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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价值论文范文1
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的构成
其构成可做如下粗略地分析:首先,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表现为物质形态的资源,是其衣食住行活动及其活动的过程与成果。从存在的样态来看是居于文化艺术表层的、可见的物质形态的资源。从各民族衣食住行生活中的取材、结构、造型、款式、空间利用、功能分区、装饰工艺等方面,均能体现少数民族感知、认识、想象、征服改造宇宙自然中的智慧和能力,表现出少数民族敏锐细腻的感知能力、观察能力、认知能力,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审美创造能力。如秦淮以南农耕民族的服饰,燕山长城以北及青藏高原游牧民族的服饰,从材质、款式、制作、挑花刺绣工艺、装饰等既彰显地域特性、生产生活方式的特性,也标示着不同民族的历史与文化特性。再从各民族的建筑而言,藏族、哈萨克族的帐房,蒙古族的蒙古包,傣族的竹楼,土家族、苗族的吊脚楼,羌族的碉楼,黎族的船型屋等民族建筑,无不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杰作。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本身就是其文化艺术资源的物态化载体。在物质层面从其性质来说,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是一种不同于煤炭、矿石、石油、天然气等形态的物质资源。从其功能来说是以满足少数民族基本生存、娱乐和审美需求为目的的物质文化。其次,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是存在于其深层的,满足其娱乐、归属、信仰、心理、认知、审美的精神文化,以少数民族的神话、传说等文学形式、音乐、舞蹈、美术、宗教、哲学等精神文化形式存在,积淀着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对自然山川、花草虫鱼、天文宇宙、人际社会和人自身的感知、想象、理解、认识及所形成的生命观、幸福观、爱情观、宇宙观等观念。如维吾尔族的十二木卡姆就是维吾尔族与戈壁、沙漠、绿洲对话时灵魂深处的哭泣、对抗与和解、喜悦与欢乐,是肉体在时空中湮灭后精神的遗留,是集中反映维吾尔族人喜怒哀乐之情感、善与恶之认识、美与丑的观念的艺术。以其演奏的乐器而言,就有热瓦普、手鼓、萨塔尔、艾捷克、胡西塔尔、笛子、维吾尔族扬琴等丰富的乐器种类。从木卡姆中的几句歌词足以看出其功能与价值:“我的萨塔尔琴以生命的纽带为弦,它能慰藉不幸者,予其悲怆与凄婉。我深深投入于木卡姆使之萦回于心,若耽于爱的憧憬即弹奏于伊人尊前……”[2](P10)。“心灵的秘密用文字永远书写不尽,爱情的神话用书卷永远解释不清。世上花儿有刺,珍珠与贝壳紧紧相连,哪有不受苦的手艺,不受折磨的爱情。”[2](P28)歌唱生命、爱情的魅力,解说生活的道理与人生的哲理。许多民族至今仍通过故事、民歌、谚语、神话、传说等文学形式表达其鲜活的感知与丰富的情感。每个少数民族的表层物质文化和深层精神文化构成民族文化整体,并在不同层面表现各民族的精神及其民族个性。其丰富的存在不仅是维护民族精神文化生态平衡的基础,也是社会转型时期促进和丰富人的感性、心灵、情感,促进人格完善、人性升华的重要途径,表现在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层面的少数民族审美教育资源,正是当下我们急需的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审美教育资源。
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的特征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是一个包罗万象的资源库,从开展审美教育的要求来说,这些资源具有以下特征:(一)原生性千百年来,由于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技术的制约,我国少数民族的审美实践没有走上职业化、专门化、学院化、理论化、系统化的道路,具有显著的原生性,这充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审美教育资源就是其日常生产生活本身。我国少数民族的审美活动丰富多彩,但无论音乐、舞蹈、美术、文学、戏剧,还是建筑、工艺、服饰等都不是专业化的,而是与其日常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的,可以说少数民族的审美活动就是其生活本身。在少数民族中,几乎没有专门从事艺术活动的职业划分,在田间地头,在中堂聚首,在节日礼仪,在篝火晚会,舞蹈和音乐交相辉映,人人都是歌手,人人都是舞者。在建筑群落、生产工具、日常器具、穿戴服饰上,美术、工艺无所不在,无一不彰显少数民族对自然的感知、对世界的认识、对美的追求。因此,许多民族学家、民俗学家、人类学家感叹,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以质朴纯真的方式向我们展示出他们“艺术化生存”的人生态度、生活方式。他们没有专门的剧院,也没有专门的舞台,但是,他们生活的整个地域既是剧院又是舞台。他们没有专业的艺术家,也没有专业的艺术院校,但是,他们人人都是艺术家,人人都是民族艺术审美的传承者。因此,要想了解少数民族的审美文化,唯一的途径就是深入他们的生产生活。反过来,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及其文化艺术中蕴含着丰富的审美教育资源。二是少数民族审美文化资源传承的习得性。少数民族审美文化的传承十分独特,既没有专业的学校,也没有专门的职业教师,家庭和社会的代际传承是主要方式。以学习刺绣为例,刺绣是既实用又有观赏性的十分精巧的工艺美术,对刺绣技能、技巧的传授和学习实际上就是少数民族的审美教育。我国苗、瑶、土家、布依、哈萨克、黎族等民族在教与学两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他们一般往往是自幼学艺,个别教授的,担任教员的一般是祖母、母亲、姐姐等亲属,而且学无定规,不用教本,完全是经验传授,学用结合,经年不辍。再例如少数民族的建筑,建筑的过程既是工程的建造过程,也是年轻一代向长辈学习的过程。长辈既是施工者,又是教师,年轻人既是工程参与者,也是学生。年轻人在参与实际的房屋建造过程中,自然习得老一辈的建筑技术、建筑工艺和审美观念。三是少数民族审美资源存在形态的混合性。少数民族的艺术形式虽然丰富多彩,但大多数都和生产生活紧密相关,既包含着民族审美的精神追求,也满足了生产生活的各种功能需要。从实践来看,我们很难在少数民族审美资源宝库中找出比较专门化的、纯粹的艺术作品,它们大多既有其实用的价值,又有宗教的、象征的、审美的等多重精神的价值。从理论上说,审美是人类超功利的精神追求,但从少数民族审美实践来看,这一点需要具体分析。从人类审美历史来看,审美实践的突破性发展在于它的独立化,需要有职业化,使审美活动在实践的基础上有一个独立发展的空间。由此看来,我国少数民族审美实践是处在非职业化的阶段,他们的审美文化产品具有功利的深刻烙印。对此,我们不能用先进与落后的标准去衡量少数民族审美艺术资源。但在理论上需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少数民族审美资源的原生性正是其最突出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人类审美实践的活化石,需要大力研究、开发和利用。(二)地域性我国少数民族从地理分布上来看,呈现为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且大多居住在中国版图的边陲地带。由于其分布的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各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文化艺术审美资源的占有上和审美实践上呈现出鲜明的地域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的审美文化反映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色。我国少数民族居住条件差异较大,有高山,也有平原;有草原,也有丘陵和水域。蒙古族的长调、苗族的山歌等等都深刻地反映了广漠草原和崎岖丘陵等不同的自然环境。二是少数民族的审美文化反映了独特的生产方式。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是其审美活动的核心内容,土家族的农耕生产方式只能孕育出摆手舞,而不可能产生反映海洋文明的渔猎工艺。三是少数民族的审美文化反映了浓厚的乡土气息。一定的自然条件、生产方式只能产生相应的生活方式、生活习俗。侗族大歌和维吾尔族的木卡姆等等,它们反映了侗族和维吾尔族各自不同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从而打上地域文化的深刻烙印。(三)民族性少数民族的审美文化不是个别人的创造,而是全体民族成员世世代代审美实践的结晶,因而具有鲜明的民族性,这充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审美文化反映了本民族独特的发展历史。我国少数民族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作为对这种历程的反映,少数民族的审美文化是重要的载体。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的文学、歌赋、音乐、舞蹈都对本民族的发展历史有充分的表现。二是少数民族审美文化反映了本民族的独特文化。民族文化包括许多方面,在狭义上主要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以及风俗习惯、礼仪制度等等。少数民族的审美资源是和这些民族文化元素相互交融、共生共存的。我们不可能想象壮族的山歌用的是维吾尔语,也不可能想象朝鲜族的舞蹈表现的是对基督的虔诚。三是少数民族审美文化反映了本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各民族审美文化的主题。我国少数民族审美文化资源实际上就是展现各民族的民族精神的宝库。
文化价值论文范文2
摘要:企业文化是渗透在企业一切活动中的无处不在的东西,是企业的灵魂所在。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直接的竞争日益激烈,创造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价值是当前我国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在对企业文化和企业价值相关概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文化和企业价值的关系,针对当前我国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不足,对创建特色的企业文化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企业文化企业价值成本
一、企业文化与企业价值相关概念解析
(一)企业文化相关概念解析
1、企业文化的概念及内涵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组织在长期的生存和发展中所形成的为组织多数成员所共同遵循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是一个企业的经营之道、企业精神、职业道德、企业作风、员工科学文化素质和企业形象的总和。简单地加以概括企业文化就是企业经营之道、企业精神和企业形象。
企业文化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它主要包括:①指导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经营之道。也可称为经营宗旨、经营理念、经营哲学;②体现企业鲜明个性特征的凝聚企业全体人员的企业精神;③规范企业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④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企业作风和礼仪;⑤企业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⑥企业形象。
2、企业文化的功能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企业文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①导向作用。即把组织成员的行为动机引导到组织目标上来。为此,在制定组织目标时,应该融进组织成员的事业心和成就感,包含较多的个人目标,同时要高屋建领,振奋人心。
②示范作用。规章制度构成企业员工的硬约束,而企业的组织道德、组织风气则构成组织成员的软约束。无论硬和软的规范,都以群体的价值观作为基础。一旦共同信念在企业员工心理深层形成一种定势,构成一种响应机制,只要外部诱导信号产生,即可得到积极的响应,并迅速转化为预期的行为。这种软约束,可以减弱硬约束对职工心理的冲击,缓解自治心理与被治现实之间的冲突,削弱由此因此的心理逆反,从而使企业员工的行为和谐、一致,并符合企业目标的需要。
③凝聚作用。文化有一种极强的凝聚力量,企业文化是企业员工的粘合剂,把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人都团结在组织目标的旗帜下,并使个人的思想感情和命运与企业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产生深刻的认同感,以至与企业同甘苦共命运。
④激励作用。企业文化的核心是确立共同价值观念,在这种群体价值观指导下发生的一切行为,又都是组织所期望的行为,这就带来了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的结合。在满足物质需要的同时,崇高的群体价值观带来的满足感、成就感和荣誉感,使组织成员的精神需要获得满足,从而产生深刻而持久的激励作用。
(二)企业价值相关概念解析
1、企业价值的概念
目前对理论界对企业价值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关于企业价值的涵义,主要有三种理论解释,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论。综合三种理论解释可以看出企业价值是既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长期获利能力,也反映市场对企业的评价的一个综合值。
2、企业价值的影响因素
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主要是企业获利能力、企业环境因素和企业内部因素具体而言:
①企业获利能力。获利能力是决定企业价值的直接和最终决定因素,是从产出的角度来衡量的。获利能力最直接的表现是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的多少和折现率的高低,二者同时决定了企业的价值。
②企业环境因素。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经营环境。宏观环境因素包括经济环境因素、政治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和科技环境因素。
③企业内部因素。企业内部因素可通过财务指标来衡量的相关因素外,主要是指企业获利能力和竞争优势的真正来源,是企业独特的资源和能力,它不被其他企业所模仿的核心能力——企业文化。
二、企业文化与企业价值的关系
企业文化是渗透在企业一切活动中的无处不在的东西,是企业的灵魂所在,总的说来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企业文化创造和提升企业价值。
(一)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管企业是否自我察觉、是否刻意追求。企业文化就像人的思想和观念只要生命存在它就存在并左右着企业的发展。就企业文化的概念而言,企业存续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从主观上对其包括价值取向、审美取向等观念不断追求的过程,以最终实现其对自身文化的追求。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从客观上获得利益。为社会做出贡献。企业文化是企业与生俱来,伴随企业生存和发展全过程的重要财富,无论企业物质价值的大小,企业都必然拥有其具有个性的文化。企业文化与企业的物质一起构成企业物质与精神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是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文化创造提升企业价值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价值创造的问题实质是企业如何能以较低的生产成本创造同等价值的产品或者如何能以同样的生产成本创造价值更高的产品的问题。而生产成本等于转化成本与交易成本之和。
1、企业文化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创造企业价值
企业的交易成本可分为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和企业外部的交易成本。影响企业外部交易成本与内部交易成本的因素是相同的。企业外部交易成本是企业与企业外部的市场交易主体(如,顾客、供应商、竞争者等)进行市场交易时发生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企业内部交易成本是企业与要素所有者进行交易时所发生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
①企业文化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
企业文化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主要表现在:首先,企业文化可以降低企业内部不确定性。企业正式合约的条款越趋于完备越能降低不确定性。但签订合约的成本也越趋于增加。同时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以及环境的不可能完全预测,使得企业正式合约不可能完备。其次,企业文化可以节省有限理性。最后,企业文化有利于释放压缩的信息。
②企业文化降低企业外部交易成本
企业进行有意识的企业文化管理,确立一套价值观体系并通过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使之得以外显,这样在进行外部交易时外部交易主体就可明确地感知到企业的价值体系,因而面临较少的不确定性或复杂性面临更少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节省了外部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诱使其也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大了降低外部交易成本的可能并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当然,这种结果发生的概率和程度需要取决于外部交易方的文化,若两者皆注重信誉、道德和伦理那么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否则,降低交易成本的可能和程度皆较小。
2、企业文化降低企业转换成本,创造企业价值
企业的生产方式实则是一种团队合作的生产方式,团队个体成员的实际生产率和团队的合作效益是决定团队生产率的因素。
①企业文化提高团队个体成员的实际生产率
团队个体成员实际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劳动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劳动者的能力。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动力,因为可以实现个人对自我价值和生活意义的追求从而能够提高人的主观积极性,进而能够大大提升劳动者的价值创造。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条件大体相同的劳动者集体或个人,甚至同一劳动者集体或个人使用同样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由于他们的情绪、主观努力的程度不同。就会导致生产效果的显著差别。另一个要点是厂商作为公司文化的持久贮藏器和随时间迁移的公司文化传输带所发挥的作用。这一文化传输促进了群体和个人的学习并因此提高了厂商内部的生产率。
②企业文化提高团队合作效益
合作效益是指不同主体通过相互合作而产生的超出单个主体所能创造价值的总和的那部分效益。即“1+1>2”的情况出现。不同主体间的合作之所以能产生效益。是因为一方面通过合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竞争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合作可以形成一种资源的相互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专业化的发展和创造规模效益。但合作效益产生的前提是有效合作的达成。然而在团队生产中,参与合作的队员的边际产出并不是可以直接和分别地被观察出来。此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便会诱致偷懒行为。这就加大了有效衡量团队成员的绩效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奖励的难度进而会造成合作的失败。难以获得合作效益从而降低了团队的生产率。
通过企业文化来抑制机会主义,从团队生产的角度来看,企业文化由于可以为团队成员提供选择性激励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企业文化为团队成员提供的选择性激励是因为企业文化能使个人决策过程简化从而节约了信息费用。
三、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大部分已经认识到了企业文化对创造、提升企业价值的关键作用,并积极开始建设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如海尔、华为等,但纵观国内企业,企业文化建设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企业文化的政治化
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时,将企业文化等同于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以贯彻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指示精神为主,企业文化工作者必须是具有较强的党性的党员干部,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个别人把讲奉献、学雷锋时刻挂在嘴上,不考虑实际工作效果。企业的政治就是管理好企业,创造效益;员工要讲奉献,讲艰苦奋斗,但更要讲价值的回报,讲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企业文化雷同化
独特性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优秀的企业文化在许多方面具有共性,但更突出的是它的独到之处,它应该代表的企业独有的特征,是企业发展的精神内涵。我国大多数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时由于领导者对企业文化建设的目的不明确,对企业现有状况把握不准确,盲目照搬照抄,企业文化似曾相识,具有鲜明个性的寥寥无几。
(三)企业文化孤立化
企业的文化建设与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经济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优秀企业文化的形成与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经济效益提高是相互作用的,它能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实力,而企业的发展壮大又能促使员工产生自豪感和向心力,从而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形象,积极参与企业文化的建设。然而,当前我国的企业领导者在文化建设上往往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或为文化而文化,不注重经济效益;或功利目的太强,企图立竿见影,急于求成。
(四)企业文化形式化
一些企业家对企业文化的认识过于狭义认为只是一些文娱、体育活动,把企业的文娱体育活动开展好了,就是建立了企业文化。实际中往往为了装扮门面,或为了赶时髦,热衷于作表面文章,提出几个口号,张贴几条标语,定个条例,写一曲厂歌,定一个标志,统一公司服装,再搞一些文艺体育活动,认为这样就完成了企业的文化建设。并没有将在市场条件下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竞争文化作为能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思想,而仅仅作为一种面纱来对待。
四、打造特色企业文化创造企业价值
企业文化的重要作用已经日益被世界各国企业所承认,随着我国加入WTO,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国内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建设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价值。
(一)将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的确立置于企业文化建设的首位
企业价值理念和企业精神的建设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形成企业文化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基础。企业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建立过程就是企业精神文化的建立过程。在创建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时要强调以下几点:
1、创建特色的企业价值观和精神。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应该是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提炼出来的具有鲜明性、自主性、独立性的精神和价值理念,带有本企业鲜明的特色,具有不易模仿性、不可复制性的特点。
2、兼收并蓄。企业精神的建立要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精华,同时,对西方的文化和价值观,也要择优吸取,尤其要学习吸收西方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
3、发展愿景和员工个人的人生追求统一起来,使职工忠诚于企业。
4、企业要有较高的精神追求,新时期的企业精神中要自觉地加进对环境、对社会的责任,把企业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提高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合谐社会的高度。
(二)企业制度建设应与企业价值理念和精神建设相辅相成。
企业价值理念和精神是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软管理,软约束,它强调的是价值理念的倡导和信奉,注重对员工思想、心灵的灌输、培训、宣传、倡导,但如果企业的价值理念仅仅停留在灌输、倡导,流于一堆口号,企业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企业文化建设应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融为一体、密不可分,即既要把企业提出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员工的价值共识,又要把它转化为每个员工岗位的行为准则。要建章立制,把企业的价值取向、经营理念、职业道德等形成制度化的东西,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有效地贯彻执行。只有将企业的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建设密切结合起来,用制度的约束来规范员工的行为,最终形成员工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机制,才能建成成功的企业文化。
(三)发挥企业家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核心作用。
企业家处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地位,一方面企业家的思想、行为等对企业文化有很大影响,企业文化的培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的价值观和职业素质;另一方面,企业文化的确立需要企业家自上而下地推动,用自己的权威去整合企业中的价值观。
1、企业家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这一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企业文化是渗透在企业一切活动中的无处不在的东西,是企业的灵魂所在。21世纪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因此,要尽快改变企业家企业文化经营意识淡薄的现状。
2、企业家要利用各种方式传播和推行自己已经认同的企业文化。运用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来规范指导企业行为,用行动言传身教,使自己成为企业价值观的化身。
3、企业家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企业家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创新;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注重自身形象的树立,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己的包括管理学在内的综合素质,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4、企业家要积极运用企业文化发展企业。企业家要对内要用企业文化凝聚广大员工,对外要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要将定型的企业文化外化为企业在公众中的形象,规范企业行为识别和视觉识别两大系统,展示优秀的企业文化的独特魅力。
(四)实施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精神
企业文化的本质特征是倡导以人为中心的人本管理哲学,要坚持把人作为企业管理和一切活动的中心。对员工的尊重、信任,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创新精神。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管理要求将培育进步的企业文化和发挥人的主体作用作为企业管理的主导环节。
1、充分重视人的因素,将人作为现代管理的中心,其管理的核心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2、尊重人的人格,重视员工的个性,实现人格化、人性化管理。真正做到理解人、尊重人、启发人、关心人,为员工营造温暖、舒心、优美的工作环境,创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3、创造条件,通过发展、满足、改变人的需求,激发每个人的发展愿望和动力,帮助每个人实现自我价值和全面发展。
(五)在创建学习型组织中建设企业文化
创建学习型组织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学习型企业就是以共同的愿景为基础,以团队学习为特征,以增强企业的学习力为核心,提高群体智商,使员工自我超越、不断创新,最终实现企业财富速增、服务超值的目标。创建学习型组织是培育优秀企业文化的有力措施,也是贯彻优良的企业文化的保证。学习型组织是21世纪最具竞争优势和最具有适应能力的组织形态,它强调员工之间信息和知识的分享,能力和专长的分享,来共同完成一项任务。因此,要求员工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强调员工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全过程学习、团体学习。通过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增加知识积累,培养创新和适应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培养和谐的内部氛围,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五、结束语
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创造并提升企业价值。国内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时,首先应该积极创建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在次基础上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其次要充分发挥企业家的作用实行人本化管理,创建学习形组织发展企业文化,提升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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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价值论文范文3
现代西方价值观念的产生肇始于英国维多利亚时期,当时西方价值系统以社会价值为基础,力图通过个人的努力来建立更为有效的社会秩序,进而体现出价值,由于西方价值观念将人性看作是人的天然属性,因此“,人,生而平等”,在西方文化中开始有意识地强调人的“尊严”,他们认识到理性的光辉,力求以对个人利益的尊重来完善社会,使每个人的生活都充满乐观与信念。因此,西方并不排斥对个人利益和价值的尊重,例如:在17世纪荷兰追求平等交换甚至成为国家和国民的认知,这样的共识奠定了西方文化礼仪的基础,形成了西方文化礼仪注重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特点。而中国传统价值观念将利益特别是金钱和地位放在了次要位置,文化中有意识地将文化价值放在首位,而对利益却置于有悖于“君子”修性的位置,这造成中国传统价值观念以仁爱为中心,在提倡国君———臣子、父母———孩子、丈夫———妻子、兄长———弟弟、朋友———朋友做到“忠”、“恕”、“孝”、“悌”的基础上,建立起仁爱为中心的社会和家庭架构,进而形成国家。在中国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中国文化礼仪中出现讲求“尊卑清晰”、“长幼有序”的特点,这一点与西方,特别是英美国家的文化礼仪有着巨大的差别。
2集体主义认同差距产生的中西方文化礼仪差异
对比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是鉴别中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产生中西方文化礼仪的重要基础。西方人认为:每个人有着自己的独特身份和个性,而千万个个性和身份独特的人才能构成丰富多彩的世界,在西方看来,只有尊重每个人的利益,发挥每个个体的优势,才能够有社会的发展,特别经常用“天助自助者”来阐述个人主义,这成为西方专有的文化符号,也成为西方文化礼仪的重要出发点。特别是在基督教的传统中,对个人更是突出和强调,在不断传承和发展中尊重个人隐私成为西方文化礼仪中一个公允的价值观念和基础,而这一点也经过不断地发展成为世界上礼仪的共识。应该看到西方文化的个人主义不等同于自私和利己,而是在尊重个人的利益与价值的同时,实现集体和社会的发展。在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认同上的不同出现了西方人特有的对家庭、友谊的不同理解,出现了对个人尊重的西方文化礼仪。在中国的文化和传承中集体主义一直是广为推崇和赞扬的美好事物,无论是孔子的仁爱思想还是墨子的兼爱思想都对集体主义有着共同的肯定与鼓励,在中国传统意识中,有集体作为基础才能够有个人的利益,“大河没水小河干”就是这一思想的体现。中国传统思想里更加强调集体的奋斗,个人的成功属于集体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鼓励那些为了集体而做出个人利益牺牲的人。在这样的认知条件下中国文化礼仪更加重视集体主义,往往会出现对集体主义的膜拜,中国文化礼仪在表现形式上就变得更加含蓄和谦虚,带有强烈的“东方智慧”的风味。
3家庭观念不同产生的中西方文化礼仪差异
西方家庭结构较为简单,基本为“父母———孩子”的二元结构,多数老人在经济独立或者有自理能力时采用分开居住的方式,老人更愿意从精神和荣誉上给年轻人以指引,而很少从金钱、体力上给年轻人以帮助。而青年人认为自己代表着希望,如果跟老年人长期住在一起将会在荣誉、自尊、能力方面受到损害,因此也不会轻易组成老少几代、亲戚朋友的大家庭,这是西方社会的文化特色,同时也产生了西方文化礼仪的特点,对于西方家庭,成员被视为平等的主体,每个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因此,可以看见西方的孩子直呼祖父母的名字,而这一点在中国无疑是大逆不道的行为。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是“四世同堂”的大家庭才是家庭幸福和家族兴旺的标志,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中国家庭的结构属于“老人———子女———孩子”三元结构,家庭成员在一起居住和生活,在家庭中年轻人对老人的尊敬和服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家庭尊重老人的经历、付出和指挥,老人在家里有特殊的荣誉和特权,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中国家庭有彼此支持和相互依赖的特点,这使得中国家庭更加重视自身的修为,避免因自身的不足和缺失,给整个家庭的其他成员带来损贬,这就使中国家庭成为成员共同认可的单位,因此,中国家庭具有更为强大的生命力和荣誉感。反映在中国文化礼仪上,中国更加注重“尊老爱幼”,遵循在礼仪上突出秩序,在秩序上强化尊重。
4对民族主义认同差距产生的中西方文化礼仪差异
民族主义是对民族的认可,中国历经了5000年的风雨,中国的国家形式也是由汉族独自建立的。我们说的社会礼仪标准也是在汉族文化的基础上独自建立的。汉族在历史上通常和他们的祖先生活,在工作期间和社会的连络用语言表达。只是表达一个微小的行动就能表明一些意义敏感的意思。当你说一半批评或仅仅说一些事物的时候,人们能了解什么。你想要说。如此当他们表达他们自己感觉的时候,人们不需要说出他们所有的意图。在西方人中的时候,举例来说例如美国是一个有超过二百年历史的移民国家。然而,美国人一定清楚地表达他们想要的和需要的。只有这样听话者才能很好得了解。因此他们的语言一定说出他们必须说的。
5结语
文化价值论文范文4
关键词:紫砂壶;文化价值
1 前言
紫砂壶的文化价值表现在它具有悠久的历史,历代文人墨客的歌咏描述,其中国特色的工艺造就的纯朴雅致的风度,融诗书画印诸艺术于一体的艺术气息,内敛朴素的性格,精妙绝伦的美学韵味,它代表着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具有独特的中华风格,堪称中华民族“国之瑰宝”。正因为浓郁的人文气息和丰富多彩的文化含量,构成了它高贵的文化价值,而深受海内外爱好者和收藏家的青睐。
2 紫砂壶逐渐丰富的文化价值
一个行业、事业的成败,往往联系着指导性理论的兴衰,紫砂的发展也不例外。紫砂陶的创始首先源于宜兴陶业生产工艺基础条件的存在,紫砂茶壶的出现主要因素就是宜兴是文人聚集的茶叶产地,是受茶文化的推动,故紫砂壶自创始起就得到了爱茶文人的介入,他们直接或间接参与设计,题铭镌刻、题词吟诵、著书立说。特别是明清时期出现了一批批制壶高手,后又有文人雅士参与壶的制作,题字绘画,使其更赋有文化内涵,成为中国特有的集诗词、绘画、雕刻、手工制作于一体的陶土工艺品,使紫砂茗壶在实用泡茶的功能之中融入了深厚的文化内涵。紫砂文化底蕴无疑是上祖留下的一份宝贵遗产,也是紫砂理论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紫砂文化艺术理论研究理所当然也该有个新的高度与深度。
清朝初期,几何形器非常流行,筋纹形器和自然器已发展成熟。技巧精湛、善于创新的陈鸣远是佼佼者,与时大彬并称,有“宫中艳说大彬壶,海外竞争鸣远碟”之誉。以陈鸣远为代表,其制作的茶具和杂件雅玩线条清晰、轮廊明显,特别是他塑造的自然形态作品是无人可以比拟的,其独到之处在于雕塑装饰、款识书法雅健,作品壶盖有行书“鸣远”印章,深受人们喜爱,至今被视为珍藏,其足迹所至,文人学士争相延揽,其艺术超尘脱俗,其作品表现淋漓尽致、精妙绝伦。陈鸣远把中国传统文化诗词书画、山水梅竹的装饰艺术方式引入了紫砂陶壶的制作工艺,助饮茶兴,益人兴致,把壶艺、茶趣融为一体,极大地提高了紫砂壶的文化价值,在紫砂陶艺发展史上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清代中叶以后,文化列入紫砂壶的建造,一壶之上集工艺技法之大成,可运用书法、诗画、篆刻、雕塑、镂空、镶嵌、泥绘、彩釉、绞泥、掺砂、磨光等技法,因器而异,刷新雄厚。文人列入制壶,是清代紫砂壶艺凸起的期间特征,且成为清代壶艺的主流,给壶艺展开以极大的鼓舞。嘉庆年间知县陈曼生喜好紫砂壶,擅于书法、绘画、篆刻,亦属名家,并邀制壶艺人杨彭年、吴月亭等为他制茶壶,又邀文人石友为之绘画、刻文,世称“曼生壶”款“阿曼陀室”。使得紫砂壶成为俗气的陶艺作品,在此期间在壶身题款成为习尚。由艺人杨彭年建造、名家信刻铭文,作风高古繁复,那类壶的壶底、壶盖、壶身常留下定制者、建造者、刻书画铭文者的名款。宜兴紫砂壶“字依壶传,壶随字贵”由此而盛。
清代道光、咸丰年间至清末紫砂壶的壶形,在该阶段瞬息万变、绰约多姿。工艺追求繁复,壶式取材于天然的瓜类并配以简单线条,极为粗巧。“鱼化龙壶”活络可爱,盖上龙头可门径,龙舌能伸出;“百果壶”匠心独具,壶身圆形,上贴白果、瓜子、栗子、红枣等各式生果,以莲藕为壶嘴,菱角为壶把。还有“竹节提梁壶”、“太湖石提梁壶”等。黄玉麟将现代青铜器和陶器艺术特征消融到紫砂壶工艺品的建造中,身手粗湛。至清代早期,以壶赠友成为时兴,壶价日高,贵于金玉,《桃溪客语》说“阳羡(即宜兴)壶自明季始盛,上者与金玉等价”,可见其文化价值之高。
文化价值论文范文5
但是,实际的情形却往往并非如此。原因在于宏观的“多民族文学史观”建构与具体的口头文学研究是学者们的使命和任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工程。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域中存在着由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形成的博弈,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遗产工程”的内容、过程未必会受到遗产学和文学学理的制约,其走向也不一定顺应学者们的学术意愿。明显的事实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一直伴随着民俗、民间文化研究者们对“遗产工程”所造成的“保护中的破坏”等负面作用的质疑和批评。学界的批评话语焦点也已经形成了一种程式化的问题表述:怎样的遗产?为谁保护?谁来保护?怎样保护?应该说,学界的这种“固执”的发问所表达的批评与忧虑并非空穴来风,因为以上问题在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状况中确实有诸多表征。进而成为民族口头文学传承不得不面对的新的危机。学术界指出的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物质化”,过度“商业化”。不少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想让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进入国家甚至世界“遗产名录”,但是,他们热衷于“申遗”并非为了保护“遗产”,而是把申报“非遗”当成了地方政府的一种生财之道,看作是开发旅游或者是兴办其他文化产业的大好机会,于是对一些文化遗产不遗余力地过度开发、进行商业化包装、“打造”。因此造成了“遗产”被破坏或被“异化”的种种不良后果。可以说,在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前,许多地方政府不约而同地表现出了急功近利的思路。以口头文学中的西北民歌“花儿”为例,“花儿”作为多民族民歌,是被甘、青、宁等省列为重点保护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但是,正如有文章所总结的:“近几年各地花儿活动实践中所表现的‘六个结合’,实质就是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们应及时总结,加强引导。这‘六个结合’是: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培育地方土特产品、创建地方品牌相结合;与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相结合;与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安定团结相结合;与形成特色农业、创建新型集镇相结合;与提高群众文化水准、活跃城乡文体活动相结合……总趋势是由群众自发的山歌传唱向政府牵头树立文化品牌的理性发展,由单一的局部歌会向大范围多层面的综合性文化活动进展。”使“花儿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现代化产业”[2]。很显然,在申报遗产的过程中,“花儿”同样被捆绑了种种地方性的重任和使命。一种自身濒危、亟需保护的地方民歌,竟然成了带动地方“全面发展”的火箭推进器,处在各种强势利益格局中的脆弱不堪的“花儿”,会被打造成怎样的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标本?同样,由某些文化部门标榜的“原生态”概念引发的如火如荼的民歌大赛,也使原生态民歌正面临着被商业化开发,舞台化改造、从而丧失其文化内核、迅速被“异化”的趋向。其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倒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通常的提法是以政府为主导,以民众为主体。然而在实际中,政府大包大揽了一切,不仅是保护行动的主导,而且也成了保护行动的主体。于是遗产由民间文化资源,变成了地方政府创造政绩的工具。固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单独地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它总是要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然而,我们更要关注的并非是这一遗产的物质层面,而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那一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3]。但是,“在一哄而上的”申遗热中,文化遗产的本义———其杰出价值、濒危性、独特性被忽略了,一些真正需要尽快保护的遗产,因为种种纠缠不断的利益冲突被搁置的现象十分普遍”[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还在于,它是人民大众的生话方式中天然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一旦这种生话方式被产业化、商品化以后,它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其后果是“一旦某些遗产申报成功,不仅没有更好地保护这些遗产,反而使它们不再发展,而成为脱离生活、展现给他人看的文化僵尸,进一步推动了它的灭亡。这不是对遗产的保护,而是对它的折腾和。我们不愿意看到这种保护”[5]。因此有学者感叹:“说到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想没有哪一个题目会像它这样包含着那么多的悖论。”[6]
二、价值判断:概念的歧义与实践的错位
实际上,以上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过是表征,背后的实质及其成因其实远比我们所看到、所指责的更为复杂,例如政府行为背后的体制痼疾,例如贫困地区经济要“发展”与自然、文化生态要“保护”之间的二难困境,例如参与各方认识、立场的不同与利益的复杂博弈等等。但是,如果考察其认识论的根源,会发现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在于对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某种混乱。人对某一事物所持的态度、所作出的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如果判定该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就会采取行动努力保护这个事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文学,其受到保护的前提自然是对其价值所形成的判断。首先是对“价值”概念本身的理解,其次是对所保护对象的价值的认识与判断,其次,就是对价值的具体实践。但是,如果在对象的“价值”判断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其后的一系列“保护”中的许多误区。而某种“价值”判断的产生,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
(一)“价值”内涵的歧义
“价值”最初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被引用到其它社会科学(包括文学)以后,其涵义变得越来越宽泛而含混。在价值论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价值”作出几十种定义。最基本的几种定义是:价值即事物的意义、作用;价值是事物(包括知识、社会意识等)的规定和组成部分,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功能;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价值按内容或来源可以分为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等方面的价值。按其呈现方式可分为内含价值和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也可分为抽象价值、具体价值等。抽象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例如的价值、审美的价值等。工具价值、具体价值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被估价,表现为其可以操作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价值则往往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同一事物既可以有抽象价值,也可以有具体价值。价值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在某一领域内将某事物的价值的不同向度和类属按照某种统一的逻辑进行整合、运作,使其逐渐被社会所采纳。被建构的可能是该事物的价值复合体,也可能是新生成的价值。那么,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是怎样认定的呢?在一些权威民间文学理论著作中,基本一致的认识是民间文学具有三大价值: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实用价值体现在:与民间劳动生活的密切相关、历史记忆与生活知识的传承、对社会权力关系的表述、民间道德教育及娱乐等功能方面(这里的实用价值也可以表述成“使用价值”,但不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民间文学通常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百科全书的功能;艺术价值往往以作家书面文学为参照,强调其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艺术借鉴价值。这三类价值都可以看作是口头文学的属性、功能,这种属性、功能是在与主体的传统规定性关系中被赋与的,是其内在价值,普适性(或一般)价值。口头文学除了具有以上民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之外,因为每一种民间文学都有其独特样式及其表现形式,因而又具有其特殊性(或个别)价值。特殊性价值一般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由口头呈现方式决定的独特的场域性、情境性、集体性、变异性等。而这些方面都与特定的文化空间有关,因而其特殊性价值进一步涉及到该口头文学与特定人群的关系。界定特殊性价值,就要深入传唱、演述人群的日常生活的内部,依靠对这种口头文学的存在场域和唱述情境的田野考察。只有在主、客体的关系中才能呈现出这种特殊性价值。由此来看,民间口头文学的无论普适性价值还是特殊性价值,大都属于科学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这些都是抽象价值、内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联并不多。普适性价值一般应从文化或文学整体观去体认并赋形。特殊性价值则需要通过大量的学术研究,从具体的学术成果中自然呈现其独特价值的不同方面。普适性价值的体认是以对特殊价值的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是民族文学的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于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的表述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适性价值通常可以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普及性的大众化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富有文学色彩的、诗意的语言来表述,例如“某某民歌是某民族之魂”等等。特殊性价值则一般以学术文本来呈现,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前者有时容易流于用感性言说代替理性思考,激情充沛而学理不足;后者则容易因追求科学性、学理的内在自足性而缺少人文社会科学应有的活力和现实关怀。但是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们,在运用“价值”概念对口头文学作出价值判断时,思维却往往习惯性地指向具体价值、工具价值,并将其等同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经济学里所指的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尽管有些口头文学的表演形式在其场域内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民间仪式中的展演也产生一部分经济费用,但这已成为该仪式文化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口头文学本身是商品。然而,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质化的做法恰好是把口头文学当作了商品,将其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审美的价值等通通置换为可以测量或计算的交换价值。这种置换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价值的一种社会建构。不过被建构的不再是原事物的价值复合体,而是一种新生成的商品价值。而这种价值置换或建构,通常都是巧妙地借用对于民族文学普适性价值的诗意性话语表述而完成的。
(二)“价值”实践的错位
民族口头文学的价值表述往往会被社会文化的相关领域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加以利用,进而成为支持对民族口头文学进行某种实践操作的强势话语。最值得注意的是实践的操作者出于建构商业价值的需要,有意识地从民族口头文学的普适性或特殊性价值中去选择、强化可以操作的工具性的一面,却忽略或有意遮蔽其抽象价值。这种操作通常采用的逻辑,一种是用本体论取代认识论的思路,或把复杂置换为简单的还原式思维方法,以普适性价值去涵盖特殊性价值,并将普适性价值无限扩大,其实质是导致普适性价值的空洞化和价值虚高,造成了文学本体的缺失。进而使普适性价值变成了一种拼贴在商业活动之上的外在标签;另一种是将价值范畴局限在使用价值的范围之内,用特殊性价值直接代替普适性价值,其实质是特殊性价值被工具化,而其内核则被在该价值标签下伪造出的一个新的对象所暗中置换,由此导致了文学的“异化”。这种操作强调了使用价值,追求的是某种价值的强权、强势地位、强效应,以服务于操作者的需要。而从现代学术史中关于民族口头文学的实践来看,从五四到当代,一部口头文学史,就是一部价值“改写”史。许多“改写”往往是以“挖掘、搜集、整理、抢救、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改写的目的,是为了建构、生成某种新的价值或实体。通常是把一种认识价值、审美价值转换成使用价值,作用于建构者的需要。这种需要或者是出于政治诉求,或者是出于经济目的。前者几乎贯穿于20世纪的前80多年,后者则发生于80年代以后。前者的改写路径是把口头文学的价值意识形态化,从而建构一种政治话语;后者的路径则是商业化,建构的是经济利益。当代的改写与建构属于后者,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打造“遗产品牌”或“文化产业”的名义而进行的。
(三)文化产业的功过
在口头文学商品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文化产业的职能,就是组织文化产品的商业运作,建构并展开把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7]。文化产业以它的产业逻辑以及流水线式的作业,成功地实现了“非物质”向“物质”的转换。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但毁誉参半的产业。一方面,“随着文化产物的不断商品化,其(艺术)自主性就被破坏了。艺术日益归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逻辑,因而丧失了传统艺术形式无目的性所固有的批判潜能……对艺术品的思考与欣赏被商品交换所取代,其价值首先根据的是它的交换价值,而不是它内在的美学性质。文化产业的致命一击在于把艺术彻底商品化同时把它以非卖品献给消费者……消费者得到与艺术品无中介接触的印象,而文化产业则从一系列在消费者背后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润”[8]。“在文化产业以商业运作实现文化产品价值转换的形式背后,其内在核心所展现的是一场争夺符号资源控制权的斗争”[9]。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被认为是社会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产业是参与其具体运作过程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客观地说,文化产业在社会文化整体运行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它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方面的巨大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之所以饱受质疑,是由于它一旦与中国复杂的国情相结合,一旦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政府的政绩捆绑起来,就出现了连它自己的产业逻辑也无能为力的悖论:文化产业已完全蜕变成了经济产业,打着文化的旗号而与文化无涉。这样,文化产业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始作俑者,又成了地方利益群体的替罪羊。口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在于其中的真、善、美的抽象价值。“真、善、美的价值不同于普通事物的价值,它们是作为目的价值而存在的。真、善、美的价值在于超越一切功利,当用需要衡量真、善、美的价值时,真、善、美就被贬为功利性的手段价值了。真、善、美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一种无需论证的价值,合理性就是它的存在本身”[10]。而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从口头文学到“文化遗产”再到“文化产品”,一种民族民间文学的价值经过了多重置换,已变得面目全非。真、善、美的价值的流失或被遮蔽,将口头文学推到了在文化内核上真正濒危、消亡的境地。而这样的“文学”,正在或将要成为民族文学研究和书写的对象。
三、文学价值建构:复归田野的活态传承
口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只要文化之根不断,口头文学就会永远传承下去。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没有放弃对精神家园的守护,没有放弃对真、善、美的追求,口头文学中蕴含的人类精神的抽象价值就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因为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的演变之中。口头文学也是如此。那么,它的抽象价值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在不断的建构之中。建构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而口头文学真正的价值的发现,则需要透过被虚化的普世价值的遮蔽,回到对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的考察。那么,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在哪里?正如有人指出的:“民歌离开了能发挥其独特功能的生活场景和事件,如求爱、劳动、节日、仪式、行走等日常生活状态,民歌就已不是民歌,而是“口头和物质文化遗产”中与音乐有关的部分,更准确地说,被我们采取了保护和拯救措施的民歌充其量也只能是当代“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歌。这无疑是一个无情的悖论:民歌正是在保护和拯救中被改变的。”[11]的确,民歌等口头文学并不靠文本或舞台表演形式而存在。它是一种活态文学,是文学与生活的复合体。它“活”在传唱人群的田野、日常生活中,活在我们所谓的“文化情境、文化场域”之中。所以,就需要穿过舞台上的“表演”以及被制作成“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文本”,而走向“文本”后面的生活“底本”。去考察口头文学与其所依附的传唱人群的自然环境、生活方式的关系,以及关系之中所呈现的意义世界。并且面对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外在形式,对这个意义世界进行维护、保存。这个意义世界就是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价值以及其中蕴涵的普适性价值,就是民族文学的灵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公约中同时倡导对无形文化遗产表演和传播的环境进行保护。其出发点是把包括口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其中传承主体、主体的生存环境、文化场域、展演情境等都是这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在当前的口头文学的“整体性”保护中,既需要政府决策部门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12]。而这些传承人不是简单的一个抽象概念,他们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不是个别人,而是广大的多民族群体。在确认传承主体的前提下,正视和发挥民间文化的自我修复和更新功能,如同在西北花儿研究方面一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的,“保护‘花儿’的当务之急,首先是把她‘物归原主’地交给她的民众,使其按原本民间文化规律去回复她生活的本来形态,回归到存活的载体里去”[13];又需要口头文学研究者们直面“歌要保护与人要发展”的学术伦理困境,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与现实参与意识,“作为专业学者,在呼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深入田野,首先要真正全面地掌握花儿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花儿的民间存活状态”[14]。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与口头诗学的理论素养,通过民族志书写式的田野深描,才能立体地接近口头文学之“魂”,发现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才能为非物质遗产保护和多民族文学史书写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四、结语
文化价值论文范文6
一、资产证券化之胜出
当代经济空前的社会化潮流和迅猛异常的生产力高涨趋势,不仅把直接融资推到了突出的重要地位,而且因为投资者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更因为各种基金、保险机构参与投资,伴随其直接融资空间、社会基础不断的扩张,投资的人民性和社会性已成为时代的显著特征。与此同时,金融安全无疑具有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重要价值,资产证券化正是回应时代的产物。
如同萌生于18-19世纪的公司制度一样,资产证券或称资产支撑证券,问世于上世纪末期的美国,而美国却以其世界经济的领先地位,预示了资产证券化世纪风云的来临,继后迅速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被经济学家称为当代的创新投资工具.勿庸置疑的是,经济现象一旦从偶发变成常规,必然以法律制度的创新为其支撑,并以此构成人们可预期利益的稳定保障和行为遵循规则。
资产证券化之胜出,并不取代其他投融资制度,却也以自己之优胜品质成为一枝触目新秀。她的先躯当属至今仍保持着旺盛生命力的公司制度,正是公司制度这种“发明”,创造了一日千里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千万倍的社会财富规模化增长。以公司制度为基础的传统股票、债券融资,是以公司的一般资产为担保,以公司资产及其经营作为发行股票、债券的信用条件。因而理性的投资者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企业经营与管理状况,而不能仅仅把目光投向股票、债券市场。然而投资者往往由于时间、精力及相关知识的欠缺,无法或者也不愿时刻追随企业的经营变化,达到恰如适当地选择“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以致错失良机受挫于瞬间的频率不低。甚至,公司制度框架本身就注定,其信息公开永远只能是相对的,投资人通常都处于弱势,其获取信息和控制力的滞后性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极其不利,即便是拥有投资专业人力资源的机构投资者,也难以幸免失误,面对深不可测的公司高层恶意运作,更是令人望而却步。于是,社会期待着一种既能满足投资更大的规模化、社会化需求,同时又相对省力、省时、透明度充分、风险小而回报稳定的方式。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投资模式的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所谓资产证券,或称资产支撑证券,是以区别于公司信用的特定化资产为信用保证所发行的投资证券。其“资产”信用保证也不同于特定物的抵押或一般特定债权质押,而是指现实的或未来必将发生的合同之金钱债权,为经济学家称为预期现金流。这种资产因产生于合同关系,其金钱债权为特定当事人基于特定法律行为有权获取的权益,虽然“现金流”或“金钱权益”本身不具有物的特定性(即称一般等价物),却因合同基础关系而使其债的权益特定化,从而“资产”乃为特定化资产。同时又因为投资人企求的投资回报并非特定化的物质属性的财产使用价值,为了满足投资人对物的交换价值增值的欲望,该“资产”也只能是预期的金钱债权。
资产证券化之投资安全性缘自法律制度的创新,其结构设计处处体现了对证券投资者投资安全保障的价值理念追求和人文关怀。其中,核心制度是“特设目的机构”的创新。我们知道,融资人自然是拥有或即将拥有金钱债权的原始权益人,而资产证券制度的巧妙设计,是在原始权益人之外设立一个专属性的特设目的机构,由该特设机构依据预设融资项目方案持有原始权益人之金钱债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行融资债券,形成由特设机构为居中层面的、阻隔融资人与投资人直接进行法律行为的三方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不仅以特定资产作为直接融资的信用保证,投资人只须对资产质量作出判断,即获得可靠投资预测,同时,为了实现“资产”的保证性,还必须有赖法律制度的创新。特设机构这种标志资产证券的独特制度,决不是孤立的、简单的一种载体改变,此项制度的创新要求对相应的一系列传统融资法律制度进行吸收、借鉴,并演绎成又决不相同于任何传统融资法律制度的、独具特色的崭新制度。
二、资产证券安全价值的制度保证
(一)资产证券发起人破产隔离制度
防范发起人即融资人提供的资产保证信用风险,最重要、最基本的是对融资保证资产进行破产隔离的制度。
破产隔离,就是使发起人用以保证融资的特定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从法律上进行分离,确保融资保证资产不受发起人经营恶化及其他债权人追偿的影响,并且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被列入破产财产。于是,这就提出了发起人须从法律上将其用以证券化的资产与自身其他资产进行剥离和如何剥离的问题。在美国,剥离资产的法律形式是“真实出售”,也就是发起人把拟用于证券化的保证资产“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而特设机构则用其资产作为保证发行证券,并将融资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购置资产的对价,从而使发起人的预期原始权益获得提前的现实受偿。我们注意到,之所以被称为“真实出售”,是因为美国法律将债权性资产转让界定为销售的性质,并使用了“真实出售”法律词语,同时在判例中对资产让与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买回资产的义务,对在某种情形下资产的转让不被认定为“真实出售”等等,都同时作了法律上的界定。“真实出售”应满足会计上的账外处理,一旦发起人发生破产程序,证券化资产可依法认定为已出售资产不被列入债权人清算受偿财产,以保持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使投资人的保证资产专属性确定不变。美国采取“真实出售”方式达到转移证券化保证资产所有权,也是与其破产制度中赋予破产执行人享有充分权利的规定相关联的,从其他国家、地区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实证考查,“真实出售”方式并非唯一。
美国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所揭示的不只是一种业务性操作经验,而在于它确立了资产证券化具有普遍意义的破产隔离理论和制度创新。正是破产隔离导致资产证券化特设机构这一独特融资主体得以成立,而且成为任何国家、地区资产证券立法的刚性通例。也就是说,尽管除美国以外,我们尚未发现其国家、地区一概沿用“真实出售”,但不可改变的是:发起人用以证券化的资产必须依符合本土法律规范的法定形式,满足其原始权益转移至特设机构独立享有,达到与发起人进行破产隔离,保证用以证券化的资产承担起对投资人清偿到期本息的不可动摇的资产信用。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人不仅对投资回报可以有确定的预期,同时也有稳定的安全保证。资产证券通常采取资产债券形式,其流通性得以实现投资人的市场进入与退出;回报利率、周期明确,投机性相对缩小,安全性显著,特别适宜于机构投资。
(二)债权转移的独立性、无因性制度
特设机构受让的、借以发行证券的资产,往往是一种单项债权的同类资产,甚至可能是分别的多个发起人的原始权益资产,这些资产群组称为资产池。前已述及,资产池也就是依必要法定形式与发起人进行破产隔离的特设机构专属资产,其资产之独立性特征是勿可置疑的。
我们注意到,以美国为例,“真实出售”与通常的商品出售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为任何通过合法交易出售的商品,理所当然地已经完成所有权转移,出售的资产自然不被追诉为破产人的破产财产。问题在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的资产客体,仅仅是发起人现实的或未来的合同债权,而且必须是金钱之债权,特设机构作为其债权受让主体,虽然以取得之资产为保证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融资资金向发起人作了“对价支付”,但特设机构最终不是向发起人取回融资资金以保证投资人的到期权益,而是依据发起人的原始权益即其债务人的给付,兑现投资人回报。这就既不同于间接的金融机构金钱借贷融资,也区别于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直接融资。而另一翻特别的资产证券,其资产之独立性除了依存于特设机构这一主体,还必得依赖发起人债权资产之有效转移。
历史已经证明,后起于物权的债权制度,在本来意义上是为了满足物权的流转,又正是物权流转在空间、时间上的扩张,使其与生俱有的债权制度的活力获得了极大的充实、发展,最终产生了债权独立的交易价值,并且日趋强化。为了保证债权的多次流转必要的安全性,当在票据法上的票据可以脱离仅仅当作取得货物凭证而直接充当流通权证的情形下,债权即获得其无因性、独立性的支撑,进而产生了脱离财产物质形态的证券市场,即一个仍与实际经济关系有联系而又遵循别种路径的虚拟资本市场。如果说本论以及近期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文献,能够被解释为新世纪前夜所展现的新型融资制度的话,我们完全应该认识到,资产证券化只能出现在当代。它是债权制度走过漫长历史路程,为当代高度社会化、全球化经济发展迎来的一缕曙光。
不难看出,自从产生证券交易市场以后,债权制度便形成了具有特定物质经济利益的合同之债、与单纯的有价证券之债。前者须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特定标的物的履行约定为合法要件,为有约因之债;后者限于交易形式与交易程序符合法定,有价证券即财产,证券之转移即为财产转移。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向特设机构进行债权转移当属后者,不适用《合同法》债权转移的规定。首先,除了金钱借贷之债权,任何合同债权都与相应的债务为一体,属特定主体之间互为债权债务的关系,当我们论及资产证券化特设机构受让债权的时候,并不意味着改变原始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因为特设机构仅仅是一个受让债权,用以发行资产证券的专属机构,称为“空壳”的机构,不具有为发起人代履行债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其后兑现投资人回报的保证性资产,却是依赖发起人全面履行债务而得以实现的预期债权。在发起人方面,通过转移债权经由特设机构发行证券,已经提前实现债的权益,其融资利益即成为支持其履行债务的投资追加,发起人理所当然地必须不变地承担原始权益人约定的相应原始债务。
以上说明,发起人所转移的资产-现实的或未来的金钱债权,已经脱离了传统的金钱借贷出借人享有的债权或合同履约之后的应收欠款债权之藩蓠。后者是合同一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应收款,其单纯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其债权实现是债务履行后的对价;前者之转移债权,不仅发生在原始权益人对债的履行之前,而且是通过特设机构发行资产证券提前受偿的期待债权。这自然决定了原始权益人与原始债务人基础关系不可改变,债的抗辩权也一并不可改变。参照除美国“真实出售”之外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发起人转让资产的行为,一般为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规定的必要公示程序予以确认,目的是预告原始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给付之债之受让主体。其告知并不构成对债务人债务之加重负担,只起到约束或排除原始权益人重复受偿的作用,保证已经用于发行资产证券的资产归于投资人的预期回报。
于是,我们认为资产证券化资产(即特定的预期金钱债权)的转移,依符合转移之特别法定程序而成立,其不可撤销之效力来源于债的独立性、无因性,它们原始的基础合同关系与预期金钱债权支撑性证券之债是相互分离的。基础合同关系的瑕疵及其履约失败与证券关系无关联性,而证券关系却为证券市场独立的权益关系,受到相关证券法律和市场规则调整
(三)信用增级制度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有资产的信用增级制度为保证。
资产证券化凸显其投资安全性,在着重保障投资安全的同时,更为社会财产形式空前发展之容量、内涵所推出。当代经济不仅债权趋于显重,而且产生债权的创造性劳动价值被赋予无限的广度,大量的非物体智力成果越来越具有可转让的特殊使用价值,成为债权的客体。它们与传统的物质性商品使用价值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是与智力成果、服务有不可分离的人身性和载体形式的抽象性。例如当利用一位知名艺术家现实的或未来可预期的表演合同之债权作为保证资产发行证券,投资人由于对其资产的抽象性难以把握,对其人身安全性亦不可预测,为了保证投资安全,增强投资信心,就需要有相应的信用增强手段。当然,包括对于传统的或具备物质属性履约基础条件的预期金钱债权,例如电力、公路可预期的建设项目收费或某种朝阳型新产品开发等等,也因为其预期给付权益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会给投资者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为了满足空前高涨的经济发展和同样空前广泛、巨大的投资者双向的需求,使无垠的“资产”外延达到进行可融资的极至,必须借助于资产信用增级制度,使任何融资保证资产一旦出现投资回报风险,均可直接获得资产信用增级的自动救济。
资产信用增级与资产自身信用是两种相互关联的独立信用,并成反比例关系。资产信用优良,所需信用增收加强性保证相对较小,反之则大。资产的优质性与非优质性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绝对的优质资产为发行证券至清偿投资本息期间可明显判断的市场回报可信资产,其价值评估共识程度高,无可置疑;相对的优质资产包括一般具备稳定市场回报和欠佳市场回报的资产。资产的优质程度即资产信用程度,须与其相当的信用增级相匹配,以防范一旦发生预期金钱债权实现上的障碍或缺失,由增级的信用资产给以补足,确保投资人到期证券权益不受损失,或不误期迟延。绝对的非优质资产如银行呆坏账资产,或无市场前景的萎缩性资源资产即是,它们自身已无资产信用或资产信用极低,采取信用增级显然无济于事,应认为是不宜作证券化的资产。
资产支撑证券之“资产”保证特征提示我们:发起人的原始权益作为一项特定的现实的或未来应发生的金钱债权,均属附条件的请求权和期待权益,存在基础关系的变数与不确定性。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基础关系风险的关联影响,我们已经述及破产隔离制度和债权转让的独立性、无因性制度,目的是从制度架构上确保发行证券资产的独立法律地位,保证其证券担保的确定性。但是,难道又不是本属于安全性设置的这些制度仍然使投资人有可能掉进安全陷阱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破产隔离同时也就免除了发起人的法人责任,把“资产”的唯一判断价值发展到了极至。资产支撑证券与公司证券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前者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发行人的法人人格,既不受公司资产和资产经营状况影响,也排除投资人与公司财产及其责任的牵连;后者相反,公司证券是公司资产信用担保,与发行人法人人格相联系的;同时,资产证券在方便投资人直接判断证券资产独立信用即其安全价值之际,无疑也已经告知投资人其资产信用之特定性和债权固有的相对性,如果发生投资回报风险,投资人既无权追及发起人,也与发起人原始权益的债务人没有关系。因此,前述资产确定与独立性的价值定位,仅属安全性制度保证,而非为资产信用所代替。资产信用本身的价值判断是资产证券化的灵魂,是投资人应倍加关注的重中之重。
当我们论述破产隔离、债权转移的时候,我们同样应以极大的关注,充分理解被剥离或被转移的证券资产之依附载体-特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无资产或无关联资产的信托人机构(以下将详细论述)。可见用以证券化的资产与其持有并借以发行证券的主体人格并无实质性的财产利害关系,特设机构在严格意义上是工具性的,它的任务是托负起证券资产的保证信用,而不具有机构自身的信用。这就再一次提示我们资产证券之保证资产信用的极端重要性。判断证券资产的信用标准,应包括物质的和社会的两个方面。所谓物质的,指用以证券化债权的物质属性,其债权的对价产品信誉及市场空间即是;所谓社会的,因为债权不同于特定的物质产品权益,而属特定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前述破产隔离、债权转移制度之设定,只解决资产即债权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和保证责任的特定性与确定性问题,并不能改变债的基础关系。于是,我们评价“资产”信用的时候,一方面要对其作客观的物质性的安全评估,另一方面仍需以原始权益人的整体资产经营信用及其用以发行证券债权的信用记录为基础参数,从源头上找到资产信用的支撑。
有资产信用,才能谈到资产信用增级。资产信用是基础,信用增级或称信用增强制度是必要的补充信用制度,用以提高发行证券资产的信用水平,并保证弥补可能出现的资产信用不足及不能追及发起人责任的缺陷,实现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风险,为证券投资人提供更加充分可靠的信用保护,增强投资的安全性。应该强调的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是投资安全制度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必须的刚性制度,即使是资产信用为优质的,同样需要有信用增级的保证制度。例如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中集集团)在2000年的一宗离港货运应收款进行证券化融资,项目总金额8000万美元,由发起人公司提供一个优质的应收账款组合,“真实出售”给荷兰银行的资产购买公司,并要求所有客户在预定日期将其应付款项付至荷兰银行指定账户,而由资产购买公司以购入债权(资产池)为保证在商业票据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并将其投资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同时中集集团作为协议约定的服务人,继续承担履行运输业务的合同义务,其“真实出售”的应收款债权收益归资产购买公司,通过约定的信托人银行支付投资人到期本息。其中,中集集团按约定在出售资产之外提供了3000万美元的应收款作为无追索尾款,即在投资人全额兑现到期本息之前的担保资金。此例作为实证,说明正因为是优质证券资产信用加有相当保证的信用增强措施,得到了国际知名评级机构的最佳信用级别支持,保证了整个资产支撑证券发行的成功。
资产信用增强制度可采用内部信用增强和外部信用增强两种类型的不同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强主要是设置分级证券,一般的优先证券兑付周期相对优先,风险极小或无风险,收益稍低;次级证券兑付在优先证券之后或周期加长,风险可能增大,但收益略高,二者除风险与利益实行公平分配外,次级证券还允许第三方保证人购买或发起人承诺回购。此外,在资产信用评级基础上,由发起人用一定额度的超量债权作为无追索尾款,保证投资人兑现到期投资回报,也不失为信用自证和加强的手段。外部信用增强是指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由于资产证券的发行具有一定规模,涉及投资的公众性安全,要求担保人资格较严,通常是信用良好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专业机构,其担保的资产在质量、数量上应该相当的可靠,并相当的宽裕,要求担保机构不仅作为资产证券化资产信用的增级条件,而且须在投资回报风险发生的情形下,履行保证的给付义务。美国资产证券化初期,由隶属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担保发行“过手证券”,该协会提供的担保代表了美国政府的信用,而担任特设机构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均属政府发起设立的公司)则通过购买按揭贷款作为保证资产发行资产证券。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早已突破政府担保信用的局限,但说明资产证券化的外部信用担保非同于一般合同担保。自然,就第三人保证须与被保证人债务有相应或高于其给付能力的信用程度,并在被保证人不能履约代为履行保证责任而言,二者在本质上应无二致。
(四)投资人享有信托法上的权利保护
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创新性是勿可置疑的,但前述破产隔离制度,证券资产特定债权转让的独立性、无因性制度和资产信用增级制度分解开来并无特殊的意义,只有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独立体系,才被称之谓具有资产证券特征的法律制度。其中作为组织体架构的特设目的机构,应该是完成资产证券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支撑点,没有特设机构的存在,也就无以存在资产证券法律制度,而特设机构的本身应该归属于什么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呢?
对于特设机构的法律定位,因为没有继承渊源,学界有诸多见解,而资产证券作为引进的西方舶来品,鉴于对其立法例和实务的考证,有关特设目的机构的经济性质与功能定位大致趋同,本论的探索性观点也正是以趋于一致的共识为基础的。
我们的立论基础是以“资产”为出发点。由“资产”而且是经过重组的“资产地”信用直接融资,这是资产证券区别于物权抵押和债权质押种种间接融资法律体系,也区别于公司制度依托法人财产直接发行股票、债券的基本创新标志。如果说没有资产不可证券化的立论成立(有资产信用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因资产外延的无穷性、个性、证券化资产具体需求的多样性等等,必然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具有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因此,对特设目的机构的设置,应当是不拘一格,以保持资产证券应市的无限活力为要旨。但无论以何种名义或方式设立的特设目的机构,都只能是信托法上的信托人,应受信托法调整。
首先,特设目的机构之目的,必须被预定该机构没有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而专属原始权益人作为发起人为之发行融资证券。其专属性,排除了特设目的机构具备从事具体经济活动,进行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资产证券的运行规律要求特设机构受让来自原始权益人的未来金钱之债权,而该债权在基础关系并不改变的情形下尚属虚拟的权益,与此相关联的是,特设目的机构借以用自己名义发行证券所享有的资产所有权标的也属于虚拟的财产权,行使其虚拟权利只须具有信托人主体资格就足够了。根据信托法原则,受托人为受托事宜进行管理,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即便是资产证券发起人选择信托投资公司为特设机构,也同样适用信托法原理。鉴于我们对“资产”概念所阐述的理由,我们不认为特设机构即信托公司,它可以是其他适宜的多种便捷方式,但都应该是信托法上的受托人。
特设目的机构是一个名实相符的资产证券独有机构,所以许多学者认为是一个没有注册资本、没有固定人员和没有固定场所的“三无公司”,或称“空壳公司”。特设机构如依公司而称,似与《公司法》抵触,也有悖于公司制度原理。当然,作为承载社会公众性融资的法律主体应不宜于自然人,它可以是一个由资产证券特别法规定的专属性法人机构,其组成要件由法律作出一般性规定,符合法律要件的任何与特定资产证券项目相适应的机构,不拘其特定形式,须作都不予排斥为好。
其次,特设目的机构依信托法上受托人的法律定位,使其受让原始权益人转移之债权,并保证受让债权独立性,防范其资产转移后新的破产风险成为可能。专设的目的机构因不存在受让债权之“资产池”与自身资产混同的物质条件,也不存在特设机构发生破产的可能性,所以,用以保证发行证券资产的独立性、确定性,在法律上将处于无任何关联关系的状态。如果由信托公司作特设机构,依投资信托法规定,同样可以保证证券资产独立于信托公司资产和其他信托资产,免受其债务困扰和破产风险。
最后,特设目的机构所具有的信托法上受托人属性,须以证券发行得以成立。由资产证券特设机构为纽带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可能在委托协议达成即成立。因为在此情形下发起人提出融资方案,经法定主管机构批准或特许,虽然已经具备委托信托事项的条件,经委托协议签订并进入资产转移程序,但“资产池”所含虚拟权利只有通过特设机构发行证券售出后,才能产生以投资人为主体的受益人。可见主导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法律关系与一般信托关系存在明显的程序上和实施阶段性的差异。自然,这些差异并不改变投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受到信托法的保护。
投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应享有信托法上的权利,并借此一并得以行使投资主体的相关权利。投资人除享有信托受益人对特设机构在履行受托人职责上的知情权、监督权、信托管理人选择权和诉权以外,还可以设立投资人行使决策参与权的机构。根据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草案》设立“受益人会议”并选举“信托监察人”的规定,投资人将以“会议”集团组织形式全面行使相关权利。这种有组织的法定形式,应该是有益于提升投资人地位,强化其对投资权益保护的透明度和法律效力。
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架构突出体现的投资安全价值,代表了当代经济发展和经济竞争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人文理念。它不仅是力量,也是艺术,使我们不能不为它吸收历史、社会养份之充足,肢体、技能匹配之美妙而赞叹!
结束语:
诞生在新世纪前夜的资产证券化,其经济和社会意义不限于增加了一项直接融资的金融新品种,而堪称是继公司制度盛行之后,在后公司化时代的新制度胜出,它以其更加鲜明的包容性、广延性特征,象一股悦人的清风,向日新月异的财富创造无垠世界迎面扑来。今天,我们似乎只看见它是工具,明天,它一定会向世界展示出更多的精彩-它所蕴含、代表的新思想!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