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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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论文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1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主要是商品市场的开放。与中国民族工业发展水平相比较,中国民族金融业与西方先进国家的差距较大。金融市场开放的时间短,范围较窄,而且外资金融机构是无形的,国际资金的调动、金融资产的转移、日常金融服务的提供都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情况下进行。从外资银行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短期资金的融通和国际结算等服务,获得的管理经验并不多。

上世纪80年代初,外资银行进入台湾,虽然受每年只能开一家分行的限制,但是它们一边建设分支行,一边开展并购扩展市场份额,取得长足发展。以花旗银行为例,到90年代末,成为台湾最赚钱的银行,在2003年以前,是台湾发卡量最大的银行。

1979年,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经批准设立北京代表处。1982年,我国开始引进外资金融营业性机构的试点,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被批准在深圳设立分行。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取消了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允许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4个城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并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2004年深圳成功引进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成为国内首家外资第一大股东的中资银行。2005年12月1日,银监会宣布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地企业的人民币业务。至2006年末,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内,外资银行主要经营指标的增速快于中资银行。在我国经济金融发达地区的银行业中已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中国外汇市场上最积极、最活跃的参与者。

在经历了WTO规则对银行业五年的保护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只有外资法人银行,才可以不受限制,在中国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但如果是外资银行分行,则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对普通居民还设有其吸收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不少于100万元的门槛。2007年3月20日,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和花旗银行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国从事全面外汇和人民币业务,29日他们获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法人银行营业执照,已于4月2日开业。9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星展银行、渣打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瑞穗实业银行、华一银行、恒生银行、厦门国际银行9家在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成为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成员。这表明外资银行从此可以享受和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目前已有16家外资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将其国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并开展相关业务。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业竞争中的优劣分析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竞争优势

1.外资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是参与我国市场竞争的根本保证。

2.外资银行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完善的服务方式。外资银行对各种服务做得较好,十分人性化,而中资银行的服务就相对滞后,软件和硬件都有待提高。

3.外资银行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中资银行是告诉你能做什么,其他都不能做;而外资银行则是告诉你不能做什么,其他的可以自由发挥。

4.外资银行在高端个人客户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明显。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的几年间,除了外籍客户群之外,积累了一部分高端客户群,通过开设支行和各种理财中心进军个人高端客户市场,为富裕客户提供量身定制式的投资理财服务。为了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在2006年12月11日之后,高端客户很可能向外资银行分流,他们愿意支付相对高昂的费用来换取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5.外资银行产品品种多。国外几乎每个贷款人都能选择到有针对性的个贷产品,而且外资银行在为客户定制贷款品种时,将按揭贷款与理财等服务结合起来,而国内银行这些业务却很少。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遇到的问题

1.中国的利率非市场化。在国外,银行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利率对不同客户区别对待,特别是可以对优质客户提供更大的优惠空间;而目前在国内并没有实现利率市场化,各家银行的利率水平相差无几。如果与中资银行采取相同的利率政策,势必让外资银行失去一大竞争武器,抹杀了外资银行的部分优势。

2.网点布局滞后。零售业务网点是其形成规模的重点,目前外资银行仅在国内大型发达城市设有分行或办事处,网点布局在短期内无法达到中资银行的状态。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外资银行正加速其在中国的业务网点布局,表现出了强烈的抢占市场意识。而中资银行机构网点、自助设备众多,高效便捷。

3.中资银行原有业务关系深厚。中资银行本土经营历史悠久,地缘优势明显,客户群体广泛,民众基础雄厚。房贷业务特别是按揭业务需要很丰富的业缘关系,在与开发商、二手房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上,初来乍到的外资银行无疑有着天然的劣势,虽然有一些高端项目已经请外资银行介入,但从覆盖面上也是远远不够的。

4.中资银行与政府关系密切。中资银行有政府信誉作后盾,可信度高,且长期为国内提供服务,具有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外资银行多是股份制银行,没有国家财政作为坚强后盾。已经习惯于把中资银行与政府挂钩的中国百姓,总觉得还是中资银行可靠。风险性也是中国百姓选择金融产品的重要原因。

5.服务费用高。外资银行原有的客户大多是外籍客户和中国部分高端客户。伴随着高品质服务产品的就是高额的服务费用,相对于中资银行的低费用,外资银行让不少中国消费者望而却步。

6.国内法规的制约。根据《条例》的要求,法人外资银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要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外资银行真正全面大规模进入人民币业务市场还需要一段时间。

⒎中资银行综合能力的提高。股改上市后,中资银行积极探索,加强向外资银行学习综合经营的经验,资本资产的规模和质量、内部治理机制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提升,竞争实力壮大。

三、外资银行向中资银行带来的挑战

《条例》正式实施后,法人外资银行可以与中资银行一样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分行也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将凭借其综合竞争优势,给中资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

(一)金融人才的挑战。外资银行首先引进的是金融人才。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都是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大型银行,他们为了在中国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一方面会把国外优秀金融人才引入到中国;另一方面会采取掠取中资银行人才的措施,以高薪、出国培训及优越的环境来吸引中资银行高素质人才加盟,使原本就稀缺的中资银行优秀金融人才流失,削弱中资银行的竞争力。外资银行要想真正进入我国市场,其自身必须本土化,除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外,绝大多数员工都应该来自国内,中资银行中的人民币业务人才将成为其“猎取”的重要目标。主要的对象:有业务经验、客户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银行业务骨干;银行外派的归国人员;受良好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学成归国的中国留学生。

(二)市场份额的挑战。外资银行不但在外汇存贷款业务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也将在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市场竞争中极大地挤占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大幅降低向中资银行的贷款以解决人民币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使中资银行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受到极大冲击。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资金市场、外汇市场、电子商贸市场、沿海市场是外资银行力争占领的市场。他们无需拥有庞大的员工队伍和广布的网络系统,就可以争取较大的市场份额。

(三)客户的挑战。外资银行利用其综合优势,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客户资源争夺战,从而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外资银行争取的客户主要有:1.公司客户:重要行业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有规模的民营企业;2.机构客户: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等;3.个人客户:我国10%的人占有约66%的储蓄额,所以外资银行开拓业务时,会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发达地区的重点客户。200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设在京、沪的私人银行专属网点正式对外营业,标志着中资银行首次涉足私人银行业务,是银行业全面开放后,中行竞争高端客户战略的一部分。与外资银行一样,100万美元是客户走进私人银行专区的金融资产“门槛”。

(四)竞争手段的挑战。在与中资银行处于同一起跑线后,外资银行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丰富实用的理财产品、发达的科技网络、高超的风险掌控水平、成熟的服务管理规范等多项具有优势的竞争手段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挑战。

(五)经营方式的挑战。中资银行是分业经营,外资银行是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将凭借其多年的业务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混业经营,对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六)中间业务的挑战。国际发达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历史时间长、成熟经验多,中间业务收入占到营业收入的40%以上。外资银行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不仅与中资银行抢夺零售业务,而且会向批发业务以及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进军。中资银行虽然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起就加大了发展中间业务力度,但与外资银行相比,无论是在理念还是在实际运作中差距都很大。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2

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务领域,有关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法制冲突上的协调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这在各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涉及外资银行的法律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上,结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了修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而是由国务院通过并的《外资金融机构条例》(简称《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规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始重构既有的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标志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始逐渐走向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在《条例》实施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7日颁发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代了过去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市场准入法制的完善应该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在法制创制的价值取向上,应该坚持遵循世贸组织的法律原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原则,避免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给予歧视,也不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

具体而言,应该协调中资与外资准入的具体规则。在完善现有《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则上,首先应该考虑对准入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详细规定,尤其是在审查与批准的具体程序规则上应该补充,诸如审查与批准的时间、许可的拒绝、许可的公告、许可机构的记录、许可的撤销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对于一些新型的准入问题等。只有完善了这些制度,才能协调好合理区别对待中资和外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的具体待遇问题。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应该确保内部体系的协调

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体例上,应该构建合理和协调的体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种体例来选择其一:一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基本制度进行系统化后,直接纳入《商业银行法》中;二是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系统地规定在有外资银行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

及时克服准入制度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实体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程序规则则是该领域制度建设中的相对薄弱的环节。

第一,对外资银行开业条件规则进行完善。在申请人的条件上,建议在《条例》或细则中进行如下补充规定:其一,明确何谓“金融机构”。其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

第二,规范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问题。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应该注意补充如下内容:其一,应该明确禁止从事非银行业务。其二,在具体业务范围的列举上应该考虑与国内商业银行法的协调,不应出现合资或外资银行比中资商业银行不仅没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优惠。

第三,健全许可费制度。针对现有的法制没有许可费方面的规则,《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应该补充如下内容:其一,许可费的征收机构;其二,许可费征收的数额要求;其三,许可费与注册登记费的区别;其四,缴纳许可费的具体程序。

第四,完善外资银行再投资与通过收购本地银行股份的规范。鉴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体制,监管法规尤其应注意限制外资银行机构通过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进入非银行机构中的投资。

第五,补充外资通过并购获得准资格入的规则。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银行并购问题的法律文件,因此应该通过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制度的完善来补救。该问题上的规则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允许外国金融机构通过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途径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其二,外国金融机构收购股份应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与批准。其三,可以收购中资银行股份的外国金融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四,收购中资银行的股份应该不存在以下问题:妨碍或者损害中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应该坚持股权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或者公众利益等。其五,收购股权的持股比例的具体限制。从各国立法惯例来看,通常应该给与适当的比例限制,因为收购的进入与新设的进入毕竟有实质性区别。在条件成熟时,最好制定专门性的银行并购法。

外资银行准入的有关程序规则存在的局限较多,今后的完善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关于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法律文件应该限定第11条的提供者为外国金融机构。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3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第二,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⑨,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4

一、外债管理

我国长期以来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即从国外及境内外资银行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都在登记范围之内。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资银行的负债属于直接外债登记范围,且须实行逐笔登记,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并开立贷款专用帐户与还本付息帐户。

但随着《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在今年6月26日起的实施,终结了此项制度,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之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从今年6月26日起,境内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的《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和有关文件办理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国内外汇贷款及方式管理。因此,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又向前迈了一步,其业务开展更加得心应手,这样避免了过去在某些地方的外汇管理部门实行的不透明政策,借款人往往在办理外债登记时跑上无数趟,以至耗时几个月,甚至最后没有了下文。

尽管,外资银行有了更充分依法发放贷款的权利,但是也相应有了较多的义务与要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监管内容更加原则。《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因此,外资银行发放贷款时就应更加严格地依法办理,改变过去的一些观念。比如:“有关部门早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但是,在执行中,外汇管理部门给出的口头答复却是,只对其中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之差额以内,短期外债不适用此条。在当时的实践中,就是以外管部门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准,该证就是一个权威的外债管理许可证。现在,有关部门再次重申了该条规定,很显然,不可能再以外管部门的口头答复来作为其执行的依据了。毕竟,当时还有外管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有效依据。将来,外资银行在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时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否则,可能构成违规。

二、贷款协议中应注意的条款

外资银行的贷款协议除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应具备的内容外,还要具备因其外资银行遵循国际惯例而形成的特殊条款。我认为,在设计外资银行贷款协议时应注意如下几条:

第一,为保障外资银行利益,恰当的设计贷款的先决条件。一般而言,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享有选择提款的权利,而贷款人却负有协议签订后随时提供协议下承诺贷出款项的义务。因此,设计贷款的先决条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平衡,对贷款人给予必要的补救措施。只有在借款人满足先决条件之后,才有提取贷款的权利。先决条件大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贷款协议中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如:董事会决议、提供贷款卡、公司成立文件等;第二部分是借款人提取除第一次提款之外的其余贷款金额时所应满足的条件,如:陈述和保证内容依然正确,没有发生违约事件等。另外在贷款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先决条件的实施一定要取得贷款人的审查、认可。

第二,陈述与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对与借贷有关的事实,包括法律、财务和商务等状况所作出的说明,并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作出保证,或对自己承担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该类条款大致分为两部分,其一为有关借款人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说明与保证,其二是借款人为保证切实履行贷款协议而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所作之说明与保证。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通过陈述与保证条款向贷款人证实其真实法律地位、签约能力、合同有效性、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等,因此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内容是贷款协议赖以成立的基础。显然,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将构成典型的违约事件,因为,借款人对有关贷款事实所作的陈述,以及对陈述的真实性所承担的保证,是贷款协议赖以成立、生效和履行的基础。如果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隐瞒事实、不真实、虚假,势必增加贷款人回收本金、获取利息的风险。因此,一般应认为借款人违反陈述与保证构成重要之违约事项。但是,由于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往往过于宽泛,很容易导致借款人违反。因此,贷款协议应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陈述与保证时或该违反导致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下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借款人才构成违约事件。这样的规定是显然有益的,既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又能保障贷款人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违约事件条款是贷款协议的基础组成部分之一,一般违约事件条款规定在借款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对贷款人业已发放的款项宣布立即到期,因而,无论对于借款人还是贷款人而言,违约事件的具体条款对于双方权益都非常重要。但是贷款人一般在谈判中占有相对优越的谈判地位,其条款通常要求尽可能详尽,篇幅较大,规定也非常细致。这无疑对保障贷款人权益有积极意义。

三、律师在外资银行贷款中之作用

由于外资银行进驻中国对中国法律了解较少,多依赖于国际惯例和境外经验。外资银行在贷款操作中的通常做法:贷款协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资料,由律师楼的专业律师审核、起草贷款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保障银行贷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律师在外资银行贷款中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发挥以下作用:

第一,草拟、审查、修改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董事会决议和相关的其他协议及法律文书。在贷款协议中,就主体来说,外资银行一般是没什么问题的,因此主要是对借款人、担保人主体的审查;就内容来说,应明确、具体,并注意条款的完备性,权利义务的完善以及违约救济的可行性,以保障贷款协议之顺利履行。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5

〔关键词〕外资银行;宏观监管,微观监管

一、导论

“外资银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资本的银行,我国则把总行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1〕。广义的“外资银行”则是从东道国的角度,对“外国银行”〔2〕设立在东道国境内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各种组织形式的通称,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等(本文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则指广义的外资银行)。

在世界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迅速。据统计,自1979年我国批准了第一家外国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开办代表处到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率先获准在深圳设立分行以来,截止1997年底共批准了710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其中外国独资银行有5家,外国银行分行有142家,合资银行有7家〔3〕,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既满足了大量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巨大需求,又带来了大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技能,扩大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丰富了交易品种,有助于中国金融业的现代化、国际化。

但由于外资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金融技术,其融资网络也遍布世界各地,在与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不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势必给正在转变机制中的中国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压力。正鉴于此,结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前生效的有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不同立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提出初步建议。

二、对外资银行的宏观监管

宏观监管主要涉及国家对设立外资银行采取的政策原则和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管制两个问题。

(一)对外资银行采取的政策原则

各国鉴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达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战略,对引进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政策原则。纵观各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保护主义政策、对等互惠政策和国民待遇政策。保护主义政策意在保护本国的金融业免受外来竞争和控制,最极端的做法是完全禁止外资银行进入,如伊拉克、利比亚、坦桑尼亚等国〔4〕。互惠对等原则表现在依据外国对待本国银行的态度有限制地引进外资银行,对其进入形式和业务范围实施某些限制。由于金融业处于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地位,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影响极大,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对金融业实行国民待遇,连美英这样的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也只采取有限度的国民待遇原则。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引进外资银行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放宽限制的过程,以便使外资银行在本国金融国际化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如韩国在1967年~1980年为了引进外资,大规模引入外资银行,在利用的同时加以限制,在严格管制的同时又采取优惠措施,如设立外币置换安排以方便外资银行和减少其汇率风险,同时又限制其额度,并限制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1984年~1990年鉴于国际收支的盈余,资本输出的增加,韩国逐步取消了一些优惠政策并降低一些政策的优惠程度,在市场准入方面强调互惠对等,在业务经营方面向国民待遇过渡。1990年以后,随着韩国金融业向国际化的迈进,对外资银行除在市场准入方面仍考虑互惠原则外,基本上实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全面开放了本国金融市场〔5〕。发达国家的日本和我国台湾省对外资银行的政策变化也大致如此。相反,墨西哥由于脱离本国国情,过早地撤销了外资银行准入法令,允许外国银行完全自由地到国内开业,使之成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政策及实践情况看,外资银行业属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其业务活动范围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这种政策原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因为一方面我国对外开放进程发展很快,跨国公司大量来华投资,它们对中长期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让跨国银行进入中国有利于满足跨国公司的国际银行业务需要,为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外资银行与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竞争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意识,促进中国金融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未完全商业化,原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仍承担某些政策性信贷和对国有企业的呆账坏账,同时它们的服务水平与外资银行相差甚远,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外资银行竞争。所以我国才采取此种折衷的政策原则。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在目前及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我国都会一直采取这种既开放又限制的政策。

(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

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涉及外国投资者资格、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比例、数量限制、投资地区及企业形式等有关设立和登记的问题。

1.对外国投资者资格、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要求。这包括对申请银行本身和其母行在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资本充足率、资产总额等方面的要求。为了有效地引进外国金融资本,避免金融风险,许多国家对申请银行及其母行都规定了各种标准。如加拿大将最近5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收益较佳作为准入条件之一。韩国政府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的要求是甲类基金(银行实收资本)金额不得少于30亿韩元,乙类基金(本币)不得超过甲类基金、银行储蓄和利润留存总额的6倍〔6〕。我国《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及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对申请者的资格要求是: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已经成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其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机构,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这三种银行都要求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管理条例》还要求申请者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章程、所在国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最近3年年报以及其它资料。

2.企业形式和股权比例,我国目前允许设立外国独资子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且对合资银行中外国投资者股份限额未作规定,显然外国银行可占多数股权。但新加坡一般只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和代表处,不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另有些国家对合资银行的外国银行股份规定最高限额,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10%,丹麦为30%,芬兰为20%,日本为5%,冰岛为49%,荷兰和爱尔兰也不允许外国银行占多数股权(即50%以上)〔7〕。

与其他国家比较而言,目前我国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首先,现行法规对外国投资者的国别、投资地区、设立银行数量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美国在引进外资银行时,美联储在审批前均与申请机构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取得联系,要求对方明确评估申请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等,以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美联储还考虑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数量与质量、外资银行对本国金融资源、经济贸易发展以及对本国银行业竞争的影响,本国或当地对外资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美国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所属国之间的贸易和金融合作情况等〔8〕,从而控制外资银行的来源国别、设立数量和设立地区,达到充分为美国对外金融、对外贸易联系服务的目的。截止1997年底,在我国投资的142家外资银行分行在上海有39家,深圳23家,广州和北京17家,天津13家,大连10家、厦门10家,其他11个城市才19家〔9〕,从地区分布看大都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地区分布极不均衡。现行立法也没有像美国那样考虑国家现实需要与经济发展战略。其次,我国未规定外国银行在国内合资的股权限额,这对我国金融业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一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将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同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也会介入中国金融业,由于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太多,资本充足率实际不到8%,又未完全实行资本经营,经营效率很低,外资银行可能或多或少地控制我国的金融产业。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现行法律,加强引进外资银行与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和战略的协调,具体说就是要在立法和实践中考虑我国对跨国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程度,对方国家是否对我国银行提供互惠待遇,其所在国与我国贸易、投资、金融关系的密切程度,某一中心城市外资银行的数量是否太多,中西部大开发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的现实,外资银行的股权比例现状以及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影响等因素,避免对某一国家跨国银行的过分依赖,以降低其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对华关系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也要避免某一城市外资银行的过多发展和外国资本占多数股权以减少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太大冲击,满足中西部地区大开发对外资银行的现实需求,从而搞好长期规划,提高利用外资银行的效率。

三、对外资银行的微观监管

微观监管问题主要涉及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等问题,各国通过这两方面的法律规定调整外资银行的具体活动,并防止其经营风险,保护本国客户的权益和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一)业务活动范围问题

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是各国金融当局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重点。各国基于保持和巩固本国银行竞争地位、稳定国内金融秩序的考虑,均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实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以达到既能利用外国金融资本,又能防止外资银行损害本国金融体系的目的。如韩国在1967年~1983年间引进外资银行重在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的金融业,所以不允许外资银行在韩国吸收本币存款开展韩元业务,外资银行从事韩元贷款活动,只能通过“外币置换安排”,即外资银行从其母行借入外币资金,出售给韩国银行换取当地货币资金,再转借给韩国企业或在韩经营的外国企业,由韩国银行对外资银行带入的外币资金承担汇率风险,保证一定的利润,并规定了外币置换安排的额度。1984年以后,韩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限制才逐步放松〔10〕。日本最初只允许外国银行分行经营贷款业务和外汇业务,其中银行贷款业务是外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贷款资金在外资银行总资产中的比重,在70年代末达到60%~70%。外资银行经营的日元贷款则以短期为主,并且其贷款要受日本银行“窗口指导”的限制.即贷款增加额的限制。1978年4月以后,外资银行才得到允许可以从一般企业和个人吸收外汇存款。70年代以前,外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被禁止参加短期资金市场的交易活动。由于实施上述管理和监管措施,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得以利用大量外汇贷款支持本国重化工业和钢铁工业等基础产业发展,外资银行贷款的客户80%以上是日本企业,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外资银行在日元贷款和短期资本市场上与本国银行的过度竞争〔11〕。

按我国《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可部分或全部经营的业务有:外汇存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和担保,进出口的结算,自营和代客买卖外汇,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外币信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及其他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直到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才允许美国花旗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及兴业银行等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存款,包括三资企业存款、外国人存款及对非外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的转存款,经批准外资银行还可以进入融资中心二级网进行人民币拆借业务〔12〕。《管理条例》还规定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可见外资银行主要从事外汇存款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结算业务,人民币业务受到严格限制,货币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发展外资银行主要目的是引进外资,满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需要。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成转变,经营效率较低,而外资银行一般有大跨国银行作背景,其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高,若放开人民币业务,势必进一步减少国内银行的客户和业务数量,不利于国内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证券市场即资本市场上,到1995年底上海证交所已有30多家海外银行和证券公司获得上交所B股席位,可直接从事B股交易,美国花旗银行和纽约银行已帮助二纺机、氯碱、轮胎B股利用ADR方式在美国上市交易,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即A股市场,外资银行尚未进入。在外汇交易市场上,到1995年5月5日为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350家会员银行中,外资银行占28%〔13〕,由于未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它们在外汇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比较有限。

我国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基本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现实。但是考虑到全球金融业国际化、自由化的趋势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导致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这种限制只能是暂时的。如果要加大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促使国内商业银行彻底转制,必须考虑逐步开放货币市场,给予外资银行以人民币经营权。在条件成熟时可放宽对外资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除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发行分销外,还可以试行组建中外合资基金,让其逐步进入A股市场,并参与到企业产权交易中去,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帮助。现行外汇市场上以银行间同业拆放为主体的外汇交易只部分地反映了外汇供求变动情况,我国应考虑改进现行结售汇制,在允许企业保留一定经常项目外汇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企业间用售汇交易的二级外汇市场,以加大市场机制对人民币汇率形成的作用,从而增强人民币汇率在资金跨国流动下的稳定性。

(二)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为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引导外资银行健康经营,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各国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都注意通过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美国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以及外资银行对某一客户的信用贷款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和盈余总额的15%,还要求在联邦级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存入当地某一家联储会员银行相当于该分行全部负债5%的一笔保证金(即“资本等值存款制度”)。对于经营风险问题,美联储提出三项建议:改进信息公开的标准,银行必须彻底公开投资风险,使股东、债权人、董事、监事充分了解投资后果;保证银行有独立的高水准风险评估能力、风险分析的专业人员及风险评估系统,建立一套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事衍生交易较多的银行,应及时充实自有资本,以增强承受其风险的能力〔14〕。韩国《银行法》也规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为5%以下,对当地同一存户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25%,对一家企业信用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对一家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40%〔15〕。英国要求外国银行如接受英磅存款,应向英格兰银行缴纳0.5%的准备金,德国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币和外币4年期以下的存款分别要求9.2%和15%的准备金。另外许多国家还对外资银行外汇缺口头寸、利润汇出、追加税收及聘用当地职员有特别规定。

根据《管理条例》,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的规定有:外国银行分行30%的营运资金,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对一个企业及关联企业贷款除经央行特许外,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和储备金之和的4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25%予以补充,直至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注册资本;外资银行也必须提取呆账(坏账)准备金。外资银行还应聘用至少一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资银行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其经营存款业务应向所在地区的央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并不计付利息;外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中国人民及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与金融监管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差距,如我国未规定外资银行资产流动性比率,未规定外汇担保限额,对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详细规定。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是同其总行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外资银行风险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对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2年7月了《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规定所有国际银行集团都应由有能力实施监管并表监管的母国当局监管,东道国当局以有关银行或银行集团处于实际拥有监管能力并表监管的母国的有效监管之下为允许它们在其境内设立和维护银行机构的先决条件;跨境设立银行机构应取得东道国监管当局及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事先同意,从而确立了以母国为主,母国与东道国合作监管跨国银行的原则〔16〕。而我国《管理条例》根本没有涉及这些内容。为此,我国应当修订现行的《管理条例》,具体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负债率、资产流动性比率及担保限额等重要的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也应当加强对外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背景和管理业绩的审查,以确保高层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诚实可靠地履行职责。此外还应加强与外资银行母行所在国监管当局的合作,根据巴塞尔协议与其母国当局合理地分配对外资银行投资者的监管权限,如美国1991年《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就规定除非外国银行在其所在国(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管,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与美国银行一样适用美国银行法规〔17〕。我国完全应当采纳这一做法,以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果。

四、结论

从现行调整外资银行的法规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但这一体系与金融业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相比还显得单薄,因此我国必须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及时改进法律规定,对外资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促使外资银行稳健发展。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除完善国家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外,还应注意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机制,如建立外资银行行业公会或协会,建立各种规章制度来履行本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从而形成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相配合的外资银行监管体制。

注释:

〔1〕参见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2〕“外国银行”在美国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里是指任何在外国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公司。而加拿大1980年的银行法则对“外国银行”定义得较为宽泛。

〔3〕转引自杨子健《金融开放的助推器》,载《国际贸易》,1998(10)。

〔4〕〔13〕赵京霞、俞雄飞:《外资银行的进入与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载《管理世界》,1996(5)。

〔5〕(韩)徐宪济:《国际去来法》,426~429页,法文社,1997。

〔6〕〔7〕〔10〕〔15〕(韩)金汝善:《国际经济法》,315~320、98、365、398页,法文社,1998。

〔8〕〔14〕〔17〕SeeHal.S.ScottPhilip.A.Wellons,InternationalFinance:Transactions,PolicyandRegulation2nded.(TheFoundationPress,1955)P429~435、131~137、141.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6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

一、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劣势

(一)国有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及管理方面的劣势

1.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灵活性较差。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未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有三家进行了改革,变成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仍然是由国有公司控股,所以,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来自许多方面的干扰,还必须兼顾银行的商业利益和国家的政策,在业务上常常被要求更多的为国家政策服务。其灵活程度与外资银行相比有很大差距。外资银行都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干预,完全以利润为中心,十分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在我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大都是一些国际性的大型跨国银行,管理相当规范,完全按照国际商业惯例运作,非常有效率。

2.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及经营方式存在局限性。国有商业银行采取分业经营方式,一直局限在存、贷、汇传统业务上。在全球银行业已形成统一的综合化、全能化趋势的背景下,面临国际全能银行的挑战,国有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条件下所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水平与外资银行相距太远,根本无法与外资银行竞争。外资银行的管理模式通常采用金融集团的形式,经营方式则多数采取混业之中的分业经营,经营范围不仅涵盖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还从事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以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和资本市场业务。经营业务非常广泛。

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员工数庞大(每家银行最少15万人,最多60万人)。成本支出庞大,效率低,人均创造价值少,常常人浮于事。外资银行有很完善的激励措施及管理措施。所以,相比而言外资银行人均贡献值很高。与中国银行资产规模相当的汇丰银行只有3万多人,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人均创造利润为5万多美元。

4.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手段相对落后,科技化程度较低,各种软硬件设施配备不够,自动化水平较低,柜面压力依然较大,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功能比较单一,创收能力不足,深层次的服务项目远远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外资银行的服务手段电子化水平较高,软硬件设备、支付应用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先进,网络技术在金融系统得到广泛运用,大大地降低了经营成本。

5.从资本充足率来看,截至2005年12月31日,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3.57%,较上年提高2.28个百分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也都超过8%。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高低。资本金的多少,决定了银行的实力和支付、清偿能力,它不仅可以保证银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可以应付偶发性的资金短缺,从而维护存款人的正当利益和公众对银行的信任。由于《巴塞尔协议》明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所以,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使国有商行的资本充足率不断提高,逐渐接近外资银行的水平。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国有商业银行偏高,花旗、汇丰控股等都超过11.5%。在国际上资本充足率对一家银行的国际活动、国际地位有很大影响,国际评级机构也把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评级的重要尺度,所以,单从这方面来说外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要高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能力及投资收益方面的劣势

1.在不良资产方面,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远远高于外资银行。虽然近几年国家一直在帮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但至今还有1.17万亿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率仍为7.6%,还是高于国际不良资产率。巨额的不良资产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步履艰难,阻碍了银行的正常发展,阻碍了参与国际竞争。如果不及时处理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便会面临严重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客户风险意识的加强,客户将会越来越关注银行的资产状况。因此,不良资产状况对商业银行竞争力有很大的影响。外资银行由于是完全以利润为中心,受政府干涉少,长期以来形成了非常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有着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良资产率很低。很低的不良资产率使其可以在越来越激烈的中外银行竞争中轻装上阵,大大提高了竞争力。

2.从银行的规模实力和经营业务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明显。单纯的规模并不能构成优势,只有建立在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和灵活经营机制基础上的规模才构成优势。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存贷款等传统业务为主,存贷款差是其主要来源,中间业务大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品种相对较少,即使在有限的范围内,对产品的管理也不够精细,不注重效益功能,主要是从事一些操作简单、技术含量低的业务,如以工资为主的代收代付业务不仅占据了大量的柜面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且效益很低,而一些技术含量高、投资回报高的投资业务、资金交易业务、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业务及理财业务等则没有得到相应发展。外资银行不但资产规模大,而且规模经济效应、安全性、流动性也相应较高。外资银行依靠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管理水平,使其具有很强的国际筹资能力,筹资成本较低。近年来,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中间业务已成为外资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外资银行以其强大的创新能力开发出一系列的金融产品。仅中间业务品种目前外资银行就达到1000余种,大约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中间业务品种的3~4倍。与之相比,在我国加入WTO前,由于金融监管的限制,外资银行对中间业务这一市场只能观望;加入WTO以后,根据市场准入原则,外资银行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的优势,加紧参与对中间业务的竞争。这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明显落后,据统计,外资银行办理的出口结算业务已占我国市场份额的40%左右。我国虽有像中国银行这样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但并未体现出规模经济效率,与其他跨国外资银行相比处于劣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进入我国的大型国际性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实力差距。

3.从投资收益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部分收入依然来源于风险性很高的存贷业务,而风险少、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所占比例很小,投资收益率很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只有3%左右。外资银行大约有70%以上收入来源于中间业务,其存贷业务所占比例越来越小。外资银行的投资收益率远大于国有商业银行。花旗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为20%左右,渣打银行为14%左右。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优势

虽然国有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及管理、经营能力和投资收益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劣势,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在资产比率、市场占有率及客户群等方面却具备外资银行所没有的良好基础。

1.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比率远远高于外资银行。从200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分布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较大比例,资产比率达到55%,而外资银行仅为2%。国有商业银行雄厚的资金是外资行不能比拟的。

2.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具有相当优势。从市场占有率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星罗棋布、覆盖全国的机构网点,有巨大的市场占有率,可以说有了自己的品牌。在内地的各级银行,共有77500家分支机构,是外资银行网点的152倍。仅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就超过了18000家,从数字显示,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市场领导者。入世以来,外资银行只在我国开设了511家分支机构,摩根大通的报告列出外资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只有1.7%,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占有率为53.5%。两者相距甚远。

3.国有商业银行有庞大稳定的客户群。从客户基础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根植国内,经过长期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上形成了自己固定的客户,特别是一些大型、特大型的客户,在长期合作中,已形成了互相依赖、互相支持、密切联系的关系,这种的关系,不可能在短期内被外资银行割断。再加上国家在信誉、资金上的支持,使得国有商行在人们心中拥有很高的信用度。而且国有商行的网点普及率非常高,分布非常广泛,在全国各地拥有77500家分支机构。如此众多的网点使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很强的异地通汇能力,吸引了众多的客户,仅中国工商银行就拥有1.5亿的个人客户。外资银行进入我国时间较短,人们对外资银行的了解较少。外资银行在信誉度上就远比不上有国家支持的国有商业银行。而且由于资金、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短期内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铺设经营网点,只会更多地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这就大大限制了客户范围。

三、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对策

1.在体制方面,改革落后的银行体制与制度,改变观念,大胆创新,推动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全面的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加快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步伐,随着工、中、建的成功改制,我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农行的改革刻不容缓。通过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学习外资银行的先进管理方法使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产权关系明晰,以真正独立的法人身份进入市场,焕发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2.在分支行的设置方面,由按照行政单位设置分支行改为按经济区设置分支行,这也是银行发展的趋势。第一,有利于银行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缓解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整体经济的高速增长,地区间的经济差距有增大的趋势,而增大的区域不平衡又成为制约整体经济发展的瓶颈。一般来说,一定的经济水平要求一定的金融水平与之相适应,并要求一定的金融政策与之相匹配,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以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第二,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减员增效。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职员队伍不但增加了成本支出,而且降低了劳动生产率,并容易产生各种攀比、扯皮现象。国有商业银行的减员增效势在必行,但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使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在保持如此众多分支机构的情况下的大量减员是很难实现的。一条重要的渠道就是精简分支机构,对业务量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分支机构进行撤并,机构的撤并必然伴随着人员的精简。第三,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益的提高。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使各经济区划行制定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寻找并发展本地区的效益增长点。另外,对归入撤并行列的二级分行,其撤并所导致的收益的减少一般小于成本的减少,这将直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第四,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加强对信贷风险的防范。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不同的金融政策,不同的金融政策具有不同的金融风险,需要不同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使经济区划行采取适合本行业务特点的防范风险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第五,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干涉,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按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地位进行改革。

3.在营销策略方面。首先,以“精致”营销取代“粗放”营销。所谓“精致”营销,包括两层含义,即把握市场定位并树立营销特色。第一,发展模式特色化,选择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的发展模式。在海外实施进攻性战略,通过市场渗透、市场开发、产品开发、服务多样化、增设分支机构、拓展营销网络、收购或兼并当地机构等措施,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国有商业银行要敢于走出国门,经营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贸易融资、外汇买卖、国际债务的承销等。在国内实施合理化战略,通过调整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布局,按经济区划设置分行,收缩甚至撤销业务量小、经营亏损、无发展前景的分支机构;扩充业务量大、经营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分支机构;压缩管理费用,以成本优势来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上的地位与形象。第二,发展重点特色化,市场竞争目标由总体市场占有率转变为细分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国有商业银行应从各个角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根据经济发展、客户需求、自身实力等因素进行相应的金融产品创新,要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市场需求调整贷款和其他服务结构来抢占市场份额。第三,拓展业务范围,开发中间业务品种。因为中间业务较少动用自己的资金,风险较低,收益率高。中间业务的比例增大会降低整体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存贷款等传统业务为主,中间业务收入很少,而国外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则一般要占50%以上,较高的可以达到70%。第四,加紧开拓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潜力巨大,而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一方面提供的服务远远不足,如果再不加紧行动,这一利润丰厚的市场迟早会被外资银行所占领。其次,以“动态”营销取代“静态”营销。银行的营销以金融市场为导向,而金融市场并非静止不变,因而必须抛弃传统的以静制动、以不变应万变的营销思想,做到立足现在、放眼未来。随着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作为市场份额的守护者,国有商行更要有一份危机感和紧迫感。再次,以市场开发取代市场占有。在中国,各银行的“存款大战”尽人皆知,尽管这中间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不言而喻,但为争夺资金来源,各银行似乎一贯“义无反顾”。这体现了我国银行业一种狭隘的营销观念,即盯着已成熟的市场,以赢得现有市场份额。国有商业银行要打破旧框框,采取创造市场的策略,推出新举措,创造新思想。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环境,只有最具创造性的银行,才能最终赢得目标市场。最后,以关系建立取代产品推广。银行进行产品推广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广大客户的购买,而客户对金融产品的购买决策是建立在信息、信任、关系和他人赞扬的基础上的,正是银行和客户的紧密联系才是金融产品推广的“生力军”,这也是外资银行重视客户情感经营管理的原因所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公共关系资源,加强银行与客户、银行与市场的交流与联系,在这一过程中转变、修改、完善乃至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互动中稳固客户关系,在关系网中树立形象,在形象先导下顺利实现营销目标,从而建立起以客户为“轴心”,环境、关系、质量和服务为“滚珠”的营销机制,以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迎接外资银行的全面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