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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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同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1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在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上面对着许多新问题。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电力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通过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 :电力企业 劳动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一、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对电力企业的重要性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企业生存的保障,对企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如何有效地招揽、储备高素质的人才,打造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是任何企业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有助于稳固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深化电力企业改革、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雇主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促进了企业的人员管理规范化,进而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然而,在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管理不规范、不科学、不完善等问题;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缺乏监督,妨碍了劳动合同发挥其应有的规范雇佣双方行为的作用。

只有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才能使《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才可能留住优秀人才,打造高素质团队。

二、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单面性、缺乏彻底性,续签、变更、解除不及时且有一定的随意性,存在许多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单面性表现在,企业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时,没有健全的双方协商制度,而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不给员工以选择余地,员工缺乏话语权,导致在整个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对员工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

缺乏彻底性表现在,企业一些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存在未签或漏签现象;临时雇佣关系的员工,虽然存在事实的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但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企业同劳动者之间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劳动合同管理的随意性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员工在企业内部变更工作岗位时,存在劳动合同不能及时进行相应变更或变更了并未与员工进行及时沟通的现象。

第二,存在由于企业疏于管理,未按照劳动法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签订、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予以解除,由此便产生了许多劳动关系不清晰的人员。如临时雇佣人员、长期外借人员或借外单位人员、档案关系挂靠人员等。

第三,还有一些员工未通过规范的渠道辞职,没有办理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使得劳动合同有名无实,给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2. 劳动合同管理流于形式,缺乏规范化管理手段

第一,企业缺乏量化管理劳动者工作业绩的工具和方法,缺乏考核监督机制来确定劳动者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企业难以根据员工的绩效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员工也很难根据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争取到合法的利益。

第二,由于缺乏规范化管理手段等原因,一些电力企业存在无法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虽然表面上需要定期续签劳动合同,但除非员工触犯法律或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否则,企业一律同员工续签合同,无论该员工的绩效考核如何,对企业是否有价值。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设定不合理,企业不能根据岗位性质、生产需要及员工特点等方面灵活设置劳动合同期限,而是,一律给予相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便无法有效利用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管理和激励员工。

第四,劳动合同条款一成不变,不能根据不同岗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合同条款。甚至,有些合同条目存在表达不够准确、不严谨等问题。电力系统中的企业大多使用的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而不同类别的电力企业,如供电、电建、修造、施工等用人单位的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工种的不同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款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然而,电力系统中的企业却不能根据自身状况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使合同内容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不是为企业量身打造的劳动合同条款又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三、解决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的对策

1.加大宣传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力度

通过大力宣传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在保障雇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以及对员工切身利益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也让员工理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地宣传将会逐渐改变员工的思想意识,从而提高雇佣双方对合同签订的理解和重视。

2.加强劳动合同条款管理

第一,要提高企业和员工对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重视程度。在制定劳动合同条款时,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员工的绩效方面的条款,要做到尽量能以量化的方式衡量,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等方面要尽量做到详细、严谨,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等方面要做到具体且可实施。只有制定了更加明晰的劳动合同条款,才能提高劳动合同的规范作用,使雇佣双方都能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合理的权利。

第二,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繁简得当,对《劳动合同法》有详细、具体规定的内容,可注明出处,依法执行。对于《劳动合同法》未做出规定的内容,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更要做到条款具体而明晰,例如一些涉及员工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要做到雇佣双方对其无异议。此外,对于一些涉及行业特点、岗位特殊需求、专业特殊需要的事项应做出详细的解释说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三,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准确、清晰、严谨的词句,尤其对于合同中比较关键的条款,要力求词句表达不产生误解或歧义,确保劳动合同文本所表达的含义与雇佣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

第四,劳动合同中涉及责任的部分要明确。只有做到对双方责任明确的划分,才能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在发生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时,才不会发生互相推诿使事故迟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

3.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协商机制

要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合同协商机制,依法通过企业和劳动人员的协商来约定岗位职责、劳动报酬及条件、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体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

4.加强劳动合同期限与合同续签管理

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应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和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其劳动合同期限。对于新招聘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保持一致;对于掌握企业中长期需求的专业技术的高素质人才或满足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学历人才,可以与其签订较长合同期限;对于企业短期需求的专业和一般性人员及临时人员,企业可与其签订较短合同期限。

对于到期合同的续签,应通过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甄选绩效优良的员工,严格从优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选择与其续签长期合同;对于表现一般、没有突出贡献但也没有重大错误的员工,可与其签订短期合同,同时继续观察其今后的表现,作为合同到期后是否再与其续签的依据;企业也需要根据自身生产和经营状况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对于企业不需要的人员、表现不佳及有重大违纪违规的人员,在其合同到期后要坚决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5.建立监督机制以加强劳动合同履行的考核

一方面,要加强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考核,通过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正确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根据绩效评估实施劳动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劳动合同管理的形式化,实行优胜劣汰用人的制度。

另一方面,要成立劳动合同履行监管部门,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通过由工会、员工代表、人资部门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小组,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按月或按季度对监督结果给予评估并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6.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培训

可以通过引进劳动合同管理领域专业人才,充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建立培训机制,进行内部挖潜和自我提升,培养劳动合同管理人才。并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企业、其他行业甚至其他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需熟知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市场最新的形势变化和最新的管理理念,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劳动者对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只有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管理对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在人员配备上为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提供足够的支持,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成为电力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和生存能力的重要基石。

参考文献

[1] 冀志军.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受《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初探[J].时代金融,2012(3)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2

劳动合同法凸显出来的侧重点,是化解掉了短期化这一合同疑难。短期化态势下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没能拥有稳固的职业,缺失应有的认同。与此同时,企业及聘用过来的职员,也缺失互通情形下的信任,破坏了建构起来的劳动关系。短期化倾向之下的合同,会让职员惯常去混沌度日,损伤了长时段的企业进展。对于如上的疑难,法律明晰了多层的规制。首先,法律框架以内的劳动合同,多被表征为书面特性的合同。若累积着的用工时段会超出一个月,但没能累积一年,那么企业没能订立如上的书面合同,就要每月去偿付应有的双倍工资。若累积起来的用工时段超出一年,则视为经由长时段的劳动,签订了没能固定期限的、独特情形下的合同。其次,若经由两次签订,再去签订接续的这种合同,则应当依循无固定期限特有的规制规则,予以订立。终止合同这一时点,用人单位惯常依循拟定好的标准,偿付预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再次,在法规给出来的情形之下,必须预设无固定期限这一范畴的合同。例如:劳动者累积着的年限会超出十年,同时预设了接续的合同。如上的规制规则,会促动关系的稳固。劳动合同法预设的这些规制,会限缩流动偏快态势下的成本耗费,且搭建起了互通及互信依托着的平台。这种必备规制,也让职员体悟出归属感,凸显了应有的责任认知,激发潜藏着的创造热情。

二、明辨现有的挑战

法律架构的建构,让企业注重平日之内的人力管理,凸显出了人力管理独有的战略位置。劳动合同法这一法规创设以前,企业细分出来的管理部门,常常带有附属的倾向,或被划归至后勤关涉的部门。新法出台的态势下,这样的状态被更替。这是因为,法律依循宽进严出这样的总指引,来规制既有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没能注重惯常的管理,会引发偏多纠纷,阻碍到了平日生产。这样的态势下,企业变更了旧有的成本模式,朝向创造特性的新颖模式去变动。企业建构起来的管控框架,应当建构在合规的根基之上。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特有的管理挑战,表征在如下层级:

(一)偿付更多的金额劳动合同法促动之下,人力管理耗费掉的成本,会凸显递增的倾向。例如:合同到期这一情形之下,企业应偿付足量的补偿。违规解雇应偿付的金额,比对原初的规定,也凸显了递增的状态。若违法去解聘,则应被付出的金额,是经济补偿固有数值的二倍。除此以外,企业偿付着的税收成本递增。法规被创设之前,很多企业没能预设合同,在报税这一范畴,也隐瞒了应有的真实状态。如上的黑户,会渐渐被法律查验出来,这也添加了原有的纳税成本。此前没能预设合同的企业,经由劳动诉讼,被迫偿付了补充进来的社保。这样一来,就限缩了社保范畴内的违规空间。

(二)注重稳固的关系无固定期限架构之下的新合同,限缩了用工潜藏着的灵活度。企业惯常在繁忙时段内,招聘偏多的职员;在业务偏少的时段,又去解雇既有的职员。这种潜藏着的灵活变更,将被法律限缩。建构稳固的关系,就要依凭无固定期限这一合同。这种合同被划归成合同签订特有的常态规制,而固定期限范畴之内的合同,应被看成特例。这种从严框架之下的规制,会强迫企业依循设定好的规制去雇佣,而不是惯常见到的灵活聘用。

(三)缩减了管控力原初的劳动法,并没能明晰违约金关涉的条文。劳动合同法预设了这种条文,修补了原初的漏洞。为回避掉人才流失这一状态,企业惯常在初始时段,就约定特有的违约金;若劳动者接续的工作中,会自动辞职,那么就要偿付拟定好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预设的规制中,慎重缩减了这一金额原有的范围:只有存在特有的竞业禁止,或单位耗费掉了足量的培训金额,才能预设这一违约金。若要挽留某人才,就应依托更优的待遇,建构起业绩考量的合规机制。

三、疑难化解的路径

新时段的市场经济,被划归成法治架构下的新经济。只有预设了合法管理,依凭拟定出来的机制架构,去规范多层级的劳动关系,才能创设最佳情形下的收益。若没能做到如上的要点,则会带来潜藏着的漏洞,甚至招致特有的法律惩戒。劳动合同法特有的规制之下,企业应当接纳法规理念,注重明辨雇佣管理应有的合法特性,注重各个时段的查验。建构机制的框架,严格依托设定好的机制去管控,回避掉随意特性的管控。经由人性化态势下的规制管理,规避偏多的纠纷冲撞。

(一)防范特有的事实关系正规框架之内的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预设的本源前提。企业若要规避接续的罚款,以及数额偏大的补偿金,就应有序限缩事实劳动关系,及时去预定这样的合同。不要企图逃避掉规制层级内的制裁,而不去预定合同。在合同更替、续订及接续的解除中,都要注重细节特性的事宜。

(二)初始时段的入职查验新法拟定以前,期满情形之下的终止,不用偿付特有数额的补偿。但依凭既有的法律规制,遇到类似特性的情形,企业就应去偿付补偿了。为此,企业应审慎把握初始时段的聘用关口,在前序时段的选取流程之内,就谨慎去选出最优人才。不要草率拟定某合同,然后才发觉解除中的疑难,或者偿付了偏多的成本。企业拥有入职这一时段的审验权利。法规规制中明晰:企业有权明辨真实情形下的职员状态,劳动者供应过来的信息,都要带有真实性。从现状看,企业惯常为了省事,对完整架构下的聘用流程,予以缩略及简化。对将被接纳的职员,没能审慎核验关涉的资料。例如:劳动者存留着原初的劳动关系,或者带有特有的保密职责,或带有竞业禁止范畴之内的职责,或供应了虚假特性的应聘材料。与此同时,为获取期待中的某职位,劳动者也惯常隐瞒如上的情形。由此可见,若忽视掉了前期的规制,就会遗留偏多的麻烦。

(三)明辨培训事宜试用期这样的时段中,若解除了建构的关系,则企业没能要求这一劳动者,去返还偿付了的培训金额。这就表征着,试用期偿付着的培训费,无法被返回。为此,企业要明晰特有的培训细节,不要对这一时段的职员,付出偏多的培训耗费。培训协议涵盖着的内涵,应当明辨多样的细节,并配有详尽的架构。例如:培训协议应明辨特有的服务时限、服务期依托的违约职责。这样做,能防止接续的流程中,由于辞职招致偏大损失。

(四)绩效考量依托的新体系法规更改以前,企业惯常拟定短期特性的合同,如一两年这样的合同,以便束缚聘用过来的劳动者。这样的态势下,即便原初的合同到期,也不必接续签订。企业也不用预设完整架构下的绩效考量,只要添加续签这样的压力,就能促动劳动者去尽力,并形成偏大的压力。新法创设之后,无固定期限范畴以内的合同,被设定成常态,短时段的合同签订,失掉了原有的震慑力。在这时,企业就要更替旧有的绩效管控,提出高层级的绩效查验了。例如:关涉岗位考量的、关涉机制这样的层面,都应经由重设及梳理。公开态势下的科学考量,才能评判真正的绩效。若劳动者没能达到预设的规则,则合法去解聘。若仍沿用惯用的、粗放特性的考量机制,就很难辨别出绩效水准特有的漏洞,把企业安设于被动位置。

四、应注重的事宜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3

备受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较之于旧《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加大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强调了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作保障、社会福利待遇等方面所应肩负的义务。这使得部分用人单位对于自身生存与发展倍感忧虑。受《劳动合同法》影响很大的还有人力资源领域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首先介绍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雇主责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按照用工单位需求,将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外派到用工单位,并向用工单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经营行为。劳务派遣是在“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模式下运作的,这种三角互动关系是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各方的权利义务混乱不清,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均推诿责任,难以有效保障三方的权益,尤其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从而阻碍劳务派遣有效发挥其优势。《劳动合同法》针对我国目前劳务派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部分规定,明确了三方权利义务,规范了我国劳务派遣行业。但是坦率的讲《劳动合同法》对派遣企业也还是有一定冲击的,当然从国家立法的宗旨上看是一种限制性的,不是限制好的企业,而是控制那些跟劳务派遣双方恶意串通侵犯员工不规范的企业,以充分保护被派遣员工的利益。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派遣企业既有机遇又有挑战。

毋庸置疑的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用工方式进行了专门的规范。使得派遣企业的业务开展在法律的指导下更有秩序,更规范,更专业。

首先,规范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标准,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门槛和资质,例如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不仅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置了较高的资金条件,还对从事劳动力派遣业务的人员资质做出规定,必须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登记的从业人员;其次,确认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避免其逃避法律责任。第三,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避免了部分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之名同工不同酬,使劳务派遣的应用恢复理性。第四,限制了劳务派遣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五,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有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以促进其权益维护纳入组织程序。

鉴于以上《劳动合同法》对派遣业务作出种种明确约定,许多派遣企业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整合业务,规范操作流程,以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也真正保护了雇员的利益。例如一些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业的知名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出台第一时间即修改了派遣服务合同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重新约定了各方权益,以顺应新劳动合同法时期的劳动关系新形势,并及时与现有客户完成换签合同。

劳务派遣企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就是如何合理设计两个雇主的责任结构。面对是加重派遣单位的雇主责任还是加重要派遣企业的雇主责任的选择,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但是总体来说,要派机构的雇主责任应重于派遣机构的雇主责任,这样有利于降低派遣的社会风险。但是尽管如此,由于派遣机构作为法律上的雇主,承担第一法律风险,这使得各家派遣机构都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形式下谨小慎微,在与被派遣企业的派遣合同中,将被派遣企业的法律风险也约定的极其详细,当然无论初衷如何最终受益的还是雇员,因此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是很有益处的。

当然劳务派遣企业在整合业务的同时,也看到了商机,《劳动合同法》推动了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的需求。首先《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对用工单位直接聘用制灵活的限制。对用工单位而言,在临时性、辅性的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具有更多优势。在直接聘用制下,《劳动合同法》引导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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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于劳动者签订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灵活确定劳务派遣期限,不需要承担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带来的稳定雇佣风险。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受到更多限制,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在派遣期限结束后,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由派遣机构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在临时性、辅的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以增加自身应对外界变化的灵活性。因此在效率优先的市场条件下,劳务派遣会受到用工单位的欢迎。

《劳动合同法》给劳务派遣企业带来发展机遇还有另外一层原因。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用人制度作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且执行力度及社会影响力都超出了之前《劳动法》的影响,许多企业在这样的形势下都选择了劳动关系外包,以避免法律风险并节约管理成本。在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务派遣课题组做的一份调查派遣员工加入劳务派遣之前的工作状态的调查中发现,从企业的正式员工转为派遣员工竟占了40.4%,由此看来企业将劳动合同转为派遣员工的现象有蔓延的趋势。这对于派遣企业来说无疑是创造了商机。

当然正如前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给派遣企业的并非都是机遇,还有挑战和冲击。这是因为:大幅度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门槛;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改变了原来普遍适用的盈利规则;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身份,履行用人单位的一切指责,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加大了对于劳务派遣市场的行政监管力度,规定了对劳务派遣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综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企业将会承担更多的责任,面临更多挑战。例如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业知名企业某公司在应对新劳动合同法时,就对原来部分客户的合作模式作了调整,将原来的外派模式调整为流程外包、服务的模式,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这一调整,首先就降低了公司的利润率,同时也影响了客户的稳定性和对其的依赖性,更进一步来看,公司转为方式后面临的竞争压力会越来越大,并会受到低端公司的冲击,增大了流失客户的风险。虽然这只是公司对一小部分法律风险较大的客户的调整,但是也使我们感受到劳务派遣公司对该业务前途的担忧。

从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稳定的角度来看,派遣业务也可能会有萎缩的趋势。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单位的劳动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并对劳动派遣进行严格管理,而另外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动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这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减少或者不用固定职工。虽然有些劳动派遣型劳动关系比较稳定,但是更多的劳动派遣型就业则是间接不稳定的。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滥用劳动派遣,一方面,从业人员正常的职业生涯无法建立起来,受派员工对职业稳定的愿望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通过劳动派遣进行用工调整,如果规模较大,会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产生较大影响,从而使外派劳务人员特别是跨地区劳务人员的招收选派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4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从立法角度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内在作用,对我们企业而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既是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现实挑战,更是提高全员法律意识。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1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很多条款规定上都具有独特的亮点,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这对于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优化企业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了的深远影响。

1.1 突出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将关注的目前聚焦在一般员工的身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2 限制用工单位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目前,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上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劳动合同法》制定了多方面的规定,直指目前用工合同管理的薄弱环节。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已满1年但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

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一方面用人单位可降低劳动成本,完成减员增效指标,另一方面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根据调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多方面的漏洞,比如: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工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十分明显。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严重缺失。极大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此类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许多硬性的要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给予劳动者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同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推进和提高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质量

《劳动合同法》针对中国现在好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必将对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 不断提升现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企业优化人力资源提高用工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用活用好现有法律,切实维护好每位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进而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2.1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中国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成白用期,剥夺员工休息日,劳动合同短期化,工作时间过长,加班费不合理,滥用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范了企业的上述行为,无疑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的提高。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这一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刚性要求,避免了违法用工所导致的企业劳资纠纷升级,维护和提升了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2.2 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归避劳务合作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择有“派遣资质”、管理较为规范、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派遣组织作为派遣合作对象是缓解企业连带责任压力,归避合作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2.3 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管理作用,制定和谐人力资源政策

为尽可能避免制定程序上的困扰,对于一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性、专业性、操作性工作要求,应考虑尽可能以工作手册、操作规范、审批流程、问题解答、请示答复、专项意见等名义下发,定期汇编,而涉及员工行为要求、工作纪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基本薪酬、福利、考核、聘任政策制度,要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以正式规章制度的名义制定出台,这样对于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单位用工管理水平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5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款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在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普遍应用,法律中规定的条款对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升级,充分挖掘人力资源的潜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下面本文就以其中的几点条款为例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法律中对试用期的影响有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试用期期限的约定以及薪资待遇等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评判标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用工成本,致使企业在选择人才的时候就更为谨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员工的整体技能水平,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煤炭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其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人才的选拔,同时还要对试用期的人才进行全方面的考察。煤炭企业具有自身特点,需要招聘技术过硬的人才,因此说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可以采用岗前培训的方法变招聘员工为招生,这样能够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为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二)法律对煤炭企业用工模式产生影响

一些煤炭企业的用工制度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如果煤炭企业和劳动者签订了短期的劳动合同,将会在二次签订合同之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煤炭企业和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企业则会面临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面对这种情况,煤炭企业内部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对人员的构成进行合理的分类之后再签订。

(三)法律对煤炭企业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放宽了许多,同时相应的增加了员工和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经济补偿,同时还规定,若企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没有和劳动者续签合同,或者是续签的合同提供的薪资待遇等条件比之前合同差时,企业需要给与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规定就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员工的实际利益,这种情况也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浪费,企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便会更加谨慎,这样就能够较为有效的解决煤炭企业用人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同时也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随意性的情况,从而提高了煤炭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力度,增强了其依法办事的意识。

二、《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

煤炭行业是近几年发展较快的行业,由于其内部粗放式的管理模式,造成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没有将人力资源的管理放在战略位置,更缺乏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虽然说《劳动合同法》中的政策法规使得企业的人才流动更为便利,但是更多优秀的人才并不能够受到重视,因此说在今后的管理中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例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于企业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企业索取经济补偿,法律中还规定,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要实施同工同酬,即企业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且付出等量劳动取得同样成绩的劳动者要给与同样的劳动报酬,这些规定都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了借鉴。由于煤炭企业之前第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方面存在着欠缺,不免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今后相关管理者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立起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在保证员工劳动报酬的同时也为煤炭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做出贡献。

(二)合理调整工资结构,实现宽带薪酬体系

宽带薪酬指的是在压减薪酬等级的同时拉大等级内薪酬的浮动范围,解决员工不用换岗位就能够获得较高劳动报酬的情况,同时还能够通过这种改变薪酬模式的方法增加薪酬的激励机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够低于同档员工的最低工资,而实行宽带薪酬管理体系之后,能够利用职位之间的级别差距避免煤炭企业在施工期期间支付过高的工资。同时法律中还规定合同条款中还必须要具备劳动报酬条款,确保工资的刚性更加明显,为此煤炭企业在进行管理时需要通过合理调整工资结构便能够有效的规避工资刚性风险。而对于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煤炭企业也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煤炭企业本身属于高危行业,员工也具有特殊性,法律中规定对于特殊员工在特殊时期,企业也必须要支付员工的基本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能够通过合理调整工资结构,加大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就能够有效的防范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节约管理成本的支出。

三、结束语

随着煤炭行业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也需要紧跟时展潮流进行适时的调整,尤其是企业要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进行人力资源的恰当管理。本文从《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对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和管理措施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为今后煤炭企业的管理起到帮助作用,使企业更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奎生.《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3(02).

人力资源合同范文6

关键词:高校后勤企业;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3年多来对企业的经营理念、用人制度、劳资关系等产生了深远影响。高校后勤实体作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诞生的新的市场主体,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着复杂的用工关系,其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必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调整和规范。

一、高校后勤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目前,高校后勤人力资源现状可以概括为员工规模大、成建制分离员工少且文化层次低、违法风险高等特点。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造成了许多诸如解决教职工的夫妻分居问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安置问题,农转非家属、待业青年的就业安排问题,部队转业军人的接纳问题,学校征用土地造成成批被征地上的农民安置问题等等,为了稳妥解决这些问题,后勤接纳了这些人员,从而保证了学校的发展和解决了广大教职工的后顾之忧,但也为后勤社会化改革带来了知识人才不足的被动局面。

由于编制紧张和办学经费短缺,大部分学校采用“只出不进”的办法,尽可能减少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数量,而伴随着高校规模的快速扩张,后勤实体不得不大量聘用编外人员,结果形成了高校后勤庞大的劳务用工队伍,现在许多高校后勤员工队伍都在1,000人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校后勤服务人员有70多万人,而非事业编制的员工有60多万人,并且这些非事业编制人员中文化素质低、技术水平不高占整个后勤员工队伍的80%以上。由于大量编外人员的存在以及他们维权意识的明显提高,高校后勤实体的用工风险也逐步增加。

以河南某高校后勤集团为例,该集团共有员工1,100人,其中研究生2人,本科18人,大专57人,大专以下1,023人,可见其低层次文化水平的比例之高。其中的员工职称比例如图1所示。(图1)

由此可见,高校后勤集团员工文化层次及职称比例状况令人担忧,与高校后勤服务对员工的素质要求相差甚远,使员工的服务质量、服务技能等得不到保证,从而无法与社会上成熟的企业相竞争,并且大量非事业编制的后勤员工的存在,给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管理带来诸多挑战和风险。

二、《劳动合同法》对高校后勤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积极影响

新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生效之日起,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遭到了许多非议。著名学者张五常曾指出,如果严格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会搞垮中国经济,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维护懒人利益,导致铁饭碗现象的再次出现。周国良通过研究发现,如果严格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3%~8%,利润降低0.23%。当然也有许多学者研究和分析了新法对企业的正向影响,如李春云(2008)认为《劳动合同法》能够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从而使劳动者享有工作安全、职业稳定的保障,有利于培养劳动者的忠诚、正直和自律。韩兆洲等(2011)运用成本测算直接法和间接法,对广东调研企业成本进行了统计测算,结果表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成本上升的影响并不明显,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的最大挑战是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变革,而不是用人成本支出的增加。综合不同学者基于不同角度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企业带来正面影响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负向影响。新法对高校后勤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同样会产生双向影响,本文主要分析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高校后勤实体所产生的正面影响。

(一)有利于增强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意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和赔偿等内容,提高了高校后勤实体的用工风险意识。由于高校后勤实体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雇佣大量的非正式编制的临时性员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推进和员工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高校后勤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用工风险。新法执行三年多来,大部分高校后勤实体都经历了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被员工的被动局面。用工风险的增加有利于高校后勤实体反思自身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弊端,有利于提高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意识。许多高校后勤实体因《劳动合同法》实施而专门成立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和规避用工风险,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用工风险管理体系。不同学校的风险管理体系内容虽然略有不同,但基本都包括了风险的识别、风险的分析与评价和风险的控制等基本内容,具体如图2所示。(图2)

(二)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劳动合同法》必然触及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使得社会既得利益者的财富重新分配。《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初期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从短期来看,新法的实施提高了高校后勤企业的用人成本、解雇成本和保险成本,降低了高校后勤实体的用人灵活性,会让一些实体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但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利于高校后勤实体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要求高校后勤实体必须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企业合同,使“临时工”变成了“合同工”,身份的改变增强了员工对高校以及高校后勤的归属感,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保障了后勤员工的基本权益,极大地改善了后勤服务的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逐步加强,这是高校后勤实体科学发展的保证,是高校和谐稳定的基石。

(三)有利于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高校后勤实体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逐步趋向多元化的劳动用工模式。许多高校后勤实体将岗位分为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普通岗位,形成了从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各个环节的科学化管理体系。对技术岗位和关键的管理岗位员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推行人事制度,如技术熟练的水工、电工、焊工和司炉工以及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等。对于普通岗位员工如绿化、卫生保洁、超市理货等岗位的员工均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聘用。另外,高校后勤实体还根据工作性质不同采用钟点工和内部协议用工的形式解决部分岗位的人员聘用问题。其中,内部协议用工主要是指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以及与外单位已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等。

(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制度变迁可能导致企业组织结构上的差异,企业制度结构的差异能够导致企业间的生产率差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迫使高校后勤实体不断完善自身制度结构,逐步形成了有效的员工聘任制度、员工培训制度、绩效考核和员工激励与约束制度等,从源头上提高进人的门槛,尽量压缩用工规模,减少低技术、低文化层次员工的引进,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挖掘已签合同员工的工作潜力,在提高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同时,追求员工综合能力的大幅度提高和员工离职成本的增加,从制度上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企业制度结构的良性变革,从而促进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现实情况也证明劳动力价格与劳动力价值成正比,高工资能够带来用工素质的大幅提高。周密和段国华(2008)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计算了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的用工成本,并且认为新法的执行极大地改善了后勤服务的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促进了后勤服务水平的提高,后勤服务的效益也得到了明显增强,无论从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角度讲,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都是划算的。

三、结论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证明,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利于增强高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意识、有利于改善高校后勤实体的劳动用工关系、有利于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且最终能够提高高校后勤实体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因此,高校后勤实体应深入领会新《劳动合同法》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工的观念,科学设计薪酬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促进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科学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周密,段国华.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对高校后勤服务用工的影响及对策[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

[2]张五常.多难登临录:金融危机与中国前景[C].中信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