐心听取倾诉,使患者内心得到宽慰。

(四)协议公证与司法确认并行,消除后顾之忧。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的纠纷,造成的侵权往往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带来的影响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事人的心理往往也有一定的忧虑,对协议的履行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为了消除这些不利因素,对标的较大,容易反复,协议履行有困难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将协议进行公证或者申请司法确认。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医疗责任鉴定的二元化。“二元化”使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结果与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20__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第三方调解机构和人民法院虽然在调解或判决的法律依据上达成了一致,但在采用的证据方面却存在一定的区别,人民法院更多地采信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的结果,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一般采信的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必然会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

二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正在运行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并未完全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范畴,使得司法部门在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难以发挥其职能优势。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衔接司法诉讼和医疗事故鉴定,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标准,实现医患纠纷处理的一元化,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有效方式。

法院调解工作总结范文3

2017年人民医院在院党委及院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职工的努力下,医疗环境得到了改善,门诊病人数和住院病人数都比往年大幅度的增加。在病人增加的情况下,院领导班子以“十大指标”为核心工作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始终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不断地完善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医疗安全。

一、成立管理组织,落实管理责任

为保证医疗安全,加强了人民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完善了医疗安全工作中的制度及流程。并对全院的医疗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价。针对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方案,按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二、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检查及学习情况

(一)医疗管理

为配合《新乡市医疗安全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把我院医疗安全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根据院领导安排,医院多次组织学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并进行分门别类,归纳总结,制定了若干医疗管理工作制度。为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定期组织检查及每个季度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会议中发现,医务人员的质量及安全意识都比上一年度有了较大的改善。

(二)学习、活动情况

坚持业务学习,加强继续教育是我院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组织培训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能力,有效的防范了医疗纠纷及医疗投诉的发生。按照院领导的要求开展每季度一次的“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的分析研讨会议活动,结合我院以往教训,分析不同时期的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从而提高了我院职工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法律、法规在医务人员的思想意识中有了明显的提高。临床医务人员通过对医疗安全意识的提高,进一步完善了科室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了医疗服务流程。使病人得到了有效合理的治疗。

(三)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检查

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狠抓医疗质量管理及医疗安全,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是医院的首要任务。严格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对病案首页、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书写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通过每个月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肃处罚。使我院医疗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改善,使我院医疗管理逐渐 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

(一)医疗纠纷投诉

2017年共发生了医疗纠纷案件4起,发生了经济赔偿:2件,其中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的有1件;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赔偿的有1件;第三方主持调解的:0件。涉及到4个临床科室。

2016年共发生医疗纠纷案件5起,发生了经济赔偿:4件,其中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的有1件;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赔偿的有3件;第三方主 持调解的:0件。涉及到5个临床科室。

(二)医疗纠纷经济赔偿

2017年发生总的赔偿金额:1950元,2017年发生总的赔偿金额:659256.74元,同比下降了657306.74元。2017年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0期,2016年赔偿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有3起。

三、医疗安全情况分析及今后工作重点

综上所述,2017年因医疗纠纷及医疗过错产生的赔偿比2016年大幅下降。其主要原因就在于2017年院领导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要求全员医务人员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有效的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虽然我院在2017年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首先要继续加强全体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的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医疗技术水平。其次,督促各临床医技科室在科室管理上,做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最后对临床科室在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范,及时完成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上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好医患间的沟通、科室间的沟通、上下级医师间的沟通,加强团结、协作,有效降低我院的纠纷率。

法院调解工作总结范文4

今年市律师协会组织了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专业委员会,倡导律师们积极参加。我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参加了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法、劳动法、婚姻家庭、国际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特别是劳动法和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我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参加会议讨论,执行电台值班安排,参加普法活动、新法律法规学习及资料收集等工作,专业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是我们律师平时学习和交流的好载体,市律师既然搭起了这个平台,我们就应该很好的去利用,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内容就相对比较多,而且很针对我们平时的工作,对办案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有极大的提高作用。所以我觉得参加这些专业委员会也是我今年工作的一个内容,很受启发,效果不错。明年我将继续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系列活动,以加强自己的工作能力的水平。

因为是自己独立执业的第一年,所以最担心的是业务量问题,担心自己的业务量跟不上。所以在最初的几个月,压力非常大。好在刚开始的那几个月,因为之前的很多工作延续下来,事情很多,一忙起来,就充实些,也没顾到那么多,只是自己在尽力做好目前的工作,当然在闲暇之余,也刻意的往业务量拓宽方面努力。很幸运的是,在2月份,通过努力,我接到了一份法律顾问的业务,一开始,因为双方都是初次接触,法律顾问的合同期限只有三个月,虽然是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却是非常珍贵的三个月。

当时该公司刚好有一个投资的项目要跟进,我全程跟进了合资前期谈判,合资合同的起草,新公司的注册工作等工作,得到了客户单位的满意和信任。很顺利的,又签订了三个月的法律顾问合同。然后在今年8月,新的法律顾问合同期限改为一年,这是我自己独立执业以后得到了第一个客户,我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平时我经常主动的和客户单位的联系人联络,询问最近公司的运营情况,在客户有具体的法律服务要求时,尽快的回复和反馈,同时基本保持每月到客户单位现场办公一天,解决一些问题。总之,有了这个良好的基础,也增加了自己的信心,工作更有动力,也更有成果。在今年8月份,我又有了第二家法律顾问单位,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有所为。

今年在具体的执业方面,不得不提的是今年系列刑事案件的办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市警方展开了打击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动。因为在2015年我办理过一起伪造身份证的案件,当事人一直保存着我的联系方式,所以在去年年底的时候,我接受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的辩护委托,委托人正是XX年那个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过来的。而之后,随着警方打击力度的加强,我在今年又接受了四起类似案件的辩护委托,基本上都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所以我要总结的是,任何一个案子都必须认真去办理,用心去办理,因为很多都隐藏了巨大的案源线索,你把握住了,对自己的工作也是有益无害的。

确实,律师工作强调的是平时的积累,你不可能在碰到具体的案件时,再去搜集资料,找法律依据显然是来不及的,至少你在回答当事人的提问时不能顺利解决。所以我们在平时必须要重要学习,包括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现在网络发达,很多最新的法律法规都会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也会有很多关于新法律法规的意见可以供我们参考,所以充分的利用网络资源,可以为我们的学习提供不少捷径。另外很多法院的网站也会有典型案例公布,学习这些案例,也可以积累我们的实践经验。我平时在工作之余上一些专业的法律网站看看,我发现对自己的工作很有帮助。同时我们也应关注一些时事新闻,因为很多新的政策的出台往往都会牵涉到法律的变化,多了解时事,可以锻炼我们的政治敏锐能力。

法院调解工作总结范文5

如何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突出“构建和谐新农村”这条主线,成为乡党委、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政为民的试金石。本着上述的工作原则和发展的主线,我们司法所在今年的工作中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今年以来乡党委政府紧紧抓住安全稳定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安全稳定工作作为一个全局性、政治性问题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强化群众意识。开展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此我们坚持换位思考,从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凡是群众反映的问题该办、能办的,及时办;该解决,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对一些一时不能解决的,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做到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决不应付了事。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为使安全稳定工作做到基数明、底子清,我们坚持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纠纷排查专项行动,同时还采取平常经常排查、敏感期重点排查、重要时期专项排查的方式开展工作,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早做工作,早定预案,提前防范,及时化解,做到“逐件列项、台帐管理、责任到人、限时解决”。

一是加大了领导力度。我们严格按照司法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兼顾,认真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妥善解决带有政策性、苗头性、群体性特点的稳定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工作主动性。

二是加大了宣传力度。我们紧扣乡党委的中心工作,切实抓好重点对象和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制宣传制度,充分发挥学校是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着力培养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创新形式,健全网络,强化对农民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群众安全感教育的宣传,引导大家识大局、看主流、客观公正地评价司法工作。

按照“政策法规自我教育,矛盾纠纷自我化解,安全隐患自我消除,重点人群重点区域自我管理,难热点问题自我解决”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平安、稳定、和谐__乡创建活动,实现村级“六无四不两减少”的目标(无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非法生产经营药品事故事件,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无矛盾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无“__功”等非法组织活动,无上访案件;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矛盾纠纷总量减少,村内难、热点问题少)、实现党委政府对社会面的有效控制。

重心下移,就是把民调工作的重心放在矛盾纠纷现场,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群众抓好调处工作。我乡在各村成立了“三位一体”室。实行矛盾纠纷四级调处,案件有序移交制度。第一级由村民小组负责,第二级由村“三位一体”室。第三级由乡“三位一体”调解中心负责,第四级由包片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负责。乡党委制定案件移交报告单,实行逐级移交报告制,即第一级不能调处的矛盾向第二级报告移交,依此类推,但只能逐级上报不能越级,并附案件移交报告单。案件移交率不能超过本级调处矛盾总数的5%。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基层,解决在初期和萌芽状态。

今年我们虽然做出了一些成绩但离领导们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会在2016年的工作中在思路上要创新,目标上要明确,措施上要跟进,基础上要巩固,机制上要完善,更着重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推进“平安自治村”创建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观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干部群众在维护安全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村庄法庭”的推广

建立村庄法庭工作体系是我乡司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解决纠纷,发挥综治及乡三位一体调解中心在维稳工作作用的积极践行,是发挥庭前调解作用的成功经验。不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地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了调解在综合治理中的维稳作用。这种机制的创建,有利于深层次、全方位的化解社会矛盾,真正为百姓撑起了平安绿荫,促进了和谐新农村的构建进程,成为我乡建设发展中的奠基石!

以上是我们司法所2015年度的工作总结和2016年度工作安排,请领导和同志们就2015年工作给予批评和指正,2016年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出宝贵意

见。2015年我乡以发展保稳定、促和谐,根据我乡的乡情出发,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在我乡开展了“平安自治村”创建活动,全力打造平安、稳定、和谐__乡,不断地增强村级两委成员的调解意识,不断的提高调解能力。随着辖区内工业园区招商项目的引进,使我乡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今年来我们先后排查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64起,调处160起,调处成功率97.5%,群众的安全度和满意率大大提高。

如何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突出“构建和谐新农村”这条主线,成为乡党委、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政为民的试金石。本着上述的工作原则和发展的主线,我们司法所在今年的工作中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今年以来乡党委政府紧紧抓住安全稳定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安全稳定工作作为一个全局性、政治性问题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强化群众意识。开展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此我们坚持换位思考,从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凡是群众反映的问题该办、能办的,及时办;该解决,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对一些一时不能解决的,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做到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决不应付了事。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为使安全稳定工作做到基数明、底子清,我们坚持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纠纷排查专项行动,同时还采取平常经常排查、敏感期重点排查、重要时期专项排查的方式开展工作,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早做工作,早定预案,提前防范,及时化解,做到“逐件列项、台帐管理、责任到人、限时解决”。

一是加大了领导力度。我们严格按照司法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兼[!]顾,认真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妥善解决带有政策性、苗头性、群体性特点的稳定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工作主动性。

二是加大了宣传力度。我们紧扣乡党委的中心工作,切实抓好重点对象和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制宣传制度,充分发挥学校是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着力培养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创新形式,健全网络,强化对农民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群众安全感教育的宣传,引导大家识大局、看主流、客观公正地评价司法工作。

按照“政策法规自我教育,矛盾纠纷自我化解,安全隐患自我消除,重点人群重点区域自我管理,难热点问题自我解决”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平安、稳定、和谐__乡创建活动,实现村级“六无四不两减少”的目标(无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非法生产经营药品事故事件,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无矛盾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无“__功”等非法组织活动,无上访案件;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矛盾纠纷总量减少,村内难、热点问题少)、实现党委政府对社会面的有效控制。

重心下移,就是把民调工作的重心放在矛盾纠纷现场,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群众抓好调处工作。我乡在各村成立了“三位一体”室。实行矛盾纠纷四级调处,案件有序移交制度。第一级由村民小组负责,第二级由村“三位一体”室。第三级由乡“三位一体”调解中心负责,第四级由包片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负责。乡党委制定案件移交报告单,实行逐级移交报告制,即第一级不能调处的矛盾向第二级报告移交,依此类推,但只能逐级上报不能越级,并附案件移交报告单。案件移交率不能超过本级调处矛盾总数的5%。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基层,解决在初期和萌芽状态。

今年我们虽然做出了一些成绩但离领导们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会在2016年的工作中在思路上要创新,目标上要明确,措施上要跟进,基础上要巩固,机制上要完善,更着重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推进“平安自治村”创建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观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干部群众在维护安全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村庄法庭”的推广

法院调解工作总结范文6

关键字:司法调解 经济分析 博弈 决策 利益平衡

一、引言

我国法院奉行的调解制度可谓由来已久,调解是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 当代中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熟人社会"、"乡土社会",这一点在司法调解中表现最为明显,一个案件一旦进入司法调解程序,或多或少的会牵涉到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往往深受其影响,所以司法调解不单单是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而是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平衡。尤其是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矛盾突发、多发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重新调整的进程加剧,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使得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尤为重要。从本质上讲,民事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将争议诉诸法院,寻求私法救济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着博弈和决策,寻求一个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法官在司法调解阶段的作用就在于找到这个平衡点,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当普遍性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充满矛盾性、特殊性的个案时,法官认知能力的大小,法律素养的千差万别,可能导致纠纷处理的效果迥然不同,或是结案事了,或是纠纷仍在,或是矛盾激化,这就涉及到法官的调解能力问题。因此,人们常说,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认识过程之中,或者说,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 就目前来说,我国法院的司法调解模式可谓千差万别,良莠不齐,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规范的调解模式,相对完善的模式有上海模式、苏州模式等。这些模式给我们研究司法调解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但还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渴求。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常常会听到当事人和诉讼人的抱怨,面对截然不同的调解方式,他们往往显得茫然不知所措。所以,只有形成一种规范化的调解模式,形成一种制度化、定量化的操作规范,才能够从根本上避免当事人迷失在各个法院、各个法官迥然不同的调解模式中,从而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才能最大化的发挥司法调解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本文将着力于研究司法调解中当事人的博弈和决策过程,为法官的调解工作提供一种定量化、规范化的操作范式。

二、当事人 "两人有限零和博弈"模型

(一)、模型的建立:三个基本要素的界定

1、局中人

在一个对策行为(或一局对策)中,有权决定自己行动方案的对策参与人,称为局中人。在司法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是局中人,而法官(或合议庭)作为司法调解的主持人并没有独立的决策权,法官的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决策。用I表示局中人的集合,n表示局中人的个数,司法调解中n=2,即原、被告双方,I=﹛1,2﹜。

同时,我们界定经济模型建立的法经济环境,在微观环境下,即个案中,假定双方当事人:① "经济人假设"和"理性人假设",即原、被告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人是理性最大化者,人们对激励做出反应,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并且都对自己的行为谨慎小心,充分理智,不存在利用其他局中人的决策失误来扩大自身利益的可能性。

②当事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存在"短视"的认识偏差,认为"拿的到,才可靠"。笔者发现,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常常为了得到眼前利益,会放弃长远利益,例如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会放弃违约金、利息等诉求,这就出现短期贴现率高,长期贴现率低的不规则的时间偏好结构特征,我们用效用函数表述为:U(s,t)=υi+β∑σu,s表示。

③当事人的初始禀赋,原告被告,原告的行动在先,并且拥有一定的信息优势,被告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原告的行动,所以假定原告行动占先,拥有相对多的话语权。

④信息结构,当事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完全导致"市场失灵"而求助于司法矫正。换言之,如果当事人之间是信息完全的,大可不必将争议诉诸法院,而是私下达成协议。 同时,法官(或是合议庭)在诉前调解工作中往往会单方约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即所谓的背靠背调解。当事人往往会故意提供错误信息,误导法官,以达到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利益,诋毁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利益的目的所以法官反馈给对方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假定涉及主体(原、被告双方,人,调解主持人)在调解的不同阶段的信息特征都是不完全信息。

2、策略集

一局对策中,可供局中人选择的一个实际可行的完整行动方案称为一个策略。参加对策的每一个局中人i,i∈I,都有自己的策略集Si。

在司法调解中,原、被告各有三个策略,原告可以选择:①接受调解,适度放弃一些诉求,以达成调解协议,②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判决,持生效裁判文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③给被告一些优惠条件(例如减少还款金额、放弃利息、违约金请求、适当延长还款期,减少诉讼请求等),与其私下和解,申请法院撤诉,以下简称:调解、判决、撤诉。被告可以选择:①同意调解方案,要求被告适当放弃一些诉求,达成调解协议,②不同意调解方案,消极等待法院判决,判决后仍久拖不还,等待法院强制执行,③与原告和解,马上还款,但要求原告给予一些优惠条件,以下简称:调解、判决、和解。用S1表示原告的策略集,α表示策略,则S1=﹛α1, α2, α3﹜,即S1=﹛调解,判决,撤诉﹜,用S2表示被告的策略集,β表示策略,则S2=﹛β1, β2, β3﹜,即S2=﹛调解,判决,和解﹜,当局中人Ⅰ选定纯策略αi和局中人Ⅱ选定纯策略βi后,就形成一个纯局势(αi,βi)。可见这样的纯局势有m×n个,对任一纯局势(αi,βi),记局中人Ⅰ的赢得值为αij,并称为局中人Ⅰ的赢得矩阵(或为局中人Ⅱ的支付矩阵),在司法调解中,假定对策是零和的,故局中人Ⅱ的赢得矩阵可以通过局中人Ⅰ的赢得矩阵求解出来。当局中人Ⅰ、Ⅱ和策略集S1、S2及局中人Ⅰ的赢得矩阵A确定后,一个矩阵对策也就给定了,将这个矩阵对策记为G={Ⅰ,Ⅱ;S1,S2;A}。

3、赢得函数

在一局对策中,各局中人选定的策略形成的策略组称为一个局势,即Si是第i个局中人的一个策略,则n个局中人的策略组为s=﹛s1,s2,s3,s4,sn﹜就是一个局势,全体局势的集合S可用各局中人策略集的笛卡尔积表示,即S=S1×S2×S3×…×Sn。

当一个局势出现后,对策的结果也就确定了,也就是说,对任一局势s∈S,局中人i可以得到一个赢得值Hi(s), 显然Hi(s)是局势s的函数,成为第i个局中人的赢得函数。

在司法调解中,局中人I=﹛1,2﹜,原告、被告的策略集可分别用S1 ,S1表示,S1=﹛α1, α2, α3﹜, S2=﹛β1, β2, β3﹜。这样,原告的任一策略αi,和被告的任一策略βi就形成了一个局势sij,例如,α1=(调解),β1=(调解),因为我们假定了原告的信息优势,原告同意调解将使自己利益得到保障,所以在局势s11下,原告的赢得值H1(s11)=3,被告的赢得值H1(s11)=-3,

(二)"两人有限非零和博弈"模型的建立

1、赢得矩阵:当事人的策略选择

原告决策的赢得可以用下表1表示:

被告的策略

原告的策略 β1 β2 β3

α1 3 1 1

α2 1 3 1

α3 1 -1 3

原告的赢得矩阵为:

3 1 1

A= 1 3 1

1 -1 3

当矩阵对策模型给定后,各局中人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纯策略以谋取最大的利益(或最少损失),由于我们假定对策是零和的,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原、被告的决策有时是双赢的,并不必然会发生冲突,但双方的利益取舍之和总是为零,一方得到了利益,对方就会失去相应的利益,故被告的赢得矩阵经求解为:

3 1 1

A= 1 3 -1

1 1 3

定义:设G={S*1,S*2;E}是矩阵对策G={S1,S2;E}的混合扩张,如果

Max MinE(x,y)= Max MinE(x,y)

x∈S*1 y∈S*2 y∈S*2 x∈S*1

记其值为VG。则称VG为对策G的值,称使上式成立的混合局势(x*,y*)为G在混合策略意义下的解,x*,y*分别称为局中人Ⅰ和Ⅱ的最优混合策略。

定理:矩阵对策G={S1,S2;A}在混合策略意义下有解得充要条件是:存在x*∈S*1 y*∈S*2,使得(x*,y*)为函数E(x,y)的一个鞍点,即对一切x∈S*1 y∈S*2,有E(x,y*)≤E(x*,y*)≤E(x*,y)。

我们看原告的赢得矩阵没有鞍点,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最优的纯策略,也就是说原、被告之间不可能达到一个理论上的利益均衡,只能是无限接近利益的平衡点。这在司法实践中不难理解,作为司法调解的主持人,法官(或合议庭)永远也找不到一个原、被告都完全满意的调解方案,只能是使调解方案最大限度的接近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诉求。

求解A,设原告,被告的混合策略为:

x*=(x1,x2,x3), y*=(y1,y2,y3),从原告的赢得矩阵A的元素可以看到,原被告选取每一个纯策略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故可事先假定xi*>0和yj*>0,i=1,…,3;j=1,…,3,求解线性方程组:

3x1 + x2 + x3 =υ

x1 + 3x2 - x3 =υ

x1 + x2 + 3x3 =υ

x1 + x2+ x3 = 1

3y1 + y2 + y3 =υ

y1 + 3y2 + y3 =υ

y1 - y2 + 3y3 =υ

y1 + y2 + y3 = 1

得到xi=1/6, i=1,…,3

yi =1/6, i=1,…,3

υ=1

故原告的混合策略为xi=(1/3,1/3,1/3)T和yi=(1/3,1/3,1/3)T,对策的值为VG=1,也就是说,在司法调解中,双方都有1/3的概率选取每个纯策略,但总的结局是原告有2/3的机会赢得期望的诉讼结果,被告有1/3的机会赢得诉讼的期望结果,这与我们司法实践的经验不谋而合。在司法调解中,笔者发现,原告在诉讼中拥有相对多的信息优势,原告胜诉的机会要远远大于被告胜诉的机会,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原告放弃少量利益换来诉讼请求的最大满足,被告得到少量利益履行法律义务。

2、模型演绎:当事人的决策过程

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定一个金钱给付之诉,假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M,则在时间点t1原告时,原告对其胜诉给予了很高的期望P1,否则就不会,相应的预期收益为MP1。与此同时,被告应诉时,同样对自己胜诉的期望值很高P2,预期收益MP2,否则他不会故意拖欠,也不会应诉答辩,而是在原告前及时归还款项,此时,P1+P2>1, MP1+MP2>M,这是诉讼发生的先决条件。

在任一纯局势(αi,βi)中,原告的策略与被告的应对会随时发生改变。例如,在时间点t2,原告同意调解方案,并自愿适当放弃一些诉求,被告在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诉求的情况下也同意调解方案,此时(α1,β1)纯局势可以解释为:原告得到利益M1,M1=M×P1,被告得到利益(减少损失)M2, M2=M×P2,M1P1+M2P2 =M,即P1+P2=1。

要想调解成功,必须要求原、被告适当的让利给对方,即原、被告双方期望的和P1+P2逐渐减小至1,才能达到利益的平衡点,在这个过程中又会出现四种情况:①原告随着诉讼的进行,胜诉的信心越来越足,持乐观态度,期望值越来越高,可能时不要求的诉求,这时会请求追加,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原告认为胜诉在望而要求被告承担更多的责任,在离婚诉讼中表现尤为突出,时,原告可能不要求给付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但当胜诉在望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时期望P1逐渐增大,期望值MP1逐渐增大。同时,若被告的期望P2也增大,将导致P1+P2>1,M1P1+M2 P2>M,致使调解不成,可能会进入审判程序,若P2减小,但减小的幅度小于P1增大的幅度,则P1+P2>1,M1P1+M2P2>M,调解仍不能达成。若P2减小,且减小的幅度不小于P1增大的幅度,P1+P2≤1,M1P1+M2P2≤M,调解达成,但此时被告可能做出较大的让步。②原告随着诉讼的进行,胜诉的信心越来越小,持悲观态度,对诉讼的期望值越来越小。例如欠款纠纷中,原告见被告偿债能力有限,会主动放弃利息,违约金等,这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此时P1逐渐减小,期望值MP1减小。同时,若被告的期望P2也减小,将导致P1+P2<1,M1P1+M2P2<M,调解达成,若P2增大,但增大的幅度不大于P1减小的幅度,P1+P2≤1,M1P1+M2P2≤M,调解仍能达成,若P2增大,增大的幅度大于P1减小的幅度,P1+P2>1,M1P1+M2P2>M,调解不能达成,原告可能要做出较大让步。③原告的期望不变,P1不变,期望值M1P1恒定,此时,P2减小且P1+P2≤1,调解达成,但被告需要适当的让步,P2增大且P1+P2≥1,调解不能达成。④被告期望值不变,P2不变,期望值M2P2恒定,此时,P1减小且P1+P2≤1,调解达成,但原告需要放弃一些诉求,P1增大且P1+P2>1,调解不能达成。

3、模型修正:调解主持人及人对当事人决策的影响

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决策行为影响最大的是调解主持人(法官或合议庭)、人,亲朋好友等。一、调解主持人(法官或合议庭)在面对一个案件时,可选的结案方式有三种:调解结案、说服原告撤诉结案、判决结案,我们分别用W1、W2、W3表示三种结案方式法官的收益,那么法官会选择一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案方式,法官的利益来源于投入产出比,业绩考核等,我们先分析投入产出比,当法官选择调解结案时,就免去写判决书的精力和时间投入,也免去了判错案的风险,同时也免去了当事人上诉的风险,这样看来,司法调解对法官有着足够的吸引力,但是,要想调解成功一个案件,必须花费长时间来软磨硬泡,精力和时间消耗也是非常巨大的,当W1≥W3时,法官就不会选择调解结案了,相反会进入诉讼程序,以判代调,只有W1<W3时,法官才会鼓励调解,这对当事人的决策影响是相当巨大的。下面我们再分析业绩考核对法官的影响,目前,调解率是法院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法官年终奖金直接和调解率挂钩,能调的案件法官都会极尽所能的调解,法官对调解的期望也会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决策。二、人往往期望能最大化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人的利益来源有两种:精力和时间利益、金钱利益,选择司法调解对人而言最省时省力,免去了繁琐的开庭质证、辩论,但是久拖不决的调解同样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人会选择最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结案方式,并以此来说服当事人也选择同样的结案方式。三、亲朋好友对当事人的决策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亲朋好友是当事人罪信任的社会关系,他们对当事人的说服最直接、最有效,所以司法调解的博弈过程同样是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利益的博弈过程。

三、政策启示

(一)、攻心为上

在模型中,我们讲到当事人存在"短视"的认知偏差,原、被告面对"看的见、摸的着"的眼前利益时会有放弃长期利益的冲动,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是迫于资金压力,或其他迫切地利益,实现债权的时间利益是其诉讼请求的重要考量,这种"短视"的认 知偏差与当事人的主体意志、时间偏好息息相关。因此,法官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攻心为上,鼓励适当让步,充分利用亲情,友情等社会关系,使这些关系充分参与到司法调解的全过程,形成一种人情社会、乡土社会下的高压状态,给原、被告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原告能适当放弃少量的利益换取时间利益,使被告能够按约足额履行义务。

(二)、公信最重

司法调解的公信力至关重要,毫无原则的讨价还价,"和稀泥"的调解方式,引起当事人和部分人的不满,乃至对司法公信的怀疑,简单的为调而调,只追求调解的形式,缺乏将多种普适的价值融入调解的机制,调解终将失去法律价值的支撑,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彻底沦为一种机械工具,损伤司法公信。司法调解是一项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的诉讼妥协,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有这样才能牢牢树立司法的公信,有利于当事人对法官、法院的充分信任,进而有利于调解的达成。因此,法官在司法调解中要着眼于对诉讼风险,诉讼利益以及法外社会各因素的衡量,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出权衡和妥协,双方当事人都是实践理性的,对于自己的利益可以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处分,但一切妥协与让步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守护依法为据的司法底线。同时,司法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最大限度的撮合双方当事人,实现各方意欲实现的诉讼利益,寻找双方的利益共同点,达成调解协议才是目的。在模型中,我们发现法官的素养,经验和技巧对于调解协议的达成至关重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会直接影响司法调解的效果。

(三)、释法明理

影响当事人胜诉期望的主要因素是事实、法律、法官自由裁量权等内在、外在的因素,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与法官或合议庭并不必然一致,法官或合议庭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会在调解过程中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传递给当事人,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案件事实将会越来越清楚明了,原、被告的期望值也会随着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的增减而增减,所以法官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必需查清案情,公平公正的说服当事人,在事实面前,原、被告的博弈和决策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同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一般都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去理解,并且不能期待当事人的理解都是正确的,因为大多数当事人的法律素养是相对不足的,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要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正确严谨地解释法律条文,随着当事人对法律条文理解的深化和细化,其胜诉期望也会随之变化,当原、被告的胜诉期望值达到一个平衡点时调解协议就达成了。

(四)、利益平衡

在模型中我们已经反复强调了司法调解的实质就是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博弈和决策的过程,调解主持人(法官或合议庭)的调解工作实质上就是促使当事人互相让步,使其期望利益与实际利益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当前我们很多法官把调解工作总结为哄(使当事人以为法官偏向自己),骗(背靠背的调解,假借对方当事人的名义诱使一方做出让步),吓(以判决可能让其承担更多义务为由劝其调解),拖(久调不判,使当事人考虑到时间,精力成本而接受调解)这些观点看似解决了调解的实际问题,实则危害很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导致当事人对法官、法院的不信任,长此以往调解工作将寸步难行。我们真真需要做的是公平公正的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司法调解的公信力,做好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才有助于司法调解的良性发展。

(五)、联动调解

司法调解牵涉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调解的全过程至关重要,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几乎所有的离婚纠纷都牵涉到两个大家庭的利益,真正印证了"婚姻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这句老话,因此,在司法调解过程中,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形成一种类似欧美国家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机制,法院对ADR程序进行管理、监督并主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司法调解,调解主持人通过鼓励、引导促使、增加当事人双方的协调沟通,从而达到结案事了的目的。当前,我国法院应当充分结合工作实际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经验和技巧,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和做法,建立一种诉前强制调解和诉中注重调解的二阶段结合的调解模式。司法实践中,在诉前调解阶段没有调解成功的案件,经过开庭审理,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清,法律条文的解释,是非曲直的明了,当事人往往在案件审结前同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六)、制度供给

1、完善司法调解的制度体系,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选派专门的法官参与司法调解,实现调解法官和审判法官的分离。当前,司法调解的上海模式、苏州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诉调分离的新思路,选派知法懂法的社会人士,例如法学教授,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诉前调解,法院内部选派专门的调解法官组成调解委员会参与司法调解,调解未能达成再提交审判法官审判,这样不但减轻了法官的审判压力,而且能更加有效的促成调解的达成。 2、明确司法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保障了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向当事人交代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不得反悔,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就极大的约束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保障了调解协议等同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3、建立调解的激励机制,我国在诉讼费的收取上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激励,调解结案的案件一律减半收取诉讼费,当事人在进行制度选择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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