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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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范文1

1、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司法考试范文2

扩展资料:

司法考试要求规定:

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2、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及时公告本辖区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

司法考试范文3

海外来风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本论文由整理提供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科大学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支持。(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司法考试范文4

1.司法考试有利于学生加强法律学习,进而促进法律教育的发展。通过对司法考试的准备阶段的学习,也相应促进法律教学的实现,学生对并入司法考试的课程的学习相对变得轻松,理解得更加准确。而教学上,教师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加深对学科的讲解,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科学的学习和研究。

2.司法考试促进高校加强对法学人才培养的不断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紧密结合,促进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更进一步促进高校针对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而对法律教育进行适应性改革,这种改革是建立在基础法律教育的台阶上,面对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和职业素质的要求而调整法律教学。

二、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的阻碍

1.忽视对关联学科的学习和教学。现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再是只会法条的人才,它需要具有高深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具有卓越法律素养、法律智慧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法律工作者。要求法律人才能从法律的独特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本身的运用能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但是随着法学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备和细化,法学学科科目繁多,司法考试通过率的严要求,很多学校将司法考试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被变相为应试教育。导致很多高校会加大法学学科的教学,而忽视其他学科的学习。虽然我国法学本科学生在初级阶段也学习部分素质科目课程,但课程设置与实践脱轨,收效甚微。法学学科是一门包罗万象的学科,除了法学本身以外,相应的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有关知产的部分理工学科,甚至文学类学科、语言交流类学科都应有所涉及。

2.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严重匮乏。在司法考试通过率要求的重压下,我国法学教育往往缺乏实践性教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而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律领域的基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所以法律教育不用只注重理论的教学,教学应为社会服务、为科学服务。单一的理论的教学,会令学生如在雾中,一时找不准出口。而实践性教育则可以为此拨开迷雾。

三、关于对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设想

1.关于对司法考试的改革设想

(1)提高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我国目前司考考试的报考条件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以从规定上可以看到,只要具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无论是否有过法学的学习。从一定意义上讲,一旦通过司法考试,无论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都可以踏入法律门槛,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而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工作者。这导致办案人员专业水平、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差别较大。而法律的学习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个系统地不断强化和吸收过程,如果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就进入法律职业,不利于我国法律系统的整体水平的提高。纵观世界各国,把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所以提高司法考试门槛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道路。

(2)建立对通过司法考试者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但是此项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为此,建议设立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由地方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职业培训的师资,应以外聘为主,聘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杰出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传授司法实务性知识,还可邀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学,讲解前沿法律问题,这样既能保障教师不脱离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又能节约成本,减少投入。

2.关于对法律教育的改革的设想

(1)加强法律渗透学科和实践课程的教学工作。法律教育是不仅是一种专业理论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通过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传播法治文化,推动法治发展,旨在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所以学生除了对法学理论知识和体系全面掌握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思维、法律素质及其他相关学科应用法律的能力。司法考试只是考察应试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司法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并非能学到全部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才能。为此法律教育在教授基础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增设法律实践课程,增设法律相关学科的学习,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2)整合法学教育层次。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法学本科、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法学成人教育,等等。我国法学教育处于一定程度的盲目和混乱阶段。各种类型的教育学校不断扩招法学学生,各种形式的法学培训,造成法律人到处都是,法学文凭含金量高低不齐。因此,应精简整合法学教育的层次。首先取消本科以下学历的法学教育,将法学学习的门槛提高到本科阶段,禁止各种夜大、函授、大中专设置法学课程。对法学法律硕士的入学要求提高,提高入学分数,减少录取人数。对在职法学类的教育加强管理。改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提高法学学生的质量。

四、结语

司法考试范文5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张关系

(一)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实现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具有多层次性,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同,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主要是通识教育。它培养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人才”。目前的司法考试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它采取笔试一次通过形式,题型主要是选择题,选择题占总分75%,内容上虽然知识覆盖面广,但理论浅,重识记,轻分析。它无法检测出考生法律素养、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法科生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2008年司法部通告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在校的法科生为了日后能顺利就业,在大学本科教育阶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试上,学生成了“记忆的机器”、“考试的机器”,没有意识也没有心思阅读人文书籍。就法学院而言,2008年以前,社会评价法学院的教学质量主要是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和考研通过率,2008年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社会评价法学院教学质量高低的又一指标。

法学院为了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不得不改变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和内容以应对司法考试,不这样做的话,面对市场竞争,社会对高等院校法学院系评价会降低以致影响生源。这样一来,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法学本科教育将远离其既定目标。

(二)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内容

我国法学院系已达600多所,为在竞争中立稳脚跟,不少高校的法学专业有自己特色的课程,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有利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然而,司法考试实施后,尤其是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通过率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法学院系教学质量检验的标准之一。为了应对司法考试,法学院系不得不调整教学内容,聚焦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院系就教什么,司法考试哪部分分值多就重点教授哪部分,这样的教学内容将使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司考培训班”、沦为“工匠式”教育,影响法学后续高层次教育。

(三)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式

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尽管有种种弊端,但它重理论教育,关注学生学术素养的提升,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法学思想的丰富,法学理论功底的夯实。这种教学模式对于后续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教育具有积极作用。而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细、范围广、重法条的运用,理论较浅,多为法学基础知识,题型主要是选择题,它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法律能力,检测不了学生的理论功底。由此看来,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是脱节的,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法学本科生经过四年正规的法学专业学习却仍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仅凭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却能通过考试,使得法学本科教育颇为尴尬,对法学本科教育来说是莫大的讽刺。这种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法学院系调整教学方式,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更好地通过司法考试上,教学方法转向题海战术、法条解释,放弃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将是机械型的、背功了得的但非学术型的学生。长此以往,法学教育的发展将令人非常担忧,法学研究人才将出现断层。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司法考试实施的宗旨之一是使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能进行良性的互动。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学生实践能力差,用人单位较为不满意,期望司法考试能带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目前司法考试制度形式与内容上的局限性难以选拔出法学理论功底深、思辨能力强、口头表达能力强的法律人才。即便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也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关系理应是种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源头,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和前提,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育成果进行检测的一种手段,两者相互促进。然而,现实中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并非是良性互动关系,这种现状对法学本科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都是不利的,怎样才能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应有的功能发挥出来,消除两者的紧张关系,构建良性互动关系,使两者都能健康发展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以下笔者将提出构建两者良性互动关系的粗浅建议,以期对法学教育发展和司法考试改革有所裨益。

(一)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1.保持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独立性

司法考试是资格考试,是选拔特定法律职业人才的方式,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能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如果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司考培训班,变成应试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培养目标将无法实现,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将出现断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在国家司法考试面前应当保持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当然,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自身应有的独立性的同时也应兼顾司法考试,注意两者的接轨。虽然司法考试目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的初衷是好的,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有促进作用,两者适当地调试后可以达到良性互动。#p#分页标题#e#

2.合理设置课程、改善授课方式

灌输式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授课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仅仅通过信息的单方传递来传授知识,其优点是能够构建良好的知识体系,缺点是无法培养学生分析案例和处理案例的能力。增加案例教学法可以克服这一缺点,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式可以学习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的精髓,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这种方式,通过学生自己分析案件事实,找到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法律规则,从而解决问题。这个过程,教与学能互动起来,课堂形式能活跃起来,弥补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枯燥、呆板的不足。

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增加案例教学法,这样既可以发挥传统法学授课方式在构建整体法律知识体系以及理解法律概念的长处,又可以利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取长补短的理想效果。在课程设置方面,由于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其课程应当在突出法学专业领域课程重点的基础上,增加大学语文、历史学、经济学甚至自然科学等课程。这种课程安排既突出重点、满足专业化需求,又能培养学生多知识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实现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人才”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杜莉: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3.优化师资队伍、不拘一格引进人才我国目前有600多所法学院系,很多法学院系师资力量相当薄弱且结构单一,大多数法学教师硕士、博士毕业后直接到高校教书,从学校到学校,他们学术能力较强,但实践能力较弱。这种结构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相吻合的,但不利于与司法考试接轨。要打破这种单一的师资结构,在引进人才时,不仅要引进学术上颇有成就的教师,还应引进一定比例的在实务上有建树同时对学术有兴趣的人才,如学术型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引进的方式可以是专职教师也可以是兼职教师。

(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改革的同时,司法考试也应进行必要的改革,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措施:

1.限制司法考试报考者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

根据现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条例的规定,只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无论是否接受过法学教育,都可以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目前这个规定,虽说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但如果深入、具体地分析,这样的规定其实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它不符合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之一,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职业伦理、职业道德,这些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具有的共同素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它需要一个长期法律浸润与熏陶的过程。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下,即便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者,通过三、五个月的强化训练,也能通过司法考试,但其法律素养值得怀疑。其次,它不符合世界各国司法职业准入的普遍做法。英、美、法、德等许多国家都要求司法考试的报考者必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不具备法学教育背景者都被排除在司法职业之外,就连日本也改变了过去允许非法学专业者报考司法考试的做法,要求司法考试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学专业学历。因此,应当将司法考试报名资格限定为必须具有法学教育背景者,这样才能为塑造同质化和精英化的法律职业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2.改革考试模式,采取分段考试,增加面试

目前的司法考试采取一次笔试模式,题型多为选择题,这种方式存在诸多弊端,比如它不能很好地考察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法律执业过程必备的一些能力。采取分段考试方式可以克服目前司法考试模式的局限性。把司法考试分成不同的阶段,不同阶段考核不同的科目,采用不同的题型,内容上做到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增强考试的科学性。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做法,采用初试和复试的考试模式,初试的题型为客观题,难度系数可适度降低,题量则要多,知识覆盖面广,各个部门法均要涉及,其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对法条的熟悉程度。通过初试者才能进入复试阶段,复试的题型采取主观题与客观题相结合的方式,以主观题为主,目的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书面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这一阶段的题目难度系数应增加。

司法考试范文6

1.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归属感不强

在目前国家机关公信力普遍不佳的大环境下,国家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形象代言人,在建设法治国家、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方面显得尤为重要,而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司法机关中坚力量,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的重任,理应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角,其应具有的法律素养不言而喻。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除法官和检察官之外,我们不能忽视的一支队伍就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是法律的传播者和推进者,他们总是不辞辛劳地为自己的当事人维护权利、为国家推进法治付出汗水,只有他们才是当事人最信任的人,因此,律师的法律素养对法律的尊严的影响并不亚于法官和检察官。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法律的尊重,但问题在于,不管是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还是我们的律师,不尊重法律,不以法律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甚至践踏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的情况,无时不在发生,特别是很少被约束的律师群体,这种情况更多,社会对此现象的批判此起彼伏。我们往往将这种原因归结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于是学者大声疾呼,我们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充实我们的法律队伍,但尴尬的是,我们培养的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不了这支队伍,最终结果是,一方面实务部门缺乏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另一方面,是受过良好训练和教育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学子无法从事该职业。

2.司法考试培训班蒸蒸日上

目前,法学教育还面临另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一些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对专业课程不感兴趣,上课心猿意马,期末考试只要掌握老师指出的考试重点通过考试就行,专业课日常学习成了应付走过场。教师要想获得高到课率和良好的上课纪律,往往要靠学分和纪律处分来约束和维持。法学专业学生有一种普遍的认识,认为法学专业课学不学无所谓。而另一方面,各类司法考试培训班生意兴隆,人气暴棚,什么保过班、强化班、突破班、网络班、面授班等五花八门,无不赚得盆满钵满。

3.法学专业学历层次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中专层次到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层次,从全日制到自考、成教、电大、在职,呈现遍地开花的格局。法学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学校甚至根本达不到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师资和教学条件要求,这种格局对法学教育本身形成深层次的伤害。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学教育整体水平的下降,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认可度与日俱下,对全日制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产生一定冲击,最终形成的尴尬局面是,一方面是众多层次入口供大量的学生拥入,另一方面是日见萎缩的就业率。而能够就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大部分都没有从事法律职业,也就形成另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从事法律工作的群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不是法学专业毕业,另一方面绝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的是与法律不相干的工作或根本找不到工作。很多学者一边抨击当今的法学教育没有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一边积极推进法学教育改革,以期解决法学教育的尴尬局面,却少有人提出相应的制度改革和完善。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对接不够是形成目前状况的重要原因

1.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背景无明确要求

一个只知道法律规定的人,多数情况下,只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却往往对法律缺乏必要的尊重,法律工作者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而不仅仅是知道法律规定,这也就是法律意识问题,而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人经历的法学教育。托克维尔曾说,“毫无疑问,这三大原因都对调整和指导美国的民主制度有所贡献,但是,应当按贡献对它们分级。依我看,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不如民情”。[1](P358)现阶段的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普遍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一个人在受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同时接受着该领域的各种人文主义熏陶,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对各种法律问题的关注比一个从没经历过法学教育的人显然要广泛和深刻。正是因为这种持久的广泛的和法律的联系,才使一个受过法学教育的人具有对法律的高尚的情感,并产生一种当然的规则意识,这种对法律的情感是一个完全未经历法学教育的人很难到达的境界。而在我国,可以不经过法学教育直接参加司法考试,然后理所当然地从事法律职业,最终的结果就是相当一部分的没有经历过法学教育的人从事着法律职业,而大量的经历过法学教育的对法律有着终身崇拜和向往的人远离法律职业。

2.司法考试的方式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不够

至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和法学专业的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几乎相同,甚至有些地方非法学专业通过率甚至高于法学专业。找寻原因,大多数学者更多的是对当前法学教育本身的批判,质疑法学教育的成功。其实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法学教育本身不仅仅是对学生的知识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并不能抹杀法学教育给法学学子的人文主义素养的培养结果。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以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的掌握及应用为主要内容,要求考生对大量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全面的掌握,规则的识记量庞大。这种考试方式有两个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大量占用法学专业学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二是完全脱离学生课程学习的重点,甚至使部分学生放弃课程学习,专攻司法考试。这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专业课程不予重视的主要原因。其实这种考试方式对识记能力强的学生有显然的优势,但不能真正体现参加考试者的法学素养,有法学专业教育经历的考生和从未有过法学专业教育经历的考生,司法考试通过率一样就不难理解了。其实我们的法律职业不仅仅需要法律条文,更需要的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素养,即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法律条文在实践中随手可得,现在的网络能给法律职业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更何况条文总是在不断地更新,通过识记解决的考分,回到实践中短时间内就会过时,无法真正体现通过司法考试者的法学水平,也正是这种司法考试方式的不合理导致了司法考试培训班的泛滥。

3.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法学教育显现混乱的局面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之所以层次繁多,并不是因为教育部门引导和鼓励所形成的局面,其实恰好相反,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引导和控制,没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对法学教育进行管理和调控,使法学教育失去方向。各学校设置法学专业并没有专门的政策和数据作为依据,学校只考虑市场,只要有经济收益,不管是夜大、电大、自考,还是成教,不管是三本、大专、中专,还是在职硕士培养,等等,不考虑是否具备开办条件,无不竞相开办法学专业。遍地开花的法学教育与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无关系,或者说开办法学专业的各类学校正是利用了国民对法律的盲从,从中赚取利益。其实,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师资和条件达不到开办专业的要求,法学课堂教育达不到受教育学生的期望值,仅仅只是起到一种法律知识普及效果而已。

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对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司法资格考试应设置法学学历教育关

纵观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不经历法学教育而直接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或者说没有哪一个国家,操作法律的人可以不经法学教育,只是通过一次考试就解决问题的。“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2](P47)“从事司法、法律服务是一种只有经过法律教育才可能胜任的职业,从事这些职业起码的条件应当是已经接受过不低于本科的法律教育。”[3](P3-53)没有经历过法学教育而对法律规定了如指掌的人,存在的风险是,利用法律规定完成个人目的,因为更大的可能是这些人缺乏对法律的必要情感和尊重。当然,众多奋斗在法律工作一线,而又对法律有着崇高信仰的非法学教育经历的人值得我们尊敬,本文只是强调法学教育对法学学子的影响而已。人有逐利的本性,当利益遭遇信仰的时候总会产生摩擦和阻力,如果没有信仰的唯利益则是危险的。

2.改变司法考试方式

依据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授予司法资格证,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关联,也许能达到解决相应问题的效果。两者之间的结合,除了前面讲到的,应以经历法学教育作为参加考试的前提外,司法资格的授予还应与参加考试者课程学习的成绩相结合,考虑将考生在法学专业学习期间的成绩排名,作为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对不同学历层次的参加考试者,设置不同的比例排名授予参加考试资格。这种司法资格授予的考核方式,既能避免学生不重视课程学习,又能兼顾知识教育与人文教育,还能避免考生仅因识记能力的欠缺,而被踢出法律职业之外,让更多更全面的人才从事法律职业,同时,还可以起到弱化司法考试本身作用的效果。成教、自考、电大、在职等成人教育,旨在全民知识教育和学历教育,就目前的国情,也许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为保证授予司法资格人员的素质和质量,笔者认为,此类学历不应作为授予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背景学历。

3.规范法学学历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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