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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范文1
2004年12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开始施行,这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福建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7年底,相继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刊也在2007年和2008年初陆续在刊物中对《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了详解。2007年底还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本刊也在2007、2008年都着重关注了残疾人的就业、生活情况,将一个读者不熟悉的世界,展现在他们的眼前。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实施,这无疑是中国休假制度的一座里程碑。然而,谈及休假,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自己的说法,本刊通过特别策划有关专题,采写报道,力图使二者矛盾缓解,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真正落到实处。2008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2008年9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之后,本刊记者走进了不同的人群,反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即使存在争议,但毫无疑问的是它使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双方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填补了我国社保的立法空白。《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维权的意识和法制化的精神逐步增强与体现,凸显了社会保障的力度。本刊还专门编撰了一本增刊,介绍社会保障的前世今生,让读者更加熟悉《社会保险法》。
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项法律的重新修正,让大众的视线重新聚焦在退休老人的晚年生活。本刊对关注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做了专题报道,引导读者关注热点。
劳动保障范文2
[关键词]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就业;现状
中图分类号:F24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5-0362-01
0 引言
近年来,邳州市邳城镇的劳动保障事业走过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形成了一个以促就业、保民生为目标,以五大险种为基本框架的劳动保障体系,并且不断迈上新的台阶。按照“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全省人社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普惠共享,夯实基础、力求创新,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以基层平台建设为着力点,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改革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保险制度,加快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目标;我镇将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劳动保障工作作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新邳城的重要内容,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劳动保障现状
1.1 就业方面的现状
1.1.1 就业总量持续增加
近年来,在就业方面,我国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就业总量持续增加,2013年末全国就业人员总数达76977万人;就业结构不断优化,2011年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比首次超过第一产业,2013年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比达38.5%。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平稳。
1.1.2 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就业面临总量压力持续、各类结构矛盾凸显、就业质量亟待提升的挑战。就业总量压力持续,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青年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就业质量是就业之“忧”。
1.1.3 促进就业的有利因素
我国就业增长也存在诸多有利因素:一是经济增速拉动就业的“缓存空间”增大,经济总量拉动就业规模效应十分明显;二是产业行业的转型升级与结构调整产生新的就业增长点;三是内嵌着社会分工机制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将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就业增长的重要来源;四是区域发展差异与再平衡为就业增长提供新空间,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后发态势,为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巨大回旋余地。邳城以此为契机,具体做到以下几点:1、深入学习贯彻《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镇区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符合标准的企业数占已建工会企业数50%。2、建立一体化调处机制,及时化解劳资纠纷;开展对困难群体的仲裁调解司法救助活动。仲裁立案处理结案率达96%.3、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50人以上已建工会的规模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50人以下企业通过行业和区域性实现全覆盖,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确保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13%。社区成立联合工会。
1.2 社会保障方面的现状
目前,中国正在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报告显示,全民医保早已基本实现,医保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住院病人实施“三服务”,在“入院前、住院中、出院时”进行跟踪服务,全过程监管;重点加强B类药店、一级医疗机构管理,全面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监管;推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差异化分配资源;加大对个人骗保行为的惩罚,建立黑名单制度;组建医保监督员队伍,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医保监督;
2013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22亿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8亿人,有1.41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都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分别覆盖了1.99亿、1.64亿和1.64亿职工。社会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十连调”。社保基金收支结余规模不断扩大,抗风险能力增强,截至2013年底,五项社保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分别达到3.52万亿元、2.79万亿元和4.51万亿元,此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额突破1万亿元。初步建成社保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3 工资分配方面的现状
1.3.1 地区间收入差距呈逐渐缩小的趋势
2009年地区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高低倍数为2.41倍,2010年下降到2.38倍,2011年地区间工资差距稍有扩大,为2.41倍,2012年又下降为2.33倍。
1.3.2 行业工资关系有所改善
2005年工资收入最高行业是最低行业的4.88倍,为历年最高;2010年为4.66倍;2011年为4.48倍。2012年工资收入最高行业金融业是最低行业农林牧渔业的4.30倍,比上年又有明显下降。
1.3.3 高管收入增速趋缓
2008年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最高薪酬平均为55.6万元,2009年为61.4万元,2010年为66.8万元,2011年为72.9万元,2012年为75.38万元, 2013年为81.81万元,基本保持一位数的增长速度。
2 劳动保障前景
2.1 就业方面的前景
未来就业政策不但要重视劳动力需求管理,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而且要更加重视供给管理,通过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和结构、改善就业质量,提高劳动参与率和劳动生产率,从人力资源开发和有效配置上,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应着力于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经济持续增长与结构调整中促进充分就业;进一步开发劳动力资源,赢得更多“人口红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机会公平和权益保障为重点,不断推进就业质量改善提高,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近几年来,邳城努力促进重点人群就业,重点抓好困难人员及留守在家和刚毕业的学生再就业,定期不定期进行就业政策培训和指导;努力做好农民工工作,筹建家庭服务业协会,开展家庭服务业诚信评比活动,营造发展氛围,年度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3500人;努力抓好村级平台“硬件和软件”建设,实现村村联网,逐步提高平台人员素质,加速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年内实现新增就业1.2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万人。
2.2 社会保障方面的前景
2.2.1 未来制度发展面临较大挑战
一是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参保和政府投入带来影响;二是人口老龄化加速,可持续发展问题凸显;三是城镇化加快,对制度适应流动性提出更高要求;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享有社会保障的诉求日益增强。
2.2.2 完善社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享有社会保障。社保服务体系实现服务下沉一抓到底,扩展功能、充实内容、提高效率。落实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场会精神,全面开展、推行“四个不出村”。
二是继续深化改革,促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稳步提升社保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递增幅度合理。
三是建立健全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基础信息数据库
四是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发挥补充性作用。
五是开展社保基金“网上监管巩固年”活动,组织实施社保资金审计“再落实、回头看”活动,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及时纠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2.3 工资分配方面的前景
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将会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工资分配关系也会得到很大的改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将会使我国经济经历快速发展、遭遇经济危机、全面复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经历全面调升、暂缓调整、恢复性增长这样一个完整的循环。
3 小结
在未来的劳动保障工作中要积极推动劳动合同立法,继续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保障争议的调解,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未建立和谐邳城而努力。
参考文献
劳动保障范文3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第四章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五章案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2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劳动保障范文4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2009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一体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计划是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围绕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中心任务制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执法计划的严格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检查事项的,需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二)加强对一体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行使劳动保障检查监督职权,凡涉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检查活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执法检查活动。
劳动保障范文5
(一)依照社会保障多元化的要求,在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上有新举措
要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和《*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立起“多层次、广覆盖、可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目标。一是提高城镇社会保险覆盖率。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摸清辖区参保情况,加大对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的督查力度,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率。继续做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工作。二是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围绕城市化的推进和大项目的建设,进一步加大征地农转非人员“即征即保”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和典型示范,提高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的积极性;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全面推进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以制度建设为平台,做好农保的转、退、续服务工作,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纯农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覆盖率。三是积极落实外来农民工社会保险。根据外来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按照“低门槛、广覆盖、可选择”的原则,继续贯彻实施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贯彻杭政办函[20*]148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扩大外来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按照“逐步推进、稳步建设”的原则,分门别类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离休干部医疗及医疗困难救助等各项工作,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的衔接。继续抓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总结完善我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节约返还管理办法。五是大力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分层管理模式。对自管小组长、退休党员、劳模等骨干人员,创造条件、搭建舞台,鼓励、引导他们发挥余热;对有不稳定苗头的退休人员,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和稳控等工作;对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用足用好退休人员困难帮扶资金和服务经费,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依照城乡就业一体化的要求,在建立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上有新突破
要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积极探索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一是要氛围营造到位。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把市场化就业的理念宣传于企业、宣传于村社、宣传于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切实转变各阶层、各群体的就业观念,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要情况掌握到位。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大力实施城乡劳动力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提高就业帮扶的有效性。三是要财力保障到位。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地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提高促进就业的针对性。四是要技能提升到位。围绕市场就业需求的导向,开展急需实用的“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的稳定性。五是要就业帮扶到位。以“零就业家庭”和“4050”失业人员为重点,按照出现一个帮扶一个的要求,实行“一人一户一册一帮扶”,提高就业帮扶的实效性。六是要责任落实到位。以“充分就业社区”创建为抓手,明确目标,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全区6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来源于:
(三)依照劳动关系协调法制化的要求,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上有新成效
以《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注重源头控管,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的长效机制,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是全面推进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和协管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一户一卡、一网一册、动态监控”。二是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切实指导督促企业用好新法,确保新老法律的平稳过渡。加强劳动合同源头控管,强化劳动合同的监管前置作用,以个私企业为重点,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三是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企业内部调解、镇(街道)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与区总工会、建设局等部门的合作,加快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街道(镇)、社区(村)三方协调关系组织的运作指导,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资纠纷调处机制。四是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巩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方式,加大整治力度和查处力度,把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经营行为贯穿到日常工作中长抓不懈,加大对非法和无证照用工主体的排查、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是积极探索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长效机制。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以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为重点,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记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等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实施处理拖欠工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欠薪酬应急周转金制度,提高解决欠薪问题的应急处理能力。开辟劳动仲裁绿色通道,努力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
劳动保障范文6
1、“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
“十一五”期间克拉玛依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在市、区两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及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真的开展着各项工作,顺利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1)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近年来克拉玛依区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优势,加大了投入力度,扩大就业和培训宣传深度和广度。建立了高效的促进就业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的经费预算方案,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十一五”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向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宣传各项优惠政策,使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项补贴金额逐年增多。(补贴40.52万、补贴87.35万、补贴86.39万、补贴870.8万、年截止目前补贴348.47万)
(2)培训促就业工作取得良好实效。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技能,贯彻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准入制度,切实做到以培训促就业。“十一五”期间,克拉玛依区拓宽培训思路,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确定了失业人员培训工作思路和计划,建立健全各类培训台帐,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合格率达到了90%以上,有80%的学员实现了就业,真正的起到了培训促就业的良好实效。(培训321人、培训1038人、培训733人、培训1268人、年截止目前培训1019人)
(3)就业困难群体得到了有效的帮扶。
近年来,随着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扩大,就业困难人员也逐年增多,为了更好地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克拉玛依区加大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推进困难群体就业,建立了长效帮扶机制。由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每月利用不同形式共同对困难人员入户进行帮扶。及时将每月收集的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就业政策送到困难人员手中,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了入户调查、推荐岗位、跟踪回访“一条龙”的优质服务。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共同努力,缓解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矛盾。
(4)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现突破性进展。
“十一五”期间,克拉玛依区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工作做为日常重点工作来抓,每季度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创建的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了全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社区均能按照“充分就业社区”的7项标准开展工作。末已有34个社区创建成“充分就业社区”,提前并超额完成了“十一五”期末要将60%的社区创建成“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任务。
(5)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平台。
“十一五”期间克拉玛依区建立并完善了覆盖区、乡、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并按照“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建设要求,对照“六个到位”标准,实现了各工作平台办公设施高标准、规范化。同时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用工信息、就业再就业统计等工作下移到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目前,我区已基本形成了劳动保障工作重心下移、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2、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完成情况
截至9月底,克拉玛依区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人员1133人,完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下达就业目标任务的113%;结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77人;辖区共85家用工单位提供岗位1393个,完成提供有效岗位目标任务的116%;开发公益性岗位93个,完成开发公益性岗位目标任务的155%。
(二)社会保险工作
1、社会保险扩面完成情况
(1)养老保险扩面征缴846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00人的282%;失业保险扩面征缴58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294人的248%,医疗保险扩面征缴776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500人的155%,生育保险扩面征缴650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200人的325%,工伤保险缴费扩面征缴900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00人的900%。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265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260万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35万元,医疗保险费收入780万元,生育医疗保险费收入67万元,工伤保险费收入23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57.2万元,其中支付生育保险金67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1.6万元,支付失业保险金1.6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177万元,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4万元,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及其他支出6万元。
(2)养老保险扩面征缴1093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50人的312%;失业保险扩面征缴81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20人的682%,医疗保险扩面征缴996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00人的332%,生育保险扩面征缴884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67人的1319%,工伤保险缴费扩面征缴1039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550人的189%。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222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822万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83万元,医疗保险费收入1088万元,生育医疗保险费收入88万元,工伤保险费收入41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400.5万元,其中支付生育保险金106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4万元,支付失业保险金3.5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278万元,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4万元,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及其他支出5万元。
(3)养老保险扩面征缴1863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50人的532%;失业保险扩面征缴1462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20人的1218%,医疗保险扩面征缴897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00人的299%,生育保险扩面征缴1491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50人的426%,工伤保险缴费扩面征缴1496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50人的427%。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75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541万元,失业保险费收入259万元,医疗保险费收入2653万元,生育医疗保险费收入129万元,工伤保险费收入68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收入93万元,进城务工住院医疗保险收入16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646.8万元,其中支付生育保险金139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15万元,支付失业保险金4.8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461万元,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12万元,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及其他支出4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7万元,进城务工住院医疗保险支出4万元。
(4),养老保险扩面征缴1849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30人的560%;失业保险扩面征缴157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50人的1052%;医疗保险扩面征缴1007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260人的387%;生育保险扩面征缴1566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280人的559%;工伤保险扩面征缴169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300人的566%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81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3330万元,失业保险费收入339万元,医疗保险费收入1762万元,生育医疗保险费收入161万元,工伤保险费收入94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收入110万元,进城务工住院医疗保险收入15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41万元,其中支付生育保险金199万元,支付工伤保险金28万元,支付失业保险金55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527万元,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5万元,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及其他支出16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6万元,进城务工住院医疗保险支出5万元。
(5)年月,,养老保险扩面征缴171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100人的156%;失业保险扩面征缴1398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900人的155%;医疗保险扩面征缴969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700人的139%;生育保险扩面征缴1442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900人的160%;工伤保险扩面征缴1383人,完成扩面征缴任务1100人的126%。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088万元,其中:养老保险缴费3004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4000万元的75%;失业保险缴费307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370万元的83%;医疗保险缴费156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1950万元的80%;生育保险缴费136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170万元的80%;工伤保险缴费81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95万元的85%,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75%以上。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516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转移支出0.2万元,养老保险其他支出2.8元,失业保险救济金支出5万元,困难企业补助5万元(失业),医疗保险支出349万元,生育保险支出142万元,工伤保险支出12万元,按月足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发[]28号),克拉玛依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于月开始,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工作下移,参保人员可在就近的街道(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销,方便居民。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发[]31号),区积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