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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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论文

民间文艺论文范文1

长治县有位剪纸艺人郭培清,为了表达自己对的缅怀之情,于2011年12月26日同志诞辰118周年纪念日,在家中展出数十种与生平相关的红色剪纸作品。12月26日下午,我带学生来到郭培清老师家中,看到房间的墙上,柜子上、桌子上、箱子上,随处可见“纪念”、“像”、“抓农业生产”、“和我们心连心”等已完成的剪纸作品,整个家俨然成了一个小型的“红色剪纸博物馆”。作品色彩鲜艳,精描细剪,形神兼备。学生欣赏剪纸时聆听了郭培清老师的讲解,看到了各个历史时期的精神风貌,他还告诉同学们,很早就有创作系列剪纸的想法,今年是诞辰118周年,终于完成了他的心愿。学生也深深陶醉在郭老师的喜悦中久久回不过神来。蛇年正月,我陪学生再次来到郭老师家中,郭师傅向学生展示了他的最新作品《蛇盘兔》。他介绍,这幅作品直径为66厘米,画面中间剪有6对花瓶、6朵牡丹,寓意富贵吉祥。花瓶周围剪有6对蛇盘兔。“蛇在十二生肖里是最难剪的,它的形象比较单一,所以作为剪纸来讲,就要想办法美化它。在民间文化,特别是民间剪纸作品中,蛇盘兔有着好的寓意。蛇盘兔、必致富。我剪这个《蛇盘兔》也是希望恭祝长治的父老乡亲,在蛇年里富贵吉祥、生活更加美好!”郭师傅说。

二、统观全局,环环相扣

2012年暑期,我们走进剪纸村———长治县南宋乡南宋村。村里村民人人会剪纸,民间艺人告诉学生剪纸的内容是很有讲究的,吉祥图案寓意吉祥辟邪,娃娃、葫芦、莲花等象征多子多福。家禽家畜,瓜果鱼虫是农民表现的主要内容。此时此刻,学生对剪纸浓厚的兴趣已悄然变成自觉的创作欲望,纷纷拿起剪刀,把自己的思绪变成了一件件妙趣横生的剪纸作品。我坚信艺术的种子已经播种在每一个孩子的心田。

三、小处着眼,抓好课堂

民间文艺论文范文2

民间艺术的深层次文化内涵较为稳定,几乎不因社会文化变迁而发生改变,这不仅因为这些文化内涵与人类的本能性需求密切相关,更为重要的是,深层次文化内涵通过代代相传的象征体系,已经深度内化为民族的集体无意识了。格尔茨认为,共享性的、普遍的“意义只能‘储存’在象征”中。反而言之,只有“储存”在象征中的意义才具有普遍性与共享性,因为象征比较直观,无需借助语言文字的解释,人们就能直接感受到它的意义,而且,在象征没有受到历史意识与哲学观念批判的地方,象征体系就是生活常识,人人稔熟,了然于心。我们发现,民间艺术通过复杂的象征体系,使其文化内涵具有了普遍性与共享性。就民间造型艺术而言,除了小部分直接再现社会生活,把日常生活作为审美观照对象,绝大部分是依据象征体系创造的,这个象征体系由形象、图案、符号、色彩等构成。形象系列主要来自古老的图腾崇拜,如老虎、猪、牛、羊、麋鹿、龟、龙、蛇、鱼、蛙、凤凰、朱雀、向日葵等形象,这些形象在民间的剪纸、刺绣、印染等作品中随处可见。另一类形象虽然来自日常生活,却并非单纯地将日常生活作为审美观照对象,而往往在古老的象征思维的影响下,通过民间故事赋予其某种神话内涵,将其纳入象征体系之中,如无锡惠山泥人中的“大阿福”,也许是先有了这个形象,为了神化这个形象,就有了民间传说“沙孩儿”勇斗猛兽的故事。再有一类形象则是通过谐音被赋予某种象征意涵。如桌案上摆着花瓶象征着平安;画一位官员骑着一头梅花鹿,寓意是“进禄”;画一个胖娃娃骑着大鲤鱼,寓意是年年有余。我们发现,即使是当代的一些单纯再现日常生活场景的民间剪纸、绘画中,民间艺术家仍然会在场景中加个龙、凤、兔子等吉祥物形象,可见象征意识以及古老的象征体系对民间艺术影响之深。在民间艺术的象征体系中,除了极为丰富的具体形象系列之外,还有大量相对抽象的图案或符号,比较著名的如双喜、如意、中国结、九宫图、八卦图、阴阳鱼、“盘长”、卐字等,这些抽象符号大都来自中国阴阳、五行、八卦哲学观念以及道教、佛教等宗教观念。如卐字符,据唐代慧苑《华严音义》载,卐本非汉字,原为古印度的印度教、佛教的吉祥符号,武则天时期才权制此文,“音之为万,谓吉祥万德之所集也。”“盘长”符号也可能来自佛教,张华就认为,“盘长”并非是对“盘肠”形象的模仿,而是来自佛教的法器“盘长”。在中国民间造型艺术中,色彩也是有象征意义的,如红色象征着热血、生命,是中国人心目中镇邪的色彩;白色象征冬天的白雪,意味着万物凋零与死亡,是中国人的丧服色彩;绿色象征着春天、大地、生育,所以传统婚礼中新娘子往往穿红戴绿。在中国民间观念中,色彩甚至与空间、时间,乃至人伦道德之间有着某种神秘的联系。具体而言,东方主青色,西方主白色,南方主赤色,北方主黑色,中央主黄色;春主青色,夏主红色,长夏主黄色,秋主白色,冬主黑色;红色象征热血、忠勇,黑色象征正义,白色象征奸邪。诚如靳之林所言,中国民间美术并不全按照事物的固有色彩来处理,更不同于西方的条件色彩体系,而“是以阴阳观、五行观与八卦观为基础的观念色彩体系”。深入考察一下民间表演艺术,我们惊讶地发现,民间表演艺术也受到了象征思维的深刻影响,从舞台、服装道具到人物造型、表演流程,以及表演内容,都有某种象征性内涵。舞台以及服装道具的设计作为民间造型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是受制于象征体系与象征思维的。比如古戏台的藻井形式的顶棚,井顶一般为圆形的明镜形式,象征着天圆地方,人在天地之间,顶棚的内壁上大都绘有民间常用的双鱼、龙头、八卦等象征性形象或符号。就民间艺术的表演流程来看,大都有固定的程式,比较典型的是傩戏中的请神、祭神、送神与秧歌中的“谒庙”、“排门子”、跑场图等。尤其是秧歌中的场图,看似随心所欲,变化不定,其实基本图式是相似的,而且大都暗含着某种象征意义。张华在研究秧歌场图时发现,人们花很大力气排练的秧歌场图,对于参与者来说,远不如“扭”和“逗”来得利落、痛快,对于观众来说,也大多看不出其中的门道,闹秧歌之所以重视场图显然不是出于娱乐或审美的目的,而是因为“那些图式也许是作为某种神秘内容的巫术象征,因而被认为具有了相应的神秘功能。而踩过它们,按它们的模式去跑舞图,就会得到某种超现实目的的实现”。

这样具有象征意义的民间表演程式,不仅是在秧歌中,也是中国民族民间舞的共同特征。在民族民间舞中,手心向上为阳,手心向下为阴,阴手阳手有着不同的象征,舞步上,先出哪只脚,如何变化,步距、方位、秩序,往往各有定数。就民间表演艺术的内容而言,傩戏的象征性内涵最为显著,甚至可以看作是象征体系的仪式化演练。在傩戏演出中,神坛、神像、神物的布置,巫师穿戴的面具、法衣等服装道具,巫师的念咒、作法以及神灵附身的模拟性表演与念唱神话等,无不具有象征性内涵。正是借助于象征体系,傩戏表演者将人们从日常生活的世俗世界带进了神圣世界之中,实现了人与神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和解。不仅傩戏的内容具有象征性意义,许多地方歌舞小戏也有着丰富的象征性意义,如浙江湖州地区流行的歌舞小戏《扫蚕花地》,就是通过模拟性地表演扫地、糊窗、掸蚕蚁、采桑叶、喂蚕、捉蚕换匾、上山、采茧等一系列与养蚕生产有关的动作,叙述养蚕生产劳动过程,说唱祝愿蚕茧丰收等吉祥话语,借助于象征体系表现其在审美娱乐之外的民俗文化意涵的。通过象征体系,民间艺术的深度文化内涵转化成了日常生活常识,人们耳濡目染,代代相传。且不论专职从事傩戏表演的巫师,就是传统社会中乡间那些无知无识的村妇村姑,也熟知各种各样艺术形象的象征性内涵。靳之林在陕北考察时曾有意问一群剪纸的姑娘,“鱼戏莲”图案是什么意思,对方说,就是谈恋爱的意思,靳之林又问,那“鱼唆莲”图案是什么意思,对方一下子羞得涨红了脸,一位抱着孩子的妇女就替她们回答说,“睡在一块儿了呗!”有一位姑娘剪了一个“莲里生子”图案,说必须放在“鱼唆莲”中,而不能放在“鱼戏莲”中,那位抱着孩子的妇女就解释说,如果放在“鱼戏莲”中,那就是说还没结婚就生了孩子。由此可见,不管是民间艺术家,还是乡间普通妇女,对民间艺术形象的象征性内涵都是非常清楚的,而且对其界限区分得很严格。我们看到,通过民间艺术及其象征体系,在没有文字的底层社会,民众活态传承着最古老的民族文化观念。

二、民间艺术的当代意义

由于民间艺术的文化内涵的核心是原始的、世俗的文化观念,因此,在古代社会,官方与文化精英往往漠视、贬抑民间艺术,虽有所谓“采风”制度,却并非因为真正尊重民间艺术,而是为了补察时政之得失,以通上下之情。除却晚明的李贽、冯梦龙、凌蒙初等少数人,在古代绝大多数文化精英的眼中,无知无识的乡民是没有能力创造自己的文化的,他们只是教化的对象,他们的信仰是不合礼制的、愚昧的“祀”,他们的绘画、雕塑是缺乏意境的匠人之作,他们的音乐连一贯比较重视底层民众的白居易也认为“呕哑嘲哳难为听”。尤其在宋元之后,民间戏剧艺术蓬勃发展起来,由于其内容比较粗俗,不合礼教,有的甚至暗含着某种抵抗意识,因而,官方时常下令禁止。早在南宋时,就曾“京都新禁舞斋郎”,明清时期更是禁令不断。“五四”之后,在西方民俗学与民间文学研究的影响下,一批文化精英开始重新审视民间艺术,有人认真搜集、整理民间歌谣,有人甚至提出向民间艺术学习,但是,在这些文化精英的意识深处,他们仍然认为民间艺术在文化内涵方面是低俗的、不合时宜的,需要改造、提升,如哈华在1950年代初讨论秧歌时说,“北方的旧秧歌、皮影戏、自乐班、大小戏班、瞎子说书、吆号子等,南方的昆曲、南词、念佛句、山歌、弹词、评话、花鼓灯、秧歌等,数量之大,深入群众的程度,远超过新文艺和新秧歌,新的还赶不上旧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发展新秧歌,改造旧秧歌,是向封建文艺夺取阵地工作之一,是一个艰巨长期的战斗。”诚然,民间艺术中有一些不文明、不健康的思想内容,需要清理、改造、提升,但是,民间艺术是一种尚未从生产、生活中分化出来的浑然的艺术形态,其精华与糟粕往往是共生的,很难剥离,因此,我们也许应该谨慎地批判、改造,积极地保护、研究。尤其在文化全球化的当代语境下,由于文化剧烈地变迁,人们普遍面临着文化传统断裂所造成的文化认同困境,我们更应该正确认识民间艺术的文化内涵,重估其当代意义。首先,民间艺术通过象征体系成为一种民族共享性的文化符号,它是社群成员之间社会交往与情感交流的媒介,有着重要的文化认同与社会团结功能,而且这种功能在现代社会尚未丧失。比如,孩子生日、老人寿辰时亲戚赠送礼幔,丧礼上亲友赠送各种纸扎等,这些生活中的艺术品不仅促进了亲友之间情感层面的交往,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礼仪,他们共享了这些文化符号中的文化意涵,强化了他们之间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社会形成有机社群。尤其是民间集体表演艺术,如节庆、庙会时的演出,就其本质而言,其实是文化认同仪式的演练,通过审美化的仪式,人们直观地体验到他们在情感、文化上是一个共同体。在锣鼓喧天、载歌载舞的热闹之中,人们陶醉了,即使平日邻里之间、家庭内部有一些矛盾、争吵,此刻也和解了。

晚近二十年来,在乡土社会逐渐解体的当代,不仅华北的乡村,甚至一些大都市,传统节庆、庙会反而大有复兴之势,也许“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中,庙会依然会保留在现代城市民众的生活之中,并且成为人们文化认同与审美需求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次,民间艺术中积淀着丰厚的传统文化内涵,它一直是传统文化的象征,是族群文化记忆的载体,是我们活态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面对民间艺术的象征体系,尤其是通过一次次操演传统的民间集体表演艺术,我们可以直接感受到当代的社会文化生活与传统的社会文化生活之间的连续性,感受到我们并没有远离祖先以及他们的情感与信仰。毫不夸张地说,民间艺术可以让我们与祖先共享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文明,让我们直观地理解民族的文化传统。在大传统已经断裂的当代中国,以民间艺术为主要载体的文化小传统也许是我们通往过去,重建传统文化延续性的重要途径。也许正是意识到了这点,新世纪以来,国内兴起了轰轰烈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而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中,民间艺术占据其中一半以上。再次,民间艺术建构了一个关于过去的象征的空间,有利于形成一种“无场所的记忆”,这对于“离土”进程中的当下中国有着特别的意义。众所周知,人不可能仅仅活在当下,生命的意义离不开记忆,尤其离不开来自社会生活的“集体记忆”。德国学者扬•阿斯曼认为,集体记忆中具有“凝聚性结构”的是文化记忆,所谓文化记忆是指对共同的过去的记忆中所包含的共同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以及对重要事件的回忆所提供的解读当下生活意义的重要维度。对于文化记忆而言,稳定的社会空间以及诸如文字、图片、仪式等一整套符号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人们被迫迁居陌生的环境会有种种不适应,其重要的心理根源就在于记忆丧失了社会空间的依托以及熟悉的符号体系。在当代城市化进程中,大批农民失去了祖祖辈辈生活的社会空间,进入陌生的城市空间之后,出现了文化记忆与文化认同危机问题。汤姆•米勒在中国调研时发现,城市里的“外来务工人员过着封闭式的生活,无论社交还是居住,都在自己的圈子里”。我们课题组2013年在江苏地区调研时也发现,80后、90后外来务工人员与城市居民之间仍然存在严重的交往困难,其主要原因就是文化观念不同,比重为27.5%。在原有生活空间丧失的情境下,凝结在民间艺术中的符号体系与文化理念却是可迁延的,通过传承民间艺术,可以建构起一种“无场所的记忆”。事实上,“离土”的乡民也非常渴望通过民间艺术重温他们的乡土记忆与文化认同。高小康发现,在远离乡土文化的都市,兰州滨河马路的休闲带有成群的人在唱《花儿》,广州越秀公园景区中心的客家山歌墟,不仅有大量客家人来此自发地唱山歌,而且台下往往聚集很多听众。

三、总结

民间文艺论文范文3

一、简易程序的改革动因。

(一)凸显简易程序特征的需要。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虽作了专章规定,从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审限均作了比普通程序简化的规定,这些简便、灵活、快捷的要求,在过滤大量无争议或争议不大民事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办案均起到积极作用。但整章中只有5个条文,简易程序本身的特征不明显,在配套制度上与普通程序没有严格、明确的界限。如诉讼费收取标准,归档卷宗材料要求,审级救济机制,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完全相同,使得简易程序的优势没有凸显,不被重视和看好,最终导致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未能充分实现。

(二)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法治建设被日益提上重要议程。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必然要求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要求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要求一种更加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尤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后,民事活动频繁,民事案件剧增,如果不能以灵活、快捷,节省的程序解决大多数简单民事案件,一方面,必然导致诉讼拖延,造成大量积案;另一方面,要实现对复杂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也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司法公正,法律权威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改革简易程序本身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需求,同时更是与国际上对诉讼效益和效率追求接轨的需要。

(三)规范审判方式的需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关于司法制度的改革论著不断涌现。减轻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讼累,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节奏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重点。2001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海淀区法院还共同主办了中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讨会。为缓解诉讼案件猛增与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而根据最高法院的改革构想,法官人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不可能实现快速增长),各地法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广东省高级法院还专门制发了《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虽然学术界和实务界观点鲜明精辟,呈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景观,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执法标准,各地法院各出奇招,各自为政,造成全国范围内适用法律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为改变这一混乱局面,最高法院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作为今年重点研究课题,并将择期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在这个时期,深入探讨简易程序改革和完善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价值及功能。

对一项诉讼制度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首先必须认清其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理清其本身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具体来说,民事简易程序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贯彻“两便”原则。两便原则包括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两个方面。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利用诉讼制度,请求法院审判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对诉讼制度进行创建和改革之前,首先必须考虑到,是否有利于真正实现司法救济的权利。而简易程序的改革,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使得司法救济途径从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走出来,让更多的公民可以接近司法资源,获取国家司法资源的帮助,从而保障公民参加诉讼的权利,保障法院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是每一项诉讼机制必须包含的原则和价值。以诉讼经济的原则要求,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要充分地体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审级层次的减少,以及相应诉讼费用和成本的降低。简易程序正是通过上述途径,使得原本稀缺的诉讼资源能够发挥出最大潜能,最大程度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一方面可以使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轻微民事案件,以快捷高效的程序消化掉,提高办案速度,实现“简出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有更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比较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达到“繁出精品”。不仅如此,还也可以抓住典型,以案释法,公开宣判,进一步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简易程序的改革,必将有助于法院办案效率、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办案社会效果进一步凸显,有利于树立法院威信,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心。

(四)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原则。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公正是在效率前提下的公正,正所谓“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正义被耽搁,就是正义被剥夺”;效率又是在公正前提下的效率,倘若无公正,效率即失去意义。一般而言,司法的理念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对于民事诉讼,则采取优势证明标准,突出的是效率。尤其是针对简易案件,更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而应代之以简便化的诉讼程序。那种因程序的繁杂,导致诉讼迟延,不仅令当事人无法忍受,也让法院和全社会无法忍受。因此,在强调公正与效率两者不可偏废的同时,还应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之原则。

三、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进行一项司法制度改革,总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也不例外,起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从现有简易程序操作方式之简化入手,二是从改革简易程序相关配套制度入手。

(一)简易程序操作方式的改革与完善

1、科学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诉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时被告下落不明等三类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以致于法官做出程序选择的余地仍然太大,不利于实践中开展繁简分流的具体操作。而如何科学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呢?有两方面的资料可以借鉴:第一方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案件的界定方法。具体分析其所考虑的因素有三:一是量化标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类别标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三是控诉方的意见(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第二方面是国外立法例。如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是对财产权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10万元以下;二是规定10类案件,不问其标的金额,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三是依当事人合意适用。相应的也体现了上述三个考虑因素。再如日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案件是90万日元(不足人民币7万元)以下等等。由此,笔者认为我国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⑴对于债权债务等纯财产权益性质的争议案件,以明确的标的额或价值作为界定标准。根据我国幅员辽阔的特点,具体可兼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即由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确定,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财产权益性质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授权给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划定不同的适用标准。

⑵以案件性质或类别为界定标准。一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如审判实践中已积累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确认和变更收养、抚养关系;责任明确的损害赔偿等7类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没有胜诉的可能或案件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只有法律上争议的案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借鉴或兼采广东省高院用排除法规定5种禁止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其它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做法。

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选择权。这主要是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争议金额的大小和案件类别。有些争议标的大的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有的案件类别相同,而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却天壤之别;有的案件虽然复杂,但是当事人双方均有诚意共同到法院请求解决等等。当然,若将来立法已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那么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只能强制适用,当事人不能作出拒绝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除了具有程序选择权外,在适用简易程序中也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言词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机会,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2、规范程序选择,准确繁简分流。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明确后,由什么主体,在什么时间作出适用程序选择,当前民诉讼并没有进行界定。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是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统一移交业务庭庭长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再交付经办人。一种是立案庭移交业务庭登记后,直接交付经办人,由经办人在审理过程中,自行做出适用程序的选择。一种则是由立案庭作出适用程序选择,而后移送业务庭登记,再交付承办人审理。三种做法均有利弊:第一种做法可发挥业务庭长熟悉业务,熟悉承办法官审判技能的优势,准确做出适用程序的选择,但容易造成业务庭长滞留案件和滥用选择权;第二种做法,虽减少把关的环节,但赋予经办人程序选择权,不利于监督;而第三种做法则有效地克服了前两种做法之不足,一方面,立案庭严格依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选择程序,繁简分流,可实现当即交付经办人手中;另一方面,通过立案庭和业务庭长双重监控,可确保承办人严格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实现快速便捷立案和设立简易程序之初衷,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做法。

3、诉讼请求和证据固定制度。200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上述规定就是诉讼请求和证据固定制度的立法依据。《证据若干规定》还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适用简易程序不受“指定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之限。因此,笔者建议: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就将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确立并固定下来,法庭辩论之后,不得再变更诉讼请求或提交新的证据。这样一来,如果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请求解决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均可当即予以固定;而其他的情况,则要求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一并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证据应于法庭辩论结束前固定,以免因诉讼请求突然变更或调查证据而延展期日。

4、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该法条对于“案情复杂”没有界定,使之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审判人员转换程序的随意性。完善的方法有二:一是由最高法院明确界定转化的条件。诸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使案件明显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等等。二是严格转化的报批程序。如主审法官经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于次日提出书面申请转换适用程序,报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并报立案庭备案。获准后,方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过加大监督力度,防止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而随意转换适用程序,或变相超审限结案,从而确保简易程序的安定。

5、确立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和调解签名生效制度。长期以来,调解书、裁判文书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审判实践的一个问题。简易程序以调解方式结案占相当大的比例,而法律规定调解书未经当事人签收不生效,即赋予当事人对调解的反悔权。这样一来,调解书送达前,不仅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稳定性,而且容易造成履行义务的延误。尤其是当庭宣判的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往往拒不到庭签收裁判文书,致使上诉期日、生效期日无从计起。为此建议:⑴调解达成协议的,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视为调解书送达,取消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的反悔权。⑵双方当事人或人均到庭,当庭宣判的,宣判之日即视为裁判文书送达之日;定期宣判的,宣判之日应当庭送达裁判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宣判的,以宣判之日视为裁判文书送达之日。⑶对原、被告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裁判文书送达之日仍以实际送达之日为准。

(二)简易程序配套制度的构想

1、设立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和人员。就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现状来看,把基层法院改革成单一的简易法院,专门审理简易案件,并不现实。但在保留现行兼采适用简易和普通两种程序的情况下,在基层法院专门设立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庭,配备专门的独任法官,独任法官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再参与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克服同一法官兼具简易和普通程序的任务,造成程序适用上的界限不清和混用,而且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和法院机构设置的传统。这是一种比较可行,也比较切合实际的改革方案。

2、改革简易程序诉讼收费的标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诉讼费用收取的条款,并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加以区分。诉讼费中受理费具有税收和惩罚双重性质,一则诉讼标的越大,收费也应当越多;二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但是对于选择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其本身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相应的,国家收取的诉讼费也应当较少。这才符合费用相当性原理,也有利于鼓励当事人多选择简易程序。具体简易程序应收取什么标准的诉讼费才合理和相当呢?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所征收的诉讼费用应当高于同样金额诉讼的撤诉案件,低于同样金额诉讼的普通程序案件,可以考虑在同样数额普通程序案件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作出选择。

3、确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度。我国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级救济机制并无二致,这与世界各国民诉法采取的区别制大不相同。事实上从效率优先的角度,或诉讼经济原则来考虑,均不宜赋予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一致的救济机制。一种可供借鉴的方案是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由原审法院重新指定一名独任法官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改判,判决为终局判决;若异议不成立,裁定依法予以驳回,裁定为终局裁定。

4、缩短简易程序所需时间。民诉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个期限相对于普通程序已显然缩短,但相对于目前各地基层法院推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来讲,仍显得太长。如芗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平均结案日仅为21日。而怎样才能在确保公正司法的情况下,既利用简易程序简单、快捷的一面,又将其对时间的浪费限制在最小限度内?最主要的办法就是缩短所需时间。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各地法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成效来看,有45天的时间就足够了,而且不允许延长,除非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5、简化裁判文书、调解书的制作。民诉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事实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目的性的一种自愿行为结果,调解书的制作可仅体现调解结果,而不必再详尽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民诉法第138条规定了判决书应具备的内容及事项,也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加以区别。当前为防止法官擅断,确保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公正,对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均提出了应当进一步强化证据认定和说理部分。这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复杂案件来说,是完全必要的,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来说,快速、方便是基本要求,制作复杂的裁判文书,则有多余累赘之嫌。《证据若干规定》还规定,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不受“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之限。况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某些简易的民事案件不用制作裁判文书。因此对于该类案件可简要概括出案件事实,后对判决主文叙述准确,清楚即可。甚至可以更大胆借鉴国外作法,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事先制作格式化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备庭审后当即填写裁判主文时适用,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提高制作速度,提高诉讼效率。

6、简化卷宗归档材料的要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材料应当具备:诉状或口头笔录、答辩状或口头答辩笔录、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必要证据、询问当事人笔录、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送达和宣判笔录、执行情况、诉讼费收据。显然,一者该法条不能体现出简易程序之简化的特征,难于区别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卷宗材料上要求的不同;二者该法条使用“应当”一词,而所罗列的十项材料并非每个简易程序案件都具有的,其矛盾显而易见。因此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卷宗材料,除必要证据,审理(或调解)笔录,裁判文书(或调解书)、送达或宣判笔录、诉讼费收据外,其他材料不应作硬性要求,而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相干的诉讼材料装订归档即可。

民间文艺论文范文4

民间艺术作为一种生活性艺术,是在民众生活功利性驱动下萌生和发展的。功利性是民间艺术发展的主要动因,离开了与其相依的现实生活需求,民间艺术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社会经济转型期,随着传统农耕社会土壤的缺失,民间艺术原有的物质或精神功用与当代民众的生活需求脱节,生存危机凸显,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为此,政府、学界、业界提出并践行了多种民间艺术保护方式。概括而言,可分为两大类,即民间艺术的“静态保护”与“动态保护”。前者主要通过文字记录、摄影、录像、录音、博物馆收藏等手段,实现民间艺术品及其文化信息的静态保存。后者则主要借助于工艺品业、旅游业、演艺业、会展业等产业载体实现民间艺术的“生产性”保护,使民间艺术以活态形式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相伴生。民间艺术会展开发依托民间艺术资源,结合市场需求,举办各种与民间艺术相关的会议、展览、节事活动,具有民间艺术静态保护与动态保护的双重功能。其一,民间艺术会展开发,借助于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陈列馆等各类陈列展览场所,搜集、整理、收藏、展示民间艺术精品,起到了保存、展示、宣传民间艺术的作用。其二,民间艺术会展开发,通过举办相关展览、节事活动,将民间艺术的供求双方及信息有效联系起来,有助于将民众的消费需求反馈到民间艺术的生产环节,通过市场的调剂整合与民间艺术自身的适应性调整,推动民间艺术在题材、内容、形式、功能等方面的转换与创新,从而对接当代民众的消费需求,实现民间艺术的活态保护。此外,民间艺术生产个体或组织借助于展会可实现知名度的提升与市场空间的拓展,这为其自觉保护、传承民间艺术提供了精神及物质驱动力。同时,民间艺术会展开发通过对民间艺术知识、民间艺术传统及现代创意产品的展示、宣传与推广,有助于增进民众对民间艺术的认知与文化认同感,培育、扩大民间艺术的消费群体,从而为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与发展营造必要的社会文化空间。

二、拓展会展业务领域,打造特色展会品牌

会展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我国所具有的民间艺术资源优势及其庞大的市场需求为民间艺术会展开发奠定了坚实的资源及市场基础。一方面,我国国土面积辽阔、民族众多,民间艺术资源丰富多彩,“民间艺术之乡”在神州大地星罗棋布,这为民间艺术会展开发提供了优质资源基础。另一方面,民间艺术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及符号价值,契合了当今民众的消费需求,具有庞大的现实及潜在市场需求,这为民间艺术会展开发提供了客源基础。首先,民间艺术源发于民众的生产生活需求,实用功能是其首要功能。当代社会,民间艺术在民众的衣、食、住、行、用等日常生活领域仍发挥着重要作用,面临着日用工艺品市场、礼品市场、旅游市场、环境艺术品市场、投资收藏品市场、演艺市场等诸多应用场域,具有家庭日用、礼品馈赠、旅游体验、环境装饰、投资收藏、游艺娱乐、商贸促销等现代使用价值。当然,民间艺术作为农耕文明的产物,是与传统农耕社会环境中民众的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民众的消费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民间艺术上述现代使用价值的挖掘及发挥,有赖于市场需求导向下的民间艺术创新开发。其次,当今消费社会,人们除了消费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外,愈来愈注重对其符号价值的消费。民间艺术所具有的独特符号价值契合了当今民众的消费需求,为其会展开发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其一,民间艺术作为民族文化的代表性符号,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以及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载体。全球化时代,在民族情感的召唤下,出现了包括民间艺术在内的回归传统的文化势潮;其二,民间艺术具有“母体艺术”的特性,饱含高情感容量,具有疗治工业文明、科技理性及商品经济对人的异化,实现人的感性和理性平衡的文化调节和情感补偿功能;其三,民间艺术所具有的恒常的求生、趋利、避害的吉祥文化主题,契合了民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一贯追求,具有恒久的社会需求与广阔的应用空间。[2]总之,我国民间艺术会展开发有着坚实的资源及市场基础,是会展业务拓展的重要方向。这一方面有助于丰富相关展会的活动内容,提升展会文化内涵,营造气氛、集聚人气;另一方面,有助于打造特色展会品牌,提升区域会展产业竞争力。例如,自贡灯会、潍坊国际风筝节、南宁民歌艺术节、吴桥杂技艺术节、长春民间艺术博览会等依托区域民间艺术资源优势,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已成为享誉国内外的品牌展会,极大地提升了举办城市会展产业的竞争力。

三、推动民间艺术产业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从微观角度讲,民间艺术会展开发为参展企业提供了理想的宣传、展示、交易平台。通过参展,企业可以向观众展示、宣传其产品和企业文化,达到提升企业和产品市场知名度,实现与新老客户的交流与合作,推销产品、开拓市场的目的。从中观角度讲,民间艺术会展开发与民间艺术产业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民间艺术会展开发依托于区域民间艺术产业基础,反过来又会促进民间艺术产业的发展。民间艺术会展开发,可为民间艺术产业发展带来所需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必备要素,具有产品展示、人气集聚、文化交流、经贸洽谈等多重功能,为区域民间艺术产业发展提供助力和宣传展示平台。例如,潍坊风筝节、庆阳香包节、广灵剪纸节、南阳玉雕节、宝丰魔术节、吴桥杂技节、南宁民歌艺术节、长春民间艺术博览会等民间艺术展会的举办,提升了区域民间艺术的市场知名度,极大地推动了举办地民间艺术产业的发展。从宏观角度讲,民间艺术会展开发有助于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一方面,会展业是一种综合性、关联度非常高的行业,具有强大的产业关联带动效应。“按国际博览会联盟的估计,国际上展览业的产业带动系数大约为1:9,即展览会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中,只有10%是展览会行业的,其余90%为相关行业所拥有。”[3]民间艺术会展开发,除了给会展公司、会展场馆带来直接经济收益之外,还可带动旅游、交通、住宿、餐饮、通信、建筑、广告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举办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和催化作用,有可能成为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有力带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民间艺术会展开发还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如推进市政建设、提高社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有助于打造城市文化品牌,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如“自贡灯会”经过近30年的精心培育,在诸多的年节灯会中脱颖而出,赢得了“天下第一灯”的美称,成为享誉国内外的知名展会以及自贡一张亮丽的文化名片,有力推动了自贡彩灯产业、会展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极大提升了自贡作为“南国灯城”的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结语

民间文艺论文范文5

1.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配合课程设置。连云港市农村小学美术专职教师紧缺,为了完成课程设置,学校从其他科目调配非美术专业教师担任美术教学工作。根据课题组的调查研究分析及对相关文献的分析,目前农村美术教师构成阻碍了课程改革深层次推进,基础教育面临新的发展问题,推进统筹城乡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工作担负着更为艰巨和复杂的历史使命。第二,体现课程性质。2011版美术课程标准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美术课程强调美术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乡土民间美术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使之成为美术课程资源,是对国家美术课程的补充,为美术教学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本课题是立足于连云港市板浦特有的民间艺术,让民间美术从艺术角度反映民族特色和本土艺术精神,反映民族文化意识与价值观。第三,提高教师素养。通过课题研究,引导教师深入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师自身的教学水平和艺术涵养。本课题的研究将引发教师及学生转变创新观念,丰富和发展美术课堂教学的理论。第四,解决现存问题。本课题的研究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为主,让学生在美术教学活动中得到锻炼和审美教育,调动每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把家乡的民间艺术发扬光大。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真正做到在学中做、做中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连。

二、在美术教学中运用连云港民间艺术的目标和内容

1.研究目标

第一,学生的美术素养。小学民间美术课程的开发既要把握民间美术资源的“民间”特性,又要注重与学生身心发展认识规律相结合,重在培养学生的技能与理解力,让学生多渠道地体验学习乐趣,逐渐认识民族艺术的价值,通过探索活动主动地在生活中传承、保护和发展民间艺术,实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活态传承。第二,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对连云港民间艺术进行全面的了解、学习、交流、探讨,与民间艺人直接接触,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让教师在广泛的文化情境中认识民间艺术的特征、艺术表现的多样性,以及美术对社会生活的独特贡献。在课题的研究过程中,课题组通过对连云港民间艺术的学习与探讨,据此确定课题研究的一些方案和策略,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第三,学校的整体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家长和社区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参与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创办特色艺术学校,形成健康的校园文化。全面贯彻落实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大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的水平。

2.研究内容

乡土特色美术手工课教学,是根据农村经济相对滞后、学生准备美术学习用具较难而设计的。经过实施可以弥补农村基层学校教学方式的不足。第一,学生的学习方式和习惯。改变原有单纯接受式的学习方式,建立和形成充分调动、发挥学生主体性和探究式学习方式成为这次课题研究主要应解决的问题。让学生通过对连云港民间艺术进行全面的了解、学习、交流、探讨,在广泛的文化情境中认识民间艺术的特征、艺术表现的多样性以及美术对社会生活的独特贡献。第二,教师教学的方式与途径。在美术教学中有效地开展小组合作学习活动,在教学中让学生多看、多思,多讨论、交流和动手操作。第三,教师研究水平。教师在实践反思自己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以及教育教学行为。以人为本,依托课题教研,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三、在美术教学中运用连云港民间艺术的实践

“连云港民间艺术在乡村小学美术教学中的应用研究”这一课题不仅体现了美术课堂教学的人文性和工具性,也是衡量美术课堂教学优劣的原则和标准,研究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价值。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思路,进行科学、有序的研究,主要过程如下:

1.农村小学美术教师课堂教学单一化现状研究

第一,现象分析。根据调查发现,以往海州区农村美术教学的课堂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部分海州农村地处偏僻,受客观条件限制。在海州农村,缺少美术馆、画廊、历史博物馆等设施。海州区部分学校经费紧张。教师缺少辅助设备、图片资料等。久而久之,学生很容易厌烦,从而对美术课失去兴趣。由于美术课对材料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导致美术课堂的教学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学生材料的准备情况。农村学生的学具很难齐全,常令教师犯难。学生在接触美术作品时,主要使用一些蜡笔、彩笔、水粉等常见的绘画材料,材料的单一使学生的作业带有明显的复制痕迹。第二,对现状的反思。通过调查分析,课题组发现要改变农村小学美术课堂教学现状,必须把提高教师业务素质、转变观念作为切入点。当前的教学在向实证研究的方向发展,靠经验的描述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只有采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课堂教学中长期困扰美术教师的难点问题、症结问题进行实实在在的研究,才能有效地建构生态化的课堂教学。因此,必须积极引导教师针对教学中的困惑进行研究,让科学的理论指导教学实践,使教师的教学行为更加符合教学规律。

2.农村美术教师课堂教学“生态化建构”的实践研究

农村小学美术教师课堂教学民间艺术的实践研究过程中,课题组采用了实证研究法,从理论上弄清课题中民间艺术的内涵,明确生态化教学的特点、价值,初步形成生态化教学的理论体系。在实现生态化课堂教学的前提下实现课堂教学效益最大化。第一,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资源。如广阔的田野、蓝天白云、美丽的山川、河流、动物和奇花异草,还有天然的材料,如各种竹、石、木、土、草等,不仅自然风光美,而且物产丰富等,这些都是学生绘画的好题材。罗丹曾说过:“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因此,在特色化美术教学的探索中,笔者积极引导学生观察自己身边的事物,在熟悉的家乡寻美,在取材中欣赏美,在绘画中创造美。第二,独具特色的民间文化资源。传统的节日是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民间美术的大荟萃。走进节日,参与民俗活动,亲身体验民间美术在这些节日中的特色,也是对学校美术教育的有益补充。在节日里,农民杀猪宰羊、走乡邻、访亲友、逛庙会。不同的时节,农民有不同的庆贺方法。古镇板浦有着悠久的舞龙、玩花船的风俗传统。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是古镇传统的花灯节。这是全镇性的盛大庆祝活动。在活动期间,在家庭、学校、社会的配合下,笔者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画脸谱、糊龙鳞、龙头点彩、染彩车、舞大龙等活动。第三,方便利用的民间工艺资源。连云港市的服装业比较兴旺,自然废弃的布角料也很多。在教学中,笔者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指导学生用布角料进行布贴画的创作,收到了很好的艺术效果。当笔者把这些经济实用的材料作为美术学具引进课堂时,引起了学生的极大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学生学得主动、愉快,课堂氛围生动、活泼。

四、研究的理性认识

第一,明确了乡土文化美术课堂教学的文化内涵与价值取向。乡土文化课堂教学有助于促进师生的共同成长。通过一年多的实践研究,农村小学美术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明显提高了,大大推进了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二,明确了乡土文化美术课堂教学在课程改革中的应有地位。课程改革的目的是实现教学的最优化,借助生态学的研究成果,以农村小学所形成的教学系统为中轴,以连云港乡土文化渗入课堂教学为主线,从实践中探索农村小学美术课堂形式,建构农村小学美术课堂教学生态化的环境,达到了教学的平衡、协同、和谐,实现了课堂教学的优质化。第三,梳理了乡土文化美术课堂教学实施中的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不断丰富生态化美术课堂的内涵。二是处理好教师、学生与教学环境的关系,追求“乡土文化”的教学环境,追求乡土文化基础上的生态课堂。三是处理好学生与学生的关系,寻找生生之间“协同”的连接点,让乡土文化课堂更加完善。

五、研究尚存在的问题与反思

1.存在的问题

这两年多的研究过程,课题组虽然取得了一些收获,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研究的动力尚显不足,课题研究活动还没有真正成为教师的自觉行为,课题研究还只停留在较为浅显的层次,未能建立完整的体系;第二,课题注重对农村小学乡土文化课堂教学特色化的研究,但对特色化课堂教学的构建研究还有欠缺。研究过程中关注乡土特色文化教学过多,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如何构建乡土特色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尚不够深入。

2.对研究的反思

民间文艺论文范文6

皮影是中国传统的艺术,其已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行列。在中国动画产业发展之初,中国皮影等元素也被大量地引入到动画创作中,并具有一些优秀的作品出现。我国皮影动画主要有《张飞审瓜》《润泽》《镜花缘之女儿国》等作品。其中《张飞审瓜》属于流传范围比较广的。在《张飞审瓜》中,场景全部用皮影制作,且大量使用镂空的技术,如画粱等部分。人物造型具有典型的戏曲特点,这与皮影戏类属于中国戏剧的一种具有重要联系。在动画中,人物动作以及语言也具有皮影戏的特点,如行走中具有很强的节奏型,停顿突出,人物声音明显经过有意转变,表现出非常夸张的特征。这一类动画一经产生,便受到中国民众的好评,其意义不仅在于创新了中国动画的表现形式,更是促进了皮影艺术的传播,使接受动画的观众,尤其是儿童,在个人发展过程中建立了对于皮影的必要认知。但是中国动画发展到当下,已经很少使用皮影进行创作,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皮影动画的群众基础不够广泛,创作这种形式的动画具有很大的风险;另一个原因就是创作皮影动画耗时耗力,远不如采用手绘以及电脑创作方便、快捷、逼真,商家出于利益的考虑,比较少的选择这一方式。

二、以动画保护传承皮影艺术的策略

通过上文的分析已经发现,皮影艺术的发展进入衰落时期,而中国动画的发展正处于兴盛时期,将动画中加入皮影的表现方式,能够促进皮影艺术的传播与发展。但是在经济时代,以动画保护与传承皮影艺术具有一定的困难,这需要各个层面共同努力,才能保证这一方案的有效实施。

1.国家加强对于皮影艺术的重视,对于皮影动画给予必要的帮助与扶持

国家的扶持能够使传统艺术摆脱困境,走入良性发展的道路。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京剧在短暂的衰落后,在国家的思想倡导与大力扶持下,再次开始兴盛。发展皮影艺术同样如此,个人以及民间团体的力量毕竟有限,只有国家加入保护皮影的行列,在思想上重视皮影,在实际行动中积极扶持皮影技术,如建立广泛的皮影艺术保护协会,将皮影艺术家纳入国家艺术家的范围,给予国家级艺术家的待遇,显然对于促进皮影的发展是非常有帮助的。而在以动画保护与传承皮影艺术的过程中,国家应该提高对于这种方式的重视,以政策性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文件给予皮影动画创作中的种种便利,在皮影动画的具体创作与传播中,为其提供一定的人力以及物力支持,改变商家出于利益考虑不敢创作皮影动画的现象。而一旦在国家的影响下皮影动画的局面打开,其自然会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进入良性循环轨道,为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保护了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

2.改变皮影的内容与形式

艺术的发展总是与时俱进的,不符合时代的艺术方式最终会被淘汰。显然皮影艺术当前的表现形式以及唱腔都不太符合时代审美需求。在皮影的发展中,传统的皮影技术可以结合时代特点以及地方特点增加新的内容,同时适当改变唱腔,以促进这一艺术的顺利传播。而在皮影动画中,首先应该改变传统的以动画的创作对于皮影进行翻拍的思想,大胆创作一批符合时代特征的、体现时代思想的动画作品。作品以皮影作为主要形式,而在人物塑造中注重传统与时代的结合,增加人物象形的表现方式,改变传统皮影为了表演需要只以侧面表现人物的方式;改变人物形象大量镂空以充分投影的方式,改变人物衣物服饰领角突出,关节突兀的特点。因为动画赋予了皮影更充足的场地,更多面的表现人物的可能,因此在创作中应该将皮影艺术与实际需求相结合,做到继承的同时,有效地发展。在动画中,人物的唱腔以及说话方式应该统一采用现代普通话,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加入简单的唱词,且需要配以字幕。总之,以动画的方式表现皮影艺术,不仅仅是对于传统皮影表演方式的简单翻拍以及一些技术手法的改进,更需要在内容、人物形象以及语言方式等方面全方位改进,才能使皮影动画真正地为观众所接受,完成皮影艺术从被动地保护到主动发展的过程。3.将皮影艺术加入动画专业课程。皮影艺术在动画中的应用不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动画创作者皮影知识不充分,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艺术创作。针对这种情况,应该考虑将皮影艺术加入到动画专业的教育教学内容中,真正培养一批既懂皮影又懂动画的人才,以促进皮影动画的长远发展。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