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劳动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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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劳动合同

无固定劳动合同范文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劳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04)。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无固定劳动合同范文2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误区;立法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较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增强其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逐步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职工在“黄金年龄段”过后,被单位即行辞退,同时,也是为了适当照顾老职工,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随后,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的意见》中,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由劳动者单方首先提出订立。这种情形下,必须满足“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一大前提,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受“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原意值得肯定,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简单宽泛,细化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使劳动关系双方容易造成认识误区,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同时,也使某些用人单位轻而易举采取种种“合法形式”规避立法规定,使立法初衷遭到了严重违背,甚至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识误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一)认识误区

在认识误区当中,由于当前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较多,因此比较突出的是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之上。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的。这种观点并不全面,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他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无固定劳动合同范文3

不少企业认为新劳动法的实施,让他们背负了不小的劳动成本包袱,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因此一些企业想在法律正式实施前,通过裁员卸下新劳动法律下应承担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减少对解聘员工的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这么看待这个问题。

赛仕公司实行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任昀芳认为,目光长远的公司更能看到员工的价值。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赛仕不会简单地辞退,而是帮助员工分析自身的特点,在公司内部考虑合适位置,如果内部没有合适的位置;则向其他公司推荐,同时给员工两三个月的时间找工作。

赛仕高级人力资源经理王峰对记者说道,在赛仕,一位经理可能会对未完成任务的员工说,我再给你10年时间,你应该怎么做?赛仕认为,正是这样的机制,让目前赛仕10年以上的员工有很多,这在很多企业是不可想象的。而宝德人力资源总监叶兵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在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这个成本应该是在企业的预期成本之内,从长期来看,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

无固定劳动合同范文4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解除;企业视角

一、本文的意图及目的

笔者作为一名企业法务人员,多次参与公司劳动相关问题的讨论与解决,一方面意识到企业法务人员及人力资源相关员工应该加强学习劳动相关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综合发现了很多企业最为困扰的问题,笔者写作此文,意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思考,同时也希望能引发读者的思考与讨论。接下来本文将主要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两个问题进行阐释。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究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辨析

根据当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在法律中规定了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疑在《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个对员工更加有保障的合同形式呈现在了立法中,并且无固定期限这个字眼让企业觉得是没有期限,是终身制的,无法解除,因此现在大多企业纷纷以各种形式规避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不足所导致的,其实《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不存在一个自然终止时间,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形仍然是适用的。因此,企业大可不必担心与员工订立此类合同。

(二)企业需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当前立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太过简单和概括,导致企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造成误解。所以,企业在实际中会尽量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尤其是很多劳工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业,私营业主。这里应当重点注意,很多私营业主认为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实这与其想法是南辕北辙。一方面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让员工没有归属感,不能形成正确的企业文化及稳固的一起为共同目标奋斗的企业氛围,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所有劳动合同义务企业均是需要承担的,另外还会面临二倍工资的处罚。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是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出发的,一个员工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即可以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符合当代社会核心价值的。十年,几乎是一个劳动者最黄金的时间,一旦工作满十年后被公司解聘很有可能面临就业困难的处境,也因此,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了其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3.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企业就需要与员工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点很容易被大家忽略,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之后,企业有没有权利选择不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不行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归纳起来,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实只有一次自然终止的时间节点,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给企业一个建议,在与员工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终止续签时应尽量慎重,如果发现一个员工与公司企业文化背离,在这个时间节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是最正确的选择。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的劳动合同,只是把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取消掉了而已,只要没有法定的解除事由,员工就可以一直在该企业工作直到退休。笔者看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其内核价值的:1.增加了员工的归属感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大多是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的(未订立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情形除外),员工与企业经历了很长时间的磨合,员工在这家企业工作了很多年,对于这家企业非常熟悉,甚至会有共同奋斗的使命感,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让员工更加有主人翁的意识,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的积极发展。2.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培养二十一世纪是人才的世纪,一旦与员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关系相对就更加稳定了,企业可以更加放心的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长期培养以及对未来职业能力的长期规划,有利于造就企业的高素质人才及核心岗位人才,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3.减少了招聘成本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的团队,让企业中坚力量相对稳固,可以为企业节省招聘、培训的成本。

三、劳动合同解除浅析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另一种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此处我们主要讨论第二种情形中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员工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时,企业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员工无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满足相关前提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无过失性辞职,并不等于员工无过失企业均可以辞退,只有满足上述三种情况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4.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性裁员中规定了企业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经济性裁员,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很严格的程序,裁员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企业只有真的到了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所以不在我们本章节的讨论范围之内。

(二)劳动关系解除浅析

总结下来企业能够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形,除了经济性裁员外无非三种:(1)协商一致解除;(2)过失性解除;(3)特定条件下的无过失性解除。此处重点探讨后两种解除方式。1.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浅析用人单位一旦选择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均需要对此承担举证义务。因此作为企业,要做到不轻易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一定要做到合法合规。根据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都是在举证过程中相对容易的,但是第二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要重点关注,如果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仲裁庭在认定过程中往往很难予以考虑认同。现代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都规定了员工纪律,但是很少有明确规定违反纪律的处罚方式,或者处罚方式约定模糊不明确,这都将给企业在后续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中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建议企业在建立规章制度时应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义务,至少应该在制度中保留员工违反特定条款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2.无过失性辞退浅析企业在员工无过失情况下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很困难的,只有三种法定的情形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种情形中前两种都主要在于非因企业原因造成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符合现代企业的利益。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法律仍然规定不能辞退这是对企业的明显不公平,因此法律在此处做了相关规定。但是注意一下,并非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企业就能立即辞退,有一个流程要走的。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中,企业需要给员工另行安排工作,该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方能辞退;在员工本来就不胜任工作的,企业也需要经过一个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方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这个在举证过程中也很难,如何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是一个很大的变数,法官或者仲裁员往往会依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定,一旦认定不属于重大变化很有可能做出不利于企业的裁定或判定。另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不是立刻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要经过一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只有协商未达成一致时,企业方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惩罚性的后果,人们往往记住了二倍工资赔偿,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劳动者只要能证明企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此处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而不在用人单位。这是非常重要的,二倍工资一般不会太多,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很轻易就承担了,因此如果让企业选择肯定是选择二倍赔偿。但是如果员工一旦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企业而言就很难受了。而从上述劳动合同解除的分析来看,企业要解除一名员工的劳动关系是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因此企业要慎重选择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四、结束语

当今社会,企业是构成社会的重要单元,也因此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均应该正确处理这份关系。对企业而言建立合法合规的企业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员工形成正面融洽的氛围才是最好的选择。当然不可避免也会遇到一些确实不符合企业岗位或者存在重大问题的员工,企业应尽最大限度的做到解除关系合法合规,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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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劳动合同范文5

关键词: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用工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方无权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一方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对此规定,一些企业似乎感到困惑或惧怕,认为这对企业经营发展不利。其实,这真是一种误解。只要我们认真全面仔细的研读《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就能解除这种困惑。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还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种法定情形,企业要全面、冷静和理智地来理解。对于第一种情形关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要在符合“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如果劳动者提出,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不再有“双方同意续延”的条件了,只赋予了劳动者一方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对于第二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况,理由与第一种情形相似。对于第三种情形,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和不能胜任工作,就可由其决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此,法律把决定权只交给了劳动者一方。

这里值得提醒企业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本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签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第三次才涉及到由劳动者来决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而实际上,法律给用人单位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只有一次。即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论合同期限长短),只要合同期限满用人单位若再续签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也无论合同期限长短),就等于用人单位签出了一张“定期要转让”决定劳动合同期限主动权的契约,如同用人单位预购了一张到期要由劳动者来掌舵的“远洋船票”,只要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到期,就完全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带着用人单位一同去“远航”了。也就是说,当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无权决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已移交到了劳动者手中。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一名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者说该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没有违规违纪违法,没有因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工作,没有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努力工作,并且用人单位又连续两次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该劳动者是一名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完全能够胜任工作的好员工。对此,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非常合情合理的非过份要求,用人单位还有什么理由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甚至一些专家学者)感到困惑,认为规定签订这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回到了过去计划经济年代的劳动用工“终身制”或“铁饭碗”。于是产生了一种惧怕心理。其实,这是没有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认真研读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法定情形下,企业完全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除了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之外。从劳动者一方来讲,可以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单方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从企业一方来讲,只要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形出现,企业也完全可以依法解除此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是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特别的解除权。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就是说,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6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的单方特别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供证据。

二是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拥有预告解除权。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当一些客观原因致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企业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后,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以及出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企业仍然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资双方共赢

一些企业在劳动用工中惯于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一是企业想减少解雇员工的成本。因在原《劳动法》规定中,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企业通过短期用工、到期可终止合同让员工失业,以此来增加员工不努力工作就有随时被解雇的心理压力。三是企业怕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形成员工的老年化,养懒人等。其实,短期劳动合同对企业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一,企业采取短期用工,频繁招用和辞退员工,不利于形成企业文化或企业灵魂,没有一支忠诚于企业的员工长期支撑企业的发展。其二,短期合同的员工因无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难有潜心钻研技术的精神,也难于将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给企业。其三,短期合同容易在劳资双方形成一种对立的心理契约“企业想随时炒员工”,“员工也想随时炒企业”;“你对我好,我就对你好;你对我不好,我就对你不好”,不利于双方“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结果是“两败俱伤”。

企业只要善于正确使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着力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既可以消除短期合同用工形式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负面影响,又可以达到劳资双方共生共荣共赢的结局。对此,劳资双方都要谨慎对待和充分利用第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一方来说,要合理确定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要在确定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时间内,能做到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不光是考察其职业技能,还要考察其思想品德、道德操行、性格特征、待人态度、做事方式等,以确定是否对其进行长期签约。

企业在履行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做到:(1)若该劳动者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负伤或生病不能胜任工作的行为),就应果断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2)若该劳动者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没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在品性、接人待物等方面经常有些“小毛病”,或者该劳动者的所作所为不符合企业的价值观,就应当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果断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进一步说,企业应当将本单位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员工淘汰在续签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而不要留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第三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来解决。

企业在履行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不能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或者说考察不全面。这说明企业确定的第一次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太短,不能做到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或全面评价。(2)不能找出劳动者有不符合企业价值观的“小毛病”。说明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全面考察劳动者的能力不足(或者说,也是企业不关心员工的一种表现)。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出现了续签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以至紧接着又出现第三次由劳动者提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果。这是企业应付出的代价。

因此,企业为了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一定要正确使用好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内一定要全面考察劳动者。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就解除或终止合同。但又不能总是频繁换人。一则员工队伍不稳定;二则频繁换人,不一定能轻易及时找到合适的员工替代,会影响生产。二是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后,发现合格的或熟练的员工,要及时留下来。否则,员工走后被竞争对手接收,与其他企业签订了长期合同,很难再挖回来。三是通过考察,发现有潜力的优秀员工,一定要通过签订长期合同,将其挽留。四是要注重企业自身培养员工,开发员工技能不能总是等着从劳动力市场上去寻找熟练工。只有依靠企业自己培养员工,才能留住骨干人员。其结果,员工技能得以不断提高,企业得以稳定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良性循环。

同理,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只要能通过企业对其进行的全面考察或通过相关培训合格后,一方面会促使自身劳动技能的提升,另一方面也会获得长期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利于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无固定劳动合同范文6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更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铁饭碗”。

(二)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2.具有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各国纷纷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都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所达成的一致。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满十年,而且其间不能发生间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无关。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续约,而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协商一致订立和特殊条件下强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